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中介法草案10大分析2023!(小編推薦)

Posted by Jack on March 2, 2021

數位中介法草案

中介法類似普通法的地位,介接各部會作用法,由於網路世界是實體世界的延伸,因此網路上違法內容,由各部會依據作用法認定,並採納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由司法機關協助維護言論自由的最後裁定,要求社群平臺建立透明及內外部異議的救濟制度,讓使用者主張維護自己的權益。 例如中介法第18條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於平臺的內容如認為違法,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並且在法院審查核發限制令之前,主管機關可以行政處分,對該內容暫時加註警示,第19條要求法院審查認為有理由者,核發資訊限制令,以移除或限制接取該資訊,中介業者需配合限制令處理。 田方倫質疑,這些當初連署的立委們,如今NCC強力推動《數位中介服務法》,「難道你們能接受嗎?」檢視草案內容,要求所有網路平台業者在接獲檢舉有所謂「假訊息」或「疑違法訊息」後,必須立刻移除或加註警語,否則最高可處500萬元罰鍰,而訊息真假與否,卻由業者的主管機關認定。 國際上普遍認為連線服務與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等數位中介服務,具備重要「守門人」(gatekeeper)特性,認為應針對數位中介服務之行為加以規範,以達成建立安全可信賴之網際網路環境之效益;另一方面,考量違法內容藉由數位中介服務傳播對社會造成之影響力,提供此類服務者宜負有一定社會責任。

業者容易因判定困難而採取有人檢舉就刪文的極端做法,但草案又要求業者得向用戶說明刪文理由,若最後屬於「不需刪除的合法」內容,業者還得承擔賠償責任。 NCC公開了臺灣第一份中介服務專法《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對業者提出8大類義務要求,但也引起業界對這些要求有不少難以落實的質疑。 高嘉瑜坦言,現在的討論確實會引起很多不必要的揣測,目前行政院已經先行停止或者延期,草案可以再跟各方做討論,進一步討論這些平台的責任應該到哪裡,甚至如何納管境外平台等,對於現在草案的方式是否能管到國外業者,也是大家的疑慮,不能說管了一邊、不管到另外一邊,這樣有管和沒管其實是一樣的,管的強度太高就有侵犯言論自由的疑慮。 三大協會發起聯合聲明,提出六大訴求,盼政府充分理解社會需求,在兼具數位產業與國家發展下,明確釐清立法目的與相關具體認定定義,建請應暫緩立法,邀集業界與社會各方利益相關者進行充分溝通,擬定符合社會期待,兼具網路治理與國家發展的法案。 不少網友看了也膽戰心驚,大酸:「民主城牆」、「以後台灣人要翻牆才能罵政府惹」、「這就是台灣價值嗎」、「各位真的很幸運,能夠見證台灣最後的言論自由」、「台灣人民思想言論大審查」、「全民英檢開始囉」、「(您的言論違反數位中介服務法,已被刪除)」、「台灣言論自由末期了」。 因應性私密影像流竄,5位民眾黨立委去年提出「性私密活動公開自由侵害事件處理法草案」,表示現行法制缺乏相關配套措施可協助被害人,將已外流的性私密影像下架,只能自力救濟向平台業者請求移除,卻缺乏法源依據。

