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休息日加班10大優勢2023!(震驚真相)

Posted by Tim on October 24, 2021

勞基法休息日加班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前面在介紹休息日的加班費計算時,曾提到現行法律規定之最低基本時薪(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為 176 元)已涵蓋休息日及例假日的本薪,因此時薪制的勞工在休息日出勤雇主不需要額外給付勞工日薪,而是同樣給予加班費。 其中例假日的規定較為嚴格,因此連續出勤 6 日的第 6 日應挪用休息日,且時薪制不適用彈性工時(亦稱變形工時),所以第 7 日不可要求勞工出勤、至少須給予勞工 1 日的例假日,所以時薪制勞工不應有例假日出勤的情形發生。 該條規定原先在一例一休修法前,僅規定更換班別時應給予適當休息時間,而時間長短可視情況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然而,實務上有許多勞工上完夜班馬上輪早班,等於返家休息、盥洗後連就寢時間都不足8小時,休息時間嚴重不足,甚至有勞工因此過勞致死,勞動部於是再度修勞基法,在107年3月1日實施新制規定,將輪班休息時間明訂為上述規定。 這條法令訂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勞工長時間連續勞動,規定企業中斷工作時間給予勞工適當的休息,以達到勞工恢復體力的目的,而休息30分鐘是連續的時間,不能拆成3次10分鐘來休息。

A:新制工時實施後,以「月薪制」計酬之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延時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辦理。 即原月薪給付總額為240小時者,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仍得視為給付240小時之工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據原公式推算,並無不可;惟勞資雙方已就工資總額及計算內涵重行約定者,應依新約定之內容推算之。 先算出勞工「正常工作日的平均時薪」(不包含延長工作時間如平日加班、休假日、例假日出勤所得的工資),時薪計算方式為「工資÷每月總工時」。 縱認訴願人已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實施8週彈性工時制度,並依法排定8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訴願人仍應於勞工休息日出勤後依其意願選擇補休或延長工時工資。

勞基法休息日加班: 加班費計算範例

A: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故凡適用該法之各事業單位受僱勞工,不論是否屬於計件或計日工人,均應享有上開法定權利。 又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為該法第39條所明定,故事業單位應依法發給其所僱計件工例假、休息日及休假日之工資。

勞基法休息日加班

設立國定假日的目的,除了讓勞工能夠有基本的休息時間之外,也是為了能夠符合四時節氣、慶祝民俗慶典,或是緬懷先民、紀念特別事件......等。 依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見解,勞基法第34條第2項「間隔11小時休息時間」之規定,似仍只適用於「輪班制勞工」。 然而,本文認為前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95號判決持相反見解之理由,亦非無理由,故後續是否會被其他法院所採,值得持續觀察。 (2) 週日為例假日,兩週內應該休的 2 日休息日統一於第 2 週實施,所以可安排連續 3 日的免出勤日(2 休息日+1 例假日)。 因兩週合計工時達到法定上限 80 小時,週五的工時已挪移到週一至週四完成,因此週五成為免出勤日。

勞基法休息日加班: 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介紹

為了配合降低法定工時從原本的「雙週 84 小時」改為「單週 40 小時」,政府砍掉七天國定假日做為降低工時的配套。 企業遇到急件須趕工,或因產業型態須讓員工輪班,該如何安排員工休息時間? 勞動基準法於民國73年7月30日公布施行,已歷經數十年,不斷調整與修正,為勞工權益增添更周全的保障,使勞資雙方都能獲得該有權利與完善職場及勞動環境,共創雙贏局面。 勞基法休息日加班2023 晚近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0號判決認為:上開「間隔11小時休息時間」應限縮適用於「輪班制」勞工;反之,如果是非輪班制勞工,縱使臨時變換工作時段,亦無「間隔11小時休息時間」之適用。 至於與工時有關的「長期工作過重」過勞樣態,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定義為:評估發病前(不包含發病日)6 個月內,是否因長時間勞動造成明顯疲勞的累積。 其間,是否從事特別過重之工作及有無負荷過重因子係以「短期工作過重」為標準。

企业实时标准工时制,保证员工每周可以至少休息一天,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长每月不超过36个小时,并依法支付加班费,即是合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台北市勞動局今天公布最新違反「勞動基準法」名單,6月份共110家事業單位遭到裁處,總罰鍰金額新台幣785萬元,前3名依序為新北汽車客運公司、光華巴士公司及施耐德電機公司。

