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由我國政府機關自行將外國法規譯成中文,解釋上亦屬於中央或地方政府對於法律、命令等所作成之翻譯物,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舉例來說,若某一公務員所撰寫的內部研究報告,由該公務員享有著作人格權,若其所任職之機關未經其同意,即將該研究報告上網供民眾瀏覽、下載,則該公務員不能主張其所任職之機關侵害其公開發表權,若該機關於對外提供該研究報告時,僅標明由該機關所提供,未將該公務員之姓名加以標示,則該公務員亦不得對該機關主張侵害其姓名表示權。 但是,若有人大幅刪改該研究報告之內容,導致原本寫得非常嚴謹的報告,變成邏輯有矛盾或是論述不完整,而使其他人可能誤會該公務員作研究不認真、不具邏輯概念等,導致損害該公務員之名譽,則該公務員仍可對該刪改之人依第17條主張權利。 本書的順利完成,除了要感謝賴文智律師不辭辛勞外,特藉此對於在本書籌劃之初,熱心協助蒐集並提供工作上發生著作權疑義案例之全國各級政府機關及國營事業,一併致上最誠摯的謝意。 也期待本書能成為全國辦公室從業人員處理業務時便捷、實用的工具書,也籲請讀者共同為著作權保護盡一份心力。
因此,和一般著作一樣,除非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否則,要利用政府機關的著作時,仍然應該要取得其授權。 著作權法第50條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本條所稱「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就條文的文義來觀察,應指著作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且以其名義公開發表,不問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是否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 大致上包括二類,一是政府機關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與公務員約定其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機關為著作人的情形,二是依第12條規定,與委外創作的創作者約定以政府機關為著作人的情形。 若是屬於「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則民眾在合理範圍內,可以進行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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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著作所收錄、編排的資料,是否為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並不是編輯著作是否受保護的重點。 在White v. West乙案,原告Edward White and Kenneth Elan二位律師,控告Westlaw 與LexisNexis兩間法律資料庫的出版商,在Pacer資料庫中下載White律師所遞交法院的檔案,並於資料庫中重製其法律著作,使得使用者得以使用。 但Westlaw and LexisNexis針對White律師的著作權侵權控告,主張合理使用,被告認為雖藉有重製法律文件,但已加上Metadata(中繼資料)以描述所儲存的法律檔案,[16]這種利用行為同時創造了一個法律研究的互動工具,讓使用者可以透過Metadata資料,可與法律資料庫其他資料互動,搜尋其他相關檔案,這是一種轉換性合理使用。
- 知名影音串流平台 Twitch 爆發嚴重資安事件,多達 125GB 的各式資料,遭到駭客以 BT 種子方式匿名公開,內容不僅有 Twitch 多平台客戶端軟體的原始碼,甚至還有 2019 年以來,全球實況主從訂閱服務中所賺取到的總收入。
- 比較大的問題在於本條只有提及「重製」,並未處理網路上使用所需的「公開傳輸」的部分。
- Open data 運動希望達成的目標與開放原始碼、內容開放、開放獲取等其他「開放」運動類似。
- 我們可以理解,再怎麼天才的作家,創作都不太可能直接從無到有,總是會有一些創作過程的軌跡可循,這些軌跡就是獨立創作最好的證明,而若能證明自己的創作完成在他人之前,當然也可以推論沒有接觸他人的著作,不會構成抄襲。
- 如果報社或雜誌社的徵稿說明有記載「凡投稿經本社採用,作者同意著作財產權讓與本社所有。」或是「凡投稿經本社採用,作者同意授權本社無限次使用並得授權第三人使用。」這樣的約定是不是就是有效呢?