數位中介法草案: 數位中介服務法引眾怒!負面聲量飆 學者:比論文衝擊還大

例如《菱傳媒》民調結果亦發現,有68.7%的受訪者表示在網路購物時,會擔心資訊安全與隱私權的問題,有四成左右受訪者能認同政府在犯罪偵查或追訴(42.5%),以及國家安全或國防等公共安全維持(38.0%)等面向上,政府是可以限制數位中介服務之提供,這些意見都顯示,民眾還是會期待有適時可提供管制手段的機制存在的。 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平衡城鄉差距,為通訊傳播基本法揭櫫之立法宗旨。 隨著全球資通訊科技發展及產業匯流趨勢,通訊傳播科技傳輸速度大幅提升,藉由公眾電信網路設置之普及與行動終端連網裝置蓬勃發展,民眾已普遍透過個別要求,使用藉由電子方式遠距提供之數位格式之服務。 其中,尤其是線上平臺服務,已不再只是單純利用各項服務,而是得以一同參與、互動、形塑服務內容之提供;因此民眾使用數位中介服務,已為日常生活的組成部分,同時也為民眾個人及社會全體帶來新的風險及挑戰。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範疇之「平臺問責」(platform accountability)概念隨之誕生。 據了解,如果法案通過,代表私人通訊軟體或是網購平台等也會受到管制,且業者必須自行判定和移除「不當言論」,若不進行管控,將依法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若仍不予改正且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能命令連線服務提供者、電信事業或是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拒絕該數位中介提供者電信服務之請求和通信傳遞。 元智大學資管系教授周韻采則提到,草案內容集中在言論自由討論,但沒有提及媒體分潤問題﹔NCC雖認為應用其他專法處理分潤問題,但是只要規範廣告就得談到分潤,要讓機制健全下,就該一起納入數位中介服務法討論。 廖元豪說,NCC提出的草案是參考歐盟,但台灣的言論自由更接近美國,美國的規定是希望不要讓政府過度管制言論,對於內容的限制應該要用最嚴苛標準,政府要負舉證責任,而非如同NCC所提草案內容,好像主管機關說是謠言就是謠言。 前NCC委員、清華大學科技法律所副教授翁曉玲也指出,NCC所提草案的中心思想不明確,給予業者更多責任,甚至不僅是大的平台業者,連小的平台業者也一網打盡,可能阻礙數位經濟發展﹔而其中加註警示的規定,有未審先判的問題,影響到內容提供者的言論自由。

數位中介法草案: 強推數位中介服務法 業者:網路言論自由恐造成傷害

首先是中介法授權各法規主管機關調查平臺上的資訊,如認為有違法,為避免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得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DSA則沒有資訊限制令,而是由其他作用法規定限制違法內容。 儘管NCC澄清中介法管理的對象並非包山包海,但主要規範的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依據草案的說明,數位中介服務指,透過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數位格式的聲音、影像、文字、數據或其他訊息提供的通訊傳播中介服務。 因數位中介服務相當廣泛,因此草案參考DSA的設計,將中介服務分為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資訊儲存服務3大類,其中資訊服務再分為線上平臺、指定線上平臺2小類。 她強調,草案討論過程中有不同意見,這是民主社會的常態,政府也順應民意先踩煞車傾聽民意;數位發展部比NCC更適合更理解網路生態發展,可以結合其他部會一起面對網路時代該做的事情。 而政府能擁有的資源和平台很多,面對假訊息應該要多加著墨讓民眾了解,而不是做管制,一昧管制可能會引起更大反彈和反作用力。 NCC提到,今年6月29日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全文後,各界紛紛針對草案定義、納管範圍、資訊限制令執行細節、知悉構成要件、免責條款設計、國內產業環境評估、救濟程序等議題提出建議,該會將審慎調修後與外界溝通,並邀集多方利害關係人參與,以凝聚社會共識。

數位中介法草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制定「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將納管Dcard、Youtube、臉書等平台,引發箝制言論自由疑慮,行政院長蘇貞昌定調暫緩推動。 近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出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條文,迅速引發社會各界關注與廣泛討論,草案要求網路平台業者須管制站台上的謠言、不實資訊與違反法律規定之相關內容,引發相關業者與社會大眾對於條文侵害人民言論自由的疑慮。 民眾黨立委邱臣遠也曾拿台灣的數中法草案與歐盟數位雙法作比較,指出NCC以無權認定以及下架違法內容為理由,透過「實質影響力」,掌握實質干涉民眾「認知的權力」,掩蓋並達成行政權的實質擴權。 更以即便是歐盟的《數位服務法》也沒有針對是否應由「行政部門」判斷訊息真實性的問題進行討論。

