確診老闆要求上班2023詳細攻略!內含確診老闆要求上班絕密資料

Posted by Jason on July 1, 2022

確診老闆要求上班

至於雇主如係依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所訂指引規定要求勞工配合,勞工拒絕致無法出勤工作時,雇主可不發給工資;勞工亦得與雇主協議約定留職停薪,但雇主不得強迫勞工為之。 惟如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未對特定行業之從業人員為相關要求者,雇主即不得強迫勞工施打疫苗或進行快篩、PCR檢驗,亦不得因勞工未配合而拒絕其提供勞務及拒絕給付工資或強迫其留職停薪。 除此之外,近期也傳出有勞工朋友前往公司面試時,被雇主要求提供疫苗接種證明,讓人不禁擔憂會因此洩露個人隱私。 對此,勞動部也進一步說明,假設工作場合是高風險場域,可能接觸很多疫病患者等,雇主要求求職者提供證明時,就必須提出正當理由;倘若無正當理由,雇主等於是要求勞工提供非就業所需資料,就等同違法,可對雇主開罰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對此,勞動部也出面說明,目前只有指揮中心要求接種率達一定以上的事業單位,例如:補習班、幼兒園、長照中心等事業單位的從業人員,應接種疫苗達8成以上才能營運的單位,雇主才可要求員工應出示疫苗接種證明。 否則其他行業的雇主都不得強迫勞工施打疫苗,同時也不得因為勞工未配合施打而拒絕其提供勞務。

確診老闆要求上班

根據勞動部新聞稿指出:近期由於疫情升溫,各地勞工局處均接獲勞工陳情雇主要求上班前需快篩,因此勞動部呼籲雇主,如非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要求「必須」進行快篩檢驗之對象(如未施打三劑疫苗之醫護人員、幼兒園及補習班之教師等),雇主不得強迫勞工進行快篩,亦不得因勞工未予配合而拒絕其提供勞務。 針對居家上班的職安衛,勞動部也委託財團法人安全衛生技術中心製作檢核表,主要是讓員工配合居家上班以因應特殊應變情境,例如防疫期間居家自主健康管理以及企業持續營運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過去全台三級警戒期間,曾發生過若企業應無法落實防疫則會被要求停業,針對此措施勞動部進一步作出解釋:若雇主無法達防疫標準而被要求停業,導致員工無法上班,雇主仍然需要給薪。 那至於一般勞工部分,第0日至第5日內則以普通傷病假為主,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確診老闆要求上班: Q1. 雇主要求有疫苗接種證明才能上班、錄取報到,合法嗎?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訂有「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營運指引」,建議雇主可以調整辦公、出勤或出差方式,減少員工間交互傳染,在彈性調配人力,建立異地辦公機制部分,指引建議減少同時上班人數,或研議在家上班辦公的可行方案,但有關員工上下班差勤規定,請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反之,員工是因為「個人因素」接觸到確診者或被匡列,配合居家隔離期間無法上班期間,仍可請防疫隔離假,但雇主可「不支薪」(員工可另外向衛福部申請1天1000元的防疫補償金),或也可讓員工先請特別休假(全薪)或事假(無薪),等後續收到居家隔離通知書後再修正為防疫隔離假(無薪)。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勞工如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治療期間得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請普通傷病假或事假者,因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勞工如未能即時收到確診個案隔離治療通知書,「健保快易通APP」的PCR陽性檢測結果亦可作為請假證明,勞工可上該APP查詢檢測結果,透過截圖或輸出之資訊,向雇主請假。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王金蓉解釋,依照目前規範,如果不是疫情指揮中心要求「必須」進行快篩檢驗的對象(例如未施打3劑疫苗的醫護人員、幼兒園及補習班教師、托嬰中心、職訓場所等7大類場域人員),雇主就不可強迫勞工進行快篩,就算勞工沒有提供快篩陰性證明,雇主也不可以拒絕勞工提供勞務、拒絕給付工資,或強迫勞工留職停薪。 員工倘因檢驗陽性或經疫調須配合隔離措施而無法出勤者,因為不可歸責於員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員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強迫員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奬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未出勤期間,因與請假有所區別,建議雇主以防疫隔離註記,勞動部建議宜不扣發工資。

