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每 2 週應至少有 2 日的例假日,所以第 2 週的週六、週日必須為 2 日的例假日,勞工在第 1 週與第 2 週最多可連續出勤 12 日。 而在第三週,勞工將在週四達到 4 週內的總工時 160 小時的上限,因此從第三週的週五開始,合計休息日、例假日以及免出勤日,總共可有 10 日連續免出勤。 這部分乃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若違反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 雇主請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應該要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如果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可以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的時數。 第五類則是「雇主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加班費」,黃維琛解釋,依《勞基法》規定,雇主要求勞工在休息日出勤,其加班費應依休息日相關規定加給,「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也必須要遵守休息日的加班費規定。
- 為使勞雇雙方能進一步瞭解工時制度,提供相關法令規定、數種工作時間安排型態,現行工時制度下產生之相關問題解釋,本部製作「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期盼對於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均有所助益。
- 那麼,員工若在2018年4月1日到職,4月6日是否就不能放假呢?
- 如果雇主要求員工在彈性放假的這天,也就是休息日 1/2 出勤,應該先徵得勞工的同意,並且比照休息日支付勞工加班費;若是勞工不同意出勤,雇主也不可扣全勤或是國定假日當日的工資。
- 因此勞工朋友的中秋節若被調移,也能向雇主確認是和哪一天上班日對調,以免年度結束仍未休到這天休假,雇主也忘記是否少給假。
- 只要確認勞工的原住民身份與族別(可憑戶籍資料判斷),雇主就應給假。
- (延伸閱讀:彈性放假後才到職要不要補班?2023 補班日重點一次看!)不過基於台灣外商、新創公司越來越多,制度上也愈發彈性,很多大型企業與新創公司,都已陸續不用再「補班日上班」。
答:雇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變更加班時數、輪班換班間距、例假7休1例外規定等彈性措施前一日,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查。 補班日加班費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24小時內報備查。 答:輪班班次之變動,當早已排定,班次變動前日之工作時間,勞工縱有(部分時段)請假,請假之時段,不得納入輪班換班間距11小時休息時間計算。
補班日加班費: 月薪制勞工 — 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
勞工於次一年度之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如仍有經遞延而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應依「原請休年度」之工資標準,發給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工資。 勞工提出之補休日期,如果雇主不同意,即屬協商不成立,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標準給付工資,不會有被雇主拿去抵充無薪假之情事。 《勞動基準法》修正案3月1日正式上路,但民眾仍對「加班換補休」等內容有疑慮,勞動部再次推出「常見問答集」說明,勞動部表示,勞工提出的補休日期,若雇主不同意,應給付工資,不能拿去抵充無薪假。 事實上,勞基法規會設立「特休假」的初衷就是希望讓所有的勞工朋友充分休息、恢復勞動力,因此當你進入公司後,待滿一定年資就能享有法定的特休天數,甚至有的幸福企業還會開出比《勞基法》更優渥的休假天數,譬如:一到職就享有7天年假。 總計今年度「清明連假」的休假日為:4/1(休息日)、4/2(例假日)、4/3(彈性放假、性質同休息日)、4/4(兒童節)、4/5(清明節)。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例如,勞資雙方於第2季有調整加班時數的需要,可協商合議以「4月至6月」之區間總量控管;如認為第3季也有調整的需求,亦得協商合議以「4月至6月」、「7月至9月」之區間總量控管;如僅第2季及第4季有調整的需要,得以「4月至6月」、「10月至12月」之區間總量控管。 補班日加班費 星展銀行8月12日正式併購花旗集團的消金業務,成為台灣最大外商銀行,但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全金聯)今(26)日控訴,星展銀在合併後首周,行員加班超時,甚至超過晚上11時,全金聯將協助星展員工向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檢舉,要求主管機關應即刻進行勞動檢查。
補班日加班費: 一例一休加班費 怎麼算?一張圖表解決複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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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新制工時實施後,以「月薪制」計酬之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延時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辦理。 即原月薪給付總額為240小時者,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仍得視為給付240小時之工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據原公式推算,並無不可;惟勞資雙方已就工資總額及計算內涵重行約定者,應依新約定之內容推算之。 有關員工於國定假日出勤的薪水,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月薪制人員,因雇主的業務需求,員工可在雇主徵得同意下出勤,出勤時間需在8小時以內,並加給1日工資作為加班費。 如果是時薪制人員,出勤時間也需在8小時以內,並依出勤時數加倍給薪。
