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工時上限好唔好2023!(小編貼心推薦)

Posted by Jason on December 14, 2018

勞基法工時上限

例如:好好旅行社的導遊與領隊約定採用責任制,但其他員工,像是線控、業務、人事、財務等,依舊遵循一般勞基法的規定。 Jerry是Banana公司的電腦工程師,從進公司開始,便被主管一再告知,公司要求落實責任制,把工作做完再下班是基本態度,由於公司是採責任制,故公司也不會給付員工加班費。 看著週遭的同事各個熬夜加班,只為將工作做完,Jerry對於公司的政策也不疑有他。 近年因爲考量讓適逢週二、週四的國定假日能夠與週休二日配合,設計了「彈性放假」的制度,讓原屬工作日的週一或是週五提前/事後在休息日補班,使得國定假日能與週休二日形成連假。 舉例來說,假設某年的元旦為星期四,對於 比照政府行政機關放假和補班 的企業來說,應該於元旦前一週的週六,也就是 12/27 先補班,讓原本是工作日的 1/2(星期五)能夠放假,因而有 1/1 (四) 到 1/4 (日) 的四天連假。 根據 勞基法第 2 條,勞工的工資是指所有因為工作所獲得的「經常性報酬」,包括工資、薪金,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支付的獎金、津貼、任何其他名義的報酬。

勞基法工時上限

責任制主要源自於《勞基法第84-1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彈性工時的勞工:如果工時已經分配到其他工作日,又恰好在空班這天遇上國定假日,因為空班日的性質屬於免出勤日而非假日,所以雇主不需給予勞工補假。 雖然時薪制勞工通常一週工作時數不會多達法定的 40 小時,但雇主仍須讓勞工每 7 日有 1 日的例假日+1 日的休息日。 因此,若雇主要求勞工連續工作超過五天,在第六天(換句話說,就是要求勞工在他的休息日上班)時應以加班費計算,算法同月薪制勞工。 Q:事業單位因停電致雇主宣佈停工休息,工資如何發給疑義A:勞工赴事業單位工作,因台電公司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勞基法工時上限: 休息日(一例一休)

意即,勞基法第84條之1之勞工,相較於一般勞工,正常工作時間較長、延長工時較長、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安排彈性、女性可在夜間工作,惟並非完全無工時之限制。 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26,400元,上開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40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 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 雇主如使勞工於約定之正常工時外延時工作(加班),即應依該法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加班費)。

勞基法工時上限

Q:依工作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是否屬工資疑義A: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依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目前單日加班上限為4小時(所以上面才說一日總工時最高12小時),單月累計加班時數上限則為46小時。 另外,自107年3月1日開始,事業單位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便可以彈性放寬加班時數上限,單月最高可加班至54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詳情可參考「|動態議題|你一定要知道的新制勞基法懶人Q&A」。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係規範勞工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規,勞動條件中尤以工時及工資事項影響勞工健康、福祉及權益最鉅,亦最容易產生勞資爭議。

勞基法工時上限: 特別休假、年假計算

家庭照顧假為常態假別,與一開始介紹的「防疫照顧假」不同;家庭照顧假可為廣泛的原因且不支薪、防疫照顧假則僅限於受到 covid-19 影響的勞工,且雇主可自由決定是否支薪。 Deloitte泛指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Limited(簡稱“DTTL”),以及其一家或多家全球會員所網絡及其相關實體(統稱為“Deloitte組織”)。 DTTL(也稱為“Deloitte 全球”)每一個會員所及其相關實體均為具有獨立法律地位之個別法律實體,彼此之間不對第三方承擔義務或約束。

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勞基法工時上限: 公司福利

待書面約定簽妥後,雇主需將資料繳交「當地主管機關」報備,通常當地主管機關為當地勞工局或社會處。 Q:工資可否包括膳宿等實物A: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依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至於工資之給付,該法第22條規定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 基上,雇主提供勞工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均得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連同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部分,若不低於基本工資,應屬合法。

A:查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勞工應否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 Q:奉派至國外或大陸之子公司工作,發生資方積欠勞工工資情事,國內之行政機關管轄權疑義A:查勞動契約為諾成契約,勞資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其契約內容(薪資給付方式、工作地點、勞務提供對象等)可由雙方約定之。 另母公司與子公司為個別權利義務主體,若該勞工係基於借調關係,由母公司調往子公司工作,勞雇關係仍存在於母公司。 若非基於借調關係,而係與母公司合意終止原約,再與子公司成立新的契約,則屬另一勞動契約之履行。 Q:有關雇主發給之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應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個案認定。

勞基法工時上限: 勞基法加班時數上限是多少?關於「加班」常見7大問題一次搞懂!