若企業為指揮中心因應防疫需要接管之場域快篩對象,檢測費用會由政府預算公費支應。 若是企業基於職場防疫需求,要求員工接受快篩,或指揮中心要求應辦理快篩之特定場所,例如幼兒園、補習班、課輔中心、健身中心、游泳池、美容美體業、影視劇組、社區衛生福利機構、托嬰中心等,因均屬企業營運管理所需,勞動部說明相關費用宜由雇主負擔。 雇主為因應新冠病毒疫情,基於企業經營上之需要而暫時變更員工原來約定的工作場所,改以在家上班提供勞務,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調動五原則規定,縱然未經員工同意,因為屬於合法調動員工工作地點,員工仍應依照雙方約定的工作時間居家工作提供勞務。 本土確診個案逐漸浮出檯面,疫情升溫,不少企業為防疫,也正在規劃啟動居家辦公或異地辦公等措施。

確診老闆要求上班: 請假原則

但雇主不能要求勞工不要出勤或須快篩陰性才能返回工作,如果單方面要求勞工不能出勤,這樣的情形屬於雇主受領勞務遲延,應該照給薪資。 雇主對於願意接受快篩的員工,應於進行前讓他填寫書面同意書,並說明員工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參加快篩,不得強制員工接受採檢。 快篩前應充分告知受測員工,接受抗原快篩後續應配合之防疫措施,以及所使用之檢驗方式、試劑廠牌等資訊。 勞工如因此遭受雇主任何不當對待或出現不公平之待遇,得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檢附具體事證向各衛生主管機關提出檢舉,或得向各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勞工權益。

  • 因此,若要居家工作,屬於工作場所地點變更,原則上並非員工要求,雇主就有義務同意。
  • 為此,勞動部做出明確指示:雇主若基於營運目的及職場防疫需求,要求勞工使用快篩確認染疫與否,應由雇主負擔相關費用。
  • 但雇主不能要求勞工不要出勤或須快篩陰性才能返回工作,如果單方面要求勞工不能出勤,這樣的情形屬於雇主受領勞務遲延,應該照給薪資。
  • 雇主若基於職場防疫需求要求勞工快篩、篩檢,或因應指揮中心要求辦理快篩的特定場所(例如幼兒園、補習班等)因屬於企業營運管理所需,快篩費用建議由雇主負擔。
  • Google作為全球重要的雲端供應商,也早已經有了完美的對策,透過各種工具平台的打造或許能為餐旅業者帶來全新的場景應用與想像,解決因為缺工而無法應付的報復性旅遊消費力。

勞工因應疫情受雇主安排居家工作,因其工作環境屬勞工家庭生活之私領域範圍,其設施亦非雇主提供,如發生疑似職業災害或提出申訴時,勞動檢查機構接獲通報或受理申訴案件後,可透過與雇主、勞工及有關人員進行訪談及相關事證調查等方式,實施檢查,並依法處理。 大家非常擔心疫情會從這裡蔓延開來,令人痛心的是,該公司員工後來PCR檢測結果為陽性確診後,公司竟然息事寧人,既沒有採取相關必要處置,也沒有立即自行進行疫調、匡列可能的接觸者,進行隔離檢疫措施,而是被動的等待衛生局的通報和疫調。 此外,勞動部針對「勞工確診COVID-19」議題發布解釋令,勞工如確診COVID-19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隔離治療期間需請病假者,請假之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雇主應給假,且不得因此扣發全勤奬金(自111年4月8日起生效)。 確診老闆要求上班 COVID-19本土確診案例不斷增加,企業管理部門面臨巨大的防疫壓力,如果辦公室內不幸出現同仁確診的案例,根據現行規定該如何準備應變措施呢? 《104職場力》根據指揮中心的指引和相關規範,整理完成本文資訊,歡迎企業和HR多加利用與分享。 王金蓉指出,從實務上來看,很多被雇主要求必須快篩的爭議案例,是因為員工有二大誤解。

