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說明,去年十月施行的函釋主要是避免勞工連續上班超過六天,因此第七天用休息日或例假斷開連續出勤日數,讓勞工休息。 若是勞資雙方經過協議挪移例假或休息日,只要遵守「七天週期間有一天例假」與「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天」兩個規範,原則上並不違法。 勞工的工作內容、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例假、休息日等有關事項其實都屬於勞動契約範疇,為私法上契約,由當事人間彼此同意而成立,但勞動部也建議,勞工之例假及休息日,應在勞資雙方於契約訂定時或契約履行中,進一步詳細約定,以杜絕爭議。 所謂的一例一休,「例」指的是例假日、「休」指的是休息日,此次勞基法第 36 條修法,每 7 日應有 1 日例假以外,新增了 1 日的「休息日」,最大的差別在於,雇主不得要求勞工在例假加班,而休息日可協調勞工出勤,但雇主要多發給勞工加班費。 因為先前 Ben 已經和老闆約定好這四天要上班,是所謂的「工作日」,若他不能出勤,應該按照正常的請假程序辦理,老闆也可依照 勞基法第 43 條 以及勞工請假規則相關規定,減發 Ben 未出勤的工資。 彈性工時的勞工:如果工時已經分配到其他工作日,又恰好在空班這天遇上國定假日,因為空班日的性質屬於免出勤日而非假日,所以雇主不需給予勞工補假。
可看出,一家公司真的很好、相當尊重人,員工要不根本不會走,就算離職也會帶著心懷感恩的心情,還薦朋友去那家待過的公司上班,可以體諒這些前員工的心情。 蓋洛普近期一項調查指出,全球大約18%員工,會公然表示對於公司高層的不滿,目的是為了自己的心聲能夠被傾聽,意見能夠被重視,他們的目的是希望訴諸行動,改善公司有毒的企業文化,讓公司不再隨波逐流,但真實的台灣職場中,身為員工多麼不滿,要不只能換家公司隨波逐流,不然就自行選擇創業,不要天天心生不滿,成為公司真正毒瘤。 從民國90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的工時制度,從以前的兩週96小時到兩週84小時,中間所短少的12小時即為休息日。
休假日例假日: 上班天數不固定之時薪制工讀生,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之挪移問題?
中央社報導,勞動部法規會9月26日審議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放寬勞工陪產假期限,規定可於配偶生產當天及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選擇其中3天請假,未來生產日前後即便遇到例假日或連續假期,也可有充裕請假彈性照顧太太。 新版《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細則》將於8日上路,大幅放寬陪產假期限,勞工可於配偶生產當天及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選擇其中3天請假。 準爸爸們未來生產日前後即便遇到例假日或連續假期,也可有充裕請假彈性照顧太太。
苗栗縣縣長徐耀昌表示,一例一休執行上在休假部分「窒礙難行」,建議立法委員進行修法變更;苗栗縣政府以及鄉鎮市公所經常會在週休假日舉辦活動,臨時人員和約聘僱人員必須遵守一例一休以致於無法參加協助,造成人手短缺、作業困難[76]。 但由於值班和加班間的定義模糊,勞動部已從 2022 年的 1 月 1 日開始,只要勞工的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時,也就是我們上一段落中提到的「上班超過 8 小時」或「連續上班超過第 6 天」都在加班的範圍內,符合勞基法規範的行業雇主必須給予加班費,否則有可能被罰 萬元的金額。 不過,假若雇主和你約定的每日工作時間本來就低於 休假日例假日 8 小時,那麽只要加班時數沒有超過 8 小時的工時,就不適用於加班費的計算。 比方說,你和雇主約定的每天工作時間是 7 小時,老闆額外請你加班的 1 小時,還是會依照你平常上班的每小時工資計算,而不適用於加班費的時薪計算標準。 另外,僱用部分工時人員,如果已事先約定好固定工作日,也適用國定假日調移規定(註6)。
休假日例假日: 相關認證
如採「排班制」或「變形工時」,要注意必須依照勞工與雇主約定的工作日、休息日和例假出勤與休假,在6月的30天內需要排入4 個例假日與 4 休假日例假日 個休假日,以及本次的端午節國定假日補假。 舉例來說,一般固定周一至周五上班的企業會與員工約定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日,但如果周日突然需要員工加班、又卡在例假日不得上班的規定,這時候只要勞資協商後雙方同意,便可以事先將周六、周日的休息日與例假日對調,可同時出勤,且不影響周間的上班。 如採「排班制」或「變形工時」,要注意必須依照勞工與雇主約定的工作日、休息日和例假出勤與休假,在4月的30天內需要排入4 個例假日與 4 個休假日,以及本次的清明節、兒童節2個國定假日補假。 2016年10月5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舉行包括一例一休在內的《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共七案初審,民進黨立法委員陳瑩擔任召集委員,原本排定詢答,各黨委員都登記發言,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卻宣布停止詢答,陳瑩詢問在場有無異議,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大喊「沒有」,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大喊「有」。 國民黨立委痛罵陳瑩是「一分瑩」,勞工團體怒罵陳瑩跟「半分忠」張慶忠有什麼不一樣,一度被民進黨立法院黨團關在門外的時代力量立委則是帶著準備資料坐在主席台下、未站上去抗議。 [28][29][30]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和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皆表示應先開公聽會再審查,主張會議通過的審查無效;親民黨也對於初審通過表示遺憾。
