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由於國內虛擬貨幣監管尚未正式確立,現階段只能在稅法邏輯的基礎上解釋相關課稅原則。 ● 2018年3月:中央銀行表示,ICO若有類似首次公開發行證券(IPO)的行為,須受證券法規的規範,並給予警示。 ● 2013年12月:中央銀行、金管會共同表態,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定位為具有高度投機性的數位「虛擬商品」。 朱財寶表示,在臺的四大會計事務所還是對ICO保留著一定的距離,在完整法規訂定出來前,不會去幫ICO業者背書、跳下來擔責任,所以暫時也不會承接ICO的案子。 但他也提到,或許未來1、2年,國外陸續會有案例進來,到時候四大會計事務所的就會有參考依據,不過前提是業者的內控、內稽可遵循法規,四大會計事務所才有可能幫忙簽。
這邊有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就是出入金的貨幣與平台,台幣與美金來做初步的判定,或是國內平台與國外平台來做判定。 也就是雖然你是在海外平台做加密貨幣交易,但是你是用台幣入金、出金,他會假定你是國內所得,適用綜所稅。 在數次忙線中後,投資獵手只好轉接總機,總機最後把投資獵手轉接到一個內部窗口,需要特別說的是投資獵手與這個窗口談論了一小時加密貨幣的稅務問題。 關於一些問題,地方稅務人員表示需要再研究,之後會通知投資獵手這邊,很快的稅務人員給了投資獵手一個電話,是財政部賦稅署的電話,說那些「疑難雜症」可以聯繫這邊做諮詢,感謝這位稅務人員陪投資獵手講了快 40 分鐘的電話,非常感謝。 當然這位地方人員非常有耐心,只是虛擬貨幣的監管主要還是看上級機關如何制定法規,地方稅務人員只是提供他的見解。
虛擬貨幣課稅: 台灣虛擬貨幣投資所得多少該申報?當YouTuber要繳稅?
本文除了說明「虛擬貨幣與虛擬貨幣之間」與「虛擬貨幣與NFT之間」的財產交易所得外,將同時說明目前對這兩種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的困難之處。 目前財政部賦稅署對於虛擬通貨所發之新聞稿,是針對買賣募集發行金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且依櫃買中心規定辦理者,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因為加密貨幣被認為是財產,所以投資人短期快速交易的行為,如果說要用「營業稅」的角度好像也可以,因為主管機關的認定是比特幣與一個貨物、財產差不多,當然這樣有很多困擾,所以投資獵手認為執法機關還是會算在綜所稅裡面。 在具體課稅細節出爐前,大部分的虛擬貨幣稅務分析都是依據現行稅法的邏輯基礎,去說明相關課稅原則,以推導虛擬貨幣的課稅方式。 貓董律師建議在平時操作虛擬貨幣入金、交易、出金時應保存相關交易資料,以因應未來政府可能採行的任何稅務措施。 2022年5月台灣財政部稅賦也首次委外研究新興數位商品交易課稅可行方案,此次的研究案聚焦於虛擬資產的性質、定性、分類;並期望透過國際課稅及查核案例,同時考量台灣的國情與既有的稅法,研擬適合的課稅法規建議,供財政部參考。
若未主動申報,則將從創作者的「全球收益」中扣逕自扣繳24%作為懲罰性措施。 網紅經濟正夯,許多人下班之後兼差YouTuber或乾脆全職投入,稅務問題也隨之而來。 YouTuber如有收益源自美國群眾需課稅,源自台灣的收入也需課稅,但並無雙重課稅之虞。
虛擬貨幣課稅: 相關貼文
