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休特休差別9大好處2023!(震驚真相)

Posted by Tommy on February 4, 2020

補休特休差別

關於建議對外籍勞工參酌該國當地工資與生活指數另行訂定最低工資乙節,其他國家無類似作法,故未便同意。 Q:久任獎金之認定疑義A: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獎金,若非一次發給而係雇主按月發給並構成勞工工作報酬之一部分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列入計算。 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打工的工讀生和全職員工相同,只要和雇主簽訂了勞動契約,就必須遵守打工的工作守則、保護營業或技術上的機密,欲離職時也須遵守勞基法的「離職預告期間」,依據年資提前預告雇主,並不能夠因為自己是工讀生,就可以想要任何時候離職就離職。 雇主如要讓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將付出高額加班費,且受加班上限之限制,各種變形工時仍須為主管機關指定之特殊行業,並須勞資會議同意才能施行。 而題示案例,該司機連續工作22天,以最彈性的14休2標準,也已違法,另加班超過12小時,也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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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3.受到疫情影響,勞動部考量到無薪假期間並非正常的工作情況,也發布新函釋說明正確計算特休折現方式如下:無薪假前最近1個月的1日正常工時薪資X未休完特休天數。 A:勞資會議係依勞動基準法第83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事業單位應成立之勞工參與機制,其功能與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不同。

補休特休差別: 離職、勞動契約終止,剩餘特休應進行結算

此外,例假日的合法出勤條件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只有滿足這種極為特殊的情況,雇主才可以使勞工停休出勤,且雇主需在需在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向各地勞動局核備。 1.勞工在年度終結日未休完特休假,無論原因為何,雇主都要折給工資;如果雙方協商遞延,最長不得超過次一年度。 根據勞動部於 2021 年 11 月 10 日說明,未感染新型冠狀肺炎但是有接觸疑慮、經防疫單位要求進行「自主健康管理」的勞工,可請「普通傷病假、事假、特別休假」,或是與雇主協調工作時間。 而勞動部於 2022 年 5 月 16 日也宣布,COVID-19 確診個案同住家人已完成 3 劑疫苗接種者,可免居家隔離,改進行 7 天自主防疫,如需外出工作及採買生活必需品,需有 2 日內家用抗原快篩陰性證明。 這週六因為客戶受到國際事件影響,急需公關公司協助處理,主管在徵得 Kate 的同意下安排他週六進公司幫忙,比照平日一樣出勤 4 小時。 雖然 Kate 平常的工作時數每週只有 20 小時,但因為他已連續上班五日,週六出勤對他而言已是額外利用休息日上班,所以以加班辦理,Kate 的週六出勤將可獲得 176 x 2 x 1.34+176 x 2 x 1.67=約 1060 元。

A: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補休特休差別 事業單位發給之夜點費如係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之費用,誤餐費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則非屬該法所稱之工資。 補休特休差別2023 Q:依工作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是否屬工資疑義A: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因為許多私人企業考量營運狀況,習慣比照政府機關、銀行行事曆安排員工出勤,勞動部考量此點,為了讓各行各業能夠比照公部門合理換班,已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的行業適用8週變形工時(註2)。

補休特休差別: 加班補休規定

1.公私立學校之工作者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7條之休假規定,應以其是否為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對象為準,與是否加保「勞保」,並無直接關聯。 2.雇主如因業務需勞工於該日出勤,必須徵得勞工同意,工資並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9月中將有連續四天的中秋連假,可以讓上班族好好安排假期,但在放連假前一週也必須配合9月11日「補班」。 配合政府機關行事曆補班、實施彈性放假可能是稀鬆平常的事情,但一般公司若沒有依法實施變形工時,便直接比照人事行政局的行事曆,要求員工仍要配合補行上班,卻沒有給員工加班費,或是在補班當天要求員工自行請「特休」、「補休」,都是會有問題的喔! 除非您在補班日當天照常給假給薪,維持週休二日的作法則是合法的。 如果商店門市因為員工旅遊而暫停休業,也不得強迫未參加旅遊的員工放特休假,當然雇主也不可擅自給勞工「放無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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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4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如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10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勞基法第30條之1參照)。 此時勞工每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每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 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3項參照)。 補休特休差別 此時勞工每7 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每8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

補休特休差別: 月薪制勞工 — 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

關於這些內容,我們將在這段與你詳述,希望可以幫助你更了解公務人員的薪水制度、約聘人員福利制度,以及休假制度。 如果在搞懂勞基法特休之前,就急於想要知道自己的特休天數,可以上政府官方的「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網站來計算。 不過Glints還是會建議大家務必搞懂計算邏輯,避免過度依賴外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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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得拒絕勞工因照顧自主健康管理的家庭成員所需的請假,也不能扣發全勤獎金、影響考績、解僱或執行其他不利於勞工的處分。 日前面板大廠「群創」遭爆強制員工休假,且須使用自己的特休,甚至沒有假可扣還可以先跟公司預支。 對此,勞動部也出面回應,群創此舉已經違反《勞基法》,並建議若真的公司有困難,應該先和員工進行協商。

補休特休差別: 雇主無權要求勞工在特定的時間請特休假

「特休」是所有勞工朋友享有的權利,雇主都不能擅自取消或縮短天數。 但須留意的是,有法定基本天數的「特休」和加班換來的「補休」,卻並非都能遞延至下一個年度。 原則上,員工當年沒休完的「特休」,可經由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補休」則必須以勞雇雙方特休假約定年度最後一天為限,作為最終期限,不可遞延。 不過,對於這樣的規定,可能也會造成不少雇主、主管在人力調派上的困擾,特別是需要排班的企業更怕遇到這樣的情況。 因此,針對員工請大量天數的特休假,雇主可於工作規則上規範,請3天以上的特休假需於30天前或60天前提出,並送勞動局核備及公開揭示即可,雖非完全保障雇主,但仍有拘束勞工與雇主雙方的效力。 A:「特休」是所有勞工朋友享有的權利,雇主都不能擅自取消或縮短天數。

