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來說,假設某年的元旦為星期二,對於 比照政府行政機關放假和補班 的企業來說,應該於元旦前一週的週六,也就是 12/29 先補班,讓原本是工作日的 12/31 能夠放假,因而有 12/30 (日) 到 1/1 (二) 的三天連假。 除了採用 4 週彈性工時制度可安排連續出勤日多達 12 日,其他不管是固定工時或是 2 週彈性工時、8 週彈性工時的雇主都須每 7 日給予勞工 1 日的例假,僅可彈性調整休息日。 國定假日算例假日嗎2023 第二點會不會有公司故意把國定假日設為4週變形工時調整的免出勤日星期五,導至根本就沒有國定假日(因為已經被排放假不另補假),第一點既然已被排出國定假日外的怎麼還會有免出勤日遇到國定假日的問題。
小編劃重點:2/25、2/27的性質為休息日,出勤應領加班費;2/26為例假,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可要求勞工出勤;2/28為國定假日,出勤於8小時內應領雙倍薪水、8小時以上時數則按比例領加班費。 這部分主要是根據《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的規定,當上班日為週一到週五、固定於週六、週日休息的時候,若遇到週二、週四是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原則上將調整週一、週五為放假日,並提前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 → 若為例假日,只有在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狀況時,有必要上班的情形才能要求員工當天出勤上班,否則就算違法。 國定假日算例假日嗎 知名交通運輸業者曾被勞檢發現,未經員工同意就調移國定假日,且國定假日當天上班也未加倍發給工資,被裁罰20萬元,雖然後續業者提出訴願甚至行政訴訟都被主管機關駁回(註1)。 法律並無規定員工在國定假日內享有帶薪休假,只提到每逢假日都要休息一天。 但由於員工的職位不同,他們需要按照計畫完成工作,因此他們會有調休假期。
國定假日算例假日嗎: 住院連續休普通傷病假,適逢例假、休息日或國定假日,是否仍給全薪?
勞動部澄清:勞工於國定假日及天然災害當日照常出勤,《勞動基準法》並未有加給工資以外還要併予補休之規定,且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本即為每月46小時,《勞動基準法》新制亦未併同修正每月加班時數上限規定。 2.勞動部也曾發布解釋令(註1),說明國定假日(不包含選舉罷免投票日)如果剛好遇到勞工的例假日或休息日,應在其他工作日補休,而補休日期由勞資雙方協商。 月薪制勞工的「休息日」與「例假日」是有給薪的(有薪假的概念)因此「休息日」出勤不需另給本薪,只要給加班費。
小編劃重點:請注意,時薪制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當天的工資應為「出勤時數 × 兩倍工資」。 如將國定假日與工作日事先對調,就無需另計加班費,但重點是需要事先和員工協商取得共識。 此外,勞動部在今年10月底發布一則新函釋「3人以下企業不需開勞資會議」(原先規定即使勞工人數3人以下仍要舉辦),也就是說3人以下微型企業只要徵得個別勞工的同意就能實施變形工時,但僱用4名員工以上的公司,仍然得召開勞資會議和員工協議調整工時。
國定假日算例假日嗎: 勞工病假天數較長,遇國定假日及例假日,應否計入病假假期內,工資應如何發給?