證券型虛擬通貨發行(Security 虛擬貨幣課稅2023 Token Offering,STO)依目前主管機關意向,虛擬通貨類型初可分為「分潤型(參與發行人經營利益分享)」與「債務型(分享固定利息)」,如核屬證券型虛擬通貨,該募資行為所取得之資金,可能帳列股東權益,發行時似無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議題。 倘所交易之虛擬通貨歸屬為支付工具,於轉換不同虛擬通貨時將有匯兌損益之課稅議題,而於收取虛擬通貨提供貨物或勞務,屬經營工商行為,其所得稅之課徵方式與收取法定貨幣提供貨物或勞務應無不同。 倘虛擬通貨被歸類為電子勞務時,於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平台業者,若收取及轉付買賣雙方之交易價款,於向境內自然人收取價款(包含手續費)年逾新臺幣(下同)48萬元(註3)應辦理稅籍登記,並以收取之全部價款為銷售額報繳營業稅。
- 具體來說,只要你的資金還在「交易所內」尚未提領至銀行,無論是持有虛擬貨幣所產生的價值增值,或是在交易過程中兌換成其他虛擬貨幣,都不需要繳交稅款。
- 在許多投資群組中不少人傳言只要虛擬貨幣投資利潤不超過新台幣670萬元就不用繳稅,這其實誤解了海外所得課稅的計算公式。
- 為掌握加密資產及其交易者之稅務資訊,稅捐機關有職權調查義務,但加密資產之稅務資訊,含事實及證據等均偏掌握在加密資產交易手上,即事證偏在納稅義務人方,因此課與納稅義務人誠實申報義務。
- 虛擬貨幣在台灣交易愈來愈盛行,據報載近三年來更早為國庫帶來超過千萬的營業稅及營所稅收入,時值五月所得稅結算申報季節,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加密資產與代幣經濟團隊執業會計師陳彩凰提醒交易平臺業者留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等稅務申報議題。
- 不過,大多數人只在台幣交易所進行入金和出金,實際的交易行為主要發生在海外交易所。
- 美國財政部表示,一份名為「Form 1099-DA」的信稅收報告表格能幫助納稅人確認自己是欠稅,也有助加密貨幣用戶避免進行複雜的計算來確定自己的收益。
- 利益揭露:為了長久經營網站,有部分收入來源為業配或是聯盟行銷等內容,讀者可以假定本網站內容皆為業配。
- 若以國外經驗作為參考,有些國家則是認為說如果挖礦取得幣,若有相關市場價格,則屬於獲得利益,扣除相關成本後,就應申報課稅;亦有其他國家地區認為,認為應等到該加密貨幣被交易時,才予以認定課稅。
倘所交易之虛擬通貨歸屬為一般數位商品(勞務),該交易所得於境內營利事業應合併申報課徵營所稅;如虛擬通貨被歸類為電子勞務時,境外事業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扣繳。 因此本文將以發行人在境內、交易平台在境內與境外為例,將虛擬通貨區分為證券型、支付工具及數位商品(勞務)進行稅務可能議題之探討。 根據美國財政部周五 (25 日) 公布的一項擬議規則,包括交易所和支付處理商在內的家密貨幣經紀商必須向美國國稅局報告用戶銷售和交換數位資產的訊息。 舉例來說,若新註冊或一定期間沒有交易之帳號,突然有大量交易或是客戶在極短的時間內密集買賣及交換虛擬貨幣都是金管會認定的疑似洗錢防制態樣。 多數人大多習慣久久出金一次,不一定都有定期穩定出金的習慣,這也導致若突然在一天內大量出金,或相關的金流與以往交易習慣不符,很容易被虛擬貨幣交易所或銀行風控系統認為是疑似洗錢態樣,而需透過客服或行員致電詢問交易的原因,來進一步判定出金行為是否合理,是否沒有洗錢的疑慮。
虛擬貨幣課稅: 比特幣重挫 一度跌2,6000美元關口 兩個月以來首見
另一方面,如果你想扣除投資成本,也需要自行提供佐證資料,否則國稅局將預設成本為零。 虛擬貨幣課稅 如果是非證券性質的虛擬貨幣,假使是屬於數位商品銷售或購買物品是屬於買賣貨物或勞務,屬於營業稅課稅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假使是屬於支付工具,則非屬營業稅範圍。 此外,業者如果是在境外發行ICO,但在臺灣有進行公開招募,而募集到的加密貨幣都不換成法幣,可能在公司境外註冊地發展新創事業,國稅局有辦法課稅或罰鍰嗎? 朱財寶提到,國稅局當然很想課稅,但要看誰提供給國稅局資訊,若是有人檢舉、告密,國稅局也較難對境外公司有追溯權與處罰權。
