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貨幣課稅2023介紹!專家建議咁做...

Posted by Jack on September 12, 2019

加密貨幣課稅

第二,游雅絜指出,由於加密資產的交易特性,課稅資料掌握相對不易,且一國的主管機關大多僅能規範境內平台,比如韓國在法規上,明文要求韓國境內加密資產經營者,有義務提交必要之所得稅資訊;大多數國家則是要求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舉證。 到了2021年6月台灣正式公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將虛擬貨幣洗錢防制規範訂定地更加完整且細緻。 儘管業者和投資人在買賣虛擬貨幣時要遵守的程序較為嚴謹繁雜,但對於杜絕不肖人士利用虛擬貨幣洗錢也起到了部分的預防作用。 這些存在於交易所的KYC資料及交易紀錄,若要用來作為日後稅捐機關勾稽用戶交易的證明作為課稅依據,似乎並非難事。 本文以為加密資產轉換為非加密資產前,尤其是轉換為法定貨幣前,考慮加密資產市場新興不穩定,連帶使加密資產場中價值起伏甚大,故不應於場中交易即擬制所得實現。

因為這些大型交易所無法支援台幣與加密貨幣的交易,許多人會先在台幣交易所買進與美元等值的加密貨幣USDT,再轉到大型交易所帳戶進行交易。 交易虛擬通貨者之稅務議題,首需區分為經常性或非經常性行為並視虛擬通貨之性質及出售者為營利事業或個人而異。 經營虛擬通貨交易平台的營業人,無論該營業人為外國或本國業者,依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屬於我國境內銷售者,應課徵營業稅。 幣圈交易熱絡,稅務機關自然也了解,財政部官員表示,元宇宙發展方興未艾,虛擬資產崛起速度之快,相關法制的推進和完備程度,腳步得加緊跟上。 儘管從稅法邏輯可以解釋如何抵銷財產損失,但幣圈人士不諱言,靠加密貨幣買賣賺錢的投資者,報稅時根本不會申報這方面獲利,既然損失了,也不一定會申報,因為擔心政府反向溯源查稅。

加密貨幣課稅: 公司售地 成本計算有眉角

外媒報導,美國財政部表示,為幫助納稅人確認自己是欠稅,可利用一份名為「1099-DA」的新稅收報告表格,這也將有助於加密貨幣用戶更簡單的來計算自己的收益,同時讓數位資產經紀人與債券和股票等其他金融工具經紀人一樣,遵守資訊公開透明的規則。 加密貨幣課稅 帳戶內會提供幾個「地址」(Address)供你使用(因為不同區塊鏈會需要不同「地址」)。 當用戶需要轉進加密貨幣時,可以透過轉入這些地址來入金;當用戶需要轉出加密貨幣時,則在帳戶中直接操作,填上外部地址即可。 加密貨幣課稅2023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融產業服務執業會計師陳麗媛提到,調查顯示,現行針對加密資產最常見的處理方法係將其視為一種財產型態而非貨幣,這與我國央行目前見解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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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比特幣市場尚未蓬勃發展之前,一般人要獲得比特幣只有兩種方法:直接去挖礦,或是找到願意轉移比特幣給你的人進行「場外交易」(OTC, Over the counter)。 「交易對」則代表每個幣別對應的價值,新手只要記得:無論想買什麼幣,就去找那種幣/USDT最為簡便。 要提醒大家,虛擬貨幣屬於極高風險的投資,投資前務必研究清楚,不懂不要碰。 但這可能只能打擊一時的價格和流通性,也可能打到實體經濟、打到自己,跟七傷拳一樣傷人十分傷己七分,其實發生的可能性不大。 美國目前是要求交易所要通報國稅局(IRS),等於把交易所當成銀行在監管,IRS會知道你帳戶多了多少錢,當大額資金流動時(1萬美元以上)也會被通報 。

