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金發放11大優勢2023!內含年終獎金發放絕密資料

Posted by Jason on October 13, 2019

年終獎金發放

日照中心也安排物理治療師,幫阿廣進行一對一的復健;還有志工陪伴阿廣聊天、唱歌,增加與人互動的機會。 其中,阿廣最喜歡的是每星期一次的桌遊時間,不只能和志工一起玩,還能放開心胸地大聲聊天、盡情歡笑。 長時間缺乏活動,阿廣不僅感到孤單、肢體功能也漸漸退化;而工作的疲憊加上繁重家務,回家後大姊也沒有餘力時刻看顧著阿廣。 她無奈地說,「那陣子阿廣還會趁半夜跑出家門,讓大家都很擔心。」儘管如此,一時之間想不到解決辦法的她也只能燃燒自己、盡力而為。 根據衛福部調查,全台約有120萬名身心障礙者,其中約68萬名身障者生活起居需要他人協助或照顧,並有七成由家人承擔照顧責任。 換句話說,台灣約有48萬戶身障家庭面臨「老老相依」的脆弱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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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牽涉到年終的性質是「經常性」還是「恩惠性」,若契約內容有標示必須如何計算或者是在哪個期限前得以領取年終獎金的話,那無論離職與否與否,公司仍需要依照法律給予工資。 關於上述的問題,首先要先釐清你的年終獎金究竟是「經常性給予」還是「恩惠性給予」。 根據勞基法規定,若勞資雙方已在聘僱契約中明定了「保障年終 3 個月」等約定,這時年終獎金就屬「經常性給予」工資,雇主需依契約給予年終獎金;反之,若在聘僱契約中並未明定,則年終獎金屬「恩惠性給予」工資,亦即雇主並沒有發年終獎金的義務。 恩惠性給予就屬於依照公司營收狀況與員工績效發放獎金,不論發放多少都非工資規範,相對公司並沒有一定要發年終的義務,也有可能是不發放,但是依《勞基法》第 29 條規定,只要公司有賺錢,應該給予沒有過失的勞工一定獎金,就可能違法《勞動基準法第29條》與《公司法第235條》規定。 也就是說,老闆今年真的營運狀況不佳沒有盈餘,是可以不發放年終獎金的。 而發放名義也不一定要用年終獎金,可用分紅等方式替代,且因為法令沒有再明確規定發放標準,發放金額與比例也是看雇主決定。

年終獎金發放: 薪資

Q: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按件計酬之勞工」疑義A: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按件計酬之勞工」係指勞工之工資中包含依完成工作量所獲致之工資,而此項工資之多寡,足以影響其生活可否維持者而言。 上開情形之勞工,其雇主如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而影響其生活之維持時,自有該款之適用。 另外必須說明的是公司法於2015年間修法後,將員工分紅改為員工報酬,雖此二者本質上皆係以公司獲利為條件,性質上似應可比例援附,然而未來法院實務是否會因為公司法修正,而認定勞基法第29條無法適用在員工報酬則仍有待觀察。 發放日期還是要依各公司規定,可詢問公司老同事或人資財務最為清楚。 以 2022 的情況來說,明年春節將會從 1/20 小年夜開始放假,考慮到許多公司都是 5 號或是 10 號發薪水,今年很有可能 1 月初就可以拿到年終獎金囉! 年終獎金發放2023 不過如果你的公司是月底發薪水的話,可能就要等到快過年才會看到年終緩緩入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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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到職的新人通常市場會以三個月做為分隔,三個月以內,也就是10月左右到職的,可能今年都不會有年終獎金。 若是三個月以後的則會有兩種計算方式:以工作月比例計算或以工作日比例計算。 但如果勞動契約裡,年終獎金屬於「經常性給予」(例如保障年終 2 個月),那在離職沒違約的前提下,勞方還是有權領取年終獎金。 但反過來說,如果公司年終結算有獲利,卻無故不發年終獎金或分紅給員工,就可能違法《勞動基準法第 29 條》與《公司法第 235 條》規定。 有些公司習慣在農曆過年前最後一天,用紅包發給員工;有些則會跟著 1 月薪資一起入帳。 如果對於年終獎金什麼時候發有疑問,建議可以直接詢問公司人資部門。

年終獎金發放: 年終獎金領多少要扣稅?要繳多少稅?

