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蘇宏達強調,以上都只是參考資料,台大學術倫理委員會在取得上述這些專案報告和電腦比對報告之後,更重要的,是所有會議大家逐章、逐節、逐小節、逐段的比對討論。 「論文抄襲」其實有著嚴格的比例、型態規範、以及處理作法,並非委員會自由心證。 抄襲論文2023 蘇宏達在記者會上,明確說明委員會依據的法源和抄襲評估標準。
並且,林智堅的碩士論文有引註余正煌的碩士論文作為參考資料。 2022年中旬,林智堅宣布參選桃園市長後,中國國民黨籍政治人物王鴻薇召開記者會、指控林智堅學位論文有抄襲疑慮。 論文抄襲與否被視為選舉議題,各方評論的立場大多受到政黨立場影響[7]。 被檢舉的林智堅,曾經擔任過新竹市議員、新竹市市長,被視為民主進步黨青年世代明日之星。
抄襲論文: 引用
其他網友也批評「這一行夠難做了,還整天一堆描圖仔、抄襲仔」、「超級丟臉耶!國家顏面,桃園顏面都跟著丟光,不敢說自己是桃園來的」。 也有人留言提到「盜圖的設計屍已經把網頁關光光了,前幾天看到名字,但是可能也只是化名或暱稱,因為餵google沒有線索」。 另外,在台大確定撤銷學位後,錢怡君再公開指稱林智堅論文是由兩名助理代筆完成,惟台大回應,既然被檢舉人的學位已經撤銷,審查標的已不存在,不會再審查。 7月24日,林智堅與立委鄭運鵬召開記者會,以時間軸順序表示自己在中華大學科管所的碩論著作權歸屬也是他的研究歷程[23]。 而每次開會後,台大學術倫理審查委員會,更是對於逐項採「不記名投票」。
中文的引述格式大致與英文相同,引述文字在 40 字以內時,直接在文章中引用,前後加上單引號;如果文中已有單引號又要使用引述格式寫作時,就加上雙引號。 抄襲論文2023 中文的引述文字如果超過 40 個字時,必須另外放置於獨立段落,引述文往內縮排兩個字元。 最近頂尖醫學期刊JAMA發表一篇研究,直指50年前美國糖業資助科學家生產論文,讓含糖食物避開可能導致心血管疾病的爭議,並將心血管疾病的成因聚焦於脂肪上。
抄襲論文: 抄襲與剽竊的定義
小說故事情節相同,是不是就屬於著作權的侵害,必須個案認定,其中涉及「實質相同」及「接觸可能」等之認定。 即後創作者之著作與前創作者之著作在內容上是否「實質相同」,後創作者有無接觸前創作者著作之可能等等。 後來,林智堅2013年新竹市議員任內,又赴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進修,當選新竹市市長後,在教授陳明通指導下[4]撰寫碩士論文《三人競選之中槓桿者的政治社會基礎及其影響:以2014新竹市長選舉為例》[5],2017年1月口試通過[6]。 管中閔強調,學術倫理的維護,必須仰賴學者(包括老師和學生)的自覺和自主判斷。 這次事件帶給台大很大警惕;在未來,台大會加強對學術倫理規範的宣導和教育,避免再發生違反學術倫理的事情,傷害台大名譽。 「未來的台大,一定會是一個更好的台大。」這件延燒多日,影響台大校譽的重大爭議,在校長管中閔任期最後,火速拆彈。
- 經過電腦軟體比對之後,仍然需要人工一一查核,究竟是哪一種出現相似度的形式。
-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利用立法委員職權涉貪,台北地檢署今天將她起訴、建議宣告褫奪公權,有關資策會控告高涉犯背信等罪,檢察官則處分高不起訴,不過,資策會另自訴高虹安博士論文抄襲,正由法院審理。
- 簡單一點的,會要求學生在提交報告時,要附有至少5個至10個參考書目。
- 未來園區一、二期共計8.4公頃的空間,有望帶動周邊4,700個就業機會,以及159億元年產值。
- 可以說,台大認定林智堅的論文,不管是研究整體說明、研究起點、研究方法、研究結果、結論,五大凸顯研究者在學術研究過程中,最重要的「個人原創」部分,都和余正煌的論文大幅重疊,只有相對較不重要的文獻探討、參考文獻、附錄等才有差異,確實難脫實質抄襲的嫌疑。
- 抄襲別人作品,或將其當成自己的作品,在學界早已不是新聞,任何程度的抄襲都是不可接受的。
- 這也是為何之前外界推估,台大應該會到9月時才公布結果。
