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劃重點:以每小時工資額150元為例計算,勞動節補假日出勤的員工除原薪資外,可額外再獲得:(每小時工資)150元×8小時=1,200元,等於「原薪資+1,200元」的單日薪水。 如果想要知道每年有哪些事業單位因為違反勞動相關法令裁罰,可以Google搜尋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裡面可以查到受處分的事業單位名稱、違反的法條與內容,以及最重要的勞檢罰款金額。 晚近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0號判決認為:上開「間隔11小時休息時間」應限縮適用於「輪班制」勞工;反之,如果是非輪班制勞工,縱使臨時變換工作時段,亦無「間隔11小時休息時間」之適用。 (3)例如:A勞工平均工資為30,000元,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則舊制資遣費計約107,500元。 另外,有些公司習慣以小數「1 . 3 3」「1.66」來算加班費,同樣違法。 因為法律規定以分數三分之一以上來計算,轉換成小數是「1.333……」,公司自動捨去後面的循環小數,變成低於勞基法了。
如將國定假日與工作日事先對調,就無需另計加班費,但重點是需要事先和員工協商取得共識。 勞工局加班費 小編劃重點:4/29是休息日,出勤應領加班費;4/30為例假,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可要求勞工出勤;5/1「勞動節」為國定假日,出勤於8小時內應領雙倍薪水、8小時以上時數則按比例領加班費。 勞動部舉例說明,今(112)年勞動節為星期一,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今年會形成3天連假。 也因此,扣除例假日出勤上班的情況,假設勞工月薪 元,平日每日加班 4 小時、休息日上班並加班,則會跳出像這樣的圖表。
勞工局加班費: 勞動檢查後常見違法案例-雇主未依法發給勞工加班費|法務長專欄
不知道看完以上加班費計算的規定和範例,大家是否更了解加班費的計算方式,還有平日與不同假日之間的加班費差異呢? 想知道自己可以領多少加班費其實不困難,只要分清楚是屬於平日加班,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加班,根據標準就可以簡單估算,根據上圖的劃分也可以一目瞭然。 近年來因產業變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類型日益增加,與傳統或固定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之型態不同,常有工作時間認定或出勤紀錄記載等爭議情事。 因為先前 Ben 已經和老闆約定好這四天要上班,是所謂的「工作日」,若他不能出勤,應該按照正常的請假程序辦理,老闆也可依照 勞基法第 43 條 以及勞工請假規則相關規定,減發 Ben 勞工局加班費2023 未出勤的工資。 彈性工時的勞工:如果工時已經分配到其他工作日,又恰好在空班這天遇上國定假日,因為空班日的性質屬於免出勤日而非假日,所以雇主不需給予勞工補假。
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26,400元,上開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40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 勞工局加班費 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 雇主如使勞工於約定之正常工時外延時工作(加班),即應依該法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加班費)。 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基本工資及延時工資相關規定,可連結本部網站/常見問答項下查詢。 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8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32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24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
勞工局加班費: 加班費的計算基準是什麼?
A:查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勞工應否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 Q:工資可否包括膳宿等實物A: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依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至於工資之給付,該法第22條規定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 基上,雇主提供勞工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均得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連同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部分,若不低於基本工資,應屬合法。 2022年起停止適用注意事項後,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公司有值班需求,都不能再以「值班」名義只給勞工值班費或津貼。 國定假日一旦出勤工作的話,即便工作時間未滿 8 小時,雇主仍須給予一整天的工資。
常言道休息是為了走更長遠的路,一起來檢查勞工還有哪些權益可以爭取。 如果想知道 2023 又哪些值得令人期待的連假以及相應的補班措施,也可以 點這裡 立即查看。 由於勞檢基本上都是突襲性檢查,再加上每間公司的體質與被勞檢的原因各不相同,因此我們很難跟讀者預言如果今天你真的不幸被勞檢的時候他們會問哪些問題。 為了減少人資夥伴的行政負擔,Apollo 人資系統將出勤模組、表單簽核、薪資模組整合在一起,唯有如此才能快速解決問題,並且將薪資計算正確。
勞工局加班費: 工讀生打工的時薪如何計算?(2023 最新)
