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注意事項第一條規定,值日(夜)係指勞工應事業單位要求,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而言。 而有關特別休假,請參照勞基法第38條以及本書「特休(年假)怎麼算?」乙文。 因此如果我們的薪水看起來很多,但是大多數被列為恩惠性給與,而經常性給與很少,那麼我們的勞健保、加班費、資遣費、勞退這些權益,也會連帶縮水。
然而,雇主發給員工的薪水、獎金等薪資名目非常多,究竟哪些屬於工資須申報,又有哪些不屬於工資無須申報呢? 雖然勞基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協議,但不能低於基本工資,不過這是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範圍內應得的工資」。 員工因生理日導致工作困難,可依法要請生理假且不需要附證明,雇主千萬不能因此刁難或要求改請病假、特休,否則可能會涉及就業歧視! 而依法每月可請1天生理假,也就是全年最多可請12天;至於薪水計算方式,當年度請生理假的前3天不併入病假計算,請第4-12天才須併入病假計算。 資遣費:若勞工被資遣時,雇主必須給付勞工資遣費,而資遣費係以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準,若給付年終獎金之時點落在平均工資範圍內,也就是資遣前6個月內者,年終獎金也會被算入平均工資內。 然前開案例所指之勞健保費用應為勞工自付的部分,如雇主與勞工約定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費從由勞工薪資中扣除者,依實務見解此屬違反強制禁止規定,該約定亦屬無效,且亦可能會違反勞基法基本工資、勞工保險條例或全民健康保險法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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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關於新工時制度實施後,勞資雙方所約定之工資給付方式如係按日計酬或按時計酬,且明確約定給付及計算方式,其因法定工時制度改變,致正常工作時間必須減少以符法令規定時,雇主按實際工作之日數或時數給付工資,尚難謂其違反勞動法令。 但若勞工與公司間原約定按月計酬,公司片面變更為按時或按日計酬,如實際變更契約內容且損及勞工之權益時,應事先取得雙方協議。 勞基法薪資2023 一般勞工的工作時數規範在《勞基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
員工請病假一年上限「固定30天」,在30天內薪水有半薪,超過30天則是無薪病假。 而雇主也應該在員工到職時清楚說明請假程序和應附文件,讓員工能有所依循,保障雙方權益。 雇主必須按照新的投保薪資(金額)分級表來計算每月負擔員工的勞健保、勞退金額,含有代扣員工自付的勞健保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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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 雇主如使勞工於約定之正常工時外延時工作(加班),即應依該法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加班費)。 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基本工資及延時工資相關規定,可連結本部網站/常見問答項下查詢。 月薪制勞工在休息日、例假日不需工作可照領薪資,因此員工如果將離職日壓在「休假日或國定假日」,雇主也是要照給當日休假的,不能因此將當天薪水扣除,因為沒給休假日工資就等同於未給付全額薪資。 如果雇主不同意員工在假日離職,也只能協商調整,但自請離職的決定權仍然在於勞工。 正確做法應將固定薪資、經常性給與工資納入計算基準,因此,包含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不包含加班費)、每月固定發給的全勤獎金、職務津貼等都要列入月薪計算基準,再來進一步計算當月請休假天數及應扣薪資。
然而對此,勞動部也特別強調「颱風假不是假」,並針對民眾的疑問給出答案。 本件最高院的見解,係認部分工時勞工本非每日出勤,因此要求雇主依曆計算,即已超過勞工正常狀態下可獲取之工資,因此要以勞工「可能之工作日數」予以補償,而非單純依曆計算。 然而,也有少數情況不同,比如雇主和求職者到職時便約定好保障2個月年終獎金、保障年薪14個月(包含2個月三節節金),這時候就可以認定三節、年終獎金屬於勞動契約中工資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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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規定適用所有僱傭關係的勞工,因此公司只要僱用正職、兼職、論件計酬員工,都應按照上面的規定來發給薪水,違反以上規定,可開罰2-100萬元罰鍰。 勞工去上班最在意的就是薪水何時可以拿到,但如果老闆以為「按時發薪水」就好了,卻沒有注意到發薪水的大小眉角,一不小心將會觸法! 舉凡「薪水晚發補發、未給員工薪資單、薪資單內容填寫不清楚、未保存5年」等,都是許多小公司老闆容易忽略的地方。 依照《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規定,雇主必須將員工離職時未休完的特休「換錢」。