亦即,無論是民間團體因編製教科用書有使用政府機關著作的需求,或是諸如國立編輯館自行編製教科用書而有利用其他機關著作的需求,依前述條文規定,都可以在合理範圍內重製、改作或編輯這些已公開發表的著作,而依著作權法第63條第3項的規定,還可以進一步銷售這些教科用書,無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只要依據主管機關所定的使用報酬率付費即可。 那麼,如果利用政府機關在辦公室所配置予自己的個人電腦燒錄自己買來的原版CD、VCD或DVD,供自己備份或在車上使用目的,是不是也可以依第51條主張合理使用呢? 問題的重點會落在這種機構所配給個人使用的機器設備,是否屬於「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 筆者個人認為如果確實是供個人使用,即使是政府機關所配置,所有權屬於政府機關,仍應認為符合第51條所規定「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應該還是可以主張第51條私人(家庭)重製之合理使用。 但是,如果是利用辦公室的影印機影印期刊、雜誌等,因為影印機明顯是供辦公室多數同仁使用,因此,就不符合「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的要件,無法透過第51條主張合理使用,就只能視個案狀況判斷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的概括合理使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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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認為雖著作權法第 64 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然一律要求設置鏈結者「註釋」,在網頁製作實務上,可能有所困難,而且破壞網頁畫面的美觀及編排,也影響使用者瀏覽時的方便性,故原則上網站名稱、書名、歌名及新聞網站之標題,應可以自由作為超鏈結之文字,且解釋上,可認為超文字鏈結就像文章中的「註解」,閱讀者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去查看相關的資料。 因為 Internet 的自由的特性,當某一網站將其資料放置於 Internet 時,除非其明確表示拒絕鏈結或要求鏈結須另經授權,否則等於默認了別人可以以「註解」方式引用其網站資料。 當然,為了避免造成社會正當的活動的限制,著作權法也在第80條之2第3項規定許多例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已經公布「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其中包括像是為維護國家安全、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時、為保護未成年人、為進行加密研究或還原工程等。
芝商所交易的超低硫柴油期貨(HO)多年來被翻譯成一個很容易被誤解的中文名字:取暖油。 這不是翻譯者的錯誤,而是在2013年芝商所準備推出超低硫柴油(ULSD)期貨,當時的想法可能是為了保證新產品的流通性,同時停止交易對空氣污染比較嚴重的老產品,即含硫量2000個PPM(百萬分之)的取暖油,於是就來了一個舊瓶裝新酒,借殼上市,把含流量只有15個PPM 的超低硫柴油(ULSD)裝進了當時正在交易的熱燃油(取暖油)期貨合同,延用同樣的交易代碼HO,所以釀成了今日的可能誤解。 2023年的上半年,可能是讓很多經濟學家大跌眼鏡的半年,美聯儲在不斷地提高利率,但美國的經濟𨚫仍然逆風而進,不但沒有衰退,反而在以2%的增長率向前移動。 《奧本海默》令影迷期盼以久,很大程度是因為這是大導演基斯杜化路蘭(Christopher Nolan)的自編自導作品。 分析本港社交媒體數據,路蘭的聲量亦稍勝《芭比Barbie》導演姬達嘉域(Greta Gerw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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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專人管理網站並定期刪除明顯不適當的內容:如果空有提醒使用者避免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訊息,但實際上卻未為任何積極管理,無疑是一種放任使用者侵權的表現。 設置專人管理網站並定期刪除明顯不適當的內容,可以協助政府機關在面臨著作權的追訴案件時,得以主張自己已盡適當保護著作權的證明,對於政府機關的形象亦有正面幫助。 對話的方式要約,依民法第156條規定:「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非對話的方式要約,依第157條規定:「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在前述的案例中,出版社的社長是以對話的方式進行書籍出版的要約,作者當場立即承諾同意將其著作交由該出版社出版,雙方都應受已成立的契約的拘束。 因此,像是邀請學者專家演講時,現場口頭徵詢其同意錄音、錄影,當然會構成以錄音、錄影方式重製演講的著作授權契約。