加密貨幣課稅: 交易虛擬通貨如何課稅

此次報告中OECD針對各式廣泛的加密資產性質予以進一步說明,並調查彙總逾50個會員國目前針對虛擬貨幣之各類課稅(包括所得稅、營業稅及財產稅等)規範。 其中針對挖礦活動(Mining)、不同虛擬貨幣間或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間之交易等課稅彙總說明可知,各國針對不同活動與交易是否視為應稅活動、課稅時點、以及所得屬性及相應課稅之規範存在差異。 舉例而言,日本及美國均規範於挖礦取得時即應課徵所得稅、而法國及丹麥則至處分或交易時才課,而澳洲及加拿大之規範則視是否為挖礦者之營業活動而決定所得類別及所得稅課稅時點。 另一方面,各國間針對營業稅課稅規範則較趨一致,如不同虛擬貨幣間、及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間之交易多不課徵營業稅。 此外,單純作為貨幣之虛擬貨幣,以及發展出不可替代特性,而可以作為收藏品、投資品的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質化代幣)也成為市場上的新寵兒,前述提到的虛擬貨幣,便成為交易NFT的貨幣基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2021年6月30日發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下稱虛擬通貨辦法),正式將虛擬通貨的交易平臺納入反洗錢規範中。

  • 無法舉證多少外國人比例的話,就是使用固定比例來劃分,就是直接假設 40% 或 60% 是外國人,所以同時分海外所得和國內所得來報稅。
  • 一個是能連結台灣的銀行帳戶,直接台幣入金買幣的台幣交易所帳號如Max或BitoPro(幣託),另一個則是功能與交易深度更完善的國際級大交易所帳號,如幣安或FTX等。
  •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號稱全球加密貨幣交易量前十大團隊之一的麒點科技公司,遭30歲離職員工陳育聖、許書軒駭入,涉竊取包括區塊鏈等大數據資料,於程式中「埋錯」,造成公司損失140萬美元(約4450萬新台幣),兩人事後被查出不滿沒領到獎金而在系統程式碼「埋錯」。

財政部官員表示,有所得、有獲利,就要課稅,但首先會碰上「什麼時點,才算實現所得」的問題,目前較無爭議部分,就是出金、處分階段要課稅,後續應會透過報告建議,找出合理課稅時點。 朱財寶提到,目前發行ICO的公司,都不太會在臺灣發行,因為當初就有考慮到稅賦的可能性,所以一開始都會建議客戶到境外發幣,所募得的錢才拿回來投資臺灣相關的子公司,用於產品開發、商品運作所必要花費的成本費用。 對挖礦成本如何認定,財政部賦稅署長許慈美指出,為了挖礦所購買的電腦設備、電費都可以列舉作為費用,以所得扣除成本費用後來計算所得額,按所得稅規定,所得是以一整個年度來計算。

加密貨幣課稅: 投資加密貨幣合法嗎?在台灣加密貨幣要繳稅嗎?

如將加密資產轉換為非加密資產(如法定貨幣、貨物或勞務)並獲有所得時,應認列個人財產交易所得;如當月銷售額達新台幣(下同)4萬元者,將被稅捐機關認定為營業事業,應於次月辦理營業事業及稅籍登記,除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外,應再繳交營業稅。 至於,如有加密資產為經文化部核准之藝術品,該財產交易所得可適用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有關藝術品之稅捐優惠。 這個部分,依據台灣目前規範,若是在國外交易所轉成美金,則會被當作在海外處理的交易所得,當然有交易損失也可以從海外的交易所得中扣除,依規定與其他海外所得 (如海外資產處分等) 併計超過 100 萬元新台幣就應該進行申報,這邊也請注意申報是報告資訊,並非就是繳稅階段。 而以台灣的規定,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虛擬商品屬銷售勞務,達月銷售額 4 萬元者,按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且繳納營業稅。