舉例,A在3月1日到職、B在6月1日到職、C在10月1日到職,只要有需要且有合理事由,ABC當年度都有14天的事假天數。 雖然法律上只用兩項條文就說完了勞基法事假規定,但其實在職場上請事假規定有很多眉眉角角,這篇文章會講解更多詳細資訊,快跟著律師一起看下去。 勞基法薪資 著作權主要保障權利所有人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但《著作權法》亦有規定,若是在合理範圍內使用他人著作,可以例外不需獲得權利所有人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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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變更為日薪制或時薪制之每小時工資,除不可低於時薪制基本工資外,亦應另行約定數額、不得逕由雇主片面按每月約定薪資除以240換算(視同規避例假、休息日工資,有損勞工權益)。 正確來說,計算加班費的基準是每小時平均工資,而根據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的規定,只要是「經常性給與」的薪水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 因為先前 Ben 已經和老闆約定好這四天要上班,是所謂的「工作日」,若他不能出勤,應該按照正常的請假程序辦理,老闆也可依照 勞基法第 43 條 以及勞工請假規則相關規定,減發 勞基法薪資2023 Ben 未出勤的工資。 根據 勞基法第 2 條,勞工的工資是指所有因為工作所獲得的「經常性報酬」,包括工資、薪金,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支付的獎金、津貼、任何其他名義的報酬。 相對地,若颱風假剛好是「休息日」時,雇主當然就要按照休息日加班相關規定,發給員工加班費。 計算公式為:當日薪水,前2個小時加班費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4/3)×時數;後6個小時加班費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5/3)×時數。
- 要注意的是,所謂的獎金不是什麼名目都可以代表,如果操作不慎的話,是非常容易被認定為工資,還是得要全部加進去投保級距及加班費計算,這部份不可不慎。
- 假設:於2月2日到職(2月任職27日),但直接以29日計算工資(工作27日再送2日,加上未工作日數1日,剛好30日)。
- 即便公司的行業別與性質不適用勞基法規定,員工還是享有請產檢假的權益喔!
- 雇主如使勞工於約定之正常工時外延時工作(加班),即應依該法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加班費)。
- 依照《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規定,雇主必須將員工離職時未休完的特休「換錢」。
- 還是雇主可以片面裁量是否給與及金額多寡的「恩惠性給與」有爭執的話,必須循民事訴訟程序由法院認定。
然本件最高院卻認為職災補償之目的,係以維持勞工職業災害期間生計之重要保護,而部分工時勞工本得身兼多職,但由於職業災害而喪失勞動力,亦可能導致兼職無法繼續,因此僅按可能工作日數予以補償,即可能產生補償不足以支應實際花費的狀況,因此應依曆發給補償。 首先,勞工保險之上限為45,800元,且勞工實領薪資與投保薪資多不完全相符。 簡單來說,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於職業災害中仍有提供勞務的義務,但雇主需確保勞工提供勞務時,該勞務提供過程不會使傷害加劇、不可阻礙醫療,因此雇主需要視勞工的實際狀況進行「配工」,故雇主安排進行復工評估時,勞工應負有協力義務不得予以拒絕。 《勞基法》並沒有就職業災害給予明文定義,僅有於59條訂定補償責任(工資、傷病、失能與死亡)。
勞基法薪資: 勞動部重申,雇主發給勞工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如屬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所取得者,即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518職場熊報》列出5個常見的計算薪水的錯誤觀念,請負責薪水的雇主、人資們特別留意。 至於與工時有關的「長期工作過重」過勞樣態,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定義為:評估發病前(不包含發病日)6 個月內,是否因長時間勞動造成明顯疲勞的累積。 其間,是否從事特別過重之工作及有無負荷過重因子係以「短期工作過重」為標準。 值班時間:4小時都可以報加班,雇主必須依照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前2個小時給付時薪X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後2個小時給付時薪X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將4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如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10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勞基法第30條之1參照)。 此時勞工每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每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
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童工,不得在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勞基法第48條);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勞基法第49條第5項)。 每隻動物跟主人之間,都有一種特別微妙的關係聯繫,真的飼養了就必須負責任,千萬不能棄養或不理不睬,畢竟一條生命與我們有緣的連結在一起。 上開規定除了「勞動節」即5月1日之外,所稱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所指為何? 答案:和產檢假一樣,員工在停工期間有相關證明,仍可依法請安胎休養假,因此小君仍可請安胎假,請假天數在30天內可拿到半薪(註4)。 