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6日,國民黨推出募款撲克牌「民進黨幹話撲克牌」,黑桃A為蔡英文所稱「勞工永遠是民進黨心裡最柔軟的那一塊」[111]。 2016年11月4日,社會民主黨發言人呂欣潔說,民進黨這半年來的轉變令人傻眼,不知道民進黨受到什麼威脅而要用這麼強硬的方式砍除勞工權利,寧願得罪千萬勞工也不願意去溝通,無視勞工與青年的抗議,反而每個月都跑去跟工商大老聚餐密會談條件,逼迫勞工最後要用絕食來阻擋一例一休法案[100]。 2017年1月26日,《新新聞》報導,多數綠營立委與輿論都認為,蔡英文政府為了改革而開了太多條戰線,「尤其一例一休加年金改革,完全掀起社會對立、與撕裂台灣人民」[91]。 2017年7月14日,蔡英文於民進黨縣市黨部主委聯誼會中表示,她是法學博士,但她研究一例一休的修法之後覺得非常複雜,「很多法條看3遍也看不懂」[59][60][61]。
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基本工資及延時工資相關規定,可連結本部網站/常見問答項下查詢。 如同文章第一段落所提到的,一天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2 小時,因此以一天正常上班 8 小時來說,加班時數不可以超過 4 小時。 而勞工在平日、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國定假日與特休)加班,則分別有不同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對於這樣調整的企業來說,原先的休息日 12/27 變成了工作日、工作日 1/2 變成了休息日。 如果雇主要求員工在彈性放假的這天,也就是休息日 1/2 出勤,應該先徵得勞工的同意,並且比照休息日支付勞工加班費;若是勞工不同意出勤,雇主也不可扣全勤或是國定假日當日的工資。
休息日例假日加班費: 月薪制勞工 — 例假日加班費計算方式(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所以在「例假日」出勤上班,按照歸地雇主必須給予「一日工資」和「一日補假」,兩者缺一不可,需注意的是就算只有出勤幾分鐘也要以「一日」計算。 雇主如有使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之需要,須先事前徵求勞工的同意後始得讓勞工出勤,若是日原屬勞工工作日,則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若原屬休息日,則應以休息日計給加班費;若原屬例假日,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則不得使勞工出勤。 另外,如果是一例一休所謂的「例假日」,根據勞基法 40 休息日例假日加班費 條規定,沒有天災事故或突發事件,雇主是不得要求勞工在「例假日」出勤的,如果因為上述原因出勤,當日應該加倍給薪,並再予以補假一天。 而國定假日與特休假加班,與現行規定一樣,除了當日工資照給之外,需再加發 1 日工資。 第2種則是「休息日」,同樣的可能是假日,也可能是根據勞資雙方共同協定的特定日,若勞工需要在「休息日」出勤,僱主必須取得僱員的同意並給予「當日工資(加班費)」,薪水計算方式為前2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1.34」;後3~8小時則為「平日每小時工資×1.67」計算。
這幾天,也有許多朋友開始關注部分工時員工是否適用新制、加班費又怎麼算等等問題,這裡先整理一個簡要的表給大家。 總而言之,因為特殊情形停止勞工假期應該是非常少數、極端的狀況,除非有萬不得已的事由才可因此而讓員工加班,否則被認定不符法定要件時,就有可能面臨到主管機關的處罰了。 以上的通報程序為參考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的勞動即時通頁面,如果實際上有通報需求但不確定程序應如何進行的話,可以向各地方政府勞政機關洽詢(可參考「全台各縣市勞政單位一覽表」),避免因為程序有誤而耽擱通報時間。 為了配合降低法定工時從原本的「雙週 84 小時」改為「單週 40 小時」,政府砍掉七天國定假日做為降低工時的配套。 (二) 若員工平常還是想固定週日為例假日,偶爾週日需出勤時,將該週六指定為例假日,之後若要調整,就繼續往前調,而非往後調,優於法令即可。
休息日例假日加班費: 加班費的時薪如何計算?