以保全人員為例,按勞動部頒布「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之規定,保全人員一日之正常工時為10小時,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40小時,故若雇主與勞工約定每日之正常工時為10小時,則每月之工作日即為24天。 另外,指引第六點也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因此,在勞動部所設定保全人員之勞動條件中,仍然是包含勞基法第37條所定之國定假日。 正確的是,當雇主和員工已約定好班表,如果安排工作日當天遇到國定假日放假,或臨時不需要員工上班,雇主還是要給予當日原約定薪資,否則可能違反薪水未全額給付勞工的規定(勞基法§22Ⅱ)。 而如果是僱用工作日不固定的臨時人員,雇主只要國定假日當天不安排人員上班,就沒有工資加倍發給的問題。 《104職場力》提醒您,端午節乃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因此勞工應獲休假,工資照給。 即便經勞資協議、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出勤8小時以內者,雇主就應於原月薪外,另再加給1日工資。
休假日例假日: 實施「一例一休」後,如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遇國定假日,要不要補假?
而連假期間民眾也多選擇安排旅遊、逛街購物、餐廳聚會等行程,更是商家、旅宿業者賺錢的大好機會,但雇主可能也因為忙不過來,需要多安排人力協助。 本文摘自《吉吉,護法現身!律師教你生活法律85招》一書,由法治國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王泓鑫與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張明宏所著,以下為摘文。 在勞動節休假的人可能會在假日當天到鎮里逛逛、參觀自然保護區或公園,或者與家人聚在一起吃東西、享受彼此的陪伴。 由於勞動節落在5月1日,這段時間也是種植蔬菜或花園的極好時機。
假設月薪新臺幣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一、6月22日(四):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 二、6月23日(五)、6月24日(六):因調休補班,兩者的性質均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三、6月25日(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2022年的清明連續假期,兒童節、清明節(民族掃墓節)均為《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中所規範的國定假日,因此兩日均應放假一日,民間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這兩天若需員工排班出勤,經勞資協商取得共識後,出勤者應加倍發給工資。 對於這樣調整的企業來說,原先的休息日 12/27 變成了工作日、工作日 1/2 變成了休息日。
休假日例假日: 休假日、例假、國定假日、特休,老闆可以要求你上班嗎?
月薪制勞工的「休息日」與「例假日」是有給薪的(有薪假的概念)因此「休息日」出勤不需另給本薪,只要給加班費。 工作超過 8 小時,除了加班費外,雇主需補給勞工 4 小時的本薪。 1.例假及休息日之安排,以每7日為1週期,除彈性工時之情況外,每1週期內應有1日例假、1日休息日。
- 此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記錄了公職人員上班日、放假日,非公務員之上班族也可自行列印,畫上勞動節放假日、軍人放假日,自製個人適用月曆、年曆。
- 所以修法方向是以上述法令為基礎,調整休息日與例假日加班的給付規定;未來實施一例一休後,休息日出勤工資,二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另給予一又三分之一,第三小時起另給予一又三分之二。
- 2017年5月23日,該會副主任委員李明賢說,民進黨用一例一休強勢砍掉勞工七天國定假日,騙勞工說此舉會增加勞工福利;如今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本年第一季加班費增加新臺幣1685元,這應該是對勞工有利的數據,為何民進黨立委還要修法[104]。
執政決策協調會議出席者包括副總統陳建仁、行政院院長林全、行政院副院長林錫耀、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柯建銘、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吳秉叡、民進黨秘書長洪耀福、新境界文教基金會執行長邱義仁、高雄市市長陳菊、總統府副秘書長劉建忻、總統府副秘書長姚人多、國家安全會議副秘書長陳俊麟等。 勞基法第 36 條中規定,勞工七天內應該要有一天的例假日,一天的休息日,所以常見的作法是每週六當作休息日,每週日是例假日。 在勞權持續高漲的年代,離職代表著員工無聲的反抗,勞資雙方是對等的,名聲不好的公司,持續招募不到新人,雇主更應該檢討自己企業文化,是否讓員工缺乏心理安全感,要學會把員工的意見聽進去,不然所謂的大聲離職根本無法解決公司問題,只會讓老臣得志而已。 上開規定除了「勞動節」即5月1日之外,所稱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所指為何?
