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法律10大優點2023!(小編貼心推薦)

Posted by Tommy on August 5, 2021

錄音法律

A為了自保,偷偷錄下跟雇主協商、談話或爭執的對話內容。 雇主發現以後很不爽,憤而提告A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根據以下這些案例: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1789號、103年台上字419號、97年台上字734號刑事判決,都肯定私人錄音的證據能力。 反之,像上面說的「抓姦」,大多法院都不太承認這個目的,蓄意誘導對方(甚至用暴力逼迫對方自白)也不正當,這兩種情況都可能構成犯罪,不建議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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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身為談話的一方,錄音雖然不需要得到對方同意,但是仍需注意此一錄音行為不可以為了不法的目的。 常見的情況像是,丈夫懷疑妻子外遇就找通信社來監聽、錄音。 法院大多認為,配偶之間雖然親密,但仍有各自的隱私空間,不能因為是配偶就隨意監控與監聽對方,因此竊錄配偶的電話就構成刑法315條之1「無故」竊錄罪。 如果是為了蒐證,而錄下「自己」與他人的對話,「通常」不會構成此要件,但是錄下除自己以外的第三人與其他人的對話,這種行為是不可以的喔!

錄音法律: (一)首先,中華民國刑法(下稱「刑法」)規定如果無故以錄音竊錄他人非公開的談話,將成立妨害秘密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用以錄音的工具,例如錄音筆或手機等等,也會被沒收 ;

1.為了「紀錄」:就醫錄音,有時候可能是為了跟朋友分享與炫耀,有時候則是單純想透過這個方式,把生活紀錄下來,謹以此紀錄去了哪間醫院、見了哪位醫師。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訴訟方面擅長處理家事及繼承案件,自107年獨立創設喆律法律事務所迄今,已辦理超過500件上述類型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益及保障。 從上述案例來看會發現,偷錄音雖然有機會可以當作證據,但也有可能違法。 因此,到底要不要偷錄音,就需要請專業人士進行風險評估。

威力導演的 AI 語音轉文字功能適用於中文、日文和英文,完成語音辨識後可以自行修改字幕的內容,也可以分割或合併字幕,或是修改字幕的字型、大小、顏色、對齊方式和 3D 深度等,客製出最符合影片風格的字幕。 ●被威脅而分心:一旦知道對方在錄音,就有可能影響心情,以致無法記住症狀的描述,因為他一直在思考這項行為背後的目的性,最不樂見的就是不小心做出錯誤的診斷。 有了可以幫企業在地圖上建構資訊的工具,還有完成各式行銷素材的好幫手,餐旅業者仍有一個潛在的挑戰:客服。 正因為面對到人力短缺的窘境,第一線服務人員該如何在前線協助解決顧客疑問的同時,兼顧線上需求?

錄音法律: (一) 民事法院:不一定!

但若是為了發布網路公審、用以脅迫他人等,就可能有違法的問題。 錄音法律 請將錄音檔上傳到免費語音轉文字線上工具「MyEdit」上,系統就會自動進行語音辨識並產出逐字稿,你可以依照段落確認和修改逐字稿的內容,再選擇是要匯出包含或不包含時間碼的文字檔即可,非常適合用來製作筆記、會議紀錄或影片字幕等。 法院判決裡通常肯定「自保」這個理由,例如為了和解、傷害或毀損案件中自保而錄音存證,這時偷錄音不僅不違法,還可以拿來當證據使用。 根據案例,在刑事案件裡可以拿來當作證據的機會較高;在民事案件則有變數,像是為了抓姦偷錄的音檔,常常不能當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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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一個錄音的小舉動,就讓人感到心灰意冷,很可能讓醫師關閉「熱血模式」,打開另一個「依法行醫」模式。 〔健康頻道/綜合報導〕就醫時為了詳細記錄醫囑,或為了避免醫療糾紛,常有患者或家屬偷偷錄下醫師講的話。 奇美醫院加護醫學部主治醫師陳志金表示,雖然患者錄音只是想記錄、求心安、轉達等目的,但對於醫師來說,這行為已經破壞彼此的信任,進入互相提防,甚至是對立面的局面。 若想錄音建議在同意、知情、有善意目的與彼此信任的前提下進行,才不會得不償失。 A為了薪資的爭議與雇主鬧翻,跑到地方政府的勞動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

錄音法律: 錄音是否會觸犯個資法?

