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快篩試劑檢測:入境時由國際港埠人員提供2歲以上旅客2劑家用抗原快篩試劑,提供檢疫期間有症狀時及自主防疫期間首次外出時使用。 (二) 自主防疫期間應遵守之防疫規定: 1. 需有2日內家用抗原快篩陰性檢驗結果,才可外出工作及採買生活必需品。
指揮中心指出,有關各級學校、幼兒園、課照中心、補習班、托嬰中心等,則依教育部及衛福部規劃,開學後先加強相關防疫措施,如疫情穩定,自3月6日依指揮中心通案性規定,實施校園及托育場所室內口罩放寬。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若企業應無法落實防疫則應該停業,針對此措施勞動部進一步作出解釋:若雇主無法達防疫標準而被要求停業,導致員工無法上班,雇主仍然需要給薪。 請全國民眾持續落實遵循並配合現行警戒管制措施,與政府共同努力,嚴守社區防線。 公司企業應同步落實防疫,注意員工健康安全。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1997年公布之《刑法》增設的一個獨立罪名,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危害公共衛生罪,適用於懲治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1]。 指揮中心將視國內外疫情及實際執行狀況,適時機動調整防疫措施,強化邊境監測及防疫作為。
營業場所防疫規定: 經濟部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購入房地後若有減價約定,即使未重新簽訂買賣契約,仍應以實際支付價金為取得成本,若有誤以買賣契約的總價款申報成本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辦理更正並補繳短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國稅局提醒,民眾交易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之房地,如屬非自願離職原因出售房地,應留意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因工作調職、非自願離職等原因而出售房地,節稅有撇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因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為20%。 同時草案也增訂「企業經營者提供第三人貸款機構之告知義務」,也就是企業經營者應告知之消費借貸契約全部內容,應包含手續費、提前終止契約費用等資訊。
一、於以下指定場所之室內空間須按規定全程戴口罩。 營業場所防疫規定 包括: (一)醫療照護機構:醫療、醫事、老人福利、長期照顧服務、榮譽國民之家、兒童及少年服務、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詳如附件)。 (二)公共運輸及特定運具:車廂、船舶、航空器等運具及場站(詳如附件)。
營業場所防疫規定: 傳染病與防疫專題
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經驗和需要,此次修正草案對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相關條款進行修改,將「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修改為「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擴大了入罪範圍,增強法律的原則性與靈活性。 該草案補充完善構成犯罪的情形,增加規定了拒絕執行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運輸疫區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為[3][4]。 同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通過,修訂後的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5]。
指揮官陳時中提醒,人潮聚集還是要佩戴。 由於各企業種類和營運模式差異性大,建議各企業應成立內部的應變小組,依照中央指揮中心的建議、針對疫情作「滾動式管理」。 一、所有工作人員/從業人員皆應接種COVID-19疫苗2劑且滿14天,復業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應同時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國稅局說明,適用20%稅率要件為個人或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已辦妥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但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情事,或是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一) 運動、唱歌、拍照及直播、錄影、主持、報導、致詞、演講、講課等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時,恢復為須戴口罩。