薪資分級從原月投保薪資第一級 2 萬 5,250 元改為 2 萬 6,400 元,其餘金額未修正依序遞移,從 14 級調整為 13 級,如下表。 勞保將投保薪資分為 13 等級,每級別有各自對應的月薪資總額,大家可以依據自己的月薪找到對應的投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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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7年9月5日發布,自108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3,1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50元。 ♦民國106年9月6日發布,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2,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40元。 ♦民國105年9月19日發布,自106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1,009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33元。 勞基法薪資2023 ♦民國103年9月15日發布,自104年7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0,008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20元。
比方說,你和雇主約定的每天工作時間是 7 小時,老闆額外請你加班的 1 小時,還是會依照你平常上班的每小時工資計算,而不適用於加班費的時薪計算標準。 如果勞工有家庭成員需要自主健康管理,且需要勞工請假照顧的話,勞工可請「家庭照顧假、事假、特別休假」,家庭照顧假的請假日數與事假合併,一年可請 7 日。 雇主不得拒絕勞工因照顧自主健康管理的家庭成員所需的請假,也不能扣發全勤獎金、影響考績、解僱或執行其他不利於勞工的處分。 這週六因為客戶受到國際事件影響,急需公關公司協助處理,主管在徵得 Kate 的同意下安排他週六進公司幫忙,比照平日一樣出勤 4 小時。 雖然 Kate 平常的工作時數每週只有 20 小時,但因為他已連續上班五日,週六出勤對他而言已是額外利用休息日上班,所以以加班辦理,Kate 的週六出勤將可獲得 176 x 2 x 1.34+176 x 2 x 1.67=約 1060 元。 雖然時薪制勞工通常一週工作時數不會多達法定的 40 小時,但雇主仍須讓勞工每 7 日有 1 日的例假日+1 日的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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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工時」以外的工作時間,就是延長工時(加班),雇主必須依法支付加班費。 Q:事業單位因停電致雇主宣佈停工休息,工資如何發給疑義A:勞工赴事業單位工作,因台電公司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Q:提供外勞之膳宿可否約定為工資給付項目疑義A: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基上,提供外勞之膳宿費用自可由勞雇雙方自行於契約約定納入工資給付之項目。
舉例來說,雇主若約定「每月第一周給付」(未有明確日期)、或「每二個月結算一次、次月5日發放」(給付間隔超過一個月)等,都明顯違反《勞基法》的規定,但採預付制,例如每月5日給付當月薪資、或單數月份5日預付未來二個月薪資,因優於勞基法規定,則未觸法。 為統一縣市政府勞政單位開罰見解、避免進入訴願後被推翻,勞動部15日表示,只要雇主未能在原本約定發薪日給付薪資,就等於違反勞基法「未全額給付工資」規定,即便雇主在地方勞政單位裁罰後才補發薪資,仍屬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可依法開罰100萬元。 4.國定假日出勤,不屬於「延長工時」,但還是可以由勞工在加班後從加班費與補休之間二擇一。 只是不可忘了,在補休入法以前,主管機關對補休就已經要求「加班費權利不可事先拋棄」,必須是在加班「後」才能由勞工選擇補休。 勞資雙方可另外約定一天補放國定假日;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則會在例假/休息日的後一天或前一天補假。 如果國定假日當天是原本已約定出勤的工作日(不論全時勞工或部分工時勞工),則放假工資照給;除非針對時薪制工作者,國定假日當天本來就未排班約定出勤,方不會有工資。
勞基法薪資: 勞工有週休二日嗎?
當職業災害發生時,雇主與勞工最常發生的爭議有兩項:一是工資補償,二是復工評估。 本文聚焦在職業災害的工資補償,分享常見的勞資爭議點,以及主管機關、法院見解的異同,提供勞資處理職災時應留意的地方。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三、依第30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每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
公法人是依據公法規定設立的法人,包括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行政法人。 著作權法這樣說著作權主要保障權利所有人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但《著作權法》亦有規定,若是在合理範圍內使用他人著作,可以例外不需獲得權利所有人的授權。 如果平常加班時數在2小時以內,加班費為「時薪 x 勞基法時薪計算 時數 x 1.34」;如果平常日加班超過2小時,前2小時加班費為「時薪 x 時數 x 1.34」,後面超過2小時的部分為「時薪 x 時數 x 1.67」。 答案:為了讓媽媽可儘快恢復體力工作,勞動部也有保障打工、兼職人員請安胎休養假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