確診老闆要求上班: 勞工通勤染疫,最高可請領275萬元的勞保職災給付

一是企業本來就屬於被指揮中心或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要求要進行快篩的對象,但員工不清楚;二是員工被匡列隔離或確診,本來就須定時回報快篩結果,企業會對此進行追蹤,可能勞工本身不瞭解防疫規範,而誤認是雇主的額外要求。 勞動部表示,要判斷雇主是否可以強制要求員工快篩完再上工,首先要先看企業是不是疫情指揮中心或是地方政府規範必須快篩的對象;如果不是,可能衍伸出3種不同爭議情況,勞動部也教戰勞工如何因應保障權益。 由於新冠肺炎是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法定傳染病,民眾有義務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於110年6月6日公告「企業使用SARS-CoV-2快速抗原檢驗測試注意事項」(下稱企業抗原檢測注意事項),可供遵循參考。 全國進入防疫警戒,許多企業也出現勞工若配合防疫相關需求而產生的請假、給薪等相關問題,勞動部和各地的勞動局也協助做出相關解釋和資訊整理,以下為《104職場力》為您針對各種狀態、假別,雇主該給付勞工合作薪資所做的整理表格,歡迎大家參考使用。

若雇主確實無法順利營運,可與勞工協商減班休息(即無薪假),此做法也可使勞工得以申請津貼補助。 因此若依上例的舉例,A勞工居家隔離期間總共花費12天完成治療,期間的前3天為不支薪的「防疫隔離假」,第4天起可請病假(領半薪)或特休假(領全薪)。 A:員工如果是在「上下班通勤途中」染疫,在《勞基法》和《職安法》的規定中並不算職業災害,因此雇主不需要負擔補償責任。 為此,勞動部做出明確指示:雇主若基於營運目的及職場防疫需求,要求勞工使用快篩確認染疫與否,應由雇主負擔相關費用。

確診老闆要求上班: 公司扣全勤要求「陽性來上班」 中和慘爆群聚30人染疫

2、建議與確診員工同一辦公空間或有共同活動範圍的其他非屬居家隔離員工未來上班應戴外科口罩,並加強落實洗手等個人衛生管理。 如果雇主基於自身營運需求,徵得勞工同意進行快篩,快篩費用要由雇主負擔,勞動部也建議雇主可考量改採居家辦公、分流辦公或其他人力調整等模式因應,以兼顧勞資雙方權益。 確診老闆要求上班2023 如確診康復的勞工已經向雇主提出主管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依法就應該確認他已經治療康復且已無傳染之虞,雇主及企業主管不得拒絕其銷假返回工作之請求。 另外就防疫照顧假是否要給薪部分,因防疫照顧假係為防疫應變的特別措施,並非公假性質,勞動部並未強制雇主應付薪資,是否有薪得由勞資協商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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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中心並說明請假依據的部分,建議採用快篩陽性證明即可,不須要求出具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明。 確診老闆要求上班2023 至於請假假別,若是因公感染確診(實際認定可洽當地勞工局),因屬於職業災害,可以請公傷病假(原領工資補償)。 然若,員工若是因個人因素染疫確診,隔離治療期間則可請病假(半薪)、事假(不支薪)或特別休假(全薪)。 因此,還是要先釐清企業到底是不是被指揮中心或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必須快篩的對象,是的話勞工就不能主張自己不要篩,若勞工無法提出陰性證明,就用請假或是居家辦公的方式處理。 另外,根據518職場熊報勞工權益一文 〈受疫情衝擊營運不佳須休息,雇主可以強迫員工排特休?