萬不得已如有需要繼續工作,或是雇主與勞工額外另作約定,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需給予補假休息,因此計算薪資方式需比照前文的「雙倍薪水」支付。 此外也應注意,若雇主與勞工約定出勤,或因特殊產業屬性而在連假期間需要勞工執勤公務,在連假期間依據不同屬性的休假日、薪水計算都不相同,甚至其中有不得要求員工上班出勤的日子(例假)請看《104職場力》 的相關整理。 一、貴處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八六省人三字第一二八三六號函,為請釋有關公務人員因病經機關首長核准延長病假,跨越至次年者,其次年依規定先扣除之病、事、休假 (如有休假) 是否扣除例假日計算疑義一案,敬悉。
設立國定假日的目的,除了讓勞工能夠有基本的休息時間之外,也是為了能夠符合四時節氣、慶祝民俗慶典,或是緬懷先民、紀念特別事件......等。 舉例來說,你在休息日加班了 3 小時,加班的計算時數要算足 8 小時;加班 9 小時,要算足 12 小時。 休息日在 2016 年 12 月 6 日《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後正式入法,12 月 23 日起實施。 服務業、製造業等行業別因公司經營需要通常會採排班制,不參考政府機關行事曆,員工需要依照公司排班表出勤,舉下面例子說明。 若以8小時計算,工資為:「(平日時薪 x 2小時 x 4/3)+(平日時薪 x 6小時 x 5/3)。 (2) 2月4日可和1月27日對調,對調後2月4日為上班日(補班),1月27日則為休息日(彈性放假)。
國定假日算例假日嗎: 工作日(延長工時)加班費計算方式
這些補回假期也被列為每年國定假日的一部分,有些補回假期也會碰上週末。 例假通常都是星期日,不過就跟休息日一樣,只要勞雇雙方有協定、或是適用變形工時的公司也能另外安排日子。 為此,勞動部也曾出面回應,由於勞工朋友可不用在颱風天出勤,是基於人身安全考量,但居家上班的勞工不用出門,不會有出勤上的危險,因此仍需照常提供勞務。 國定假日算例假日嗎 換句話說,即便各縣市政府都紛紛宣布停班停課,居家辦公的勞工仍應該照常上班,不能放颱風假;相對地,若勞工堅持放颱風假不提供勞務,雇主確實可以視為曠職。 就現階段而言,若碰到颱風假是正常「工作日」,其實員工有上班就是正常給薪,沒上班就是沒給薪資也是正確合法的。 根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4條風災項目,颱風暴風半徑於4小時內可能經過的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7級以上或陣風可達10級以上時,可以發布停止上班上課。
- 但如請普通傷病假(此時已非特別保護之產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應扣除,並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給付薪資。
- 勞動節是法定的休假日(勞基法§37),也是屬於「勞工」的國定假日,因此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勞工,當天都能夠放假一天且薪資照給(勞基法§39Ⅰ)。
- 除了天數的調整外,最重要的改動便是「年度終結或契約終結時,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完之天數,一律折發工資。前開『年度終結』,依勞工到職日而定」。
- 不過,採取此措施的企業千萬要事先和員工協調,「經員工同意」並「明確指出和哪一個工作天對調」,才不會損害勞工權益。
- (1) 端午節(國定假日)未調移:如果維持6月14日當天為端午節,就要進一步看員工班表對為「工作日」、「休息日」或「例假日」;若為「工作日」,員工放假照給原薪,若剛好排到「休息日」和「例假日」,則雇主必須另外給員工補假一天。
10月10日雙十國慶為國定假日,依法應放假一天(勞基法§37),然而這一天是星期六,許多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的企業又都是週六、日放假,造成休假日和國定假日撞期,因此會在10月9日週五實施補假一天。 但是,如果是排班制或實施變形工時的企業們,因休假日並非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如果未事先和員工協商調移國定假日,國慶日又遇到員工休息日、例假日,該如何處理員工出勤狀況呢? 若按照《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過年期間,除夕至初三性質均屬於「國定假日」。 因此,若這4天員工出勤上班,依法規定,除了當天原有的工資以外,雇主都要加倍發放工資給你。 換言之,無論你當天加班幾小時,只要在1到8小時以內,統一都要多給你1天工資。