休假日例假日: 例假日(一例一休)
常言道休息是為了走更長遠的路,一起來檢查勞工還有哪些權益可以爭取。 如果想知道 2023 又哪些值得令人期待的連假以及相應的補班措施,也可以 點這裡 立即查看。 从整体放假时间安排的实际天数来看,可计算的天数中,明显较之前有所减少。 蔡英文政府所谓的“一例一休”并不具有优势,对员工而言工时并未缩减,对企业而言,劳动力成本也进一步增加,这对目前处于经济困境的台湾来说不是件好事。 2017年4月24日,國立中央大學台灣經濟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吳大任說,一例一休影響勞工對所得的預期,有勞工面臨老闆不讓加班的情況;年金改革是年輕人看到基金要破產,會影響到對未來所得的看法,待退休者不敢退,已退休者因面臨退休俸減少而不敢消費[146]。 2018年8月4日,和欣客運總經理辦公室主任王祖明說,一例一休實施後,汽車客運業者必須增加駕駛和票務、站務等人力及加班費,人事成本提高[144]。
而有關特別休假,請參照勞基法第38條以及本書「特休(年假)怎麼算?」乙文。 以上第1、2 種變形工時,勞工至少可享有週休1日;但第3種情形,以每兩週為週期,可能出現連續排工作12天,然後例假2日,均無違法。 但上述3種變形工時,仍需政府機關指定之行業,並有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將4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如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10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勞基法第30條之1參照)。 此時勞工每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每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
休假日例假日: 休假必須有完整24小時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部分人士對於天然災害時之出勤規定,恐有以下的混淆:雇主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片面停止勞工於原定之例假、國定假日或已排定之特別休假,要求勞工務必出勤工作時,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給勞工補假休息,為《勞動基準法》新制施行前即已規定。 勞動部澄清:《勞動基準法》新制並未規定勞工於國定假日或天然災害發生時照常出勤,必須同時給付加班費及補休之規定。 由上可知,勞基法第84-1條所稱「不受第37條之限制」並非指責任制勞工全無國定假日,而係可不按勞基法第37條所定之日期實施,但仍須給與責任制勞工應有之國定假日天數。
人事行政局公布的資料中,2021年假行事曆(民國110年假行事曆)中包含元旦、春節、年假、228紀念日、清明連假、勞動節、端午連假、中秋連假、雙十連假等連假資訊。 此頁面除了請假攻略,讓你知道怎樣請假可以放最多天,並提供補班日資訊。 其中依內政部函釋,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為同一日,並適逢星期日,於4月2日(星期五)及4月5日(星期一)補假,因此,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有4日連續假期。
休假日例假日: 彈性
然而雇主最容易誤認時薪、日薪制勞工的給薪規定,以為調移了國定假日或當天臨時無人力需求,就可以讓員工休息,不需發給薪水。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本法第37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37條指定應放假之日。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換言之,如勞基法第37條所定國定假日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雇主須再補給休假,補假日則由勞資雙方協議。 但勞動部也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所以除了底薪之外,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的績效獎金等都要併入計算工資,納入加班費時薪計算的範圍,但年末分紅等獎金則因為不屬於經常性給與,就不算是工資,也不列入加班費平均時薪的計算。 過去我曾經跟過一任主管A,坦白說我特別看不起他,他會跟我抱怨公司高層,做什麼事情都是突如其來地要他完成某項任務,但是他又不幫下屬擋劍,沒成效就往下甩鍋。 離職的時候,我只記得他跟我說礙於經濟壓力,他根本中年無法換工作,只能要求下屬配合他的「無為」,跟我同部門的其他年輕同事,3個月半年就會走掉一批人,無止盡地換血,殊不知問題從來都是出在特定公司高層,完全是劣幣驅逐良幣。 《104職場力》小編特別精選企業人資、勞工朋友經常詢問的問題,讓每個人都能更加熟悉法規,落實法令規定、職場不吃悶虧。 除了天數的調整外,最重要的改動便是「年度終結或契約終結時,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完之天數,一律折發工資。前開『年度終結』,依勞工到職日而定」。 目前的法令並無規範,只得由勞雇雙方協議之,但不得低於前述的計算方式。