〔記者賴筱桐/新北報導〕新北市勞工局昨天公布今年第四波違反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的雇主名單,總計有三一五家業者違規,共開罰一千八百多萬元。 其中上市公司新日興未足額發放勞工加班費及使勞工超時工作,合計遭重罰五十一萬元。 答:按時計酬者係以其約定之每小時工資額(以不低於176元)為基礎,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延時工資。 加班費是以勞工的每小時平均工資為基準,而根據勞基法 §2 第 3 項,只要是「經常性給與」的薪水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 「經常性給與」指的是有明訂發放標準,每個月都領得到的錢(如:底薪、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績效獎金等)。 惟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 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 A: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雇主本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勞動部所發布之「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參考例,各事業單位均得依實際情形,自行調整,無須完全比照,但仍應包括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之合議項目。
- 二、至雇主如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發生,有使勞工於本法第 36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之必要者,除出勤工資應依本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並依本法第36條第3項但書規定,其工作時數不受本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 前面在介紹休息日的加班費計算時,曾提到現行法律規定之最低基本時薪(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為 176 元)已涵蓋休息日及例假日的本薪,因此時薪制的勞工在休息日出勤雇主不需要額外給付勞工日薪,而是同樣給予加班費。
- A:新制工時實施後,以「月薪制」計酬之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延時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辦理。
- ♦民國84年7月17日發布,自8月1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14,880元,每日 496元,每小時62元。
勞基法第 36 條中規定,勞工七天內應該要有一天的例假日,一天的休息日,所以常見的作法是每週六當作休息日,每週日是例假日。 正確來說,計算加班費的基準是每小時平均工資,而根據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的規定,只要是「經常性給與」的薪水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 勞基法第 30 條就規定,除了每天不能工作超過 8 小時之外,每週的工作時數也不能超過 40 個小時。 所以如果真的要加班,勞基法第 32 條也規定,一天的正常上班時間加上加班時數,不能超過 12 小時,也就是一天不能加班超過 4 小時,而且一個月的加班總時數更不能超過 46 小時。 但這一季因為目標達成,老闆特別給予分紅 $20,000,那麼此時阿明的加班費計算基礎為「底薪」+「全勤獎金」+「伙食津貼」+「交通補助」四項加總計算,$39,000 ÷ 每月 30 天 ÷ 每天 8 小時 = $163(四捨五入),也就是他的加班費時薪。 訴願人既為僱用萬君及陳君之雇主,自應遵守勞動基準法之相關義務,且訴願人亦未提具與勞工簽署之承諾書以實其說,即使訴願人所訴為真實,尚難免責。
勞工局加班費: 工資、平均工資及加班費如何計算?
至於按日計酬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如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比照按時計酬者辦理。 接著,需要了解公司約定之休息日、例假日及休假日,勞動基準法§36 中規定,勞工七日內應有一日例假,一日休息日(變形工時除外)。 勞工局加班費 但例休假日可以依勞資雙方同意後調整,只要符合七日內有一例一休,且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天兩大原則即可。
此外,新日興公司因未足額發放勞工加班費及使勞工超時工作,且僱用勞工人數達兩千人,合計遭罰五十一萬元。 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勞基法違規情形以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最為嚴重,共有八十五家;其次未逐日記載勞工出、退勤時間有四十九家,未依約給付勞工工資有四十一家。 所以除了底薪之外,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的績效獎金等都要併入計算工資,納入加班費時薪計算的範圍,但年末分紅等獎金則因為不屬於經常性給與,就不算是工資,也不列入加班費平均時薪的計算。 近年因爲考量讓適逢週二、週四的國定假日能夠與週休二日配合,設計了「彈性放假」的制度,讓原屬工作日的週一或是週五提前/事後在休息日補班,使得國定假日能與週休二日形成連假。 舉例來說,假設某年的元旦為星期四,對於 比照政府行政機關放假和補班 的企業來說,應該於元旦前一週的週六,也就是 12/27 先補班,讓原本是工作日的 1/2(星期五)能夠放假,因而有 1/1 (四) 到 1/4 (日) 的四天連假。 這邊將介紹兩種不同的時薪制勞工的休息日加班費算法,一位是全職、一位是兼職,兩者的差異主要是因為出勤日上限的規定而影響到加班費的計算,其他皆相同。
勞工局加班費: 雇主好像違法怎麼辦? —— 教你如何維護自身工作權益 (檢舉篇)
如果超過 8 小時的話,則依照工作日 (平日) 加班的費率計算。 勞工局長陳瑞嘉特別強調,歷年來勞動基準法違規的最大宗一直都是加班費,事業單位務必確實檢視,計算加班費的基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否有漏列,不要因此損害勞工法定權益,否則勞動檢查時還得面臨2萬至100萬元罰鍰,以及被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等處分。 新北市勞工局說明,類似阿德的案例不少,問題出在老闆阿德核算這2小時加班費,只用「本薪」換算(30000元/30日/8小時)出時薪,然後加成1又3分之1倍計算,而忽略了加班費計算基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重要概念。 首先,必須確定勞工平日正常工時可受領的工資總額,不論金額是不是固定、名目叫什麼,這些工資項目,都要納入「工資總額」,才能夠去進行換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之後再加成計給。 以一般常見的全勤獎金、職務加給、定額伙食津貼等項目,都應該視為「經常性報酬」絕大多數都應該納入,事業單位經常沒注意,因此違反規定被罰。 如採「排班制」或「變形工時」,要注意必須依照勞工與雇主約定的工作日、休息日和例假出勤與休假,在4月的30天內需要排入4 個例假日與 4 個休假日,以及本次勞動節國定假日。