例如,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722號刑事判決,被告為了要抓姦,就在配偶的手機安裝錄音功能,竊錄配偶與小三的對話。 被告雖然主張自己是為了要提告妨害家庭才進行蒐證,但法官認為被告並不是通話的一方,就算目的有所正當,但不符合免責規定,因此判決被告有罪。 舉例來說,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第106年度自字第3號刑事判決中,被告在原告的診所任職,但是為了工作與薪資產生糾紛,為了在勞資調解與訴訟程序中能夠保留有利事實,便在與雇主(原告)對談的過程中偷偷錄音,以求自保。 這個案件中,每次的錄音,被告都是通話中的一方,法院認為被告又是為了保全訴訟證據,因此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的免責例外,因此判決被告偷錄音的行為無罪。 刑法的規定為妨害秘密罪,是為了保障談話當事人間合理的隱私期待,因此如果「自己」即為談話的一方,而不是錄下他人之間的談話,此時法院多認為對方沒有秘密受到侵害的問題,即使沒有得到對方的同意,錄下自己與對方的談話並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4]。 Dream提到: 至於妨害秘密罪 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 (妨害秘密罪)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今年40歲的小君患有腦性麻痺及重度多重障礙,接受「伊甸萬芳啟能中心」日間照顧服務已經20年。 小君平常和媽媽同住,不只日常生活相當依賴母親、母女倆的感情也相當緊密。 有次,小君在中心美藝班老師的教導下,畫出一幅名為「媽咪和我」的畫作,更表達了母女間深刻的羈絆。 缺乏身心健康及社會支持: 從事照顧工作就好比職場上班,不只中間需要休息、每過一段時間也需要好好放假喘息。

錄音法律: 什麼是「無故」或「不法目的」呢?

換句話說,法院認定在這樣的情形下,屬於有正當事由存在,並非偷錄,因此所取得的錄音內容就可以提出當作證據(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454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民法」「肖像權」屬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蒐集、利用個人資料,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規定,如有違反依同法第29條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依同法第41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3.有無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指有沒有將所錄影片擅自轉傳、公開、變造或作其他使用。

  • 就像小君媽媽面臨的兩難,到底是帶著照顧斷層的風險,繼續在家中與小君共同生活;還是為了給小君更好照顧,送到全日型的照顧機構?
  • 希望大家下次在拿起手機進行錄音前,能夠花個三秒思考一下這樣的錄音證據能否使用,以免舉證不成,還吃上刑事官司喔。
  • 完成語音轉文字逐字稿後,你可以點一下下載圖示旁的箭頭,選擇是要用不含時間戳記的純文字檔(.txt)還是包含時間戳記的字幕檔(.srt)匯出檔案,不管是要製作逐字稿還是上影片字幕都方便。
  • 「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蒐集、利用個人資料,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規定,如有違反依同法第29條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依同法第41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雖然這個錄者無意、覺得沒什麼大不了的動作,但可能會勾起醫師的可怕經歷,像是可能曾經被錄音提告,或聽過同事因為這樣而被告,所以馬上就會進入「備戰狀態」。 雖然錄音和解內容貌似可以保障自己(看法官見解), 但若有人受傷最好還是報警處理, 君不見前幾天的新聞-- "車禍私下和解 各吃3千罰單"... 註一: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希望大家下次在拿起手機進行錄音前,能夠花個三秒思考一下這樣的錄音證據能否使用,以免舉證不成,還吃上刑事官司喔。

錄音法律: 網咖被當旅館挨罰 法院撤銷

不過在實際個案中,照顧工作卻是全年無休、24小時不間斷,就算照顧者意識到自己能量減弱、甚至耗竭,也難以找到「補充性」或「替代性」的支援服務。 如此惡性循環,不只讓生活品質降低,甚至感覺前途黯淡,身心壓力與日俱增;另一方面,照顧者很容易下意識地忽略自身的身心健康,最終,只會形成照顧者與被照顧者各方面都缺乏支持的雙輸局面。