確診老闆要求上班: 勞工權益:確診依舊即可上班,企業不得拒絕

另外,職安署也表示,即使公司已善盡防疫管制措施,如果沒有做好安全防護導致員工在「工作過程」(例如:服務生招呼顧客時、業務人員外出洽公)或「工作場所」(例如:作業員在生產線上工作、同事間進行工作交談)染疫,都將從寬認定為「職業災害」。 A:由於日前不少美國知名企業,如Google、Facebook、微軟等相繼表態,要求員工要先接種新冠疫苗,才可回到辦公室,也引發國內有企業雇主想比照辦理,要求員工應該提供疫苗接種證明或是疫苗接種紀錄卡(俗稱小黃卡)才能回公司上班。 而勞動部認為「疫苗接種證明」屬於就業隱私資料,雇主如果要求面試者提供,必須具備合理性跟必要性,否則可能違法,比如證明事業單位的工作屬性、場域狀況來說明「疫苗接種證明」為就業所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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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主管機關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及第45條規定,經治療、評估結果認為新冠肺炎確診者無繼續隔離治療必要時,自解除之次日起3日內會作成「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 要特別警告的是,雇主不得如扣發全勤獎金,將依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未全額給付處罰;如強制勞工一定要請特別休假、普通傷病假或事假,將依違反勞基法第38條或第43條規定處罰,處罰金額都是2萬元至100萬元。 確診老闆要求上班2023 嘉義縣24日新增登革熱確診1例,為21日通報NS1陽性,居住竹崎鄉的56歲男子,於雲林縣古坑及竹崎自家務農,同住2人無症狀,NS1皆為陰性,全縣累計本土確診7例,縣府21日接獲通報後,隨即啟動防治應變措施,防範於未然,減少因等待血清報告的空窗期而導致疫情蔓延。 ③如果留職停薪期滿後,勞工仍不能恢復工作者,依內政部74年8月20日(74)台內勞字第337966號函釋,雇主才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而如果是符合勞基法第53條或第54條規定者,並應准其自請退休或強制其退休。

確診老闆要求上班: 職場確診

如果快篩仍為陽性,而且經過醫療照護機構評估須返回上班,會建議調整工作內容,例如以照護確診病人為原則來做調整。 指揮中心表示,會建議確診輕症的醫護在家休養,將由機構訂定支持性給假政策,如果症狀緩解而且使用快篩為陰性,就可以提前返回上班。 病假天數 確診老闆要求上班2023 1 年內未超過 30 天的部分,雇主應發給半薪,而因為確診而請假的勞工,從快篩陽性日及次日起 5 天內,雇主不得扣發全勤奬金。

本土疫情嚴重,已經好幾天單日超過萬例確診,而且愈來愈多,許多公司祭出預防措施,宣布分流和遠距。 沒想到有民眾爆料,有公司只在乎員工能不能上班,造成大批員工染疫,掀起一番討論。 因應近期COVID-19疫情進入社區傳播階段,部分雇主因此要求勞工上班前需做快篩、確認「篩陰」後始可進班工作,因此導致勞資爭議,勞工質疑:此費用並非勞雇契約當中的固定支處,且目前家用快篩試劑一劑難求、擔心延伸更多金錢、精神、時間的耗費。

確診老闆要求上班: 員工生病老闆可以開除嗎 ? 員工生病資遣 怎麼做才合法?

勞動部不但提供居家辦公常見的勞動條件3大QA,同時也提供包括居家上班職安衛檢核表、以及居家上班工作空間風險評估表,作為企業防疫參考。 此外,基於疾管署係限定特定產業之從業者,需施打完整二劑疫苗者始得供勞務,因此於招募面試中有無施打二劑疫苗,即會成為「真實職業資格」,因此雇主於招募、面試時便得以要求勞工提供相關施打疫苗之證明,此時因為該資料為「真實職業資格」之證明,因此即不涉及侵犯就業隱私。 不過還是要提醒,若在職者未提供施打疫苗證明,但有每週提供快篩證明,此時雇主仍不得逕自拒絕勞工提供勞務,甚至予以懲戒、資遣喔。 次查《資料保護法》第六條第1項第1款已有明文規範,法律有明文規定可蒐集、利用者,於特定目的範疇內蒐集、利用特種資料,即屬合法。 故雇主在疾管署公告之此前提、範圍下,當可蒐集相關人員之資料,但也需要特別注意,倘勞工已滿足施打二劑疫苗,此時雇主即不得再要求勞工提供快篩證明。 現行的居家隔離規定為10天,因此可請的假別也會在10天內依情況有所不同,舉例來說:A勞工若遭衛生單位要求居家隔離,可請「防疫隔離假」,期間雇主可不給薪,假設A勞工於隔離第4天發病確診,自當天起可改請病假、領半薪,或者改請特休假、領全薪。