民國112年(公元2023年)的元旦連假為民國111年(公元2022年)12月31日(星期六)、112年1月1日(星期日)及112年1月2日(星期一)。 因民國112年開國紀念日(1月1日)適逢星期日,於1月2日(星期一)補假。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1],「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俗稱:元旦)為應放假之日(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休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小編劃重點:9/10是休息日,出勤應領加班費;9/11為例假,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可要求勞工出勤;「中秋節補假」(多數企業選擇9/9)為國定假日,出勤於8小時內應領雙倍薪水、8小時以上時數則按比例領加班費。 惟不得低於前開規定,前經本會八十年八月十二日台 (80) 勞動二字第二○四四四號函釋在案。
如果該名勞工同意將下週1月17日訂為休息日、1月20日為例假,並於1月12日休息日加班,那麼1月17日的休息日,雇主就不得要求勞工出勤,否則勞工將會連續出勤超過六天。 一例一休在去年12月底上路前,勞動部先在去年10月以新的函釋解釋勞基法「7休1」的原則,並取消一般情況例假可挪移的規定,避免勞工連續出勤超過6天。 不料一例一休上路後,因為無法挪移例假、休息日,造成雇主排班的困擾,勞工也無法依其需要調整假期,造成不小的反彈聲浪。 一、排班表:必須要清楚註明哪一天是休息日、哪一天是休假日、哪一天是因為變形工時而產生的免出勤休息日。 雇主排班時需注意是否碰到國定假日,如國定假日當天遇到休息日、例假,應讓勞工另擇其他工作日補休,若國定假日當天為免出勤日(空班),則不用補假。
休息日例假日加班費: 兒童節、清明節因「彈性放假」形成5天連假,如國定假日出勤應加倍給薪
舉例,如果你自願留下來繼續上班一天超過8小時,但你的雇主對這件事情毫不知曉,那麼你這些做超過的時間,公司有權利不承認,也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 根據《勞基法第30條》,一般勞工的工作時數規範是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 做這件事情的本質,並不是要大家懷疑公司,而是要讓自己可以確認是否實領到正確的數字,因為這都是自己用非上班時間,辛苦換來的額外薪水。 簡單的判別依據,以整月168小時做依據,如果例假日工作時數是在168小時之內的話,那就不用算至一個月加班46小時的範圍內,如果有超過,就要計算在其範圍內。 意思是只要勞動契約的關係存續七天,就必需要有一日之休息,如果以週休二日來看的言,通常大家都會覺得是星期日,但實務上並不是都把星期日做為例假日,而是可約定,從下列的解釋令可以看出。 如果勞工有家庭成員需要自主健康管理,且需要勞工請假照顧的話,勞工可請「家庭照顧假、事假、特別休假」,家庭照顧假的請假日數與事假合併,一年可請 7 日。
例假日通常是不能加班的,除非遭遇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才能讓勞工工作。 一例一休加班費 計算方式複雜,對於人資夥伴來說也似懂非懂,本篇文章詳細說明工作日、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一張圖表協助你避免勞檢受罰,或者使用 Apollo 雲端人資系統直接套用法規,就像是專屬的人資顧問,陪著你隨時更新規定與管理方式。
休息日例假日加班費: 休息日、例假日上班,加班費這樣算
以實務來看,多數公司在今年會選擇配合銀行業休假表,安排下一個上班日5月2日(一)補假,也有公司選擇前一個上班日4月29日(五)安排補休。 然而,但當法定休假日遇到員工排「休息日、例假日」當天,就必須另外補給員工「有薪假」一天,無論是全職上班族或兼職打工族都適用此規定,至於補假的日期則沒有硬性規定要休哪一天,雇主可以和員工一起協商來決定補假的日期(勞基法施行細則§23-1)。 小編劃重點:請注意,時薪制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當天的工資應為「出勤時數 × 兩倍工資」。 如將國定假日與工作日事先對調,就無需另計加班費,但重點是需要事先和員工協商取得共識。
- 柯建銘返回立法院後宣稱「台灣民主輓歌已經響起」,其他民進黨立委則給柯建銘英雄般的掌聲[41]。
- 特休假則是勞工在同一個雇主或是單位下,任職達到一定的期間,獲得的特別休假,隨著任職時間越長特休假天數越多,最多達到30天。
- 2016年10月6日,民進黨立法委員林淑芬在審議一例一休法案時,只簽到出席,隨即離開;《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隨即在facebook撰文,批評林淑芬「雙面人」,並公開林淑芬兩名未成年子女的名字;其後在林淑芬抗議下,曾韋禎把文中的兩名子女名字隱藏,隨後向林淑芬道歉。
