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的共同開發者來自不同的領域,網絡工程師、NGO、傳媒工作者、學者、黑客等,以「草根、科技、開放」的精神,連結各界,致力開創公民參與的新想像。 2014 年,由多個台灣開源社群共同發起,在開放源碼、開放資料、開放政府等領域,提供社群支援、組織合作、海外交流、顧問諮詢等服務。 期待以法人組織的力量推廣開放文化,在產、官、學、民之間激起開放協作的火花。
- 1957年畢業後投考成功加入香港警察隊,成為見習督察,於1969年4月升任為警司,於1978年升任為總警司。
- 這是因為公務推展上,年年有其處於變動狀態的要點及政策要項,設若著作財產權利獨占,日後變更利用模式與重行處分時,便毋須另詢原作者,有利彈性處分,而若著作人格權無法行使,亦不會在相關出版、展覽,另行收到原作者相關定式顯名標示的要求,而再增行政上的負累。
- 稍有處理公務機關提供之藝文採購、藝文補助,以及藝文徵件契約經驗者,應該都有看過傳統上,公務機關常要求素材貢獻者「拋棄或不主張著作人格權」的相關規定。
- 林誠夏觀察國際的實行與佳例,認為下一步應學習德國的做法,讓授權條款可以是公法卻也可以是私法。
- 創用 CC 提供了 6 種開放授權方式,解決這些著作權之外,可能會遇到的授權問題。
- 這次的討論我們會談到: Creative Commons 全球社群策略的改變 各國 CC 社群現況與困境分享。
認為當代政治問題的本質是人如何面對蓋婭以及如何成為賽博格的問題。 待過世界上數一數二有錢的國家,也待過世界上數一數二窮的國家。 在授權方面,外國有「公法」」與「私法」之分,德、日、台都有公法和私法契約,而台北市比較偏向公法規範。
林誠夏: 藝術創作的公眾素材及創用CC授權應用
意即除非符合特殊條件或特殊理由,公務機關及相關單位原則上於文化藝術事務上,以取得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之利用為原則,毋須不論賢愚、一概於相關採購「指定機關為著作人」,或要求受託人或廠商,必須於成果提交時「完整轉讓其著作財產權」,也就是說,公務機關及相關單位,此後「弱水三千、得只取一瓢飲」,取用自己公務目的所需之授權幅度即可,毋須次次「牛飲」。 故若公務機關獨占該項事物之藝文素材,且取得不與他人分享之著作財產權,即使原出處的作者有心,亦無法越俎代庖,就該藝文素材更有發揮。 此一政策態度的改變,於藝文補助、藝文徵件上的調整更是明確,因採購上難免公務機關就被採購物,或有長期使用的需求,而可能在必要時仍採指定著作人、轉讓著作財產權,或約定專屬授權等較獨占的方式處理,然補助與徵件原則上無此需求,便更應該於所需幅度,取得非專屬性的著作財產授權即可。 CC授權條款及其相關宣告的強項,在於跨域流通,雖然它有不同時期的版本,然不論條款的版本新舊,各款CC授權都是全球性、永久有效,並且可以依循CC授權表訂的版本轉換或授權相容規則來運作,讓使用者可以多元混用。 簡要來說,就像不同廠牌的玩具積木,在尺寸刻度一致的狀況下,可以透過混搭、相拼,來型塑一件富有新生命力的作品。
路過COSCUP 跟 g0v Summit,最後來了OCF。 畢業於台大政治系、純正的麻瓜背景,因為碩士論文而掉進g0v的大坑,從而認識ocf。 在職涯上幾次峰迴路轉後,體認到自己還是對open source有興趣。 工作資歷從實習採訪編輯→數位廣告行銷文案→自由寫手,差不多是個夢遊系文字玩家。 大三時被下午茶誘捕到COSCUP行政組,從此在坑口載浮載沉,現任OCF行政小菜鳥,未來的年頭還請多多指教。
林誠夏: 參與
目前配備技能是背著孩子打逐字稿,所以在德國一邊當學生、一邊在小公司做UX研究員。 林誠夏 東吳大學人權碩士學位學程畢,在司法、環境、身心障礙及民主人權外交的民間團體打滾過。 後疫情時代來臨,身體、位置跟腦袋都要動一動,加入 OCF 數位轉型實踐領域,期盼能夠伸長觸角吸盤跨界。
