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臨時請特休6大優點2023!內含員工臨時請特休絕密資料

Posted by Jack on August 30, 2022

員工臨時請特休

其中,滿1年之7日特別休假,不因勞工於年度內離職而變成為只需比例計給,勞工仍有7日之權利,若還有6日未休,便須折算6日工資給勞工。 員工臨時請特休2023 一旦特休因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沒休完,沒休完的天數,雇主要依法發對應天數的工資。 若為辭職、裁員等因素導致契約終止,雇主也必須以未休之天數發放工資。 員工臨時請特休2023 相對於病假或事假,特休決定權在於員工,公司不得拒絕勞工的特休請求,也能不能因為員工請特休而有任何不利處分,更不能扣全勤績效。 為提供事業單位就在外工作勞工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勞動部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及「居家照顧服務員轉場工時紀錄指導原則」供各界參考。 勞工申請特休不需具有理由,許多公司或雇主會要求填具申請假別理由,但是即便如此,公司仍不得因無任何理由而拒絕勞工申請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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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企業則應該在工作規則或請假辦法中規定勞工應事先在一定期日前請特別休假;且在不准特別休假時,應附上妨礙企業正常營運狀況的具體理由,以避免訴訟的風險。 基於否定說的論理與分析,個人比較傾向於接受否定說的見解。 因此,就本件案例的問題解答,應該是:雇主不能未付理由,直接駁回勞工特別休假的申請;因此,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以勞工連續曠工三日為由,將勞工解僱,並不合法。 某日,勞工填寫假單申請特別休假三日,遭其主管不附任何理由而拒絕;但勞工仍然逕行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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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常發生這類的事情,其實這樣的做法已違反,你能做的是提出正確的做法,理直氣和地向上說明合法的規定,來避免權益被剝奪。 員工如果有要事必須親自處理,而且理由正當,應有請事假的權利,雇主不可以任意拒絕,而依法員工有14天的事假可請,並不會因年中到職按比例減少事假天數。 排班方式除了可選擇一例一休正常排班,法令還有彈性工時規定讓雇主排班更有彈性,但也要留意每日、每週工時的天花板,還有最低休假天數的規定,以免觸法! 下方2篇文章舉餐飲、百貨等服務業適用的四週變形工時規定,並分享實際排班的小訣竅,供各位老闆和店長們參考。 相信大家在學生時期或多或少都有打工的經驗,但身為工讀生,其實很多時候並沒有好好了解自己的權益;而若你身為雇主,可能也經常因為複雜的法律規範感到頭痛,對於工讀生、兼職人員的雇用細節也不完全清楚。 📍 舉例:小青到職時便和老闆談好薪資為「底薪為24,000元、交通津貼1,000元、職務津貼3,000元」,假設小青預計做到11月底離職,除了特休已休完,當月份沒有任何請休假,則小青離職後應能領到全薪28,000元,雇主不能只給底薪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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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因為受訪者家中有超過一半比例的孩童曾經歷過腸病毒感染,考量到腸病毒有極高比例是在學校等群聚場合感染. 進而造成幼兒園及托嬰中心等學前教托育機構需採取停課等相關措施,對於家長也可能帶來生活上的不便,如工作上需要請假或須配合停課措施並待在家照顧孩子等,因此對於即將有疫苗上市的消息,多數家長也抱持樂觀的態度。 以今年的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來看,部分工時勞工的投保級距區分成11的等級,雇主應按照其實際領到的每月薪資總額來對照應投保在哪個級距,避免有高薪低報的情況。 打工時可以學到的社會經驗與交到的朋友跟出社會後的正式工作還是有很大的不同的,以前打工時就算沒有排班,還是會回去找找同事聊天,不像畢業工作後,一休假只想遠離辦公室並且落實「上班好同事,下班不認識」的精神。 另一種情況是,公司內部有其他的員工跟這位約聘人員從事同樣的工作,例如案例中 David聘用三位約聘業務同事,但同時間公司還有其他正職的業務同事,就代表這個「業務工作」是一種繼續性的常態工作,也不能簽訂定期契約。 所以,如果公司在一年的定期契約期滿後,在30天內續聘這位員工,法律就會認定這份工作是常態性的、繼續性的工作,那麼這位員工就算是你的正職員工,就不能簽訂定期契約。