勞基法休息日加班: 工作日

國民黨立委顏寬恆說,政府必須在勞資雙方出現糾紛時居間協調,蔡英文卻不知道這一點,「什麼事都想倚靠人民,那人民還能倚靠誰」[89]。 雇主如要讓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將付出高額加班費,且受加班上限之限制,各種變形工時仍須為主管機關指定之特殊行業,並須勞資會議同意才能施行。 而題示案例,該司機連續工作22天,以最彈性的14休2標準,也已違法,另加班超過12小時,也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

勞基法休息日加班

自2016年《勞動基準法》第36條修法,明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俗稱「一例一休」)。 許多勞工和人資都存有疑問:到底計算方式是休息日跟休息日最多只能相隔6天嗎? 勞雇雙贏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謝清風引用桃園市政府「勞動基準法最新修正案條文QA」指出,雇主計算加班費,必須給予勞工「不低於法定標準」的算法,以法規規定的「1又1/3」為例,雇主應以「1.34」來計算,「1又2/3」應以「1.67」來計算,加班費金額若有小數點也應無條件進位。 若雇主用「1.33」或「1.66」來計算加班費,恐會被勞檢認為低於法定標準而開罰,勞工也要注意加班費是否少算。 勞基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本文皆規定:「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勞基法休息日加班: 法律規定給付加班費,經勞工同意使得換成補休

5.日本雇主要採取加班費換補休者,企業內有工會者要與過半數勞工組成的工會、無過半數勞工所組成的工會者要與過半數勞工的代表訂定成團體協定後,才可以讓勞工加班換補休。 一是明確規定加班換補休要以加班費的費率依比例換補休時數,二是補休未完畢的時數,雇主要以原來的加班費返還給勞工。 看了以上的說明後,不知道各位企業老闆跟人資對於加班費的計算有沒有更清楚了呢? 如果沒有也沒關係,顧問直接幫各位整理一張圖,只要看這張圖,基本上就沒有問題了。

勞基法休息日加班

準此,雇主是否可以於勞工工作時間結束後,再一次給予休息時間,亦即將休息時間併入下班時間? 就此,勞基法第35條但書是規定「於工作時間『內』調配休息時間」,該休息時間仍應於工作時間內實施。 但是,如果勞工原定下班時間為下午5點,雇主則於4點30分給予勞工三十分鐘休息時間,雖然外觀上勞工自4點30分起即已無須提供勞務(形同提早下班),但該休息時間是配置於原工作時段(原定工作時間是到5點才結束),如此作法仍應與勞基法第35條但書之規定相符。 就此,勞基法第35條但書即明揭: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可知只要是「輪班工作」、「連續性」或「緊急性」之工作,就可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四小時再休息。 然而,依本文檢索之結果,法院對於「連續性」或「緊急性」工作之認定相當嚴格,必須是因工作性質本身,導致勞工無法中斷同一工作流程,始足當之;反之,如果雇主得透過人力調配,即得維持同一工作流程繼續運作,則非屬上開情形(例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8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14號判決)。

勞基法休息日加班: 「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可要求勞工上班嗎?

編按:本文作者為長年研究勞工法的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同時也是勞動部法規會委員,針對勞基法新增第32條之1,解析對於勞工的影響。 員工如果有要事必須親自處理,而且理由正當,應有請事假的權利,雇主不可以任意拒絕,而依法員工有14天的事假可請,並不會因年中到職按比例減少事假天數。 上開規定除了「勞動節」即5月1日之外,所稱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所指為何? 在实际案例中,符合“用人单位安排”“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情形的,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如热议的“996”,指的是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总计工作10小时以上,并且一周工作6天,每周工作时长超60小时,加班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标准。

勞基法休息日加班

所以勞動部的可以加班換補休函釋,其實一直走在綱索中,隨時都有可能會被最高法院判決宣告無效。 此外,雇主其他因短付加班費致違反本條規定的情形尚有:加班費給付一固定金額卻較法定標準計算金額為低;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未將其他屬於工資性質的獎金或津貼計算在內。 有些排班的行業會因為工作性質的關係產生空班時間,像是餐飲業、製造業、運輸業等,小編要特別提醒雇主們,如果空班時間仍受老闆管理或要求,無法好好休息或自由運用時間,那就會被認定是工作時間。 若是月薪制員工,因薪水已包含空班時間(休息時間),就不須另發薪水,而時薪制員工則不計薪。 如果雇主要求勞工於勞基法第37條所定國定假日及勞基法第38 條所定特別休假日上班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基法第39條後段參照)。

