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鑑於現有技術措施的多種選擇和組合,技術合規的三階段判斷包括:設計安全性、適當的實施範圍、定期維護以及更新。 舉例而言,因駭客入侵造成個資外洩,消費者接到詐騙電話,憤而向165陳情或向法院提出訴訟。 此時,企業經營者常以「我們已經依法令要求落實個資管理,是駭客功力太高,防不勝防……」為由,認為自己已符合「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簡要說明此架構之運作流程如下:使用者執行系統功能action來存取客戶資料時,存取控管之PEP 部分要進行權限檢查,這部份由PDP部分就使用者的角色等屬性依規則進行判斷是否放行。
A:分成三個方面蒐集、處理及利用但民眾要特別注意的是只要有當事人「同意」,不論蒐集、處理及利用都是法律所許可的。 一般民眾在填寫問卷(不論實體或式網路上)一定要特別注意後面連結的「個資說明書」,現行實務上常見到個資說明書上就會有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等項目,上面這些條款通常會用條列式的方法附記在蒐集個人資料的問卷上,後面再帶一個小小的選項 ⼞同意 ,在網路上如果沒勾選同意可能無法操作下一個步驟,很多民眾因為急著進行下一步就隨意的勾選了同意。 一旦民眾填寫時沒有特別勾選「不同意」,就表示已經同意蒐集者為資料的處理及利用。
如何保護個資: 資訊資產評鑑結果與風險處理計畫資訊資產評鑑結果與風險處理計畫
利用資料藏匿(Suppression)和資料泛化(Generalization),也就是將資料進行更廣義、更抽象的描述,將確切值隱藏在一個區間達到匿名效果。 如何保護個資 基本上作法,例如姓名、身份證字號等直接識別資料以加密、置換或刪除處理,而將所謂間接識別資訊(如年齡、地址等)資料隱藏在一個區間。 如圖一所示將21歲至30歲的區間都改為30歲,11歲至20歲的區間都改為20歲,將資料顆粒度變粗的情況下,會有更多人符合這些條件組合,提高要從資料中去推斷某特定人的困難度,達到了隱匿效果。 為了保障個人隱私和說明個資被蒐集的情況,許多組織都會在其用來蒐集個資的管道中,透過個資保護政策(Policy)或隱私聲明(Notice)來告知使用者,這些隱私政策和聲明的目的,除了可以宣達組織的個資保護責任之外,同時也是為了教育使用者的隱私觀念。 臺灣勤業眾信風險管理顧問公司協理林彥良表示,可以從存取、保護、監控、回應以及管理等五個面向,檢視企業是否已經有能力因應GDPR的規範。
對此,立委賴品妤表示,《個資法》目前是由各目的的主管機關主責,衍生出監督單位不同、權責不清互踢皮球的狀況,新內閣上任之際,他呼籲政府盡快成立獨立專責保護機關。 除此之外,他還認為數位部在個資外洩事件上鮮少有主動角色,宛如技術外包單位。 但問題是,執法的強度與落實程度,還有資料蒐集者跟民眾本身對於個資、隱私的重視程度不同,就會影響整體外部法規環境對於個資保護的力道。 在產業運用個資上,官員指出,目前大多需要去個資才能使用,這部分會適度調整;以及將思考匿名化後的個資是否可以做一定程度資料運用;另還需考量未來數位轉型,AI將成為趨勢,其個資如何規範運用,還有特殊資料如DNA跟基因甚至是臉孔辨識要怎麼使用。 如何保護個資2023 該官員說,個資很廣泛,台灣又有很多中小企業,要落實個資保護會增加企業許多行政成本,如何在中間衡平,成為較為棘手的課題。 官員表示,第一階段先提高罰則跟將成立個資保護委員會入法,第二階段是大範圍修正,包含資料收集、應用、集體訴訟跟跨境傳輸還有主管機關如何通知當事人等議題都會著墨,而調整的狀況與個資保護委員會權責是連帶的,所以會併同個資保護委員會的組織法一同規劃,希望力拚明年第一會期通過。
如何保護個資: 數位部次長:台灣盼提升與英國資通訊合作層級
