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薪2023必看攻略!專家建議咁做...

Posted by Dave on September 29, 2019

底薪

今天將帶你一起來了解基本工資和工資、底薪、本薪有什麼不同,如果你是曾領過低於基本工資薪水的上班族更要留意,公司是否因為誤會薪資結構中各項名詞的定義而因此算錯薪水,可以透過常見4種情況來確認當實領薪資低於基本工資時,雇主是否違法了。 底薪2023 📍 舉例:小馬在10月1日到職,老闆和他約定好每月薪水為36,000元,上班時間是週一到週五,休假日則為週六、日,且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出勤見紅就休。 然而,小馬突然因為母親生重病須辭去工作返鄉照顧母親,提出想要做到10月20日離職,則小馬離職時共可領到2,4000元。 對於每月工資不固定的勞工,投保薪資可用最近3個月收入的平均為準,對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申報投保薪資。 若是勞工領到的實際薪水低於基本工資,或許不一定是違反勞基法,可能是扣除了必須扣除的部分。

底薪

基本工資為勞動法令最低之要求,某程度也涉及企業薪資結構如何設計的問題,如何有效激勵員工也避免法令遵循增加成本即為一大學問,故建議雇主應按照上開實務見解審視整體薪資結構確保符合相關法令,另外勞工也應適當了解薪資給付的名目以及各種加班費、獎金之計算方式,以保障自身之權益。 勞工底薪低於基本工資並不當然違法,仍必須檢視勞工領取之其他獎金或津貼等給付是否為經常性給與,如該等經常性給與加計底薪後不低於基本工資者,則不會違反勞基法,如為全勤獎金、伙食津貼等,此等給付如屬於勞工工作之對價者,實務上常常都會被歸類為經常性給與。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故勞工每月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第四類則是「雇主計算加班費時以1.33或1.66計給」,黃維琛表示,《勞動基準法》規定須視延長工作時間的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或2/3以上,雇主若逕自將小數點後第3位以下部分予以捨去計算,一定會少算,少算就違反法令。

底薪: 基本工資常見問題

只要是屬於因工作獲得的報酬,包含底薪、加班費、各項津貼及獎金等,都應該要計算在內。 訴願人從事印刷等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 案經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於105年5月9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發現訴願人核算所僱勞工許君等人105年2月份至3月份延長工時工資,僅以底薪為核算基準,未將「全勤」及「獎金」等項納入延長工時工資計算基準,違反行為時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勞工加班費的給付標準是依勞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計算基準,雇主如僅以勞工的底薪作為工資計算,可以嗎?

  • 再來有民眾反映「雇主規定加班未滿1小時不給加班費」,黃維琛說,雇主給付勞工工資應計算至分鐘為止,若工作未滿1小時時間,仍可在換算為小時後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發給加班費。
  • 而勞工在平日、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國定假日與特休)加班,則分別有不同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 ♦民國111年9月14日發布,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6,4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76元。
  • 然而,小馬突然因為母親生重病須辭去工作返鄉照顧母親,提出想要做到10月20日離職,則小馬離職時共可領到2,4000元。

另外,很多勞工會好奇離職薪水什麼時候發? 雖然《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條有規定離職時薪水應立即結清付給員工,但實際上多半企業都會在離職月薪水發薪日發給員工,因此,雇主應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在到職日就和員工約好發薪日、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員工離職時也應該在約定時間內結清離職薪水。 若公司未依規定確實申報或調整員工的勞(就)保投保薪資及提繳勞退金,會影響勞工請領各項勞(就)保給付的權益,也會牽動未來領取退休金的金額;雇主被發現違法,不僅會因此受罰,還需賠償勞工所受的損失。

底薪: 底薪跟基本工资有啥区别呀?

要注意的是,所謂的獎金不是什麼名目都可以代表,如果操作不慎的話,是非常容易被認定為工資,還是得要全部加進去投保級距及加班費計算,這部份不可不慎。 大家對加班費的印象通常是用「時薪」計算,這樣的說法並沒錯,卻不夠精準。 勞基法第 30 條就規定,除了每天不能工作超過 8 小時之外,每週的工作時數也不能超過 40 個小時。

勞退金是由雇主每月提撥工資的最少6%到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但很多人不清楚,這邊的「工資」也包含... 如果勞工對於自身權益有疑問,或者遇到雇主違反勞基法的情況,可以透過勞動部提供的聯繫方式,撥打「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進一步向勞動部詢問或申訴。 黃維琛也特別指出,假如雇主要求勞工在表定工作時間提早準備,以銀行為例,銀行9點開門,但表定工作是8時45分,或是安排值日生下班後打掃等,一旦延長工時就該給加班費。 底薪 最後是「雇主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加班費」,黃維琛說明,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則為休息日;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時,無論按日或按時計酬都應依法加給加班費;只是仍有部分雇主誤以為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並無休息日加班費標準的適用,應特別留意。 2023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確定調漲為月薪26,400元,時薪176元,引發各界討論。 企業該如何因應這次的基本工資調整,請看本文詳解。