  •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因此,若竊錄被認為係「無故」,則可能觸犯本罪。
  •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合理目的或根本是非法目的,偷錄音就構成刑法「竊錄罪」以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違法監聽罪」。
  • 至於公共利益的認定則需依個案情形分別認定,實務上法院曾認定與人爭執時錄影他人衝突之證據、以行車紀錄器錄影交通違規檢舉及為維護住宅公共安全,錄影蒐證足以影響住戶安寧之行為等,均屬公共利益範圍,而可錄影蒐證。
  • 在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另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
  • 薩波尼科夫隨後指出,這部影片根本不是在前線所拍攝,而很可能是拍攝於莫斯科郊區,只是俄國官方為了駁斥「謠言」而偽造的影片。
  • 註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A:所謂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於自己人像加以使用之控制權利,屬於民法第十八條的人格權的一種,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但肖像權並非牢不可侵,司法實務上惟人格權侵害責任之成立以不法為要件,而不法性之認定,採利益衡量原則,就被侵害之法益、加害人之權利及社會公益等,依比例原則而為判斷;倘衡量之結果對加害人之行為不足正當化,其侵害始具有不法性。 但要特別提醒大家的是,在上述情形中,假設錄音時,自己也是對話的一方,當然也不會涉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問題。 萬一錄音的對象只有配偶與第三人,雖然上面的實務見解認為仍然不會有《刑法》第315條之一的刑事責任,但可能還是會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的刑事責任,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目前實務見解認為,如果是在探知配偶有沒有外遇或通姦的情形,就不是「無故」錄音。

錄音法律: 影片語音轉文字軟體推薦

例如如果是財產權訴訟勝訴之目的,長時間、廣泛地不法竊錄相對人或第三人的談話,即有可能被認為違反誠信原則,且嚴重侵害遭竊錄者憲法所保障之隱私權,而否定該竊錄證據之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號民事判決參照)。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構成刑法第315-1條第2款「妨害秘密罪」;與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也構成通訊保障與監察法第24條的「違法監聽罪」。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註二):無故利用工具設備偷窺、偷聽,或透過錄音、照相、錄影、電磁紀錄等竊錄別人在非公開場合的舉動、對話、身體隱私部位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也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刑法對於無故以錄音或錄影的方式,偷錄他人的對話,確實設有處罰規定,即「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5條之一規定參照)。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因此,若竊錄被認為係「無故」,則可能觸犯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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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上面說的,在刑事案件裡可以拿來當作證據的機會較高,在民事案件則有變數,像是為了抓姦偷錄的音檔,常常不能當作證據。 因此,看你想要打什麼樣的訴訟去決定,以免冒險錄音卻不能拿來當證據,得不償失。 錄音法律 如果沒有合理目的或根本是非法目的,偷錄音就構成刑法315條之1竊錄罪以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的違法監聽罪。

錄音法律: 張孟權 律師/會計師 202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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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作為全球重要的雲端供應商,也早已經有了完美的對策,透過各種工具平台的打造或許能為餐旅業者帶來全新的場景應用與想像,解決因為缺工而無法應付的報復性旅遊消費力。 意外與疾病總是來的措手不及,許多父母親只好咬緊牙根,無怨無悔地把苦難重擔一肩扛起,但也因此瀕臨崩潰邊緣卻不自知。 錄音法律2023 如此一來,才能在雙重老化來臨時,正確的解決自己與家人所面臨的困境。

錄音法律: 照顧者

實務上,私下錄音能不能當成證據不可一概而論,不同的案例不同,在「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中,法院考量的因素也截然不同。 碰到任何糾紛,如果有正面對談的機會,通常我會建議把過程紀錄下來。 錄音法律 不過,如果對方不願同意錄音,視個案的情形,如果有自保的必要性、有打官司的可能性,只要基於正當目的,有時也建議冒險偷錄音。 嚴格來說,偷錄音的行為「在理論上」很可能同時構成刑法竊錄罪及通保法違法監聽罪,而後者的刑責比前者重很多,而且後者是公訴罪;但觀察近幾年實務判決,多數判決只有論述到刑法竊錄罪,論述到通保法違法監聽罪的判決反而是少數。 國外的例子只要是當事人(i.e.不是第三人)都可以不分場合,在無須告知前提下錄音/錄影而不會觸犯妨害秘密罪(當事人自然不符合他人的定義),但無故公布錄音/錄影內容的話還是會有問題的.... 錄音法律2023 另一常見的搜證方式是翻拍他人的手機內line對話紀錄,這類行為也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罪。

私下偷錄音,是實務上最常見的保全證據方式,其目的無非就是未來訴諸訴訟時可以提出,但私下的錄音證據,是否當然具有證據能力? 舉例來說,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1789號、103年台上字419號、97年台上字734號這些刑事判決,都肯定私人錄音的證據能力。 也就是說,這些偷錄音取得的對話紀錄,可以在法庭上當作證據使用,法官可以用作判有罪的理由。

錄音法律: 民事

依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謂。 錄音法律2023 二、錄影部分錄影蒐證如果是針對人的行為、動作等拍攝,則要考慮肖像權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適用。 所謂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於自己人像加以使用之控制權利,屬於民法第十八條的人格權的一種,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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