雇主不得拒絕勞工因照顧自主健康管理的家庭成員所需的請假,也不能扣發全勤獎金、影響考績、解僱或執行其他不利於勞工的處分。 這邊將介紹兩種不同的時薪制勞工的休息日加班費算法,一位是全職、一位是兼職,兩者的差異主要是因為出勤日上限的規定而影響到加班費的計算,其他皆相同。 除了採用 4 週彈性工時制度可安排連續出勤日多達 12 日,其他不管是固定工時或是 2 週彈性工時、8 週彈性工時的雇主都須每 7 日給予勞工 1 日的例假,僅可彈性調整休息日。 勞工如不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工作者,或縱屬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雇主如未依法將其書面約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自不得排除勞基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及等規定之限制,違反者依各該規定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勞基法工時上限

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 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8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8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辦理。 依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適用該條之工作者除符合所定條件外,雇主應與勞工簽訂約定書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勞基法工時上限2023 以台北市政府為例,為維護勞工健康,要求雇主應提出「無醫師建議須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簽訂約定書人員名冊」,並督促雇主落實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措施。 依「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過勞指引)中對於長期工作過重之評估標準,指發病日前1至6個月,加班時數月平均超過45小時,則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之相關性,會隨著加班時數之增加而增強。

勞基法工時上限: 工資

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故凡適用該法之各事業單位受僱勞工,不論是否屬於計件或計日工人,均應享有上開法定權利。 又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為該法第39條所明定,故事業單位應依法發給其所僱計件工例假、休息日及休假日之工資。 但也並非工作性質符合勞基法規範,就會自動成為「責任制勞工」。 要落實責任制,勞資雙方須有書面約定,書面內容中包含「姓名、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工作性質、每日正常工時、每日延長工時、例假日、國定假日、女性工作者夜間工時」。

  •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 而 Eric 的時薪就是 38,000 ÷ 每月 30 日 ÷ 每日工作時數上限 8 小時=38,000 ÷ 240=158.33 元/時。
  • 因為先前 Ben 已經和老闆約定好這四天要上班,是所謂的「工作日」,若他不能出勤,應該按照正常的請假程序辦理,老闆也可依照 勞基法第 43 條 以及勞工請假規則相關規定,減發 Ben 未出勤的工資。
  • 在做出任何決定或採取任何可能影響企業財務或企業本身的行動之前,請先諮詢合格的專業顧問。
  • 76年4月3日台76內勞字第486544號函所稱「並不影響該勞工當年度特別休假之權利…」係指並不影響該勞工最後在職當年因基於上年服務滿一定期間之特別休假,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辦理。
  • 根據 勞基法第30條第1項 規定在非變形工時前提下,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雇主除了支付國定假日出勤的加班費以外,也可在勞資雙方協調同意後,將國定假日與一般工作日對調,以下規定不限於月薪制或是時薪制的勞工。 前面在介紹休息日的加班費計算時,曾提到現行法律規定之最低基本時薪(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為 176 元)已涵蓋休息日及例假日的本薪,因此時薪制的勞工在休息日出勤雇主不需要額外給付勞工日薪,而是同樣給予加班費。 現行法律規定之最低基本時薪(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為 176 勞基法工時上限 元)已涵蓋休息日及例假日的本薪,將這兩個假日視為「有給薪休假」,因此時薪制勞工比照月薪制勞工,在休息日出勤時雇主不需要額外給付勞工日薪,而是同樣給予加班費。 Q:提供外勞之膳宿可否約定為工資給付項目疑義A: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勞基法工時上限: 例假日(一例一休)

如發生勞工過勞狀況,除可能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受裁罰外,亦可能面臨勞工家屬之民事求償甚至構成刑法第276條業務過失之刑責,不可不慎。 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答:按時計酬者係以其約定之每小時工資額(以不低於176元)為基礎,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延時工資。