底薪: 公司

《勞基法》規定,工資是由勞資雙方議定,指的是勞工因為工作或獲得的報酬,因此只要是可以經常性領到的薪資項目都可以算是工資,包含底薪、津貼、獎金(勞基法第2條第3款),也就是說,常常在薪資單中看到的本薪、底薪低於基本工資並不違法,還必須加上其他「應發項目」來看。 但因為面試錄取時,老闆、人資通常不會向我們清楚解釋薪資結構的組成,每月領到薪資單時,你可能需要自行再確認薪水是否多扣或少發了。 只要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都應該計入「工資」的項目,但每一間公司的薪資結構不同,可能有些差異。 有些公司除了底薪外,可能還有加班費、業績獎金、績效獎金、全勤獎金、不休假獎金、伙食津貼、職務津貼…等,無論薪資的名目為何,這些都要計算在內。 但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的三節禮金,則是不列入工資計算。 勞健保費用會依照不同比率,分別由雇主負擔、勞工自行負擔(雇主通常會代扣)、政府負擔。

明年的基本工資已出爐,月薪為25,250元,時薪則調漲到168元,多數領超過基本工資的上班族可能會問「基本工資上漲和我有什麼關係?」先別急著離開文章! 一起打開薪資條,小編幫您一一拆解薪資單中老闆不會跟你說的小秘密。 虽然这个问题过去时间三年多了,偶然间看到了回答一下,可能刚开始找工作的同学有这个疑问。 了解这个问题需要先明白一个前提,就是薪资结构,一般情况下是底薪+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其他福利补贴(用人单位不同可能叫法不同)组成你当月的实际收入。 根據勞動部的資料統計,以基本工資投保的人口,有超過4成為外籍移工和打工族,是基本工資調漲的主要受惠族群,不過大部分的受薪階層,通常領取的薪資在一開始就已經超過基本工資,即使基本工資調漲,對他們的薪水並不會有太顯著的影響,因此才有基本工資調漲後,民眾卻感覺薪水沒有漲的情形。 答: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資低於調整後之基本工資者,應依法調整;但原約定之工資未低於新基本工資者,並無應比照該調幅而調升之規定。

底薪: 加班費時薪怎麼計算?一張圖表解決 6 大加班費計算問題

月薪制勞工在休息日、例假日不需工作可照領薪資,因此員工如果將離職日壓在「休假日或國定假日」,雇主也是要照給當日休假的,不能因此將當天薪水扣除,因為沒給休假日工資就等同於未給付全額薪資。 如果雇主不同意員工在假日離職,也只能協商調整,但自請離職的決定權仍然在於勞工。 許多公司會將月薪總額拆解成許多項目,例如:本薪、全勤獎金、交通補助、職務津貼、三節獎金等,而在人資實務領域中,這些項目又可區分為「固定薪資」與「變動薪資」,若雇主因為員工離職當月只做幾天,而只用底薪、本薪做計算離職薪水,恐怕會有少算薪資的可能。 不過,以上述老闆計算薪水的案例,究竟錯在哪邊呢? 對此,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王金蓉也回應,雖然工資是由勞雇雙方議定,並需經過勞雇雙方同意,但這起個案像是雇主單方面調整工資項目及計算方式,未有全額給付,已經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規定,可處2萬至100萬元的罰緩。 惟訴願人所提勞工許君105年2月份薪資明細,訴願人僅給付1,900元,顯有不足。

底薪

自今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月薪調整為25,250元、時薪調整為168元,也讓許多中小企業雇主的人事成本提升。 然而,日前卻傳出有連鎖餐飲老闆用一套「特殊算法」計算薪水,變相讓員工薪水反而越領越低,引起不少網友熱烈討論。 舉例:新人妹領月薪基本工資24,000元,其中包含全勤獎金3,000元,但新人妹當月請一天病假,除了扣除當日病假半薪400元,還扣除全勤獎金3,000元,導致她實際領到的薪水只有20,600元。 《勞基法》規定,勞資雙方約定的薪水不能低於基本工資,為的是保障勞工的基本生活和購買力,因此老闆和你約定的薪水,和約定後實際發給你的薪水,高於基本工資就不違法。

底薪: 加班費的時薪如何計算?

