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費規定2023懶人包!(小編推薦)

Posted by John on February 15, 2021

值班費規定

也就是說未來如果雇主仍需要求勞工值日(夜)班的話,應計入工時並給付加班費,另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建議宜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二百四十再乘以值日(夜)時數之金額,並應遵守同工同酬之原則,充分展現對於工時認定之保障,大幅提昇勞工勞動權益。 就此,針對事業單位在工作時間外安排勞工值日夜,主管機關內政部在74年間訂定「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 依據該注意事項,所謂「值日夜,是指勞工應事業單位要求,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而言。 如果勞工有上述值日夜之情形,該注意事項僅規定值日夜津貼由勞雇雙方議定,並未規定雇主應發給加班費。

  • 明定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的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兩年。
  • 因此,「值班」,是指勞工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間歇性工作。
  • 3.嚴格貫徹加班時數與加班費的核實換算核實給付,不得苛扣,機關欲以補休代替加班費給與應得加班/值班人員之同意。
  • 小編劃重點:值班費的相關規定將於民國111年(西元2022年)1月1日停止適用,未來應依法定標準給付加班費,無值班費。
  • ”關於其他資訊,該工作人員表示,自己是值班室,具體需聯繫區政府辦資訊公開辦公室。
  • 依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二月五日(74)台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七二號函「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全文請見本文結尾)第1項之規定,「值日(夜),係指勞工應事業單位要求,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而言。」。

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適用35年,勞動部昨(12)日正式公告,將於2022年廢止,回歸工時計算,因此從2022年起,勞工只要在日夜間協助值班,依規定須計算工時、給付加班費。 由於《勞基法》對工作時間並無定義,法院判決認為從勞動契約為勞工提供勞務以換取雇主提供報酬之性質而言,可解釋為勞工處於雇主指揮監督支配下提供勞務之時間,並包括勞工在雇主明示、默示下提供勞務之時間。 (一)  日(夜)津貼建議數額,宜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240再乘以值日(夜)時數之金額。 依此規定,值日夜津貼建議以「時薪」乘以「時數」計算,但是仍低於勞基法第24條所定加班費之標準,此亦為現行之作法。 然而,由於該規定使用文字為「『宜』不低於」,並非強制規定,因此縱若雇主違反之,亦不必然導致違法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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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生理日導致工作困難,可依法要請生理假且不需要附證明,雇主千萬不能因此刁難或要求改請病假、特休,否則可能會涉及就業歧視! 而依法每月可請1天生理假,也就是全年最多可請12天;至於薪水計算方式,當年度請生理假的前3天不併入病假計算,請第4-12天才須併入病假計算。 不論勞雇雙方所約定的休息日、例假日是在哪一天,休息日的工作時間都必須計入勞基法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來計算。 不過如果休息日工作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所致,這部分的出勤時數就可以不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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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基本工資調升,勞保、健保、勞退投保級距表也會配合修正,雇主須配合員工的月薪資總額來申報調整金額和投保級距,以免申報不實觸法! 而基本工資調整時,通常勞保局都會協助企業逕行調整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為基本工資的被保險人,雇主就不需要另外再申報。 根據過去的案例,大多數法院的不會直接認為此為違法,反而是會進一步確認員工在這 30 分鐘之內的休息狀況! 如果員工在這段時間之內確實「不需要工作」,法院大部分都會予以尊重,不會把這 30 分鐘計入加班時數。 保訓會新聞稿則說明,主委郝培芝解釋,此次修法考量輪班人員特殊業務性質,明定得依加班性質、強度、密度等不同因素,予以不同評價。 法案也明定補休假以休畢為原則,例外結算計發加班費;遷調人員未休畢的補休假,在此次修正前如逾補休期限本即歸零,修正後得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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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小時以上,每滿30小時,另多給補休1小時,最多可補休2天。 「2023 值班費規定2023 年有非常多如NVIDIA、AMD等美國大廠相繼來到臺灣,這顯示出臺灣已具備相當地優勢,吸引各國企業的目光」李柏鋒說。 身處變化快速,競爭激烈的全球市場,企業更需要在適當地時機,找到合適的夥伴,整合相關資源,迎接下一個全球未來的十年榮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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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由於從接受雇主提供勞務之請求、到實際提供勞務之間,容許一定的通勤時間,因此勞工縱然處於提供勞務的準備狀態,不僅其活動自由、而且其停留處所,大致上都未受到限制。 因此除勞工另有實際上提供勞務之外,否定其為工作時間,雇主毋庸給付工資。 值班費規定 實務上勞資常因對「工作時間」的認定不同而產生爭議,雖然《勞動基準法》有相關的作業工作規範,但並無立法給予各自明確的定義,因此對於這些常見的「工作期間常見的時間定義」,只得參考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基於法定職權所為之釋示。 勞動部官員指出:原則上勞工在工作時間請假應以日為單位,若勞資雙方另有約定,可請假半日(或以小時計),但請假的重點在「工作時間無法提供勞務」的時段才有告假義務,勞工原本即不需要在休息時間提供勞務,自然也不需要額外請假。 根據調查,公營事業、工廠、水電事業單位較常要求勞工值班,明年起,勞工無論值日、夜班,都應該納入工作時間計算,超時就應給付加班費,如果違反規定,可開罰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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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值班是加班,雇主就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39條所規定之平日與假日加班費給付標準,給與加班費;如果不是加班,雇主就可以給付低於法定加班費給付標準之值班津貼或值班費。 【提議內容】 1現行所有關於值班費給與的規定應全面廢除,值班僅作為事務分配的名詞,實際上就是加班,費用以加班費計算,時數併入加班時數。 2.回歸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的規定,嚴格貫徹正常工作時間上限規定,該辦法關於工時上限部分應直接納入公務人保障法成為法律位階規範,於非正常上班時間之業務處理、待命、值日值夜、均屬加班。 3.嚴格貫徹加班時數與加班費的核實換算核實給付,不得苛扣,機關欲以補休代替加班費給與應得加班/值班人員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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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繫到區政府辦資訊公開辦公室,工作人員得知“申請拆遷資訊公開的拆遷戶被收取12萬餘元的資訊公開費”後,回復稱,“不可能,這肯定是哪弄錯了,我們這邊沒有相關的依據。 ”記者表示,網友曝料附上了蓋公章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答覆告知書》。 記者注意到,該電話就是最初記者致電的,工作人員自稱係區政府辦值班室的電話。 工友應放假之國定假日、例假、休息日及其加班等有關事項,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及其解釋辦理,其例假及休息日之排定,由工友與其服務機關於契約訂定時或契約履行中約定(例如:無特殊狀況者,得參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以週日為例假、週六為休息日方式約定)。 勞動部曾在1985年訂定「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班應行注意事項」,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事業單位在原本工作時間外,安排勞工值日、夜班,若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等,就算值日夜班。 上開見解在過去亦曾為最高法院所支持(參最高法院86年度台再字第96號民事判決)。

