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加班上限9大優勢2023!內含一天加班上限絕密資料

Posted by Tommy on June 12, 2020

一天加班上限

惟計算加班費之工資,應依該法第84條前段規定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薪資定義辦理。 勞動部澄清:勞工於國定假日及天然災害當日照常出勤,《勞動基準法》並未有加給工資以外還要併予補休之規定,且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本即為每月46小時,《勞動基準法》新制亦未併同修正每月加班時數上限規定。 補修時數的計算,依照勞基法規定,雇主依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惟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但是如果雇主和你約定的每日工作時間本來就低於 8 小時,那只要加班沒有超過 8 小時的工時,就不適用於加班費的計算。 比方說,你和雇主約定的每天工作時間是 7 小時,老闆額外請你加班的 1 小時,還是會依照你平常上班的每小時工資計算,而不適用於加班費的計算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對工資下了一個定義,意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 而「工作時間」即是勞工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的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的休息時間。 也就是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所規定的「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本部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如附件),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勞雇雙方之勞動條件係依約辦理。

一天加班上限: 如果時薪是 150 元,那麼國定假日加班 2 小時,雇主應該要給予 150 x 8 = 1,200 元,而不是 150 x 2 = 300 元。

大家對加班費的印象通常是用「時薪」計算,這樣的說法並沒錯,卻不夠精準。 除非是遇到天災或突發事件而不得已要加班,這樣的情形勞基法第 32 條也有另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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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勞基法第 2 條,勞工的工資是指所有因為工作所獲得的「經常性報酬」,包括工資、薪金,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支付的獎金、津貼、任何其他名義的報酬。 加班費是以勞工的每小時平均工資為基準,而根據勞基法 §2 第 3 項,只要是「經常性給與」的薪水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 「經常性給與」指的是有明訂發放標準,每個月都領得到的錢(如:底薪、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績效獎金等)。 一天加班上限 1.輪班工作:指事業單位之工作型態需由勞工於不同時間輪替工作,且其工作時間不定時日夜輪替可能影響其睡眠之工作。 就此意義而言,工作時間不僅包括勞工實際提供勞務之時間,亦應包括勞工係處於雇主得隨時指揮監督命令其提供勞務狀態之時間在內,較為合理。

一天加班上限: 加班費怎麼算?加班費時薪多少?一張圖表教你解決 6 大常見問題

正確來說,計算加班費的基準是每小時平均工資,而根據勞基法第 一天加班上限2023 一天加班上限 2 條第 3 款的規定,只要是「經常性給與」的薪水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 《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勞動部表示,為齊一《勞動基準法》新制,將採取「宣導」、「輔導」、「檢查」及「檢查後協助改善」4大措施,並結合各地方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資源,持續以宣導、輔導等多元措施協助事業單位調適及落實法令,以達到落實週休二日、縮減勞工工時之立法目的。 至於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本為46小時,《勞動基準法》新制施行前後並未曾調整更動,部分人士認為每月加班時數上限從70小時調降為46小時,係對於法令有所誤解,特予澄明。 如果勞工有家庭成員需要自主健康管理,且需要勞工請假照顧的話,勞工可請「家庭照顧假、事假、特別休假」,家庭照顧假的請假日數與事假合併,一年可請 7 日。

上述規定,理解起來應無問題,可是實務上卻常見雇主被勞動檢查後受罰的案例。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為使勞雇雙方能進一步瞭解工時制度,提供相關法令規定、數種工作時間安排型態,現行工時制度下產生之相關問題解釋,本部製作「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期盼對於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均有所助益。

一天加班上限: 劳动法 关于 加班 的规定

不知道看完以上加班費計算的規定和範例,大家是否更了解加班費的計算方式,還有平日與不同假日之間的加班費差異呢? 想知道自己可以領多少加班費其實不困難,只要分清楚是屬於平日加班,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加班,根據標準就可以簡單估算,根據上圖的劃分也可以一目瞭然。 勞基法第 30 條就規定,除了每天不能工作超過 8 小時之外,每週的工作時數也不能超過 40 個小時。 所以如果真的要加班,勞基法第 32 條也規定,一天的正常上班時間加上加班時數,不能超過 12 小時,也就是一天不能加班超過 4 小時,而且一個月的加班總時數更不能超過 46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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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勞工與雇主可以就加班補休的期限予以協商為原則性之約定,至於個別勞工加班後如欲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自可依已約定之補休期限補休,無須逐次再行協商補休期限。 近年因爲考量讓適逢週二、週四的國定假日能夠與週休二日配合,設計了「彈性放假」的制度,讓原屬工作日的週一或是週五提前/事後在休息日補班,使得國定假日能與週休二日形成連假。 舉例來說,假設某年的元旦為星期四,對於 比照政府行政機關放假和補班 的企業來說,應該於元旦前一週的週六,也就是 12/27 先補班,讓原本是工作日的 1/2(星期五)能夠放假,因而有 1/1 (四) 到 1/4 (日) 的四天連假。 而 Eric 的時薪就是 38,000 ÷ 每月 30 日 ÷ 每日工作時數上限 8 小時=38,000 ÷ 240=158.33 元/時。 所以除了底薪之外,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的績效獎金等都要併入計算工資,納入加班費時薪計算的範圍,但年末分紅等獎金則因為不屬於經常性給與,就不算是工資,也不列入加班費平均時薪的計算。 勞基法並未對輪班直接加以規定,而是要求在勞動契約中將「輪班制之換班」明確約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並在工作規則中將「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加以規定(勞基法第70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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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說明,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工作時,工資應加倍發給,即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天工資。 這週六因為客戶受到國際事件影響,急需公關公司協助處理,主管在徵得 Kate 的同意下安排他週六進公司幫忙,比照平日一樣出勤 4 小時。 雖然 Kate 平常的工作時數每週只有 20 小時,但因為他已連續上班五日,週六出勤對他而言已是額外利用休息日上班,所以以加班辦理,Kate 的週六出勤將可獲得 176 x 2 x 1.34+176 x 2 x 1.67=約 106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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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基法第 36 條修法,所謂的【例】是指例假日,【休】是指休息日;最大差別在於,雇主不得要求勞工在例假加班;休息日如須出勤,要事先徵得勞工同意,且雇主要發給勞工加班費。 答:按時計酬者係以其約定之每小時工資額(以不低於176元)為基礎,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延時工資。 訴願人於108年4月4日6時59分至12時8分,共5小時9分時間,未給予江君休息時間,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之事實,應可認定。