後者係為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 勞保局表示,只要是屬於因工作獲得的報酬,包含底薪、加班費、業績獎金、績效獎金、全勤獎金、不休假獎金、伙食津貼、職務津貼等名目,都應該要併入月投保薪資的申報範圍。 查訴願人之「全勤」係視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獎金」視員工表現給與,亦與勞工因勞務之提供而發放,自可謂勞務之對價。 故許君105年2月份薪資明細所載,底薪、全勤、獎金,均屬工資範疇,自應納入計算許君之延長工時工資。 只要是約定「月薪制」的勞工,不管何時到職、離職,或只做幾天、未滿一個月,都還是要依照出勤天數佔全月天數比例來計算離職薪水。 最常見的錯誤是少給「休息日、例假日」的薪水,只計算員工平日上班出勤的薪水(工作天數),這樣的算法就變成「日薪制」,和當初勞動契約談好給「月薪」不同,也會導致薪水短少情形發生。

現職員工在薪資變動時,可即時反映申報調整;對於每月工資不固定金額的員工,也應該要以最近3個月的平均薪資,去申報調整投保薪資及提繳勞退金。 勞保局指出,雇主應該按照員工每月的工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及提繳勞退金,每月工資總和的計算標準,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中「工資」的定義,對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規定等級的金額填報。 全勤獎金必須在員工全勤時方能領取,並不能算在固定薪資的一部份,因此若一位員工,在扣除全勤獎金後實領金額低於基本工資,則違反了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的計算也不能納入全勤獎金。 然前開案例所指之勞健保費用應為勞工自付的部分,如雇主與勞工約定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費從由勞工薪資中扣除者,依實務見解此屬違反強制禁止規定,該約定亦屬無效,且亦可能會違反勞基法基本工資、勞工保險條例或全民健康保險法等規定。

底薪: 基本工資

無論平日或假日,只要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就應依法給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但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不清楚相關規定而誤觸法令,勞動部因此統整5大加班費違法態樣,供民眾參考。 所以除了底薪之外,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的績效獎金等都要併入計算工資,納入加班費時薪計算的範圍,但年末分紅等獎金則因為不屬於經常性給與,就不算是工資,也不列入加班費平均時薪的計算。 勞保投保薪資是由投保單位按照員工的每月工資總和,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的金額等級申報月投保薪資。 TIPS:實務上有雇主會在面談時和新進人員談好「包含加班費」的薪水,當你以為可以領到高薪,入職時才發現是用大量加班換來的,因此在面試時不妨多做確認,拿到薪水時也可以稍加計算上班時數和領到的薪水是否成正比,確認一下若以基本工資來計算薪水,加上加班時數的薪水是否少給了。 📍 舉例:小青到職時便和老闆談好薪資為「底薪為24,000元、交通津貼1,000元、職務津貼3,000元」,假設小青預計做到11月底離職,除了特休已休完,當月份沒有任何請休假,則小青離職後應能領到全薪28,000元,雇主不能只給底薪24,000元。

底薪

答:基本工資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 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根據《勞基法》規定,即使基本工資有所調漲,勞資雙方原約定工資未低於新基本工資者,不一定要比照該調幅而調升。

底薪: 基本工資薪資項目

而基本工資只包含「勞工應自行負擔」的勞健保費用,因此員工領到的薪水若是扣除這部分後,低於基本工資的話,雇主是不違法的;但若是從員工的工資中扣除「雇主應負擔」的勞健保費用,導致勞工實領金額低於基本工資,雇主就會違反《勞動基準法》。 「月薪制」是普遍雇主和勞工約定的薪資發放方式,到職時談好的薪水,原則上就是勞動契約的一部分,後續有沒有依照約定發給,除了是基本誠信問題,更是會涉及違法疑慮。 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資雙方約定薪水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如果入職初期的員工還不確定工資是多少,可以先與公司雙方約定薪資,或比照同一工作等級的月薪資總額來申報。
  • 上開規定旨在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並維持其購買能力;對於工資在基本工資數額邊緣的弱勢勞工,尤其重要。
  • ♦民國107年9月5日發布,自108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3,1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50元。
  • ♦民國105年9月19日發布,自106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1,009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33元。

答: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上開規定旨在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並維持其購買能力;對於工資在基本工資數額邊緣的弱勢勞工,尤其重要。 底薪2023 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以下同)26,4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76元。 前者係指按月計酬者,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現為40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

底薪: 加班費的基礎,如何計算?什麼是經常性給與?工資與非工資的定義如何分辨?

除此之外,這位「慣老闆」更在公告寫道,因應政府2022年調薪政策,薪資給付調整如下:底薪25,250元、加班費每月1,550元、職務津貼每月1,700元、勞健補助每月3,000元、全勤加給每月2,000元等。 並且,請假將扣除全勤以及當日薪資,每日以1,500元計算。 那麼,哪些工作報酬要算在「每月工資總和」內呢?

