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但請留意,公司選擇「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並取得八週變形工時資格之後,必須完完全全比照出勤。 若擅自變動排休日的安排,可能會被視為未確實比照出勤而喪失八週變形工時的資格。 不過這時候我們便產生一個疑問,假如是固定能週休二日的企業,但只有在有參展、舉辦活動或其他特定需求期間需要調整勞工的休息日時,仍然要依照上面的方式滾動式排班,抑或是可透過勞資雙方協議,說好未來在特定需求期間再約定週期,並在該週期內調整例假與休息日即可?
- 註:依中華民國85年12月27日修正施行前第3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如製造業、營造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大眾傳播業),除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
- 細讀前揭函釋,應可理解為:基於變形工時制度調整工作時間之第9、第10小時,為自其他工作日彈性調移而來,並不影響其勞動契約之月薪內涵乃「每月30日、每日8小時」之本質。
- 因此比照政府機關出勤的企業仍然需要變形工時制度、也仍要遵守資格取得的程序。
- 最終結果為醫院敗訴,須付給該護理師加班費及資遣費共15多萬元(註1)。
- 週期不連續,有可能造成例假、休息日數量短少,而因加班費未給足而違法。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部說明,如果民間企業欲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之出勤模式,可透過「8週彈性工時」之實施調整工作與休息日。
變形工時勞基法: 勞動名詞大對決:四種類型教你看懂勞動契約
事業單位能與勞工協議,將2週內2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到其他工作日,但分配的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也就是說單日的正常工時最高可以到10小時,但相對的,2週內一定有某天的正常工時最高只能為6小時。 變形工時因應各行業性質的不同,可分為二週、四週、八週變形工時,企業可將工作時間挪移(工作日的時數分配到其他工作日),但總工時不可增加,原則上總休假天數也是沒變的。 至於三種變形工時該如何合法的挪移工時排班,小編之後會再寫其他文章介紹。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勞基法變形工時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只是一旦有調移的需求,則「交代變形週期的起訖」就是必要條件(才能檢視調移結果有無符合變形工時的規範)。
變形工時勞基法: 需求條件
最終結果為醫院敗訴,須付給該護理師加班費及資遣費共15多萬元(註1)。 2.但請留意,公司選擇「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並取得八週變形工時資格之後,必須完完全全比照出勤。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 安特羅/國光腸病毒71型疫苗的第三期臨床試驗尚未完成,根據仿單上初步安全性資料顯示,安全性資料樣本數為1,266人,觀察到的不良反應同樣包含紅腫、疼痛現象,偶爾有食慾不振、嘔吐、發燒等症狀。
- 主要適用:綜合商品零售(如超商、超市)、醫療業、加油站、銀行業、保全業、餐飲業及公務機關等行業,詳細適用行業請參照勞動部指定適用四週彈性工時制度的行業。
- 但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外訂有常稱為「變形工時」(或稱「彈性工時)的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不過適用產業即便要行使彈性工時,仍應獲得勞工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依各該規定實施彈性工時。
- 另還有「以價制量」的功能,也就是休息日出勤,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到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則都給十二小時。
2.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 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變形工時制度乃考量到不同產業對於工時可能有不同需求,並非是讓雇主刻意規避加班費之產生,故變形工時制度之執行需確實有其必要性,資方應與勞方充分溝通並解釋變形工時制度後,以雙方福祉為最大目的,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才可實施。 其次,由於假別有例假、休息日與休假等,各有不同的加班計算方式,強烈建議把這些假別都放在公司行事曆中予以公佈,尤其是某些企業的任務的需要會把這些假別挪移者,可避免勞工的誤會而產生勞資爭議。 但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外訂有常稱為「變形工時」(或稱「彈性工時)的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不過適用產業即便要行使彈性工時,仍應獲得勞工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依各該規定實施彈性工時。 所以修法方向是以上述法令為基礎,調整休息日與例假日加班的給付規定;未來實施一例一休後,休息日出勤工資,二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另給予一又三分之一,第三小時起另給予一又三分之二。 另還有「以價制量」的功能,也就是休息日出勤,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到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則都給十二小時。
變形工時勞基法: 勞基法變形工時: 變形工時是什麼,可以吃嗎?
也就是說,補休的選擇權在於勞工,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不領加班費只能選擇補休。 (2)二週變形的單週正常工時最多48小時,所以如果同時採用「日變形」和「時變形」,就無法將工作日集中於同一週;而四週變形同樣無此限制,集中工作日或積假均為可行。 1.關於四週變形工時的適用行業,「變形工時簡介」已提供查詢方式,此處不多贅述。 在說明四週變形工時制度之前,建議夥伴們先瀏覽「變形工時簡介」(排休制算變形工時嗎?照人事行政總處行事曆,就沒有變形工時的問題了嗎?一文搞懂 )、以及「二週變形怎麼變?」(「二週變形工時」概念搞清楚,排班時不再觸法! )兩篇文章,可更有利了解四週變形工時制度的變化。 譬如今(112)年春節10天連假狀況,透過8週彈性工時,將1月7日之原定休息日與1月20日之原定工作日對調、2月4日之原定休息日再與1月27日之原定工作日對調。
對此,勞政主管機關似乎並無公開的解釋令可供參考,因此我們也針對這個問題,發函給勞動部以取得解答。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當工作日的正常工時和工資都調移開了,當天無約定工時(無須出勤)、也沒有工資,形成俗稱的「空班」。 (不建議以休息日或休假稱呼,因為加班費計算略有不同) 3.