一天加班上限: 怎樣算「加班」?

如同文章第一段落所提到的,一天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2 小時,因此以一天正常上班 8 一天加班上限 小時來說,加班時數不可以超過 4 小時。 而勞工在平日、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國定假日與特休)加班,則分別有不同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A:新制工時實施後,以「月薪制」計酬之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延時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辦理。 至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如何計算,應視勞動契約之內容而定。 即原月薪給付總額為240小時者,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仍得視為給付240小時之工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據原公式推算,並無不可;惟勞資雙方已就工資總額及計算內涵重行約定者,應依新約定之內容推算之。 根據 勞基法第 39 條,雇主須徵得勞工同意才可要求在國定假日出勤,如果勞工不同意,雇主也不可扣全勤或是國定假日當日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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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陳一二要計算加班費,就要用底薪、午餐補助與全勤獎金這三項加總計算,他的工資就是 40,000 一天加班上限 元。 來自溪湖鎮的陳小姐說,因為活動有名額限制,上次她晚了一步就沒報到名,今年運氣比較好,終於可以參加,她只是撥出半天的時間,騎著機車到彰化市集合,把物資放到外送箱,再騎著機車親送到家扶,能夠「為愛外送」,覺得很有意義。 上述代价可不小,罚款倒是小事,一旦被罚,用人单位会被在网上公示,很难看,可能会影响用人单位的上市等筹资计划。

一天加班上限: 勞基法加班時數上限是多少?關於「加班」常見7大問題一次搞懂!

在「正常工時」以外的工作時間,就是延長工時(加班),雇主必須依法支付加班費。 原處分機關答辯稱:訴願人雖陳業已調整合併至中間休息時間(即2個30分鐘),惟此調整方式,係使勞工於繼續工作開始前即先行休息,應與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之意旨不符。 雇主如果另外徵得勞工同意加班,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是如果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例外規定。 對於這樣調整的企業來說,原先的休息日 12/27 變成了工作日、工作日 1/2 變成了休息日。 如果雇主要求員工在彈性放假的這天,也就是休息日 1/2 出勤,應該先徵得勞工的同意,並且比照休息日支付勞工加班費;若是勞工不同意出勤,雇主也不可扣全勤或是國定假日當日的工資。

有些工作有輪班、排班性質(如客運駕駛),在各班次間之時間,究竟屬於不計入工作時間內之「休息時間」,或是必須計入工作時間之「待命時間」,常常引起爭議。 如果讓童工在夜間工作者,依勞基法第77條規定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讓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夜間工作者,依勞基法第79條第2項規定處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加班前 2 小時 (上班第 9、10 個小時),加發原本時薪 1/3 的薪水,也就是原本時薪乘以 1.34。 加班第 3 個小時 (上班第 11 個小時) 之後,加發原本時間 2/3 的薪水,也就是原本時薪乘以 1.67。 实操中笔者见过太多因为“劳动者心中觉得不满不公平”而导致的各类诉讼。

一天加班上限: 月薪制勞工 — 國定假日雙倍薪資&加班費計算方式

依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目前單日加班上限為4小時(所以上面才說一日總工時最高12小時),單月累計加班時數上限則為46小時。 另外,自107年3月1日開始,事業單位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便可以彈性放寬加班時數上限,單月最高可加班至54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詳情可參考「|動態議題|你一定要知道的新制勞基法懶人Q&A」。 其中,正常工時間是指: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 (8小時 x 5 天);如果超過的話,就算是延長工時,雇主必須要給予加班費 (只能多不能少)。 无论用人单位是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还是劳动者主动请缨要求加班,若超过了法定规定的加班小时上限,都有可能面临行政机关的处罚。 A:關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公營事業單位,「純勞工」之加班費應以該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計算加班費之工資應依該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辦理;「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後段但書規定,亦應依該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

  • 加班第 3 個小時 (上班第 11 個小時) 之後,加發原本時間 2/3 的薪水,也就是原本時薪乘以 1.67。
  • 至於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本為46小時,《勞動基準法》新制施行前後並未曾調整更動,部分人士認為每月加班時數上限從70小時調降為46小時,係對於法令有所誤解,特予澄明。
  • 經本部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2週)、第30條第3項(8週)、第30條之1(4週)規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各該規定實施彈性工時。
  • 有很多地方,专门出台了新冠疫情期间的劳动争议解决指南,明确强调这段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不受“每个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的限制。
  • 就此意義而言,工作時間不僅包括勞工實際提供勞務之時間,亦應包括勞工係處於雇主得隨時指揮監督命令其提供勞務狀態之時間在內,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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