- 若是以七天為一週期,前後調動,那七天內仍有一例一休即可(或休息日給加班費);另一說法是任七天都要有一例一休,這部分例假就不好挪動了。
換言之,無論你當天加班幾小時,只要在1到8小時以內,統一都要多給你1天工資。 而若按照《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過年期間,除夕至初三性質均屬於「國定假日」,因此,若這四天員工出勤上班,依法規定,除了當天原有的工資以外,雇主都要加倍發放工資給你。 換言之,無論你當天加班幾小時,只要在1~8小時以內,統一都要多給你一天工資。 而民進黨主導的修法方向為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例假日可在14天週期內調整,每2週內的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4日、每8週內的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156][157]。 2016年11月15日,2016工鬥連線在立法院舉辦「七天假民間公聽會」,主張中小企業並非如蔡英文所說無法承受勞工七天國定假日。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長姚光祖說,根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2015中小企業白皮書》數據,平均每個中小企業聘用6.18人,中小企業勞工平均一天工資新臺幣1153元;保留勞工七天國定假日,如果勞工出勤,雇主須支付雙倍薪資,以此估算,每年七天國定假日成本為新臺幣49000多元,中小企業並非無法承擔。
休息日例假日加班費: 相關貼文
勞動節是法定的休假日(勞基法§37),也是屬於「勞工」的國定假日,因此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勞工,當天都能夠放假一天且薪資照給(勞基法§39Ⅰ)。 該局說明,員工如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可免納所得稅;但加班費如超過規定標準的話,超過部分要列入薪資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但有的公司是不管有無加班或加班時數多少,一律按月定額發給加班費,則其性質是屬於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的規定。 而這七天假其實一般工時的人在週休二日實施後早已放不到了,當時被挪移來抵銷法定「雙週 84 小時」工時,每週多出來的 4 小時應工作時數,但勞團先前認為,台灣法定工時已調整為「單週 40 小時」就沒有每週多出應工作時數 4 小時的問題,所以在勞基法修法拍板前,一般工時的人短暫享受了這幾天假。 我們先假設正常狀態,就是週一到週五每天正常工作8小時,週六是休息日、週日是例假日。
而另一方面,只要讓兼職員工不要連續工作到第六天,也不需要支付給兼職員工休息日加班費。 站在雇主的角度是合理的,合法降低支出,而站在員工角度,就仍不免有看得到吃不到的問題,不管正職或兼職員工。 依法來說,如果資方符合條件讓勞方在例假出勤,除了要給予加班費外還應給予一日的「補休」,不過法規卻沒說清楚這天補休應放在哪天。 對此,勞動部於近日做出了新的解釋,本文便是要來分享一下,有關例假日出勤的相關規範與補休的期限。
休息日例假日加班費: 勞基法的「加班」規定
雖然時薪制勞工通常一週工作時數不會多達法定的 40 小時,但雇主仍須讓勞工每 7 日有 1 日的例假日+1 日的休息日。 因此,若雇主要求勞工連續工作超過五天,在第六天(換句話說,就是要求勞工在他的休息日上班)時應以加班費計算,算法同月薪制勞工。 強調:依規定例假日企業不得要求員工加班,但因天災、事變、突發事件除外,且加班未滿8小時也是要給一日的日薪,並且還要再加給予一日的補休。 答:勞動基準法有關國定假日規定之意旨在保障有出勤義務之勞工當日免於出勤而雇主工資應照給之權益,至原約定無出勤義務者,自無工資請求權。
近年來因產業變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類型日益增加,與傳統或固定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之型態不同,常有工作時間認定或出勤紀錄記載等爭議情事。 特休假則是勞工在同一個雇主或是單位下,任職達到一定的期間,獲得的特別休假,隨著任職時間越長特休假天數越多,最多達到30天。 想更加了解特休假的人,可以參考【勞基法特休懶人包 休息日例假日加班費 – 特休天數有幾天?怎麼算?可以換錢嗎?】。
休息日例假日加班費: 煩惱「加班費」怎麼算?3分鐘搞懂4種加班費計算!
