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服務法10大分析2023!(小編推薦)

Posted by Dave on March 16, 2022

數位服務法

根據歐盟新聞稿,前述包裹式法案是因應歐盟電子商務指令(eCommerce Directive)發布後20年間網路平台之發展,在此期間內,「網路平台」成為數位化轉型的主要角色,一方面透過跨國界的貿易活動便利並打開歐盟商業貿易的大門,另一方面卻也傳播或者銷售非法的服務或者產品。 大型的網路平台成為資訊及貿易流動的準公共空間(quasi-public spaces),有需以更完善的法律機制確保數位市場之良好運作、有效率移除非法內容且不侵犯公眾基本權利,並為消費者提供公平及透明的訊息。 NCC推動《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卻因未來要成立的專責行政法人,可以要求業者提供使用者資料和加註警語,引發「1450」檯面化的爭議。 對於《數位中介服務法》所造成的相關爭議,Facebook 母公司 Meta 台灣公共政策總監陳奕儒也在公聽會中指出,新法應設立明確責任與多方問責機構,符合比例原則並與社會持續溝通,達成共識後再推行。 此外,若各該法規主管機關依調查認為該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資訊為謠言或不實訊息,得要求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對該資訊為暫時加註警示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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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以下簡稱”中介法”),乃參考今年7月獲歐洲議會通過數位服務法(DSA,Digital Services ActDSA),所制定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的一般性規範,主要涵蓋中介服務提供者資訊揭露、提出透明度報告、通知及回應等相關義務。 依據草案的說明,數位中介服務係指,透過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數位格式的聲音、影像、文字、數據或其他訊息提供的通訊傳播中介服務。 為保障數位基本人權、促進資訊自由流通,建立自由、安全及可信賴的數位環境,NCC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將推出「數位中介服務法」來制定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的一般性規範及保障使用者貼文權益。 不過,這項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的規範在台灣卻被認為是打壓台灣言論自由的惡法,引發部分業者及網民強力反彈。

數位服務法: 數位中介服務法小辭典|Irvin Chen、黃詩惠、白廷奕、徐書磊

例如牛奶雖然富含鈣質,但缺乏部分維生素礦物質,而且對於體力的補充幫助也相當有限,這時就必須搭配其他相對應的飲食攝取,必須花費不少心思鑽研與實踐;但營養品就相對全面許多,一罐便能包含更多人體所需營養素。 其實,人類攝取蛋白質,是為了補充裡面組成蛋白質的基本單位──胺基酸。 然而,胺基酸種類繁多,每一種蛋白質擁有的胺基酸的類別和比例也大不相同,所以才會有「蛋白質互補」的概念,就好比我們的日常飲食,講究的是「均衡」,攝取蛋白質也是相同的道理。 所以在攝取蛋白質的時候,也要注意它內含各類胺基酸含量占比,並均衡攝取不同類別的蛋白質,使得整體攝取量可達人體所需胺基酸需求量,才能確保補充到最全面的營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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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吃營養品才能攝取到均衡的營養嗎?」很多人都有類似的疑問,但問題並非使不使用營養品,而是你願意為「均衡營養」這件事情付出多少心力。 人體所需的營養素百百種,光文章提到的蛋白質(胺基酸)、礦物質、維生素、膳食纖維、乳酸菌等,種類就已經相當多樣,想要在每天繁忙的生活中落實「均衡飲食」,一次補足人體所需營養,並同時補充體力、增強保護力是相當困難的。 根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建議(第八版)」,成年人蛋白質建議攝取量是每公斤體重0.9至1.2公克,若以平均體重60公斤計算,每天建議攝取約54公克~72公克的蛋白質,所以,想知道自己需要的蛋白質攝取量,直接計算「公克數」絕對是最直接的標準。 坊間許多優蛋白類營養品時常主打「滿足一天所需蛋白質的多少百分比」之類的廣告標語,但事實上,它的計算標準及方式並不符合每一個人的實際需求。 隨著年紀漸長,肌肉流失、體力不足的問題難以避免,連帶導致樂齡族運動量減低;而能坐就不站、能躺就不坐的生活習慣,也造成新陳代謝緩慢、排便不順暢、保護力不足等問題。 事實上,除了日常飲食,市面上也有許多營養品可以補充對的營養素,今天就來替大家整理,一些健康資訊,並聊聊挑選時應該注意哪些指標,才能在幫助長輩增加體力的同時也強化保護力。

數位服務法: 數位中介法是什麼?為何要管制網路假消息?