數位中介法草案: 趙少康:敢推中介法 人民一定上街頭

對此,台中區域立委同時也是立法院副院長的蔡其昌給出的說法是「前瞻計畫 是競爭性的預算,市府必須提出完整計畫爭取補助。」弔詭的是,關於台中捷運藍線綜合規劃已送至交通部審查,卻六度被退回! 從 110 年至今,就已延宕兩年的時間不只,時任行政院長的蘇貞昌對此回應:「台中捷運藍線路線大改, 經費暴增新台幣 633 億元,中央本來就要更加審慎。」對於公共建設的預算發 放審慎評估,無可厚非! 然而反觀高雄市的前鎮漁港原先爭取 3,000 萬的改建 經費卻徒增至 81 億以及新竹市的新竹棒球場原先是 3,700 萬元整建計畫,後續卻增加預算直至 12 億元,甚至工程有所瑕疵導致選手受傷,都是中央審慎評估之後的決策嗎? NCC也說,對於個別業者盼善盡社會責任,但因營運成本致難以配合草案義務等意見,將充分考慮一併檢討。 林靜儀則在臉書上表示,這個目前只是在說明會、搜集各方意見的階段,根本還沒有送進立法院審議;各種「強推」的說法並不確實。 《數位中介法》即便來自歐盟2018年所訂的《視聽媒體服務指令》,但在歐盟也沒讓主管機關有權責直接介入、審理不實言論或謠言。

數位中介法草案

林智群表示沒幾個人完整看完草案,傳播鏈就是這樣搭起來的,我本來沒注意到,後來是看到「不當言論」這個詞一直被網紅、33提起,覺得奇怪,因為草案裡面,根本沒這個詞,才去追,到底是哪裡出來的,才發現,原來謠言傳播鏈是長這樣子的。 近期國人屢傳出被「求職詐騙」廣告所欺,不少人都坦言在Meta(臉書)上看到勸誘徵人啟事。 數位中介法草案2023 台灣可以要求104人力銀行下架高風險職位,但臉書上的求職詐騙、電商詐騙至今仍可見。 台權會是一個獨立於政黨的非政府組織,我們不接受來自政黨的補助,所有經費皆仰賴民間捐款,尤其是小額捐款。 NCC讓業者自行判斷,有人檢舉才查證的做法,可能得等到有人舉報,業者才會知道自己該遵循而沒有做到,卻得面臨主關機關的罰款。

數位中介法草案: 社會與公眾

NCC指出,本草案衡諸國際趨勢及我國國情,針對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在使用者要求下,儲存或傳輸使用者提供之資訊,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如依調查認為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為減輕或避免公共利益之危害所必要,得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由法院作成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對該資訊為移除、限制使用者接取或採行其他必要措施之命令,以為言論自由與公共利益之衡平。 消息一出隨即引爆社會爭議,其中草案第18條規定如果主管機關認為平台上面的資訊為謠言或是不實資訊且違反法律規定者,可以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法院專責窗口必須在48小時之內做出裁定。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擬納管網路平台違法或假訊息,但草案條文受到各平台業者質疑,更在網路輿論掀起強烈反彈,怒斥恐形同「網路戒嚴」。 國民黨台北市長參選人蔣萬安競選辦公室副發言人田方倫今(19日)則提及,9年前共同連署提案《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法,主張保護言論自由的時任民進黨立委們此時應該出來面對。 NCC日前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要求各網路平台業者管制違法內容,昨(18)日邀請PTT、Dcard、LINE等平台業者參加說明會,業者代表都對此法案產生質疑。