而尾牙獎金的計算方式有區分本國人或外籍人士而稍為有些複雜,在此以表格方式來幫助大家快速理解。 一般來說,只要年資超過 3 個月就可以領年終獎金,發放金額按比例計算,通常會以到職日或到職月份為依據。 另外,關於一個月會有 30 和 31 天的爭議,根據勞委會的計算方式,除未滿月的月份以天數計算之外,其餘月份皆以 30 天計算。 雖然法令並沒有要求企業一定要發年終獎金,但仍強烈建議人資夥伴制定年終獎金發放標準,一來可以吸引人才、又可以鼓勵員工留任,更可以防止因為年終獎金所生之勞資爭議。 另外,在發放年終獎金的時候,如果符合下面其中一個條件,千萬別忘了扣繳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否則將會被主管單位處以一倍金額的罰鍰。

  • 另一個常見的問題是大小月(31 、 30 天)該如何計算,依照勞工委員會的計算方式,除了 未滿月的月份以天計算外,一個月都算是 30 天。
  • 除了所得稅之外,年終獎金如超過健保投保金額 4 倍,將會依照補充保險費率計算應扣繳的「二代健保費」,一般由雇主協助員工代扣,如果有應扣而未扣的情形會處罰 1 倍的罰鍰。
  • 若沒有賺錢或虧損,公司沒有發放年終獎金並無違法;反之,有賺錢的情況下,公司就應該給予沒有犯錯的員工獎金或是紅利,否則同樣有可能違反勞基法。
  • 但目前司法院判決中,部分判決結果認為保障年薪(含年終獎金)屬於「經常性給予的工作所得」,因此會被算進平均工資中。
  • 最新調查結果發現,台灣有九成以上的身障家庭面臨照顧者年老、病痛的雙老困境,並對生活及未來規劃感到極大壓力;也因此,有近半數的照顧者表示,希望隨時擁有求助管道與喘息服務。

或者如果年終獎金是依照績效考核的結果來計算,也有可能會因為有勞務對價性,而被判定為工資,所以在規範獎金辦法時也要特別注意這一塊。 Q:事業單位以品質扣款、盤損等名目扣發績效獎金作為賠償之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疑義A: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年終獎金發放 Q:績效獎金是否屬工資之疑義A: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暨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於計算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年終獎金發放: 公司的紅利與獎金,規定發放日員工在職才發給,合法嗎?|法律小教室

(1)所屬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非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之公營事業機構。 (2)其他情形特殊,經洽客服專線仍無法處理解決,於退撫平臺辦理年終慰問金發放作業確有窒礙難行之機關,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請敘明同意原因並副知本總處)後暫予排除於退撫平臺作業。 一般而言人們拿到一筆額外的獎金都會想要把獎金拿去買想要的東西,或是大吃大喝一番。 不過其實年終獎金就像平時領取的薪水一樣,如果能夠妥善規劃和利用絕對可以為這筆錢創造更大的價值。 後來,阿廣進入伊甸基金會「民生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接受服務,每天都有交通車接送阿廣往返中心,家人終於能無後顧之憂地外出工作。

聯合國推動之企業永續發展目標(SDGs)與人資相關的議題包括:消除貧窮、健康與福祉、教育品質、性別平等、就業與經濟成長…等。 可能因為傳統家庭觀念,又或是讓外人照顧家人的罪惡感,台灣很多照顧者寧願把一切艱苦與壓力往肚裡吞;但事實上,這種「非我不可」的心態反而更容易陷入負面循環,甚至衍生照顧創傷,造成難以挽回的傷害。 年終獎金發放 請永遠記得,照顧身障者是所有人的事,像阿廣大姊和家人那樣,適時察覺自我狀態、接受甚至尋求幫助,才是解決家庭長照困境的最佳方法。 隨著整體人口結構老化,許多身心障礙者與家庭照顧者陷入名為「雙重老化」的照顧困境,不只照顧工作開始力不從心、家庭經濟也日漸匱乏,照顧需求變得愈發艱難、複雜。 隨著人口結構老化,台灣約有48萬戶身障家庭正面臨「老老相依」的脆弱處境,其中更有不少照顧者正獨自承受著照顧、經濟、未來規劃等龐大壓力。 事實上,照顧者必須培養「照顧意識感」、主動向外尋求支援,才能解決自己與身障家人所面臨的困境。

年終獎金發放: 年終獎金規劃建議

例如有些人會用年終獎金繳保險,如果今年年終拿到 10 萬,而提高保險金額,但明年只拿到 6 萬年終,保費就可能反過來造成財務壓力。 舉例來說,如果麻編在今年拿到 10 萬元年終獎金,公司會先扣掉 5%,共 5,000 元,所以實際拿到的年終是 9 萬 5,000 元。 但是不用擔心,這筆預先扣繳的 5,000 元,會直接納入隔年 5 月所得稅的已繳稅額,不用再繳這筆獎金的稅。

