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部統計,2017年-2020年,平均每月多達2,200件勞資爭議,問題層出不窮。 對於勞資雙方來說,避免勞資糾紛的核心基礎就是掌握《勞基法》。 受雇者可能因為不瞭解法律內容導致自身權益受損,公司可能因為不諳法律產生不必要的爭議,甚至誤觸法規而遭主管機關開罰。 天地人邀請業師現任律師事務所法務長、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勞資領域實戰多年,透過12小時有系統的課程,實際瞭解《勞基法》及其實例解析,保護雙方權益、避免日後糾紛。
惟計算加班費之工資,應依該法第84條前段規定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薪資定義辦理。 勞基法加班 加班費是以勞工的每小時平均工資為基準,而根據勞基法 §2 第 3 項,只要是「經常性給與」的薪水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 「經常性給與」指的是有明訂發放標準,每個月都領得到的錢(如:底薪、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績效獎金等)。
勞基法加班: 男醫輕生!生前曾「加班207小時」 日本政府判過勞導致抑鬱
比方說,你和雇主約定的每天工作時間是 7 小時,老闆額外請你加班的 1 小時,還是會依照你平常上班的每小時工資計算,而不適用於加班費的計算標準。 建議雇主明確訂定每日之休息時段,如此於計算勞工當日之工作時數時,較有理由扣除上開休息時段,而降低延長工時(即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發生之機率。 此外,雇主亦宜確保勞工於休息時間,確實有充分休息,避免於該休息時段須提供勞務,以致於被法院認定實際上是工作時間。 根據《勞基法》第32-1條第2項規定,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值得一提者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6號行政判決,該判決認為依常理而言,勞工應無於下班後繼續待在公司休息之理,因此「下班後須隔30分鐘再起算加班」之規定,即屬違法,是少數直接否定之見解。 然而,若勞工於所謂之「緩衝時間」仍須提供勞務或待命,法院即可能認定該緩衝時間之規定是形同具文,而認為加班應自下班時間結束後立即起算(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簡字第7763號判決)。 目前一例一休的規定,也會影響到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勞基法第 36 條中規定,勞工七天內應該要有一天的例假日,一天的休息日,所以常見的作法是每週六當作休息日,每週日是例假日。
勞基法加班: 加班費時薪怎麼計算?一張圖表解決 6 大加班費計算問題
違反最多的項目為未依規定給付平日加班費,共有21家。 勞基法第 30 條就規定,除了每天不能工作超過 8 小時之外,每週的工作時數也不能超過 40 個小時。 所以如果真的要加班,勞基法第 32 條也規定,一天的正常上班時間加上加班時數,不能超過 12 小時,也就是一天不能加班超過 4 小時,而且一個月的加班總時數更不能超過 46 小時。 所以如果真的要加班,勞基法第 32 條也規定,一天的正常上班時間加上加班時數,不能超過 12 小時,而且一個月的加班總時數不能超過 46 小時。 此問題牽涉到「工作時間」及「延長工時(加班)」的認定,而其重點不在於通訊,而是勞工有無實際提供勞務。
而平日、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國定假日與特休)加班,則分別有不同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接著,需要了解公司約定之休息日、例假日及休假日,勞動基準法§36 中規定,勞工七日內應有一日例假,一日休息日(變形工時除外)。 但例休假日可以依勞資雙方同意後調整,只要符合七日內有一例一休,且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天兩大原則即可。
勞基法加班: 加班未滿半小時該怎麼計算?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本部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如附件),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勞雇雙方之勞動條件係依約辦理。 為使勞雇雙方能進一步瞭解工時制度,提供相關法令規定、數種工作時間安排型態,現行工時制度下產生之相關問題解釋,本部製作「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期盼對於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均有所助益。 進一步分析主要違法態樣,前五名分別為未依法給付平日延長工時工資,共計21家,佔19.09%,未逐日記載出勤紀錄至分鐘為止則有18家,佔16.36%。 其他違規內容,包括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出勤工資18家,佔16.36%;每7日中未有1例假1休息日有15家,佔13.64%;未依規定給予休假日工資或休假日出勤未加倍發給工資則有15家,佔13.64%。
若採此見解,以上例「早上8點上班,下午5點下班」之情形而言,即便雇主未明確規定中間休息時間,然而法院在認定一日工時,仍會自行加入休息時間,故上例並不會構成延長工時。 依據上開規定,若雇主規定勞工「早上8點上班,下午5點下班」,上開工作起訖時間雖間隔9小時,但如果中間明確規定有1小時之休息時間(例如中午12點至下午1點),則當天實際工作時間僅有8小時,此種情形即無延長工時,且亦符合勞基法第35條之規定。 A:關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公營事業單位,「純勞工」之加班費應以該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計算加班費之工資應依該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辦理;「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後段但書規定,亦應依該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
勞基法加班: 延長工時是否應該扣除休息時間?雇主可規定「下班後隔30分鐘才算加班」嗎?