林俊宏律師認為,就資訊限制令規定要經法院程序,是值得肯定的立法嘗試,但未來法院是否有足夠的量能來應對大量的裁定與抗告案件,恐怕會有相當的難度,法院的審查標準也會是明顯的問題。 數位中介服務法中規定,主管機關在做出為加註警示處分之前,最好要諮詢第三方認可之我國民間事實查核組織之意見,草案總說明中則提到,因為認定謠言和不實資訊,會涉及言論自由而且不易判斷,因此諮詢第三方認可之我國民間事實查核組織意見, 可以導入民間事實查核能量,發揮公私協力的效益。 三大母原則為:一、數量(Number),即企業應公布因違反其內容指引而遭移除的貼文數量與永久或暫時停止服務的帳號數量。 二、通知(Notice),即企業應通知個別使用者,其內容遭移除或帳號遭停止的理由。 三、申訴(Appeal),即企業應提供用戶管道就任何內容移除或帳號停止措施進行即時申訴。 企業用戶過去受到搜尋引擎的排名演算法、投放廣告模式所牽制,未來網路平台內部流程透明化以後,企業便能做出更明智的商業決策,調整其市場戰略。

數位服務法

周韻采表示,基金會提出數位服務法、數位市場法及新聞議價法草案,草案內容抓大放小,僅規範500萬名使用者以上的大型營利數位平台,要求履行法遵義務;有關新聞議價,草案則鼓勵媒體與平台協商,政府在適當時候介入仲裁,而不是強制分潤。 如果要限制,必須要符合相當嚴格的要件,才有機會符合憲法審查的合憲基準。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遭外界質疑恐箝制網路言論自由,引起各界反彈。 一名網友也說,雖然目前仍在草案階段,但擔心台灣未來會和中國越來越相似,認為不應該管控到私人對話,「難道我跟女友聊色色的,他們也要知道嗎?」PO文一出隨即掀起熱議。 「數位中介服務法」是以原先已被各方認定為惡法的「數位通訊傳播法」為基礎,將內容擴充變造,並且裝上利牙,授予政府網路管理超大權力,而對平台業者及使用者課以司法懲處責任,更是賦予專責機關尚方寶劍,未來政府箝制網路言論可以無往不利。 早在2018年亞洲網路聯盟(AIC)就曾發函行政院,公開表示NCC規劃的草案有背離國際「馬尼拉中介責任原則」的疑慮,建請行政院撤回原案。

數位服務法: 數位中介服務法: 數位敘事

面對新時代的全新風險,全盤仰賴個別數位服務提供者的自律已經不符實際,也與國際趨勢有違。 可是當國家主權重新介入網際網路,如何最大程度地保障言論自由與私法自治,又不讓數位環境成為法外之地,顯然是當代最具挑戰性的考驗。 如數位發展部使用的 Cloudflare CDN 服務,在世界各國一百多個地區共建有兩百七十五個資料中心,可以加速各地使用者存取網站的速度;Book Walker / 愛奇藝等服務也透過 Akamai CDN 提升使用者存取多媒體內容的速度。 所謂的數位格式,是指以固定的一組符號做為格式來記錄資訊(例如電腦中資訊的最小格式 - 「位元」就只有 0 或 1 兩種符號 ),並且該資訊的儲存和讀取媒介是電子裝置。 因此,數位中介服務的範圍幾乎無所不包,只要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有涉及網路資訊的傳遞,都可能被納管。