營業場所防疫規定: 指揮中心給企業三級警戒小提醒:上班戴口罩、接觸降最低
一、放寬戴口罩規定,增加「騎機車/腳踏車」為例外情形,例外情形時得免戴口罩,但外出時仍應全程佩戴口罩: (一)下列場合得免戴口罩,但應隨身攜帶或準備口罩,如本身有相關症狀或與不特定對象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仍應戴口罩: 1.室內外從事運動。 3.自行開車、騎機車/腳踏車,車內均為同住家人,或無同車者時。 4.直播、錄影、主持、報導、致詞、演講、講課等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時。 一、 檢疫天數及處所 (一) 3天居家檢疫:維持「符合1人1戶條件之自宅或親友住所」或「防疫旅宿」。
集會活動人數上限:室內80人,室外300人,若超額則提防疫計畫。 餐飲內用原則依照衛福部規定處理。 在2020年法律修訂前,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僅適用於《傳染病防治法》所規定的甲類傳染病。 2003年SARS疫情暴發後,鑑於非典型肺炎未有列入甲類傳染病範圍,對「已經發生的一些非典病人逃避治療、強制隔離等措施而造成傳染病傳播等行為,有的儘管情節惡劣,造成十分嚴重的後果」的情形,無法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營業場所防疫規定: 企業辦公需遵守《持續營運指引》,降低疫情衝擊
對於將妨害2019冠狀病毒病防治的行為納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否具有正當性存在一定爭議,主要爭議點是將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染病認定為甲類傳染病是否合理。 一些人認為,抗擊疫情的同時也必須嚴格遵守現行法律的規定,在沒有相關法律法規、措施等作為支撐時,僅因國家衛健委的公告適用刑罰,與罪刑法定原則相悖[9]。 指揮中心提醒,民眾仍應持續落實肥皂勤洗手、咳嗽禮節等個人衛生好習慣,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共同維護國內社區安全。 並籲請尚未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的民眾,儘速完成接種,保護自身及親友健康。 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人流控管或總量管制:室內空間每人1.5公尺、戶外空間1公尺。
指揮中心呼籲,防疫工作人人有責,請民眾自主落實防疫措施,維持個人衛生好習慣,戴口罩、勤洗手、保持社交距離;出入公共場域落實體溫量測等相關措施,下載並使用「臺灣社交距離APP」,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共同維護國內社區安全。 另疫苗接種是避免COVID-19感染及降低因感染造成之重症、住院或死亡風險最有效的方法,籲請尚未完全接種COVID-19的民眾,儘速完成COVID-19疫苗接種,保護自身及親友健康。 二、現行戴口罩規定維持不變,除例外情形時得免戴口罩,外出時仍應全程佩戴口罩: (一)下列場合得免戴口罩,但應隨身攜帶或準備口罩,且如本身有相關症狀或與不特定對象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仍應戴口罩: 1.室內外拍攝個人/團體照。 營業場所防疫規定2023 (三)外出時有飲食需求,得免戴口罩。 三、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含交通運輸):應嚴格遵守量體溫、加強環境清消、員工健康管理、確診事件即時應變。
營業場所防疫規定: 服務
2.自行開車,車內均為同住家人,或無同車者。 3.直播、錄影、主持、報導、致詞、演講、講課等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時。 (二)外出時有飲食需求,得免戴口罩。 (三)於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或活動(例如:藝文表演/劇組/電視主播等演出人員正式拍攝演出時、運動競賽之參賽選手及裁判於比賽期間等),如符合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之相關防疫措施,得暫時脫下口罩。 二、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含交通運輸):應嚴格遵守量體溫、加強環境清消、員工健康管理、確診事件即時應變。
籲請民眾應落實個人防護措施,主動積極配合各項防疫規範,以兼顧防疫與生活品質。 二、下列特殊情境建議要戴口罩: (一)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 (二)年長者或免疫低下者外出時。 (三)人潮聚集且無法保持適當距離或通風不良之場合。
營業場所防疫規定: 一、勞工「感染武漢肺炎」被要求隔離治療者