家人感到皮皮挫,詢問:「請問我陽性也要去上班嗎?」怎料公司竟回答「對」,讓人不敢置信。 舉例而言:工作場合若為高風險場域或特定職類(如指揮中心所公佈的24類場域),或是難以保持社交距離、經平咕後有較高感染風險者,要求應打滿3劑疫苗才可工作,這類型的職類才符合「具合理性及必要性」。 (2)無症狀已接種三劑疫苗滿14天的人:持續工作,自行健康監測7天(從最後接觸日算起),有症狀再快篩。 3/20~3/26 新制緩衝期,系統依然會提供 3/19 (含)之前快篩陽性的民眾上傳自主疫調與醫療院所補通報。 勞工子女接種發生不良反應,或學校停課、托嬰中心停收,具有勞工身分之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生之需求,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確診老闆要求上班: 「調整」喪葬慰問金適用對象

如果老闆違反勞基法第13條規定,依勞基法第79條,勞動主管機管可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小編劃重點:如勞工因作業活動及伴隨活動,因必要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導致染疫,屬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職業傷害。 因此在企業端與實務需求的促使下,指揮中心於2021年6月6日特別對此發布「企業使用 SARS-CoV-2快速抗原檢驗測試注意事項」(下稱 快篩原則),以資企業辦理 自費快篩 之依據與準則。 另外,張志豪呼籲,為避免再次發生相同情況,市府要立即由衛生局、經發局及勞工局建立一個通報聯繫機制,也就是由衛生局主導,結合經發局及勞工局,除了保護吹哨者,同時保障勞工安全。 張志豪表示,基於保護吹哨者的責任,答應要為他們發聲,也請衞生局速查此一確診個案,同時盡速匡列所有可能接觸者。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勞動局長、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金控公司董事、公司治理委員會委員經驗的律師,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

各地方政府之衛生主管機關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及第45條規定,經治療、評估結果認為新冠肺炎確診者無繼續隔離治療必要時,會在解除之次日起3日內作成「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 如確診康復的員工已經提出上述通知書,就可以確認他已經隔離治療康復且無傳染之虞,公司依法不得拒絕其銷假返回工作。 但若企業基於職場防疫需求,要求勞工接受篩檢,或因應指揮中心要求應辦理快篩之特定場所(如幼兒園、補習班等),因均屬企業營運管理所需,勞動部建議相關費用宜由雇主負擔。 要提醒的是,員工在家上班雇主仍要備置出勤紀錄,如有加班事實亦應給付加班費。 居家工作不是放假,勞工依然要工作,屬於工作地點變更,依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居家工作不用進辦公室,當然無法實際打卡,可以線上打卡、線上登錄及工作日誌作為出勤紀錄,雇主不能藉著以遠距工作順勢要求責任制,每日超過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部分,依然須計入加班時數。 因確診人數每日遽增,加上醫療量能不足,指揮中心宣布5/8起居家隔離單只開立給確診個案和同住家人及大學生同住室友(有特殊需要者可另外申請),然而這卻讓許多因接觸確診者而居家隔離的勞工面臨了請假問題。

確診老闆要求上班: 除有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報主管機關核定外,否則,產假、職災的醫療期間 員工生病資遣 是違法的