變形工時勞基法: 變形工時要如何排班才不違法?
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沒有切實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隨意調動,將會因「未確實比照行事曆」而失去八週變形工時的資格(除非企業原本就屬四週或八週變形的指定適用行業)。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變形工時勞基法 細讀前揭函釋,應可理解為:基於變形工時制度調整工作時間之第9、第10小時,為自其他工作日彈性調移而來,並不影響其勞動契約之月薪內涵乃「每月30日、每日8小時」之本質。 惟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1.輪班制要看每週例假和休息日的安排,平常不見得有變形;但是如果排休是以雙週或是單一月份為週期,或是為了訂單會需要調移休息日趕工,就會需要變形工時。 至於做二休二、做四休二,因多為一日正常工時10小時,都是二週變形工時的再變化,肯定需要先取得變形工時資格。
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其實對企業並沒有約束力,但對勞工來說,因為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的例假和休息日較穩定,政府樂見企業比照辦理。 然而政府行政機關排行事曆,常會為了國定假日而調移休息日形成連續假期(彈性放假),且這樣的休息日調移,有可能會超過二週變形的範圍。 為了讓願意比照政府機關出勤的企業不致違法,勞動部已經指定「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的行業,可適用八週變形工時制度。 因此,比照政府機關出勤的企業仍然需要變形工時制度、也仍要遵守資格取得的程序。
變形工時勞基法: 變形工時是什麼?要簽同意書嗎?國定假日、行業資訊懶人包
然而,需特別留意的是,部分工時勞工除非公司是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才可適用變形工時制度(註2),其他的狀況則不適用,因其工時已相較全時工作勞工短,能讓雇主彈性安排出勤(註3)。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且工作 4 小時,至少應有 30 分鐘的休息。 但為了配合不同行業有各自的排班需求,例如:觀光、餐飲、運輸業有淡旺季,或科技業不同時間點處理的訂單量會不同等情形,勞基法 §30 、§30-1 另訂有訂有 2 週、 8 週及 4 週變形工時規定,使雇主能有效分配人力。
換句話說,如果公司平時都遵循週休二日、不操作變形,僅因偶發狀況才有變形的需求(前後兩次變形需求至少間隔一個變形週期以上),可以等有變形需求時再畫變形週期班表;反之,若經常有變形的需要,則應畫出循環不斷的變形週期班表。 二週變形分成兩種變形方式,一種是「彈性分配例假和休息日」(底下簡稱「日變形」)、另一種則是「彈性分配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時間」(底下簡稱「時變形」)。 「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這句話,不是公司或老闆自行宣佈就可直接適用的。
變形工時勞基法: 什麼是「變形工時」?3種「彈性工時制度」
實務上,有些公司以週一為每週第一天、有些公司則以週日為每週第一天,均無不可。 一般上班族習慣把週日、週六當成一例一休,但其實例假、休息日並沒有限制要在週日、週六。 變形工時勞基法 變形工時勞基法 多數在假日生意較好的行業,如餐飲業,會將例假、休息日安排在週一~週五,這是可行的。
勞基法變形工時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 4週彈性工時指定適用範圍最小,但可以像2週彈性工時一樣,將4週內的正常工作時數( 即160小時)進行分配,讓單日正常工時達到10小時,同時每2週僅須給足2個例假,每4週有4天例假日與4天休息日就可以了。 而調整後單週正常工時不得超過48小時,但必須要有1個例假,而且週期內要有2天例假日與2天休息日,且不能使勞工連續出勤逾6日。 為順應潮流及社會環境需要,促進工作與家庭平衡,目前對於正常工時與休假之調整有「2週」、「4週」與「8週」三種彈性工時制度,而在各調整區間內之總工時是不變的,只是讓勞資雙方可以視情況酌情調整。 但有個小地方要注意,如果是實施二週或四週變形工時,且員工出勤當天的正常工時已經排定是 10 個小時,那麼他那天最多就只能加 2 個小時的班哦!
變形工時勞基法: 實施變形工時需要哪些條件?怎麼申請?