筆者本年到台灣參與了倡議及推動「開放政府資料(open government 林誠夏 data)」的「台灣零時政府高峰會(G0v Summit)」,亦與幾位講者對談交流,得益不淺。 第一位是台灣中央研究院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創用CC計劃(Creative Commons Taiwan)」主持人林誠夏先生, 他在峰會以「進擊的台灣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為題,深入淺出地引用台灣的開放資料授權法律,指出政府資料實屬民眾,政府公開資料的原則應是建立市民與政府間的信任,而非減低使用資料者的熱情。 林誠夏、葛冬梅,知識背景為科技法律,曾任職中央研究院自由軟體鑄造場,從事公眾授權模式的研究,目前持續撥付心力,營建國內開源授權知識的分享網絡 (Open Source Legal Network, Taiwan)。 2012年,「台灣零時政府高峰會(G0v Summit)」的主辦單位,台灣零時政府社群(g0v.tw)正式成立,主張「用數位世代的思維,以開源(open source)方式號召群眾以網絡世代的新模式協作,運用科技力量促進政府透明化」。
林誠夏: 「開源文青」瞿筱葳 (ipa)
然而,若著作權利已經完成轉讓,基本上就該作品而言,原來的作者,亦沒有地位能再進行任何使用、收益、處分,或授權給其他更具利用潛質的第三人,而可能讓作品,邁入漸漸凋零失去價值的命運。 1997 年起執業律師,專注科技創新及智慧財產法律,曾擔任多項政府大型科技補助計畫及 NGO 法律顧問。 自 2000 年開始,與 geek 夥伴們一同經歷網路產業的興盛泡沫與再起,基於長期新科技與法律間的演變與互動的觀察與參與,提供深入的法律意見與解法。 林誠夏解釋,自此,臺灣中央政府開放資料的規則,全部也須按照《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來擬定,因此市民不用擔心平台規範隨時被更改而誤墮法網。
創用 CC 提供了 6 種開放授權方式,解決這些著作權之外,可能會遇到的授權問題。 李君夏当时負責成立一支保镖團隊,他认为啹喀兵接受过军事训練,刻苦耐劳,且不諳粵語,守密程度比较高,所以起用他们作為李嘉誠家庭的贴身保镖;司机则仍然使用華人,因为更熟悉香港道路。 此外也安排跨域參訪,透過田野現場參觀,實地直擊這智慧生產與管理的核心技術與應用可能,翻轉傳統農業想像,傳遞數位化與智慧化專業知識與管理方法。 “If you are good at something, never do it for free.”(如果你做某件事非常擅長,絕不要免費提供這項服務。)這是知名娛樂電影黑暗騎士(The Dark Knight)裡小丑這個角色所傳達的經典橋段。
林誠夏: 顧問
否決的原因在於,希冀CC Taiwan能加入國文庫CC授權應用相關事務的導正工作,其實踐方式預期就應該採能容納CC授權、善加發揮CC授權之包容立場,故若仍承襲傳統「出資者取得所有著作權利的既定模式」,當出資取得權利者,其後因預算調整、作業重心轉移,而無法就已提交的成果,撥付更多心力推廣,不免可惜。 林誠夏(Lucien C.H. Lin),知識背景為科技法律,05-16 年間任職於中央研究院從事公眾授權模式的研究,近年的研究成果包括:擔任自由開源軟體法律參考書台灣專章的編撰作者,並協助各界參與者,釐清 Open Source、Open Data,以及 CC 授權等智慧財產權及公眾授權應用問題。 目前已轉任民間事務所,及於開放文化基金會擔任法制顧問,撥付工作之餘的心力營建國內開源授權知識的分享網絡 (Open Source Legal Network, Taiwan)。 台灣中央研究院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創用CC計劃(Creative Commons Taiwan)」主持人、開放文化基金會法制顧問。 知識背景是科技法律,近年擔任自由開源軟體法律參考書台灣專章的編撰作者,並協助各界參與者釐清Open data、 Open Content,及Open data的授權與應用問題。
Creative Commons為避免政治力過度影響全球性文化與教育素材的交流,其兼容全球各地網絡參與的模式是讓參與會員得以獨立政治或經濟分會(Chapter)的方式加入,故於華文地區中國大陸、台灣、香港,以及澳門皆有個別運作互不相屬的獨立組織,此一模式對我國當前的國際環境具友善性,更值得國人透過此一國際知識分享的平台,展現自主性與其他國際組織產生連結與交流。 林誠夏 (Lucien Lin) ,網路暱稱為 “Lucien” 或 “lucien.cc”,知識背景為科技法律,05-16年間任職於中央研究院從事公眾授權模式的研究,14-16年擔任台灣創用CC計畫法律項目主持人。 近年的研究成果包括:協助歐洲自由軟體基金會,擔任自由開源軟體法律參考書台灣專章的編撰作者、參與國家發展委員會就「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一版本的討論與編撰,並應各界參與者之諮詢,回應與釐清Open Source、Open Data,以及CC授權等智慧財產權及公眾授權應用問題。 目前於鈞理知識產權事務所,以及開放文化基金會擔任法制顧問,撥付工作之餘的心力營建國內開源授權知識的分享網絡(Open Source Legal Network, Taiwan),並於16年8月開始,擔任行政院與文化部資料開放諮詢小組委員。
