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日上班時薪2023必看介紹!(小編推薦)

Posted by Dave on June 16, 2022

假日上班時薪

與國定假日加班費相同,如果加班時數在8小時以內,不論工作時數都加發「1日工資」(計入本薪後當日所得即為2倍日薪);如果加班時數超過8小時,第9、10、11、12小時加班費為「時薪 x 時數 x 2」。 每2週必須要有2日例假日,總計每4週內要有4日例假日與4日休息日。 明確的排班規定才能讓員工有所依循,例如班表統一由雇主來排定,或是先由員工劃假再由雇主調整等;如果要讓員工彈性自行劃假,則每週可排休天數為幾天、多久以前需確認好班表、遇到人員請假是否自行找人代班等,這些都要事先考量並規範清楚,以免發生多人同時劃同一天假就麻煩了。 註6:依勞基法§30、§36規定,實施變形工時前須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另依勞基法施行細則§20規定,雇主實施變形工時應公告周知。 舉例:小藍想離轉換跑道,向公司提10月底離職,而10月31日為公司休假日,即使如此公司還是要算當天薪水給他,而人資當日雖未上班無法辦理退保,最晚可於11月2日星期一進公司幫其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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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一旦出勤工作的話,即便工作時間未滿 8 小時,雇主仍須給予一整天的工資。 如果超過 8 小時的話,則依照工作日 (平日) 加班的費率計算。 另外也要特別提醒雇主、人資們,如果228國定假日當天原本有排員工出勤上班(工作日),但當天讓員工放假不須出勤,仍要照給原本約定好的一天工資「時薪x工時」或「日薪x工時」給薪,這點是常見公司忽略的小錯誤。 假日上班時薪 若228當天原本是排「工作日」卻出勤加班,且員工同意配合加班,除了原本薪資外,雇主應「加倍給薪」,且需要特別留意的地方為即使員工只有出勤上班1小時,也要加給1天薪資(《勞基法》第39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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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就相關概念進行重點整理,讓勞資更了解法令規定及實務;也讓HR面對出勤管理議題時,可以更加從容應對。 以2022年的春節連假為例,1月29日、2月4日和2月5日都屬於「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為前2小時、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1.34倍;第3到第8小時、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1.67倍來計算。 再者,由於農曆春節前,上班族需於1月22日星期六事先補班一天,並和2月4日進行調移,才能達成過年放9天連假的權益。 因此,按法規來說,這天的休假性質就屬於「休息日」,加班費也是依照週六出勤的加班費率計算即可。 「連續性僱傭合約」(俗稱4.18條例)為以兼職僱員作對象的僱傭條例,說明只要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便屬於享有法定假日、休息日及有薪假期等權益的連續性合約。當然,無論是長工、臨時工,只要附合4.18條件也受4.18條例保障。 依照上面提到的規定,勞工如果因為天然災害無法出勤,老闆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而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目前法律規定勞工共有4種假,其中一種為「例假日」,也就是僱主必須給勞工放假休息的日子,例假日可能是假日,也可能是根據勞資雙方共同協定的特定日,若要特別出勤只能是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否則僱主是不可以要求僱員上班! 所以在「例假日」出勤上班,按照歸地雇主必須給予「一日工資」和「一日補假」,兩者缺一不可,需注意的是就算只有出勤幾分鐘也要以「一日」計算。 根據 勞基法第 39 條,雇主須徵得勞工同意才可要求在國定假日出勤,如果勞工不同意,雇主也不可扣全勤或是國定假日當日的工資。 雇主除了支付國定假日出勤的加班費以外,也可在勞資雙方協調同意後,將國定假日與一般工作日對調,以下規定不限於月薪制或是時薪制的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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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因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或與工作日對調,個案上可能有所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104職場力》提醒您,「勞動節」的屬性為法定休假日(俗稱國定假日),依法民間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碰上國定假日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讓勞工休假。 然而選舉投票日性質仍和國定假日有些不同,如果員工當天排班性質為「例假日」或「休息日」,因為本來就沒有排上班,可以自行運用時間去投票,雇主也就不需要另外給員工補假(註2)。 而若按照《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過年期間,除夕至初三性質均屬於「國定假日」,因此,若這四天員工出勤上班,依法規定,除了當天原有的工資以外,雇主都要加倍發放工資給你。 換言之,無論你當天加班幾小時,只要在1~8小時以內,統一都要多給你一天工資。 換句話說,1月29日員工上班,雇主只需要給付休息日加班費即可;但須留意的是,1月30日當天因為是例假日,原則上是不可以要求員工出勤上班的,除非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合法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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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由於排班制的勞工,10月10日國慶日當天排到的班表可能為工作日,但有些雇主希望員工當天上班,又擔心薪資成本變高(需付加班費),會將國定假日調移到其他工作日放假來節省人力成本,則員工當天上班就算是正常工作日上班,不須另外付給雙倍薪水。 正確做法應將固定薪資、經常性給與工資納入計算基準,因此,包含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不包含加班費)、每月固定發給的全勤獎金、職務津貼等都要列入月薪計算基準,再來進一步計算當月請休假天數及應扣薪資。 由此可知,責任制的基本薪資與工時長短有直接的關係,需要依據約定好的工時計算基本薪資與加班費,如同上述的這位每月工時 240 小時的勞工,其月薪就需要至少有 43,388 假日上班時薪 元。

