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稱上市公司為「上場企業」,大韓民國亦稱「공개회사/公開會社」,股份有限公司在日本和韓國稱呼為「株式會社」[註 公司 1],縮寫為「株」。 株式會社依法也是負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公司,但習慣上不特別標明。 另一種為擔保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公司成員的法律責任,根據公司的章程大綱,限於各成員藉章程大綱承諾在公司一旦清盤時所分別分擔提供的公司資產的款額。 由於學術界對股份公司的定義存在不同解讀,因此股份公司這一組織形式最早於何時出現存在爭議。 文獻記載大約在1250年,當時法國土魯斯的一家公司Bazacle Milling Company以公司盈利能力作為股票的交易價格,在公開市場上買賣了96份公司的股票[1]。
這一「有限責任」的特點很大程度上確定了股份公司這一企業組織形式的成功。 公司2023 但在一些法律上沒有界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地區,股份公司也可以以無限責任公司的方式註冊。 依照中華民國法律,營利事業單位大致可分為「非法人」資格與「法人」資格。 「非法人」資格是依《商業登記法》規定,分為「獨資」及「合夥組織」兩種;「法人」資格者依《公司法》規定,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等四種。
公司: 公司法
於審批核准後,公司註冊署會發出「公司成立證明書(CI)」,待CI發出後,有限公司才正式註冊成立。 在中國大陸,類似中華民國台灣地區無限公司的企業不稱為公司,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保護,而是稱為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主要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可受到有限責任保護。 公司(英語:Company)也稱為公司行號,是指由股東投資,依法註冊設立,從事生產、貿易或提供服務的一種商業組織。 當搜尋工廠登記資料,請輸入工廠登記編號,工廠設立許可案號,工廠名稱,工廠之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或工廠地址。
股份公司(英語:Joint-stock company)指由兩個或以上個體持有公司股票份額的企業組織形式。 在股份公司的形式下,股份是企業組織(公司、合夥制企業)的所有權憑證。 公司2023 股份公司通過公開、非公開的方式發行股票,通過經營、投資、財務融資等方式創造利潤回報股東;而股東則可以出售手中股票,將代表自己對公司所有權的利益轉讓給其他人。 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是有限公司的其中一種。 公司股東的法律責任,根據公司的章程大綱,限於各股東所分別持有的股份。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航海家在當地從事胡椒、印花布等的商品交易,同時承受著海上旅行的各種風險。 股份公司為航海家們提供了較之於政府特許企業監管或行業協會主導更加行之有效的組織結構來分散風險。 在這個時期,可轉讓的股票往往能夠帶來正的股本回報,如投資者對英國東印度公司的股權投資。
作為改善這種情況的一個重要舉措,英國頒布了1844年《股份公司法》,旨在為註冊公司和法人組織提供一般化的,不受某些特別條款限制的公司提供法律依據。 起初依照該法案組織的公司並不是有限責任公司,但是大多數公司都會在其內部章程中註明股東有限責任的條款。 公司2023 股份制公司在大航海時代的湧現,與歐洲人、早期英國人從事的近東地區商品貿易有關。
公司: 法律上之分類
此外瑞典的一家礦業公司Stora則記載公司以1/8的股份作為交易,從一位主教手中換得了一個銅礦礦山的生產權,而這一事件發生於1289年之前。 請選擇搜尋資料種類:(1)名稱、統一編號及工廠登記編號 (2)地址 (3)公司代表人 (4)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或經理人 (5)章程所訂外文公司名稱 (6)跨域查詢 (7)舊公司名稱或舊公司統一編號。 S.p.A.(Società per Azioni,股份公司),義大利民法(1942年3月16日皇家法令第262號批准)[2][3]參考德國而規範的組織型態,由一個或多個股東出資建立,它可以向公眾出售股票並且可以有董事會或多位經理經營。 在更加確切的歷史記載中,英國的第一家股份公司,也是後世最知名的股份公司,是由英格蘭人建立的東印度公司。 此後不久,荷蘭東印度公司在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發行股票交易,其時1602年。
但此處所載之「公司」, 是否指稱某商業組織,抑或為公共、共有之意,尚不清楚。 公司2023 另外,同時期的印尼華僑亦曾以「公班衙」音譯Compagnie,同時巧妙地意譯了荷蘭東印度公司兼具殖民地政府的特殊身分。 因為世界各國的法律和規則不同,每個國家和地區有其自己的公司法或商法。