有許多人也會把被遺忘權和新聞自由混為一談,林彥良解釋,由於新聞自由涉及公共利益,所以這方面還是會由各國自行定義,而GDPR上規範的被遺忘權,在現階段比較偏向「搜尋不到相關資訊」,而新聞媒體原本就有其新聞規範,與隱私保護的角度有所不同。 如何保護個資 有網友建議只填相關資料即可,敏感個資有疑慮不填也沒關係,多數公司也不會在意。 而職場前輩也分享,可以依照自己對資料提供的接受度衡量,若對這份工作十分感興趣可以填寫,但負面觀感大於應徵渴望時,大可不必填寫。 或者填寫時有技巧的提供資訊,僅透漏大方向(譬如家人職稱以行政職、公職代稱等)。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第3條規定當事人權利中的「刪除」,若因法律、契約和證據保存等相關因素的原因,企業就可以不予刪除;另外,若是符合施行細則草案第3條規定的,資料查詢將「耗費過巨、需時過久」,也可不予刪除。 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利用的定義,不論是將資料提供當事人以外第三人使用,或者是,不同資料擁有者之間對個資使用,甚至是將蒐集個資做上述處理定義以外的使用,都是利用。 和潤企業根據ISMS 如何保護個資 制度中的ISO 27001資訊安全風險管理流程,定期檢視公司資訊資產風險,並制定資訊資產風險處理計畫,針對3項「高」風險等級之風險進行檢討與改善。
如何保護個資: 存取控管規則各有不同
這項制度的運作方式,是讓業者透過「計畫—執行—檢查—行動」(Plan-Do-Check-Act)循環的管理程序,先盤點需要保護的個人資料範圍,並確定法規環境,設定管理目標、擬定計畫執行。 具官方網站指出,TPIPAS的設計是基於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OECD、APEC、GDPR對於個人資料保護要求的重要原則,從法律面、管理面與程序面確保組織有充分且適當的管理與控制程序;組織若能導入TPIPAS,可增強客戶、消費者等利害關係人對於組織管理個人資料的信心。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1,還是有機會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由於在這類大規模個資外洩事件當中,被害人很難證明實際發生的損害,所以還能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量賠償每人每一事件五百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金額,並非一定要被詐騙完成才能請求賠償。
所以千萬以為從合法管道取得的個人資料,就可以隨意使用,仍有觸法可能。 Q5、一直接到行銷電話,對方就是不說怎麼取得我的個人資料,不想再接類似的電話了,該怎麼辦? A:現在有系統是以亂碼撥打方式進行盲目行銷,所以電話號碼未必能連結並確認特定個人。 如該公司、單位、團體仍不停止使用,可以請求調解或式提起訴訟請求,如有損害也可依侵權行為訴請對方賠償。
如何保護個資: 科技愈進步,資料外洩愈多 ! 13個保護個資的提醒
內政部表示,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授權,近期將就內政部各指定業別修訂相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主要為促使各指定業別就所蒐集的個人資料有適當內部控制措施,以及建立個資外洩通報機制;同時各辦法也明定重大個資侵害事故發生時應採取的通報方式,以及主管機關後續行政檢查措施。 此外,蒐集民眾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包含蒐集機關、目的、個人資料項目、利用期間、利用對象及方式、當事人依個資法可請求的權益及不同意提供時的影響等7項資訊。 指揮中心進一步說明,為確保個資保護,各場域所蒐集的民眾個人資料,均要指定專人辦理並善盡資料保護責任,最多存放28天,之後必須刪除或銷毀。 這些資料只能在配合疫調時使用,不可用於其他目的,蒐集方式可採用紙本或電子,如使用電子方式蒐集,必須採行資安防護措施。 蒲樹盛表示,被遺忘權也被稱為「資料抹除」,就是要讓資料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包括資料控制者以及資料處理者,必須協助抹除當事人個人資料、停止使用當事人個資,這包括供應商和其他的第三方業者在內。 他指出,抹除資料的前提條件包括:資料利用與處理目的不同、非法處理個資,或者是資料當事人撤銷同意書等,都可以要求刪除。
