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基本工資及延時工資相關規定,可連結本部網站/常見問答項下查詢。 勞工提供勞務,雇主提供薪資,而特別休假(通常簡稱「特休」或「年假」)目的在於消除勞工一整年工作產生之生心理勞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在國定假日、假日及休假日外,雇主應給予達一定年資的勞工一定天數「有薪休假」的福利制度。 法律明訂特休假為勞工權益,雇主僅能在因為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時,與勞工進行協商。 而現行勞基法並沒有明確規定特休須於幾日前提出,因此原則上即使勞工臨時提出特休申請,雇主也不能隨意拒絕。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也就是,當勞工未在曆日年、會計年,或離職前休完特休假,雇主必須依天數折算「特休未休工資」發給勞工。 A: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二項的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勞工行使特休權,不需要經過雇主同意,也不需闡明休假原因,隨即生效。 而特休的換成工資的計算方式,為沒有休完的特休天數,乘以勞工的1日工資計發。
法定特休: 雇主可拒絕員工申請特休,或要求特別休假須「事先排定」嗎?|法律小教室
2、雇主不能因為不想給錢,一律規定遞延特休假,要透過勞資協商經過員工同意。 特別休假立法的用意,是希望能讓所有的勞工充分休息、恢復勞動力,法令也有規定,員工在同一公司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應給的特休天數(註1)。 因此,若雇主真有急迫需求,則可進行「雙方協商調整」,但要特別切記! 值得進一步說明者,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1號判決明確肯認:特別休假權利之行使,仍須受民法誠實信用原則之限制,而不得有權利濫用之情形,否則該權利行使在法律上仍為無效。 勞工排定特別休假後,雇主只有「具備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且「已與勞工協商調整」,才能變更勞工排定之特休日期。 但若勞工於所排定之特休日期休假,將致生資方或第三方之重大損害而顯然失衡,雇主即可拒絕之。
週年制為最常見的特休計算方式之一,以勞工受僱日當日開始計算每週年的時間,不論到職時間是何年、何月、何日,到職時間一滿六個月,即有3天的特休,滿一年即有7天特休。 根據 勞基法第 38 條,如果雇主需要勞工在已經排定的特休日出勤,需要事先徵得勞工的同意,並且比照國定假日支付 加班費。 也就是無論加入時間點為何,一律以完整的一個曆年(1 月 1 日 到 12 月 31 日)來計算年資。
法定特休: 特別休假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略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該勞工最後在職當年基於上年服務滿一定期間所應給予之特別休假。 老闆們看完上面的規定可能會覺得頭疼,普遍產業都有淡旺季,如果員工選在旺季休假、人手又不足,該怎麼辦? 其實,依照《勞基法》第38條後段規定,雇主如果有企業經營的急迫需求,或勞工有個人的因素,是可以相互協商調整特休的(註4)。 例如:寒暑假期間是旅遊業的旺季,員工如果在這段時間排特休,雇主真的無法調度人力,就可跟員工協商更改排休日期,但仍要經過員工同意才能調整休假喔。 若擔心員工請特休假影響工作業務或臨時請假人手不足,雇主可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另外約定請假規定細節,例如:規範員工提前3天提出申請等約束方式;由於公司內部規定員工有遵守請假程序義務,員工仍須遵守。
3、特休遞延不限次數,勞雇雙方可約定每期遞延3個月,到期後再次協商遞延,但最長遞延期限為一年(註2)。 不過這裡要注意,特休換錢是以一個月 30 天做計算,而不是實際工作日,也就表示換算下來,不一定會比放一天假還要划算 法定特休 。 歷年制較常出現於大型的企業組織,方便人資在年初統一處理所有人的特休天數,不需要在每位員工到職日時額外給假。 法定特休2023 此外,部分佛心公司會有額外的特休作為員工福利的一部分,如果你的公司有這樣的福利,計算時別忘了額外加上去。 著作權主要保障權利所有人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但《著作權法》亦有規定,若是在合理範圍內使用他人著作,可以例外不需獲得權利所有人的授權。
法定特休: 公司
上述的其他制度僅是對於所謂的年資「一年」有不同的起始與終止日的定義,但是計算的方式與邏輯和曆年制是相同的。 只要把握同樣的原則計算即可,同樣也建議在到職時雙方要有明確的共識,往後才不會衍生紛爭。 基本上,時薪制勞工的特休假相關規定與月薪制勞工無異,但是雇主可以根據勞動部所制定的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依照時薪制勞工的工作時數按比例計算特休。 為提供事業單位就在外工作勞工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勞動部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及「居家照顧服務員轉場工時紀錄指導原則」供各界參考。
- 試算舉例:勞工「找頭鹿」於2022年7月1日到職,同年的12月31日將滿半年的年資,到2023年度的6月30日則將年資滿1年。
- 台灣目前的勞基法除了訂定固定工作天期間雇主該給勞工的「例假日」、「休息日」,以及中央規定的「國定假日」之外,還有一種是針對年資計算的「特別休假」,就是我們今天要介紹的假別。
- 二、發給工資之期限: (一)年度終結: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年度終結後三十日內發給。
-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本部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如附件),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勞雇雙方之勞動條件係依約辦理。
- 不過關於特休的規定、怎麼計算、如何使用,你都已經完全瞭解了嗎?