  • 不過,縱使前述許多進步的規定不該被輕易忽視,這也並不代表先前各方利害關係人所提出的問題並不存在。
  • 12/21舉辦數位媒合經濟白皮書發布會,白皮書內搜集了一些具代表性的案例來點出目前平台與勞工遇到的困難之處,並邀請相關單位的研究人員、學者、平台業者們來一同進行討論。
  • 一篇數位中介服務法小辭典,讓讀者在討論這部影響數位時代政府網路治理與言論自由的法律前,先釐清其中對於資訊技術、法規要件和規範範圍等用詞的定義。
  • 其一,若對美國科技企業採取限制措施,可能會有礙於美國和歐盟的貿易和科技合作。

《Tech Policy Press》則拋出疑問,規定是否應只適用於大型平台,而非所有中介服務商? 且現今干擾用戶的模式已非傳統惱人的彈出視窗,而是經由演算法與介面讓用戶產生成癮等危害健康行為 [9]。 數位服務法 數位服務法2023 大眾經常抱怨、才搜尋什麼就立刻出現相關廣告的「推薦系統」,其透明度未來一併受到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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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哈姆特」成立的動機很單純,希望能把熱愛動漫、電玩的玩家聚在一起,提供一個玩家專屬的園地,這也是巴哈姆特的長遠目標。 無論ACG、吃飯、運動、買3C、股票汽車房子,孩子上學的課本文具到處都是。 難道還要繼續監督在野黨的國民黨不成,在野時罵執政黨,執政了還要繼續罵在野黨,那都牠們玩就好了啊,遇到這種的,根本不需要繼續和牠們爭辯,誰知道牠們是不是領錢的綠網軍,和他們爭論只是浪費口舌而已。 不過我認為現階段應該更著重在監督草案品質,看看這個「國、民兩黨都嘗試去立的法」能不能在公權力侵害和維護社會秩序之間取得平衡、共識,並確實發揮效用。 但這幾年利用網路犯罪和散布假訊息的情況在全球都較當年嚴重,立法管制有其重要性。 2022年7月5日,歐洲議會議員(MEP)以壓倒性多數批准重點在於結束科技巨頭壟斷行為的「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DMA)最終版本,以及加強審查和懲處網路平台存放違禁內容的《數位服務法案》(DSA)[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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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提到「資安」,對一般人而言,可能是指像是密碼外洩而導致個人財產損失;但在工業面,不只會造成財產與企業經濟損失,更有可能造成人身安全。 例如機台的工安意外,若是系統無法意識到設備的正常運作與否,造成的不只是經濟損失,而是生命安全的損害。 從資安議題到永續節能,西門子數位工業在客戶服務上擁有完整的觀念與技術,進一步透過實際行動加速轉變,提供全方面服務,創造更好的永續未來。 台灣民眾黨立委張其祿今天與財團法人21世紀基金會舉行「數發部沒有新法規,數位三法不能等」記者會」,並邀請王鴻薇、政治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王立達、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黃銘輝等人與會出席。 舉例來說,情色圖片和裸照公開在平台上,依據使用者條例規定,為保護幼童,都會跳出是否已經滿18歲的警示和詢問,若為公開平台則會予以下架或隱藏。 另外,若是偷錄電影院電影的影片想要放在平台上,因其違反著作權法,因此會予以下架和刪除。

數位服務法: 歐盟數位服務法25日上路 科技公司納管將無所遁形

「加值服務」:不僅國內或國外旅遊保費價格相同,投保國外(臺灣以外地區,係指臺、澎、金、馬地區以外之地區)旅遊,更提供無須加費,享有4項海外急難服務(旅遊支援、醫療支援、法律支援及緊急事件處理)。 臺銀人壽已於111年12月1日開辦網路投保平台,首推旅行平安險商品,提供24小時無距離網路投保服務,最慢出發前1小時完成網路投保繳費作業,即時提供旅遊保障,落實全年無休,隨時隨地便捷投保的金融友善服務。 隨著疫情趨向穩定,政府推出多項補助專案鼓勵民眾外出旅遊,為了讓消費者外出旅遊時更加安心,臺銀人壽也推出能夠網路投保的旅行平安保險商品,以「投保便捷、保費低廉、加值服務」完整客戶旅行的保障。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林俊宏律師表示,本次修法可見NCC納管網路違法資訊的企圖,未來主管機關若認定為不實且違法訊息,可以要求業者對特定訊息加註警告標示,可能對特定言論產生標籤化的負面效果。 以年底大選為例,如果主管機關在短時間內大量作成暫時加註警示的行政處分,且執行期間長達30日,還是可能對網路言論自由產生很大的干預。 NCC於29日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全文,預計將網路平台全面納管、打擊不實訊息。

