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勞工有家庭成員需要自主健康管理,且需要勞工請假照顧的話,勞工可請「家庭照顧假、事假、特別休假」,家庭照顧假的請假日數與事假合併,一年可請 7 日。 雇主不得拒絕勞工因照顧自主健康管理的家庭成員所需的請假,也不能扣發全勤獎金、影響考績、解僱或執行其他不利於勞工的處分。 2.表二:出勤時數不固定的時薪制勞工,因為「一日」的工時並不固定,因此直接按「實際」出勤時數加倍發給工資。 簡單的判別依據,以整月168小時做依據,如果例假日工作時數是在168小時之內的話,那就不用算至一個月加班46小時的範圍內,如果有超過,就要計算在其範圍內。 另,事業單位常規定「下班後須隔30分鐘再起算加班」,大多法院見解並未直接認為此為違法,而會進一步檢視勞工於該30分鐘緩衝時段之休息情形:倘若勞工於該時段內確實無須工作,法院即多會尊重上開作法,肯認得於緩衝時段經過後再起算加班。 最後,此次修法,新增的勞基法第32-1條,是提到說發生加班事實後,員工可以選擇換取補休,加班一小時,補休一小時,這部分即無加成;而補休的期限由勞資雙方協商;當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的時數,就要用原本的加班費返還給勞工。
而時薪制因為考量到部分工時的特性,所以,一樣是享有例假日及休息日照給工資之權利,但該工資已分別折算到「每小時基本工資」158元之中了。 除了採用 4 週彈性工時制度可安排連續出勤日多達 12 日,其他不管是固定工時或是 2 例假日加班未滿8小時 週彈性工時、8 週彈性工時的雇主都須每 7 日給予勞工 1 日的例假,僅可彈性調整休息日。 答:按時計酬者係以其約定之每小時工資額(以不低於176元)為基礎,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延時工資。
例假日加班未滿8小時: 國定假日加班時數認定
依此規定,於一般之情形下,勞工只要工作超過8小時,即構成延長工時(即加班)。 又,依據勞基法第35條本文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原則上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勞動部前應某工會團體函詢,於105年11月以公文回復,休息日之出勤,屬延長工時性質,事業單位於事前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所定程序,經工會同意,如無工會經勞資會議同意外,並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勞工如自始即不同意於休息日出勤,無庸請假。 原處分機關答辯稱:訴願人雖陳業已調整合併至中間休息時間(即2個30分鐘),惟此調整方式,係使勞工於繼續工作開始前即先行休息,應與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之意旨不符。 但勞工是人畢竟不是機器,無法24小時不停運轉,在經過長時間連續工作之後,會需要適度休息以恢復體力,始能保持一定的工作效率與生產力。
5.另依勞基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此休息時間係供員工用餐及休息之用,一般企業是不會計入出勤工時內的。 遇到時變形的工作日,不管一日正常工時為9小時或10小時,均免除一日出勤義務,且不用補時數(所以建議國定假日當天就不要再操作變形工時了);遇到「空班」,則既無補假問題、當日也無工資(工資已隨工時調移至其他工作日)。 其次,由於假別有例假、休息日與休假等,各有不同的加班計算方式,強烈建議把這些假別都放在公司行事曆中予以公佈,尤其是某些企業的任務的需要會把這些假別挪移者,可避免勞工的誤會而產生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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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與例假日違法加班的第9小時以後,所得會低於前8小時,前8小時是乘以2,但第9小時以後是乘以1.34與1.67。 A:勞工與雇主可以就加班補休的期限予以協商為原則性之約定,至於個別勞工加班後如欲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自可依已約定之補休期限補休,無須逐次再行協商補休期限。 (2) 週日為例假日,兩週內應該休的 2 例假日加班未滿8小時2023 日休息日統一於第 2 週實施,所以可安排連續 3 日的免出勤日(2 休息日+1 例假日)。
(1)情況1:如果出勤3小時工作即完成,依雇主指示提前結束工作者,則須依稱勞基法第24條第3項之規定核予4小時之加班出勤時數。 貴公司人資應配合法令宣導一例一休並重製排班表,為避免爭議,協助員工自行填寫例假日及休息日,以利加班費計算。 假設每天約定工作4小時,時薪158元,超過4小時到8小時部分雙方約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超過8小時部分,前2小時為158 X 4/3,後二小時133 X 5/3。