財新7月中國製造業PMI為49.2,比6月低1.3,為時隔兩個月再次進入50以下的景氣收縮區間。 統計局公布的7月官方製造業PMI雖升至49.3,比上月升0.3,但仍陷於景氣收縮區間。 邁入2023年之後,除了年初因為大陸防疫政策剛剛鬆綁,製造業產能和庫存集中釋放,使得外貿數據出現短暫反彈,但3月以來外貿表現轉趨疲弱。 2010 公開數據2023 年由青平台開始推動「臺灣開放資料計畫[8]」,並註冊 opendata.tw / opendata.org.tw 兩個網址。 證交所肩負國家政策,同時滿足國內外投資人、發行人及中介機構的需求,為所有市場參與者創造更大的價值。
公開數據: 《Lowi Ai 大數據2024總統大選網路聲量》METOO風波席捲政壇 幼兒園餵藥案衝擊侯友宜 網路好感度創新低
被告雪特蘭新聞報未經原告同意自行鏈結其新聞內容的行為,雖然尚未造成原告的廣告收益損失;但法官認為,長期看來是很有可能造成原告的損失。 這就涉及到著作權法有關於「真品平行輸入」的規定,目前我國著作權法是採取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的立法政策,因此,即使是國外正版的DVD,若是沒有得到國內著作權人的同意,平行輸入正版DVD供銷售之用,仍然是屬於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這些為銷售目的平行輸入的正版DVD,會被「視為」盜版品來處理,販賣時仍然會有相關的民、刑事責任,請讀者們千萬要特別注意。 由於「Free」亦有「免費」的意思,而自由軟體因為自由散布的關係,確實也常常是免費提供,經常引發使用者誤會Free Software是免費軟體。 因而有許多投入自由軟體運動的企業,在需要透過提供自由軟體的光碟或是建置服務收費上,難免造成一些困擾,且使用者往往因為「免費」,而忘卻上述「四大自由」所闡述的精神,因此,有部分參與自由軟體運動的成員認為可以考慮採取其他的用語,來推動自由軟體運動,「Open Source Software(開放原始碼軟體)」即成為大家最有共識的用語。 因此,若是想讓自己的文章不要隨便被他人轉載,可以在發表的時候,同時註明「非經取得作者授權,不得任意轉載或公開傳輸」等類似文句;反之,若是希望自己的文章能夠被他人自由轉載,也可以寫清楚「授權網友非營利的轉載利用,請保留完整授權資訊,禁止刪改文章內容」等,或是標明採取現在很流行的Creative Commons(創用CC)的授權。
因此,可說只要透過適當的契約安排,可以讓著作更廣泛地流通、利用,作者可以自行在精神或物質層面的滿足方面,尋求一個平衡之道。 然而,資料探勘過程中,如果利用方式,會保留文章的永久性副本以作為驗證其分析結果之參考資料,此時因為涉及永久性副本之重製,將可能涉及著作權重製權之侵害。 許多情況,資料探勘的輸出也可能涉及著作權侵害,例如分析結果呈現原始圖像,此時涉及著作權重製。
公開數據: 三、 數位經濟活絡,網購率雖未改變但含金量增加,產業獲利不易而競爭激烈,但善用高使用率的社群力量與內容媒體能帶來新契機
「2019年台灣網路報告」首度採用雙底冊調查方式,同步執行市話與手機電訪,調查結果推估全國 12 歲以上上網人數達 1,898 萬人,而全國上網人數經推估已達 2,020 萬,整體上網率達 85.6%; 公開數據 家戶上網部分,推估全國家庭可上網有 793 萬戶,全國家戶上網比例達 90.1%,主要上網方式為寬頻上網,比例高達 89.3%。 調查顯示 12 歲以上個人曾經上網率今年達到 89.6%,為歷年最高,推估全國上網人數也是首次突破兩千萬人,上網率增加較多的年齡層為 55 歲以上族群,共增加兩成。 人力安排是企業經營重要課題,如何充分運用人力,避免閒置並使利潤最大化是企業追求的目標。 所謂「夜間經濟」泛指晚上11點到清晨6點的經濟活動,就是俗稱的「夜生活」,午夜場電影、宵夜、酒吧、夜唱、夜店等都屬於夜間經濟範疇。
事實上,著作權法旨在保護人類文學、科學、藝術性精神創作成果,前述著作種類只是例示,舉凡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符合著作權法保護要件,都可以受到保護。 著作權法透過「例示」的方式,幫助國人了解著作權法大致保護的著作類型,也為未來科技持續發展所可能產生新形態的著作,保留了無限的可能性。 翻開書報雜誌、打開電腦,每天接觸的新聞評論、散文、小說、學術論述、演講、詩、詞、劇本等,都是語文著作,而像Windows、Linux、Office、Photoshop等使電腦運作或執行特定功能的指令組合,是電腦程式著作。 打開廣播,傳來阿妹的成名曲《姊妹》,其中由張雨生創作展現音樂旋律與意境的曲譜與歌詞部分是音樂著作;張惠妹演唱詮釋詞曲內容是表演;唱片公司錄製成錄音帶、CD、MP3等,則是錄音著作。
公開數據: 國營事業