國定假日算例假日嗎: 例假日定義
加班費是以勞工的每小時平均工資為基準,而根據勞基法 §2 第 3 項,只要是「經常性給與」的薪水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 「經常性給與」指的是有明訂發放標準,每個月都領得到的錢(如:底薪、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績效獎金等)。 請企業人資注意,私人企業如要實施前仍要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才可於公司內公告實施,目前部分工時勞工也不適用。 2023的228和平紀念日在週二,由於當週的週一若事業單位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上班日(須符合八週彈性工時相關程序)、連同前兩天的週休二日將形成「4天連假」。 雇主調移員工國定假日的做法並不違法,但必須事先和你「協商取得你同意」,還必須「明確指出和哪一個工作天對調」,有些公司也會讓員工簽署「國定假日調移同意書」,避免後續少給假衍生爭議。
而 Eric 的時薪就是 38,000÷每月 30 日÷每日工作時數上限 8 小時=38,000÷240=158.33 元/時。 舉例來說,Eric 是一名業務,他的底薪是 33,000 元,每個月有交通補助 3,000 元、全勤獎金 2,000 元,在勞基法中討論到工資時,他的月薪應為 38,000 元。 對此,台中區域立委同時也是立法院副院長的蔡其昌給出的說法是「前瞻計畫 是競爭性的預算,市府必須提出完整計畫爭取補助。」弔詭的是,關於台中捷運藍線綜合規劃已送至交通部審查,卻六度被退回! 從 110 年至今,就已延宕兩年的時間不只,時任行政院長的蘇貞昌對此回應:「台中捷運藍線路線大改, 經費暴增新台幣 633 億元,中央本來就要更加審慎。」對於公共建設的預算發 放審慎評估,無可厚非! 然而反觀高雄市的前鎮漁港原先爭取 3,000 萬的改建 經費卻徒增至 81 億以及新竹市的新竹棒球場原先是 3,700 萬元整建計畫,後續卻增加預算直至 12 億元,甚至工程有所瑕疵導致選手受傷,都是中央審慎評估之後的決策嗎?
國定假日算例假日嗎: 勞動節為受僱勞工的法定權益,雇主若違反相關規定,該如何自救?
如果勞工須於 4 月 2 日(清明節補假日)或 4 月 3 日(兒童節)出勤,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於 4 月 4 日出勤,則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節是法定的休假日(勞基法§37),也是屬於「勞工」的國定假日,因此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勞工,當天都能夠放假一天且薪資照給(勞基法§39Ⅰ)。 例如:老闆在工讀生A君到職時便約定好每周二、四為工作日,日薪為800元,但星期四遇到中秋節國定假日,老闆希望中秋節當天A君能配合上班支援門市工作,於是和A君協商調移國定假日。 根據勞動部在最新針對「國慶日」休假的新聞稿中指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國慶日」(10月10日)為勞工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當延誤計算發生,之後的每一年特休假天數都會比應得的時間更晚,造成勞工權益受損。
以實務來看,多數公司在今年會選擇配合銀行業休假表,安排下一個上班日5月2日(一)補假,也有公司選擇前一個上班日4月29日(五)安排補休。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國定假日算例假日嗎: 遇到免出勤日(空班日),不需另給補假
如果您是排班制或實施變形工時(彈性工時)的企業,通常雇主會事先和員工協調好出勤班表,先決定好例假日及休息日,再視狀況安排國定假日是否需要人力出勤。 排班制的勞工朋友,由於出勤班表並沒有按照政府辦公行事曆,雇主也需要和員工約定每天的工作工作日、休息日及例假日,也就是俗稱的班表,則當天出勤薪水、加班費就必須依照當天排班的性質來計算。 其他國定假日及特休出勤,八小時以內皆以一日加倍計,超過八小時部分,依勞基法第二十四條計。 兩週工作八十四小時員工遇有國定假日皆應休假,該假日如為例假日皆應補休。 如正常工時是兩週八十四,實際工作時數是兩週八十,則應視對調休假日是否已經抵銷工作時數,如已抵銷,則不需補假,如未抵休,就要補假。
