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種,刑罰,如果涉及「親吻、擁抱、觸摸」被害人隱私部位如「胸部、臀部」等處,就會被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報導者》邀請長期探討校園性侵的陳昭如和池谷孝司對談,討論在台日觀察到的體制內困境,以及看待加害者的角度。 若有任何程序上的疑問,可直接洽詢各縣市政府的聯絡窗口或民間NGO,如現代婦女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勵馨基金會等等。 Pixsee App的介面分類很清楚、使用設計也非常直覺,只要進入Pixsee App後點選左上角的「選單」,再點選「Pixsee設定」,就能看到前文提到如哭聲偵測、區域偵測、縮時短片、語音偵測等豐富功能。
除了家事幫手,這些技術也應用在育兒照護,搭配即時傳輸、錄影、遠端語音等功能,育兒好物「寶寶攝影機」就此誕生,造福了不少工作家庭兩頭燒的新手爸媽。 針對這個狀況,我們FB上貼文討論,也在IG上進行投票,有278名網友參與投票,其中70%認為這樣的言論屬於性騷擾,30%則認為不算性騷擾。 畢恆達和莊喬汝都認為,並不是「某人覺得不舒服,就等於性騷擾」。 畢恆達和莊喬汝説,判定性騷擾要有4個要素「性」、「主觀」、「客觀」和「權力」。
職場性騷懮防治法: 職場性騷擾防治專區
但也有人認為,「只要另一方感到不舒服就是性騷擾,跟性別無關」也有人覺得,關係不明確所以算是性騷擾,更有讀者說:「算啊,不喜歡這種自以為偶像劇浪漫的橋段」。 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針對近日頻傳的#MeToo事件,一連兩天舉辦論壇,專家學者分享,台灣教育長期忽略情感相關課題,性騷從以前到現在都存在,今年性騷事件走上成為社會討論焦點,其實帶來很大改變機會。 最簡單的分類是肢體性騷擾和言語性騷擾,前者是要有「物理碰觸」才會構成,但後者只要用嘴巴說出造成當事人不舒服、跟性相關的言語,就會構成。 該研究的結果可能是用於其他工作環境,包括工廠、餐廳、寫字樓和大學。
例如,《兩性工作平等法》(現已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只處理雇主與受僱者之間的關係,《性別平等教育法》則是處理校園內的性騷擾、性侵害問題。 雖然《社會秩序維護法》適用範圍較廣,但也只能進行裁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三項所規定「以猥褻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其成立要件與性騷擾不盡相同,對被害人保護有限,也缺乏對加害者的制裁、矯正以及性騷擾的預防。 只要一切不受到歡迎的、與性或性別有關,會讓您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覺得被冒犯、被侮辱的言行舉止。 在嚴重的情況下,甚至會影響到您就學或就業機會的表現,或影響日常生活之進行,就可能構成性騷擾。 性騷擾是一種對人身安全的傷害,任何人都有可能被性騷擾,嚴重的性騷擾行為可能演變成性侵害或強制猥褻,因此遇到性騷擾一定要勇於制止、勇敢說不,當您遭受性騷擾,您可以運用以下的資源或原則處理。
職場性騷懮防治法: 性騷擾防治法
7月31日修法後,新規增加「懲罰性賠償金」,權勢性騷擾案件可以再請法院額外酌定加害人支付原賠償金額1~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如果行為人是雇主、最高負責人或校長,倍數更上看3~5倍。 過去一週在台灣爆發的案件中,多數被舉發的行為人皆為師長、上司,或擁有高於受害當事人的社經地位。 莊喬汝指出,不論「交換利益」或營造「敵意環境」,性騷擾的本質是濫用權力,「男女都可能受害」。 而根據教育部統計,近10年校園性騷擾案件的受害男性有增加的趨勢,男性受害者的占比從2012年的18%提高到2022年的24%,2022年受害女性占比則為76%。 因此,企業只要僱用勞工在30以上(一般以勞保投保人數30人以上認定),就必須依照上述法律規定,依勞動部公布的範本,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然後在公司公布,以紙本或電子方式均可,但跟必須送核備的工作規則不同,不需送到勞動局核備。 本公司將對此類事件之申訴進行深入而迅速之調查,並對申訴者、申訴內容及處理結果儘可能採取保密措施。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僱用30人以上事業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性騷擾之行為人如非本公司員工或申訴人如為派遣勞工,本公司仍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提供被害人應有之保護。 雇主應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