假日上班時薪: 公司實施「無薪假」卻沒跟我協商過,我可以直接要求公司發給資遣費嗎?

因此這位勞工的時薪為 33,660 ÷【240+(240 — 174)】=110 元,這天的出勤加班費為 110 x 10=1,100 元。 責任制屬於勞基法管轄範圍內,當然要符合月薪至少 26,400 元/時薪 176 元起跳。 如果雇主以「責任制不適用勞基法」來提出任何要求,很有可能並不合法。 此指的並非是「行業/產業」,也就是說,同屬一間公司的員工並不是每個人都適用責任制。 比如說會計事務所的會計師適用責任制,但是會計事務所的行政人員就不適用。 舉例來說,Eric 是一名業務,他的底薪是 33,000 元,每個月有交通補助 3,000 元、全勤獎金 2,000 元,在勞基法中討論到工資時,他的月薪應為 38,000 元。

  • 因此這位勞工的時薪為 33,660 ÷【240+(240 — 174)】=110 元,這天的出勤加班費為 110 x 10=1,100 元。
  • 加班第 3 個小時 (上班第 11 個小時) 之後,加發原本時間 2/3 的薪水,也就是原本時薪乘以 1.67。
  • 上面的條文,所說的是如果遇到勞工原本就放假不必出勤的日子(休息日、例假、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如果老闆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要求勞工停止前述的假期,而需要出來上班時,才會有給雙倍薪跟補休的問題。
  • 如果雇主要求員工在彈性放假的這天,也就是休息日 1/2 出勤,應該先徵得勞工的同意,並且比照休息日支付勞工加班費;若是勞工不同意出勤,雇主也不可扣全勤或是國定假日當日的工資。
  • 工作,對部分的人來說是夢想的實踐,但對更多人來說,是家庭的支柱。
  • 從事服務業、餐廳工作的勞工朋友,因為工作為排班制,要看10月10日星期一當天的出勤班表來計算薪資,以及是否有補休。

建議雇主與勞工還是要記錄出勤,未來若是在工時、加班費有所爭議時才能有所依據。 各縣市政府的勞工局可能有不同的標準,但只要是勞基法沒有明定的,雇主都不可單方面自行規定,而是需要通過勞工局的審核才行。 所謂的「責任制」來自 勞基法第 84 條 的規定,在特定的條件之下,勞工工時可排除勞基法 30、32、36、37、49 條的規定,包括工時上限、例假日與國定假日規定、女性夜間工時等。 就現階段而言,若碰到颱風假是正常「工作日」,其實員工有上班就是正常給薪,沒上班就是沒給薪資也是正確合法的。 大廳環境及公共區域巡視 6.完成主管交辦事項 7.做事細心、能獨當一面者 8.本職務為專職假日班。 9.可供膠囊旅館床位優惠住宿,歡迎18歲以上工讀生、上班族兼職、打工換宿或中南部朋友應徵,目前優先錄取能配合週六日與國定假日彈性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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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節是屬於「受僱勞工」的國定假日,因此簡言之是所有「適用勞基法」的產業適用的假日;反之,如該行業別或工作者並不適用勞基法,則無勞動節的假期。 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查證屬實可處2萬到100萬元罰鍰。 假如休息日要上班,將獲得以下工資:150 元 × 2 小時 × 4/3 + 150 元 × 6 小時 × 5/3=1900 元。

