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參與《數位中介服務法》公開說明會討論的專家、民間團體、資訊儲存服務業者、線上平臺服務業者認為,該法恐傷害言論自由[9][10][11]。 業者自律外,政府單位若發現服務提供者依使用者要求所儲存或傳輸的訊息涉及違法內容或假消息,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法院如果核准,就能刪除或禁止其他使用者相關內容,在法院裁定出爐前,可先要求平台暫時加註警語;若事態緊急,更能在說明必要性的前提下,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由法院於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 由於網路產業關係到民眾的言論自由、隱私權,NCC對外再三強調對網路中介平臺的規範是以治理取代傳統監理,鼓勵中介業者自律或是透過產業共識的他律,處理中介平臺上的違法或不當內容,同時也賦予政府公權力,為減輕非法內容對公共利益的損害,得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暫時加註警語等手段,要求業者協助移除或限制接取內容,或暫時加註警語。 數位中介服務法內容2023 通常線上平台服務業者,就需要遵守約21項義務(基本8項、資訊儲存服務2項、線上平台服務7項義務、4項特別義務),若平台沒有刪除假訊息,經調查有違反義務不處理,最高能開罰100萬至1000萬元罰款,期限不改得按次處罰。 不過中介法草案也針對業者提供免責條款,要是平台上有違法內容遭用戶要求賠償,只要符合特定條件,就能免除刑事和民事責任。
中磊指出,近年企業級產品需求增溫,目前Wi-Fi6E占整體營收比重約3成,後勢可期。 周煒哲表示,基礎建設一直升級,終端殺手級應用不斷推出,是產業發展趨勢。 未來隨著台灣區域寬頻無線網路速度再提升,不僅有助虛擬實境(AR)、混合實境(MR)等3D虛擬影像應用落實,在智慧工廠應用也比較不會「塞車」。 測試驗證服務廠耕興總經理室特助周煒哲接受記者電訪指出,以前WiFi只有2.4及5GHz頻段可以使用;其中2.4GHz頻段有如「省道」,5GHz頻段像是4條「高速公路」,5GHz頻段有波段Band 1、2、3、4。 加上西門子也在發展充電設施,讓他更加理解到,每個人的綠能實際行動,其實有改善整個環境的影響力。 他相信,只要越多人使用(如電動車此類裝備),社會上會需要更多的再生能源;持續進行,就能改變整個生態系統,改變工業發電帶來的污染目前佔全世界發電一半以上的現況。
數位中介服務法內容: 【數中法爭議4-2】《數位中介法》草案引眾議 平台業者、NCC說法一次看!
美系外資法人分析,輝達是採用台積電CoWoS封裝的最大客戶,例如輝達H100繪圖晶片採用台積電4奈米先進製程,A100繪圖晶片採用台積電7奈米製程,均採用CoWoS技術,輝達占台積電CoWoS產能比重約40%至50%。 業者正面看待,表示未來隨著台灣區域寬頻無線網路速度再提升,將有助應用擴大,是發展邊緣人工智慧(AI)必走的路。 西門子數位工業提供全面性的服務,不只是資安,更包含永續 ESG 的推進。 有興趣的夥伴們,可以進一步關注西門子在此方面的推進與服務內容,幫助企業無縫整合內外部供應鏈資源、提升資安保護系統,走在 ESG 的先驅腳步上。 楊子慶說明,DEGREE 代表的是六大優先永續指標(Decarbonation、Ethics、Governance、Resource Efficiency、Equity、Employability),當企業要導入新概念,勢必面臨陣痛期。
另為保障使用者之權利救濟管道,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建立內部異議機制,及擇定爭議處理機構。 NCC表示,為更符合草案規範目的及範圍,經該會委員會議討論後,將原「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名稱修正為「數位中介服務法」,以突顯該草案係以提供數位中介服務者為規範對象。 NCC強調,不論境內、外業者,凡於我國提供服務,經認定具實質關聯者,均須遵守相關義務。 數位中介法成為侵害人民言論自由的討論,在近一兩日掀起風暴,「巴毛律師」表示,她稍微看了一下草案,其中最讓她感到疑慮的地方,就是「資訊限制令」,她指出,草案的第18條規定如果主管機關認為平台上面的資訊為謠言或是不實資訊且違反法律規定者,可以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法院專責窗口必須在48小時之內做出裁定。
數位中介服務法內容: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為何?