疫情蔓延時位處海嘯第一排的餐飲業,在管制鬆綁後的報復性消費潮帶動下,業績明顯回升,加上疫情期間人員大幅流失,導致疫後補員過程相當辛苦,因此透過發放年終獎金不只犒勞員工,也是展現誠意的留人留才手段之一。 其年終獎金的發放情況,為各行業的主要指標之一,但除了築間之外,其他業者多相當謹慎,表示具體的發放內容還在計算中。 2023 年的農曆新年從 1 / 20(五)就開始放假,因此年終獎金發放的時間也會比往年早,大約 1 月中旬就會發放,各公司的發放時間可以洽詢公司的財務部門, 而年終獎金究竟能領到多少想必是大家非常關心的事。 Q:曠工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A:勞工曠工當日工資得不發給,惟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

年終獎金發放: 年終獎金計算標準?多少合理?

如果年終獎金在你任職的公司屬於「恩惠性給與」的性質,意即公司並沒有一定要給你獎金,那麼能否拿到獎金就要看老闆的意願。 公司若有支付員工年終獎金,其當月所支付的薪資總額(所得稅格式代號50、79A、79B)與公司「受僱者」每月投保薪資總額間的「差額」,應按補充保險費率2.11%(2021年1月起為2.11%)計算扣繳補充保險費;若給付當月薪資總額未超過投保金額則不需扣繳。 如果公司在員工入職前就先約定好年薪包含年終獎金,例如保障年薪14個月,則額外2個月就屬於「薪資」的一部分,而《勞基法》第22條有規定「薪資(工資)須全額發放給員工」,因此即使當年度虧損、未賺錢,雇主也不能藉故不發或少發這2個月薪資。 公司若有支付員工年終獎金,其當月所支付的薪資總額(所得稅格式代號50、79A、79B)與公司「受僱者」每月投保薪資總額間的「差額」,應按補充保險費率2.11%(2021年1月起為2.11%)計算扣繳補充保險費;若給付當月薪資總額未超過投保金額則不需扣繳。

其中,面對未來最感到憂慮的部分為「身障者家人無法自立生活」以及「身後無人接手照顧」。 相較於2020年的調查結果,不只照顧者的整體壓力狀態增長一成多,「對身障家人的未來規劃」仍是多數照顧者心中無法輕易放下的大石頭。 除了照顧者的自我察覺,外在環境如何給予足夠的支持、接住每一位照顧者的需要也很重要。 為深入了解照顧者的需求,伊甸基金會透過定期調查,針對身障照顧者的照顧現況、壓力來源、資源需求以及未來擔憂等面向深入研究。 數十年前,一場突如其來的車禍造成阿廣右眼接近失明,認知能力與部分肢體受限,無論吃藥、回診,阿廣都得倚靠父母親照顧。

年終獎金發放: 年終獎金入袋後除了「清空購物車」,還可以怎麼安排才不會有罪惡感?

但若是員工與公司之間有簽訂勞動契約,有約定保障底薪(如保障年終 1 個月)且並未強調需「全年出勤」,就應該依照當年度實際出勤的月數或天數,按比例計算發放年終獎金。 聽到今年長榮航運員工平均可領 45 個月年終獎金,羨煞許多上班族。 依照所得稅法第 14 年終獎金發放2023 條規定,年終獎金屬於薪資收入而需要被扣稅,公司須依法幫員工扣繳。 根據「 112 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只要年終獎金超過 元,就要先預扣 5 %稅款;如果沒有超過以上金額則不需要預扣,由員工自行在 5 月份報稅時,將年終獎金列入所得總額計算所得稅即可。

  • 請永遠記得,照顧身障者是所有人的事,像阿廣大姊和家人那樣,適時察覺自我狀態、接受甚至尋求幫助,才是解決家庭長照困境的最佳方法。
  • 例如合約上載明年薪 14 個月,則有兩個月就應拆分成 12 等分,按照離職前的工作時間比例給予。
  • 由於2023年的農曆春節相較往年都來的比較早,從1月20日(五)就開始放假,並且一口氣連放10天長假,因此,這次可能在1月中旬就能順利拿到年終獎金了。
  • 其中,阿廣最喜歡的是每星期一次的桌遊時間,不只能和志工一起玩,還能放開心胸地大聲聊天、盡情歡笑。
  • 一般公司都是選擇在過年前幾天才發放年終獎金就會跟薪水分開發,由於2023農曆過年(1/20)較早,年終獎金可能在1月中就能領到了,讓員工可以在過年前領到年終獎金來採辦年貨好過年,由於實際時間還是要依照公司公告或詢問行政部門獎金發放時間。

