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報流程上,也更加的簡便,業者不用事先提供投資計畫專案核准,只要在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填報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送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即可適用優惠。 經濟部呼籲產業務必把握這次延長機會加速投資,各界關切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適用範疇,本部亦將儘速完成修訂子辦法,並規劃說明會,加強對外溝通法令規定及輔導業者申請適用,俾利各界充分瞭解,使法案順利實施。 林巨峯提醒,面對中美貿易戰、反避稅法令、免稅天堂經濟實質法的綜合挑戰,許多企業已調整組織架構及產業鏈布建,回台進行實質投資。
天使投資人適用生醫條例之減除上限金額500萬元遠大於產創條例的300萬元,而且可於2年內扣除較具彈性,亦僅較產創條例持股期間要求多1年。 (二)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租稅優惠:依《有限合夥法》設立之創投事業,如符合出資總額達新台幣(下同)3億元以上、資金運用於境內達出資總額50%及投資於新創公司達實收出資總額30%或3億元(採低者)等條件,得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亦即創投事業本身不課營業所得稅,收益歸合夥人時才對合夥人課綜合所得稅;若合夥人為國內營利事業則股利所得免稅,避免雙重課稅。 台灣產業正值升級轉型之際,《產業創新條例》攸關產業投入創新研發的長期規劃、產學研合作、企業留才攬才及新創產業發展等誘因。
產創條例23-3: 相關認證
元宏不動產加值服務平台研究總監陳傑鳴指出,中央推囤房稅2.0,建商壓力較大,但對房市影響較小,因為台灣房屋稅基很低,2.0版本通過後也只會增加幾千元,不會出現囤房稅讓房價下修情況,大戶、建商稅負增加的金額可能轉嫁給租客,預期租金面臨一波漲幅。 元宏不動產加值服務平台研究總監陳傑鳴指出,現在中央推囤房稅2.0,稅率調整至4.8%,如果地方也跟進建商壓力比較大,但對房市來是說影響較小,因為台灣房屋稅基很低,囤房稅2.0通過後也只會增加幾千元,不會出現囤房稅讓房價下修情況,大戶、建商稅賦增加的金額,可能轉嫁給租客,預期租金面臨一波漲幅。 許乃文指出,渢妙風場於第三階段首輪選商獲排序第一位,在財務能力、技術實力、以及國產化程度均贏得最高評價。 渢妙風場兩年來積極與具綠電需求企業進行企業購售電合約(CPPA) 協商,目前進展相當正面。 2、針對第二期選商規則的制定,CIP強烈呼籲政府按往例循正式管道與業界進行充分討論,包括召開正式意見諮詢會議、採納書面提交的具體建言等,以減少不必要的揣測與推論,有損產業意見整合。
依本辦法第18條規定,申請人投資於智慧機械、5G系統或資安之支出金額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辦法所定之租稅優惠。 本案境外匯回資金已適用境外資金匯回課稅條例,自不得就同一筆資金重複適用投資抵減。 依本辦法第6條規定,投資支出包含全新購置之智慧機械、5G系統或資安相關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因此全新軟體屬前述範疇,得適用投資抵減。
產創條例23-3: 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稅基減除辦法正式發布 資誠提出五項實務應用重點
夾娃娃機店前幾年風靡全台,熱潮過後近期又以零食選物販賣機形式再度重捲而來;產發處表示,竹縣自治條例將參考其他縣市做法,包括要求選物販賣機設置距學校一定距離、提供商品不得以金錢買回、不得為法令禁止、妨害公序良俗等物,並符合商品標示及商品檢驗規定等。 距離新竹縣竹北市十興國小130公尺的百坪店面,近期將設置約300多台夾娃娃機,造成家長憂心,紛紛向里長和議員陳情。 縣府產發處昨表示,業者合法申請,但為防止相關行業擴張後影響學童,仍將研議相關自治條例規範,讓各界安心。 審查作業統一自申辦期間截止後開始,所以先送件並不會先審查,申請人應確實檢視填報及上傳資訊無誤後再送審。 萬集會計師事務所建議新創企業,因為資源繁多,請參考 新創圓夢網的整理,依據現在企業所在的發展階段,尋找適合自己的資源。 台灣金隆科技公司負責人曾國緯對外自詡「I’m bank」(我是銀行),以此英文縮寫成立不動產借貸媒合平台「im.B」,詐...