例假日加班未滿8小時: 國定假日出勤
勞保局表示,計算新制的加班費計算網與特休日數計算網都已經上線,民眾可以多加利用,但若你不放心,以下公式就教你自己動手算! 過去的《勞基法》,在加班費只有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3分之1以上,再繼續延長加班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3分之2以上。 但隨著《勞基法》修正為「一例一休」後,勞工每週2日的週休,一天會是「例假日」、一天是「休息日」,若雇主需要勞工可以自行選擇其中1日做為「休息日」到公司加班。
一張圖表協助你避免勞檢受罰,或者使用 Apollo 雲端人資系統直接套用法規,就像是專屬的人資顧問,陪著你隨時更新規定與管理方式。 5.2 如果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以延長到1個月的加班總上限到54小時,但是3個月的合計總時數還是不能超過138小時,也就是平均每月還是46小時。 但是如果企業沒有一套勞動法務管理的工具,是無法去記錄這些加班工時的統計。 勞工的「工時」在勞動法務管理中當然是最重要的,也是政府勞動檢查最重視的一環,但偏偏很多的企業老闆不以為意,以為「工時」都是跟勞工約定好的了,就算是超過了,只要有給加班費哪還會有什麼問題? 依照勞基法第32條規定,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也就是說每日加班不能超過4小時,且每月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
例假日加班未滿8小時: 三、工讀生的工資該算時薪還是月薪?有「加班費」嗎?
在上開法令中,雖然提到的是「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也就是包含例假、休息日、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休都可以適用此情形,不過由於實務上除了例假以外,其他假別的調整空間較大,因此大多還是在例假日出勤時才會依照此規範來給予加班費、補休以及通報主管機關。 然而,企業總是會遇到不可預期的狀況,而不得不讓員工在例假日出勤以處理緊急的事故,這時候便可依照以下規定,讓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並給予其法定的權益。 不知道看完以上加班費計算的規定和範例,大家是否更了解加班費的計算方式,還有平日與不同假日之間的加班費差異呢? 想知道自己可以領多少加班費其實不困難,只要分清楚是屬於平日加班,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加班,根據標準就可以簡單估算,根據上圖的劃分也可以一目瞭然。 例假日通常是不能加班的,除非遭遇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才能讓勞工工作。
所以如果真的要加班,勞基法第 32 條也規定,一天的正常上班時間加上加班時數,不能超過 12 小時,也就是一天不能加班超過 4 小時,而且一個月的加班總時數更不能超過 46 小時。 根據勞基法第 36 條修法,所謂的【例】是指例假日,【休】是指休息日;最大差別在於,雇主不得要求勞工在例假加班;休息日如須出勤,要事先徵得勞工同意,且雇主要發給勞工加班費。 輪班制的休息時間對勞工特別重要,因為休息時間的不足會造成勞工安全事件,間接的有可能影響到消費者的安全。 但《勞基法》在一例一休的二次修法中卻又放寬了規定,只要達到法律的要件,還是可以變更休息時間到8小時,但這樣對勞工、社會真的有比較好嗎? 身為老闆,公司的工作規則或是跟勞工的「工時」約定千萬不要亂規定,一旦企業違反本條文將被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國定假日」及「特休」出勤即使未滿8小時,也要給足8小時的加班費,這點是需要特別留意的,因為勞工原本可以充分的運用一整天的假期,所以就算只是出勤30分鐘,也要給足1天的加班費。
例假日加班未滿8小時: 加班費怎麼算?2023 年最新勞基法加班費計算公式看這張圖就懂
(三) 例假日加班未滿8小時 加班應給加班費,加班事實發生後,公務員如有需要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資,方可選擇補休,惟補休應不設期限,或設期限屆期時未休,應再轉換為加班費,不應有設期限屆滿後消失之不平等規定。 二、加班應給加班費,加班事實發生後,公務員如有需要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資,方可選擇補休,惟補休應不設期限,或設期限屆期時未休,應再轉換為加班費,不應有設期限屆滿後消失之不平等規定。 想知道自己可以領多少加班費其實不困難,只要分清楚是屬於平日加班,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加班,根據標準就可以簡單估算。
