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日加班費15大好處2023!(小編推薦)

Posted by Tommy on February 13,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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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開頭的案例情境,可樂待的遊戲公司屬於軟體出版業,且其職位助理工程師,不在勞基法§84-1公告適用名單內,並不適用責任制約定。 如果您是公務人員、學校老師、職業運動員,或是在「流動攤販」打工的朋友,都會因為身分並非「勞工」,無法比照勞工放勞動節假日,舉例來說,如果你有留意到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的行事曆就會發現,勞動節這一天放假日日期並未標示出來。 《518職場熊報》小編幫您整理好這3大重點,告訴您勞動節一般上班族和排休、輪休的勞工朋友應有的補假和薪水權益。 平日加班費 又勞工辛苦加班雖無法頂到加班費(雇主因素),但若換補休能更公平而有更多休息,對台灣整體幸福指數與經濟也會大有幫助。

希望讓求職者充分了解自身的權益,應徵打工、面試工讀生職位時更加謹慎;而雇主也更明白自己的相關法定義務,不再因不了解而誤觸法律。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計算加班費,請病、事假等等最重要的依據,原則上就是原本的月薪總額除以30天再除以8小時,例如月薪36,000元,除以240小時為150元。 簡單的判別依據,以整月168小時做依據,如果例假日工作時數是在168小時之內的話,那就不用算至一個月加班46小時的範圍內,如果有超過,就要計算在其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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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A的底薪31,000元,交通加給3,000元,全勤獎金2,000元,那麼A的月薪是36,000元。 因此加班費的計算不是用底薪31,000元換成時薪,而是用總月薪36,000元下去換算。 加班費之性質為工資,實務上大都認為工資是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依民法第126條之規定,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也就是說,加班費請求權時效為伍年,應自發薪日(各期應給付日)起算之。

然而針對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部分,實務上很多公司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是少於8小時的,例如比較常見的是7小時或7.5小時的狀況。 如在此狀況下衍生爭議時,雇主即必須承擔此部分之風險,建議雇主應就延長工時工資的計算,應該更謹慎完善的進行約定或制定於工作規則或企業內部規程中,以避免衍生爭議(特別是對於約定工時係少於8小時的公司)。 (二)以保全業為例,勞動部發布的「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第4條[4],明訂工時安排應合理化。 保全人員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0小時,加上延長工時(即加班),不得超過12小時,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1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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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上新工作,公司卻在一開始就要求簽署「加班無條件選擇補休」等約定,公司此舉是否違法呢? 另外實務也很常見的狀況,是公司讓勞工加班一律「只給加班費而不提供補休」,這種「加班費」、「換補休」二擇一的模式有合法嗎? 《104職場力》透過勞動部的精選問答,透過案例情境,帶您了解加班費與補休相關規定,保障自身權益。 為提供事業單位就在外工作勞工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勞動部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及「居家照顧服務員轉場工時紀錄指導原則」供各界參考。

