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8類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反之,若非屬執行職務時受有跟蹤騷擾,雖非屬職場性騷擾,然亦構成性騷擾防治法所稱之性騷擾,其防制與申訴程序,仍應有性騷擾防治法之相關規定適用,即「行為人之雇主」應肩負起接受申訴進行調查之義務(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1項參照)。 2.然跟騷法第4條雖規定警察機關受理跟騷行為案件,應開始調查並製作書面紀錄,若有犯罪嫌疑應核發書面告誡,且「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然其並未定義何時為「必要時」,且條文亦未定明何者為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
依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要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或通訊紀錄,原則要取得法院核發的調取票,而且調查的罪名也限制在「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過去像是輕罪的公然侮辱、誹謗,都不在可以調取的範圍。 對警察書面告誡不服的話,行為人可以在收到10日內表示異議,由上級警察機關決定,是否要更正或維持。 被害人對警察不核發書面告誡的通知不服時,也同樣可以聲明異議,交由上級警察機關決定。 雖然,家庭暴力防治法有民事保護令的設計,當家庭成員間出現家庭暴力的事實,而且有必要的時候,由法院核發來保護被害人。 但這個保護令的對象是家庭成員,或是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沒什麼關係或情感關聯的其他行為人,並沒有辦法透過保護令來要求他們禁止騷擾跟接觸。 立法理由提到,不管是反覆、持續做出八種行為樣態之一,或者是做出上述數種不同的行為,例如遭到跟蹤,又收到訊息騷擾,導致生活不安,就適用《跟蹤騷擾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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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拿到保護令時,法官以依據不足為由,跳過了治療性處遇。 近年發生數起女性在公共空間被跟蹤後遭殺害,引起社會譁然。 2014年,台大碩士畢業的張彥文砍殺前女友47刀,隔年民間版《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出爐,卻在一讀後胎死腹中。 在騷擾者與被害人的關係中,一般性別暴力案最為常見,有204件之多,其次則為190件的家庭親密關係或家庭成員的家暴騷擾案件。 專為雲端小白量身打造的課程架構,加上資深講師深入淺出的示範,相信不管你是否擁有雲端基礎,結訓後都能獲得適當的基礎雲端能力,並擁有對AWS旗下200多種服務的初步認識,了解如何活用雲端、掌握AI。 除此之外,課程結束後參與者還會獲得AWS提供的培訓證書,為個人求職或是部門競爭帶來正面的影響。
- 三、衛生主管機關:跟蹤騷擾被害人身心治療、諮商及提供經法院命完成相對人治療性處遇計畫等相關事宜。
- 根據法務部數據,截至10月31日,全台檢察機關共受理479件跟騷案,其中不起訴處分115件、起訴31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則有17件。
- 外國法院關於跟蹤騷擾行為之保護令,其核發地國對於中華民國法院之保護令不予承認者,法院得駁回其聲請。
- (第6條及第7條)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案預告期間無民眾回應意見。
根據法務部數據,截至10月31日,全台檢察機關共受理479件跟騷案,其中不起訴處分115件、起訴31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則有17件。 跟蹤騷擾防制法介紹及職場應用2023 跟蹤騷擾防制法介紹及職場應用2023 《跟騷法》上路半年,《報導者》向警政署求證,截至目前為止,各縣市衛生局執行相對人治療性處遇計畫個案數,仍然掛0。 新法上路後,赫然發現民事法庭不熟悉保護令的機制,審理狀況因人而異;跟騷保護令的核發,也因為需要與遺產、財產糾紛等其他民事案件一起「排隊」,曠日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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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跟騷法於第2條敘明,勞動主管機關應負責「被害人職業安全、職場防制教育、提供或轉介當事人身心治療及諮商等相關事宜」,惟目前跟騷法尚未制定如性平法第13條之條文,明文要求雇主另外制訂跟騷行為防制之措施。 惟是否將來施行細則將訂定雇主相關之防制義務,則有待進一步觀察。 且雖跟騷法並未另外規定雇主應於行為人負民事損害賠償之連帶責任,但依照民法第188條,若行為人是利用執行職務之機會而為跟騷行為,雇主必須舉證選任及監督受僱人已經盡相當之注意義務、或縱使已經盡義務仍無法防止該侵害時,始可以免責。 因此仍建議雇主應著手將防制跟騷行為納入性平相關之教育訓練、以及防制跟騷行為之提醒公告。