四是停止所有針對兒童的精準行銷廣告,以及不得基於用戶的宗教、性傾向、健康資訊、政治傾向等敏感個資而推播廣告。 五是將內容管理資訊透明化,包括每半年申報負責內容部門的員工數、各別專業領域,以及歐盟官方語言使用能力、運用人工智慧(AI)管理內容的程度等等。 三是賦予平台用戶更大權力,包括使用者條款必須寫得更易懂,移除用戶內容或限制觀看前須通知用戶並解釋原因,以及讓用戶可選擇不要從其個資演算而推薦內容。 同時,微軟的Bing和Google搜尋則依該法同樣標準被指定為「非常大型搜尋引擎」(Very Large Online Search Engines,VLOSEs)。
同時強調NCC將秉持開放態度,盼持續與各界對話,凝聚社會共識,共同精進草案內容。 (中央社記者江明晏台北29日電)NCC今天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業界人士表示,除了可確保網路服務不被濫用,肯定「內容是否違法仍要回到實體主管部會做認定」的機制,盼避免政府權力大過法院,免除干涉網路言論自由疑慮。 數位中介服務之提供具有與實體社會相同之特性,其涉及政府各部會之職掌分工,包括衛生福利、文化、交通、經濟、法務、內政、警政、教育、金融、公平交易、農業、選務及數位發展等,為排除數位經濟發展障礙,應透過公私協力方式,成立專責機構,以促進數位中介服務者自律環境。 同時鼓勵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以自律為主之自我約束方針,訂定自律行為準則並加入協同自律機制,透過多方利害關係人溝通參與,以有效推動並落實在產業自律先行的條件下,輔以他律及法律三律共管監督,藉以維繫網路環境良好運作。
數位中介服務法內容: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意見徵詢
歐盟官員表示,處罰機制的運作將與歐盟「反托拉斯」(anti-trust)機制類似,這方面歐盟已有足夠經驗,而6%全球營收的罰款上限也與反托拉斯法規相同。 歐洲聯盟(EU)即將於25日實施嚴格的「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該法案被認為是社群媒體興起以來最嚴格的規範之一,將對全球多家數位巨頭實施監管,以杜絕違規行為。 不僅如此,若屢犯不改,罰則甚至可能從企業結構下手,強迫受罰對象進行結構重組、拆分脫手部分業務。
- 范栩更直接點出,工業網路安全不是只有技術方面,而是要從企業管理的大方向思考 —— 包含流程與人員都必須全面考慮,一切都是環環相扣。
- 換言之,25日起就會有19家跨國網路企業成為第一批受該法規範的對象,包括Google旗下的Youtube和遊戲、地圖及購物平台、Meta旗下的臉書(Facebook)和IG,以及母公司在中國的阿里巴巴國際版「速買通」(AliExpress)、抖音海外版TikTok等17家網路平台。
- 此外,日本索尼(Sony)、力成、美國德州儀器(TI)、韓國SK海力士(SK Hynix)等,也布局先進封裝產能。
- 隨著新法在25日生效,眾人將密切關注各大平台是否遵守相關規定,以及「數位服務法」對歐洲網路環境的影響。
- 此外,前述19家大型企業也須向歐盟執委會繳交最高不超過其全球營收0.05%的《數位服務法》實施經費。
- 台廠也積極布局2.5D先進封裝中介層,台積電在4月下旬北美技術論壇透露,正在開發重布線層(RDL)中介層的CoWoS解決方案,可容納更多高頻寬記憶體堆疊;聯電在7月下旬法說會也表示,加速展開提供客戶所需的矽中介層技術及產能。
在此基礎之上,並與既有規範相互配合,強調跨境、跨產業、跨政府部門之共同參與,使既有之實體規範得以有效適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29)日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希望透過多方協力參與網路治理,保障數位基本人權、促進資訊自由流通,建立自由、安全及可信賴的數位環境。 相較於過去,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數位中介服務業者提供救濟機制,多仰賴業者服務規範的自主決策,此次中介法草案採納國際上的聖塔克拉拉原則,該原則主要精神為要求中介服務業者執行程序透明,並且提供使用者救濟的管道。 數位中介服務法內容 NCC聲明表示,外界對於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質疑,目前僅只是初版,政府也會審慎評估各界建議,對於個別業者盼善盡社會責任,因營運成本致難以配合草案義務等意見,會繼續討論相關規範、執行方面和專責團體與議題,也會持續收集各方平台意見將充分考慮,一併檢討,針對部分非營利、較小型的業者,亦將考量免除或減輕其義務。 根據NCC觀點,想建立自由、安全及可信賴的數位環境須落實三要件:業者自律;政府部門有權向法院聲請下架違法與不實訊息,並要求業者加註警語;成立專責機構,促進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自律。