勞基法中無「工讀生」一詞,而是相對全時工時,以「部分工時」計算,包括工讀生時薪計算制或月薪計算制皆可。 而根據2023年基本工資行情,基本時薪不得低於每小時176元;月薪則不得低於每月26,400元。 每週必須要有1日例假日,總計每8週內要有8日例假日與8日休息日。 雇主可將勞工8週內的正常工作時數分配至其他工作日,但維持單日最多工作8小時,且協調後每週工時最高4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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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講的是一般情況,但是如果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例外規定。 另外,如果雇主經過工會或勞雇雙方約定同意後,加班時間可以用3個月的總量下去管控,但1個月時數不能超過54小時,每3個月總時數不能超過138小時。 勞工在休假日工作,依同條後段規定,「工資應加倍發給」,並不是雇主應另外再給兩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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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假則是勞工在同一個雇主或是單位下,任職達到一定的期間,獲得的特別休假,隨著任職時間越長特休假天數越多,最多達到30天。 想更加了解特休假的人,可以參考【勞基法特休懶人包 – 特休天數有幾天?怎麼算?可以換錢嗎?】。 與全職員工加班費計算方式相同,以工讀生時薪乘上「加乘倍數與加班時數」即可。 除非是遇到天災或突發事件而不得已要加班,這樣的情形勞基法第 平日加班費2023 32 條也有另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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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科技公司、大廠因為工時長,老闆以為一開始談好較高的薪水,就能無限制讓員工加班,其實這些多出來的工作時間若用加班費計算,或許還比約定的薪水高,導致勞工的薪水和付出時間不成比例。 惟不得低於前開規定,前經本會八十年八月十二日台 (80) 勞動二字第二○四四四號函釋在案。 所謂「不得低於前開規定」,因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故延長工時逾四小時以上部分,勞雇雙方之約定應不得低於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查事業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勞工於勞雇雙方協定之休息日工作,該日工時以延時工作計算,其工資之發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至於該日工時逾四小時以上部分,因該法未予明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104職場力》小編特別精選企業人資、勞工朋友經常詢問的問題,讓每個人都能更加熟悉法規,落實法令規定、職場不吃悶虧。 離譜的是,小兔曾算出某次加班費有餘額,高虹安竟要她向其他助理浮報剩餘費用,並供高虹安自行決定用途,助理們也乖乖配合,不實填上1萬1,000多元、1萬7,000多元與9,400多元不等的加班費數額。 高虹安涉犯貪汙罪本刊去年即有所掌握,並以替高虹安作帳的小兔密帳持續追蹤,成為全案最大的突破口,懷疑她將助理薪資以低報高並建立公積金制度,立院按月補助立委辦公事務費7萬9,000多元,高虹安則存在戶頭幾乎只進不出,辦公室運作透過助理上繳的公積金維持,形同訛詐助理薪資。 此外,起訴書還寫道,高虹安為支應其他開銷,竟操控助理薪資並要求上繳公積金,每個月把加班費報好報滿,連私人吃喝或女性衛生用品都拿來報帳,摳門程度令人難以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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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長高虹安因立委助理酬金、加班費虛報依貪汙罪起訴,她的前辦公室主任黃惠玟證詞成為壓垮自己的關鍵;黃女曾擔任勞動部政務... 北檢今依涉嫌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罪嫌,起訴高虹安、陳奐宇、黄惠玟、王郁文及陳昱愷等5人。 李忠庭在2020年2月至2021年3月期間,確實在高虹安立委辦公室擔任助理,雖然每月領取公費助理薪資金額不一,但無詐領、無配合繳回薪資情事,以罪嫌不足為由,李忠庭不起訴處分。

高虹安強調沒有浮報酬金及加班費,而是根據助理實質勞務表現申報,陳奐宇及王郁文等主任加班時數依據實質加班,兩人時數皆報滿,再由黃惠玟負責溝通,將加班費及酬金中獎金部分繳回。 檢方指出,黃惠玟依高虹安指示,自2020年3月起到11月止,浮報陳奐宇、王郁文及她自己的助理酬金9萬6330元,再由高虹安在「立法院立法委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上簽名,向立法院申報。 平日加班費 此外,高虹安每個月僅以獎金名義,同意核給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玟少部分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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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高辦對外聯絡人,且在鴻海、永齡基金會任職,年薪高達4、500萬元的李忠庭即向檢方證稱,「我不願意上繳1萬餘元的加班費,也不願意負擔辦公室裝潢……」;這番證詞,出自於高虹安身邊最親近的人,也成為檢方認定高涉壓榨下屬回捐助理費的鐵證。 檢方認為,辦公室零用金的來源及去向,均由高虹安所掌控,並非由辦公室成員共同決議開支,辦公室支出帳目亦未對所有辦公室成員公開,僅由高過目審核;高雖再三辯稱,「沒有強迫助理繳回零用金,也沒有表示不願意」,不過,高的男友李忠庭,卻不是這樣說。 曾負責管理高辦帳目的高辦前主任黃惠玟證稱,高虹安對於虛報或浮報助理酬金、加班費,之後繳回款項的使用,具有最終決定權限,「等同於高虹安獲得一筆額外費用供其靈活運用」。 檢方指出,「若款項來源是高虹安自行支出,要如何花用,當然由高虹安全權決定,無人得以置喙」;不過,高虹安在認知以助理的浮報酬金、加班費,來支應其委員辦公室運作支出使用,即可免除自己支付的義務,在決定如此作為的當下,高虹安就已具備不法所有的意圖。