(中央社)行政院會22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草案明定8種跟蹤、騷擾行為樣態,將網路騷擾、要求約會等都納入規範,違反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規範本法自公布6個月施行。 高嘉陽說,不當追求、恐怖情人屬常見跟蹤騷擾行為樣態,此案為中市警方針對市內首件跟騷案件實施「書面告誡」,警方受理即調查處理,落實維護被害人安全及權益。 跟蹤騷擾容易發展為長期行為,造成被害者嚴重的心理壓力與生活秩序的破壞,也容易升級為暴力或殺害事件。 在《跟騷法》訂立之前,台灣法規對跟蹤、騷擾行為僅在《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以特定關係者規範,無法保護其他類型的被害人。 長期的跟蹤、騷擾與監視不僅嚴重干擾被害人心理精神,影響生活起居及工作狀態,更可能是暴力事件的徵兆,無論對於個人安全、生心理健康、生存權以致隱私權都是莫大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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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國民免於恐懼是國家的基本職責,立法院應負起責任,盡快替司法部門建立法制基礎,以維護人民安心生活的權利。 2.提起跟蹤騷擾行為罪刑事告訴:被害人如認為受到跟蹤騷擾,可對行為人提起刑事告訴予以救濟,前述警察之書面紀錄,甚至為書面告誡,均可做為刑事偵查之依據,甚至為強制處分如羈押之依據。 跟蹤騷擾防制法介紹及職場應用2023 若行為人之行為被認定該當跟騷行為,則依跟騷法第18條,應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行為人係攜帶凶器或危險物品犯之者,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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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訂明八大類行為,如果騷擾行為持續,反覆違反被害人的意願,使被害人因恐懼與壓力影響日常生活,就足以構成違法。 又跟騷法於第2條明文規定,勞動主管機關應負責被害人職業安全、職場防制教育、提供或轉介當事人身心治療及諮商等相關事宜,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又已經公告提醒事業單位於規劃推動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措施時,將跟蹤騷擾防制一併納入宣導及採行防範措施之規劃。 1.警察書面告誡: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 案件經調查後,警察機關如認為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
暫且不論3000元是否能對行為人產生足夠的嚇阻力,由於罰鍰繳交訂有相當期限,在具急迫性的案例中,這項處罰根本形同虛設。 簡言之,就算被處罰鍰,若行為人對被害人有潛藏的更高犯意,可能根本還沒到繳交期限,行為人就已經實現犯意了。 情況緊急時,帶有違反刑責的保護令具有比罰鍰更高的嚇阻力,然而當前保護令只有家暴案件才能申請,大部分騷擾案件的加害人與被害人非親非故,不可能構成家庭暴力,也因此形成法治空窗。 另外,為了更周延的保護被害人,跟騷法也把「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罪」、「違反保護令罪」納入預防性羈押的範圍,當有事實足認行為人有反覆實行之虞,可以在必要時予以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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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關於保護令之規定。 反覆持續的跟蹤、騷擾,不只是造成被害人心理上莫大的恐懼而心生畏怖、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之外,一些不幸的性別暴力、甚至是更危險的情殺案件,也是以跟蹤騷擾開始。 (三)至於員工於工作場所外受到跟蹤騷擾,雇主確實在規範上較無協助之著力點,惟若加害人同時受僱於同一雇主,則該跟蹤騷擾行為所產生對被害人之敵意與干擾,難認不會延伸到工作場所,仍可能得適用上開性平法以及公司制定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規定。 