舉例來說,某補習班為了加強學生的實力,請老師設計相當多的考題供學生練習之用,但只有參加該補習班的學生能夠取得考題。 若是學校老師認為該補習班出題出得非常好,而經常使用該補習班的考題作為平時測驗,則將減少其他學生參加補習的意願。 公開數據2023 且由考題的創作角度來觀察,若允許使用他人設計好的考題,也將使學校老師怠於設計新的考題,對於文化發展亦無任何好處。
我們利用他人著作,若是沒有取得合法授權,除非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否則,就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 使用P2P軟體下載、分享他人著作,既然涉及對他人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又沒有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著作權法51條有關私人重製的規定,在合理範圍雖然可以作為主張合理使用的依據,但也只有「重製」的部分,不包括「公開傳輸」的部分,因此,使用P2P軟體下載、分享他人著作,幾乎可以說一定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請讀者們務必要注意。 例如:著作名稱、著作(財產權)人、被授權人、受保護的期間、授權資訊、授權條件(金額、範圍等),凡此種種與著作權管理相關的訊息,一般即稱為「權利管理資訊」。
公開數據: 著作權一點通
若是學校以外的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進行內部教育訓練,並不符合前開合理使用的規定。 因此,原則上,講師若有需要印製他人著作之部分,作為授課講義的內容發給學員時,應另行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 以演講為例,若政府機關於邀請學者、專家演講時,並未特別說明會進行錄音或錄影,就一般社會上演講的常態而言,對於演講內容進行錄音、錄影並非講者所預期之利用方式。 甚至有些講者本身即以演講收入為其主要收入,就演講內容進行錄音或錄影,至少會影響到該單位再次邀請其提供演講之意願,很可以想見有些講者並不會當然同意政府機關進行錄音或錄影。 因此,若政府機關有需要對演講的內容進行錄音或錄影,應該在邀請專家、學者時,即一併告知並提供授權文件供其簽署,最晚也應該在錄製前取得講者的同意,否則,很容易會產生著作權的爭議。
著作權法雖然賦予衍生著作一個獨立的著作權,但並不代表這個衍生著作的著作權就取代掉原著作的著作權,這二個著作權是同時存在的。 基本上,原著作權人的權利並不會因為他人從事改作而受到影響,所以,理論上每一個衍生著作的利用,應該原著作權人都有權利可以控制。 但這樣會大幅限制衍生著作的流通利用,因此,實務上的運作都是在取得改作的授權時,同時將衍生著作未來可能的利用方式也約定清楚。 資料探勘過程依照資料分析的方式與所呈現的結果,必須視個案利用情況,因此未必構成重製。 例如,在資料探勘的過程中,如果所使用的分析資料僅是暫時性重製,且所產生的分析結果亦僅有文獻中的內容的事實而不涉及資料的表現,則資料探勘過程並無著作權問題。
公開數據: 《Lowi Ai 大數據2024總統大選網路聲量》郭台銘控訴政府阻擋BNT疫苗採購 網路聲量持續位居第一
如果讀者是自己要看或是要送人,只從國外買一套DVD或是出國玩的時候,隨著行李一起帶回來一套,或是像政府機關為公務利用目的而輸入,圖書館為保存資料的目的而輸入,這些都是屬於例外可以平行輸入國外著作的情形。 因此,如果讀者從國外買了一套DVD帶回家看,看完了之後覺得沒有保存的價值,而上網拍賣這一套DVD,因為輸入的時候是屬於例外合法的平行輸入真品的情形,所以,仍然可以以所有權人的身份,把DVD賣出去,並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公開數據2023 著作權人為了確保著作銷售或授權的收益,努力研究如何確保使用者付費原則的落實,像必須安裝硬體保護鎖、放入合法磁片(光碟片)、輸入軟體安裝序號或是附加光碟防拷程式等,然而,再怎麼厲害的技術,總是很快就被想辦法破解了。 為了加強數位及網路時代著作權的保護,各國開始嘗試把原來屬於「自力救濟」的技術保護措施,提昇到「法律層面」的保護,要求不得從事破解或破壞這類科技保護措施的行為,我國則採用「防盜拷措施」的用語,並且把「防盜拷措施」分成限制擅自進入(Access Control)及限制利用(Copy Control)二種。 也就是說,當我們希望改作的對象,是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時,就必須要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否則會構成侵害改作權的行為。
- 目前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利用家裡面的光碟燒錄機,燒錄一份自己買來的音樂CD,屬於「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的目的,且「合理範圍內」並不會違反著作權法。
- 也期待本書能成為全國辦公室從業人員處理業務時便捷、實用的工具書,也籲請讀者共同為著作權保護盡一份心力。