桃園市議員黃瓊慧15日在臉書發文表示,因為看到靠北設計師這篇掀起熱議的文章,於是主動聯繫國外設計師Jessica Nielsen確認,沒想到對方回覆「沒有任何在台灣的合作案」、「未經許可使用我的作品真是令人難過」,讓傳訊息去確認的她也同感丟臉。 有網友近期在臉書「靠北設計師」發文表示,看到桃園桃寶館開幕活動視覺設計圖,比對Pinterest上找到的圖片發現相似度非常高,再查看同一位設計師的其他作品,也找到與其他藝術家高度相似的部分,質疑「大家覺得這樣算抄襲嗎?」引發網路熱議。 然而台大學術倫理審定委員會7月27日召開閉門會議,當天余正煌在律師陪同下到場,提交資料並說明,而林智堅本人未到,僅由律師到場提交資料。 當天在書面與現場說明後,經過充分分析與討論後,最後議決余正煌並無抄襲,而是林智堅抄襲余正煌論文,建議撤銷林智堅學位。 可以說,台大認定林智堅的論文,不管是研究整體說明、研究起點、研究方法、研究結果、結論,五大凸顯研究者在學術研究過程中,最重要的「個人原創」部分,都和余正煌的論文大幅重疊,只有相對較不重要的文獻探討、參考文獻、附錄等才有差異,確實難脫實質抄襲的嫌疑。
抄襲論文: 「論文抄襲」相關新聞
對此,當時擔任國家安全局局長的陳明通透過友人轉述回應,如果台大針對他啟動調查,他將進行完整說明[81]。 台大教務處則根據審定書結果,認定報告內容,根據台大博碩士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核定撤銷,兩週後的8月9日就召開臨時記者會,公布林智堅確實抄襲、並撤銷其碩士學位。 剽竊指的是竊取他人的想法,抄襲則是將他人的逐字逐句文字(wording)據為己有。 從論文撰寫的形式來看,描述他人的獨創理論或研究發現,卻沒有註明出處來源,或者即使有註明出處,卻沒有在逐字逐句引用時,在文字前後加上引號,都構成抄襲。
學校依第一項規定撤銷學位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及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專科學校、大學及相關機關(構)。 學校經主管機關糾正後仍未就第一項違法或不當之情事妥為處理者,主管機關得邀集學者專家、學校代表組成審查委員會,對於違反情形作具體處分認定及建議,由學校據以辦理;屆期未辦理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並減少各項獎補助及招生名額。 抄襲別人作品,或將其當成自己的作品,在學界早已不是新聞,任何程度的抄襲都是不可接受的。
抄襲論文: 大甲媽海報爆抄襲? 網友:抄得太像了
總結來說,抄襲或剽竊是一種「不合法或不道德的引用」(孟樊,2012;Liddell, 2003;Roig, 2015)。 在這個單元裡,有時會將這兩個名詞混用,但是主要還是以「抄襲」這個字詞為主。 在分析某個事件是否屬於抄襲行為時,需確認它是有心還是無意,即使是無意,若逾越紅線,也算是抄襲,所以大學教育裡面,應該對抄襲這方面的知識進行完整的教育。 若再檢視《國立台灣大學教師倫理守則》、《國立台灣大學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也沒有看到若指導教授的「指導」出問題時,該負什麼樣的責任。 雖然「第一版」出現的時間點認定,於幾乎都是用電腦文書處理軟體書寫的時代,在技術上並不是件難事,關鍵的證據應該都存在雙方的電腦、電子郵件信箱或是雲端硬碟裡;只要請資訊相關專業人員來判定檔案內容的修訂歷程、檔案內的各種相關紀錄是否有被變造過,就可以得到客觀的結果。
- 如新竹物流今年攜手新北市政府,於八里區斥資19億元建置「國際物流暨北區轉運中心」,預計創造500個就業機會,為新北智慧物流發展注入新的動能與契機,未來也透過轉運中心可望繼續帶動新型產業聚落發展。
- 學術研究最核心的就是研究發問(俗稱問對的/好的問題),這種作法卻將之直接跳過,不止有違研究倫理,也是對經驗田野的不尊重。
- 也要常常「re-search」自己追求「新」的原始初衷是否還在?