休假日例假日: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2023行事曆(民國112年)
2017年3月3日,民進黨立委吳玉琴與台灣社會福利總盟召開記者會指出,社福產業長期與《勞動基準法》衝突,工時限定過於嚴格,讓社福團體在人力應用上面臨困境。 台灣老人福利機構協會理事長賴添福說,一例一休導致社福機構人事成本增加,原本「配備比」(照護人力與照護人數的比例)符合標準的部分社福機構必須增加人力,但市場上人力已經不足,社福機構只能讓服務萎縮,可能導致很多人被排除在照顧範圍外。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行政處處長曾孟儀說,勵馨提供的兒童及少年安置服務是「類家庭式照顧」,工時上限12小時破壞了「類家庭式兒少安置機構的核心價值」。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理事長陳節如說,社福團體的組訓、營隊、會議、研習活動、對外宣導工作都必須在例假日實施,實施七休一「對組織業務造成困擾」[126]。 2016年12月6日,社會民主黨譴責,民進黨眼中只有資本家利益而無視九百萬勞工權益,不斷以一例一休、勞工特別休假等看得到卻不一定吃得到的「配套」來強化硬砍勞工七天國定假日的正當性,對資方卑躬屈膝,對勞工軟土深掘,更公然違背2016年總統選舉時「降低年總工時」的承諾。
例、休原本就不限於六、日,針對此需求勞動部有說明,「雇主如有於週間更動之需要,除應與勞工協商合意外,仍應謹守『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之前提,因此這兩個原則需要遵守。 2017年10月31日,自由台灣黨政策部主任溫朗東諷刺,七休一在國民黨執政下的《勞動基準法》只活了二年就夭折,民進黨執政只花一年多就讓七休一回棺材,「勞工果然是蔡英文心中最軟(土深掘)的一塊」[110]。 2017年2月10日,林美珠首度發表她對未來一例一休方向:勞動部必須「顧客導向」宣導一例一休,「行政團隊都要跳出來」協助宣導,地方政府也應協助宣導,避免發生「診所假日不能營業」等誤解;低薪是整體經濟結構的問題,大家都有責任,勞工也是消費者;老闆應善待勞工、將盈餘回饋到勞工身上,以刺激消費、形成良善的循環[67]。
休假日例假日: 一例一休爭議 勞動部承諾保障勞工權益
1984年的《勞工標準法》是台灣勞工改革的支柱,而總的來說,其條件和標準相對公平。 勞動基準法於民國73年7月30日公布施行,已歷經數十年,不斷調整與修正,為勞工權益增添更周全的保障,使勞資雙方都能獲得該有權利與完善職場及勞動環境,共創雙贏局面。 鍾文雄補充,許多HR詢問,「例假日一定在週日嗎?休息日一定在週六?」答案是不一定。 休假日例假日 他舉例,像是之前待過的不動產業,例假日便是在週三,而博物館、圖書館等則多在週一放假。 依照產業別的需求不同,可以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上註明,約定的例假日與休息日為何日即可。 簡單的判別依據,以整月168小時做依據,如果例假日工作時數是在168小時之內的話,那就不用算至一個月加班46小時的範圍內,如果有超過,就要計算在其範圍內。
如同文章第一段落所提到的,一天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2 小時,因此以一天正常上班 休假日例假日 8 小時來說,加班時數不可以超過 4 小時。 而勞工在平日、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國定假日與特休)加班,則分別有不同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也因為國慶日屬於法定休假日,實務上的薪資計算雇主除須依法給假之外,若萬不得已需要員工於當日(或補假日)出勤,該如何給付薪水? 相關計薪和給假注意事項,《104職場力》參考勞動部公告訊息,為您整理如下。
休假日例假日: 公司
大家對加班費的印象通常是用「時薪」計算,這樣的說法並沒錯,卻不夠精準。 2023 年中秋節為 9/29(五),與 9/30(六)、10/1(日)合併連休 3 天。 妊娠3個月內流產之勞工,選擇請性平法流產假者可不給薪,但不得扣發全勤獎金;選擇勞工請假規則之普通傷病假者,半薪並不得扣全勤獎金。
- 而勞工在平日、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國定假日與特休)加班,則分別有不同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 所謂的一例一休,「例」指的是例假日、「休」指的是休息日,此次勞基法第 36 條修法,每 7 日應有 1 日例假以外,新增了 1 日的「休息日」,最大的差別在於,雇主不得要求勞工在例假加班,而休息日可協調勞工出勤,但雇主要多發給勞工加班費。
- 2016年11月14日,國民黨文傳會副主任委員胡文琦說,蔡英文推動《勞動基準法》修法,推的是一例一休,卻謊稱推的是“兩例”,然後宣稱一例一休比公務員的兩例條件更優,人民當然想上街掀桌抗議[101]。