另外,快篩結果不論陽性或陰性,均屬員工個人資料,公司固得以防疫目的進行收集、處理、應用,不過最好一併在書面同意書中告知當事人將有個資利用的議題,並遵循資料最少原則,且不得逾越防疫目的之必要範圍。 勞工接種疫苗後一段期間內身體產生不適反應,超出疫苗接種假期限,可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請假證明除了就診紀錄及診斷證明外,勞工亦可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紀錄卡請假。 其中核心概念為「在疫情嚴峻期間,勞動部保障勞工請確診隔離假或病假的權益,運用行政規則的法令,規範企業雇主不得扣除勞工的全勤獎金」,但在疫情趨緩、免隔離的時空背景,勞動部「恢復」原有規範,即勞工請病假可能會被雇主扣除全勤獎金。

  • A3: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因工作需要接獲雇主要求延長工作時間時,於完成工作後,應將結束時間回報雇主,雇主應記載交付工作的起迄時間並給付加班費。
  •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訂有「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營運指引」,建議雇主可以調整辦公、出勤或出差方式,減少員工間交互傳染,在彈性調配人力,建立異地辦公機制部分,指引建議減少同時上班人數,或研議在家上班辦公的可行方案,但有關員工上下班差勤規定,請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 實際出勤情形,可由勞工自我記載(如:工作日誌等),並透過勞雇雙方約定方式回報雇主記載。
  • 若雇主確實無法順利營運,可與勞工協商減班休息(即無薪假),此做法也可使勞工得以申請津貼補助。
  • 若是企業基於職場防疫需求,要求員工接受快篩,或指揮中心要求應辦理快篩之特定場所,例如幼兒園、補習班、課輔中心、健身中心、游泳池、美容美體業、影視劇組、社區衛生福利機構、托嬰中心等,因均屬企業營運管理所需,勞動部說明相關費用宜由雇主負擔。
  • 勞保職災給付包括無法執行公務期間,可依月投保薪資領取給付,第一年可領7成;第二年可領5成,最多兩年。

面對新冠肺炎爆發以來,台灣最緊張的時刻,有不少企業已紛紛祭出遠距、分流辦公的措施;同時也有不少人開始被要求「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 報導指出,根據《就業服務法》的規定,雇主在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不可以違反求職人或員工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隱私資料。 遺體部分不強制直接火化,也開放親友瞻仰遺容,不過瞻仰遺容時也需要符合感染管制規定,建議配戴口罩並避免直接碰觸遺體,也建議工作人員依據執行任務的風險,選擇適合的防護裝備。 針對校園,疫情指揮中心表示,還是建議師生在確診的 0 日及次日起的 5 日內,先在家自主健康管理,不要到校上課。

確診老闆要求上班: 勞工接種疫苗可以請假嗎?

此外,除有職災保護法第23條規定事由(①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②、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③、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外,雇主不得解僱勞工。 如可以認定為職災,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勞工可以請「公傷病假」,雇主如果不讓勞工請公傷病假,勞動主管機關應依職災保護法第33條通知限期改善,並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今年4月台灣決定走向與病毒共存,在未來與疫情共存的路線下,每個人的生活周遭都將更加頻繁的遭遇疫情。 針對此狀況勞動部回應:如勞工遭居家隔離,可請防疫隔離假,雇主應給假但可不給薪,若勞工在居家隔離期間發病確診,自發病日起可改請病假領半薪,或是請特休假領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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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波疫情警戒在7月27日降為二級之後,多數企業漸漸取消居家工作及遠距辦公模式,陸續恢復通勤進辦公室正常上班。 但由於確診個案仍時有所聞,之前企業職場群聚感染造成無法持續營運風險,讓企業主心有餘悸。 翁縣長特別感謝各醫療院所共同把關,落實TOCC與篩檢通報,目前7案皆因雲林工作感染確診,所幸7人均康復休養,提醒民眾不要掉以輕心,出入高風險疫區穿著長袖衣褲、使用經政府核可防蚊藥劑,防護措施不可少。 由於國內仍有零星疫情,部分產業受限營業需求無法異地辦公,因此勞動部勞保局做出解釋:若雇主要求勞工通勤上下班,勞工若不慎於通勤途中染疫,經查核屬實即可請領職災相關給付,請企業、工作者務必留意。 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全球肆虐,勞工有到公務場域出勤的需求,包括執勤公務、上下班的通勤過程若不幸染疫,是否可計入「職災」?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表示:如因作業活動及伴隨活動衍生導致,均屬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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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勞動部也對外公告,不論是確診勞工須照護治療,或是被主管機關要求居家隔離的勞工,都可以拿「電子居隔單」、「健保快易通PCR檢測結果(包括同住家人)的截圖」作為請假證明。 雇主請特別留意,如要求求職者提出證明時,均需要有正當理由,如無正當理由提出「非就業所需資料」視同違法,勞工若遇此狀況可向勞動力發展署陳情或向地方勞政單位申訴檢舉,雇主若查證屬實違法,可開罰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雇主若基於職場防疫需求要求勞工快篩、篩檢,或因應指揮中心要求辦理快篩的特定場所(例如幼兒園、補習班等)因屬於企業營運管理所需,快篩費用建議由雇主負擔。