- 答案其實見仁見智,每個產業、職務的工作型態不同,有些工作非常需要休假抽離放鬆、有些人認為放假也離不開工作、請假後事情堆積變更累,甚至也常出現網友說明「換算完時薪,其實並沒有比較划算」等說法。
也就是,用勞工到期前一個月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除以30,再乘上未休日數發給,勞動部提醒,若是遇到年度終結、或是契約終結時,雇主也不可以直接要求用特休填補離職前的轉換期,必須尊重勞工的意願來安排特休假或發放未休工資。 另特別休假因終止契約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發給勞工工資。 如勞工已休畢假期,因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當年度繼續工作之畸零日數,得不另給特別休假。
法定特休: 勞資Q&A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本部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如附件),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勞雇雙方之勞動條件係依約辦理。 為使勞雇雙方能進一步瞭解工時制度,提供相關法令規定、數種工作時間安排型態,現行工時制度下產生之相關問題解釋,本部製作「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期盼對於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均有所助益。 另外,上面規定提到的「每年定期」,是指雇主可將特休未休工資,在年度終結時連同每月薪水在發薪日時一併通知員工,或在年度終結後30天內通知。 至於「書面通知」的部分,因現今為數位時代,也可用電子資料傳輸方式,例如:公司內部網站、薪資系統等方式取代(勞基法施行細則§24-2)。
- 也就是,當勞工未在曆日年、會計年,或離職前休完特休假,雇主必須依天數折算「特休未休工資」發給勞工。
- 有些員工因不清楚自己剩餘特休天數或因忙碌忘記請休,其實法令也規定雇主有義務在員工符合請休條件時,就要告知員工可以開始安排休假了(勞基法§38Ⅲ)。
- 也就是,用勞工到期前一個月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除以30,再乘上未休日數發給,勞動部提醒,若是遇到年度終結、或是契約終結時,雇主也不可以直接要求用特休填補離職前的轉換期,必須尊重勞工的意願來安排特休假或發放未休工資。
- 為使勞雇雙方能進一步瞭解工時制度,提供相關法令規定、數種工作時間安排型態,現行工時制度下產生之相關問題解釋,本部製作「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期盼對於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均有所助益。
- 因此,若雇主真有急迫需求,則可進行「雙方協商調整」,但要特別切記!
- 此外,部分佛心公司會有額外的特休作為員工福利的一部分,如果你的公司有這樣的福利,計算時別忘了額外加上去。
- 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
另一方面,特休假屬於「有薪假」,也有別於一般的請假性質(註2),雇主不能強制員工要「檢附請假證明」或「說明理由」才能請休,若拒絕員工請特別休假,可處2-100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 「週年制」勞工的特別休假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計算到下一個到職日的前一天為一個週年;「曆年制」則是一律從每年1/1計算至12/31為一個曆年。 出外上班找頭路,除了關心工資、福利、年終之外,每個上班族最期待的當然就是放假了!