數位中介服務法內容: 中介法引社群怒火!網噴:私聊也要管
在法院下裁定前,如果機關若認定為不實且違法訊息,可以要求業者對特定訊息加註警告標誌。 因此被認為新法意圖管制所有網路平台「行政部門認定的不當言論」,包括網路平台、雲端儲存空間,甚至網路通訊的基礎建設。 自從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公開「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後,同時也找來 PTT、Dcard、臉書、LINE 和巴哈姆特等網路平台業者參與公開說明會,也引起網友討論和反彈,大多數網友擔心台灣言論自由沒了! 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平衡城鄉差距,為通訊傳播基本法揭櫫之立法宗旨。 隨著全球資通訊科技發展及產業匯流趨勢,通訊傳播科技傳輸速度大幅提升,藉由公眾電信網路設置之普及與行動終端連網裝置蓬勃發展,民眾已普遍透過個別要求,使用藉由電子方式遠距提供之數位格式之服務。 其中,尤其是線上平臺服務,已不再只是單純利用各項服務,而是得以一同參與、互動、形塑服務內容之提供;因此民眾使用數位中介服務,已為日常生活的組成部分,同時也為民眾個人及社會全體帶來新的風險及挑戰。
- 負責低壓變頻器與伺服馬達的楊子慶產業發展經理分享,作為全球企業的領頭羊,西門子把將六大優先永續指標,定義出「DEGREE 框架」,鼓勵內外部共同往「營運碳中和」的目標邁進。
- 基於上述目的,目前草案要求提供數位中介服務的業者須遵守資訊揭露、公告服務使用條款、透明度報告等八項基本義務,不同服務類別,另有各自義務,如果違反規定,最重可處新台幣一千萬元罰鍰。
- 輝達財務長克芮斯(Colette Kress)在8月24日在線上投資者會議透露,輝達在CoWoS封裝的關鍵製程,已開發並認證其他供應商產能,預期未來數季供應可逐步爬升,輝達持續與供應商合作增加產能。
- 儘管NCC澄清中介法管理的對象並非包山包海,但主要規範的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依據草案的說明,數位中介服務指,透過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數位格式的聲音、影像、文字、數據或其他訊息提供的通訊傳播中介服務。
- 負責製程自動化的范栩副協理,業務範圍包含網路、控制器與儀表等內容,他表示在工業界,以往即有交換資料的需求,而隨著電腦網路與 IT 技術的發展,加上數位化浪潮,工業界開始思考把 IT 技術引進至 OT 領域,因此可以看到使用民生常見的 IT 方式被應用在工業系統當中。
- 為因應此類新興數位中介服務之挑戰,傳統通訊傳播法制自有因應匯流而調整之必要。
- [8]參與《數位中介服務法》公開說明會討論的專家、民間團體、資訊儲存服務業者、線上平臺服務業者認為,該法恐傷害言論自由[9][10][11]。
考量由法院核發資訊限制令有其審理程序,針對具有急迫必要涉嫌違法之資訊,非立即移除該資訊或限制使用者接取,公共利益將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各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且應釋明有核發之必要性,由法院於四十八小時內為裁定。 數位中介服務法內容2023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透明度與必要問責為促進網路環境正向運作之關鍵要素,營業資訊與服務使用條款之揭露係對使用者權益維護之基本保障,藉由發布透明度報告,除了明示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政策運作模式,更要求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於透明度報告納入依法律或其使用者條款所為之處置供公眾查閱,以昭公信。 此外,為完善安全港規範,透過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建立通知及回應機制,供任何人提出特定資訊為違法內容之通知,並強化通知機制之品質,加速防止違法內容流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亦應優先處理認證舉報者針對違法內容提出之通知。