確診老闆要求上班: 雇主可以強制要求勞工快篩嗎?

【防疫隔離假】是否強制支薪,取決於染疫原因:如果染疫或接受隔離的原因歸究於雇主或公務,則應給薪;反之若不可歸責雇主,則視勞資雙方協議,並未強制給薪。 近期由於本土COVID-19疫情再度變化,受Omicron變種病毒傳播的影響,大量確診者足跡與居家隔離的人數急速攀升,導致許多產業的工作者都受到衝擊。 確診老闆要求上班 台灣國內本土疫情持續,昨晚(13) 指揮中心更罕見發送新聞稿,證實北市某醫院有 2 名住院病人確診 COVID-19。 而昨日下午記者會時,當指揮官陳時中一拿出足跡圖,就引起記者們驚呼連連,守在電視、電腦前的大眾們更是各個仔細回想是否有出入相關地點。 對此,張志豪表示,中和已是高風險熱點區,區內產業多是製造業,工業區聚集大量員工,抗疫防線恐怕因公司負責人便宜行事,以致防疫失守,不可不慎,市府務必正視並立即查處,同時建立跨局處通報機制。 女網友提到,家人在4月29日確診,主管還會推算時間,認為經過10天的隔離後,5月9日應該可以上班,讓她相當傻眼,「我們全家人都確診了,依規定在家中隔離,公司拼命要他去上班,還扣了他全勤」,導致整個公司同仁接二連三確診,已經超過30人。

受僱之家長其中一人請防疫照顧假時,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家長除得請防疫照顧假外,也可以選擇請家庭照顧假、特別休假或事假,雇主不得要求先請畢家庭照顧假或其他假別如特休假等,始得請防疫照顧假。 建議根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規定,由勞工與雇主簽訂書面協議,約定在家工作的員工依照原定出缺勤,若有加班,要事先經雇主或可以代表資方的主管同意,才能由公司給予加班費。 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規定,勞動契約本來就應該具體約定工作場所的地點。 勞動契約內容原則上應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若有變更,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 因此,若要居家工作,屬於工作場所地點變更,原則上並非員工要求,雇主就有義務同意。

台灣唯一曾歷練法官、勞動局長、金控公司董事職務的律師,有著自各個角度觀察勞資糾紛的豐富經驗,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金融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為主要執業領域,目前並擔任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 任職法官時,曾為民間司改會評鑑為裁判品質及法庭態度優良法官,並有成功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紀錄,推動修正繼承法制,解救許多無辜的揹債兒。 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為主要執業領域,擔任多家國內上市櫃公司、外商、中小企業、人民團體及工會法律顧問。 同時擔任台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陽明大學EMBA副教授級專技人員教師及臺灣高等法院調解委員、臺北、士林、基隆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並曾在司法院法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及桃園、雲林、高雄、橋頭地方法院講授勞動法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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