勞基法休息日加班: 颱風假當天是「工作日」

近年因爲考量讓適逢週二、週四的國定假日能夠與週休二日配合,設計了「彈性放假」的制度,讓原屬工作日的週一或是週五提前或是事後在休息日補班,讓國定假日能與週休二日形成連假。 舉例來說,假設某年的元旦為星期二,對於 比照政府行政機關放假和補班 的企業來說,應該於元旦前一週的週六,也就是 勞基法休息日加班 12/29 先補班,讓原本是工作日的 12/31 能夠放假,因而有 12/30 (日) 到 1/1 (二) 的三天連假。 由於勞基法對工作時間並無定義,法院判決認為從勞動契約為勞工提供勞務以換取雇主提供報酬之性質而言,可解釋為勞工處於雇主指揮監督支配下提供勞務之時間,並包括勞工在雇主明示、默示下提供勞務之時間。 最後,此次修法,新增的勞基法第32-1條,是提到說發生加班事實後,員工可以選擇換取補休,加班一小時,補休一小時,這部分即無加成;而補休的期限由勞資雙方協商;當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的時數,就要用原本的加班費返還給勞工。

林明溱並表示,觀光是南投的命脈,南投各遊樂區過去都給員工彈性休假,每年5月、6月和11月淡季員工都在放假、只有周休日上班,寒暑假旺季則是全員上班,勞資雙方早就有一定的默契[74]。 花蓮縣縣長傅崐萁建議,一例一休政策暫緩5年,讓台灣經濟壯大後再考慮施行;一例一休已讓「勞資雙輸」,在景氣蕭條之際,全台所有產業正面臨空前劇變[75]。 苗栗縣縣長徐耀昌表示,一例一休執行上在休假部分「窒礙難行」,建議立法委員進行修法變更;苗栗縣政府以及鄉鎮市公所經常會在週休假日舉辦活動,臨時人員和約聘僱人員必須遵守一例一休以致於無法參加協助,造成人手短缺、作業困難[76]。 勞基法第32條第4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雇雙方雖可自行協商以補休方式替代發給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惟為保障勞工權益,雇主應於延長工作時間事實發生後,向勞工個別逐次徵求同意是否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且勞雇雙方如就延長工時工資請求權是否經勞工拋棄有所爭議,應由雇主舉證。

勞基法休息日加班: 加班費計算一次就搞懂!2022勞基法、計算薪資基礎總整理

民進黨國際事務部政務副主任陳俞融指出,想賺錢就不要來民進黨,來民進黨就要付出、學習,不該是為了薪水而已[46][47][48]。 2016年10月25日,2016工鬥連線與其他勞工團體合組「123大聯盟」,於本日發動三千人遊行,反對砍除勞工七天國定假日。 為了防治武漢肺炎,許多醫療院所及製作相關防疫資源的廠商都大量投入生產製作,勞動部公布此一特殊階段適用勞基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 3.由於可以加班換補休者,包含平常日加班以及休息日加班兩部分,各個的加班費標準不一,為免補休不完者究竟要給哪一種加班費產生爭議,細則或函釋中最好明定補休時依據加班發生之順序補休(反正1:1嘛),補休不完者,就依照加班發生順序計算應返還的加班費。 勞基法休息日加班 3.必須要超過法定加班時數以上的部份才可以換補休,法定加班時數以內者一定要給與加班費。 可換補休的時數,仍然必須給與基本的加班費(1.25),超過基本加班費的加班費差額(0.25)才可以依一定公式比例換補休。

  • 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年度之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 除此之外,許多雇主跟人資也會關心,那這些多出來的加班時後,是否會併入當月最大延長工時46小時中呢?
  • 一是明確規定加班換補休要以加班費的費率依比例換補休時數,二是補休未完畢的時數,雇主要以原來的加班費返還給勞工。
  • 若是月薪制員工,因薪水已包含空班時間(休息時間),就不須另發薪水,而時薪制員工則不計薪。
  • 2017年4月20日,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在桃園市議會發表工作報告,接受議員黃婉如質詢時承認,一例一休實施後,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桃園市各區公所、甚至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本身都因超時工作被開罰,目前也有單位提出訴願[70]。
  • 例假日加班》除了加班費,還有1天補休鍾文雄說,例假日是政府強制勞工每週一定要休息的日子,因此對加班的定義及限制較嚴格,僅限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原因,雇主才可使勞工外出工作,但須經勞工同意,且事業單位必須在24小時內報請主管機關(如各縣市勞動局)核備。