而未來打工族也因應新制計算薪資,如果在7天內有打工第6天,則時薪要同「休息日」以1又1/3倍和1又2/3倍計算。 也就是說明年打工族基本時薪133元,7天內打工第6天屬休息日,前2小時時薪要以1又1/3倍計算,約178元,第3小時起時薪約222元,而工作4小時或未滿4小時則一樣要以4小時計算,約可領800元。 現行法令規定例假日除非有特殊狀況,否則不能加班,而休息日經勞方同意後,可以加班,但須發給加班費。 休息日例假日加班費2023 休息日例假日加班費2023 綜上所述,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1月1日:元旦)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給假並給薪。 此外,若上開應放假日適逢勞雇雙方約定之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應再給勞工補假。 最後,因民營事業單位經營特性並不一致,無法做統一性規範,有關勞工工作時間及假期安排,可以依企業經營特性及勞工需求,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及調整假期[8]。
每當遇有天然災害的時後,總是需要全體全民共體時艱,互相體諒跟幫忙,將相關的物資提供給最需要的人,例如政府一直宣導健康的人如果沒有到人多的地方或密閉空間,不用每天戴口罩,每天則是勤洗手,注意消毒即可,相信很過就能一起度過難關。 勞基法加班費計算方式改變,讓大家傷透腦筋,勞基法修正案已三讀通過,105年12月23日起1例1休、休息日加班新制提前上路,勞基法加班費的4種計算方式不懂不行! 也就是說,先把法定的例假日、休息日、變形空班日、國定假日都排進,最後剩下的就是 #優於法令的休息日 。 所以除了原本的1例1休、變形空班日,這時一年還有12天國定假日,就會一起挪進來放,因此,做二休二不是沒有國定假日,而是都挪到休二的天數去了。 但還是在此呼籲所有企業主與HR朋友們,在守法的前提下,盡量給予員工較妥善的照顧,才能將法令衝擊變成是提升企業競爭力的良方。 所以,若是經過協商,就等於是對調而沒有多一倍工資,不過這裡會有爭議,既然是部分工時,當然有可能其他日子本來就不用出勤啊,這樣子處理有點是開了個門。
休息日例假日加班費: 例假日加班
過年加班 2 天老闆應該給阿傑 6,000 元( 3,000 本薪+3,000 加班費)。 包含各大車廠針對電池回收,以及VOLVO透過貫徹「VOLVO For Life」品牌價值進而嚴格把關的電池整體環保足跡,在在展現於當前電動車時代,不僅需著墨於驅動方式的轉變所減少的碳排影響,更須重視新能源車款於電力與電池使用時對地球環境造成的影響,別讓電動車外的美景,成為這片土地與海洋的新浩劫。 減少電池對環境的影響,成為全球車廠目前全力發展的重點,而謹守VOLVO For Life價值的VOLVO車廠,更擴及電池從生產至回收的整體生命週期的環保價值,從生產階段,就期望達到「電池生產0剝削」目標。
2017年3月3日,民進黨立委吳玉琴與台灣社會福利總盟召開記者會指出,社福產業長期與《勞動基準法》衝突,工時限定過於嚴格,讓社福團體在人力應用上面臨困境。 台灣老人福利機構協會理事長賴添福說,一例一休導致社福機構人事成本增加,原本「配備比」(照護人力與照護人數的比例)符合標準的部分社福機構必須增加人力,但市場上人力已經不足,社福機構只能讓服務萎縮,可能導致很多人被排除在照顧範圍外。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行政處處長曾孟儀說,勵馨提供的兒童及少年安置服務是「類家庭式照顧」,工時上限12小時破壞了「類家庭式兒少安置機構的核心價值」。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理事長陳節如說,社福團體的組訓、營隊、會議、研習活動、對外宣導工作都必須在例假日實施,實施七休一「對組織業務造成困擾」[126]。 2016年12月6日,社會民主黨譴責,民進黨眼中只有資本家利益而無視九百萬勞工權益,不斷以一例一休、勞工特別休假等看得到卻不一定吃得到的「配套」來強化硬砍勞工七天國定假日的正當性,對資方卑躬屈膝,對勞工軟土深掘,更公然違背2016年總統選舉時「降低年總工時」的承諾。
休息日例假日加班費: 休息日加班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一般勞工的工作時數規範在《勞基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 而《勞基法第32條》提到:雇主如果有需要讓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經過工會或勞雇雙方約定同意,可以把時間延長,但每日延長時間加上正常工作時間不可以超過12小時。 但是如果雇主和你約定的每日工作時間本來就低於 8 小時,那只要加班沒有超過 8 小時的工時,就不適用於加班費的計算。 比方說,你和雇主約定的每天工作時間是 7 小時,老闆額外請你加班的 1 小時,還是會依照你平常上班的每小時工資計算,而不適用於加班費的計算標準。 勞基法第4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2016年6月2日,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柯建銘、勞動部及經濟部官員與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等企業主代表商討勞工休假問題的解決機制,最後確定將維持馬英九政府版的法案、砍掉七天國定假日(只紀念不放假)的決議,附帶全體勞工每週「一例一休」作為配套[27]。 自2016年《勞動基準法》第36條修法,明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俗稱「一例一休」)。 許多勞工和人資都存有疑問:到底計算方式是休息日跟休息日最多只能相隔6天嗎? 雇主應該了解到,除了工作日和休假日(國定假日和特休日)外,根據《勞基法》第36條第一項: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休息日例假日加班費: 加班費變多?新制怎麼算?