法定特休: 週年制
實務上最常碰到的「留職停薪」特休問題,主要是如:育嬰、侍親、家庭照護等留職停薪,不過法規上認定留職停薪期間的工作年資,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均不計入工作年資。 答案其實見仁見智,每個產業、職務的工作型態不同,有些工作非常需要休假抽離放鬆、有些人認為放假也離不開工作、請假後事情堆積變更累,甚至也常出現網友說明「換算完時薪,其實並沒有比較划算」等說法。 雇主提醒或促請勞工事先排定休假,尚無不可,然而仍不得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為排定、或非於特定期日前排定者不得休假。 進一步來說,即便勞工逾雇主指定期限始排定特休,該排定原則上仍屬有效,雇主不得以超過期限為由拒絕之。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給工資之基準: (一)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法定特休: 企業內訓
但為了讓日常業務能夠順利進行,還是建議員工遞假單前先多了解公司的請假規則,才能在不影響雙方的情況下,安心享受假期。 台灣職場環境中,不乏慣老闆這樣的角色,任性妄為,以為老闆就是至高無上的代表。 看完此篇文章,相信大家已經學會如何計算「今年特休有幾天」,熟知「特休能否換成工資」以及「工資如何計算」。 「懂一點法律,才不會讓自己吃虧」,勞工在簽訂勞動契約時,也是捍衛自身權益非常重要的時刻,如果還沒有頭緒,可以參考Glints文章「勞動契約簽訂太重要了,求職者該注意的3大重點!」。
Anna 和 Nancy 都在同一間超商上班滿兩年,雖然年資相同,但因為勞動時數的差異,特休計算的方式也不同。 每逢年底國定假日,常會看到各種 請假攻略 整理如何利用特休與國定假日一起規劃,安排一個長長的假期。 特別休假之於其他所有的假是一個特別的存在,不扣薪、不需附證明、企業不可干涉請假時間等等,可以說是勞工最好用的一種假。
法定特休: 法律效果
週年制是採到職日開始計算,一旦勞工工作滿 6 個月就能擁有 法定特休2023 3 天假,不過需要在滿 1 年前用完,此後以此類推,工作滿 1 年有7天假,滿 2 年前要用完。 以下表格列出,入職後年資達到多少時間可以取得的特休天數對照圖。 只要你的年資達到特定日期,就可以另外「取得」對應的特休天數,並不會因為你先前取得的特休天數有所影響。 舉例來說,當你年資滿半年後,即可取得3天特休;而在六個月後也就是你年資滿一年時,你將可以「另外」取得7天的特休。 所以當你在該公司待滿一年的時候,你應該會從公司得到3 + 7 共10天的特休。
不過請注意:勞動契約終止後,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而最遲也應於原約定的發薪日給付。 試算舉例:勞工「找頭鹿」於2021年3月1日到職,於2022年4月1日離職,因離職時年資已屆一年,其享有之法定特別休假日數分別為滿半年時之3日,以及滿1年時之7日,共計10日。 法定特休 其中,滿1年之7日特別休假,不因勞工於年度內離職而變成為只需比例計給,勞工仍有7日之權利,若還有6日未休,便須折算6日工資給勞工。
法定特休: 勞工於年度中離職,當年度特別休假如何計給?
舉例來說,若Katy的1個月工資為4萬,換算下來每日工資為4萬除以30,等於1,333元。 若沒有修完的特休天數為3天,則Katy總共可以將特休換成4千元工資。 未休完的特休天數,應在年度終結(依公司歷年或週年制)或員工離職時,在30天內折算薪水給員工(勞基法§38Ⅳ後段但書)。 法定特休2023 比較理想的作法,由於勞工可以享有之法定特別休假日數,會因勞工到職日與離職日有所差異。 為確保勞工權益,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仍應依勞工「到職日」及工作年資,計算應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並就尚未休畢之日數,結算工資。 勞動部解釋,特休假的工資發給,應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24條之1規定,按勞工未休畢的特別休假日數,乘上勞工每日工資發給。
實務上,一旦勞工離職或其他原因而契約終止,勞資雙方不論用哪一種約定方式給假,都必須將未休畢之特休天數進行結算。 員工去年申請7天特休未休完,遞延一年;而今年度又有新產生特休假且尚未使用,故在去年申請遞延特休截止日後尚有5天未休假。 若以領月薪制來說,則公司工資計算基準,是以「去年度薪資」除以30天,再乘以5天發放。 實務上如果雇主是站在「提醒、促請」的角度,和勞工商量錯開彼此間的特休年假、避免出現人力空缺,尚無不可。 雇主同時也可以「具備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且「已與勞工協商調整」變更勞工的特休日期,但前提均為與勞工完成協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