- 換言之,無論你當天加班幾小時,只要在1到8小時以內,統一都要多給你1天工資。
- 準此,即便請假連續天數已達三十日以上,如中間已跨越不同約定年度,則翌年首日仍應重新計算請假天數,再依前開各問題解析方式判斷是否可併計例休假日,注意不可將前後約定年度的病假合併看待。
- 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 相信雇主們都已知道,依勞基法規定,國定假日安排員工上班,月薪制人員須「加倍給薪」,時薪制人員則發給「雙倍薪水」(勞基法§38),因此會增加公司人力支出成本。
- 家庭照顧假為常態假別,與一開始介紹的「防疫照顧假」不同;家庭照顧假可為廣泛的原因且不支薪、防疫照顧假則僅限於受到 covid-19 影響的勞工,且雇主可自由決定是否支薪。
(四)但在勞動檢查實務中,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國定假日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者仍屬大宗。 國定假日算例假日嗎 考其原由,即在於「國定假日調移」不符合勞動部之要求,亦即,許多事業單位為求簡便,並無在班表上載明國定假日調移之休假日期,僅以國定假日當月份(或前後數個月份)乃至全年度休假總日數已符合法定休假總日數,國定假日調移已概括地得以確明,為抗辯之理由。 因為國定假日與例假日本來就沒有出勤義務,因此加班8小時之後,不應採用正常工作日的邏輯,而應採用休息日加班的邏輯。 因此依同樣休息日的邏輯,加得越長不該時薪越低,也應該要再給予本薪的1倍才合理。 ▌6月14日(星期一)加班8小時:這天為「國定假日」,因國定假日遇到工作日卻出勤加班薪水應加倍發給(勞基法§39),故當天即使加班1小時也要算全日8小時加班費。 今年(2021)端午節為6月14日(星期一),也是目前疫情第三級警戒延長的期限(目前已延長到6月28日)。
國定假日算例假日嗎: 休息日、休假日、例假日到底哪裡不一樣?
關於「颱風假」的相關規定,你是否也存在著許多疑問,尤其近期颱風季將至,以往每當有強颱來襲,身為上班族的我們就會不斷關注隔天是否有「停班停課」。 然而對此,勞動部也特別強調「颱風假不是假」,並針對民眾的疑問給出答案。 如果您是公務人員、學校老師、職業運動員,或是在「流動攤販」打工的朋友,都會因為身分並非「勞工」,無法比照勞工放勞動節假日,舉例來說,如果你有留意到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的行事曆就會發現,勞動節這一天放假日日期並未標示出來。
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是比照公務機關行事曆調整連假,那麼就得依法定程序召開勞資會議約定8週變形工時制度,或是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在1月19日採休息日加班補休,並在2月8日排定補休假,才能調整成為連假。 今年的農曆除夕剛好遇到週一,再加上上面提到的元月初一至初三期間,可以看到從前一週的休息日(週六)到下一週初三的國定假日(週四)都是放假的,只有週五為正常的出勤日。 國定假日算例假日嗎2023 因此,公務機關便調整了原本在國曆1月19日的休息日,與國曆2月8日的上班日對調,形成了9天的連續假期。
國定假日算例假日嗎: 國定假日加班費計算方式
國定假日與例假日違法加班的第9小時以後,所得會低於前8小時,前8小時是乘以2,但第9小時以後是乘以1.34與1.67。 根據 勞基法第 2 條,勞工的工資是指所有因為工作所獲得的「經常性報酬」,包括工資、薪金,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支付的獎金、津貼、任何其他名義的報酬。 這邊也要特別提醒企業如果企業打算跟著「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上班日行事曆,應該要先注意自己公司是否適用、並合法完成「變形工時」的申請。 許多服務業者,會因應市場及營運狀況,事先挪移國定假日並排好員工假表,以安排特定期間有足夠的人力支援。 當然,勞資雙方也可以協商約定採用補休的方式取代以上的加班費,至於要補在哪一天,就建議要有明確的約定或是紀錄,避免後續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如果還是有些困惑,可以參考以下的圖例,當然這是適用於比照公務機關行事曆的公司,如果是排班制的事業單位,雖然不同於下列的圖示,但概念也是相同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三九六七五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正確的是,當雇主和員工已約定好班表,如果安排工作日當天遇到國定假日放假,或臨時不需要員工上班,雇主還是要給予當日原約定薪資,否則可能違反薪水未全額給付勞工的規定(勞基法§22Ⅱ)。 