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3日,前民進黨立委林豐喜不滿一例一休,大罵蔡英文政府無所不管,「如果管到台灣經濟崩盤,這些人死都沒地方埋」[98]。 2016年12月11日,前民進黨立委林濁水在facebook發文批評,柯建銘在一例一休爭議與同性婚姻合法化爭議「領軍演『一分瑩』、『(同性婚姻)立專法』,讓民進黨、總統、立委的民眾滿意度一路崩跌」[85]。 2017年1月1日,林濁水再批,蔡英文政府改革步調遲緩、價值模糊、決策猶豫、不顧民主程序,在同性婚姻合法化、一例一休、日本核災食品進口問題等爭議完全一樣[86]。 2016年11月14日,時代力量立法委員林昶佐質詢郭芳煜,蔡英文政府上台後在各種政策都能提出完全不一樣的思考,為何唯獨勞動政策必須追隨馬英九政府? 但林昶佐說,蔡英文政府能推動年金改革、轉型正義等議題,勞動政策追隨馬英九政府的真正原因是「勇氣不夠」[83]。 2017年4月20日,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在桃園市議會發表工作報告,接受議員黃婉如質詢時承認,一例一休實施後,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桃園市各區公所、甚至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本身都因超時工作被開罰,目前也有單位提出訴願[70]。
2017年3月22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本年1月薪資與生產力統計:受廠商發放年終及績效獎金影響,1月含固定月薪、獎金、紅利及加班費等薪資,平均每位受僱員工可領到新台幣93144元。 外界批評,主計總處公布薪資「平均數」,無法完全反映真實情況[68]。 2017年11月27日,一例一休再修法前夕,台灣勞工陣線系統的勞動部政務次長廖蕙芳請辭獲准,前臺北市政府秘書長蘇麗瓊接任勞動部政務次長。 2016年10月25日,2016工鬥連線與其他勞工團體合組「123大聯盟」,於本日發動三千人遊行,反對砍除勞工七天國定假日。 目前的法令並無規範,只得由勞雇雙方協議之,但不得低於前述的計算方式。
例假日定義: 休假日(國定假日、特休)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法律並無規定員工在國定假日內享有帶薪休假,只提到每逢假日都要休息一天。 但由於員工的職位不同,他們需要按照計畫完成工作,因此他們會有調休假期。 私人雇傭合同中可能會給調休員工提供帶薪休假,有些雇主也會在國定假日內提供帶薪休假的福利。
至於此連續病假期間中超過三十日以上的天數,依上開函釋見解,超過部分天數(即從第三十一天起算)如遇例休假日,即得一併計入請假期間內,換言之,第三十一天之後的天數如遇到例休假日,毋庸照給工資。 勞工一次請休連續病假達三十日以上者,第一日至第三十日均僅能以「工作天」計算病假,而不得將例休假日計入,仍須照給例休假日之工資。 加班費是以勞工的每小時平均工資為基準,而根據勞基法 例假日定義 §2 第 3 項,只要是「經常性給與」的薪水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 「經常性給與」指的是有明訂發放標準,每個月都領得到的錢(如:底薪、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績效獎金等)。 ● 日曆天: 依照合約規範,簽約並申報開工日起,無論星期六、日或是例假日都必須算在施工期限內。 ● 例假日定義 工作天: 依照合約規範,簽約並申報開工日起,遵循政府週休2日規定,並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所公告之規定,假日得予休假。
例假日定義: 勞動基準法權益簡介
蓋若得任選週期起迄進而認定一例一休天數,上開勞動部函釋就不會同意兩個例假間隔日數可以超過6天(當然中間有休息日阻斷連續工作)。 例假日定義 準此,依法不應得出「任」選七日起迄週期須有一例一休,抑或是凡連續工作到第六天就代表是休息日加班的結論。 有投票權資格的勞工在投票日當天應給予放假,但如果配合上班,則雇主除了照給當天薪水外,還要加發「出勤時段」的薪水。 若為「月薪制」勞工,要先計算平均每小時工資,再計算當天工作時數薪水;「時薪制」勞工則是按照實際出勤時數直接發給雙倍薪。 另外,學校或社福團體,過去常在周日舉辦校慶或社慶,另在周間擇一日補假,在一例一休上路之後,同樣在勞資協商、雙方同意,也可以事先把工作日跟例假日在周期間挪移,將例假日從周日改約定在周間的任一天,且不用額外負擔加班費。
但由於值班和加班間的定義模糊,勞動部已從 2022 年的 1 月 1 日開始,只要勞工的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時,也就是我們上一段落中提到的「上班超過 8 小時」或「連續上班超過第 6 天」都在加班的範圍內,符合勞基法規範的行業雇主必須給予加班費,否則有可能被罰 萬元的金額。 由於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項所稱「一年」係指勞雇雙方約定年度。 因此,如勞工請病假期間跨越前開約定年度,則於新年度即應重新計算前開規定之天數。 準此,即便請假連續天數已達三十日以上,如中間已跨越不同約定年度,則翌年首日仍應重新計算請假天數,再依前開各問題解析方式判斷是否可併計例休假日,注意不可將前後約定年度的病假合併看待。 根據勞基法 §30 規定,一般勞工每天的正常工時原則上不能超過 8 小時,且每週不能超過 40 小時。 在「正常工時」以外的工作時間,就是延長工時(加班),雇主必須依法支付加班費。
例假日定義: 休息日若出勤,加班費怎麼計算?