勞基法工時上限

鑒於勞動型態隨著經濟發展改變,為使工作性質特殊之工作者得以順利適用勞基法,立法機關乃於民國(下同)85年增訂第84條之1,以作為當時新適用勞基法之行業面對工時規定之配套措施,此即俗稱「責任制」規定之立法背景。 時至今日,實務上不乏以「責任制」之名違法濫用之案例,致使勞資爭議迭生。 「責任制」因字面理解容易讓人產生在既有的工資下,勞工必須自行負責直至工作完成為止之錯誤解讀,日商企業多因對台灣法令的不瞭解,導致對制度內容有所誤解而不慎觸法。 責任制設立的目的,是為了方便某些性質較特殊的行業與工作型態,使其不用拘泥於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的規定,而可另行約定工作時間與制度,保有工作空間與時間彈性,如:經營管理者、工時不固定的監視性質的保全工作、需高度創意的設計師等。

勞基法工時上限: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關於建議對外籍勞工參酌該國當地工資與生活指數另行訂定最低工資乙節,其他國家無類似作法,故未便同意。 Q:久任獎金之認定疑義A: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獎金,若非一次發給而係雇主按月發給並構成勞工工作報酬之一部分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列入計算。 根據勞基法 §30 規定,一般勞工每天的正常工時原則上不能超過 8 小時,且每週不能超過 40 小時。 在「正常工時」以外的工作時間,就是延長工時(加班),雇主必須依法支付加班費。

勞基法工時上限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第37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勞基法工時上限: 公司

先說個大前提,例假與休息日並未限定只能排在週六及週日,其日期應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前提下,得由勞雇雙方協議之。 過往當我們聽到責任制時,內心往往感到恐懼,誤以為責任制代表著工時無上限、代表著永遠領不到加班費、也代表著將犧牲與親友共度國定假日的美好時光。 而 Eric 的時薪就是 38,000 ÷ 每月 30 日 ÷ 每日工作時數上限 8 小時=38,000 ÷ 240=158.33 元/時。 相信大家在學生時期或多或少都有打工的經驗,但身為工讀生,其實很多時候並沒有好好了解自己的權益;而若你身為雇主,可能也經常因為複雜的法律規範感到頭痛,對於工讀生、兼職人員的雇用細節也不完全清楚。 Kate 是就讀傳播學院的大四學生,他每週一到五的早上都會花 4 個小時到公關公司擔任媒體監測的工讀生,時薪為 176 元。 (2) 週日為例假日,2 週內應該休到的 2 日休息日統一於第 2 週實施,所以可安排連續 3 日的免出勤日(2 休息日+1 例假日)。

勞基法工時上限

對於本出版物中資料之準確性或完整性,不作任何陳述、保證或承諾(明示或暗示),DTTL、其會員所、相關實體、僱員或代理人均不對與依賴本出版物的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Deloitte 亞太(Deloitte AP)是一家私人擔保有限公司,也是DTTL的一家會員所。 Deloitte亞太及其相關實體的成員,皆為具有獨立法律地位之個別法律實體,提供來自100多個城市的服務,包括:奧克蘭、曼谷、北京、河內、香港、雅加達、吉隆坡、馬尼拉、墨爾本、大阪、首爾、上海、新加坡、雪梨、台北和東京。

勞基法工時上限: 月薪制勞工 — 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

雖然 Kate 平常的工作時數每週只有 20 小時,但因為他已連續上班五日,週六出勤對他而言已是額外利用休息日上班,所以以加班辦理,Kate 的週六出勤將可獲得 176 x 2 x 1.34+176 x 2 x 1.67=約 1060 元。 因為每 2 週應至少有 2 日的例假日,所以第 2 週的週六、週日必須為 2 日的例假日,勞工在第 1 週與第 2 週最多可連續出勤 12 日。 而在第三週,勞工將在週四達到 4 週內的總工時 160 小時的上限,因此從第三週的週五開始,合計休息日、例假日以及免出勤日,總共可有 10 日連續免出勤。 工資係勞工勞務所得之對價,且為其賴以維持生活所必需,影響勞工的權益甚鉅。 本區提供基本工資概念、工資認定與給付原則,以及工資墊償之程序與條件,並介紹假日工資、延時工資、加班補休、特別休假工資等,使勞雇雙方得以瞭解本身之權利與義務。 那些關於工讀生的必知知識,如勞基法規定的最低工時與時薪加班費的計算等,都一次在本文中介紹!