舉例來說,A 公司雇用了 20 名員工,111 年 11 月支付給員工的薪資所得總額為 NT$ 80 萬,當月員工投保金額是 NT$ 25 萬,那麼就要扣繳補充保險費 NT$ 11,605。 一般而言,大部分的公司在計算年終獎金時,是以「全薪」進行計算,而如果工作到職未滿一年,大多會採取按比例計算的模式,也就是說如果今天有一位到職三個月左右的員工,那麼他的年終獎金通常會採取按比例計算的模式,例如工作天數乘以日薪,或是工作月數乘以月薪的計算方式。 雇主在發放年終獎金時,除了要留意扣繳綜所稅規定,另外一個重點是當發放獎金符合以下2個條件時,雇主須扣繳「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另外也要幫「代扣員工補充保費」,如果有應扣而未扣的情形,將會被處1倍罰鍰。

年終獎金發放: 勞工年終獎金怎麼算?

讓身心障礙者擁有自立生活的能力是伊甸基金會一直以來努力的目標。 伊甸投入身障服務已逾40年,在協助身障者培養自理生活與就業能力的同時,也提供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造喘息空間。 尤其是針對雙老家庭,伊甸更提供了許多面向的服務,強化身障者和照顧者之間的支持關係,讓雙老問題不再是擊垮家庭的無助困境。 最新調查結果發現,台灣有九成以上的身障家庭面臨照顧者年老、病痛的雙老困境,並對生活及未來規劃感到極大壓力;也因此,有近半數的照顧者表示,希望隨時擁有求助管道與喘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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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地,「恩惠性給予」就是根據這名員工的表現或業績好壞給予年終獎金,無論金額高低都並非工資的一部分,因此雇主也並沒有一定要發年終的義務,甚至怎麼發、會發多少、哪時候發放也只能以公司公布為主。 承前,雇主為延攬人才或是增加勞工留任之穩定性,如另行約定「當年度在職僅須滿三個月或滿半年的勞工,只要『發放時點仍在職』,亦得領取一定比例之年終獎金或分派部分紅利」,因係優於法令規定,該筆獎金自與勞基法第29條規範脫鉤,雇主自得另行設定「發放時點仍在職」之給付要件。 勞基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年終獎金發放: 年終獎金未超過 84,501 元

若您沒有事先承諾員工會有一筆年終獎金,則發不發給年終都屬合法,只是多數台灣企業仍會發給小紅包慰勞員工一年的辛勞,這在獎勵上的性質就屬於「恩惠性給予」。 Q:事業單位因停電致雇主宣佈停工休息,工資如何發給疑義A:勞工赴事業單位工作,因台電公司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Q:提供外勞之膳宿可否約定為工資給付項目疑義A: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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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契約中,年終獎金屬於「恩惠性給予」,就代表雇主沒有發年終獎金的義務。 其實,只要搞懂公司的年終獎金屬於「經常性給予」的「工資」或「非固定式」的「恩惠式給予」,就能寬心依照計畫轉職。 只要屬於經常性給予的工資,即便在年前離職,公司仍必須根據最後一年度的在職天數或月數,按照比例發放年終獎金。 總結來說,到底年終獎金的性質是什麼,還是要依照實際的狀況來判斷,如果事先無特別約定的話,則依據勞動法規規定,重點就是工資是因為工作而獲得的對價,而恩惠性給與則是酬勞工作辛勤的給與。

年終獎金發放: 企業內訓

以 2022 年為例,行政院宣布發放給公務人員 1.5 個月年終獎金,除年終獎金外亦有考績獎金,考績甲等者可領 1 個月獎金,乙等者也能領 0.5 個月獎金,全國約有 75% 的公務人員可領到最高 2.5 個月的獎金。 以稅率來看,尾牙獎金明顯較高,但只要沒有超過 2 萬元的門檻,基本上就不用擔心會被課稅。 為協助解決產業缺工問題,勞動部修正法規,調整四大產業雇主聘僱移工的規定,包括製造業、營造業、農業以及社福、長照機構等,法規將從6月17日開始生效。