職場性騷懮防治法: 若認為性騷擾是藝人「工作的一環」,性教育跟法治觀念真的需要加強
「主觀」的部分,則是看這個行為(包括肢體或語言)會不會讓當事人不舒服,或讓當事人覺得被冒犯。 二、主管對下屬或求職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做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為杜絕跟蹤騷擾行為及因應數位性暴力問題,於今年6月1日正式修法上路的「跟蹤騷擾防制法」至今已施行滿2個月,警政署所受理多以家庭成員、親密關係家庭暴力,及一般性別暴力跟騷案件為主。 上述這些行為包括具有性意涵、性暗示及與性(或性特徵)有關之言語或動作;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文字及視覺資料,以及不當之肢體碰觸等。 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社會上不時發生性騷擾「#METOO」事件,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創。 依衛福部最新統計,性騷擾事件申訴案件數呈逐年上升趨勢,自107年817件增至111年2086件,上升幅度達64%,其中成立案件數也有所上... 然而,常常有大量有效途徑冒犯和傷害到人們所克服的心理影響,遺留或是返回到社會,重新獲得私人關係中的健康感情,就當他們受到外界關係的傷害,重獲社會認可,恢復教育、工作等環境下集中注意力和製造力的能力時。 這可能需要壓力管理和治療、認知行為療法[25]和朋友家人的支持等等。 第2條第4款: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職場性騷懮防治法: 調查:擔心被當「麻煩製造者」,超過四成女性遭遇職場性騷擾,不到一成曾申訴
律師陳孟秀在臉書分享過去承接案件經驗,發現遇到性騷擾事件的當事人都有個共通點是「自責」;她也呼籲若遇到性騷擾,可以採取3種措施自保。 性騷擾行為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 區別「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行政申訴與刑事告訴: 一、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那麼,統計上究竟屬於妨害性自主的案件比較多,還是假性侵真誣告的情形比較多? 甚或,也有可能是雙方主觀認知差異,造成一方認為自己被侵害,對方卻認為沒有違背意願。 性騷擾案件行為人除了需要負責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外,被害人還可請求民事賠償。
職場性騷懮防治法: 男子過馬路手肘撞到女性胸部被開罰2萬元,法院認為這是「性騷擾」嗎?
蒐集證據與提告都講究時效性,例如證詞、物證都容易因時間經過而提高蒐集難度;提告則有法律的時間限制[10]。 因此,當事人應於性騷擾發生後盡速完成證據的蒐集以及申訴、提告的程序,以免超過時效影響自己的權利。 職場性騷懮防治法 即便只有證詞,有時也能取得主管機關或法官的信任,認定性騷擾事實存在。 例如有些判決會認為,被害人與加害人素來沒有恩怨嫌隙,沒有捏造事實來誣告加害者的動機,於是相信被害者陳述[9]。
我們同樣在FB和IG上對此進行討論,這次,有295名網友參與投票,認為這算性騷擾的佔45%,認為不算性騷擾的佔54%。 職場性騷懮防治法2023 前總統馬英九今受邀到愛爾蘭,在國際蘭馨交流協會世界總會的年會發表演說。 馬英九表示,過去三個月台灣社會出現「MeToo」風潮,是台灣有史以來譴責與懲處性騷擾案件最廣泛與嚴厲的一次,是社會正確而且健康的... 大牙開Podcast頻道「姊姊妹妹牙起來」,第一集就邀同為#metoo受害者的好友黃云歆聊傷痛,大牙提到,她在發文指控黑人(陳建州)性騷擾後,突然想到之前在「飢餓遊戲」節目上發生的崩潰事件,把兩件事...