公司: 英國
股份有限公司在通過上市審查後,其股份(股票)可以在股票公開市場流通買賣,稱為上市公司。 股份公司中股東有權主張從淨利潤中獲得相應的份額作為回報,這被稱為股息。 對於持有普通股的股東而言,股息的計算方式就是公司淨利潤除以全部普通股的數量。 在有優先股存在的股份公司中,優先股的股息有高於普通股股息的保障,但這一保障不會超過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有限公司的「有限」是指「Limited Liability」(有限負債)。
公司: 公司
股份公司通常以現金的形式支付股息,將遠洋航行的盈餘按股票份額的多少分配給公司股東;當公司的營運資本過低以致會對公司的存續產生決定性影響時,公司會以出售剩餘存貨的方式籌集股息,或者推遲股息的發放。 由此可見這一時期的股份公司已經具備了近代公司的一些特徵,但法人組織的特點還僅在持有皇家特許狀成立的公司中可以尋見,其建立的初衷往往是來自政府出於其私利而對公司採取的保護措施。 股份公司視股票的持有者股東為公司的所有者,並賦予其公司內部廣泛的權利。 股東在公司所在國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通過一年一次的股東大會行使他們的權利,投票選舉出董事會作為股東權利的代行機構來管理公司。 此外,股東還有權通過投票的方式審議決定接受或拒絕年度財務報告、帳目;在董事職務從缺時選擇新的個人股東擔任董事;董事會認為有必要付諸全體股東大會投票決定的其他事宜。 股東作為股份公司的所有者,對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償還責任,但這一責任不會超過各股東所持的全部股票賬面價值的總和,超過股東股票面價值的部分,股份公司股東不承擔償還責任。
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均受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管制。 根據公司條例,所有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均需向公司註冊處呈報公司詳細資料,以供公眾人士查閱。 而公司章程是一間公司的主要法律文件,說明公司的權力和內部的規則。 這些文件需於公司成立前提交到公司註冊處(CR)進行審批。
公司: 相關稱呼
美洲建立的最早的股份公司則是維吉尼亞州公司和普利茅斯公司,其時1606年。 「公司」一詞最早見於中文文獻的,為1684年福建總督王國安上奏康熙皇帝,報告其在廈門扣押了明鄭政權的兩艘大船,內載「公司貨物」[1]。 有指公司一詞可能為晚明時期活躍於中國東南沿海至南洋的武裝海商(明朝海盜)或前往台灣務工的漢人在與荷蘭東印度公司接觸時翻譯其名稱中的法文Compagnie而來,其前綴「Com-」為公共之意,並傳入閩粵(福建和廣東)。
- 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是有限公司的其中一種。
- 株式會社依法也是負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公司,但習慣上不特別標明。
- 因為世界各國的法律和規則不同,每個國家和地區有其自己的公司法或商法。
- 另一種為擔保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 此外瑞典的一家礦業公司Stora則記載公司以1/8的股份作為交易,從一位主教手中換得了一個銅礦礦山的生產權,而這一事件發生於1289年之前。
美國類似於漢語界「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被稱為「Corporation」。 這種公司不需要是股份制的,比如可以是互助公司(mutual company),但是大多大型公司都是股份制的。 雖然各個州有其自己的法律,很多項目如買賣法和合同法,被美國國家州級法律統一委員會發布的《統一商法典》統一化。 當搜尋公司(分公司)/商業(分支機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之登記資料,請輸入統一編號,公司(分公司)/商業(分支機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名稱,外國公司/外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英文名稱,或地址。 西班牙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根據資金來源分為兩種:開放式股份有限公司(Sociedad Anónima Abierta)和封閉式股份有限公司(Sociedad Anónima 公司2023 Cerrada)。 前者又稱公眾公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需要定期向公眾披露公司的資產和年度報告等相關信息[7];後者又稱為私人公司,它不上市,財務信息可以不對外公開[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