- 6.實質投資需於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3年內完成,以107年度盈餘為例,即自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投入且完成者始有適用;惟,產創條例第23條之3的生效日為108年7月26日,因此,108年7月25日(含)前的實質投資支出,是否可追溯適用此項新規定而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項,仍待進一步釐清。
- 林巨峯提醒,面對中美貿易戰、反避稅法令、免稅天堂經濟實質法的綜合挑戰,許多企業已調整組織架構及產業鏈布建,回台進行實質投資。
- 也就是說,當個別資本支出的「投資日」與「付款日」所屬年度不同時,可能就會影響營利事業可減除的金額。
- 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同時符合實際支出(已付款)及完成投資(投資日)者,未分配盈餘免加徵5%。
- 為使集團人才共同享有集團整體獲利成長之成果,提供企業多元且具彈性之員工獎勵工具,確實達到留才攬才之目的,公司法於民國107年8月修法,擴大員工獎勵股票發放對象,子公司可發獎勵股票給母公司員工。
- 陳傑鳴說,因中央政府推出打房政策,像是平均地權條例等,今年房市買氣有降下來,可能會創下次新低,雖然房市下修機會低,但民眾不用太絕望,因為目前房市出現漲不動的現象,有些投資客資金比較緊的甚至出現賠售案例。
官員指出,今年算是產創條例23-3條正式上路的第一年,企業於今年5月申報營所稅時,會一併申報2018年度的未分配盈餘,這部分就已經可以適用新的投資抵減規定。 政府鼓勵各產業導入智慧化與強化資安防護能力,本投資抵減並無預算上限,惟須注意其為短期租稅優惠措施,請申請人把握適用期間提出申請。 依本辦法第7條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係以交貨之年度或技術服務提供完成所屬年度,作為申請及抵減年度之依據,申請時併同檢附交貨文件、統一發票及付款證明文件;倘申請時尚有尾款未支付或未取具足額之統一發票,請申請人提出聲明文件,俾後續稅捐稽徵機關查核。 為鼓勵國內外資金投資新創事業,產業創新條例修法增訂第23條之1,明訂自106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符合一定門檻要件並投資於新創事業一定金額或比例者,得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等規定,引導大企業、市場資源與新創事業結合。 依據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須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以首次適用之107年度盈餘為例,企業須於110年結束前完成實質投資,投資時限及申報程序如下圖所示。
產創條例23-3: 侯友宜質疑補助台電 經濟部:否則電價至少漲5成
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機械、設備、工具、儀器、車輛、船舶、飛機、運輸工具、資通訊軟硬體設備及其他供營運用有形資產,以及增添、檢修該等設備增加其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附帶一提,財政部在子辦法草案中,原本還要求企業檢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之會議記錄,不過後來在正式辦法中,為減輕納稅義務人依從成本並簡化流程,已刪除此要求。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表示,未分配盈餘子法規主要有兩大亮點,包括:一、實質投資支出日期追溯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二、實質投資證明文件免提示董事或股東會決議。
該部提醒,上開制度將於今年5月首次辦理申報,企業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該部將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宣導,俾利新制順利實施。 ■ 現行規定:租稅優惠條文施行至108年12月31日止,租稅優惠措施包括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技術入股或創作人獲配股票緩課規定、員工獎酬股票孰低價格緩課、有限合夥創投業得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等。 ■ 修法後:租稅優惠條文(包含本次新增訂未分配盈餘減項規定)施行至118年12月31日止。 財政部發布《產創條例》第 23-3 條子法規關於《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稅基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資誠會計師事務所表示,該子法確定可與境外資金匯回專法、5G 支出投資抵減併用,換言之,企業可望以「一魚多吃」方法享有租稅優惠。 林巨峯提醒,如果實質投資金額超過未分配盈餘金額,將以減除未分配盈餘至零為止;又此項規定施行期間至118年12月31日止,建議企業應注意投資時程,妥善規畫及進行投資,並思考應如何搭配資金匯回專法與智慧機械+5G支出投資抵減,以達產業升級及稅負優化效果。 又財政部賦稅署另針對111年1月26日會計師稅務座談會之提問,關於租賃改良物是否得適用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亦作出決議:營利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承租他人房屋而裝修租賃改良物之支出,如個別辨認屬設備性質,得依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如該支出非屬設備,亦非自行興建或購置之自有建築物擴建資本支出,尚不得適用。