職場性騷懮防治法: 權力不對等
依照誣告罪的實務見解,就算被誣告的對象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也不代表告訴人就會成立誣告。 因為不起訴或是無罪,可能是證據不足,而不是告訴人說謊,特別是法院就妨害性自主的認定,告訴人是採取「違背意願模式」或是「積極同意模式」,即可能導出兩種不同之判決結果。 邏輯上存在告訴人沒有說謊,但被告仍然無罪之情況,此時當然不能夠就認為告訴人構成誣告。 但也有人認為當事人覺得不舒服就算性騷擾,另外也有人以「觸碰的時間」或「朋友的等級」來認定:「觸碰超過三秒而且對方不舒服就算」、「如果是普通朋友就有可能(是性擾擾),畢竟朋友有分等級」,也有人特別提及「不喜歡這種偶像劇情節」。 另外也有人認為腰部因為靠近臀部,屬於有點敏感的部位,認為「可以言語提醒或拉手就好,居心不良」。
但如果是雙方在合意進行性行為後,其中一方事後基於不明理由,怨恨他方,隨即向司法機關提起告訴,並無性交易、事後聯絡等情事,就算性侵害告不成,事後也很難被認定是誣告罪。 如果性侵完全是虛構,連親密關係都沒有的狀況,被認定是誣告的可能性就很高。 而要將假性侵的誣告定罪,必須要證明被告主觀上有誣告的故意,在此先將案件區分為「虛構全部事實」和「明知合意」的情況。 此種情況特別容易出現在原本雙方是合意進行親密行為,但一方事後卻「越想越不對勁」,認為自己當初不是出於自願的,而提告性侵害或性騷擾的時候。 若原性侵加害者、被告人要主張這些自稱遭違反性自主的被害人涉及誣告,在實務上會因缺乏直接證據,造成定罪上的困難。
職場性騷懮防治法: 北市明星高中爆MeToo男主任涉騷女同事 教育局:職場性騷成立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 民進黨立委范雲今天表示,這是繼同性婚姻後的性平運動里程碑,她要向所有被害人鞠躬,因為被害人的傷痛與勇氣,開出改革血路。 藝人NONO被爆性侵或性騷擾演藝圈女性達25人,網紅「小紅老師」對NONO提出刑事告訴;檢察官今天指揮警方發動搜索、約談,搜索標的「不止一個點」,除搜索NONO台北市區豪宅外,另在案情相關處所蒐證。
- 性騷擾案件行為人除了需要負責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外,被害人還可請求民事賠償。
- 「主觀」的部分,則是看這個行為(包括肢體或語言)會不會讓當事人不舒服,或讓當事人覺得被冒犯。
- 邏輯上存在告訴人沒有說謊,但被告仍然無罪之情況,此時當然不能夠就認為告訴人構成誣告。
- 如果自己遇到性騷擾時,可先保留相關證據,如確認事發現場或附近是否有錄影設備,像路口或店家裝設的監視器,留意事發過程有沒有其他人員看見,可詢問後續作證可能。
她們試圖把自己從女性的刻板印象中分開,專注於煤礦工人的地位,試圖變得「厚臉皮」。 因此,她們往往被視為違反了性雙重標準的蕩婦或性濫交婦女,被男性騷擾的機會愈演愈烈。 目前尚未清楚假小子策略是否會導致更好或更壞的工作任務[27]。 性騷擾可分為一次傷害與二次傷害:一次傷害為單方面求歡;二次傷害包括求歡不成惡意中傷,造成受害當事人精神受創,人際關係受阻,職場地位受歧視待遇。 事發後,可寫下事件發生過程,包括記錄人、事、時、地、物及內心感受,或將事發經過告訴信賴友人,雖非直接證據,但未來進入相關程序時可供調查人員參考。 受理單位接獲申訴後,應於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但以一次為限;調查結果要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和地方政府。
職場性騷懮防治法: 提出性騷擾案件的申訴及再申訴的期限為多久?