但是如果你使用海外交易所,如美金電匯過去,美金電匯回來,因為法幣出入金一開始就是美金與海外平台了,這邊國稅局會當作你是海外所得,100萬內免申報,100萬~670萬之間雖然要申報,但免稅。 風險提示:本網站資訊僅為個人心得與經驗分享並非投資推介建議或分析意見與勸誘,請勿視為買賣基金或其他任何投資之建議,獲利與損失本網站均不負任何擔保與責任。 投資一定有風險,讀者需自行審慎評估,並自負投資風險與責任,本網站亦不保證資料絕對正確,如有勘誤、指教,歡迎聯繫、斧正。
虛擬貨幣課稅: 加密貨幣理財新選擇:利用OKX 賺幣為閒置資產打造收益
我們每月都會舉辦新手教學班及投資進階課程,目前合計已舉辦超過三十場課程,並受邀參與超過十場校園演講 & 企業內訓。 以法遵的觀點來說,課稅並不可怕,可怕的是認識不清的課稅,讓人民存在不確定風險的課徵才會是最大的問題,反而會助長非正常管道及詐騙事件的發生,如高度仰賴個人私下交易等等。 而近期日本一個政府認定的自律組織「日本暗号資産取引業協会」,於今年 8 月更有針對稅制提出改革,如要求一定金額以下的交易免稅等等避免扼殺交易活躍度,或是討論分離課稅等等。
自烏俄戰爭爆發以來,俄羅斯盧布嚴重貶值,不少人便選擇持有比特幣或USDT,更可見虛擬貨幣交易在市場上之功能已然不可忽視。 這邊投資獵手一共打了財政部賦稅署的三個分機,不得不說有一些人員的確有些推託,另外綜所稅的兩個分機打過去就要求投資獵手詢問其他分機,然而其他分機轉接不通,要再詢問原分機時,卻開始忙線中,政府部門確實有些問題。 之後投資獵手還有問財政部稅務署,所以請讀者務必看完整篇文章獲得完整資訊,因為該位地方人員不能保證其言論一定正確,讀者如果想直接看稅務署的言論也可以跳過本章節,往下閱讀賦稅署人員說明。
虛擬貨幣課稅: 虛擬貨幣課稅 涉及性質和主管機關認定屬性
朱財寶也補充,若業者不想被課太多稅,可向國稅局舉證營業成本,包括人事、技術、管銷、硬軟體設備等等。 如將加密資產轉換為非加密資產(如法定貨幣、貨物或勞務)並獲有所得時,應認列個人財產交易所得;如當月銷售額達新台幣(下同)4萬元者,將被稅捐機關認定為營業事業,應於次月辦理營業事業及稅籍登記,除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外,應再繳交營業稅。 至於,如有加密資產為經文化部核准之藝術品,該財產交易所得可適用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有關藝術品之稅捐優惠。 這種時候,虛擬貨幣的交易就會成為兩種加密資產的互易,而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的財產交易所得。 上述規範中與虛擬貨幣交易所出金較相關的莫過於「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提到的監控態樣。
此外,無論CRS之制訂或CARF之修訂,顯然均涉及以公權力介入及取得個人資訊,亦有將個人資訊的事前保護及事後救濟審慎納入考量之必要。 即加密資產申報與交換制度有助實現稅捐公平,惟應將重複報告及個資保護等內容併納入考量。 首先,為能掌握去中心化機制內的加密資產交易者,將要求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Crypto-Asset Service Provider)導入KYC制度並逐年申報前述稅務資訊。 虛擬貨幣課稅 再者,上揭交換範圍不僅需涵蓋以去中心化機制交易與持有的加密資產,G20認為毋寧更應超前部署,預測並納入未來可能出現的具有類似技術的資產種類。
虛擬貨幣課稅: 加密貨幣交易所洗錢防制規定
雖然NFT的課稅在臺灣討論的還不多,但由於NFT在國際市場上的盛行,美國國稅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即已討論要如何加以課稅。 無法舉證多少外國人比例的話,就是使用固定比例來劃分,就是直接假設 40% 或 60% 是外國人,所以同時分海外所得和國內所得來報稅。 你大可以持有 USDT、USDC、BUSD 等穩定幣,之後用國內所得的免稅額或是海外所得免稅額分幾年換成台幣、美金。