補班日加班費: 勞工必知!加班「未滿1小時不給錢」 雇主5大要求皆違法
會有補班及彈性放假日,其實是依據《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4點規定,當上班日為週一或週五,前後碰到國定假日時,就會將週一、週五調整放假(彈性放假),形成連續假期,並提前一週星期六補班,因此清明連假就是用「一日換一日」的方式來調整休假日以形成連假。 但勞動部也曾發布函釋表示,週休二日的民間企業若要配合人事行政總處行事曆放連假,前提必須是《勞基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8週變形工時)指定行業別,並通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協商同意,完成8週變形工時的程序,調整後勞工在補班日上班,公司便不需付加班費。 根據統計資料,去年共有1883件違反加班費的裁罰案件,罰金高達新台幣6200萬。 文章指出,雇主應依法給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即加班費,但仍有部分雇主不清楚相關規定而誤觸法令。
除此之外,也因為《勞基法》在105年底修法後,已將特別休假的日期排定權交給員工,因此,屬於「有薪假」的特休假,如果雇主限制你只能請休哪幾天,又或者拒絕讓你連假前休特休,將可處2萬~100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 行政院人事總處日前公布明年度的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除了總放假天數116天,3天以上連續假期更多達8個,特別是農曆春節還能一口氣連休10天。 2.需經過工會同意,無工會者,需經勞資會議同意:甲公司應將要適用變形工時(如本次的八週變形工時)這個提案,送交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讓公司可使用變形工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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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屬一例一休「例假」的1月26日(星期日),黄維琛說,在一般情況下「不得出勤」,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要求勞工出勤,須依勞基法40條,「多給1天的錢,還要補假1天」,以月薪3萬6000元為例,勞工會多拿到1200元,並得到1天補假。 3.調移除了必須經勞工「個人」同意之外(建議不要用一次性概括性同意取代),還須讓勞工或主管機關能夠檢視國定假日的天數並未減少,因此在班表或行事曆上必須可以明確看到國定假日調移後的放假日期。 勞動部表示,為齊一《勞動基準法》新制,將採取「宣導」、「輔導」、「檢查」及「檢查後協助改善」4大措施,並結合各地方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資源,持續以宣導、輔導等多元措施協助事業單位調適及落實法令,以達到落實週休二日、縮減勞工工時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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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如果未能補休完畢,雇主仍然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所謂「工資計算標準」,係指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當日,勞雇雙方原所約定不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及延長工時乘數計算之。 (平日延長工作時間者,前兩小時加給1/3,再延長兩個小時加給2/3;休息日出勤者,前2小時另再加給1又1/3,第3至8小時另再加給1又2/3,第9至12小時另再加給2又2/3)。
那麼,員工若在2018年4月1日到職,4月6日是否就不能放假呢? 的確,由於依照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只有兒童節與清明節是國定假日,因此4月6日其實是屬於應出勤的「正常工時」,只是如果公司那天都放假了,叫一個新人自己到公司工作,好像還不如把水電費省起來吧...... 除此之外,為了不侵害到勞工朋友的休假權益,如果老闆當天有人力需求,需要調移國定假日,除了必須事先經過員工同意並簽訂書面契約,也請記得在班表上註明國定假日調移後的日期,並讓員工簽名紀錄。 依照勞基法第 36 條第 1 項,勞工工作期間,每 7 天當中要包含 1 天休息日以及 1 天例假,也就是說如果公司要採用政府機關的行事曆,勢必會遇到不符合勞基法規的時候。 根據,前幾天接獲星展銀行違法的申訴資料,顯示該銀行在合併後第一周至少有15家分行嚴重違反勞動基準法的工時相關規定,違法態樣包括:超時工作12小時以上、甚至直至隔天零時之後才關門,以及連續數天都是晚上11時以後才關門。
補班日加班費: 小時無止盡加班 日醫師絕望輕生
但要特別注意,「免補班」如是公司直接要求免服勞務則無爭議,但若要求員工應強制扣除「特休」來休假,則會有違法之虞,因為根據法律規範,特休的發動使用權應在勞工身上,雇主不得強行要求(或統一規定特定日期)員工特休,此舉將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工資計算等有關事項,應該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 答:自107年3月1日起,雇主請勞工加班或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勞工如有意願選擇補休,才有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規定的適用,至於107年2月28日以前,勞雇雙方如已約定換取補休,仍依勞雇雙方之約定辦理。