- 2022年中旬,林智堅宣布參選桃園市長後,中國國民黨籍政治人物王鴻薇召開記者會、指控林智堅學位論文有抄襲疑慮。
- 著眼於環境永續建設規劃,園區內將設置污水處理廠,滿足製造業排放廢水需求。
期刊論文對於原創性的要求最高,然集合幾篇已發表論文仍然能夠編輯成書。 抄襲論文 研究者自行搜集(問卷、訪談或田野觀察)的原始資料,如果有不同的理論架構或研究發問,也可以撰寫一篇以上的論文。 在指導多位研究生之時,共同(教授本人,或某位學生,或集體創作)撰寫一個文獻回顧與問卷,讓不同的研究生分享,然後以同樣的理論架構與問卷進入不同的田野(如分別研究苗栗縣、南投縣、嘉義縣等)施測。 社會局強調,非常歡迎民間設計人才參與公部門的相關專案,過程中也會充分尊重各種創作發想,但發生此類抄襲事件,著實非常令人遺憾,將依據合約咎責求償,也呼籲所有參與設計的團隊不要以身試法,未來也不排除訂定更加嚴格合約條件以保護智慧財產。
抄襲論文: 抄襲
當一個人使用他人的創作品,像是數據資料、電腦程式、發明的產品、所照的照片、甚至是音樂編曲的段落等智慧的產物,並據為己有,就可稱之為抄襲。 所以,在這看似周全但實務上不足的法規下,調查結果永遠都有各說各話的空間,無法一錘定音。 以這個角度來看台大於8月9日公布的「林智堅抄襲案」調查結果,記者會中提到類似「第一版」的證據,應該是余正煌提供的「2016年1月28日」之草稿。 但至少在記者會中,完全沒有聽到台大的調查是如何確認「那真的是」2016年1月28日的草稿,也沒有看到就被指控為抄襲的段落,是如何與這「第一版」比對? 缺少了這兩個關鍵證據的說明,整體的調查無法昭公信也是必然的結果。
抄襲可能發生在前言、文獻回顧、研究方法、研究發現與結論。 學術研究的目的在於發現真理,抄襲與此背道而馳,不可不慎。 黃瓊慧強調,希望這位「抄襲別人作品的設計師」停止這種剽竊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行為,也希望市府各局處未來與設計師合作能夠更謹慎以對,「避免像這種丟臉丟到國外的情況發生」。 而實質內容相似可分質與量之觀點,其中又以「質」重於「量」。 固然相似的內容數量愈多,愈能證明被告抄襲,惟著作權法並不要求百分百的量的抄襲。
抄襲論文: 台灣UP競選主視覺抄襲?韓競辦:沒有任一箭頭如此設計
有些抄襲行為雖未達到客觀上的侵犯權利,但是在學術界或相關領域,則是嚴重的違背道德良知行為[2]。 不當的抄襲行為,可能導致學位、褒是認證的撤銷,嚴重者恐面臨法律訴訟及求償。 不同學者、不同領域,對於抄襲有不同的定義,而且要看抄襲的是文字、文法,或是字詞的使用頻率等。 在中文寫作習慣裡,雖無明確定義出多少字數相同就視為抄襲,但理論上,每一篇論文都可以被人以嚴格的標準檢視。 而「抄襲」在法律和學術界上分別有狹義與廣義的定義(張作為,2007)。
這一原則也同樣適用於對抄襲侵權的認定,而不論主觀上是否有將他人之作當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四、對抄襲的認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還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評、是否構成抄襲物的主要或者實質部分為轉移。 繼檢舉林智堅後,王鴻薇於2022年8月1日向教育部及臺灣大學具名檢舉林智堅的指導教授陳明通也涉嫌違反學術倫理。 8月9日臺灣大學公布學術倫理事件審議結果時,同時表明陳明通作為指導教授「應清楚並提醒相關學倫規範」,有失職之嫌。
抄襲論文: 抄襲的例子
抄襲侵權與其他侵權行為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第一,行為具有違法性;第二,有損害的客觀事實存在;第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第四,行為人有過錯。 由於抄襲物需發表才產生侵權後果,即有損害的客觀事實,所以通常在認定抄襲時都指經發表的抄襲物。 因此,更準確的說法應是,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發表。 二、從抄襲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動或者基本原封不動地複製他人作品的行為,也有經改頭換面後將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獨創成份竊為己有的行為,前者在著作權執法領域被稱為低級抄襲,後者被稱為高級抄襲。 高級抄襲需經過認真辨別,甚至需經過專家鑑定後方能認定。 三、如上所述,著作權侵權同其他民事權利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其中,行為人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研究」的英文是「research」,本質上,是要發現新的現象、發明新的東西、談出新的想法。 而再怎麼有名的學校,規模再怎麼大的實驗室、名氣再怎麼大的指導教授,都沒有辦法窮究所有新的事物。 特別是,假若抄襲與被抄襲的雙方是密切的合作者,平常就有書信往來或是資料共享的交流;或是還有個指導教授當作資料流通的中間人,那麼要釐清論文中的哪個章節究竟是誰抄誰,更是無法從各種公開的時間紀錄得知。 一般來講,論文初稿不能一稿兩投,只能在接到拒絕信之後,再行另外投稿。 但是研討會論文與學位論文視為未出版,可以修正後投給期刊。
抄襲論文: 先做好政策基本功 再來選總統 「台灣阿銘」不可再借勢轉勢、狐假虎威!