另,明定影響車況之重大事項,包含泡水事故之泡水程度分級、明定瑕疵擔保及保固責任。 修正草案中,為因應電動汽車發展,在多個項目進行調整,例如:契約載明價金總額,不能片面調整價金,並明訂影響車況的重大事項,包含泡水事故的程度分級,以及車況瑕疵擔保與相關保固責任。 三、賣場、超市、市場加強人流管制:室內空間至少1.5米/人(2.25平方米/人),室外空間至少1米/人(1平方米/人);不開放試吃。 Shopee 蝦皮購物是東南亞最大的線上購物平台,以創新的 app 提供使用者便利友善的服務,快速安全的交易環境,豐富多元的購物體驗,廣受各國消費大眾的喜愛。
施行減班休息的企業勞工,可在「充電再出發」或「安心就業計畫」補助二擇一,增加勞工在無薪假期間的收入。
營業場所防疫規定: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前陣子疫情嚴峻,除了必要服務,其餘營業及公共場域關閉,雖然現警戒分級制已取消,改為每月滾動檢討,但還是了解一下防疫等級規範,做好萬全準備。 (中央社網站)全國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二級警戒延長至11月1日,自10月19日起戶外運動,或特定對象在室內外拍照,都可免戴口罩,但要隨身攜帶口罩,中央社整理最新防疫措施。 雖全國三級警戒再度延長,但部分民生消費產業和餐飲內用將「有條件」微解封,衛福部將針對民生消費產業訂定防疫原則,採「漸進式鬆綁」原則以維護國人民生經濟,同時會與地方政府配合,協助強化民眾供需產業健康監測及疫調匡列、病患收治轉送及醫療照護體系量能之整備等措施。 三、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者,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1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有條件開放淋浴設施、冷熱水池、SPA區、兒童戲水池等附屬設施。 除了淋浴間須間隔交替使用,淋浴完也有專人清潔消毒,而淋浴後應立即戴口罩。 營業場所防疫規定2023 勞工除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請家庭照顧假外,亦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事假,或與雇主協商排定特別休假。
營業場所防疫規定: 衛生福利機構(住宿型)因應COVID-19感染管制措施指引
2003年5月13日公布的《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6]第1條,也沒有提及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而適用了法定最高刑為死刑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7]。 (四)於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或活動(例如:藝文表演/劇組/電視主播等演出人員正式拍攝演出時、運動競賽之參賽選手及裁判於比賽期間等),如符合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之相關防疫措施,得暫時脫下口罩。 同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在日前已宣佈,因國內本土疫情擴大,因此將警戒等級提升至「強化三級」,民眾外出若沒戴口罩,將不勸導並直接開罰,應關閉的娛樂場所違規營業,相關業者及參與民眾,將一律開罰。 經過國人的自律與相關作業人員的無私付出,確診數已大幅下降;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擔心民眾此刻若完全解封仍有群聚再度擴大感染的風險,因此為確保國人健康,經評估並向行政院專案報告後,由行政院長拍板定案、延長三級警戒至7月26日,詳細情況尚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佈。 指揮中心強調,為確保相關場所(域)人員自111年1月1日起能符合上開規範,請相關場所(域)鼓勵未完整COVID-19疫苗接種之工作人員及從業人員,儘速於110年12月17日前完整接種疫苗2劑。
得於上列指定場所不戴口罩之例外情形: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 指揮中心指出,疫情目前已進入「發生持續性或廣泛性社區傳播」階段,因此建議企業應依「疫情情境」、「風險評估」、「因應對策」、「應變組織」和「緊急聯絡網」、持續營運計畫演練五大架構,落實企業內部的持續營運計畫。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6月24日的記者會中進一步說明,由於市場群聚感染事件頻傳,為加強相關防疫措施,因此和農委會、雙北市政府、雙北農產/果菜運銷公司進行專業溝通及討論「市場專案」各項細節。 為避免市場群聚事件擴大,指揮中心於6月23日的記者會中宣佈將啟動「民生供需產業健康監測專案」,包括果菜、家畜(肉品)、家禽、水產、綜合及其他類市場、超市、賣場及夜市等相關職業對象進行人員健康監測,並由事業主管機關和當地的地方政府主責,進行防護措施降低傳播風險。
營業場所防疫規定: 精進「市場專案」相關措施,達到社會清零目的