內容發送方面,平臺不得以「暗黑模式」(dark pattern)偏私特定內容或以跳出式視窗操弄選擇、而平臺需在用戶通報非法內容時儘速移除,並立即移除非合意分享(如報復色情)的內容,同時用戶也可針對因平臺而遭致的損失或傷害尋求賠償。 為防止網路犯罪,平臺需確保消費者採購的是安全產品或服務,且加強交易人士的稽查(Know Your Customer)。 《數位服務法》旨在要求內容平臺必須對平臺上顯示的內容負更多責任,需更快移除不良或非法內容,且需更透明,尤其是用戶人數超過4,500萬的超大型業者,如Meta、Google或蘋果等平臺。 歐盟2020年公布《數位服務法》與《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被視為規範Meta、Google等大型內容平臺業者的法案。

數位服務法: 網紅推薦款行動電源「插插座竟爆炸」她燒傷險沒命 業者回應了

本場說明會的主席、NCC平台事業管理處長王德威強調,若是業者在技術上做不到的事情,主管機關不可能去要求。 指定平台業者的230萬數字是參考歐盟法規人口1/10的規定,至於斷網處屬於非常重大的處罰,並非第一原則,個別國家如德國法律有斷網相關規範。 NCC指出,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義務包含:資訊揭露、指定境內代理人、公告服務使用條款、每年公告透明度報告、遵守資訊限制令、登載義務等。 其中,新法將要求網路平台提供業者在收到非法內容投訴之後,必須立即採取行動,其中包含移除非法或有害內容,同時也必須確保網路平台銷售產品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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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服務法》的一大特色,就是針對網路上的非法內容(illegal content),提出了一套統一的規範指引。 首先是個別使用者或單位(individual and entity),若認定網路上的特定內容是「非法內容」,《數位服務法》設計了一套「通知取下」機制,使用者於清楚說明為何認定該內容非法,並留下相關聯絡資料後,數位服務業者即應進行處理,同時也要將關於這項檢舉內容的決定,告知原先通知的使用者(或單位)。 趙少康表示,台灣“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沒說要撤回,只說要跟社會多溝通,“行政院長”蘇貞昌也說要多溝通。 他舉例當年的“出版法”,因“立委”、監委、社會、報紙強烈反對,所以至今都沒推出,否則通通都變成“民進黨當局日報”了。 據台媒報道,台灣地區領導人蔡英文昨天首度回應“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她表示目前要“歸零思考、加強溝通”。 而針對規模較大之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該草案要求平台必須每年進行風險評估管理,並於必要時接受外部獨立稽核,以確保潛在風險有效控制、法遵與自律機制之落實。

數位服務法: 數位中介法草案首場說明會一小時內冷清落幕 業者關心這兩件事

西門子具備強大的整合能力,不只優化能源供應器以及硬體設備,再加上聯網、AI 大數據的分析,盡可能結合各個部門團隊,幫助客戶把耗能降到最低。 西門子也鼓勵內部每個人提供各種減碳發想,以「創新孵化器」的概念,找到更多永續的可能性。 如針對西門子自家工廠產品,進行碳量計算,以利努力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 內部的創意發想,也實踐到紐約的海上太陽能發電,是最直接的成功案例。 實現社會和環境的永續性是全球的重要議題,而西門子持續領先經營永續概念。