根據勞動部於 2021 年 11 月 10 日說明,未感染新型冠狀肺炎但是有接觸疑慮、經防疫單位要求進行「自主健康管理」的勞工,可請「普通傷病假、事假、特別休假」,或是與雇主協調工作時間。 而勞動部於 2022 年 5 月 16 日也宣布,COVID-19 確診個案同住家人已完成 3 劑疫苗接種者,可免居家隔離,改進行 7 天自主防疫,如需外出工作及採買生活必需品,需有 2 日內家用抗原快篩陰性證明。 |其他規定:以下將詳細說明當國定假日撞到其他假日、國定假日與一般工作日對調、彈性放假當日需要出勤時的解決方式與規定。 因為每 2 週應至少有 2 日的例假日,所以第 2 週的週六、週日必須為 2 日的例假日,勞工在第 1 週與第 2 週最多可連續出勤 12 勞基法休息日加班2023 日。 而在第三週,勞工將在週四達到 4 週內的總工時 160 小時的上限,因此從第三週的週五開始,合計休息日、例假日以及免出勤日,總共可有 10 日連續免出勤。

勞基法休息日加班: 特別休假

林全說,修正《勞動基準法》,目的是希望勞工勞動條件變好,雇主多僱用勞工,可解決失業率問題;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工時減少後要維持生產力不變,只好多僱用勞工、多付加班費,結果會漲價;企業員工分紅可能比以前少、調薪空間變小等,都是考慮市場現實、必須要做的局部改變[64][65]。 2016年10月5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舉行包括一例一休在內的《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共七案初審,民進黨立法委員陳瑩擔任召集委員,原本排定詢答,各黨委員都登記發言,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卻宣布停止詢答,陳瑩詢問在場有無異議,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大喊「沒有」,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大喊「有」。 國民黨立委痛罵陳瑩是「一分瑩」,勞工團體怒罵陳瑩跟「半分忠」張慶忠有什麼不一樣,一度被民進黨立法院黨團關在門外的時代力量立委則是帶著準備資料坐在主席台下、未站上去抗議。

勞基法休息日加班

至於可不可能給外籍勞工加班費,而給本籍勞工換補休,這樣的處理可能會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差別待遇的嫌疑。 9.不可否認加班換補休的32條之1規定,對於台灣勞工造成很不利的結果,其影響所及,很可能加了班卻拿不到加班費,想靠加班多拿工資的中小企業勞工,往後可能會夢想幻滅。 訴願人主張4職等以上之獎金、分紅與延長工時工資兩者之給付條件及計算方式等事項皆不相同,其性質相異,自不可一概而論。 雇主必須按照新的投保薪資(金額)分級表來計算每月負擔員工的勞健保、勞退金額,含有代扣員工自付的勞健保費用。

勞基法休息日加班: 加班費計算基準超好懂!有這張範例圖表就夠了! - 法律010

每年基本工資調升,勞保、健保、勞退投保級距表也會配合修正,雇主須配合員工的月薪資總額來申報調整金額和投保級距,以免申報不實觸法! 而基本工資調整時,通常勞保局都會協助企業逕行調整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為基本工資的被保險人,雇主就不需要另外再申報。 勞基法休息日加班2023 此外,施耐德電機因為勞工出勤紀錄沒有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遭罰60萬元,此次另有16家事業單位違反同樣規定遭罰。

勞基法休息日加班

有些人覺得社交很重要,有些人覺得休息很重要,不過有些人想要多賺一點錢,這都因人而異,但是想加班多賺錢的人,一定了解最基本的法規,保護自己,也保護公司。 舉例來說,若小豪本薪3萬元、津貼3,000元、職務加給3,000元,則他每月工資為3萬6,000元,每小時工資為150元(3萬6,000元÷30日÷8小時)。 Kate 是就讀傳播學院的大四學生,他每週一到五的早上都會花 4 個小時到公關公司擔任媒體監測的工讀生,時薪為 160 元。 而 Eric 的時薪就是 38,000÷每月 30 日÷每日工作時數上限 8 小時=38,000÷240=158.33 元/時。 若雇主無視上述規定,致使勞工過勞引起相關疾病,經認定為職業病或職業災害者,雇主須依勞基法第59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負起相關補償責任。 依據勞基法第24條,寫法是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上,而換算成數字,若以0.33或0.66計算,會低於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就屬違法,所以必須是0.34、0.67以上。