勞動部提醒,工資非以本底薪為限,凡勞工因工作而獲得報酬,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給予,都屬工資範疇。 勞雇雙方所約定符合工資定義各該正常工作時間內的給付,例如全勤獎金、夜班津貼等,核計加班費「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均應列入計算。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定明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農曆春節連休10天,放假時間從1月20日(五)到29日(週日),並在1月7日(六)及2月4日(六)補上班,不過也被勞工質疑,補班後不符合一例一休規定。
補班日加班費: 加班費這樣給!強迫換補休、只用底薪算都不行 提早到班也要給錢
這個問題就牽涉到公司是否有勞資會議通過「依照人事行政局所公布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 當公司有申請變形工時,也採用政府機關行事曆,那麼沒有另外協調的話當然還是需要補班,不過公司當然也可以考量個別員工的情況,跟他協調後雙方都同意的話,員工 6/17 當天也可以不補班。 勞動部說明,雇主給付勞工工資應計算至分鐘為止,至工作未滿1小時之時間,仍可換算為小時後,再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發給加班費(例如:加班20分鐘,換算為20/60小時計給加班費)。 簡單來說,公司若要配合政府行事曆,見紅就休、先補班再實施彈性放假,原則上要先實施8週變形工時,而變形工時該如何實施才合法? 又補班時如果有新人到職、員工離職,雇主們常對是否補假、扣薪有疑慮,以下小編將用3個重點一次說明白。
今年(2023年)1-2月份共有3天補班、3天彈性放假日,你知道補班各是補哪一天放假日嗎? 春節假期後、228連假前會經歷一波轉職潮,當在職員工「離職」、新人「到職」,又剛好遇到在「補班日」或「彈性放假日」,是否該補班或能要求補假呢? 勞動部說明,雇主給付勞工工資應計算至分鐘為止,至工作未滿1小時的時間,仍可換算為小時後,再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發給加班費,例如加班20分鐘,換算為20/60小時,也就是三分之一小時計給加班費。 勞動部說明,勞工平日加班或休息日工作後,原則上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才可依同法第32條之1規定實施補休,「雇主不能片面要求勞工只能換取補休」。 A:關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公營事業單位,「純勞工」之加班費應以該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計算加班費之工資應依該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辦理;「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後段但書規定,亦應依該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 惟計算加班費之工資,應依該法第84條前段規定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薪資定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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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按法規來說,這天的休假性質就屬於「休息日」,加班費也是依照週六出勤的加班費率計算即可。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其加班費應依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加給;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亦同。 補班日加班費 惟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誤以為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並無休息日加班費標準之適用,應特別留意,以免觸法。 勞動部說明,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例假及休息日之期日由勞雇雙方約定。 黃維琛也說,「雇主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加班費」也是常見違法樣態之一,雇主讓勞工在休息日工作,其加班費就應依照法規給,這也適用於按日或按時計酬勞工,提醒雇主注意。 但若公司未完成8週變形工時(或為採用)的程序,1月27日為單方面宣告「免上班」,則離職員工在2月4日也不須特定回任補班,公司也不可要求另外補上班一天、延後離職日期,或將1月27日的薪水扣除。
若排班制的勞工在 1 月 1 日剛好屬於上班日,而雇主希望員工當天正常上班,卻又不想要付加班費的狀況下,可以用國定假日調移的方式來節省人力成本。 不過,採取此措施的企業千萬要事先和員工協調,「經員工同意」並「明確指出和哪一個工作天對調」,才不會損害勞工權益。 舉例來說,小班月薪為36,000元,每天固定上班8小時,約定出勤日固定為週一到週五、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又公司中秋國定假日沒有調移,小班連假3天都加班各8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補班日加班費: 公司多數員工在連假前後同時休長假,該如何因應?