數位中介法草案

一家臺灣線上平臺業者評估,為了因應中介法的資料透明度義務,得付出的法遵成本恐怕高達千萬元之多,一方面得擴大人力來處理各項檢舉、申訴和異議處理,還得依據法遵要求紀錄處理過程、理由和時間,例如得追蹤線上救濟管道每一項檢舉和異議的處理時間。 在草案中以數位中介行為來區分規範對象的分類,以及各自應盡的義務,但這就衍生了遵循上的困難,甚至讓業者難以分辨,自己符合哪一類規範的對象,因而不知該提供哪些義務,或該做到哪些規定才能免責。 數位中介法草案2023 我們向十多家相關業者,如電信、公有雲或網路業者,來了解業界對中介法草案的看法,不少業者以草案處於立法早期不便回應或正在了解法案中而無法回應。 外界一度質疑選後NCC將續推中介法,陳耀祥連說:「沒有沒有、不會推,如果社會上有爭議當然不會繼續推。」陳昨被立法委員質詢時,明確表示,用法規送審時程來看,明年不可能推出該法。 第五,如果網路使用者,反覆提供明顯的違法內容,線上平台要給予警告,如不改善,可以直接暫停使用者的服務。

數位中介法草案: 數位中介法引爭議 蘇貞昌:沒共識法案政院不繼續推動

希冀前瞻計畫的預算分配必須更加合理地考慮各地區 的發展需求,特別是對於人口增長的城市,應該給予更多的支持和資源,以實現國家的均衡發展目標,同時也望台中捷運藍線能及早通過並開始動工,完善 台中市整體的交通,畢竟台中市民早已盼望很久了。 為了改善這個問題,我們希望打造一個讓大家安心發表言論、交流想法的環境,讓網路上的理性討論成為可能,藉由觀點的激盪碰撞,更加理解彼此的想法,同時也創造更有價值的公共討論,所以我們推出TNL網路沙龍這項服務。 針對朝野攻防和業者罵成一團,NCC今天下午則說明,目前網路的治理皆採業者自律,然而自律在某些狀況成效不彰,無法解決所有問題,網路上層出不窮的詐欺、霸凌、兒少問題,或其他新興科技犯罪,各界皆要求政府部門提出解決之道。

民眾黨團發聲明指出,請民進黨政府勇於承擔人民質疑、撤回惡法,切勿為卸責模糊焦點,也讓人再次看見完全執政的傲慢,以及網路造謠的惡形惡狀。 身兼黨主席的蔡英文總統今天在民進黨中常會針對近來社會受討論的三件事發表談話,分別是殺警案、數位中介服務法,與柬埔寨詐騙集...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24)日終於認了,《數位中介服務法》對產業與人權的衝擊評估做的不夠,「會深自檢討」。 《KEYPO大數據關鍵引擎》輿情分析系統擁有巨量資料,以人工智慧作語意分析之工具資料蒐集範圍:累積超過30億筆以上的網路數據庫,其內容涵蓋新聞媒體、社群平台、討論區、部落格、地圖評論等網站。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廖元豪認為,各界對於網路言論市場確實不滿意,假訊息、歧視、仇恨言論多,但若不喜歡某些言論就希望政府來管,要政府直接介入更可怕。

數位中介法草案: 數位中介服務法炸鍋 民進黨內嘆NCC:真是豬隊友

第二,在法院審理這項限制令是不是合法之前,主管機關如果認為是「謠言」、「不實訊息」,可以暫時加註警示的標誌,網路平台要配合。 根據網信辦最新發布的草案,擁有超過100萬人資料的業者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合規審計。 雖然台灣是民主社會,但媒體卻不曾是民主制度支柱的公共論壇,所以向來很難理性討論公共議題。 再加上作為利益關係人的媒體一面倒猛轟此法,甚至導致寒蟬效應或沉默螺旋,這過程幾乎沒人願意公開贊成,甚至發言支持此法案,導致最後形成意見一面倒的現象。 數位中介法草案2023 根據近日《菱傳媒》進行的網路民調結果發現,有57.1%的受訪者不支持政府訂定《數位中介服務法》,另有27.7%受訪者表示同意,中立意見者有15.2%。 筆者個人解讀這項網路民意調查結果,算是還給幾乎被媒體打趴的通傳會(NCC)一個公道。