林誠夏: 【台灣g0v高峰會4】 Open Data HK:「沒有檔案法 香港公開資訊純屬幻象」
往後應該盡量讓開源資料的流通來創造價值,因此台灣的授權法其實還有很多進步與開放的空間。 至於如何落實這「開放定義」,林誠夏提出「open format(開放格式)」。 即以公開、可修改,且無不必要技術限制之格式的提供者——這也是對開放政府資料預設值(default)的要求。 而開放資料(open data)實該有一個守則(principle),如開放原始碼(open source)、不能限制使用目的等。
林書鴻(1928年8月1日—),臺灣企業家及台灣長春集團共同創辦人,被列為2020年《福布斯》雜誌公布台灣50大富豪榜的第9位。 林誠夏2023 他連續3年躋身該榜單的前10名,成為唯一一位非上市公司的經營者。 畢業於臺北大學金融與合作經營學系,從事過各式各樣產業的工作,從投資、電影、泛舟都有涉獵,歷經眾多不同文化的洗禮,現在跳進了 OCF 做財務,這條路上還有許多需要學習,期待與大家一起在開放文化的大海上航行。
林誠夏: 分享文章
我們將分享常見的自由軟體與素材授權條款,讓你不懂艱深的法律,也可以簡單暢意的分享。 Creative 林誠夏2023 Commons 在台灣翻譯為創用 CC,是一套提供給每個人自由使用,對創作物給予除了著作權之外,一種具有共創共享理念的開放授權方式。 在網路快速傳遞的世代,只需要 5 秒鐘就可以拍照上傳你的作品,並且讓全世界的人都可以搜尋得到。 如果作品被認同,我希望對方如何在不侵犯著作權的狀況下,使用、修改,讓更多人可以看見我的原創作品?
該平臺提倡政府施政透明、提升民眾參與公共政策議題是世界各國政府推動的趨勢,經由政府資料的開放,可促使跨機關資料流通,提升施政效能,滿足民眾需求,以強化民眾監督政府的力量。 網絡行動科技是台灣社會企業的先驅之一, 並致力成為非營利組織的軍火庫,讓非營利組織有足夠的資源,在網路戰場上衝鋒陷陣。 前端工程師,MozTW 社群聯絡人,長期參與自由文化與開放網路倡議,致力於社群經營、政策研究及摩茲工寮實體空間。 林誠夏2023 從心理學開始無限轉職之路,經過社會學、科技與社會研究、醫療人類學,最後落腳在OCF。 一路上關注的議題包括現代精神醫療與社會、工業污染與健康風險、全球衛生發展以及資訊治理。
林誠夏: 退休
關注公民科技、開放文化,為了做研究而潛入 OCF 擔任掃地僧。 自由軟體創業者,為中華民國軟體自由協會 (SLAT) 之發起人之一並曾擔任多屆/理監事、OSSACC 營運長,並為 ezgo 光碟、COSCUP 等自由軟體專案或計畫早期發起人之一。 2005 年創立智新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並以自由軟體服務為企業核心發展方向迄今。 Honki 是台灣早期推廣 arduino 與三維印表機的先驅。 他創立了 OpenLab Taipei 並致力提供一個給愛好新媒體藝術、數位藝術創作的同好互相交流的場域。 高中待資訊類社團、大學念牙醫、出社會後當夜診/假日班社畜,但最有興趣的是解謎和密室(還有網路迷因),因為另一半的關係接觸到開源社群和 OCF,回過神的時候已經變成志工惹。
地理資料科學家,致力於自願性地理資訊、地理資訊標準與模型、語意網和知識圖譜的研究。 長期投入於地理資訊開放源碼 (FOSS4G) 倡議,也是開放街圖 (OpenStreetMap) 資深圖客 (mapper)。 長期關注開放資料 (Open Data) 發展,擔任過第一屆行政院 DIGI⁺ 民間諮詢委員會委員,以及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文化部、農委會、中選會、陸委會、故宮博物院等政府部門資料開放諮詢小組委員。 在人類學的世界打滾數年,充分認知到政府資料和資源的運用及分配可以更完善,就默默划向開源社群與開放文化推廣,現加入OCF 努力學習中。
林誠夏: 「有感」素材 WikiData 應用編輯松