不過雖然都叫做【加班費】,事實上仍有至少四種不同的加班費計算,以下用一張圖表快速說明:工作日 (平日) 加班、休息日加班、例假日加班、國定假日加班。 根據勞基法第 36 條修法,所謂的【例】是指例假日,【休】是指休息日;最大差別在於,雇主不得要求勞工在例假加班;休息日如須出勤,要事先徵得勞工同意,且雇主要發給勞工加班費。 農曆春節即將到來,今年有7天連假,但部分上班族、打工族,因公司業務需求,仍需出勤;至於當天薪水、加班費怎麼算? 雇主調移員工國定假日的做法並不違法,但必須事先和你「協商取得你同意」,還必須「明確指出和哪一個工作天對調」,有些公司也會讓員工簽署「國定假日調移同意書」,避免後續少給假衍生爭議。
A2:因公司依政府機關行事曆上班,2/18日已調整為「工作日」而非休息日,則員工2/18日(補班日)應配合公司出勤上班,2/18日(補班日)視為正常上班,無法額外申請加班費;也無法因2/27日(彈性放假)未休,向公司要求另外補假一日。 按照主管機關目前的解釋,由於勞資雙方已經協議在變形工時的週期內調整休息日,那麼即使勞工在3月31日離職,由於當日的出勤是屬於「正常工時」而非「休息日出勤」,因此也不會有給付加班費的問題。 台灣有個特殊的工作文化,就是呢~政府會在某些國定假日多放勞工一天假,將其湊成連假,並提前期幾週的「週六」設為補班日。 (延伸閱讀:彈性放假後才到職要不要補班?2023 補班日重點一次看!)不過基於台灣外商、新創公司越來越多,制度上也愈發彈性,很多大型企業與新創公司,都已陸續不用再「補班日上班」。
補班日加班費: 加班費5大違法樣態 未滿1小時也要給錢!勞動部去年開罰6200萬
雇主除了支付國定假日出勤的加班費以外,也可在勞資雙方協調同意後,將國定假日與一般工作日對調,以下規定不限於月薪制或是時薪制的勞工。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今天受訪表示,如果勞工比照公務員,將今天的休息日跟3月1日的工作日對調,今天就屬於正常上班日,勞工出勤,雇主不用另外加給薪資。 謝倩蒨指出,但如果公司並沒有將今天的休息日跟3月1日的工作日對調,對於勞工來說,今天就是休息日,依法出勤雇主就須按照休息日的加班費計算方式,給予勞工加班費。 A: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通報及起訖時間,應以事業單位所在地政府首長發布之通報為依據,如經宣佈停止工作或勞工確因居住地發生災害無法到工者,工資應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但因天災,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32條規定,工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 上述有關事項,應列入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之。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補班日加班費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另外,也要提醒老闆們,如果公司有請部分工時員工,勞動部也已說明過可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出勤的公司,因此如果有僱請兼職人力、工讀生,也都可比照公司正職人員實施連續假期,對公司人力調度上可說是更加的彈性(註4)。 前面在介紹休息日的加班費計算時,曾提到現行法律規定之最低基本時薪(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為 176 元)已涵蓋休息日及例假日的本薪,因此時薪制的勞工在休息日出勤雇主不需要額外給付勞工日薪,而是同樣給予加班費。
小知識:8週彈性工時8週彈性工時容許在8週內的正常工時加以分配(因此休息日可互相挪移),每週工時上限可達48小時、8週內不得超過320小時;每週應至少有1日例假,每8週的例假日及休息日應至少16日。 這邊將介紹兩種不同的時薪制勞工的休息日加班費算法,一位是全職、一位是兼職,兩者的差異主要是因為出勤日上限的規定而影響到加班費的計算,其他皆相同。 提醒事業單位,如企業有營運與休假排定之規劃,雇主應與勞工協商,不論是召開勞資會議、或是與勞方個別協議均可,但絕不能片面決定而直接公告施行。 此外,除了特休以外,包括「補休」、「彈休」都不可以要求員工在指定日期休假,現行法規規範,「特休」、「補休」皆屬勞工權益,應由勞工自主安排。 「彈休」部分如果想在特定日期使用,須確認全體員工的彈性休假日數均足夠,才可避免爭議。
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26,400元,上開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40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 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 補班日加班費 雇主如使勞工於約定之正常工時外延時工作(加班),即應依該法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加班費)。
補班日加班費: 勞資Q&A
以明年(2023年)春節連假舉例,公司如果比照政府行政機關出勤,安排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實施8週變形工時就能按照上圖調整班表。 而勞動部也說明,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 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之出勤模式,欲比照政府機關出勤,以形成本次民族掃墓節及兒童節之5天連假,可透過8週彈性工時之實施,將今(112)年3月25日之原定休息日與4月3日之原定工作日調整互換。 《104職場力》提醒您,兒童節、清明節均為國定假日,應給予勞工休假、當日工資照給,如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出勤8小時以內者,雇主就應於原月薪外,另再加給1日工資。 超過8小時部分,應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給付加班費。 國定假日一旦出勤工作的話,即便工作時間未滿 8 小時,雇主仍須給予一整天的工資。
然而,一般實施週休二日的企業是適用勞基法的,必須符合一例一休規定(勞基法§36),若在9月11日當天安排員工上班,等同於加班,雇主必須發給加班費。 對於這樣調整的企業來說,原先的休息日 12/27 變成了工作日、工作日 1/2 變成了休息日。 如果雇主要求員工在彈性放假的這天,也就是休息日 1/2 出勤,應該先徵得勞工的同意,並且比照休息日支付勞工加班費;若是勞工不同意出勤,雇主也不可扣全勤或是國定假日當日的工資。 過年放完10天連假,緊接著2月就有2天週六得補班(2月4日、2月18日),公司若比照「政府行事曆」直接要求員工補班,就不用給加班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