然而,一般實施週休二日的企業是適用勞基法的,必須符合一例一休規定(勞基法§36),若在9月11日當天安排員工上班,等同於加班,雇主必須發給加班費。 如果雇主要求勞工於勞基法第37條所定國定假日及勞基法第38 條所定特別休假日上班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基法第39條後段參照)。 勞動部澄清:勞工於國定假日及天然災害當日照常出勤,《勞動基準法》並未有加給工資以外還要併予補休之規定,且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本即為每月46小時,《勞動基準法》新制亦未併同修正每月加班時數上限規定。

補休特休差別: 例假日定義

台灣職場環境中,不乏慣老闆這樣的角色,任性妄為,以為老闆就是至高無上的代表。 看完此篇文章,相信大家已經學會如何計算「今年特休有幾天」,熟知「特休能否換成工資」以及「工資如何計算」。 除了換錢外,特休也是可以遞延至下一年度的,只要雇主與員工經過協商後,未休之天數可以遞延,以順延一年為限。 相對於病假或事假,特休決定權在於員工,公司不得拒絕勞工的特休請求,也能不能因為員工請特休而有任何不利處分,更不能扣全勤績效。

(三)公(傷)假:期間未滿一學年者,得依實際工作長短及服務成績評定等次,亦即只要有上班之事實,即可依該上班日之工作表現,評定為四條一款或甲等,不受請假天數影響;滿一學年者,因無成績可考,應列四條三款或丙等。 「候選綠建築證書」是針對規劃設計完成以書圖評定方式所通過,目的在於希望藉由候選證書的評定,可提供事先評估與獲得更佳設計的機會,以減少建築物完工後無法修改,或是必須耗費更多成本來改善的狀況,而「綠建築標章」則是針對完工建築物所頒發。 根據EEWH官網的統計,截至2023年6月底,臺灣已經累積有4225件個案取得綠建築標章,7655件個案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 綠建築標章制度推動初期,先以公部門建築來帶動,要求造價五仟萬新台幣以上的建築物,應取得合格級以上的綠建築標章,而公部造價五仟萬以下建物,應通過綠建築標章中的「日常節能」、「水資源」二項指標,此舉不僅締造了綠建築標章在我國起飛的契機,同時也連帶推動了綠建築產業的發展。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事假的原因須為「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 4重點考考你對薪資結構了解多少〉,資深人資菲大在內文提及「全勤獎金是工資,不能亂扣」、「僅有病假、事假才能不發放全勤獎金」。

補休特休差別: 休息日(一例一休)

這時候雇主就需要根據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的延長工時倍率來計算薪資,分為延長工時2小時以內的「 1 又 ⅓  倍」(約為1.33333倍,無條件進入至1.34倍才不會有勞資爭議哦!),以及延長工時第 3 到 4 小時的「 1 又 ⅔ 倍」(1.67倍)。 A於2018年3月2日起受僱於「B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雇主)擔任作業員,A在同年3月12日平常工作日加班2小時、3月24日週六休息日加班4小時。 之後A與雇主在同年3月31日約定,上述6小時加班時數全數換為補休,補休期限為3個月,至遲應於2018年6月30日前需補休完畢,如未休畢,視同A放棄權利。 近年來因產業變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類型日益增加,與傳統或固定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之型態不同,常有工作時間認定或出勤紀錄記載等爭議情事。 雖多數公司採週年制或是曆年制,但仍有公司對於「一年」的定義有不同的起始、結束時間。

另一方面,當員工主動離職,或雇主因為任何原因和員工終止契約時,都必須將未休完的特休天數折算薪水,而如果是採用曆年制的企業,則要統一回歸到週年制的方式來折算特休天數,因為曆年制特別休假會有遞延給假的問題(前面曆年制的特休天數計算有提到)。 勞工王君107年3月19日到職至107年10月13日離職,至107年9月18日工作年資滿6個月,依法應有3日之特別休假。 王君並無請休特別休假之紀錄,故王君於107年10月13日離職,訴願人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於契約終止時,折算發給王君特休未休折算工資。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本部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補休特休差別: 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自遞延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至次一年度,亦未於年度終結時折算未休特別休假工資

A:請私立各級學校填寫「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寄(送)勞保局辦理,並請填報以「適用勞基法之勞工,提繳身分(1)」自103年8月1日起提繳勞工退休金。 (二)依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擔任導師係屬教師之義務,其職責係以輔導學生為主,非從事行政工作;對於「公、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外」之教師,屬一致性規範。 週年制的計算則是以每位員工自己的到職日作為計算週期的起始,到隔年到職日期的前一天(也就是說如果珊迪是在 2022 年 7 月 1 補休特休差別 日到職,那她這一年的週期就是計算到 2023 年 6 月 30 日止。 除了得確實紀錄檔案中已補休時數和剩餘時數,結清時才能配合當時費率,將剩餘時數折算成當時的加班費用,加班費的報稅問題更讓人頭痛,例如每個月計算補休時數就要先註記哪些是免稅那些是應稅,這樣在年度結算時才不會搞混。 頌歌繚繞、璀璨裝飾佈滿街道,驀然回首一年過去,即將迎接新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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