  • 此外,為強化對使用者之保障,該草案要求線上平臺如移除使用者貼文,或對使用者處以停權等相關限制行為時,必須說明原因,並提供異議機制,以保障使用者權益。
  • 而針對規模較大之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該草案要求平台必須每年進行風險評估管理,並於必要時接受外部獨立稽核,以確保潛在風險有效控制、法遵與自律機制之落實。
  • 他說,草案主要參考歐盟的數位服務法(DSA),除了加強業者自律要求跟公共問責外,也對於違法內容做了一定規範,但強調是針對違法內容、而不是針對有害內容與不當內容,因為後者牽涉言論自由,在違法內容部分要回到主管機關解釋。
  • 大陸歌手袁婭維23日原定在成都開演唱會,但因為確診聲音出問題決定當天演出取消,不過製作單位及她工作室,直到當天開唱前三小時才宣布,徹底惹火買了機票、花了飯店錢趕來的各地歌迷,隨後袁婭維危機處理,表示因活動取消產生的交通、住宿損失,工作室將全部承擔及補償。
  • 草案第17條則賦予行政機關資料調取的權力,行政機關在其主管法律規定可不需經法院裁定,以行政處分向中介業者調取資料.
  • 當我們提到「資安」,對一般人而言,可能是指像是密碼外洩而導致個人財產損失;但在工業面,不只會造成財產與企業經濟損失,更有可能造成人身安全。

下面大部分的留言亦傾向反對,部分人質疑法案的成效,「假資訊很多,那你政府要做的是提升人民辨別資訊真偽的能力,直接限制言論根本因噎廢食」,亦有網民將法案與中國的控制言論措施相比,指「這裡是台灣,不是中共」,甚至有不少人留言「(此留言因違反數位中介法遭到刪除)」諷刺法案通過後民眾的反對聲音會被滅聲。 被指名的19家網路巨企,必須在4個月內修改系統以符合該法規範,並向歐盟執委會提交第1份「年度風險評估」報告,分析違法內容和虛假訊息如何可能鑽過其系統漏洞的風險,以及如何改善。 數位服務法認定為「非常大型網路平台」(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s,VLOPs)的標準是每月活躍用戶數4500萬以上,執委會根據各企業在2月17日前提交的用戶數,指名17家平台符合該標準。

數位服務法: 歐盟新法規定平臺需分享內容演算法、最高可罰6%全球營收

由一群在乎台灣數位人權與隱私的工作者組成,希望在工作之餘分享對網路治理政策與數位人權議題的想法,也喚起更多民眾對數位世界治理議題的重視。 楊子慶說明,DEGREE 代表的是六大優先永續指標(Decarbonation、Ethics、Governance、Resource Efficiency、Equity、Employability),當企業要導入新概念,勢必面臨陣痛期。 而西門子內部的落實,則是先透過鼓勵員工抱持正面心態,再把數據透明化,與 數位服務法 AI 技術結合,使每個人在日常工作中都能檢視永續指標的實踐度。 在導入平台統一管理後,帶來的效果,是在既有的員工規模底下,成長了數以倍計的成交單量。 舉例來說,像是Facebook、YouTube 平台的檢舉機制;DMCA 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的通知下架機制;Ptt 各看板的檢舉機制都屬之。

最後與談人洪德欽副所長亦以「AI倫理與人類安全:《尚書/大禹謨》的智慧指引」為題,對於人工智慧AI的發展與崛起、AI問題與人類安全、AI的倫理建構進行了詳細的論述,亦分享歐盟針對AI倫理準則所提出的七項關鍵要素,涵蓋了人類機構監督、穩健與安全性、隱私和數據控管、透明度、多元化、社會和環境福祉、問責制度等。 並以《尚書/大禹謨》「正德、利用、厚生、惟和」的古典智慧,強調AI的發展應以人為本,以建構人本主義的AI世代。 所有類別的多數受訪者指出,曾在網路見過有害或非法內容、商品或服務,且此現象在新冠疫情大流行期間出現頻率飆升。