員工臨時請特休: 雇主可拒絕員工申請特休,或要求特別休假須「事先排定」嗎?|法律小教室

由於請事假通常是基於私人理由,在正常工作時間未出勤,因此扣掉事假未出勤薪水後,每月薪資低於基本工資是不違法的。 💡 答案:在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中有提到「事假期間不給工資」,由於勞工請事假,當天沒有出勤上班,也未提供勞務,因此老闆當天可以不給薪,但不能倒扣薪水。 臨時請事假恐怕會對排班制的公司人力調度造成困擾,同事要幫忙代班也可能會感到錯愕,然而,生活中總可能有突發急事需要我們去處理,因此必須了解法令中對員工請事假的權利細節,以下用一個實際例子幫助你了解事假常見的相關問題相關規定。 與病假、事假最大的差異點,是特別休假並不扣薪、扣績效,且決定權完全在員工,可自由選擇工作日免除出勤義務,並且「無需說明休假理由」,雇主不得拒絕或給予任何不利對待。 但在法院判決見解並不一致的情況下,勞工在請特別休假時,仍宜先與雇主協商排定,以免遭受曠職或解僱的風險;企業工會若能將勞工有指定特別休假日、雇主只能以妨礙企業正常營運狀況的理由不准的條款,約定在團體協約上,更能保障會員的特別休假權。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5月21日台(85)勞動三字第116217號函。 在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中有規定,員工請假時應事先親自告知公司請假理由和天數,但如果遇到緊急事故,仍然可以委託別人來辦理,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可以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法律給予勞工請事假的權利,相對就會有應盡的義務,因此公司可以規定合理的提前請假天數規定,或要求員工補上證明,一般公司也都會訂定請假流程,因此員工也應盡力配合,若沒有依公司請假規則完成請假手續,實務上也是可能構成曠職,公司可不給薪,或依法終止雙方勞動契約(註2)。 若公司實在有急迫需求,需要員工在特休期間,取消休假回來上班。 據《104職場力》報導,蘇宏文律師指出,雇主除了有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外,應對勞工排定的特別休假日給予尊重,但若是特休碰上颱風假,這方面沒有明文規定是否得以銷假,因此需要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或是依照雇主工作規則或相關管理辦法而定。 月薪制勞工在休息日、例假日不需工作可照領薪資,因此員工如果將離職日壓在「休假日或國定假日」,雇主也是要照給當日休假的,不能因此將當天薪水扣除,因為沒給休假日工資就等同於未給付全額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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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內政部74年4月27日(74)台內勞字第302665號函釋,勞工請事假期間遇到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都應不計入請假天數內,也就是說遇到這些天數可以扣除事假天數,雇主也要照給薪。 🔸 案例二:也有法官認為事假並非是法律強制規定的例假或休假日,因此要判斷請事假是否合法,除了要考慮這件事情是否需要勞工親自處理,也要綜合考量勞工的工作性質、有無代理人以及是否會影響到公司的運作(註4)。 勞資雙方約定每月5日為發薪日,勞工若於2月20日離職時仍有6日特別休假未休畢,該6日之工資,如果未於離職當日發給,最晚也要在3月5日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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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若雇主真有急迫需求,則可進行「雙方協商調整」,但要特別切記!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因此原則上,雇主不可拒絕勞工在任何時候申請特休的權利。 若有曆年制和週年制的切換計算問題與需求,勞動部提供「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依據特休給假方式點選週年制、曆年制、學年度制或自行約定年度,即可試算應有之特別休假天數。 勞工的特休假規定在2017年修法後,新增了兩大鐵則,分別是雇主不得單方要求勞工請休,以及未休畢可遞延至隔一年度。 勞動部解釋,雖然勞基法第38條第2項的但書有保留協商空間,但「自己的假只能自己決定」,所以只要勞工不願意,雇主也不能強制勞工要排假,要不然都是算違反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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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特別休假係為給予勞動者平日無法實行的休息、旅行、文化活動或學習知識技能等所需之時間。 又關於勞工特別休假之權利,日本係採『形成權說』,即謂勞工只要滿足勞基法上特別休假取得之條件,就當然產生特別休假之權利,不必雇主之同意就可形成權利;但如有妨礙事業正常營運時,雇主得行使『季節變更權』以阻止形成之效果。 觀諸我國勞基法第 員工臨時請特休2023 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亦即雇主必須每年依規定給與勞工特別休假,此乃勞工當然的權利,因此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特別休假工作者,應加倍發給工資(勞基法第39條參照)。 可見我國勞基法前開各規定均在強調特別休假是屬勞工當然之權利,無須雇主允諾,應係採形成權說。 惟我國勞基法亦承認若勞工請求特別休假,如有妨礙事業正常營運時,雇主得行使『季節變更權』以阻止形成之效果,此觀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款規定:「特別休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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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於勞工與雇主間具有組織上之從屬性,勞工與同僚間亦處於分工合作之協力關係,因此勞工在行使特別休假權時,亦應本著誠信原則不得有妨害企業正常營運之作為。 又勞動基準法並未明文規定勞工行使特別休假權利時,雇主有准駁之權利,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 款「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之規定,其意當在於勞工提出特別休假期日時,勞資雙方針對是否有妨礙企業正常營運狀況為適法之調整。 因此所謂勞資雙方協商「排定」之意,應隱含著勞工擬休特別休假時,應事先在合理期間告知雇主,使雇主得容易調度支援人力。 於此意義下,雇主得在工作規則中要求勞工於合理期日前提出特別休假之申請。 「月薪制」是普遍雇主和勞工約定的薪資發放方式,到職時談好的薪水,原則上就是勞動契約的一部分,後續有沒有依照約定發給,除了是基本誠信問題,更是會涉及違法疑慮。 按特別休假是在平常休息日之外,每年給予勞動者某種程度之集中有給休假,使勞動者從日常之勞動生活中完全解放,用以休養其身心。