例假日和休息日都是法律明定勞工可以享有的假期,若是一般月薪制的上班族,通常週一~週五為工作日,並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則為例假,但若勞資雙方有其他考量,亦可協調另訂其他的日期為例假。 月薪制勞工的「休息日」與「例假日」是有給薪的(有薪假的概念)因此「休息日」出勤不需另給本薪,只要給加班費。 彈性工時的勞工:如果工時已經分配到其他工作日,又恰好在空班這天遇上國定假日,因為空班日的性質屬於免出勤日而非假日,所以雇主不需給予勞工補假。 前面在介紹休息日的加班費計算時,曾提到現行法律規定之最低基本時薪(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為 176 休息日例假日加班費 元)已涵蓋休息日及例假日的本薪,因此時薪制的勞工在休息日出勤雇主不需要額外給付勞工日薪,而是同樣給予加班費。 根據勞基法第 36 條修法,所謂的【例】是指例假日,【休】是指休息日;最大差別在於,雇主不得要求勞工在例假加班;休息日如須出勤,要事先徵得勞工同意,且雇主要發給勞工加班費。 首要說明的是,例假日只有在遭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並且雇主認為有必要繼續工作的時候,才能夠要求員工回公司上班。
2019年2月12日,國民黨台北市議員羅智強說,蔡英文所稱勞工是民進黨心中最軟的一塊,現在社會的解讀是,對民進黨來說,勞工特別美味可口、而且毫無抵抗的能力;雙重標準,是民進黨失去社會信任的根本原因[112]。 中國國民黨主席洪秀柱說,民進黨曾經稱讚這群勞工朋友是「民主的捍衛者」,暴力為民進黨所用就是「抗暴」,暴力不為民進黨所用就被民進黨譴責,「雙重標準髮夾彎真好用」[106]。 2017年6月23日,前民進黨立委林豐喜不滿一例一休,大罵蔡英文政府無所不管,「如果管到台灣經濟崩盤,這些人死都沒地方埋」[98]。 2017年3月16日,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王育敏批評,民進黨強行通過一例一休引發這麼多紛爭,中央部會首長卻視而不見,還說要懲罰抗議一例一休的縣市長,完全就是無能、卸責。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副書記長曾銘宗說,一例一休造成全民皆輸、無所適從、天怒人怨,他呼籲蔡英文政府立即修正、回頭,反正民進黨的髮夾彎也不缺這個[94]。 2016年12月11日,前民進黨立委林濁水在facebook發文批評,柯建銘在一例一休爭議與同性婚姻合法化爭議「領軍演『一分瑩』、『(同性婚姻)立專法』,讓民進黨、總統、立委的民眾滿意度一路崩跌」[85]。
勞動基準法修訂後,多了1日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也有所不同,您可能會困惑,平日、休息日以及國定假日/特休假加班費到底怎麼算? 簡單來說,平日、國定假日、特休假與例假日(無論有無天災事變及突發狀況之事由)加班出勤工資之發給,均與以往規定一樣,並沒有因為此次修法改變。 A:新制工時實施後,以「月薪制」計酬之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延時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辦理。 即原月薪給付總額為240小時者,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仍得視為給付240小時之工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據原公式推算,並無不可;惟勞資雙方已就工資總額及計算內涵重行約定者,應依新約定之內容推算之。 目前法律規定勞工共有4種假,其中一種為「例假日」,也就是僱主必須給勞工放假休息的日子,例假日可能是假日,也可能是根據勞資雙方共同協定的特定日,若要特別出勤只能是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否則僱主是不可以要求僱員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