只要是勞基法沒有明文規定的條文,雇主在實施之前,都需要通過各地主管機關的審核通過,並不能單方面硬性實施。 但在勞資雙方進行責任制約定,以及雙方皆同意的變動之後,仍可規定工作時數上限。 倘若資方在未經主管機關審查的前提下,一昧要求提高工作時數,勞工是有權拒絕的。 因為先前 Ben 已經和老闆約定好這四天要上班,是所謂的「工作日」,若他不能出勤,應該按照正常的請假程序辦理,老闆也可依照 勞基法第 43 條 以及勞工請假規則相關規定,減發 Ben 勞基法工時上限 未出勤的工資。 |其他規定:以下將詳細說明當國定假日撞到其他假日、國定假日與一般工作日對調、彈性放假當日需要出勤時的解決方式與規定。 這週六因為客戶受到國際事件影響,急需公關公司協助處理,主管在徵得 Kate 的同意下安排他週六進公司幫忙,比照平日一樣出勤 4 小時。

勞基法工時上限: 責任制有加班費嗎?

根據 勞基法第30條第1項 規定在非變形工時前提下,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訂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 勞基法工時上限2023 經本部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2週)、第30條第3項(8週)、第30條之1(4週)規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各該規定實施彈性工時。 Q:全勤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A: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Q:績效獎金是否屬工資之疑義A: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暨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於計算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責任制勞工每月的正常工時,各個行業有不同的規範,若以保全業之保全人員為例,保全每月的正常工時上限為240小時,每日正常工時上限為10小時(詳細說明請見勞工局電子報)。 「責任制有加班費」是無庸置疑的事實,但由於責任制的基本工時比一班勞工高,所以在計算加班費時,並不會比照一般勞工的計算方式,如對一般勞工的加班費計算方式有興趣,可參考Glints精選文章:【一張圖秒懂加班費計算!文內提供加班費計算的參考範例】。 責任制並非把工作做完才可以下班,不論平假日都需要沒日沒夜的工作。 Q: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按件計酬之勞工」疑義A: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按件計酬之勞工」係指勞工之工資中包含依完成工作量所獲致之工資,而此項工資之多寡,足以影響其生活可否維持者而言。 上開情形之勞工,其雇主如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而影響其生活之維持時,自有該款之適用。 責任制所約定的並非「產業」,而是「工作者」,必須是某些特定職務才可以採用,而非整間公司通用。

勞基法工時上限: 加班費要怎麼計算?

Q:勞工於服務滿一定期間之日即因退休而終止勞動契約,是否還需要給付未休假工資? A: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凡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 勞工於新年度開始即因屆齡退休而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影響該勞工當年度特別休假(之權利),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辦理。 76年4月3日台76內勞字第486544號函所稱「並不影響該勞工當年度特別休假之權利…」係指並不影響該勞工最後在職當年因基於上年服務滿一定期間之特別休假,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辦理。 至勞工於服務滿一定期間之日即因退休而終止勞動契約,因毋須出勤自無特別休假工資。 A: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同樣以上一段落的保全為例,一但責任制員工超出該行業每月正常工時240小時,或是每日正常工作時間10小時的規定,超出時數的加班費計算方式,將比照一般勞工依延長工時性質、國定假日出勤或其他類型,依法以時薪100元乘以固定倍率或加倍工資。 有鑑於實務上,部分雇主並未另行給付部分工時勞工例假或休息日工資,時生爭議,所以將本來就應由雇主負擔的「例假」、「休息日」工資,折入基本工資「時薪」中(現行為176元),以後遇有例假或休息日,只須給勞工休息,不必外加計給例假及休息日工資,以減少紛爭。 至於按日計酬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如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比照按時計酬者辦理。 Q:新工時制度實施後,按日計酬或按時計酬勞工的工資如何計給? A:關於新工時制度實施後,勞資雙方所約定之工資給付方式如係按日計酬或按時計酬,且明確約定給付及計算方式,其因法定工時制度改變,致正常工作時間必須減少以符法令規定時,雇主按實際工作之日數或時數給付工資,尚難謂其違反勞動法令。 但若勞工與公司間原約定按月計酬,公司片面變更為按時或按日計酬,如實際變更契約內容且損及勞工之權益時,應事先取得雙方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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