2016年11月29日,2016工鬥連線、臺灣鐵路產業工會與復興航空企業工會到立法院前抗議,現場演起行動劇諷刺,蔡英文成天在媒體上說好話,但實際推動蔡英文政府勞動政策的人是柯建銘,讓民眾搞不清楚是「蔡政府」還是「柯政府」在執政,讓「點亮台灣」變成「砍七天假、圖利財團」[121]。 例假日定義 2017年3月2日,社會民主黨全國委員苗博雅說,蔡英文曾經承諾縮短勞工年總工時、全面實施周休二日,但蔡英文政府執政後向資方妥協,一例一休還要砍掉七天國定假日[108]。 2017年1月17日,民進黨立委鄭運鵬說,一例一休政策還需要一段時間觀察,未來如果蔡英文政府能拿出相關數據證明失業率、工時與薪資等項目上都有改善,就可以證明一例一休是好政策[90]。 (一)明定勞工每7日應有之2日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另一日為休息日,並規範休息日工作時間應計入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所以只要勞雇雙方事先約定,其實例假日並不止於是星期日而已,這是很多人資常常會忽略的一點,要特別的注意才行。 意思是只要勞動契約的關係存續七天,就必需要有一日之休息,如果以週休二日來看的言,通常大家都會覺得是星期日,但實務上並不是都把星期日做為例假日,而是可約定,從下列的解釋令可以看出。 例假通常都是星期日,不過就跟休息日一樣,只要勞雇雙方有協定、或是適用變形工時的公司也能另外安排日子。 舉例來說,你在休息日加班了 3 小時,加班的計算時數要算足 8 小時;加班 9 小時,要算足 12 小時。 休息日在 2016 年 12 月 6 日《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後正式入法,12 月 23 日起實施。 《104職場力》小編特別精選企業人資、勞工朋友經常詢問的問題,讓每個人都能更加熟悉法規,落實法令規定、職場不吃悶虧。
例假日定義: 國定假日遇到員工休假日該怎麼處理?3個重點告訴你
故凡適用該法之各事業單位受僱勞工,不論是否屬於計件或計日工人,均應享有上開法定權利。 又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為該法第39條所明定,故事業單位應依法發給其所僱計件工例假、休息日及休假日之工資。 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8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32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24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 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
延續我們一開始說的,一天的工作時間不超過 12 小時,因此以一天正常上班 8 小時來說,加班的時數就不可以超過 4 小時。 而平日、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國定假日與特休)加班,則分別有不同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再按照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的順序來進行排定,就沒有問題了。 另外要特別留意的是有些雇主誤以為員工休假可以拆成2個半天分開來休,其實勞動部有特別聲明,不論是例假日、休息日,必須要有完整一天(24小時)才能足夠休息,因此不能為了彈性上班而拆分。
例假日定義: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條文(103年6月11日台內民字第1030182404號令修正)
我們先假設正常狀態,就是週一到週五每天正常工作8小時,週六是休息日、週日是例假日。 員工因生理日導致工作困難,可依法要請生理假且不需要附證明,雇主千萬不能因此刁難或要求改請病假、特休,否則可能會涉及就業歧視! 而依法每月可請1天生理假,也就是全年最多可請12天;至於薪水計算方式,當年度請生理假的前3天不併入病假計算,請第4-12天才須併入病假計算。
- A2:懷孕受僱者如請完第6日產檢假即分娩,代表該受僱者已請畢產檢假,雇主在給予該受僱者第6日產檢假全額薪資後,亦可申請薪資補助。
- 民進黨立委羅致政說,這陣子他發現一例一休對臺灣經濟的衝擊是全面的,一例一休使員工已經沒有加班的可能性,隨之增加的人事成本已成為資方承受不了的壓力。
- 2017年5月23日,該會副主任委員李明賢說,民進黨用一例一休強勢砍掉勞工七天國定假日,騙勞工說此舉會增加勞工福利;如今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本年第一季加班費增加新臺幣1685元,這應該是對勞工有利的數據,為何民進黨立委還要修法[104]。
-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 因此要用2個7天週期來看,如果例假日與例假日的間隔超過了6天以上,但中間排有一個休息日,且確未讓勞工在休息日出勤,讓兩個週期沒有發生連續出勤超過6天的情形,就沒有違反法令規定。
- 3.2週變形及8週變形行業,例假日為7休1,經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一4週變形之行業,例假日可依該規定調整為14休2。
- 國民黨立委顏寬恒說,政府必須在勞資雙方出現糾紛時居間協調,蔡英文卻不知道這一點,「什麼事都想倚靠人民,那人民還能倚靠誰」[89]。
勞動部澄清:《勞動基準法》新制並未規定勞工於國定假日或天然災害發生時照常出勤,必須同時給付加班費及補休之規定。 另外,「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例外事由於適用上,仍須按該等規定之程序辦理。 諸如,延長工時超過32條第2項所定上限部分之時間,仍應依勞基法第24條之規定給付加班費,事後亦須給予勞工適當之休息。 所稱「適當之休息」,勞動部認為,係指該等勞工於工作終止後,再行工作前至少應有12小時之休息時間而言。 事業單位須於延長工作時間開始後24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工局核備。 而停止勞工之例假日使之出勤工作,應加倍發給當日工資、並事後補假休息。
例假日定義: 台灣
惟計算加班費之工資,應依該法第84條前段規定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薪資定義辦理。 至於論者有謂:「從週期一的週六開始算到週期二的週四,跨週連續工作第六天,所以週期二的週四,也要給休息日加班費」云云,誠屬無稽,蓋週期一與週期二的休息日,始終都為星期五,豈有因為週期二的例假從星期日調移至星期六,就因此認定週期二的星期四成為休息日,然後依照原訂班表星期四出勤,尚須額外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畢竟「每七日」定義,縱使迄今已被解釋為「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但也不會因此變成「任七天」概念!