而如果是僱用工作日不固定的臨時人員,雇主只要國定假日當天不安排人員上班,就沒有工資加倍發給的問題。 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8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32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24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 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8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8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辦理。
國定假日算例假日嗎: 職場熊報
這週六因為客戶受到國際事件影響,急需公關公司協助處理,主管在徵得 Kate 的同意下安排他週六進公司幫忙,比照平日一樣出勤 4 小時。 雖然 Kate 平常的工作時數每週只有 20 小時,但因為他已連續上班五日,週六出勤對他而言已是額外利用休息日上班,所以以加班辦理,Kate 的週六出勤將可獲得 176 x 2 x 1.34+176 x 2 x 國定假日算例假日嗎2023 1.67=約 1060 元。 綜上可知,國定假日調移之法定要件,除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外,事業主仍須「確明」勞工在調移後的休假日期,惟「確明」之程度究竟如何,是否需要在班表上指出特定日期,屢生爭議。 部分事業主為求簡便,而概以全年排班總休假日數足夠,為「確明」之論據;更多情形,則因排班主管疏忽、或將排班權利交由勞工自行排定,導致未指明調移後的國定假日放假日期而遭罰,即便傳訊勞工,仍常因勞工不了解排班規則,而難為有利之陳述。 嗣後爭訟亦為漫漫長路,不如未雨綢繆,在鄰近國定假日之月份,詳細檢視排班狀況,並使國定假日當天排班出勤之員工盡早確定調移後之放假日期,方為正路。
許多人大半人生時間都如同在勞動市場的一葉扁舟,對於法令,你怎麼能不在乎? Workforce,我們是一群有人力資源、職業訓練及勞動檢查員經驗的團體,希望透過以往的實務經驗,用文字與圖解試著摒除複雜的勞動法令所致生之迷霧,讓勞資雙方都能了解這份國家制定的說明書。 農曆除夕及春節因為遇到一個週末,也就是1 月 21 日(星期六)至 1 月 24 日(星期二)期間含有 2 個例假日,所以補假日是 1 月 25 日至 26 日(星期三、四),1 月 27 日(星期五)調整放假,並於 2 月 4 日(星期六)要補上班。 勞動部表示,為齊一《勞動基準法》新制,將採取「宣導」、「輔導」、「檢查」及「檢查後協助改善」4大措施,並結合各地方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資源,持續以宣導、輔導等多元措施協助事業單位調適及落實法令,以達到落實週休二日、縮減勞工工時之立法目的。 台灣目前有19個國定假日,每個國定假日都由勞工部通過《勞動標準法》及相關施行細則訂定。 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國定假日算例假日嗎: 國定假日出勤,薪資直接加倍給
因此,在106年12月16日勞動部次長廖蕙芳宣布,為了做出對勞工最有利的決定,在休息日工作進入第9至12小時後,雇主應加發這4小時時薪,也就是2.67倍。 如果勞工有家庭成員需要自主健康管理,且需要勞工請假照顧的話,勞工可請「家庭照顧假、事假、特別休假」,家庭照顧假的請假日數與事假合併,一年可請 7 日。 雇主不得拒絕勞工因照顧自主健康管理的家庭成員所需的請假,也不能扣發全勤獎金、影響考績、解僱或執行其他不利於勞工的處分。 國定假日算例假日嗎 事實上,預告日和離職日之間,如果包含一些週末例假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等,依照勞動部的函釋是不必扣除的;也就是說,上述提到的10天、20天、30天應該把週末假日都計算進去。 對於「離職預告」這個問題,除了按照法規規定的天數通知雇主以外,其實預告後何時可以離職仍舊多有爭議,像是「離職預告期是否包含假日?」、「已在預告期限內告知,老闆卻不讓你離職怎麼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