1950年代,開發、生產各種規格的電木粉、尿素膠成型材料以及接著劑,對塑膠加工和合板工業貢獻大,使得合板工業在短短數年內快速拓展國際市場[3]。 目前就讀中正資工系,正在鑽研資安、機器學習以及作業系統(FreeBSD)等領域,興趣為打球跟看輕小說。 做什麼事情都是喜歡才做,但也是個典型的做什麼都三分鐘熱度、容易分心嘗試新事物的ENFP。 花了大半輩子當學生和做研究,繞來繞去,終究還是回到Open Science這個坑。
身邊親友持續參與社群活動及研討會不輟,幾次路過後終於也上了開放文化的船。 1957年畢業後投考成功加入香港警察隊,成為見習督察,於1969年4月升任為警司,於1978年升任為總警司。 李君夏曾經是由倫敦軍情機構控制的皇家香港警察政治部特工,在香港從事反間諜和內部保安工作,期間遠赴英國情報機關軍情五處受訓。 李於1979年升任為警務處助理處長,於1984年升任為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於1985年升任為警務處副處長,當香港進入「過渡期」後,香港政府於1989年12月顏理國退休時委任了李君夏為警務處處長,成為首位出任此職的華人直到1994年卸任,由於還有300多天假期,實際脫離公務員行列是在1995年。 包括藝文採購、藝文補助,以及藝文徵件,只要是公務單位或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辦理前述文化藝術事務之採購、補助,以及徵件,原則上都在該辦法的拘束或建議處理範圍內。
林誠夏: 【台灣g0v高峰會3】太陽花學運推手呂家華:「公開資料的精神是開放管治!」
亦即是,CC授權條款內含的全面性,得供文化藝術事務的公務機關及相關單位善加利用,或相關單位亦可學習相關作法,訂立非專屬授權卻可實踐公務任務各面向所需之授權範本,便得不用案案皆採,取得完整著作權利讓渡的作法來執行。 那麼究其要理,為何公務機關及相關單位,包括政府出資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相關法人組織,慣習上會傾向於相關採購、補助,甚至微件,都盡量取得相應的著作財產權,及要求原出處作者,不主張其著作人格權? 這是因為公務推展上,年年有其處於變動狀態的要點及政策要項,設若著作財產權利獨占,日後變更利用模式與重行處分時,便毋須另詢原作者,有利彈性處分,而若著作人格權無法行使,亦不會在相關出版、展覽,另行收到原作者相關定式顯名標示的要求,而再增行政上的負累。 然而,過往這些理由及原因,只要善加學習CC授權條款,此類型公眾授權模式的作法,當可以逐步被梳理,而不再受限於傳統模式。
2009年開始參與 COSCUP 與 MozTW 至今,擔任過 COSCUP, HITCON, MOPCON, OSDC..等技術社群研討會的志工。 2015 加入 OCF,希望能與志同道合的朋友一起為開放文化貢獻心力。 G0v.tw社群首度舉辦「台灣零時政府高峰會(G0v Summit)」,集結臺灣及國際公民科技(civic tech)的先驅,探討如何運用資訊科技促進群眾參與。 本年(2016),正值臺灣新舊政府的交接期,g0v.tw社群再辦高峰會,是次更邀得全球17國的活躍公民黑客分享及出席,成本年峰會一大焦點。 當林誠夏言及「台灣政府的資料開放授權條款CC4.0」與「開放政府資料」的關係,他形容就像台灣的一句俗語「打著骨頭連著骨」(血脈相連)。 政府公開資料的原則應是建立市民與政府間的信任,而非燃燒、減低使用資料者的熱情。
林誠夏: 創用 CC 好愛聚 2(CC Global Summit 分享)
台灣開放資料的情況雖屬理想,但在使用政府資料的授權方面則明顯不足。 新版條款列明著作權授權不限制利用目的(如商業、創作等目的),也不會「撤回授權」,即容許不限時間、地域及目的地使用該等政府的公開資料,讓使用者能安心使用,而不會被控侵權。 台灣行政院於2015年7月27日發布了新的《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藉以取代《政府資料開放平臺資料使用規範》,而所有放在政府資料開放平台的資料也適用此條款,而新版條款已經可和國際CC授權接軌。 李柏鋒是一位立志成為鋼鐵人,但一直被 ipa 叫做綠巨人的阿宅兒科醫師。 他常在空閒時幫忙推廣開放源碼的相關活動,並設立了科斯高有限公司來幫忙 COSCUP, PyCON Taiwan, MOPCON 等會議處理金流問題,現在希望能協調科斯高與開放文化基金會共同推廣開放源碼與開放文化的相關活動。 創用CC授權是一種將著作公眾授權的方式,究竟他與一般的著作權有何不同呢?