「即便最後受害事實獲得承認,受害者依然無法重返公司或學校,這就是MeToo受害者面臨的真實狀況。」2018年,身為隨行祕書的金智恩告發上司、被視為文在寅未來接班人的安熙正性侵惡行,最終勝訴。 許多二度傷害沒有因此結束,但她也看見受害者間的互相扶持如何帶來彩虹。 您的支持將有助於《報導者》持續追蹤國內外新聞事件的真相,促進多元進步的社會對話。 在艱困的媒體環境,《報導者》秉持深度、開放、非營利的精神,致力於公共領域的調查與深度報導。
莊喬汝也提到,即便行為人是外部合作對象,只要是業務上交流時發生的性騷擾,被害人也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訴,雇主有權力要求行為人配合調查;若發現情節屬實,有些單位會取消跟外部對象的合作,並列入不合作名單。 另外,許多性騷擾案件浮上檯面,都是被害人在離職後才敢提出,但這類案件只要未超過事發10年的期限,雇主依然可以啟動調查。 勞動部2017至2021年的「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指出,遭受職場性騷擾的當事人,有7至8成選擇不申訴,不申訴的原因包括擔心別人閒言閒語、失去工作、遭受二度傷害、被調離原工作等。 而勵馨基金會2021年進行的性別暴力問卷調查中,發現職場性騷擾被害人只有25%提出申訴,申訴過程中最大困難是證據不足,占50%。 職場性騷擾事件引發社會關注,據勞動部調查,2022年約有20萬人在職場受到性騷擾,其中約14萬人為女性、6萬人為男性,但分別只有3萬及9500人提出申訴;而未提出申訴的主因皆為「當開玩笑,不予理會」。
職場性騷懮防治法: 「權力不平等」也會是判定性騷擾的要素
台灣版#MeToo事件近日猛烈延燒,過去近一週,從政黨、媒體、文化圈,持續有過往案件被揭開,引發各界關注;同時,也引起更多曾有類似經驗、但苦無發聲機會的受害者焦慮。 最貼心的是,不論是揮揮玩偶、聽音樂後的笑鬧反應,Pixsee App的智慧拍照功能會自動拍下這些互動過程,並生成「精選回憶」及「縮時短片」等影音內容儲存在專屬雲端。 如此一來,就算爸媽咪不在身邊,依然可以看見寶寶和Pixsee Friends的有趣互動,不錯過任何寶寶讓人心臟爆擊的可愛瞬間。
遭遇相似經驗的受害者們,可組成支持團體,交流彼此的經驗和證據。 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所長伍維婷指出,性平三法已給「性騷擾」明確定義,其中言詞或行為是否「不受歡迎」,最重要判準就是當事人的感受。 但台灣長期缺乏情感教育,每個人的身體界線和語言互動原則不同,對方感受不好就應停止,對方出言制止更應該道歉。 職場性騷懮防治法 刑事告訴首先要符合肢體碰觸的要件,再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根據行為情節輕重,可能適用《性防法》第25條所規定的「性騷擾罪」,或者《刑法》中的「強制猥褻罪」。 所謂性騷擾罪,指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權勢性騷擾,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性平三法皆屬行政法的範疇,若性騷擾認定成立,地方政府可以依法對行為人開罰,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若利用權勢性騷擾者,可加重罰鍰至6~60萬元,罰鍰皆交付地方政府。
職場性騷懮防治法: 性騷擾
台灣此波#MeToo運動由政壇而起,《報導者》整理民進黨、國民黨與民眾黨目前黨內性騷擾防治規定,發現在「大局為重」的政黨文化下,3個推出總統候選人的主要政黨現行措施仍是「人治重於法治」,法規和職場文化都還有很大進步空間。 如果自己遇到性騷擾時,可先保留相關證據,如確認事發現場或附近是否有錄影設備,像路口或店家裝設的監視器,留意事發過程有沒有其他人員看見,可詢問後續作證可能。 所謂的交換利益是指,行為人藉由提供另一方更好的職位、薪資、成績等利益,來交換另一方接受其性騷擾,甚至讓加害者進一步發展性行為;若當事人(受害者)拒絕接受,得擔心遭受實質的報復。 從上述現象來看,台灣醫療健康諮商心理學會理事長李玉嬋認為,這反映出台灣人天性服從、不喜歡抗爭,即便職場環境友善,但個人性別平等意識若不夠覺醒,尤其在上對下的關係,總是會習慣吃悶虧,甚至自我催眠。 一、雇主(或高階主管)對受僱者(或求職者)所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或獎懲之交換條件。 應注意的是,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