美國人創辦了 Facebook 和 Instagram 並且大大影響了全世界對照片和影片的價值觀。 這類資料的全球平均值只有 12.20 美元,美國受訪者認為值 626.2 美金,歐洲和日本受訪者卻認為只值4.7 美金同時突顯美國人對這類資料的重視,以及歐洲人和日本人對這類資料的不重視。 住家地址對歐洲人的價值與世界其他國家有很大差異,歐洲人認為這項資料大約只有 5 美元的價值,遠低於美國和日本。 個人所在位置對美國人來說比對日本人和歐洲人更有價值,這項差異或許反映出美國民眾很擔心歹徒知道他們的所在地點。 如果你也有電腦或手機要送修,如果情況允許的話,最好是把硬碟拆下來,等電腦修好再裝回去;手機裡的記憶卡也記得要取出。
如何保護個資: 數位部:推動數據公益恪遵個資法 確保當事人權益
許多臺灣企業在因應臺版個資法的時候,都有被要求進行隱私權衝擊分析(PIA)和風險評估(RA),蒲樹盛說,同樣的作法也適用於GDPR,只不過,PIA轉變成資料保護影響評估(Data Protection Impact Assessments,DPIA)。 不過,他表示,歐盟對於應該在多久期間內,將個資外洩的事情通知當事人,並沒有明確規定,但若以公告機制作為通知當事人的作為,是可以的。 蒲樹盛解釋,資料可攜權就是讓歐洲民眾在不同服務業者之間,具有自由搬動個資的權利,例如,歐洲民眾可以從某個ISP業者,輕易搬到另外一個ISP業者的服務上。 不過,他也表示,更具體細節的作法,仍要回歸到各國因應GDPR所做的法規調適的規定中。
- 先前個資外洩事件不斷,行政院隨即表示由於個資法跟資安法是連動的,將會拚這會期「包裹立法」送進立法院。
- 這是IT產業可以經營的一門生意,除了當成被主管機關檢查的對象,也可以作為檢查別人的對象,執行不遵守個資法行為規範的行政裁罰。
- 這項制度的運作方式,是讓業者透過「計畫—執行—檢查—行動」(Plan-Do-Check-Act)循環的管理程序,先盤點需要保護的個人資料範圍,並確定法規環境,設定管理目標、擬定計畫執行。
- 另外,其實也可以透過像是「防詐達人」LINE版及臉書版、HaveIbeenPwned等工具,去查詢自己是否是外洩事件中的收災戶,若不幸真的遭到外洩,也可以透過更改密碼、掛失信用卡等,避免個人財物損失。
- 此外,各項管理辦法也規定,發布施行前已成立的非公務機關,應於辦法發布施行日起6個月內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未來倘有新成立之非公務機關,亦應於成立後完成相關計畫訂定及備查工作。
臺灣BSI總經理蒲樹盛表示,GDPR因應科技發展,對於個資規定的範圍比以往更多,也把以前不曾視為個資的Cookie、IP位址甚至是GPS位置等數位資料,也都視為個資的一環。 有惡意的第三方,會使用各種方式取得用戶的個人資訊後,非法使用並進行詐騙等的惡質手段。 一旦朋友及家人、工作相關的通訊錄等的資訊遭洩漏的話,請儘速聯繫相關人士,以防遭到二次傷害。 連結公共Wi-Fi使用服務或網站時,請慎選即便資訊遭竊亦無風險的服務或網站,建議使用VPN(虛擬私人網路:Virtual Private Network)可以防止通訊內容遭偷窺。 網路釣魚詐騙是竊取個資的經典手法,通常是利用假的郵件誘導至偽裝的銀行、信用卡公司、網路服務等正規的登入頁面,並騙取用戶輸入資訊。 除了誘導至釣魚詐騙網站以外,還會誘騙安裝非法應用程式,回覆假郵件等各式各樣的手段。
如何保護個資: 保險業如何善盡個資保護之責? 劃清人我權責界線
「這個是大家常常會忽略的,」劉彥伯說,若是App本身要求過多權限,其實會非常嚴重的暴露個人隱私。 例如一個單純的文字聊天軟體卻要求通訊錄、檔案存取、GPS位置等權限時,可能就會對個人隱私有所影響。 如何保護個資 劉彥伯認為這是看個人使用習慣,建議是三個月更換一次,而且各個網站或App密碼要各自不同。 「自己的網路隱私,自己做主,」趨勢科技全球策略與商務開發協理劉彥伯,處理過上千萬件網路詐騙事件,如此衷心建議道。
保險經紀人是代表消費者,基於被保險人的利益向保險公司洽訂保單,並且向承保的保險公司收取 「佣金」,經紀人可以是獨立經紀人,也可以是法人組織,不屬於任何保險公司,且可同時提供多家保險公司的商品資訊。 保險代理人則是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代表保險公司對外行銷、代理經營業務,是代表保險公司的,收取「費用」。 保險 代理人收取的「費用」與保險經紀人收取的「佣金」,甚至是保險公司兩個不同的會計科目。