產創條例23-3: 相關新聞
新創事業同時符合前揭規範者,應擇一適用,並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以免重複適用。 產創條例23-32023 本例甲公司111年4月1日申請更正「未逾」110年12月1日起算1年內之期間,符合「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乃退還溢繳之未分配盈餘稅款。 若甲公司僅有1筆投資完成日為110年2月1日之A機器設備實質投資項目,則因申請時已逾最後1筆投資日起1年內之期限,將否准更正。 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同時符合實際支出(已付款)及完成投資(投資日)者,未分配盈餘免加徵5%。 為防杜套利並落實促進投資之獎勵目的,子辦法中規範,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不得將其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否則應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1.在洽談分期付款條件時,必須全盤考量公司本身財務狀況,以及能否適用租稅優惠等因素,盡量取得一個公司可以接受的平衡點。 上面這張表我們可以這樣理解,這 3,000 萬的 A 設備雖然是分期付款,但因為 A 設備的交貨日在111年度,除了 111年所支付的 600 萬元以外,其餘 4 筆 600 萬元支出,其投資日也都一律追溯至 111 年度。 融資租賃合約簽訂3年( 年),智慧機械總價款1,000萬元,分別於111年、112年及113年支付款項並取得統一發票,該如何申請。 將現行員工獎酬股票(員工酬勞股票、員工現金增資認股、買回庫藏股發放員工、員工認股權憑證及限員工權利新股等) 5年緩繳所得稅,修正為於實際轉讓時按轉讓價格課稅。 (六) 推動創新採購:為擴大創新產品商機,協助各政府機關採購人員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優先採購軟體、創新產品及服務。 (五) 學研機構創作人獲配股票享緩課:創作人(如教授、研究人員等)自學研機構獲配之股票,得持有至轉讓時按轉讓價格課所得稅,以提升科研成果產業化。
產創條例23-3: 囤房稅2.0草案出爐 財政部祭四大武器
提醒有意願投資智慧機械及5G的業者,可要把握這3+1年的適用期間,加速投入智慧化發展。 研發投資抵減項目不包括設備支出,因此兩者並無就同一事項重覆享受租稅優惠之疑慮,惟智慧機械、5G系統或資安投資抵減係在鼓勵產業提高生產效能、提供智慧服務或提升資通安全防護能力,公司於申請本辦法投資抵減時應強化這方面之論述。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財政部日前發布產創條例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優惠子法,企業以未分配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的3年內進行實質投資,且投資金額達100萬元以上,可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作業辦法,今年5月報稅就可適用。 會計師提醒,企業要注意個別資本支出的「投資日」與「付款日」所屬年度不同,可能會影響可減除的金額,不可不慎。 由於購置智慧機械經費較大,對台灣多數資源不充裕的中小企業來說,導入智慧化的能力有限,產業界期待政府能提供誘因以導入智慧化;終於在經濟部與財政部的努力之下,今年於產創條例首度納入智慧機械或5G投資抵減,讓各行業在發展智慧化初期就享有租稅優惠,加速台灣邁向產業智慧化、生活智慧化的目標。
陳傑鳴說,因中央政府推出打房政策,像是平均地權條例等,今年房市買氣有降下來,可能會創下次新低,雖然房市下修機會低,但民眾不用太絕望,因為目前房市出現漲不動的現象,有些投資客資金比較緊的甚至出現賠售案例。 產創條例23-32023 中央大學台灣經濟發展研究中心昨天發布八月消費者信心指數(CCI),針對經濟情勢的發展,台經中心主任吳大任說,隨著升息循環時間繼續拉長,台灣出口衰退也會跟著延續,不過,由於去年第四季基期低,預估今年第三季會是谷底,第四季出口的數字不至於會太難看。 同時,為鼓勵多屋者將其持有空屋釋出至租屋市場,及考量部分多屋者其持有原因亦非屬囤房性質,爰對於公益性房屋、符合租賃專法之包租代管房屋、社會住宅及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等符合特定條件之房屋予以排除適用差別稅率,仍維持單一稅率1.5%課徵。 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於今(28)日經議會三讀修正通過,自公布日施行,新北市政府說,本次修法對於持有非自住房屋兩戶者,每戶徵收率提高至2.4%,持有三戶非自住房屋以上者,每戶徵收率提高至3.6%。 至於持有三戶以內供自住使用之房屋者完全不受影響,仍維持現行稅率1.2%課徵,持有非自住房屋一戶者也維持現行稅率1.5%。
產創條例23-3: 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陳惠明建議,企業以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其「投資日」與「付款日」的年度若能夠落在同一個3年內,將是最沒爭議的方式,可減除的金額才不會受影響。 1.個人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二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 2.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二年。 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及第8條、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9條及第10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及「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等,都有相關租稅優惠規定。 產創條例23-3未分配盈餘租稅優惠的立意良善,期能有效提升國內投資動能,本文僅就本次租稅優惠做重點式的介紹,盼能對企業在未來申請適用上有所助益,也歡迎大家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討論唷。 也就是說,這筆 3,000萬的設備投資,只有前 3 年的 1,800萬可以適用產創 23-3 未分配盈餘減除這個租稅優惠,後面 2 年的 1,200萬是沒辦法適用的。