如「全勤獎金」因出勤狀況發給、「業績獎金」視員工表現給與等,都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性質,這些訂有給付標準、經常性給與的均屬工資範疇,自應納入計算加班費計算。 對於「以半小時為單位申請加班」的規定爭議,多數法院認為基於契約自由應屬合法,但也有少數法院見解認為這樣的規定已違法,應該依照勞工事實上延長工時的時數進行認定,就算未滿半小時也應列入加班時數。 勞基法加班 另,事業單位常規定「下班後須隔30分鐘再起算加班」,大多法院見解並未直接認為此為違法,而會進一步檢視勞工於該30分鐘緩衝時段之休息情形:倘若勞工於該時段內確實無須工作,法院即多會尊重上開作法,肯認得於緩衝時段經過後再起算加班。 惟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公布6月份違反勞動基準法裁罰結果,共有110家事業單位遭到裁處,總罰鍰金額為785萬元,其中遭罰最多的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120萬元。
平日、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加班的加班費,有何差別? 甚至是工時、工資結構、職業災害賠償等議題,其實都和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息息相關。 勞基法修法後,相關條例修訂對於勞資雙方影響甚巨。 身為受雇者可能會因為不瞭解導致自身權益受損;公司經營者也可能因不諳法律產生不必要之勞資爭議、甚至誤觸法律規定而遭主管機關開罰。
勞基法加班: 公司
《勞基法》第24條規定,加班費的給付標準是依照勞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計算基準。 以前例而言,雇主即可自下午5點30分才開始起算加班。 若單純以勞基法第35條而言,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須有30分鐘休息時間,因此,如果勞工下午工作時段是從1點到5點,則雇主於下班後30分鐘再起算加班,即得避免勞工有連續工作超過4小時之情形,就此而言,符合勞基法第35條之規定。 帶領學員瞭解工時的四大核心關鍵:(1)瞭解正常、延長、彈性工作時間的定義,以及實際算法;(2)例假日以及例外情況薪資給付要點;(3)同意以及非同意加班差異,掌握正確流程;(4)責任制規範及施行方式。 透過課程,協助你掌握勞基法工時條文,並瞭解實際執行方式,以免後續處罰。 答:勞動基準法有關國定假日規定之意旨在保障有出勤義務之勞工當日免於出勤而雇主工資應照給之權益,至原約定無出勤義務者,自無工資請求權。
所以除了底薪之外,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的績效獎金等都要併入計算工資,但年末分紅等獎金則因為不屬於經常性給與,就不算是工資,也不列入加班費平均時薪的計算。 勞基法加班 加班費的議題是常常造成勞資不睦的原因之一,公司該如何規定核准加班條件才算合理? 日本神戶市一名26歲年輕醫生高島晨伍2022年5月輕生離世,據日媒2023年8月17日報道,他於死前一個月加班多達207小時,政府部門決定判為工傷事故,指他因長時間工作導致患上抑鬱症。 白話的說,加班申請加班費或補休的選擇權利屬於勞工,雇主不能片面規定、也不能在加班事實發生前一律規定勞工只能選擇補休。 有關於「工資」定義在勞基法第2條第3款,凡是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如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皆屬之。
勞基法加班: 休息日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A:勞工與雇主可以就加班補休的期限予以協商為原則性之約定,至於個別勞工加班後如欲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自可依已約定之補休期限補休,無須逐次再行協商補休期限。 甲南醫療中心則解釋稱,並不清楚高島的確切工作時間,因為醫生會把「自我提升的時間」也計算在內,所以考勤卡上的時間並非全都屬工作時間。 勞動局表示,6月份罰鍰金額前5名,以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120萬元最高,其次為光華巴士80萬元,以及施耐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60萬元。 另外國昀保全、北海漁村股份有限公司分別遭罰34萬及22萬元,為罰鍰排名第四、五的事業單位。
而勞工在平日、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國定假日與特休)加班,則分別有不同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A:新制工時實施後,以「月薪制」計酬之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延時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辦理。 至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如何計算,應視勞動契約之內容而定。 即原月薪給付總額為240小時者,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仍得視為給付240小時之工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據原公式推算,並無不可;惟勞資雙方已就工資總額及計算內涵重行約定者,應依新約定之內容推算之。 此次公布的違法名單中,包含執行勞動部的汽車客運、特殊加班與假日出勤業者、身心障礙、保全業、影視業等勞動條件專案的處分結果。 勞基法加班2023 延續我們一開始說的,一天的工作時間不超過 12 小時,因此以一天正常上班 8 小時來說,加班的時數就不可以超過 4 小時。