值班費規定: 值日夜班、在家待命需要納入工時計算嗎?

2023年基本工資調漲,時薪將從168元調漲到176元,調幅4.8%;月薪將從25,250元調漲到26,400元,調幅約4.56%,並在元旦1月1日實施。 值班費規定 另一般勞工的資遣費或是退職所得還有非因公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是採取合併機制,但勞工本人或家屬可選用分期領取或是一次領取,規定限度內同樣免計所得稅。 另外,包括員工的伙食費、投保壽險費用、勞工保險給付、因公殉職或受傷的撫卹金或死亡補償等,皆免計所得、形同免稅。 林彥君特別點出海外投資前的三大注意事項:「心態、慎選海外投資夥伴、方向」。 心態的差異,會大幅影響後續退場、估值等規劃的建立,因此需先界定是做純財務型的投資,還是與企業業務上下游整合的投資。

今日選讀的高院判決具有相當參考價值,法院開宗明義就何謂工作時間、備勤時間、待命時間、候傳時間、休息時間,作了清楚的闡釋。 只是,法警值班業務和法官、書記官大不相同,「在院待命」即是要應付突發狀況,若規定各法院「得命其返家休息」,恐怕只省了值勤費,卻無助應付突發狀況,且把法警值班時間切割的很零碎。 據了解,在司法院人事處這次研擬的法警值勤補償草案中,還有備註「深夜11時以後,勤務為在院待命者,如無案件須處理,得命其返家休息,該日值勤時間即計至離院時止」。 這明顯是為先前有法警質疑,法官、書記官同樣要輪值,卻可「在家或在外待命」,同樣可領一日值勤費的批評,而訂出的新規定。 不過,據《上報》調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早在4月10日就已公告刪除此規定,5月起各機關加班費總額不再設上限,可在預算額度內自行調配。 呂太郎當時指出,司法院尊重保訓會的認定,已著手研議制度問題,但因「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各機關加班費只能依90年度加班費的8成計算,「公務員越來越多,加班費自然越來越少」。

值班費規定: 休息日工作時間要算在計入每月的加班上限嗎?

勞動部過去頒布的值日夜班行政指導,津貼由勞資協商議定,勞動部此次修正重點,增訂值日夜班津貼建議數額,為每月基本工資除以240,再乘以值日夜時數;若以每月基本工資2萬3100元而言,代表值日夜班津貼每小時應高於96.25元,至少要以此標準給付。 勞工在此期間須保持連絡暢通,一旦雇主要求即到指定之地點提供勞務,並「容許有相當之通勤時間到達工作地點,且並非常態性實際提供勞務」,在此情況下,勞工仍得自行支配其活動時間,雇主對之亦無太多限制,故一般認為非屬工作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官員同步指出,如雇主執意要求員工在請假半天時應連同休息時間計算,此舉將違反請假規則,更會產生工資未全額給付的問題,產生更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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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明定,實施輪班、輪休制度的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的加班補償,應考量加班的性質、強度、密度、時段等因素,以符合一般社會通念的合理執行職務對價及保障公務人員健康權的原則下,予以適當評價,並依加班補償評價的級距與下限,訂定換算基準,核給加班費、補休假。 三讀條文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 明定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的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兩年。 但因機關預算的限制或必要範圍內的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的獎勵。 三讀條文規定,各機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