  • 這位網友解釋,行政機關祭出高額罰款,控制網路平台生存,網路平台為了避免因為被罰而倒閉,只好刪除下架有違法疑慮的言論,表面上變成是網路平台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這就是「借刀殺人」。
  • 針對規模較大之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該草案要求平臺必須每年進行風險評估管理,並於必要時接受外部獨立稽核,以確保潛在風險有效控制、法遵與自律機制之落實。
  • 《中介法》也引發大量網友反對,「這法案有行政權過度擴權以及侵犯言論自由的嫌疑」、「今天不表示反對,以後連說話的權利都沒有了」、「言論自由才是真民主」、「民主國家之恥,沒有言論自由和白色恐怖有何兩樣」、「這種違憲反人類法案能上草案真的是奇蹟」、「感覺台灣的民主已經被共產黨化了」。
  • 林智群表示沒幾個人完整看完草案,傳播鏈就是這樣搭起來的,我本來沒注意到,後來是看到「不當言論」這個詞一直被網紅、33提起,覺得奇怪,因為草案裡面,根本沒這個詞,才去追,到底是哪裡出來的,才發現,原來謠言傳播鏈是長這樣子的。

「巴毛律師」指出此項規定的細節,第一個是要求法院要設置專責窗口處理限制令,並要求在48小時內做出裁定雖然限制令規定要通過法官審查,不是直接由主管機關決定這點是好的,但她提到,這點根本沒有考量到現在法院量能已經緊繃,又要求48小時以內就要做出裁定,這麼短的時間以內,法官是否能做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審查,做出正確裁定,這個裁定品質她很存疑。 數位中介服務之提供具有與實體社會相同之特性,其涉及政府各部會之職掌分工,包括衛生福利、文化、交通、經濟、法務、內政、警政、教育、金融、公平交易、農業、選務及數位發展等,為排除數位經濟發展障礙,應透過公私協力方式,成立專責機構,以促進數位中介服務者自律環境。 同時鼓勵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以自律為主之自我約束方針,訂定自律行為準則並加入協同自律機制,透過多方利害關係人溝通參與,以有效推動並落實在產業自律先行的條件下,輔以他律及法律三律共管監督,藉以維繫網路環境良好運作。 《中介法》也引發大量網友反對,「這法案有行政權過度擴權以及侵犯言論自由的嫌疑」、「今天不表示反對,以後連說話的權利都沒有了」、「言論自由才是真民主」、「民主國家之恥,沒有言論自由和白色恐怖有何兩樣」、「這種違憲反人類法案能上草案真的是奇蹟」、「感覺台灣的民主已經被共產黨化了」。 王景弘表示,對於「一眼即知」的違法事情(毒品、槍械、詐騙、兒童色情等等),要求業者在收到檢舉並搭配內部查核後,鎖定文章或刪除文章,這本來就是合理要求。