基本工資調漲主要是受惠領取基本工資的勞工族群,通常大部分的受薪階級領取的薪資都已經超過基本工資,因此基本工資調漲對於非領取基本工資的勞工來說便沒有太大的感覺。 基本工資訂立的目的是保障底層勞工,例如:打工族、中高齡勞工等。 倘若,公司原本僱用的人員皆高於法定基本工資時,則無影響。 如果公司聘請的多是外勞或是較為底層的勞工,則會有較大的影響,在接下來的第三、四節將談到對人事成本的影響和企業該如何調整相關的支出費用。 2023 年開始,若是一般上班族的月薪低於 26,400 元,或者是工讀生、臨時工等時薪人員,在每天工作八小時之後,卻每小時領不到 176 元,雇主皆違反了勞動基準法,可對雇主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底薪: 底薪究竟是什么意思?

勞退金是由雇主每月提撥工資的最少6%到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但很多人不清楚,這邊的「工資」也包含加班費、獎金、津貼.....等除底薪之外的薪資,不論雇主用任何名目列報薪資,都要算在工資總和裡面去申報勞保與提撥勞退金。 其他例子如上述勞雇雙方約定雇主提供勞工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屬於工資的一部份時,例如約定雇主提供之膳宿費用為3000元,則勞工受領之其他部分工資加計該膳宿費用未低於基本工資者,按照前開函釋見解,即無違法之疑慮。 另外既然有約定該等膳宿費用屬於工資者,當然勞健保投保及勞工退休金之提撥上,或職災工資補償等計算上,自應該納入計算。 不過,假若雇主和你約定的每日工作時間本來就低於 8 小時,那麽只要加班時數沒有超過 8 小時的工時,就不適用於加班費的計算。 比方說,你和雇主約定的每天工作時間是 7 底薪2023 小時,老闆額外請你加班的 1 小時,還是會依照你平常上班的每小時工資計算,而不適用於加班費的時薪計算標準。

底薪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2 條規定,工資是指勞工因為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因此凡是符合勞基法所規定「工資」定義的項目皆可納入基本工資計算,包括工資、薪金,或是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給勞工的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予。 簡單來說,只要是因為工作而獲得每個月固定發放的報酬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 一、每月底薪26000、全勤2000、職務津貼2000、年資津貼3000,這樣加班費要算時薪不是以26000計算,而是以每月底薪26000、再含全勤2000、職務津貼2000、年資津貼3000之全薪計算。 二、公司每個人底薪都不同,加班費時薪也會不同,基於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由勞資雙方議定之,只要不低於該法規定之最低基本工資標準,這是合法的。

底薪: 「基本工資」定義是什麼?

♦民國81年8月13日發布,自8月1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12,365元,每日412元,每小時51.5元。 再來有民眾反映「雇主規定加班未滿1小時不給加班費」,黃維琛說,雇主給付勞工工資應計算至分鐘為止,若工作未滿1小時時間,仍可在換算為小時後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發給加班費。 例如加班20分鐘,換算為20/60小時計給加班費。

底薪

按勞基法第2條,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換句話說,每月固定發放的津貼、獎金,例如:全勤獎金,皆納入基本工資的計算範圍。 又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工資係指第2條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故工資非以底薪為限,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之給與,如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均屬「工資」之範疇。 基本工資只包含「勞工應自行負擔」的勞健保費用,因此員工領到的薪水若是扣除這部分低於基本工資的話,雇主是不違法的;但若從員工工資中扣除「雇主應負擔」勞健保費用,導致勞工實領金額低於基本工資,雇主就會違反《勞基法》,更多情況請看這邊。

基本工資是指勞工每天 8 小時、每週 40 小時的正常工作時間內,最低可領到的薪水報酬總額,不含平日、例假日、國定假日等加班領到的加班費。 既然經常性給與屬於工資之一部分,那麼工資當然包含底薪及其他一切津貼及獎金,因此加班費係以勞工實領工資之平日每小時之工資額核計,而非以底薪之每小時工資額核計。 若雇主以底薪來計算加班費,除勞工可依法追補加班費的差額外,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可處雇主新台幣貳萬元以上壹佰萬元以下的罰鍰。 勞基法規定加班費給付標準依勞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計算基準,有雇主想要僅以底薪計算可以嗎? 底薪 工資定義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含工資、獎金及其他名義經常性給予都算,因此都須納入加班費計算。

首先「公司可以規定加班只能換補休?」,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只要有延長工時,雇主就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才可規定實施補休,畢竟要考量雇主調度人力的問題,但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僅能換取補休。 目前一例一休的規定,也會影響到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勞基法第 36 條中規定,勞工七天內應該要有一天的例假日,一天的休息日,所以常見的作法是每週六當作休息日,每週日是例假日。 陳一二要計算加班費,則要以「底薪」、「午餐補助」與「全勤獎金」這三項加總計算,他的工資就是 43,000 元。 除此之外,以下4個情境是一般領基本工資勞工對於雇主給薪常遇到的問題,一起透過薪資結構來看看雇主是否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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