答: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並應由雇主照給例假及休息日工資(亦即雖無出勤義務,惟雇主仍應給付原約定之報酬),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依法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也就是說,雇主仍應給付部分工時勞工例假及休息日工資。 有鑑於實務上,部分雇主並未另行給付部分工時勞工例假或休息日工資,時生爭議,所以將本來就應由雇主負擔的「例假」、「休息日」工資,折入基本工資「時薪」中(現行為176元),以後遇有例假或休息日,只須給勞工休息,不必外加計給例假及休息日工資,以減少紛爭。 至於按日計酬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如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比照按時計酬者辦理。 例假日加班未滿8小時 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26,400元,上開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40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
例假日加班未滿8小時: 國定假日特殊議題
勞工提供勞務,雇主提供薪資,而特別休假(通常簡稱「特休」)目的在於消除勞工一整年工作產生之生心理勞累,在國定假日、假日及休假日外,規定雇主應給予達一定年資的勞工一定天數的特別休假。 所以工讀生一天正常上班8小時後,延長工時(加班)不能超過4小時,其規定跟一般員工相同,而加班時數也是能請領加班費喔。 這部分目前勞動部已有說明,原則上是若雙方約定休息日出勤加班4小時,但可能因病或事而沒辦法出勤4小時,這部分可以用請假的方式來處理。 例假日加班未滿8小時2023 1.依新修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24條第3項略以:休息日出勤工作者工資之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在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在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有許多雇主問,那可否把這天國定假日與另一天做對調,就不用付雙倍,而另一天不用來,也因此不付薪資? 這是不行的,因為若是要如此調移,也是要與另一天原本的工作日交換,而被交換的工作日,即使不出勤,也是要給予該一日工資的。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要特別提醒的是「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已在2022年 1 月 1 日廢止 ,只要勞工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時,也就是「每日工作超過 8 小時」或「連續上班超過第6天」,符合勞基法規範的行業,雇主都必須給予加班費,否則有可能被開罰 萬元。 另外,月薪制勞工於國定假日工作,如未滿8小時,亦應加給1日工資,超過8小時部分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給加班費。 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 要給,依到職日期,以比例計給,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佔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計算,用個比較簡單的方式比喻,若平均該員工每週工時20小時,剛好是全時員工40小時的一半,則特休天數就是給一半。 但若是每週工作日數與其他員工相同,只是每天工作時間較短時,也是要給予一樣的天數(約定的時數)。
例假日加班未滿8小時: 勞工休假制度有4種: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特休假
惟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例假日和休息日都是法律明定勞工可以享有的假期,若是一般月薪制的上班族,通常週一~週五為工作日,並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則為例假,但若勞資雙方有其他考量,亦可協調另訂其他的日期為例假。 跟例假日一樣,國定假日停休,勞工只要有出勤(即使只出勤1分鐘),雇主就必須以正常工時(8小時)計薪並加發一日工資,或給一日補假(二擇一)。 月薪制勞工的「休息日」與「例假日」是有給薪的(有薪假的概念)因此「休息日」出勤不需另給本薪,只要給加班費。 工作超過 8 小時,除了加班費外,雇主需補給勞工 4 小時的本薪。