勞基法加班: 加班費怎麼算?2023 年最新勞基法加班費計算公式看這張圖就懂
過去常見的公司規定會認為沒有經過申請都不算加班,但近期勞工權益保障更完善,根據《勞動事件法》§38直接規定出勤狀況依出勤紀錄記載,直接推定勞工的加班已經過雇主同意,若勞工晚打卡即為雇主同意加班,藉由法條明文規定保障勞工經濟權益。 為提供事業單位就在外工作勞工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勞動部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及「居家照顧服務員轉場工時紀錄指導原則」供各界參考。 簡言之,如勞工超過雙方約定的補休期限而未休完,這些「未休完時數」雇主就必須依法照原加班事實發生時間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加班費。
對經營管理者而言,如何持續經營很重要,要降低營運潛在風險就必須瞭解相關勞工法令的專業,不能輕忽。 然而,勞基法規範項目廣泛、法律條文相對艱深,對於非法律背景者而言,常無法有效理解,更遑論應用於實務上。 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26,400元,上開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40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 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 雇主如使勞工於約定之正常工時外延時工作(加班),即應依該法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加班費)。 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基本工資及延時工資相關規定,可連結本部網站/常見問答項下查詢。
勞基法加班: 工時(休息、休假、請假)
陳一二要計算加班費,則要以「底薪」、「午餐補助」與「全勤獎金」這三項加總計算,他的工資就是 43,000 元。 如果陳一二要計算加班費,就要用底薪、午餐補助與全勤獎金這三項加總計算,他的工資就是 40,000 元。 如104人力銀行法務長蘇宏文律師舉一訴願決定書,勞工只要有加班事實,加班即應以分鐘為計算給付加班費。 據高島晨伍的母親所述,兒子自2022年2月左右開始加班到深夜,以應對醫院的緊急情況,他會早上5時半起床,乘的士上班,然後至晚上11點才回家,為了完成工作任務,週末也會上班。 至於施耐德電機則是重複違反第30條第6項「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因此加重罰鍰至60萬元。
然而,亦有法院持不同見解,認為倘若雇主未明確安排休息時間,即無法舉證勞工一日中間有休息之事實,即應認定勞工是連續工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3號判決)。 若採此見解,以上例「早上8點上班,下午5點下班」之情形而言,當天工作時間即為9小時,即構成延長工時。 勞基法加班2023 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之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 依此規定,於一般之情形下,勞工只要工作超過8小時,即構成延長工時(即加班)。 又,依據勞基法第35條本文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原則上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勞基法加班: 休假日(國定假日、特休)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經本部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2週)、第30條第3項(8週)、第30條之1(4週)規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各該規定實施彈性工時。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不知道看完以上加班費計算的規定和範例,大家是否更了解加班費的計算方式,還有平日與不同假日之間的加班費差異呢? 想知道自己可以領多少加班費其實不困難,只要分清楚是屬於平日加班,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加班,根據標準就可以簡單估算,根據上圖的劃分也可以一目瞭然。 由於加班後是否補休,以及補休制度與否是要勞資雙方共同協商的,所以如果事業單位一律給付加班費,是沒有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的。