惟於首次服務前,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儘速完整COVID-19疫苗接種。 營業場所防疫規定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規定的罪名。 營業場所防疫規定 該罪名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造成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 二、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含交通運輸)應嚴格遵守:實聯制、量體溫、加強環境淸消、員工健康管理、確診事件即時應變。 指揮中心調整戶外戴口罩規定,外出以全程佩戴口罩為原則,10月19日起戶外運動或特定對象在室內外拍照,都可免戴口罩,但要隨身攜帶口罩。
外出全程佩戴口罩及保持社交距離。 商務履約得上班、參訪、演講、開會。 但仍應全程佩戴口罩及保持社交距離。 上班期間全程佩戴口罩,維持社交距離,有飲食需求時可暫免佩戴口罩,並於用畢立即佩戴口罩 。 避免出入人潮擁擠場所或與不特定對象接觸。
營業場所防疫規定: 相關
(四)與年長者或免疫低下者(尤其是未完整接種疫苗者)密切接觸時。 婚宴遵守每一隔間室內80人、室外300人上限,宴席開放離桌進行敬酒(茶)等社交互動。 場館相關從業人員須進行造冊,應有6成以上已完成施打第1劑以上疫苗。 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的說明文件:《落實「持續營運指引」,降低疫情對企業之衝擊》,企業如在疫情警戒升高期間仍需辦公,請務必注意以下內容。 二、倘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
- (二)公共運輸及特定運具:車廂、船舶、航空器等運具及場站(詳如附件)。
- (四)於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或活動(例如:藝文表演/劇組/電視主播等演出人員正式拍攝演出時、運動競賽之參賽選手及裁判於比賽期間等),如符合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之相關防疫措施,得暫時脫下口罩。
- (二)外出時有飲食需求,得免戴口罩。
- 在疫情初期,辦案機關對於妨害疫情防控措施導致疫情傳播或有引起疫情傳播危險的行為,大多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的[7]。
- 上班期間全程佩戴口罩,維持社交距離,有飲食需求時可暫免佩戴口罩,並於用畢立即佩戴口罩 。
- 得於上列指定場所不戴口罩之例外情形: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
- (一) 運動、唱歌、拍照及直播、錄影、主持、報導、致詞、演講、講課等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時,恢復為須戴口罩。
得以符合1人1室條件之自宅或親友住所進行自主防疫,1人1室以單獨房間含獨立衛浴設備為原則,但不可入住一般旅宿。 由3天居家檢疫處所返回符合1人1室之處所進行自主防疫,無需向地方政府申請自主防疫期間地點異動作業。 二、入境旅客之檢測措施、居家檢疫及自主防疫期間之應遵守防疫規定均維持不變,違反相關規定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69條,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一) 檢測措施: 1. 病毒核酸(PCR)檢測:入境時(第0天),於機場/港口配合採集深喉唾液檢體,進行PCR檢測。
各相關部會亦將加強查核,倘場所(域)尚有未完整COVID-19疫苗接種之人員,業者須限期改善,並依各主管機關所訂之防疫指引規定辦理。 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進行了全面修訂。 此次修訂調整了針對甲類傳染病的防控策略,依照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採取甲類傳染病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其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應採取隔離治療或者必要的醫學干預措施[2]。 然而其對應的刑法法律條款則未有修改。 營業場所防疫規定 2020年6月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營業場所防疫規定: 衛生福利機構(住宿型)因應COVID-19感染管制措施指引
新冠肺炎疫情今年擴大影響範圍,行政院因此訂定「紓困4.0方案」,希望透過各項補貼措施與紓困貸款,協助各行各業渡過艱困時刻,《104職場力》參考行政院與各家媒體報導,為您整理以下資訊,希望能讓需要瞭解的勞工、雇主、企業人資們,都能找到需要的資訊。 外界關注的是,修正草案效仿美國「檸檬車法」,未來若新車交付出現相同故障,且依原廠保養手冊所登載的場所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或是機能瑕疵導致車主「無法使用日數」累積達30天以上,消費者同樣有權請求解約或更換新車。 開放加護病房、安寧病房、呼吸照護病房、精神科病房、兒童病房、身心障礙、病況危急及住院天數達7天以上者探病,探病者須遵守探病時段、人數限制及出具篩檢陰性證明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