除非優於勞基法,一直往前排,少於7天的週期內,但是必須要很明確指定出來。 在沒有變形工時的狀況下,每七天一定要有一天例假與一天的休息日,而休息日可以加班,所以我們暫不討論,先從例假日來看。 想知道自己可以領多少加班費其實不困難,只要分清楚是屬於平日加班,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加班,根據標準就可以簡單估算。 所以除了底薪之外,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的績效獎金等都要併入計算工資,但年末分紅等獎金則因為不屬於經常性給與,就不算是工資,也不列入加班費平均時薪的計算。 排班方式除了可選擇一例一休正常排班,法令還有彈性工時規定讓雇主排班更有彈性,但也要留意每日、每週工時的天花板,還有最低休假天數的規定,以免觸法! 下方2篇文章舉餐飲、百貨等服務業適用的四週變形工時規定,並分享實際排班的小訣竅,供各位老闆和店長們參考。
例假日定義: 例假日 V.S 休息日
針對休息日、例假日混搭,勞動部指出,一般固定周一至周五上班的企業會與員工約定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日,但如果周日突然需要員工加班、又卡在例假日不得上班的規定,這時候只要勞資協商後雙方同意,便可以事先挪移休息日與例假日,但不影響周間的上班。 10月10日雙十國慶為國定假日,依法應放假一天(勞基法§37),然而這一天是星期六,許多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的企業又都是週六、日放假,造成休假日和國定假日撞期,因此會在10月9日週五實施補假一天。 但是,如果是排班制或實施變形工時的企業們,因休假日並非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如果未事先和員工協商調移國定假日,國慶日又遇到員工休息日、例假日,該如何處理員工出勤狀況呢?
雇主必須按照新的投保薪資(金額)分級表來計算每月負擔員工的勞健保、勞退金額,含有代扣員工自付的勞健保費用。 頻繁的工作時間輪調,容易引發睡眠障礙(如輪班工作睡眠紊亂),影響健康,也容易引起褪黑激素的不足。 而且白天睡眠時,如附近進行工程發出噪音致不能入眠,也投訴無門。
例假日定義: 休假出勤管理就靠 Swingvy!
當然,這函釋在105年中被廢止之後,衍生出「七休一」這個議題,每七日的意涵被任七日取代,大家開始重視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的問題。 例假日定義2023 但是,坦白說,因為以往有該函釋,大家也還沒那麼關注勞基法這些細節,所以連續工作超過七日這種議題,其實之前一直不存在的。 答:3分鐘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第10、11款規定「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黃線禁止停車處是可以臨時停車的,但必須符合「臨時停車」之定義,即必須是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並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2016年10月3日,蔡英文在總統府召開首次「執政決策協調會議」,討論一例一休修法,希望凝聚共識,力拚本年底前完成《勞動基準法》修法。 執政決策協調會議出席者包括副總統陳建仁、行政院院長林全、行政院副院長林錫耀、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柯建銘、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吳秉叡、民進黨秘書長洪耀福、新境界文教基金會執行長邱義仁、高雄市市長陳菊、總統府副秘書長劉建忻、總統府副秘書長姚人多、國家安全會議副秘書長陳俊麟等。 (二)增訂休息日出勤工資計算標準,休息日出勤工資,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第3小時起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工作4小時以內,以4小時計;超過4小時至8小時,以8小時計算:超過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簡單的判別依據,以整月168小時做依據,如果例假日工作時數是在168小時之內的話,那就不用算至一個月加班46小時的範圍內,如果有超過,就要計算在其範圍內。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述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得予留職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