- 美國基建案挺進白宮,未來可能對更廣泛的加密貨幣活動徵稅 ; 而日本也早在 2017 年就有加密貨幣投資所得稅務的規範。
- 交易虛擬通貨需先區分虛擬通貨的性質(証券型、數位商品或支付工具),還有出售者是營利事業或是個人。
- 今年以來,「找不到人」是每個產業普遍的問題,也使得企業界對於開放外籍移工和培育技術人才的呼聲愈來愈高。
- 因此,你放在裡面的錢——縱使已經把虛擬貨幣兌換為台幣——在你將台幣轉到個人銀行戶頭前 ,都不算是真正的「實現損益」,自然也就不會被課稅。
- 證券型虛擬通貨發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STO)依目前主管機關意向,虛擬通貨類型初可分為「分潤型(參與發行人經營利益分享)」與「債務型(分享固定利息)」,如核屬證券型虛擬通貨,該募資行為所取得之資金,可能帳列股東權益,發行時似無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議題。
- 以上計算後併入其他所得,再按照綜合所得淨額所適用的綜合所得稅率,得出應繳納給國庫的所得稅額。
地方稅務人員說用所有權人的方式,也就是投資人在台灣,所以都算是國內所得,報綜所稅,先說,這個方式極可能是錯的,後面會說稅務署的解釋。 在隔天就接到地方稅務局的電話,應該是國稅局把相關資料轉給地方的稅務分局,要地方人員來做解釋,這邊這位分局人員給了解釋,需要事先說明,該稅務人員也建議投資獵手再向上層機關反映,他只是用他的稅務知識來解惑。 在2015年6月,國際反洗錢組織的FATF就針對虛擬貨幣發布洗錢防制指引,闡明洗錢防制規範該如何適用於虛擬貨幣產業中,臺灣也跟上這波洗錢防制浪潮,在2018年年底修正洗錢防制法第5條,明文將虛擬貨幣平台及交易業務納入規範,奠定了虛擬貨幣洗錢防制的法源基礎。 台灣最值得信賴的區塊鏈媒體「鏈新聞」,我們提供全球區塊鏈與加密貨幣的重要新聞與趨勢報告。 若談到國外可以參考的法制,我認為主要可以看看 OECD 及歐美國家規範,或我個人認為可以參考日本規範 (但可以不用參考他們的稅率…),因為該國自 2017 年就立法,相關會計跟稅務制度都有 (嚴不嚴格是另外一件事),但以概念上的思考判斷來說可以參考。
虛擬貨幣課稅: 虛擬貨幣是否需要課稅?由地方稅務局人員來說明
簡而言之,網紅們需注意根據收入的來源地,向台灣跟美國兩邊申報,心存僥倖,小心得不償失。 (台灣英文新聞 / 張雅鈞 台北綜合報導)五月報稅季將至,網紅經濟與虛擬貨幣交易自去年以來發展迅速,相關稅務細則密密麻麻,要怎麼報稅才不會被罰? 可能的相關實務問題如:營業稅應該是課徵賣幣的總額還是賣家的手續費,或是說是不是要如同日本或新加坡,免除對於特定虛擬通貨本身的一些 VAT (類似台灣的營業稅),這都有賴未來細緻討論解決。 如果是從國外交易所轉回,則認定上屬於虛擬商品的移動而已,若沒有產生相關差額利潤,理論上來說,則是不需要課稅的。
首先,我國在買賣加密資產的所得計算上,目前傾向「出場結算法」,意即需待加密資產轉換為非加密資產,即出場後並獲有所得時,始認為「所得實現」以核課稅捐。 換言之,不僅購入加密資產起的HODL階段,甚至加密資產間的交易,只要還在「場內」,就毋庸計算所得核課稅捐。 當然以上這些的討論結果也只是稅務署與地方單位的人員見解,實際上的法規還是要等後續法規如何設置,本篇資料無法保證百分之百正確,僅為投資獵手與相關稅務人員討論後的見解,如果有讀者已經報過加密貨幣的稅務,也可以 FB 私訊投資獵手分享你的加密貨幣報稅技巧。
虛擬貨幣課稅: 虛擬通貨確立定性 課稅議題將漸趨明朗
不過,台灣社會在逐步進入高齡化的同時,也有愈來愈龐大的中高齡人口離開職場,對比日、韓等國的例子,台灣應該開始思考,如何才能善用這些資深勞動力了。 整個交易流程可以分成「虛擬貨幣與虛擬貨幣之間」、「虛擬貨幣與NFT之間」以及「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之間」。 如外國人用就是海外所得,本國人使用就是國內所得,但是誰知道使用者是哪國人呢?