年終獎金發放

在現行勞基法的規定中,平均工資的計算並不包含「年終獎金」,因為其不屬於經常性給予的工作所得。 但目前司法院判決中,部分判決結果認為保障年薪(含年終獎金)屬於「經常性給予的工作所得」,因此會被算進平均工資中。 今年因受到Covid-19疫情影響,大部分企業取消尾牙或活動,更有部分企業年終縮減甚至不發;然而,雇主不發年終獎金是否違法? 所以針對年終獎金的部分,如果勞資雙方已經有約定「保障年薪N個月」、或是「保證年終N個月」等等,那麼被勞動主管機關就有高機率認定為工資。

年終獎金發放: 年終獎金計算公式與發放標準

若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契約時,有將三節獎金作為「工資」的一部分,就不能任意取消;若契約中並未有相關約定,即使不發放三節獎金,也不違反勞基法。 通常到職未滿一年者的年終獎金會採取按比例計算的模式,包括依照工作日乘以日薪,或依照工作月數乘以月薪等計算方式,一般而言年終獎金的計算是以全薪為標準。 今年平均再發放45個月年終獎金,較去年平均多5個月,榮獲「年終王」寶座,而陽明員工也估計全年可拿到39個月獎金。 2022年底、2023年初各產業、企業集團紛紛揭曉年終大紅包行情,可說是幾家歡樂幾家愁。 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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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可以分為「經常性給予」與「恩惠性給予」,如果合約中有寫到像是「保障年薪 13 個月」或「保障年終 2 個月」等項目,那年終獎金就屬於「經常性給予」,是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的一部分,資方有履行契約的必要。 除了所得稅之外,年終獎金如超過健保投保金額 4 倍,將會依照補充保險費率計算應扣繳的「二代健保費」,一般由雇主協助員工代扣,如果有應扣而未扣的情形會處罰 1 倍的罰鍰。 另一種狀況是到職時並沒有特別約定,則年終獎金屬於「非固定式的恩惠式給予」,回歸到公司有無賺錢來認定。

實際上要採用哪種計算方式,通常是由管理階層依照自己公司的企業文化來決定,畢竟年終獎金的目的是慰勞員工整年的付出,以及增加員工未來持續努力的動力。 但是在公司法亦規定「依各公司章程辦理」,因此常見的爭議是公司得自訂章程敘明員工酬勞分配規則,並經董事會決議及報告股東會後發給,相較於勞基法規範,公司法賦予雇主自主設定個別勞工發放條件的權利。 3.若有育嬰留停,欲扣除留停月數給與年終獎金部分,若公司先規定請育嬰假者視為「不在職」,再以「在職與否」作為年終獎金發放依據,即可。 每間公司對於發放年終的時間都有自己內部的流程和規定,詳細發年終獎金的日期還是要依照每個公司的習慣進行!

另外如果您是成立「公司」,那麼《公司法》第235-1條也有規定,公司有盈餘時需要發給員工獎金、紅利、股票等,不過《勞基法》與《公司法》中都沒有規定獎金計算的方式或金額上下限,這部分就可以由雇主依照公司營運狀況來彈性調整囉。 Q:團體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A: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本案事業單位為激發勞工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所發放之「團體獎金」,難謂與勞工工作無關,如係經常性按月而非臨時性之發給,已符上開工資定義,應屬勞動基準法上工資。 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勞動基準法》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這個問題的答案其實與前一個問題非常相似,重點在於雇主與你之間是否有約定獎金屬於「經常性給予」,如果有約定的話,雇主就不得以公司財務狀況差為由停發獎金。 不過如果契約中沒有明定,那麼雇主以公司財務困難為由停發年終獎金也是不違法的。 根據所得稅法,年終獎金只要超過 NT$ 86,001(含)以上(2022 年 12 月資料)就要直接扣繳 5 % 稅金。 舉例來說,假設今年公司預計發給貸鼠先生 NT$ 90,000 的年終,那麼貸鼠先生實際拿到的金額將只有 NT$ 85,500。 不過這減少的 5 % 獎金並非憑空消失了,而是會在隔年申報個人所得稅時成為你已繳的稅款。

另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規定,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一、審核預算能否容納年終工作獎金或年終慰問金表單(或清冊)所列相關支出。 二、審核年終工作獎金或年終慰問金表單(或清冊)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 三、審核年終工作獎金或年終慰問金表單(或清冊)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年終獎金發放2023 2.請各機關先行確認人員基本資料(如待遇表別、待遇類別、俸點、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核定年資、月退休金百分比及月補償金基數……等欄位)正確無誤,再產製年終慰問金發放資料及查驗檢核,並於詳實核對符合名單後,列印具浮水印之發放清冊作為經費撥付及核銷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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