- 調查發現指出:現今行動支付市場競爭激烈,有效的結合數位與實體服務,由虛實整合相互帶動發展,以垂直與水平整合出的電子商務服務,跨域合作打造更完整的無現金社會生活,藉由行動支付靈活之財務金融科技,將為台灣開啟新網路商機。
- 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因此,若同意廠商導入自由/開放原始碼軟體時,須要求廠商採取同一種授權契約之程式,或至少須為可相容之授權契約。
- 後來就慢慢釋懷,因為這是自己的頻道,是想要跟大家分享自己的地方,所以比起把心力放在酸民身上,還是專心構想新主題,提供更多內容給大家才是最主要目的。
因此,若學者、專家有此一情形時,委託單位最好提醒其注意著作權問題,避免事後不同委託單位間發生著作權侵害的爭議。 若是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有需要使用時,應該要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即報社或雜誌社)的授權。 但是,如果委託營運的政府機關,因業務推展或其他行政目的,有需要利用公設民營機構之從業人員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時,又應該如何處理呢? 由於政府機關與民間團體間,無論是透過政府採購法或是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必須簽署一定的契約。
公開數據: 公開資料
著作財產權則是賦予著作人就他所創作的著作,所可以享受的財產上、經濟上的權利。 透過著作財產權的讓與、授權等,使著作人獲得一定程度的經濟利益,得以維持生活或促進創作意願。 著作財產權會隨著社會上著作利用的方式而有所調整,目前保護的權利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及出租權。 公告有關接受通知的聯繫窗口: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的修法草案中,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必須於其網站適當處所標明接受權利人等有關涉及侵權通知的聯繫窗口,建議可於該論壇或留言版頁面下方提供著作權聲明的連結,載明機關地址、電子郵件信箱及聯絡電話之訊息,並告知若權利人認為有侵害其著作權之內容時,可透過上述連絡方式通知,機關將儘速協助進行處理。
如果是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往來,當然不會限於「立時承諾」,但也必須是在一般可期待的時期內為承諾,一樣都可以有效成立授權契約。 著作權法的目的在於促進國家文化發展,故其並非希望嚴格保障著作權,導致著作無法於社會上順利流通、利用,鼓勵著作的流通、利用,以進一步創造更豐富的文化成果,亦是著作權法努力的目標。 因此,除了要求利用他人著作時,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之外,著作權法考量到有些微小的著作利用情形,要求取得授權顯然不符合經濟效益,或是有實際上的困難,因此,也有許多合理使用的規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有關於合理引用他人著作的情形。
公開數據: 老高涉抄惹議!呂秋遠認「著作權法不簡單」:嚴重的公關災難
但史托曼認為開放原始碼這個用語並不能代表「Free Software」的四大自由,認為只有GNU GPL及其相容的授權條款,才能真正確保其主張的軟體自由的概念,仍堅持使用自由軟體的用語。 但對於許多程式設計師及使用者而言,二者差距並不大,因此,有許多人將Free Software與Open Source Software合稱為Free/ Open Source Software(F/OSS or FOSS),中文也就相應翻譯為自由/開放原始碼軟體。 引用他人著作是相當常見的情形,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至於什麼是「引用」? 例如:在寫期刊論文時,截取他人書中的一小段論述,作為理論回顧、評論、引證等目的的使用;譜寫新的詞曲時,使用一般人朗朗上口的一小段句子,像歌手曹格的「姑娘」這首歌,用了「好一朵美麗的茉莉花」這一段詞曲等。 但是,如果是把別人全部的著作納入自己的著作裡面,除了非常少數例外的狀況外,很難會被認為是屬於「合理範圍」的引用。 學校經常會舉辦各種表演、比賽或紀念活動,常常會利用其他人的著作,像是歌唱比賽,會公開演出他人的詞曲創作;社團表演會公開演出他人的劇本或使用音樂;舉辦電影欣賞會公開上映視聽著作等,學校舉辦這些活動都是非營利性質,若是需要取得著作權人有關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的授權,那活動就很難辦得起來。