2022年5月台灣財政部稅賦也首次委外研究新興數位商品交易課稅可行方案,此次的研究案聚焦於虛擬資產的性質、定性、分類;並期望透過國際課稅及查核案例,同時考量台灣的國情與既有的稅法,研擬適合的課稅法規建議,供財政部參考。 可能的相關實務問題如:營業稅應該是課徵賣幣的總額還是賣家的手續費,或是說是不是要如同日本或新加坡,免除對於特定虛擬通貨本身的一些 VAT (類似台灣的營業稅),這都有賴未來細緻討論解決。 第一種方式:台灣交易所(如:MAX交易所)台幣買加密貨幣,轉到海外交易所投資,投資完後再把加密貨幣換到台灣交易所出金台幣,這也是部分人的加密貨幣投資方式,投資獵手也是用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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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雖確保了徵稅權,但可能侵害財產權,亦可能影響境內加密資產市場發展。 因此,與其場中介入並計算所得核課稅捐,毋寧場中掌握加密資產及其交易者之稅務資訊,出場始結算所得並核課稅捐更為適宜,對徵納雙方均較友善。 當然,如何在此去中心機制中確實掌握加密資產及其交易者之稅務資訊,實為關鍵。 而挖礦的行為則有可能算是營業稅,不過機器可以使用折舊的方式攤提,減少稅務支出,或是可以說挖的加密貨幣算是投資所得,所以被課徵綜所稅也是有可能,如果在海外交易所換成美金電匯回來,或許也可以稱得上海外所得。 真的要保險,用國外交易所入金美金、出金美金是最有可能被認列在海外所得的行為,但是要小心國外政府的虛擬貨幣課稅規定,美國政府有可能找上門,另外美國稅務機關也會跟台灣稅務機關有相關合作,這是海外交易所需要注意的地方。 至少,當你的資產還是以加密貨幣型態存放時,台灣政府就還不會要求你繳投資所得稅。

之後投資獵手還有問財政部稅務署,所以請讀者務必看完整篇文章獲得完整資訊,因為該位地方人員不能保證其言論一定正確,讀者如果想直接看稅務署的言論也可以跳過本章節,往下閱讀賦稅署人員說明。 本次介紹將講述投資獵手的疑惑,相關稅務人員是如何解答,中間又有何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發言人表示,從 9 月 22 日起,該公司與幣安在阿根廷、巴西、哥倫比亞和巴林開展的 4 個試點幣安聯名萬事達卡項目「將不再使用」。 北院發現,兩人在系統程式碼「埋錯」700餘處,再刪除埋錯痕跡,導致公司受有鉅額損失,但考量兩人無前科,坦承部分犯行,和解金則因無法達成共識而未能和解等情,依法分別判刑。 2人涉嫌繞過公司資安防火牆,從遠端竊取公司的研發成果,另入侵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等人的電子郵件,取得重要文件資料,後來被公司察覺異狀報警,全案才曝光。 不過,去中心化金融的DeFi教育基金組織執行長Miller Whitehouse-Levine則表示,此方提議不會簡化納稅申報,也無法提高稅收法令遵循性,「自相矛盾而且是誤導的,當局試圖應用基於仲介機構存在的監管框架,而這些仲介機構並不存在」。

加密貨幣課稅: 打敗中國!2023世界駭客大賽 台灣聯隊TWN48奪第3名

勤敏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朱財寶,在一場天遠律師事務所舉辦的「加密貨幣的法遵及銀行實務」研討會,與律師劉立恩針對加密貨幣用戶與業者最關心的課稅問題,進行深度對談。 「區塊客」於 2017 年 4 月正式成立,旨在廣泛整理全球區塊鏈資訊,增進全球中文閱聽眾及投資人對區塊鏈趨勢的了解。 區塊客積極蒐羅並傳遞全球區塊鏈與加密貨幣的第一手資訊,剖析尖端新聞,專題評議關鍵話題,致力服務中文閱聽大眾。

今年三月初,立法院三讀通過了《數位發展部組織法》,確定行政院轄下將新增一個數位發展部以專責規劃國家的數位發展政策,最快將於7月時正式掛牌成立。 這不但是台灣行政部門組織上的一大變革,也代表了政府對於台灣數位發展政策的重視。 當然這也只是目前賦稅署人員對加密貨幣的見解,之後會不會改也不一定,甚至也有可能是錯的,之後立法院頒布新的法令也有可能。 國內的交易所,用台幣出入金,極大的可能就要舉證你是在海外交易,這裡的申報免稅額是綜所稅的 20.8 萬,無法適用薪資扣除額。 一個追尋財富自由的頂尖獵手,分享關於投資、理財等大大小小的事務,主要分享股票、ETF、加密貨幣等多元投資領域。 這個事態發展顯示,傳統金融機構對與該公司合作越來越謹慎,因為該公司面臨著嚴格的監管審查以及加密行業內對財務合法性的更廣泛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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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與投資加密資產已漸為國人日常,如因此獲有所得,理論上應稅,較無疑義;如僅為加密資產間之交易,而無涉法定貨幣、勞務及貨物,就此涉所得之擬制實現與核課與否等問題,我國目前傾向不予課稅。 加密貨幣課稅 雖本文認同場中掌握加密資產及其交易者之稅務資訊,出場始結算所得並核課稅捐,而支持我國的出場結算制,然當出場結算制面對我國就個人所得之屬地主義及基本稅額起徵點便顯無力。 蓋屬地原則下,個人海外所得原則免稅,僅海外所得達100萬以上時應予申報,並於基本所得逾670萬時,始計課基本稅額。