離岸風電3-1期今年6月30日為簽約截止,七座有簽約資格風場僅兩座確定簽約,三座風場申請展延,兩風場確定放棄。 CIP昨發布新聞稿指出,渢妙風場於第三階段首輪選商獲排序第一位,在財務能力、技術實力、以及國產化程度均贏得最高評價,近兩年來積極與具綠電需求之企業進行企業購售電合約(CPPA)協商,目前進展相當正面。 產創條例23-32023 經濟部主導離岸風電第三階段第一期(3-1期)行政契約最後簽署期限於本周三(30日)到期,就經濟部了解,並未聽聞有人棄權,樂觀認為五家開發商都有意願簽署行政契約業者。 產創條例23-3 哥本哈根基礎建設基金(CIP)所投資開發的渢妙離岸風場昨(28)日宣布,已提交總額新台幣10億元之銀行履約保證函正本至經濟部及能源局,完備行政契約簽署申請程序。
產創條例23-3: 產業創新條例23-3相關規定
因此,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後,先就投資計畫是否具有效益進行審查,倘經審查具有效益,才會就各投資項目是否符合智慧機械、5G系統或資安進行實質認定,倘有不合規定的項目,則就該項目審查不通過。 依本辦法第6條規定,申請適用之支出應為購置智慧機械或5G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購置形式包括向他人購買、融資租賃取得、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雲端服務及營業租賃均不屬於前開範疇,因此無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依本辦法第7條規定,申請適用之支出總金額係指取得智慧機械、5G系統或資安相關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價款、運費及保險費,教育訓練非屬前述範疇,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依本辦法第6條規定,投資支出包含全新購置之智慧機械、5G系統或資安相關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因此於既有自動化設備,安裝新的智慧技術使其具備智慧功能者,就其新購置之支出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經濟部指出,為鼓勵業者以自有獲利進行投資,活化資金運用,產創條例修正草案特別增訂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得列為減項規定,免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將使所有產業受惠;在強化租稅措施誘因方面,放寬員工獎酬發放範圍,提供產業運用留才工具彈性,亦可提振投資,帶動新創發展。 「產業創新條例」修正重點,包括延長10年租稅優惠措施期間、提升投資動能誘因、強化租稅措施誘因等三大修法方向。
3.個人得就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二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一) 強化國營事業投入研發:增加國營事業應編列一定比例預算經費進行研發等規定,促使國營事業在產品技術開發或服務流程上突破,並引領產業中下游創新。 (四) 擴大員工獎酬配股「孰低價格」課稅適用對象 ■ 目的:配合《公司法》已放寬員工獎酬發放範圍,提供多元彈性員工獎酬股票工具。 ■ 現行規定:母子公司間,原僅母公司發行獎酬給子公司員工單向適用較低課稅規定(僅單向適用)。
產創條例23-3: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1項 投資抵減
但從上表我們可以發現,如能檢附此建物分期完竣驗收文件,就能以各期興建完竣驗收日做為投資日。 產創條例23-32023 同理,若是採購設備並分批交貨,亦可以各批設備交貨日做為投資日,藉此分散扣抵多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稅,將租稅優惠之節稅效益最大化。 但若投資是發生在109年6月1日或更晚,如要主張作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項,則必須事後申請更正107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要注意的是,更正申報必須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辦理更正。 產創條例23-3 由於107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是在109年5月份申報,因此從108年1月1日起至109年5月份申報日前,所發生之實質投資,如符合上述三大標的,且金額合計已達100萬元,即可於申報未分配盈餘時直接列為減項扣除。 產創條例23-3未分配盈餘租稅優惠的立意良善,期能有效提升國內投資動能,本文僅就本次租稅優惠做重點式的介紹,盼能對企業在未來申請適用上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