勞基法休息日加班: 月薪制勞工 — 例假日加班費計算方式(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2018年8月4日,和欣客運總經理辦公室主任王祖明說,一例一休實施後,汽車客運業者必須增加駕駛和票務、站務等人力及加班費,人事成本提高[144]。 2017年5月15日,台灣獨立建國聯盟舉辦「蔡英文政府執政周年檢討與展望」座談會,國立東華大學教授施正鋒說,蔡英文當選前後都說她的政府將是最會溝通的政府,百姓卻無法理解蔡英文政府化簡為繁的作法:例如同性婚姻立法反覆無常,一例一休過度包裝,司法改革綁手綁腳,年金改革折騰一年,終究還是要回到立法院議場[129]。 2018年10月26日,國民黨推出募款撲克牌「民進黨幹話撲克牌」,黑桃A為蔡英文所稱「勞工永遠是民進黨心裡最柔軟的那一塊」[111]。 2016年12月2日,民進黨發表聲明,譴責立法院外勞工團體追打柯建銘的「暴力行為」;但批踢踢網友翻出2008年11月6日蔡英文在facebook官方專頁聲援野草莓學運、批評馬英九的文章〈馬英九逼人民上街頭 才是最大暴力〉,諷刺民進黨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網友也紛紛上蔡英文facebook官方專頁「朝聖」瀏覽該文[105]。 中國國民黨主席洪秀柱說,民進黨曾經稱讚這群勞工朋友是「民主的捍衛者」,暴力為民進黨所用就是「抗暴」,暴力不為民進黨所用就被民進黨譴責,「雙重標準髮夾彎真好用」[106]。 2017年3月16日,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王育敏批評,民進黨強行通過一例一休引發這麼多紛爭,中央部會首長卻視而不見,還說要懲罰抗議一例一休的縣市長,完全就是無能、卸責。

專業律師根據法院判例指出:法院目前見解並未統一,但臨時性更換工作時間對勞工作息和身心影響很大,如因其身份不符「輪班制」而喪失權益保障,反而有些輕重失衡。 亦即值日/值夜從事的工作,必須是勞工本職以外的工作,因此,如果勞工從事的工作就是職務內的工作,本來就不是值日值夜,不適用本注意事項,而是要適用勞動基準法關於延長工時(加班)及輪班的規定。 勞基法休息日加班 而若公司叫員工例假日來加班,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變等原因,就是違法加班,雇主可被開罰,但是已經請員工來加班了,還是要給加班費的,加班費前8小時1倍,第9~10小時1.34倍、第11~12小時1.67倍,且沒有事後補假休息。 而且這月薪總額,不能只算底薪,包含每月固定會發給的津貼、加給、全勤、績效獎金等都應計入。 也就是只計算員工一天正常有薪8小時的範圍內的時薪,而即使是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或是特休,不出勤也是有1天8小時的本薪的。

勞基法休息日加班: 加班可以換補休嗎?還是一定要給加班費?

至於如果是「輪班工作」、「連續性」或「緊急性」之工作,就可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四小時再休息。 關於勞工的「休息時間」,多數主管機關及法院見解認定:如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後即應獲得休息30分鐘,若之後繼續連續工作4小時、仍應再給予休息時間,不可提前至開始工作前、或延後至工作結束後再實施。 員工因生理日導致工作困難,可依法要請生理假且不需要附證明,雇主千萬不能因此刁難或要求改請病假、特休,否則可能會涉及就業歧視!

勞資雙方唯有正確認知勞動事件法第38條工時推定效力並進一步加以完整規範、定義加班申請及指派程序,並嚴格管理出勤紀錄,才能防止此一規定帶來的預期之外人事成本(加班費支出)增加,影響勞資互信及企業營運。 在現行勞動事件法第38條的「工時推定」下,工作時間的認定與紀錄事關重要,如果公司有常態性「加班」需求,則更是如此喔! 值班時間:4小時都可以報加班,雇主必須依照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前2個小時給付時薪X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後2個小時給付時薪X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勞工在此期間須保持連絡暢通,一旦雇主要求即到指定之地點提供勞務,並「容許有相當之通勤時間到達工作地點,且並非常態性實際提供勞務」,在此情況下,勞工仍得自行支配其活動時間,雇主對之亦無太多限制,故一般認為非屬工作時間。 國定假日與例假日,則是即使出勤1小時,也要給8小時(俗稱做1給8),超出8小時的部分則比照原24條,也就是1.34、1.67倍。 這裡主要是因為,雖然只出勤1小時,也已讓勞工無法完整運用1天假日的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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