- 所以契約要求著作人拋棄其著作人格權,已然違反法律,若是約定於特定時間、環境,或對象不去行使,雖解釋上符合契約自由原則,然若是公務機關過量採取此一態度,亦有失立法機關,於修訂著作權法時高度保護人民該等名譽地位之立法寓意。
- [2]由於戰後英皇書院預科未有文科班,故轉到新建成的伊利沙伯中學,並於1957年於伊利沙伯中學中五畢業[3]。
- 阿端,前綠黨中執委,社運份子,參與多年廢核、性別與人權運動。
- 1950年代,開發、生產各種規格的電木粉、尿素膠成型材料以及接著劑,對塑膠加工和合板工業貢獻大,使得合板工業在短短數年內快速拓展國際市場[3]。
- Yaya,對什麼都很好奇的網頁設計師,熱愛思考,喜歡把想法與點子實作出來。
進一步說,國家文化記憶庫採用CC授權,對普遍大眾的好處,就是降低大家對臺灣文化原生內容的取得門檻及增進取得效率,而讓這些原生內容能被後續行銷傳播,成為臺灣產業創作的源頭。 故凡物有其鼓勵流通、積極推廣之處,就有採用CC授權條款來加速散布效率的理由。 前述的國文庫2.0-CC授權法律推廣計畫,最後排定的共識,就是讓CC 林誠夏2023 Taiwan好好做CC,在相關成果的提交上,也得有機會採CC授權及CC0宣告,逕予發布。 Creative Commons 是美國的非營利組織提出的公眾授權條款,台灣稱為「創用 CC」授權條款,是現今網路世代身為一個創作者所不可或缺的開放共享的授權方式。 開放文化基金會自 2018 年起,參與 Creative Commons 會員,持續與 CC 組織互動,並協助社群 "CC Taiwan Chapter" 自主發展,繼續深化公眾授權知識的分享與傳播之外,也讓 CC 授權推廣的種子,能接觸更多國內外的自由文化社群。 稍有處理公務機關提供之藝文採購、藝文補助,以及藝文徵件契約經驗者,應該都有看過傳統上,公務機關常要求素材貢獻者「拋棄或不主張著作人格權」的相關規定。
公法拘束比較多,「私法」例子如「CC0 」,美國的「waiver」,原作者標明放棄著作依「著作權法」所享有之權利,包括所有相關與鄰接的法律權利——林誠夏比喻就如台灣俗語「拋棄後你丢我撿」,認為可以放棄,乾脆就不要。 趨勢科技資深研究員,研究方向為資料分析、機器學習、關鍵基礎建議及 SDR。 曾任 Open Computing Project 的 BIOS 工程師,並在業餘時間投入 g0v 零時政府的專案。 當貓奴之外的時間,做的是樹莓派和 Arduino 開源專案。
1945年臺灣光復後則被分配到鳳山軍事團,也就是前陸軍總司令孫立人將軍的嫡系部隊。 鳳山軍事團解散後,林書鴻走上企業經營之路,但由於當時解散的非常突然,使得他一直沒有辦退伍手續,直到2000年,孫立人案被平反,林書鴻才拿到退伍令[2]。 阿端,前綠黨中執委,社運份子,參與多年廢核、性別與人權運動。
事實上依我國著作權法第18條之規範,著作人格權於決定作品之著作人是誰後,一身專屬、即使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相關保護仍視同生存或存續。 所以契約要求著作人拋棄其著作人格權,已然違反法律,若是約定於特定時間、環境,或對象不去行使,雖解釋上符合契約自由原則,然若是公務機關過量採取此一態度,亦有失立法機關,於修訂著作權法時高度保護人民該等名譽地位之立法寓意。 此一著作人格權立法須以尊重,然在藝文公務行政締約上常被架空的爭議,亦於此次「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新訂時,做了態度上的調校與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