根據財政部賦稅署統計,2021年八家業者申報虛擬通貨銷售額約4.8億元,繳納400多萬元稅款,2020年申報銷售額約3億多,課稅100萬元左右,合計近兩年我國對虛擬通貨交易已課稅500多萬元。 報告首先將虛擬貨幣交易依發生時序區分為兩大類型:創造虛擬貨幣(例如:挖礦活動及首次代幣發行)與處分虛擬貨幣(包括:轉換為法定貨幣、不同虛擬貨幣之間的交換及作為支付工具)。 為了遵守 洗錢防制法規,當用戶出金金額超過此數字時,銀行必須主動向金管會申報。 儘管這不涉及通報國稅局的事宜,但若用戶希望讓事情單純一些,建議留意此 50 萬元的出金門檻。 勤敏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朱財寶,在一場天遠律師事務所舉辦的「加密貨幣的法遵及銀行實務」研討會,與律師劉立恩針對加密貨幣用戶與業者最關心的課稅問題,進行深度對談。 大多數人將虛擬貨幣與比特幣劃上等號,其實不然,因為隨著區塊鏈技術的開發演進,至少已有3000多種的虛擬貨幣流通於市場,且都具有不同的特性與應用,筆者整理部分項目及幣種提供讀者參考,如【表一】所示。
虛擬貨幣課稅: 證券型虛擬通貨
但另一方面,現行法院實務將虛擬貨幣(通貨)認定為商品,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3號判決認定:「數位虛擬商品之比特幣,與『加密資產』(crypto-assets)之定性較為接近,目前並非銀行法第5條之1、第29條之1所稱之款項或資金」 。 舉例來說,若新註冊或一定期間沒有交易之帳號突然有大量交易,或是客戶在極短的時間內密集高頻次買賣虛擬貨幣都是金管會認定的疑似洗錢防制態樣。 多數人大多習慣久久出金一次,不一定都有定期穩定出金的習慣,這也導致若突然在一天內大量出金,或金流與以往交易習慣不符,很容易被虛擬貨幣交易所或銀行風控系統認為是疑似洗錢態樣,而使得交易所或銀行需要透過客服致電特別關切,來進一步判定出金、入金行為是否合理,是否確實沒有洗錢的疑慮。
而且,在境外公司發幣獲得的錢,只要沒有立即付給最終受益人,其實看起來就如同IPO,公司與外部投資者募得一筆資金,用於公司運作。 朱財寶強調,只要把錢放在境外公司,沒有流入最終受益人帳戶,基本上國稅局都課不到稅,除非在金流上抓到,有流入最終受益人帳戶,就會以當年流入公司的金流,核課營業稅或是個人所得稅。 劉立恩也補充,ICO大部分的業者,其實幾乎都在境外公司發幣,瑞士、馬爾他都是流行的地點。 目前金管會列管八家虛擬通貨平台業者導入實名制後,各類虛擬通貨(如比特幣、狗狗幣、魷魚幣等)交易有效歸屬個人帳戶,財政部按此計算課徵個人綜所稅。 虛擬貨幣課稅 雖形式上CRS目前規範非加密資產,而CARF將規範加密資產,但CRS修訂後將納入部分加密資產,致二者範圍有所重疊,造成金融機構有就同一加密資產事件需分別製作不同報告之負擔,如何透過運用協商條款等方法予以避免,同為前述公開諮詢會議中之重要課題。
虛擬貨幣課稅: 虛擬貨幣稅務
加上有許多國外虛擬貨幣交易所設立於與台灣尚未簽定租稅協定的國家,更增添正確申報、依法納稅的困難,均是在代幣經濟時代中亟需因應並建立制度的新興稅務議題。 陳彩凰說,因應數位經濟時代來臨,交易商品類型及模式推陳出新,虛擬通貨亦成為部分投資人關注標的,全球各國陸續成立虛擬通貨交易平臺,更推升比特幣(Bitcoin)一度於2017 年飆漲到近兩萬美金。 目前全球最大的虛擬通貨交易平臺中國幣安(Binance)每日的交易量達 12 億美元,每季利潤約 1.5 億美元,而新加坡的火幣(Huobi)於2018第一季度收入約1.2 億美元。