最後,此次修法,新增的勞基法第32-1條,是提到說發生加班事實後,員工可以選擇換取補休,加班一小時,補休一小時,這部分即無加成;而補休的期限由勞資雙方協商;當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的時數,就要用原本的加班費返還給勞工。 國定假日與例假日,則是即使出勤1小時,也要給8小時(俗稱做1給8),超出8小時的部分則比照原24條,也就是1.34、1.67倍。 這裡主要是因為,雖然只出勤1小時,也已讓勞工無法完整運用1天假日的緣故。 ▲人資對於休息日、例假日、休假日的區別及加班費的計算方式的理解,對於企業合法合規經營及員工權益保障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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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即勞雇雙方必須在勞工「已發生加班之事實後」,才能經由勞雇雙方協商,以補休方式替代加班費給付。 且補休期限屆期如未休完,雇主必須依照原加班事實發生之時間點,即依平常日或休息日加班標準,給付勞工加班費。 現行勞基法第24條,只有規範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加給給並標準(列於後面)。 然而,雇主為了節省成本,長要求勞工換補休而不給加班費,甚至補休只能1比1換取(假日加班還是只能換一日平日補休),此舉對勞工完全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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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們以8小時之後,延長工時的前兩小時為例,在平常工作日加班的前二小時,是0本薪+1.34倍的加班費率。 另外補休期限可以由勞雇雙方協商,但為了避免補休期限無所限制,導致除了離職以外,永遠沒辦法結清,所以勞動基準法也規定了,勞資雙方約定補休期限,最遲不能晚於特別休假年度之末日。 答:按月計酬者如每月工資為26,400元,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可按26,400元每月除以30日除以8小時為基礎,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延時工資。 答:按月計酬者所約定月薪給付總額,除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者外,仍得視為已給付相當於240小時之工資,並據為計算延時工資(加班費)時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勞資權益並未變動。

平日加班費: 怎樣算「加班」?

舉例:每月固定領30,000元,個人業績獎金3,000元,只有2,000元在正常工時內售出,其他為加班時售出,則平均時薪為「(工資30,000元 + 獎金2,000元)÷ 每月30日 ÷ 每日8小時=134元」。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的工時每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每2週必須要有2日例假日,總計每4週內要有4日例假日與4日休息日。 (二)針對延長工時工資計算,一向是主管機關裁罰之重點,雇主建議定期審視加班費的給付標準是否有違法,以避免受罰。 首要說明的是,例假日只有在遭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並且雇主認為有必要繼續工作的時候,才能夠要求員工回公司上班。 如果勞工有家庭成員需要自主健康管理,且需要勞工請假照顧的話,勞工可請「家庭照顧假、事假、特別休假」,家庭照顧假的請假日數與事假合併,一年可請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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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在正常工時八小時後,延長兩小時倍率為 平日加班費2023 1.34,在延長兩小時倍率為 1.67。 這邊要特別提醒,勞動基準法§35 規定,勞工連續工作四小時,必須有至少半小時的休息時間。

平日加班費: 加班換補休計算,應比照加班費加倍計算方式辦理,例如乘以1.33/1.66/2倍,而非1比1換算

加班時數限制:每天正常工時+延長工時,不能超過 12 小時,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 46 小時。 正確來說,計算加班費的基準是每小時平均工資,而根據勞基法第 2 條第 3 加班費計算 款的規定,只要是「經常性給與」的薪水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 陳一二要計算加班費,則要以「底薪」、「午餐補助」與「全勤獎金」這三項加總計算,他的工資就是 40,000 元。 雖然時薪制勞工通常一週工作時數不會多達法定的 40 小時,但雇主仍須讓勞工每 7 日有 1 日的例假日+1 日的休息日。 因此,若雇主要求勞工連續工作超過五天,在第六天(換句話說,就是要求勞工在他的休息日上班)時應以加班費計算,算法同月薪制勞工。