●班表F:是違法「日變形」,前二週僅有一個例假,常見於開放勞工自行排休或調班的公司,因勞工積假需求而集中排休調班。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由於目前我國規定正常工時為每週40小時、每七天需有一日做為例假日,故其實並沒有所謂強制「週休二日」、「一例一休」或「二例」,只要雙方合意即使每週只休例假,在正常工時未超過40小時內都屬於合法範圍。 1.可將四週內的正常工時數,調移到其他的「工作日」(不可調到休息日)。 ◎「時變形」基本概念:(口訣:一日正常工時10小時、一週正常工時48小時) 1. 可將二週內「二日」的8小時正常工時,調移到其他的「工作日」。
變形工時勞基法: 變形工時適用行業有哪些?如何排班?一圖看懂差異4週、8週、2週變形工時差異
3.如果公司的分支機構(分廠、分店)有獨立的會計帳冊,可以依照分支機構的主要營收項目,獨立判斷可適用的變形工時。 三種彈性工時制度中,以2週彈性工時適用範圍最廣,所有事業單位都能採行,但得分配正常工作時數的區間最短。 另外,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3.接收了調移正常工時2小時的工作日,則當日正常工時變成10小時,所以工作超過10小時才開始計算加班費;相對的,如果全日請假,若該假別申請單位以小時計,也會按扣減10小時計算。 變形工時勞基法 極端班表連同休息日加班,甚至有機會連續工作24天(不建議!可能影響勞資關係、或引起主管機關的關注!)。 為提供事業單位就在外工作勞工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勞動部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及「居家照顧服務員轉場工時紀錄指導原則」供各界參考。 近年來因產業變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類型日益增加,與傳統或固定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之型態不同,常有工作時間認定或出勤紀錄記載等爭議情事。
變形工時勞基法: 法令專區
勞基法變形工時 就如固定休週日、週六的公司,也並不會因為當月有5個週日,就影響月薪的的計算。 而除上開規定外,實施變形工時後之工作時數應於事前安排好並公開揭示,建議資方應清楚告知勞方變形工時之適用,以及增加的工時是由哪日調配,清楚解釋、告知工時挪移的狀況,乃雇主應盡之責任,切莫自行解釋、任意挪動工時,此為法所不容。 此外,因為受訪者家中有超過一半比例的孩童曾經歷過腸病毒感染,考量到腸病毒有極高比例是在學校等群聚場合感染. 進而造成幼兒園及托嬰中心等學前教托育機構需採取停課等相關措施,對於家長也可能帶來生活上的不便,如工作上需要請假或須配合停課措施並待在家照顧孩子等,因此對於即將有疫苗上市的消息,多數家長也抱持樂觀的態度。 主要適用:綜合商品零售(如超商、超市)、醫療業、加油站、銀行業、保全業、餐飲業及公務機關等行業,詳細適用行業請參照勞動部指定適用四週彈性工時制度的行業。
接收了調移正常工時2小時的工作日,當日正常工時變成10小時,所以工作超過10小時才開始計算加班費;相對的,如果請假,也會按10小時計算。 這種制度適用之事業單位每日正常工時上限並無改變,還是8小時,但勞資雙方可以協議,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讓調整後單週工作總時數最高達到48小時,但必須要有1個例假,而且每8週要有8天例假日與8天休息日。 我們在去函中列出了「滾動式週期」以及「約定特定週期」這兩種實施變形工時制度的方式與例子,想了解究竟主管機關認為一定要採滾動式週期來排定,或也可認同另外約定特定週期的方式來安排工作日與例休。 可惜的是這次勞動部依然並未正面回應,而是移交給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函覆。 變形工時(官方又稱彈性工時)是法令賦予雇主的彈性,針對工作時間無法如公務機關或一般工廠固定放假的單位,採用彈性調整工作時間的方式,安排出符合各單位營運型態的班表。 由於調整後之工時有別於一般勞工,(週工時40小時、日工時8小時、7天內一例一休)所以我們統稱這種彈性調整的方式為變形工時。
變形工時勞基法: 連續上班24天的秘密——談四週變形工時
疫苗的安全性往往需要透過大型的臨床試驗來測試,通常在第三期臨床試驗會有較多受試者參與,因此,疫苗的安全性可以透過「第三期臨床試驗結果」來了解。 根據高端腸病毒疫苗仿單以及其第三期臨床試驗的數據指出,受試人數共3,049人,觀察到不良反應包含:接種部位可能有紅腫、疼痛現象,偶爾有食慾不振、嘔吐、發燒等症狀;然而上述反應,僅為短暫現象,並可在數日內恢復,非常類似其他兒童常規施打的非活性疫苗常見不良反應。 因此空班日出勤前 2 個小時內費率為 1 又 ⅓ 倍,第 2 ~ 8 小時給 1 又 ⅔ 倍,第 9 ~ 12 小時給 2 又 ⅔ 倍。 安特羅/國光腸病毒71型疫苗的第三期臨床試驗尚未完成,根據仿單上初步安全性資料顯示,安全性資料樣本數為1,266人,觀察到的不良反應同樣包含紅腫、疼痛現象,偶爾有食慾不振、嘔吐、發燒等症狀。
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 雇主如使勞工於約定之正常工時外延時工作(加班),即應依該法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加班費)。 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基本工資及延時工資相關規定,可連結本部網站/常見問答項下查詢。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