如果公司是發團體業績獎金,因為難以釐清有多少該算在正常工時內銷售,應以勞工全月正常工時佔全部工時的比例來計算。 舉例:每月固定領30,000元,個人業績獎金3,000元,都在正常工時內售出,則平均時薪為「(工資30,000元 + 獎金3,000元)÷ 每月30日 ÷ 假日上班時薪 每日8小時=138元」。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的工時每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假日上班時薪: ✅國定假日 (包含休假日) 上班:會依原本有無排班及實際出勤分成4種情況,因為比較複雜一點,可以邊對照下圖,邊往下說明給你聽。

因為這次1月30日小年夜恰逢行事曆上的星期日,因此不像以往可按照「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的規定;而是要比較正常的「週六休息日、週日例假日」的出勤模式。 228放假日上班,只要是僱用時薪、日薪制的勞工都一律依照出勤時數給「雙倍薪」,薪水計算方式為「時薪x工時x2倍」或「日薪x2倍」。 這部分勞動部並沒有做出相關的解釋,如同開頭所說的概念,天災也不能歸責於雇主,因此要求雇主另外補假也會有很多老闆會反彈,所以只能試著跟老闆協商調移原本排定的特休了。 如果勞工須於 4 月 2 日(清明節補假日)或 4 月 3 日(兒童節)出勤,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於 4 月 4 日出勤,則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1.依勞基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天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如星期日為該事業單位的周日,依法不能連續工作7天,因此顯見該星期日係工作日,應可成立。

例假日加班當天,須要給一倍的工資,且要給予勞工一日的補休。 另外,公司要在 24小 時內向勞工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通報。 其中,正常工時間是指:每日不得超過 8 假日上班時薪2023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 (8小時 假日上班時薪2023 x 5 天);如果超過的話,就算是延長工時,雇主必須要給予加班費 (只能多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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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如果是生理假、產假、安胎休養及育嬰留職停薪,基於女性生理及保護母性身體健康的精神,則與正職勞工享有相同天數的權利;子女出生後未滿2歲的兼職勞工,也跟正職勞工一樣享有每日60分鐘的哺(集)乳時間,加班達1小時以上另有30分鐘的哺(集)乳時間。 雖然定義責任制的勞基法第 84 條排除了勞基法第 30 條關於出勤紀錄的規定。 但是既然責任制仍有工時上限、仍有加班費,就代表出勤紀錄仍有其必要性。

  • 許多餐廳營業時間較長,老闆便讓員工上兩頭班,以湊滿當天8小時的工作時間,但您知道嗎?
  • 此指的並非是「行業/產業」,也就是說,同屬一間公司的員工並不是每個人都適用責任制。
  • 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查證屬實可處2萬到100萬元罰鍰。
  • 要跟大家說明的是,「加倍發給」並不是指如果你如果原本一天領800元,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去上班就可以領1,600元。
  • 簡單來說,只要勞工的工作地、居住地或通勤必經之地方(例如從台南通勤至屏東,而高雄停班)有公告停止上班上課,就可以做為不出勤的依據。
  • 一位責任制勞工的月薪為 33,660 元,每月的工作總時數為 240 小時,若今日雇主要求這位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 10 小時,他的加班費算法如下。

因此,公司中負責算薪水的人員除了需要特別細心,也應熟知法令規定,以免不小心多扣少給,即使算出來的金額少了一兩元,恐怕還是會違反薪水未全額給付的規定(勞基法§22),依法可罰2-100萬元。 2023年(民國112年)的清明連假(兒童節、清明節)由於緊鄰週休二日後,加上依法彈性調整工作日、形成「5天連假」,因此如屬正常週間出勤、週末休例假日的企業,請注意若員工於連假期間加班出勤,應領「兩倍薪資」。 假日上班時薪 此外也要提醒企業雇主,若產業屬性特殊、需在連假期間要求員工出勤,也應注意假期間的工資計算方式唷! 排班制的勞工朋友,由於出勤班表並沒有按照政府辦公行事曆,雇主也需要和員工約定每天的工作工作日、休息日及例假日,也就是俗稱的班表,則當天出勤薪水、加班費就必須依照當天排班的性質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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