加密貨幣課稅

國際間部分機構法人投入比特幣市場,加上名人加持,比特幣今年一月初從2.9萬美元攀升,一度漲破5.8萬美元,創下新高。 我國投資人投資比特幣,可以透過境內或境外交易平台(如BitoEX或Coinbase)購買比特幣;也有人選擇投資比特幣ETF。 比特幣、以太幣等加密貨幣被認為是一種數位形式的商品,與法定貨幣有所區別。

加密貨幣課稅: 加密貨幣要課稅?台灣虛擬貨幣要繳稅?稅務人員回應一次看

大多數加密貨幣交易所就像提供買賣股票的證券交易所一樣,有眾多不同的「幣」可供買賣。 交易所擔任平台,透過在訂單簿上「掛單」(Maker)與「吃單」(Taker),買賣雙方可以在平台上搓合交易。 在此種交易之下,交易所賺取的是交易手續費,一般約在0.05%到0.2%之間。 通常各交易所都會推出自己的平台幣(如幣安的BNB),讀者也可以先購買平台幣使用來獲得手續費折扣。

金管會聲明暫時沒有打算開放國內發行任何虛擬貨幣現貨ETF、期貨等商品。 包括中央銀行與金管會目前都將比特幣定位為數位「虛擬商品」,並要求台灣虛擬幣交易平台做到,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及可疑交易申報。 而且,在境外公司發幣獲得的錢,只要沒有立即付給最終受益人,其實看起來就如同IPO,公司與外部投資者募得一筆資金,用於公司運作。 朱財寶強調,只要把錢放在境外公司,沒有流入最終受益人帳戶,基本上國稅局都課不到稅,除非在金流上抓到,有流入最終受益人帳戶,就會以當年流入公司的金流,核課營業稅或是個人所得稅。 劉立恩也補充,ICO大部分的業者,其實幾乎都在境外公司發幣,瑞士、馬爾他都是流行的地點。 朱財寶表示,目前國稅局將加密貨幣定義為商品,所以加密貨幣的買賣,也被視為商品交易,就需要課徵營業稅。

加密貨幣課稅: 商品推薦

她表示,如果是年度中有多筆交易的個人,涉及當年度成本計算方式及匯率換算,會使損益計算更加複雜及困難。 但加密貨幣具有容易被利用於洗錢的特性而被納入洗錢防制之後,在交易或移轉層面如何落實洗防,才產生是否合法、合規的議題。 但不包括數位型式之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其他依法令發行之金融資產。 「虛擬通貨」是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 • 加密貨幣的去中心化性質,也代表著存在更大的被詐騙風險;也代表著被加密貨幣詐欺的投資人,雖然可以獲得法律追訴權,但因為加密貨幣的匿名性,實務上很難追回。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號稱全球加密貨幣交易量前十大團隊之一的麒點科技公司,遭30歲離職員工陳育聖、許書軒駭入,涉竊取包括區塊鏈等大數據資料,於程式中「埋錯」,造成公司損失140萬美元(約4450萬新台幣),兩人事後被查出不滿沒領到獎金而在系統程式碼「埋錯」。 前已述及,虛擬貨幣本身於目前實務上被認定為「加密資產」,準此,與非同質化的NFT交易,則亦應屬於財產交易所得加以課稅。 曾任錢包商Dapp Pocket、交易所CoinOMO(前 Cappuu) 研究實習生;現為區塊鏈產業週報The DeFier主編、經營自媒體YouTube頻道「腦哥Chill塊鏈」、交易所Binance幣安隊長、Pionex 派網城市經理人暨校園總代理等。 曾受邀至鉅亨網、台大金融科技研究社、政大證券研習社等介紹加密貨幣產業與應用。 由於比特幣可以在世界各國的任意交易所進行買賣,但沒有人有權利定義當下的價格,這讓不同交易所的比特幣價格可能存在價差。 這個問題在過去比較嚴重,但現在只要主流的交易所深度都相當足夠,市場機制趨於完善,價差問題已經很不明顯。