如何保護個資: 詐騙新招 謊稱禮品卡可補稅
Google曾推出對台灣用戶量身打造的「精享族」,精準圈出某群高端消費者,提供廣告商及業者行銷。 Google台灣區總經理陳俊廷說,Google每天提供的Gmail、YouTube、搜尋引擎、App下載等,民眾一使用服務,就提供了各類資訊。 民眾無法避免地將自己的隱私交給網路服務業者;接收這些個人隱私資料的業者轉手將資料當成商品賣給第三方。
尤其是真的拿來拍過什麼,存過什麼的手機,要送修之前更要特別小心。 之前有位林小姐因為家中的 Wi-Fi 路由器沒設密碼,被盜刷集團當做跳板,差點惹禍上身。 ▲這部1992年勞勃瑞福所主演的《神鬼尖兵》(Sneakers)算是很早期這種駭客電影。 那時的網際網路還不發達,但是像程式破解、社交工程等等,在劇情中都已經出現了。
如何保護個資: 網路安全提升的 9 種方式,這些方法你的電腦用了幾種? 相關文章
KPMG安侯法律事務所鍾典晏合夥律師說明,以2017年發生EZ訂(EZding)購票平臺個資外洩一案為例,被害人向該平台提告,包含被騙損失的25萬多元,以及個資法第29條規定的2萬元賠償,還有個資外洩帶來的精神慰撫金5萬元。 該案經二審判定用戶遭詐欺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也應付起7成責任,而最終裁定賠償18萬3,274元。 鍾典晏特別提醒業者,未來如發生相關事件,業者所受裁罰尚包含修法後,主管機關另行處罰的高額罰款,企業對消費者個資的保護程度,應該立即精進。
這個方法整合GAN和傳統統計整合作法,可分為3個步驟,包括在各機構端以GAN生成資料,再以前述統計學橫向整合的技術整合這些資料,最後,匯出這些資料即可得到具有分析力的去識別化資料集。 有法官私下透露,如果民眾有安全疑慮又沒有住在戶籍地,技巧上可以只填寫送達律師代收,但代表公平正義的判決書反遭人利用,成了法律漏洞,能不能修法恐怕也非這一時半刻能改變。 為了有效管理個資與隱私所帶來的風險,最簡單的方式是從個資生命週期來著手,以下是在各個階段需要審慎考量的重點。
如何保護個資: 如何保護個資?你可以做這5件事
但是,軌跡資料本身就不是個人資料,當然不在刪除的範圍內,這應該是屬於將稽核、鑑識和資安植入施行細則的規定。 不過,從法律上推斷,個人資料因出自隱私權考慮予以保護,軌跡資料係出於電腦處理個資本體所衍生之資訊,與隱私並無關聯,難認定有列入個人資料範圍之必要。 從這則新聞讓我想到:「我的個資是不是在其他網站也可能已經外洩了?」於是我使用了「have i been pwned?」這個網站做檢測,此網站收錄這幾年來被駭客竊取、公佈在網路上的名單資料,我們輸入自己的 E-mail,可快速比對這些被竊取的資料中有沒有自己的個資。 達文西個資暨高科技法律事務所的葉奇鑫律師則特別指出,「新版個資法還有個最大特色,就是團體訴訟」,也就是往後發生個資外洩糾紛,可由公益團體出面代表所有受害者進行訴訟,免除了以往受害者必須自行跑法院處理相關流程,且勢單力孤難以跟大企業對抗的窘況,進一步落實個資保護的制度。 新版個資法已於今年10月1號正式上路,其適用對象包括了自然人(也就是一般人)、法人(企業)或其他任何3人以上的團體。 對公司企業而言,如果洩露消費者的個資,天價的損害賠償金額很嚴重;而人肉搜索、行車記錄器、網路相簿、網路購物、ATM詐騙等等,也都跟大家息息相關。
而「個資管理人」也將連帶處以與公司同樣金額之「行政罰鍰」(見下方解釋)。 「稽核」和「改善」:包括了加強個資安全監控與檢視、提高個資外洩事件反應能力、重新審視與委外廠商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遵守法規並落實內部稽核機制等四項。 除此之外,提高罰鍰的額度、強化訴訟機制,讓業者會怕、民眾願意起身捍衛權利,也是個可以思考的方向。