員工臨時請特休: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如同上圖的法令規定,基本上員工年資越久,會取得的特休天數也就越高,而自106年1月1日開始,年資較淺的勞工所能取得的特休天數也有稍微增加,對於現在普遍年資較短的勞動者而言,更有彈性去運用假期做自己想做的事(你可能會想說這不是用七天假換來的嗎,但這是另一個故事了…)。 有越來越多的新創公司給提供優於勞基法的特休天數,哈佛商學院的研究也發現, 一年特休超過11天的員工,工作績效上比別人高30%,更有間外國公司為了鼓勵員工好好休假,提供2萬元旅遊補助,並要求員工在旅遊期間不准回任何公司訊息或電話。 2016年12月6日修正2017年1月1日施行至今的勞動基準法第38條特別休假規定,經由各地縣市政府的勞動檢查仍可看到某些雇主不按法律規定行事的違章案例。 對勞工而言,特別休假制度不只是一項福利,更是勞工的法定休息權利,適時的休息有助於勞工恢復工作後所產生的身心疲累,保持應有的勞動力與戰鬥力。 根據 勞基法第 38 條,如果雇主需要勞工在已經排定的特休日出勤,需要事先徵得勞工的同意,並且比照國定假日支付 加班費。 Anna 和 Nancy 都在同一間超商上班滿兩年,雖然年資相同,但因為勞動時數的差異,特休計算的方式也不同。

許多公司會將月薪總額拆解成許多項目,例如:本薪、全勤獎金、交通補助、職務津貼、三節獎金等,而在人資實務領域中,這些項目又可區分為「固定薪資」與「變動薪資」,若雇主因為員工離職當月只做幾天,而只用底薪、本薪做計算離職薪水,恐怕會有少算薪資的可能。 三、 附帶提醒,若部分工時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完者,亦應折算工資,人資夥伴切勿因部分工時勞工之工時較少而認為不須給予特別休假或無庸折算工資,反而因小失大。 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經遞延而未休畢 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即應結清並折發工資,不得再遞 延至下一個年度。 4、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 ( 個別勞工 ) 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原請休年度工資 員工臨時請特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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