數位中介法草案: 「數位中介服務法」踩煞車,DeepFake、數位性暴力加害者逃過一劫

當前政府積極「踩油門」推動台灣數位發展的同時,卻因此法「踩剎車」,數位業者憂心不僅限縮網路言論自由,未來恐衍生競業惡性檢舉,連同數位發展亦恐受限制。 台灣數位媒體應用暨行銷協會指出,《數位服務法》因對言論自由與網路發展可能造成的限制,歐盟委員會與會員國與仍處於研議階段,何時實施上路,後續執行成效,以及是否衍生司法訴訟案件國際仍保持高度關注,台灣是否有必要超前立法、管制言論自由,還是依循國際網路世界多方參與、開放治理的精神價值是個應該共同思考的議題。 未來中介法上路後,平臺業者如果下架使用者的內容,翁柏宗指出,業者需做到3點義務,首先最基本的是,必需清楚說明下架理由,解釋違反哪一條社群守則或服務規範,其次是當使用者表達異議時,業者必需提供內外部救濟制度,最後是,平臺業者每半年或一年需公開透明度報告,讓公眾可以檢視問責。 8月21日,NCC發布三點聲明,表示草案僅是初版,規範範圍與作法將會在日後匯聚各方意見進一步討論,並澄清並無部分網友流傳「強推草案」的情況發生。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共有58條,草案納入網路治理概念,舉凡,數位課責與透明義務、使用者權益維護、建立爭端異議機制等,以及規定網路平台業者須管制網站上的謠言、不實資訊與違反法律規定的相關內容等,統統入法。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數位中介服務法」(簡稱中介法)草案,其中最受關注為預計捐助新台幣25億元成立「專責機構」規範網路假訊息、網路霸凌等不當或違法言論。 過去我們也分享過,香港在開放政府網站,分享各機關向資通訊業者調取用戶資料與限制網路內容的統計。 數位中介法草案2023 而在要求企業管制網路內容時應遵循的「聖塔克拉拉原則」最低透明度與問責要求,作為提交改版意見的團體之一,也期待更多線上平臺迎頭趕上。

數位中介法草案: 數位敘事

談到草案最讓業者頭痛的內容,陳建仁指出,第二十二條提到,「任何人」得以通知其所提供服務中之特定資訊為違法內容。 陳表示,平台業者知悉之後,只能直接刪文,因為平台業者無法判斷特定資訊是否違法,為了免責只有刪除文章這條路,今天若是公共危險或是國家安全,這點當然可判斷,也當然會刪除,但若針對私權、著作權、誹謗議題,業者無法第一時間判斷,可能會一律刪文以求免責,避免承擔遭到求償的風險。 他表示,中介法草案的目的是希望建立數位中介服務的社會問責,並引入多方利害關係人共同維護網路環境及溝通平臺的專責機構。

行政院長蘇貞昌要求相關部會要與社會積極溝通之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除了宣布暫緩舉行公聽會,21日發出新聞稿強調草案僅為初步版本,尚未經委員會議最後審議確定,沒有部分人士所稱「強推」之情事,也未提送行政院、立法院,因此沒有「需要撤回」的問題。 〔記者陳心瑜/台北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盼約束網路平台臉書(Meta)、PTT、YouTube、Dcard上違法或假訊息,NCC今天(18日)舉辦公開說明會,平台(數位中介服務)業者質疑,面對難以判斷真偽的訊息,例如「論文門」或對於選舉討論等正反意見,業者恐被迫一律刪除以求免責,憂心衝擊言論自由。 NCC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涵蓋了中介服務提供者資訊揭露、公告服務使用條款、提出透明度報告等一般義務。 針對網路上的違法內容,草案要求業者必須建立通知及回應機制,以供任何人通報違法內容。

數位中介法草案: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條文將於6月底前公布於該會網站(NCC首頁-服務與推廣-專區彙集-數位匯流專區),後續並將辦理公開說明會及公聽會,以開放政府角度,歡迎各界提供卓見。 NCC強調,為保障使用者權益,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亦要求線上平臺業者對用戶施以停權或移除其貼文時,必須說明原因並提供方便的異議機制;另外,如提供線上商業交易服務時,必須取得並揭露賣方資訊,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針對規模較大之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該草案要求平臺必須每年進行風險評估管理,並於必要時接受外部獨立稽核,以確保潛在風險有效控制、法遵與自律機制之落實。

數位中介法草案

中介法引發網友大反彈,PTT(批踢踢實業坊)直言,中介法若納管非營利組織,「PTT形同關站」;就連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的中介法草案意見徵詢頁面,百分之九十九的網友都投下反對票。 「數位中介法」引起爭議,行政院長蘇貞昌今天進一步表示,像這種沒有共識的法案,行政院不會支持繼續推動。 上述幾家業者只是簡單的列舉,因NCC只根據認定標準公告的指定線上平臺業者,不會主動區分其他業者屬於什麼類型服務,相信還有許多潛在業者受到中介法規範,但業者自己可能並不知情。