值班費規定: 修正「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自即日起施行,並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呼籲事業單位調配人力,妥為因應。

(二) 而針對值班應給予之給付,按照值班應行注意事項第4條規定:「值日(夜)津貼應由勞雇雙方議定,並應遵守同工同酬之原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四十條“……可能危及政府資訊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資訊。 ”規定,如根據您申請的資訊公開方式,需繳納資訊處理費 元整,如您認為公開成本過高,可前往設立在裁蘆鎮人民政府的涵江區涵港大道梧段徵遷指揮部以現場查閱、抄錄的方式獲取相關政府資訊。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84年6月12日84局給字第21265號函示略以,各機關除為接待外賓,或利用用膳時間舉行重要會議,或為因應團體勤務之特殊需要,確實無法個別自行外出用餐時,得由機關統籌供應餐盒,並免予於加班費內扣除外,其餘一般加班均不得於支領加班費外另行供應餐盒。 奉派兼辦業務者,依規定不得支領兼職酬勞,其在兼辦機關因業務需要加班時,同意請領加班費;至其加班費計支標準,應依本職俸給標準計算,在其加班事實發生之兼辦業務機關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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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增訂值日(夜)津貼建議數額,宜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240再乘以值日(夜)時數之金額,並應遵守同工同酬之原則。 另為促進職場上性別平權,並兼顧女性值夜之健康與安全,修正女性勞工值夜之規定,併增訂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或措施,至於妊娠或哺乳期間者,仍禁止從事值夜。 再者,勞工從事值日(夜)工作,非屬正常工作之延伸(內政部台七十四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七二號函及七十六年六月十二日台七十六內勞字第五一二○七七號函參照),故事業單位得不發給「加班費」,惟有關值日(夜)之報酬,應由勞資雙方議定,且應遵守同工同酬的原則。 值班費規定 而雇主於安排勞工從事值日(夜)工作時,除應充分考量勞工的年齡、體能及處事能力外,也應提供適當的飲食、休息與睡眠設備,更不得使勞工於工作日同時值日又值夜。 而勞工法領域也有相類似的爭議存在,過去內政部曾頒布「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內政部74年12月04日台內勞字第357972號函)(下稱「值班注意事項」),該注意事項規定之附註明白表示勞工值日(值夜)工作並非正常工作之延伸,同時亦表示值日(夜)津貼是由勞雇雙方議定。

值班費規定: 延伸閱讀

依據主管機關現行之「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雇主針對值日夜勞工發放之值班費,其數額宜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240再乘以值日夜時數之金額。 然而,上開注意事項將於民國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因此,將來針對值日夜之勞工,雇主恐須依法定標準給付加班費,而無法僅給付值班費。 過去常引發爭議的是,《公務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公務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不過長期以來,地方法院常引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第6點,稱 「值班、值勤、值日、值夜等工作性質與加班不同」,因此只願意給低廉值班費,而非正常的加班費。 由於勞工在例假日或平時正常工作時間逾八小時以外所從事之值班工作,其工作內容與正常工作比較,無論在質及量上均明顯不足,且勞工在例假日或平時逾八小時輪值時,雖然偶爾有工作、提供勞務,但大部分的時間是在值班室休息、睡眠或觀看電視打發時間,在部分值班日甚且完全沒有任何勞務之提供,此應屬於間歇性工作。

有投票權資格的勞工在投票日當天應給予放假,但如果配合上班,則雇主除了照給當天薪水外,還要加發「出勤時段」的薪水。 若為「月薪制」勞工,要先計算平均每小時工資,再計算當天工作時數薪水;「時薪制」勞工則是按照實際出勤時數直接發給雙倍薪。 以前「值班」不需要納入工時計算,不過 2022 年起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公司有值班需求,都不能再以「值班」名義只給勞工值班費或津貼。 依照我國勞動基準法規定,凡是勞工在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的特休假,雇主應補發「不休假獎金」,該獎金在稅法上則屬於加班費的一種。 (二) 而針對值班應給予之給付,按照值班應行注意事項第4條規定:「值日(夜)津貼應由勞雇雙方議定,並應遵守同工同酬之原則。」。

值班費規定: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年5月30日局給字第0910015800號函 全台避難所資訊

因此於民國111年1月1日上開注意事項不再適用後,針對值日夜之勞工,縱使其所從事者非正常工作時間之職務內容,雇主恐仍須依法定標準給付「加班費」,而再無只給付「值班費」之空間。 勞動基準法第24條對雇主於平日或休息日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俗稱加班)所應給付工資的標準,規定如下: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 過去常引發爭議的是,《公務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公務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 另外,有部分法院見解認為:值日夜勞工亦是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本質上仍屬「加班」,因此雇主仍須給付加班費,而不得僅給付低於法定標準之值班費。
  • 另為促進職場上性別平權,並兼顧女性值夜之健康與安全,修正女性勞工值夜之規定,併增訂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或措施,至於妊娠或哺乳期間者,仍禁止從事值夜。
  • 惟據卷附訴願人所提勞工許君105年2月份薪資明細,訴願人僅給付1,900元,顯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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