數位中介服務法內容: 歐盟的平臺管制野心:數位服務法與數位市場法(上篇)
為適應數位中介服務轉換及創新之驅力,建構安全、可預測及信賴之網路環境,並維護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對於數位通訊傳播環境更應在政策及規範上進行優化,就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為一般性規範,以積極回應時代需要。 NCC強調,為保障使用者權益,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亦要求線上平臺業者對用戶施以停權或移除其貼文時,必須說明原因並提供方便的異議機制;另外,如提供線上商業交易服務時,必須取得並揭露賣方資訊,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針對規模較大之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該草案要求平臺必須每年進行風險評估管理,並於必要時接受外部獨立稽核,以確保潛在風險有效控制、法遵與自律機制之落實。 未來中介法上路後,平臺業者如果下架使用者的內容,翁柏宗指出,業者需做到3點義務,首先最基本的是,必需清楚說明下架理由,解釋違反哪一條社群守則或服務規範,其次是當使用者表達異議時,業者必需提供內外部救濟制度,最後是,平臺業者每半年或一年需公開透明度報告,讓公眾可以檢視問責。 2022年6月29日,NCC委員會議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數位中介法)草案[7],該法前身是《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數通法)。
雖然法案細節幾經諮詢調整,但其中始終不變的骨幹是瞄準線上世界的「守門員」(gatekeeper),也就是那些履遭指控壟斷市場、破壞競爭的世界級科技企業與線上平臺。 換言之,歐盟希望推出一套「預防性」規範,確保那些科技巨頭未來公平對待其他企業客戶,進一步保護、促進市場競爭。 另一方面,歐盟也認知到此議題包含一般消費使用者與企業的兩個面向,因此,除了以保護個人使用者為主軸的《數位服務法》之外,另外推出了保護中小企業的《數位市場法》。 經過長達半年的公眾諮詢期,歐盟執委會終於在2020年12月公告《數位服務法》草案,更加碼發布《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DMA)草案,主要目標對準了全球化科技巨頭,希望在確保公平競爭、維護創新環境的同時,保障個人使用者的隱私、安全,以及使用網際網路的權利。
數位中介服務法內容: 數位服務法
有影響力的網紅(比如陳沂)也紛紛複製貼上,最後,連市長候選人黃珊珊也提到「不當言論」,網友們,就被帶風向了。
台積電7月下旬也宣布斥資近新台幣900億元,在竹科轄下銅鑼科學園區設立先進封裝晶圓廠,預計2026年底完成建廠,量產時間落在2027年第2季或第3季。 數位中介服務法內容2023 邊緣運算(Edge Computing)是一種網路運算架構,即運算過程盡可能靠近產出資料的地方,藉以取得雲端運算的優點,進而最大限度減少異地用戶端和伺服器間,所必須產生的通信量。 西門子具備強大的整合能力,不只優化能源供應器以及硬體設備,再加上聯網、AI 大數據的分析,盡可能結合各個部門團隊,幫助客戶把耗能降到最低。 透過公司系統的最佳化分析,產品是否適用或替換都能被檢測出來,減少可能的資源浪費。 再進一步配合西門子的軟硬體,即能把產品的生命週期優化,往永續發展的目標前進。
數位中介服務法內容: 言論自由倒退嚕?一次搞懂數位中介法內容 他:小心無法出聲
2020年12月15日,歐盟執委會公告以《數位服務法》為主的一系列草案,這是歐盟在21世紀首度徹底翻修網際網路相關規範,迎來歐盟準備實質管制境內外網路的歷史轉捩點。 上述幾家業者只是簡單的列舉,因NCC只根據認定標準公告的指定線上平臺業者,不會主動區分其他業者屬於什麼類型服務,相信還有許多潛在業者受到中介法規範,但業者自己可能並不知情。 「己爸偶」也整理出能定義不當言論的主管機關分別為衛福部、文化部、交通部、經濟部、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教育部、金管會、公平會、中選會、數發部等,意即行政院下方,所有的行政主管機關,皆有定義「不當言論」的權力。