數位服務法: 歐盟《數位服務法》25日正式上路,Google等19跨國企業受規範,不得基於用戶敏感個資推廣告

作為 Google 多年的合作夥伴,同時也致力於提供科技服務與雲端顧問諮詢的思想科技(Master Concept),擁有強大的團隊能為各產業的客戶提供專業雲端策略、技術導入與整合支援、專業培訓以及平台升級。 根據 The Verge 報導,2020 年歐盟首度推出《數位服務法》( Digital Services Act),近日則以 530 票贊成、 78 票反對與 80 票缺席通過草案,可望於今年正式上路。 陳耀祥表示,NCC最後會提出一個正式版本,並公告一定期間,因為這東西會規範到很多社群媒體,而很多社群媒體都是境外的,所以會在公告期間跟社會溝通,包括:企業、公民社會去做溝通。 ● 支鏈胺基酸(BCAA) 前面提到的9種必需胺基酸,是人體無法製造,只能從飲食中攝取的胺基酸。 支鏈胺基酸(Branched-Chain Amino Acids, BCAA),便屬於必需胺基酸中尤其重要的成員之一。

為了以更全面的視野看待該草案,法白邀請到前 NCC 委員、銘傳大學新媒體暨傳播管理學系所何吉森副教授與元智大學資訊傳播學系葉志良助理教授,針對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背後的網路治理相關問題提供專業觀點。 數位科技發展快速,民眾使用網路進行買賣、社交等行為,變得更加廣泛。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擬定「數位中介服務法」,希望能建構可信賴的網路環境,但專家學者還有很多疑慮。

數位服務法: 數位中介服務法: 基隆議長藍變綠 國民黨張芳麗跑票:明天退黨

法新社報導,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歐盟「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是歐盟的法律武器,將用於強制科技公司遵守並維持官員口中線上「荒野」的秩序。 (中央社布魯塞爾23日綜合外電報導)歐洲聯盟(EU)規範線上內容的「數位服務法」25日將上路,這堪稱社群媒體崛起以來最嚴格的規定,全球幾大數位公司今後若違規將無所遁形。 台灣的網絡治理問題一直備受關注,例如不時有人指出網絡上有假資訊流通、來自境外的資訊戰,甚至是違法資訊,造成網絡資訊安全問題。 烏博士候選人指出目標達成的可能性不大,歐盟卻還願投入這麼多資源去做的原因是為了避免受到其他國家的牽制。 數位服務法2023 今日晶片對於各國而言已不僅止於經濟層次的資源分配,而是成為國家安全層次的議題。 數位服務法2023 《數位服務法》公眾諮詢在14週內收到2863份回覆與近300份立場文件,其中多數為公眾(66%歐盟公民與8%非歐盟公民),企業或商業組織占7.4%、商業協會占6%,非政府組織占5.6%,政府當局占2.2%,學術或研究機構占1.2%、工會占0.9%,消費者與環境組織占0.4%。

數位服務法

因數位中介服務相當廣泛,因此草案參考DSA的設計,將中介服務分為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資訊儲存服務3大類,其中資訊服務再分為線上平臺、指定線上平臺2小類。 此外,大型網路平台被施以更多過濾、處理假訊息和違法內容的責任,並且還須提供資料給研究者,以利分析仇恨言論、假訊息或網路內容如何影響心理健康等議題領域,回饋給執委會改善監管、對網路使用者提供更多保障。 此則放在公共政策參與平臺的徵詢文,在刊出後一周隨即出現反對,而在昨日第三次公開說明會後,反對聲量更是大量湧現,昨日反對人數約為5千人,截止至19日上午11時,反對人數已突破萬人,而支持該項法案草案的人數,只有51人。 目前中介法對納管對象和分類,存在許多灰色地帶,如有效用戶是代表登記用戶或是活耀用戶,得有更明確的定義,否則在執行實務上,將導致業者無所適從,不知該如何遵循。 臺銀人壽深耕保險業務已80餘年,持續提供國人更細緻的服務及更多元的商品選擇方案,成為保戶理財規劃、健康守護及保險保障的國家級最佳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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