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剪輯影片當然涉及改變著作內容、形式的問題,重點就在於是否有「損害著作人的名譽」。 由於政府機關補助民間團體從事各種活動的情形非常多樣,因此,若是符合出資聘人完成著作的情形,即可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與該民間團體約定著作權的歸屬。 公開數據2023 若不符合出資聘人完成著作的情形,例如: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補助民眾從事客家歌曲、戲劇的創作經費,則無法依據第12條直接約定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為著作人,只能夠依據補助的規定或契約,與創作者約定有關著作財產權的讓與或授權。 例如: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輔導藝文團隊成長補助作業要點第11條第4項即規定,「獲補助者應同意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成果報告等資料,無償授權本會以非營利為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並配合本會推動相關之藝文活動,公開發表補助計畫之成果。」這類的約定其實背後隱含的意義,就是著作權歸屬於該受補助者,但是,受補助者要無償就其所受補助的計畫成果,授權客委會非營利目的的利用。 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果講師所提供的講義內容,並不是重製或改作他人的著作,而是以合理引用的方式利用他人著作,例如:在講義中引用他人於期刊論文上發表的圖表或部分論述、截取網站的圖示用以介紹相關網路資源等,因為符合第52條規定,即無須另行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 同時,依據著作權法第63條第3項規定:「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著作。」因此,講師就其合理引用他人著作的講義,印製後發予參與教育訓練的學員,此種「散布」講義的行為,亦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
例如,夜間停留人數明顯大於戶籍人數的(外來人口淨流入)地區,其數值都會顯著下降;若低到一個程度,代表供給不足,為供給產業的潛在熱區(藍海區)。 相反的,戶籍人口淨流出的地區,因分母人數減少,這些指標數值上升;若高到一個程度,代表供給過剩,為供給產業的競爭熱區(紅海區)。 電信信令人口統計資料搭配相關產業資源數量的應用,可找出藍海市場,有利產品行銷。 把資源用於風險管理可能會減少運用在其他具有潛在報酬之活動的資源;理想的風險管理正是希望以現有的資源化解最大的危機,或以最少的資源化解現有的危機。
因為,有關重製權的侵害,必須產生「超過短暫持續時間的期間」(period of more than a transitory duration.)之副本,如果僅是持續很短時間的臨時副本(temporal copy)[14],不屬於著作權法重製的範圍。 目前大數據的分析,經常利用資料探勘進行大量的研究或數據之分析,分析過程中藉由電腦程式爬取(crawl)數百萬個文章或其他數位形式的內容,而由文本或資料的資訊產生衍生性資料。 資料探勘使研究人員可由現有知識中發現新的知識,並可以大量分析資訊,識別資料模式和趨勢,並理解個別檔案之間的聯繫。 資料探勘可以達到過去單靠人力研究所無法達成分析,並取得過去無法取得的新知識。
公開數據: 政府機關的 Open data
當然,著作權屬於實際從事創作的人這樣的原則也有例外,就是在受雇人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以及接受他人出資聘請所完成的著作,著作權法規定這二種情形,可以透過契約約定誰是著作人,也可以約定著作財產權的歸屬。 不過,著作是一種精神層面的創作,有時候在著作人的認定上,會稍稍有點困難,因為在創作活動的過程中,可能會夾雜非常多其他因素、力量的介入,但並非所有參與著作完成之人都是著作人,著作人必須限於基於自己的創意活動,實際參與著作創作之人。 因此,如果以學術論文的撰寫而言,只是擔任著作人的助手,單純在著作人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像是:蒐集、整理資料、對於口述著作的筆記、協助電腦打字…等,而沒有實際參與論文內容的寫作,都不是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人。
若未來開放銀行能逐漸提升至開放資料層次,電信、零售、醫療或其他產業也分享資料,大家秉持開放心態與開放思維,並與政府各部會和機關的資料串聯,建立起資料經濟生態圈,則或許可以創造銀行、企業、民眾三贏的局面。 這個過程有各種各樣的處理規則,包括統一轉換為小寫、移除「.」和「..」片段,以及在非空路徑里插入斜杆。 為了只請求HTML資源,爬蟲在抓取整個以GET方式請求的資源之前,通過創建HTTP的HEAD請求來決定網路資源的MIME類型。 為了避免發出過多的請求,爬蟲會檢查URL和只請求那些以某些字元(如.html, .htm, .asp, .aspx, .php, .jsp, .jspx 或 / )作為字尾的U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