《數位服務法》的主旨是要求平台企業對於有害兒童青少年、不實資訊、仇恨言論、強迫推銷等網路內容負起責任。 對於違背該法的企業,歐盟的處罰方式可包括暫停該平台在歐盟境內運作,以及最高達該企業年度全球營業收入6%的罰款。 這19家企業今天起該做到的事可歸納為5項,包括在收到個別使用者通知或國家機構告知後,迅速移除根據歐盟法規及歐盟成員國法規所訂的非法內容,使用者條款必須寫得更易懂,移除用戶內容或限制觀看前須通知用戶並解釋原因等等。 如同GDPR,數位服務法亦祭出高額罰金,若極大型平臺違反法規,將面臨高達年度營業額6 %的罰鍰。 此外,若在歐盟調查下發現企業提供「不正確、不完整或誤導性的資訊」,罰鍰最高可能達到企業年度營業額1 %。
數位中介服務法內容: 歐盟規範線上內容「數位服務法」25日上路,強制科技公司積極監督數位內容
不可否認,以歐盟的政治地位與經濟實力推出此等法案,若確定成立必將重現GDPR當年之風聲鶴唳,事實上,光是現在的草案,就已引發各界熱烈討論。 下篇將彙整各家分析看法,一窺眾人對歐洲欲打造的數位未來,有何批評指教。 其次是設立專責機構,由多方利害關係人組成議事架構,一方面形成中介產業的自律共識,另方面扮演政府各主管機關與中介業者間的單一溝通窗口。 除了台積電,亞系外資指出,美國英特爾(Intel)、韓國三星(Samsung)等整合元件製造廠(IDM),以及半導體後段專業封測委外代工(OSAT)如日月光投控、艾克爾(Amkor)、中國江蘇長電等,也已布局2.5D先進封裝,這6家廠商在全球先進封裝晶圓產能合計比重超過80%。 台積電的2.5D封裝CoWoS技術,是將繪圖晶片和高頻寬記憶體(HBM)放在2.5D封裝關鍵材料中介層(interposer)之上、中介層之下再放置ABF載板的封裝方式。
國際上普遍認為連線服務與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等數位中介服務,具備重要「守門人」(gatekeeper)特性,認為應針對數位中介服務之行為加以規範,以達成建立安全可信賴之網際網路環境之效益;另一方面,考量違法內容藉由數位中介服務傳播對社會造成之影響力,提供此類服務者宜負有一定社會責任。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範疇之「平臺問責」(platform accountability)概念隨之誕生。 儘管NCC澄清中介法管理的對象並非包山包海,但主要規範的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依據草案的說明,數位中介服務指,透過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數位格式的聲音、影像、文字、數據或其他訊息提供的通訊傳播中介服務。 因數位中介服務相當廣泛,因此草案參考DSA的設計,將中介服務分為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資訊儲存服務3大類,其中資訊服務再分為線上平臺、指定線上平臺2小類。 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運用大數據及人工智慧等技術,對使用者進行個人化推薦為現今廣泛運用之核心商業模式,然該機制易被濫用,且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之商業模式具有規模大者恆大之傾向,有提升系統性風險之可能。 為因應此類新興數位中介服務之挑戰,傳統通訊傳播法制自有因應匯流而調整之必要。
數位中介服務法內容: 錯誤資訊 1. 中介服務法不包含不當言論
客戶的疑難雜症,由客戶服務部門負責排除,甚至還提供客戶 數位中介服務法內容2023 0800 的電話諮詢,第一線解決問題。 外部因應永續議題在全球各地的發酵,許多客戶都像西門子提出自己企業內部的改變需求。 西門子提供完善的數位軟體管理平台,縮短客戶在節能減碳數據應用的過渡期,更能監視並分析廠房人員的操作習慣與狀態,透過這些收集的數據,由內至外提升設備的節能與人員的效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規劃規管5大類平台,其中如Meta(臉書)、YouTube等有效使用者230萬以上的平台,可能被納入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若違反單一義務,最高可開罰新台幣1000萬元。 他表示,中介法草案的目的是希望建立數位中介服務的社會問責,並引入多方利害關係人共同維護網路環境及溝通平臺的專責機構。 中介法類似普通法的地位,介接各部會作用法,由於網路世界是實體世界的延伸,因此網路上違法內容,由各部會依據作用法認定,並採納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由司法機關協助維護言論自由的最後裁定,要求社群平臺建立透明及內外部異議的救濟制度,讓使用者主張維護自己的權益。 對於該法國內外商業、非營利平台在說明會上全數出聲反對,據臉書粉絲專頁「己爸偶」特別整理各代表說法。