  •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詐領擔任立委期間國會辦公室費用,台北地檢署今依涉嫌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罪嫌,起訴高虹安等5人。
  • 可樂詢問老闆薪水是否有算錯,老闆卻回說「當初和你談好的薪水已經包含加班費了,況且你是責任制的沒有加班費喔!」,可樂想著下個月還要繳房租,也就默默接受老闆的回答......。
  • 比方說,你和雇主約定的每天工作時間是 7 小時,老闆額外請你加班的 1 小時,還是會依照你平常上班的每小時工資計算,而不適用於加班費的時薪計算標準。
  • 另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40小時,加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88小時。
  • 查事業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勞工於勞雇雙方協定之休息日工作,該日工時以延時工作計算,其工資之發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至於該日工時逾四小時以上部分,因該法未予明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由於勞基法第32條之1已經明定「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因此,補休時數與工作時數係採1:1進行換算。 現行一例一休版本,加班一小時要計算為加班四小時,加班費為前二小時150 X 4/3 X2為400元,加上後二小時 150 X 5/3 X2為500元,共計加班費900元。 從民國90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的工時制度,從以前的兩週96小時到兩週84小時,中間所短少的12小時即為休息日。 黃暐瀚續指,高虹安有兩個生機,第一點為四位助理,三人反咬高虹安,唯一「王郁文」堅稱,回捐加班費是自願行為。 (王郁文為四位助理中,唯一一位,未獲檢方建議減刑與緩刑的助理)王郁文的說法,與高虹安一致,對高相當有利;第二點為私用回墊:高虹安承認,曾拜託助理使用公積金代購私人物品,但事後都有「回墊」,並未侵佔公積金。 由於加班時數都是由黃惠玟統一分配,所以握有總帳,立法院核發的加班費扣除「獎金」,現金仍由陳奐宇、王郁文等人各自保管,以供應付高虹安自行決定用途,包括高虹安想吃早餐、晚餐或去洗頭、購物時,就會要助理拿錢出來支付,而助理之間,則會不時彼此對帳代墊款項,讓黃惠玟能掌握總共還剩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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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國定假日加班費相同,如果加班時數在8小時以內,不論工作時數都加發「1日工資」(計入本薪後當日所得即為2倍日薪);如果加班時數超過8小時,第9、10、11、12小時加班費為「時薪 x 時數 x 2」。 想知道自己可以領多少加班費其實不困難,只要分清楚是屬於平日加班,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加班,根據標準就可以簡單估算。 但這一季因為目標達成,老闆特別給予分紅 $20,000,那麼此時阿明的加班費計算基礎為「底薪」+「全勤獎金」+「伙食津貼」+「交通補助」四項加總計算,$39,000 ÷ 每月 30 天 ÷ 每天 8 小時 = $163(四捨五入),也就是他的加班費時薪。 要跟大家說明的是,「加倍發給」並不是指如果你如果原本一天領800元,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去上班就可以領1,600元。 因為你原本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在家睡覺也領800元,因此去上班是再多領800元。 如果是希望勞工在國定假日回公司上班,必須要徵得勞工同意,或是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並經勞工或工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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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人是依據公法規定設立的法人,包括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行政法人。 著作權法這樣說著作權主要保障權利所有人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但《著作權法》亦有規定,若是在合理範圍內使用他人著作,可以例外不需獲得權利所有人的授權。 根據《勞基法第2條第4款》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只要是「經常性給與」都算。 家庭照顧假為常態假別,與一開始介紹的「防疫照顧假」不同;家庭照顧假可為廣泛的原因且不支薪、防疫照顧假則僅限於受到 covid-19 影響的勞工,且雇主可自由決定是否支薪。

但有的公司是不管有無加班或加班時數多少,一律按月定額發給加班費,則其性質是屬於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的規定。 【例假日加班費計算】在例假日若沒有突發事變、天災,原則上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 平日加班費 但如果受這些原因影響,需使勞工出勤,雇主該日應加倍給薪,並事後提供勞工補假休息。 案經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於105年5月9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發現訴願人核算所僱勞工許〇〇等人105年2月份至3月份延長工時工資,僅以底薪為核算基準,未將「全勤」及「獎金」等項納入延長工時工資計算基準,違反行為時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 案經原處分機關新北市政府審查屬實,乃依行為時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之規定,於105年6月23日裁處訴願人罰鍰新臺幣2萬元整,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雇主使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原則上就要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如果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才可以依照同法第32條之1的規定,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的時數。

平日加班費: 加班費的時薪如何計算?

「經常性給與」指的是有明訂發放標準,每個月都領得到的錢(如:底薪、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績效獎金等)。 勞基法第 30 條就規定,除了每天不能工作超過 8 小時之外,每週的工作時數也不能超過 40 個小時。 2.假日工作超過8小時: 「即除當日工資照給外,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工作者再加發一日工資所得,延長工作時間者,延時工資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內政部75年9月16日(75)台內勞字第434652號函釋)。

也就是說,在假日工作超過8小時者,依平日加班費之計算標準(勞動基準法第24條),在延長二小時以內,每小時給予1 1/3小時之加班費,延長二小時以上,每小時給予1 2/3小時之加班費。 但2018年3月1日生效施行之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3]已規定:雇主(一)依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4]使勞工平常工作日加班,或(二)使勞工於第36條[5]所定休息日加班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且經過雇主同意時,應依勞工的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補休的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6];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還沒休完的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24條論處,即主管機關得依第79條[7]論處2萬 ~ 100萬元罰鍰。

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平日加班費202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二字第039675號函釋)。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三九六七五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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