- [34]同日,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批評,民進黨過去以「委員會中心」為國會改革的核心,但民進黨此舉顯然與此核心背道而馳[35]。
- (1)勞動基準法第49 條規定, 女工不得於午後10時至翌晨6 時之時間內工作,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且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 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即可使女工於夜間工作。
- 雇主不得拒絕勞工因照顧自主健康管理的家庭成員所需的請假,也不能扣發全勤獎金、影響考績、解僱或執行其他不利於勞工的處分。
- [28][29][30]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和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皆表示應先開公聽會再審查,主張會議通過的審查無效;親民黨也對於初審通過表示遺憾。
- 勞動部說,新規定預計10月6日公告、8日實施,當天家有新生兒的勞工即適用,但若孩子是在6、7號出生,在原規定下請假區間會跨到8日,若其未在產前請,陪產假請求權可適用新規定。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根據 勞基法第 2 條,勞工的工資是指所有因為工作所獲得的「經常性報酬」,包括工資、薪金,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支付的獎金、津貼、任何其他名義的報酬。 2017年4月24日,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勢普查處副處長潘寧馨說,較難從就業市場與失業率看出一例一休對勞動市場的影響,但本年1至2月加班工時僅較2016年同期微增2.6%,本年1至2月加班費增幅12.5%為七年來最高,顯然加班工時、加班費、受雇員工人數會有影響[71]。 2017年3月22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本年1月薪資與生產力統計:受廠商發放年終及績效獎金影響,1月含固定月薪、獎金、紅利及加班費等薪資,平均每位受雇員工可領到新台幣93144元。 外界批評,主計總處公布薪資「平均數」,無法完全反映真實情況[68]。 至於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本為46小時,《勞動基準法》新制施行前後並未曾調整更動,部分人士認為每月加班時數上限從70小時調降為46小時,係對於法令有所誤解,特予澄明。
2017年4月20日,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在桃園市議會發表工作報告,接受議員黃婉如質詢時承認,一例一休實施後,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桃園市各區公所、甚至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本身都因超時工作被開罰,目前也有單位提出訴願[70]。 2017年3月22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本年1月薪資與生產力統計:受廠商發放年終及績效獎金影響,1月含固定月薪、獎金、紅利及加班費等薪資,平均每位受僱員工可領到新台幣93144元。 2018年12月28日,蔡英文與媒體茶敘時說,年輕人對一例一休不滿意,但「我們不能做到完全他們所要求的」,因為還要考慮到轉型的中小企業能不能追得上新的勞動標準。 她呼籲年輕人,「如果他們平心靜氣看看,或許我們做得不夠好、不夠多,但是我們真的很盡力地在做;在我們做得到、在國家可以負擔範圍之內,我們都盡量地想辦法,來讓年輕人的生活負擔可以降低點」[62]。 休假日例假日2023 2017年11月27日,一例一休再修法前夕,台灣勞工陣線系統的勞動部政務次長廖蕙芳請辭獲准,前臺北市政府秘書長蘇麗瓊接任勞動部政務次長。
但林昶佐說,蔡英文政府能推動年金改革、轉型正義等議題,勞動政策追隨馬英九政府的真正原因是「勇氣不夠」[83]。 2018年12月17日,民進黨全國黨代表陳筱諭投入2019年臺南市第二選舉區立法委員缺額補選黨內初選,在台北市五院附近高掛廣告看板「還我七天假」直批一例一休,認為一例一休修法失當使勞工與年輕人對民進黨失去信心[56]。 2019年1月9日,陳筱諭抨擊民進黨黑箱作業護航前勞動部次長郭國文贏得黨內初選,宣布退黨、以無黨籍參選[57][58]。 休假日例假日2023 2017年10月30日,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勞動部法規會委員邱駿彥參加勞動部法規會委員會議,外聘委員都認為行政院版《勞基法》修正草案不可行,會議主席、前勞動部政務次長廖蕙芳指出「一定要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