一例一休版本的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是四小時內算四小時,以四小時為一單位,而加班費率,是前二小時1又1/3,第三至第八小時1又2/3,第九小時以後則是2又2/3。 接著,如果是在國定假日與例假日違法加班第9到12小時,依照行政院函釋說明,仍然是用1.34倍(9、10小時)與1.67倍(11、12小時)做計算。 正確來說,計算加班費的基準是每小時平均工資,而根據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的規定,只要是「經常性給與」的薪水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 在勞權受到重視的現今,不管雇主是否故意或是不小心忽略,遺失出勤紀錄和薪資計算錯誤,將會受到政府機關的關注,短期可能會有罰款,中長期則不利公司商譽和雇主品牌。 為兼顧公務人員加班補休權益及各機關業務推動,各機關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依各職務職責及工作性質,排定職務代理人,並視屬員工作調配情形加強工作教導,各機關單位主管應善盡督導之責,並適時調整人力配置,權衡實際業務推動情形鼓勵所屬人員於規定期限內實施補休。 以公務員與國家間係屬公法上職務關係,並非勞工與雇主之私法契約關係,與勞工所享權利、負擔義務及所受保障不同,其管理事項各有其法令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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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基法第24條,寫法是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上,而換算成數字,若以0.33或0.66計算,會低於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就屬違法,所以必須是0.34、0.67以上。 例假日加班未滿8小時2023 因此,若是有計算結果有小數點的,請無條件進位,採用四捨五入方式,捨去的就有可能低於法定標準。 現行一例一休版本,加班一小時要計算為加班四小時,加班費為前二小時150 X 4/3 X2為400元,加上後二小時 150 X 5/3 X2為500元,共計加班費900元。 例如:A的底薪31,000元,交通加給3,000元,全勤獎金2,000元,那麼A的月薪是36,000元。 因此加班費的計算不是用底薪31,000元換成時薪,而是用總月薪36,000元下去換算。
- A:不能只有單一選項,強迫勞工只能選擇加班費或是補休,但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加班費,固為法所不禁,惟有關補休標準等事宜亦當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即可。
- 2.如果正常每個禮拜都應該要有兩天假,那其中一個禮拜只放到一天,代表有第6個上班日,則這個第6日即為休息日,應該給付休息日工資及加班費。
- 根據勞基法第 36 條修法,所謂的【例】是指例假日,【休】是指休息日;最大差別在於,雇主不得要求勞工在例假加班;休息日如須出勤,要事先徵得勞工同意,且雇主要發給勞工加班費。
- 原住民勞工每年多一天的國定假日,各族歲時祭儀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為準。
- 相關規定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3條「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8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 所以如果真的要加班,勞基法第 32 條也規定,一天的正常上班時間加上加班時數,不能超過 12 小時,而且一個月的加班總時數不能超過 46 小時。
- 答:按時計酬者係以其約定之每小時工資額(以不低於176元)為基礎,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延時工資。
加班前 2 小時 (上班第 9、10 個小時),加發原本時薪 1/3 的薪水,也就是原本時薪乘以 1.34。 加班第 3 個小時 (上班第 11 個小時) 之後,加發原本時間 2/3 的薪水,也就是原本時薪乘以 1.67。 1HR薪資系統串連薪資與差勤資料,自動計算本薪、獎金、加班費、各項福利津貼、勞健保費、所得稅、遲到及請假各項扣款,支援每月固定、非固定薪資發放,簡化計薪作業。
例假日加班未滿8小時: 工作日 (平日) 加班