數位中介法草案: 賴香伶批中介法「國家自行擴權」 盼政院退回重新檢討

台灣網路論壇與新聞網站「巴哈姆特」副執行長陳建仁直言,中介法要求平台業者接獲檢舉後必須移除資訊或者加註警語,「我要去哪裡找這樣的人才?」他說,平台為了免責,未來接到檢舉之後可能只有刪文一途,若正反意見雙方都提出檢舉,因為平台沒有能力判斷。 像是涉及國安、兒少等顯而易見違規內容當然很好處理,但若討論的是涉及候選人論文抄襲與否、誹謗、著作權等議題,業者無法第一時間判斷真偽。 對於民眾黨要求退回「數位中介服務法」一事,林靜儀今受訪指出,私密影像、造謠假訊息等違法內容、網路詐騙在數位平台上的問題,相信每位立委都收過陳情,也都認為社群平台兩手一攤說「與我無關」實在不太負責任。 關於中介法的爭議條文,呂秋遠說,先來講點不嚴重的,網路平台提供者,每年都要定期發布透明度報告,格式要用主管機關的內容,不可以自己創造,而且要用正體中文,「臉書的祖克伯以後應該會很煩惱」。 但這還不是重點,17條規範,網路平台以後要依照行政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提供特定使用者資料,所以,網路匿名性,未來在行政機關的要求下,很可能會消失。

數位中介法草案

『正確資訊』林智群表示自己看了草案,找來找去都沒看到「不當言論」四個字,而第三條是講每個領域的主管機關,一般法律都會有這個規定,主管機關有什麼權力,還是要看後面的法條,沒看過用一個主管機關法條可以腦補這麼多的。 以上只是根據 NCC 認定標準公告的指定線上平臺業者簡單舉例,目前中介法在草案階段,還尚未完全區分其他業者屬於什麼類型服務,還是有不少潛在業者會受到中介法規範。 民進黨立委高嘉瑜表示,「言論自由絕對是所有民進黨人都該誓死捍衛的,over my dead body」! 國民黨民代更是一片反對之聲,徐巧芯痛批是「網路東廠」,蔣萬安更直言反對這部惡法,羅智強表示「昨日鄭南榕、今日朕難容」。

數位中介法草案: 中介法連線上遊戲都要管? 業者:今天才知道

「數中法」草案還強調,不論境內、外業者,凡於我國提供服務,經認定具實質關聯者,均須遵守相關義務;未於台灣設置據點的業者,也須指定境內代理人。 此外,為了建立一個由多方利害關係人組成的公私協力平台,以促進業者自律,NCC也將投入25億元,創立一個財團法人專責機構。 NCC在6月底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希望透過多方協力參與網路治理,保障數位基本人權、促進資訊自由流通,建立自由、安全及可信賴的數位環境。

此外,為完善安全港規範,透過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建立通知及回應機制,供任何人提出特定資訊為違法內容之通知,並強化通知機制之品質,加速防止違法內容流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亦應優先處理認證舉報者針對違法內容提出之通知。 另為保障使用者之權利救濟管道,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建立內部異議機制,及擇定爭議處理機構。 王婉諭則指出,在現行草案的第18條中明確的提到:「當主管機關認定網路上某則貼文為假訊息時,可以在未經法院裁定前,要求平台業者加註警語」,即便這樣的內容來自歐盟2018年所訂的《視聽媒體服務指令》,但在歐盟也沒讓主管機關有權責直接介入、審理不實言論或謠言。 所以,NCC目前所提出來的《數位中介法》其實是超出歐盟所訂的法規之上,同時讓行政機關有過大的權力,這也是在近期為何引起那麼多反彈與討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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