數位中介服務法內容: 使用者條款
歐洲政治新聞網站《Politico》將19家企業今天起該做到的事歸納為5項,一是在收到個別使用者通知或國家機構告知後,迅速移除根據歐盟法規及歐盟成員國法規所訂的非法內容;二是繳交前述的風險評估報告,負責審查的會計公司將提出認可或進一步建議。 有記者詢問企業界是否抱怨強制收費,前述官員強調,重要的是將網路平台內容從過去未受規範的領域移往受規範的領域,而「納稅人不應該為需要規範的領域付錢」,就像電信商也要向政府繳費,企業沒什麼好抱怨的。 換言之,25日起就會有19家跨國網路企業成為第一批受該法規範的對象,包括Google旗下的Youtube和遊戲、地圖及購物平台、Meta旗下的臉書(Facebook)和IG,以及母公司在中國的阿里巴巴國際版「速買通」(AliExpress)、抖音海外版TikTok等17家網路平台。 歐洲聯盟(EU)領先全球推出監管網路內容平台的《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DSA)在去(2022)年11月生效,今年4月25日將每月活躍用戶數逾4500萬的平台指定為「非常大型網路平台」(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s,VLOPs),並給予4個月緩衝期。
NCC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涵蓋了中介服務提供者資訊揭露、公告服務使用條款、提出透明度報告等一般義務。 針對網路上的違法內容,草案要求業者必須建立通知及回應機制,以供任何人通報違法內容。 數位中介服務法內容 如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認定網路上有違法內容散布,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移除或限制該違法內容接取。
數位中介服務法內容: 數位部宣布開放WiFi 6E頻段 AR、VR傳輸速度將加快
數位中介服務法能視為台灣版 DSA ,要增強數位中介服務規範,同時也要效仿國際要求中介服務都要具備「守門人」(gatekeeper)特性,針對數位中介服務加以規範,達到建立安全可信賴網際網路環境,同時也能符合平台問責概念。 NCC說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係因應網路自由、開放、跨域、多元之特性,依網路治理精神而擬定,強調業界自律先行,鼓勵納入多方利害關係人之意見訂定自律行為準則。 另外,鑑於網路服務型態及內容不斷演進,快速變化,礙難單靠法律能詳盡、即時處理,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規劃籌設一專責機構,作為網路議題研商溝通之協調平臺,結合產官學民等多方專業能量與意見,促進彈性可行之跨域合作,推動資訊素養,提升網路治理效能。 NCC說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共計11章,包含:總則、維護資訊流通之基本原則、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責任及免責事由、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一般義務、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之特別義務、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之特別義務、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之特別義務、公私協力合作、專責機構、罰則及附則。 范栩更直接點出,工業網路安全不是只有技術方面,而是要從企業管理的大方向思考 —— 包含流程與人員都必須全面考慮,一切都是環環相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