想知道自己可以領多少加班費其實不困難,只要分清楚是屬於平日加班,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加班,根據標準就可以簡單估算。 現在一例一休的規定,也會影響到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如果主管僅是單純分享資訊,並未要求員工要做出實質的工作產出就不算加班;但如果主管傳訊息要求「完成某項報告」、「處理客戶的緊急狀況」等,又未明確說明是在「上班時間處理即可」,即可能因勞工在下班時間完成指示,因該作業時數就屬於加班,而應給付加班費。 不可以,勞工加班後原則就要按照《勞基法》第24條規定日給付加班費,除非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而經過雇主同意後,才能依照《勞基法》第32-1條將期加班時數計算成補休時數。 日本西宮勞動標準監察辦公室表示,高島晨伍在自殺前的1個月加班207小時,並因長時間工作而患上抑鬱症。 所以除了底薪之外,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的績效獎金等都要併入計算工資,納入加班費時薪計算的範圍,但年末分紅等獎金則因為不屬於經常性給與,就不算是工資,也不列入加班費平均時薪的計算。
勞基法加班: 加班費怎麼算?加班費時薪多少?一張圖表教你解決 6 大常見問題
根據勞基法 §30 規定,一般勞工每天的正常工時原則上不能超過 8 小時,且每週不能超過 40 小時。 在「正常工時」以外的工作時間,就是延長工時(加班),雇主必須依法支付加班費。 不過,假若雇主和你約定的每日工作時間本來就低於 8 小時,那麽只要加班時數沒有超過 8 小時的工時,就不適用於加班費的計算。 比方說,你和雇主約定的每天工作時間是 7 小時,老闆額外請你加班的 1 小時,還是會依照你平常上班的每小時工資計算,而不適用於加班費的時薪計算標準。 但是如果雇主和你約定的每日工作時間本來就低於 8 小時,那只要加班沒有超過 8 小時的工時,就不適用於加班費的計算。
- 勞動局表示,6月份罰鍰金額前5名,以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120萬元最高,其次為光華巴士80萬元,以及施耐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60萬元。
- 在「正常工時」以外的工作時間,就是延長工時(加班),雇主必須依法支付加班費。
- 《勞基法》第24條規定,加班費的給付標準是依照勞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計算基準。
- 答:按時計酬者係以其約定之每小時工資額(以不低於176元)為基礎,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延時工資。
- 如104人力銀行法務長蘇宏文律師舉一訴願決定書,勞工只要有加班事實,加班即應以分鐘為計算給付加班費。
- 透過課程,協助你掌握勞基法工時條文,並瞭解實際執行方式,以免後續處罰。
- 勞基法第 36 條中規定,勞工七天內應該要有一天的例假日,一天的休息日,所以常見的作法是每週六當作休息日,每週日是例假日。
只要是勞工,都適用勞基法的加班規定,除非是遇到天災或突發事件而不得已要加班,這樣的加班情形勞基法第 32 條中也有另外說明。 大家對加班費的印象通常是用「時薪」計算,這樣的說法並沒錯,卻不夠精準。 高島晨伍任職於神戶市的甲南醫療中心,據《讀賣新聞》17日報道,醫院否認命令高島晨伍長時間工作,但家屬對此表達質疑。 除非是遇到天災或突發事件而不得已要加班,這樣的情形勞基法第 32 條也有另外說明。
勞基法加班: 加班費計算一次就搞懂!2022勞基法、計算薪資基礎總整理
當天出勤者依現行法令本可取得加發一倍之工資,如一律折入現行12日國定假日後,將使無出勤義務者額外取得工資;國定假日當天出勤者卻無取得加倍工資,對勞工權益反有減損,有失衡平。 近年來因產業變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類型日益增加,與傳統或固定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之型態不同,常有工作時間認定或出勤紀錄記載等爭議情事。 勞基法加班 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訂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
勞基法加班: 勞基法的「加班」規定
A: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通報及起訖時間,應以事業單位所在地政府首長發布之通報為依據,如經宣佈停止工作或勞工確因居住地發生災害無法到工者,工資應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但因天災,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32條規定,工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 上述有關事項,應列入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之。 有鑑於實務上,部分雇主並未另行給付部分工時勞工例假或休息日工資,時生爭議,所以將本來就應由雇主負擔的「例假」、「休息日」工資,折入基本工資「時薪」中(現行為176元),以後遇有例假或休息日,只須給勞工休息,不必外加計給例假及休息日工資,以減少紛爭。 至於按日計酬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如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比照按時計酬者辦理。 如同文章第一段落所提到的,一天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2 小時,因此以一天正常上班 8 小時來說,加班時數不可以超過 4 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