據數據顯示1,虛擬貨幣全球用戶於2016年底約為500萬人、2018年底為3,500萬人,截至2020年底竄升至1億人,筆者認為今年的用戶成長幅度絕對不亞於上開數據,其發展之必然性與拓展性顯然可見。 2008年比特幣(Bitcoin)問世,網路世界開始了區塊鏈(BlockChain)的開發、應用與推展,直至今(2021)年隨著比特幣的驚人漲幅,虛擬貨幣市場蔚為風潮,各大網路平臺、新聞報刊甚至廣播媒體均時有報導,而成為人們除了股票、基金等投資市場以外的新興標的。 作為全球領先的半導體智慧財產(IP)授權公司,ARM近年來的發展引起了業界的廣泛關注。 虛擬貨幣課稅2023 特別是與高通的法律爭端和原有客戶組成的RISC-V聯盟等挑戰,可能影響ARM的IPO前景和未來的IP授權業務。 《國家安全法》在2022年針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外洩進行修法,凸顯政府強化營業秘密保障的決心,另一方面也顯示出,在全球激烈競爭的經濟環境中,企業要保護營業秘密面臨更大的挑戰。
虛擬貨幣課稅: 個人挖礦所得可減除成本費用後,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周一(1日)將赴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針對就「中央銀行數位貨幣(CBDC)整備狀況,以及如何因應加密貨幣跨入金融市場」專案報告。 劉立恩接著舉例,如果一個公司ICO成功募得價值6億元新臺幣,但他的研發、管理、行銷團隊若都在臺灣本地,即便6億元都放在海外,難道不會有反避稅問題? 他也提醒,課稅追溯期是5年,所以,從加密貨幣獲利的用戶,未來5年內都要小心被國稅局找上。 不過,國稅局的原則是抓大放小,若用戶有大額金錢進出帳戶,要有心理準備,會成為國稅局首先開刀的對象。 勤敏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朱財寶(左)、天遠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立恩(右),在一場「加密貨幣的法遵及銀行實務」研討會進行對談。 如果說2008年是虛擬貨幣的開創元年,那麼2020年即是虛擬貨幣的發起之年。
虛擬貨幣課稅: 虛擬貨幣以台幣出金至銀行台幣帳戶,適用於什麼稅?
台灣目前對於加密貨幣的稅法認定分類非常簡單,分為證券型和非證券型,且對於幣圈特有的一些活動,如挖礦、給薪資、代幣獎勵 (token reward) 等並未探討,有些部分既有規定可能無法直接完整套用在虛擬產業上。 如設備折舊、資源耗用等等,這部分目前相關討論較少,所以若持有挖到的幣來說,是否增值就要課,以目前來說,仍有待未來見解認定。 根據 財政部公告,因為海外交易所 FTX 破產,導致虛擬資產被凍結的個人投資人,可備妥相關虛擬資產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後續投資人之虛擬資產,如有價值減損致交易時產生損失情形,得依相關規定計算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