臺灣大學透過比對軟體,比較二人論文,結果相似度超過40%,經討論後採取逐段比對討論的實質審查,並請關係人赴會議說明。 委員會邀請林智堅(3次)、指導教授陳明通[c](3次)、余正煌(2次)說明,前二者均未到場,余正煌僅赴會1次[64]。 林智堅方面表示,他認為召集人蘇宏達對他有偏見,所以只呈遞書面聲明,拒絕到場[67]。 根據台大寫作教學中心上針對給碩博士學生的論文寫作指南,一篇論文構成的標準格式,大致包含13個章節;而其中五個章節最為核心,包括摘要、緒論、研究方法、研究結果、結論。 但碩博士的論文如果出問題,「照理說」,指導教授應該要擔負較大的責任。 因為論文是學生「學習」的過程,所以指導教授有義務關照這本論文的所有細節,提醒與教導學生學術倫理規範。
因為我們對於「指導教授」也有同樣清高的期許,所以沒有以法規來規範指導教授。 但是每年都有層出不窮的研究生觸犯學術倫理規定,也就意味著每年都有那麼多不盡責的「指導教授」,肆無忌憚地誤人子弟。 因為沒有足夠法源保護,執行調查的學術單位只能請求關係人主動提供資料,也正因為調查單位所能取得的資料都是關係人自己「處理」過的資料,就證據力來說,怎麼樣都薄弱了些。 於是我們可以看到不同的論文,從前言、文獻到方法幾乎一模一樣。 學術研究最核心的就是研究發問(俗稱問對的/好的問題),這種作法卻將之直接跳過,不止有違研究倫理,也是對經驗田野的不尊重。
抄襲論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
(著作權法第10條)C、 著作權法規定所謂的「抄襲」,應該是指「重製」或「引用」、「編輯」等行為。 判斷構成抄襲的要件有二個(參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 抄襲論文 2314 號民事判決要旨):(1)接觸:所謂接觸,指依社會通常情況,可認為他人有合理機會或可能見聞自己之著作而言。 (2)實質近似:所謂實質相似,則由法院就爭執部分著作之質或量加以觀察,為價值判斷,認為二者相似程度頗高或屬著作之主要部分者而言。 抄襲論文2023 有網友日前在網路上發文表示,覺得桃園市社會局桃寶館開幕活動視覺設計圖,與國外插畫家的作品有不少雷同之處,掀起大眾熱議。
不過,如果研討會論文經編輯篩選審查,正式出版有ISBN的論文集,則不能再行投稿。 抄襲(英語:Plagiarism),亦稱作剽竊,根據教育部國語辭典定義[1],為抄錄他人作品以為己作,對於原著未經或基本未經修改。 檢舉人主張,余正煌進行論文口試的時間比林智堅早,因此從時序上言,余正煌較早完成論文。
抄襲論文: 潘孟安遭控論文抄襲 指導教授:無抄襲問題、引證及註解有疏失
再者,抄襲尚未出版的研究計劃,逐字翻譯以外語撰寫的論文,軟體也無法比對出來。 論文比對系統(抄襲檢測工具)可以當作一個重要的工具,但不會是討論研究倫理的重點。 經過電腦軟體比對之後,仍然需要人工一一查核,究竟是哪一種出現相似度的形式。 上述這些案例顯示是否構成剽竊,並無法簡單地從正式出版的先後次序來斷定。 如要檢舉,也舉證不易,除非保有所有原始資料檔案(檔案儲存日期、原始往來信件等),並且要有冒著與指導教授翻臉或危及學術前途風險的準備。 有多位中國學者將台灣的期刊論文加以濃縮,並將關鍵字眼修正成中國用語,以自己的名義投稿獲得刊登。
新北市經發局長何怡明指出,在各個產業都與AI息息相關的時代,必須串聯各個產業的跨域共享及融合,使AI工具發揮最大效用,而關鍵就在於將「AI技術」與「產業know-how」緊密連結,讓AI走向AI+,而「新北國際AI+智慧園區」就是AI+產業生態系的最佳示範場域。 第四章是「研究結果」,說明在統計分析後,研究數據是否具備意義,包含「研究樣本特質」「雙項分析結果」「多變項分析結果」等。 台大以迅雷不及掩耳速度,為喧擾一個多月的抄襲案定下生死,讓所有人大吃一驚。 抄襲論文2023 在今天之前,雙方還各說各話,兩邊不乏專家學者站台,甚至有著「雖說內容雷同,但雙方都是原創」的說法。