加密貨幣課稅: 市場先生對於加密貨幣課稅的看法

例如葡萄牙頒佈法案,為交易安全而建構加密資產申報制度,但買賣虛擬通貨如有所得,免課徵所得稅捐,此不僅使加密資產之人才與投資客趨之若鶩,更帶動葡國境內加密資產市場的蓬勃發展,如我國有意加速發展加密資產市場,或有值得借鏡之處。 然而,交易過程中如無涉法定貨幣、商品或勞務,僅為加密資產間的交易,具體如虛擬通貨間的交易、以虛擬通貨購買NFT、將NFT售為虛擬通貨、NFT互易,此四種類型應否及如何課徵所得稅,甚至在去中心化機制如何取得加密資產及其交易者之稅務資訊,為本文欲討論之重點。 台灣目前對於加密貨幣的稅法認定分類非常簡單,分為證券型和非證券型,且對於幣圈特有的一些活動,如挖礦、給薪資、代幣獎勵 (token reward) 等並未探討,有些部分既有規定可能無法直接完整套用在虛擬產業上。 若以國外經驗作為參考,有些國家則是認為說如果挖礦取得幣,若有相關市場價格,則屬於獲得利益,扣除相關成本後,就應申報課稅;亦有其他國家地區認為,認為應等到該加密貨幣被交易時,才予以認定課稅。 若個人基本所得額低於 加密貨幣課稅2023 670 萬元新台幣,可能就不用繳稅;若有超過 670 萬元新台幣且大於一般所得稅額,則可能需要按稅率繳納。 因此以下所談論的虛擬通貨是特指「非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虛擬通貨就當作像是以前在網路上面賣虛寶一樣,因此這樣的狀況,通常會涉及到所得稅及營業稅的議題,以個人投資用戶來說,較多的疑問則針對所得稅申報。

加密貨幣課稅

若虛擬通貨被視為營業稅法第8條免徵營業稅之投資或其他資產,雖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惟仍須依法課徵所得稅。 所得額之計算為出售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若有利得,個人股東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有損失,則可以扣抵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不足扣除時,得於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法人股東則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申報。 因此在計算海外所得免稅額度時,務必要檢視其他項目的額度是否已經占用了新台幣670萬免稅額度範圍,才是較為保險的作法。 有關虛擬通貨之定性,依據中央銀行法第13條規定:「中華民國貨幣,由本行發行之。」,央行爰以虛擬通貨在我國境內不具法償效力,充其量只是加密資產,而非貨幣(註2)。 惟目前各國對於此類虛擬通貨,有認屬支付工具性質例如日本、歐盟;亦有認屬數位商品(勞務)性質例如新加坡。