如何保護個資: 保護個資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19條第1項第3款、第9條第1項第2款和第6條第1項第3款的條文,都規定「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可以合法的蒐集、處理和利用,但是什麼是「自行公開」就法條上的規範並不明確,未來仍仰賴更多的案例累積,進一步解釋「自行公開」的範圍究竟有多寬或多窄。 第6條第1項第3款、第9條第1項第2款和第19條第1項第3款,是允許合法進行個資蒐集、處理和利用的規定條文,都是用來規範「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以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在個人資料保護上,應該同步重視「紙本」文件和「電子檔案」兩種;從歸屬上來區分,則可以分為「員工的人事資料」,以及「客戶和合作廠商的個人資料」兩種。
BBC 報導指出一個叫做「Maktub」的勒索病毒 在 2016 年大量散發網路釣魚郵件,警告收件人積欠某企業機構數百英鎊,要求他們點郵件中的連結列印發票,而這個連結會讓電腦感染勒索軟體。 有些網路釣魚郵件還冒名專門輔導更生人或監獄受刑人的慈善機構。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網路釣魚(Phishing)郵件內容當中不僅寫出了收件人的姓名,還附上了受害人的地址。 第54條規定,若使用間接蒐集的個資,在處理或利用前,應該要告訴當事者徵求其同意。 由於該法的規定對多數企業都窒礙難行,除了行政院未來可修法外,非公務機關應該回頭審視這些間接蒐集的個資,是否可以有成立合約關係。 假若有合約關係,就可以透過成立合約,達到免告知當事人的個資處理和利用。
若是意圖營利而犯法,則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關注各種3C新訊的肥宅,當身邊人拿起手機滑便坐立難安,認為即使再厲害的科技,都比不上人與人面對面交流的單純美好。 原來,詐騙集團利用林先生的手機門號認證,盜領他的網銀存款,另外還申辦簽帳金融卡,甚至在Google、Apple商店消費十幾萬元。 不僅如此,林先生另外一個很少用的門號,竟也被詐騙集團「繳錢續約」,甚至用他名字申請新門號。
黃祖仁還進一步指出,企業要執行個資文件的保護,方法很多,有的在手續上相當麻煩,有的則相對簡便。 把全部含個資的紙本文件都鎖進機關負責人的保險箱,員工有需要利用時還要個別寫簽呈申請,雖然也是一種保護措施,但顯然在實務上不可行。 在傳統的觀念中,公司違法,老闆首當其衝,與員工無關;但是個資法正式上路後,即使是員工的「個人行為」,只要造成個資外洩,就必須讓整個機關來負責賠償,以每人每次洩露500元至20,000元不等,最高甚至可達2億元之譜;除非機關能「證明自己無過失」,才能免除如此沈重的賠償責任。
他也說,主管機關是否支持民眾提出個資團訟,並給予團訟代理人適當的經費補助,將會是個資團訟能否持續運作的關鍵。 但他也說,因為《個資法》對於團體訴訟沒有任何優待,消基會必須獨自承擔團訟過程中,所有的律師費、訴訟費、裁判費以及相關的時間、心力等,如果沒辦法勝訴,所有的費用都只能由消基會自行承擔。 如何保護個資2023 他進一步解釋,個資法沒有刑事責任、只有民事求償,所以原告不需要支付偵訊時的律師費用;而民事遞狀後,法院會收裁判費,金額是以訴訟標的的1.1%計算;若是團體訴訟,裁判費最多先收60萬元,其他等判決出來後,再依照勝敗收取裁判費用;若是一般消費者自行提告,並不算在團體訴訟範圍。 如何保護個資2023 他說,其他訴訟費用還包括律師費,委任律師會依照審級去計算,若以義務律師來計算一審費用,至少5萬元起跳。 基於公共利益而需要的統計,或是學術研究上有必要,而且資料須經處理過而無從識別出特定的當事人。
A 不能任意蒐集或使用個人資料,蒐集個人資料必須有特定的目的,而利用個人資料的目的,也必須與蒐集的目的有合理的關聯。 4.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A 因舊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保護範圍有限,無法符合現今社會型態,跟不上國際對於個人資料保護的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