抄襲論文: 學術審議與結果
另外,2008年4月,賀力行、林智堅及王明郎(其中一位口試委員)3人曾共同報名參加「管理策略與經濟發展學術研討會」,聯名發表〈以TCSI模式評估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之民眾滿意度〉的文章[2]。 檢證上,台大學術倫理審定委員會找來多位不同專長的老師加入,針對論文的各個組成要素,分別進行比對報告。 蘇宏達舉例,由專門熟悉統計圖表的老師,依據程式的運作進行統計圖表比對報告;嫻熟文獻的老師,針對文獻部分提出文獻比對報告;懂選舉研究的老師,專門針對整個研究架構提出專案報告。 有時抄襲的認定較難以做出客觀判斷,必須經過主觀判斷,例如模仿一個故事的情節是否屬抄襲就有很大爭議,一些人認為故事情節屬於思想範圍,而「抄襲思想」並不是侵權的行為,因為法律只保護思想的表現方式,而不是思想本身。
抄襲論文: 台灣第一起傳統智慧創作侵權事件——奇美部落提告原民會
[12][18]他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是抄襲,賀力行、王明郎也出具書面聲明為他背書。 包含教育部的「學位授予法第17條」「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3點」,以及台大本身的「國立臺灣大學博碩士學問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 以及前司法院大法官湯德宗的《學術倫理規範之研究》、美國哈佛大學對於抄襲認定的六大型態等說明。 B、 論文製作必須符合著作原創性,原始獨立完成,非抄襲他人,必須具有最低程度的創意,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著作的表達,並不是在保護思想。
林智堅論文抄襲案[a]是臺灣歷史上的一起學術欺騙事件。 2022年7月,自中華大學科技管理學系、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畢業,擁有兩個碩士學位,宣布將投入桃園市市長選舉的政治人物林智堅,先後被王鴻薇等人檢舉他撰寫的兩份碩士學位論文抄襲。 中華大學與臺大分別組成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討論後,都認定林智堅的論文涉及抄襲,違反學術倫理,撤銷他的碩士學位。 林智堅因為抄襲涉及的著作權問題,還被提起民事侵權與刑事訴訟。
「接觸與實質性相似法」是美國法院在認定作品抄襲中使用的一個重要標準,也在多國被廣泛應用。 其中,接觸原則是指模仿者有機會和途徑接觸並了解著作權人的作品,但在網際網路時代,接觸別人已發表的作品非常容易,因此這一原則較難運用。 第一步是針對權利人作品和被指侵權人作品的相似部分,確定相似部分是否具有獨創性(主要表現在旋律上)。 第二步,即是否實質性相似的判斷,通常認為當被指侵權作品與權利人作品有8個小節雷同或者整首音樂伴奏中主和弦部分基本相同、屬和弦有60%的相似,則構成實質性相似,即構成侵權。 但是有些情況下,即使相似部分沒有達到8個小節,或者在被訴侵權人的作品中所占比例不大,但是足以使聽者感知來源於特定作品時,也可以被認定為構成實質性相似,這取決於鑑定者的主觀判斷[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