加密貨幣課稅: 虛擬貨幣金流與虛擬貨幣追查的關係

亞太地區如澳洲排名第三,新加坡、香港及日本在此議題提供較多的官方指引。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金管會於2019年將證券型代幣(Security Token)定調為適用「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而財政部隨後發布函令規定此類資產之交易須依據「證券交易條例」課徵千分之一證券交易稅,屬於少數針對證券型代幣提供明確指引的租稅管轄區,亦榜上有名。 該指數顯示,有近六成的租稅管轄區已對買賣加密資產的損益計算提供指引,近五成已對「挖礦」產生的所得提供指引。 主管機關對虛擬通貨的定性將影響稅務機關之課稅見解,目前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已有較明確之定義,預計各類虛擬通貨之如何課稅,亦將漸趨明朗。 「買賣虛擬貨幣要繳稅嗎?」「虛擬貨幣交易要繳稅嗎?」這是大家在投資虛擬貨幣時心中常有的疑問,多數人對於虛擬貨幣課稅這個議題常認為要等到主管機關立法或修法後投資人才有繳稅義務,這其實是對於法律、法規常見的誤解。 其實部分虛擬貨幣法規透過既有法律、法規的解釋或是透過主管機關的函釋、見解,就可以達到解決新興領域法律、會計問題的效果,未必一定要立專法才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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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你使用海外交易所,如美金電匯過去,美金電匯回來,因為法幣出入金一開始就是美金與海外平台了,這邊國稅局會當作你是海外所得,100萬內免申報,100萬~670萬之間雖然要申報,但免稅。 也就是雖然你是在海外平台做加密貨幣交易,但是你是用台幣入金、出金,他會假定你是國內所得,適用綜所稅。 在數次忙線中後,投資獵手只好轉接總機,總機最後把投資獵手轉接到一個內部窗口,需要特別說的是投資獵手與這個窗口談論了一小時加密貨幣的稅務問題。 風險提示:本網站資訊僅為個人心得與經驗分享並非投資推介建議或分析意見與勸誘,請勿視為買賣基金或其他任何投資之建議,獲利與損失本網站均不負任何擔保與責任。

陳麗媛進一步指出,加密資產的價值常常波動巨大,且可能同時間有多個報價、或因沒有活絡交易而無報價,且記錄不易保存,對於課稅稅基將是一大挑戰。 倘虛擬通貨被歸類為電子勞務時,於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平台業者,若收取及轉付買賣雙方之交易價款,於向境內自然人收取價款(包含手續費)年逾新臺幣(下同)48萬元(註3)應辦理稅籍登記,並以收取之全部價款為銷售額報繳營業稅。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比特幣等加密貨幣投資夯,5月報稅季來臨,KPMG(安侯建業)提醒,若在境內交易,應歸類為個人綜所稅的財產交易所得;如果在境外交易,應可歸類為海外所得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朱財寶也為相關業者解釋,當ICO發行時,資產負債表就會產生一個價值,業者可能是拿到美金、比特幣、以太幣作為對價貨幣。

加密貨幣課稅: 美國政府公布加密貨幣稅收新規 打擊逃漏稅

企業投資加密貨幣,其實跟個人也是類似,若企業投資加密貨幣,於交易後扣除交易成本有所獲利,依據目前的規範來說,企業為營利事業認定上就是境內營利事業有獲利,則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國營利事業之所得,則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扣繳稅款。 加密貨幣課稅2023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融產業服務副營運長郭柏如表示,訂定加密資產稅務指引是持續建立加密資產生態圈制度化的一環,各國監理機關對加密資產領域的關注日益增加,可看出該資產類別已於國際上受到重視。 惟本次調查顯示,許多稅務機關發布的指引恐難以因應市場快速變化,根據資誠的觀察,即使是國際上發展相對領先的租稅管轄區,對於金融機構、交易所、資產管理業者或跨國公司等更廣泛的市場參與者,也少有相關指引,然而該等業者在推動新興資產類別被市場廣泛採用的過程中,常扮演關鍵角色。 KPMG指出,央銀及金管會過去共同指出,「比特幣並非貨幣,接受者務請注意風險承擔問題」,強調比特幣並非央行所發行的貨幣,在我國境內不具法償效力,並將虛擬通貨定性為「數位虛擬商品」。

加密貨幣課稅: 兩大發卡組織停止與幣安合作 加密貨幣領域受挫

舉例來說,若新註冊或一定期間沒有交易之帳號突然有大量交易,或是客戶在極短的時間內密集高頻次買賣虛擬貨幣都是金管會認定的疑似洗錢防制態樣。 多數人大多習慣久久出金一次,不一定都有定期穩定出金的習慣,這也導致若突然在一天內大量出金,或金流與以往交易習慣不符,很容易被虛擬貨幣交易所或銀行風控系統認為是疑似洗錢態樣,而使得交易所或銀行需要透過客服致電特別關切,來進一步判定出金、入金行為是否合理,是否確實沒有洗錢的疑慮。 多數人在談到虛擬貨幣出金時只會注意到繳稅這個議題,但應該有部分的人有過出金被銀行特別關切的經驗,這又是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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