勞動節是屬於「受僱勞工」的國定假日,因此簡言之是所有「適用勞基法」的產業適用的假日;反之,如該行業別或工作者並不適用勞基法,則無勞動節的假期。 勞工局加班費2023 正常情況下,勞檢處如果收到勞檢檢舉,會依照勞動檢查檢舉內容向受檢舉的事業單位進行勞檢。 但也不能否認有些只是為了報復公司所做的惡意檢舉,實際上公司可能並沒有任何違規事項(簡單來說就是找麻煩)。
勞工局加班費: 雇主規定加班未超過半小時不計,半小時以上ㄧ小時未滿,以半小時計,即加班以半小時為單位計算加班費,適法嗎?|簡文成專欄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本部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本區提供勞動基準法簡介與適用原則、各行業(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時間、勞工身分認定與工作年資疑義,使勞雇雙方得以瞭解自身之權利與義務。 三、然而,勞動事件法第38條立法理由另外指出:「雇主如主張逾時簽退時段中有未提供勞務之情形,得提出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其他管理資料作為反對之證據,而推翻逾時簽退紀錄工時之推定。」。 至今也確實有民事法院依據上開立法理由,肯定雇主提出加班申請制之相關資料,即可以推翻出勤紀錄之推定效力,以避免將逾時簽退時段列入加班時數。 由此可知,即便於勞動事件法第38條施行後,民事法院仍有肯認加班申請制之見解。 於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施行後,逾時簽退的出勤紀錄本身,固然有推定加班之效力,然而,倘若雇主得提出加班申請制之相關資料,並證明加班申請制確實運作,依民事法院見解,仍有機會可以依勞工有無申請而認定加班。
希望讓求職者充分了解自身的權益,應徵打工、面試工讀生職位時更加謹慎;而雇主也更明白自己的相關法定義務,不再因不了解而誤觸法律。 勞基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本文皆規定:「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而所謂「輪班制」,依據勞動部之見解,是指事業單位之工作型態有數個班別,由勞工分組輪替完成各班別之工作。 勞工各組之工作地點相同、工作內容相同,只有工作時段不同,且具有更換工作班次之情形。
勞工局加班費: 例假日(一例一休)
勞動條件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指出,如果平時雇主有做好依法給予勞工加班費,現在新法上路,只是多了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對於計算加班費問題,應該不算困難。 根據新聞報導,從2019年中到2020年中,企業違反勞基法而須繳交勞動檢查罰款的前3名包含加班沒給加班費、沒有讓勞工做7休1以及超時加班,顯示事業單位在加班問題上仍然有許多需要改進的地方。 ♦民國111年9月14日發布,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6,4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76元。
上開情形之勞工,其雇主如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而影響其生活之維持時,自有該款之適用。 根據勞動部統計民國99年至103年底,勞動檢查違規態樣件數最高的是雇主未依法發給勞工加班費,高達5525件。 一、勞工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等相關規定終止契約時,得向雇主請求發給資遣費。 就上開疑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95號判決持肯定意見,認為只要涉及工作時段之變更,就算不是每週定期更換班次之「輪班」情形,也必須遵守「間隔11小時休息時間」之規定。 其理由為:相較於每週固定更換班次之情形,臨時性地變換工作時段,其時差之調整更顯不易,對於勞工日常生活作息及身心健康之影響更大,如果因而不受到至少連續11小時休息之規範保障,顯然輕重失衡。
勞工局加班費: 勞動條件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A: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故凡適用該法之各事業單位受僱勞工,不論是否屬於計件或計日工人,均應享有上開法定權利。
- 比方說,你和雇主約定的每天工作時間是 7 小時,老闆額外請你加班的 1 小時,還是會依照你平常上班的每小時工資計算,而不適用於加班費的時薪計算標準。
- 故凡適用該法之各事業單位受僱勞工,不論是否屬於計件或計日工人,均應享有上開法定權利。
- 答:按時計酬者係以其約定之每小時工資額(以不低於176元)為基礎,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延時工資。
- 勞動基準法對於外籍勞工並無另訂基本工資之規定,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不論本國勞工或外籍勞工,其工資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談加班費以前,我們先有個簡單的概念:加班費在法令上叫做【延長工時工資】,也就是說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延長工時,需要額外加成的工資。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也就是說,雇主應實際確認勞工於該段時間是否有提供勞務,而不得僅以勞工未申請加班,即一概否認有加班之情形(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83號判決)。 【休息日加班費計算】1.於休息日加班2小時內,依工作日時薪加給至少1又1/3。 勞動部於2022年10月時拍板定案,決議2022年1月1日起將調漲基本薪資,將每月基本工資自目前新臺幣24,000元調升為25250元;而基本時薪則由160元漲為168元,調幅約5.21%,預計共會有245.39萬民勞工受惠。 不過基本工資變動也連帶影響健保、勞保、就保,以及勞工最為關心的加班費調漲。 3.加班費及夜班加給因係提供勞務而獲得之報酬自為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