此外,為了提高休息日勞工上班權利,「休息日」加班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超過4小時未滿8小時則以8小時計,而超過8小時在12小時以內,則以12小時計。 另外,勞工於休息日出勤自第9小時開始,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另再加給1又2/3倍以上工資外,再加給4小時的工資。 那麼,如果是在例假日出勤後雇主所給予的補休,應該要在什麼時候休完? 這就可以參照勞動部最新發布的解釋令,在該函中明確說明了這天的補休應在「工作結束後7日內」休畢,並且也提到如果要能讓勞工避免過勞,最好還是能在工作結束後的隔日立即用掉該補休,也能阻斷員工連續出勤的狀況,否則如果繼續工作而導致精神不濟,更容易有發生職業災害的風險。 其中,正常工時間是指: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 (8小時 x 5 天);如果超過的話,就算是延長工時,雇主必須要給予加班費 (只能多不能少)。 一例一休加班費 計算方式複雜,對於人資夥伴來說也似懂非懂,本篇文章詳細說明工作日、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政府目前高喊轉型正義,卻長久以來並沒有公平對待公務員,如果藉此拉平公務員與勞工差距,將能讓社會更公平、更和諧,只要目前要求僱主遵守勞基法的部分,拿來適用公務員,讓企業雇主知道,政府這樣要求不是做不到的,相信企業主也能更支持政府政策,繼續投資台灣。 2.有關勞工已與雇主約定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因其已有提供勞務之義務,嗣後因其個人因素無法履行原約定之工作時數者,依 82 年函釋精神,除休息日當 日工資仍應照給外,當日請假時間之工資依事、病假給薪規定辦理。 月薪制最低基本工資為21,009元,這是含休息日、例假日等的全月薪資,所以若要計算加班、請假時,這所謂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要以全月工資除以30除以8。 第13條 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例假日加班未滿8小時: 一例一休衝擊台鐵 工會:逼我們罷工
休息日之出勤,屬延長工時性質,事業單位於事前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所定程序,經工會同意,如無工會經勞資會議同意外,並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勞工如自始即不同意於休息日出勤,無庸請假。 若是月薪制勞工,國定假日不滿8小時都算8小時,因為請員工出勤就已經破壞其一天休假的完整性了。 但是時薪制人員則不是,是看出勤幾小時,就給予幾小時2倍的時薪與加班費;原約定時數到8小時內由雙方議定,超過8小時後,前二小時1.34,後二小時1.67。 在一般的狀況下,勞基法規定每 7 日應有 1 日的例假日加上 1 日的休息日,且勞工連續出勤應以 6 日為限。 其中例假日的規定較為嚴格,因此連續出勤 6 日應以休息日調整,且時薪制不適用彈性工時(亦稱變形工時),所以第 7 日不可要求員工出勤,至少須給予員工 1 日的例假日,也因此時薪制勞工不應有例假日出勤的情形發生。 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之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
訴願人於108年4月4日6時59分至12時8分,共5小時9分時間,未給予江君休息時間,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之事實,應可認定。 而若公司叫員工例假日來加班,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變等原因,就是違法加班,雇主可被開罰,但是已經請員工來加班了,還是要給加班費的,加班費前8小時1倍,第9~10小時1.34倍、第11~12小時1.67倍,且沒有事後補假休息。 國定假日與例假日,則是即使出勤1小時,也要給8小時(俗稱做1給8),超出8小時的部分則比照原24條,也就是1.34、1.67倍。 這裡主要是因為,雖然只出勤1小時,也已讓勞工無法完整運用1天假日的緣故。 計算加班費之前,請先搞清楚假期的類別 例假日加班未滿8小時 例假、休假、還是休息日?
例假日加班未滿8小時: 休息日加班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在雙週84工時的時期,部份企業將國定假日分割,調移至每二週多出來的半天(4小時),以提早實施週休二日。 由於此措施可讓勞工實際免出勤的天數增加,因此主管機關曾允許這樣的分割調移給假。 自從單週40工時以後,這個分割給假的理由已經不存在,若再將國定假日分割給假,則有相當大的機會損及勞工權益(尤其若分割得細,甚至可能被認為未給國定假日),不建議再如此操作。 勞資雙方可另外約定一天補放國定假日;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則會在例假/休息日的後一天或前一天補假。 另外,休息日加班費折算成補休是否需依比率換算,只要雇主及勞工雙方同意,就能將加班費換成補休,若勞工拒絕雇主必須給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