2.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這種錯誤的思考模式及文化,趁此跟騷法上路之際,政府一定要採取行動教導民眾,在感情上被拒絕時,要尊重他人的選擇、接受他人的決定,才能讓情感中美好的成分不變質、不走樣、不觸法。 但與性騷擾防治三法不同的是,跟騷行為限定「對特定人」,且必須是「反覆或持續」為跟騷行為,使對方「心生畏怖」才會成立,而且更重要的是,跟騷行為入罪化,為一獨立犯罪行為,可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攜帶凶器等等,尚可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跟蹤騷擾防制法介紹及職場應用2023 因此可以說是針對性騷擾行為當中較為嚴重者,著眼於該等跟騷行為之「持續性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和「傷害性高」四大特色,予以進一步規範。 但將來實務上如何認定該當「反覆或持續」之犯罪構成要件,基於罪刑法定主義之要求,應事先讓民眾充分知曉,以免誤觸法網。 跟騷法有三個刑罰條文,除了前面提到告訴乃論的實行跟蹤騷擾行為、違反保護令罪之外,如果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實行跟蹤騷擾行為,危險性更高、情節更嚴重,警察機關不用等到被害人提出告訴,自己就可以介入偵辦調查,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跟蹤騷擾防制法介紹及職場應用: 跟蹤騷擾防制法介紹及職場應用
根據跟騷法 §4、§13、§18、§19,警方調查期間若發現行為人有犯罪嫌疑,警察機關可給予書面告誡,具有 2 年的效力。 2 年內若再犯,被害人、警察、檢察官皆可向法院申請保護令,若行為人違反保護令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般跟騷屬告訴乃論,只要被害人提出告訴,且經調查後犯罪屬實,一般跟騷可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 第4條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 跟蹤騷擾防制法介紹及職場應用 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 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警察機關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時,得於收受書面告誡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之通知後十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
雖然發傳單或推銷看起來可能符合條文裡面所說的「展示其他物品」,但發傳單或推銷應該不會是「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而且也不會「使之心生畏怖」,所以不必太擔心喔。 目前衛政能對跟騷案件做的具體協助,還是要回到法院核發的治療性處遇。 台灣防暴聯盟持續向司法院陳情,10月27日的「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第12次會議中,司法院長許宗力裁示將強化保護令核發效率。
跟蹤騷擾防制法介紹及職場應用: 反覆持續的輕度事件,堆疊成巨大精神壓力
雲端服務就好比是AI的基礎建設,不只提供大量的數據存儲和處理能力,對於AI模型的訓練與運行至關重要;同時,藉由雲端供應商預先建構的服務及API,開發者能夠享有擴展彈性及服務整合等優勢,小至原型開發、大至大規模部署,都可以隨需求調整所需資源,輕鬆整合各項AI功能。 報案後,不論書面告誡有沒有核發,如果對於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書面告誡的通知後十日內,向原本報案的警察機關,或者向其上級的警察機關來表示異議。 「跟蹤」和「騷擾」的差異只有跟蹤具有掌握他人行蹤的意圖,其餘要件及產生之效果均類似,立法時並無差別處理之必要。 本文並非要反對所謂的跟蹤騷擾行為就完全不應該入罪化,或是主張其不會帶來任何損害,只不過若要以刑法加以規制特定行為,終歸得回到所謂的法益觀點,透過法益的論述進而去正當化處罰的理由,否則單純從規制的角度出發,當然越前置進行處罰越能有效防衛結果之發生。 第9條法院收受聲請書後,除得定期間命聲請人以書狀或於期日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外,應速將聲請書繕本送達於相對人,並限期命其陳述意見。
- (4)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進行干擾。
- 《跟騷法》上路半年,《報導者》向警政署求證,截至目前為止,各縣市衛生局執行相對人治療性處遇計畫個案數,仍然掛0。
- 今年6月1日,《跟騷法》上路,根據警政署統計至10月31日止,全台累積1,413起跟騷案,最常見的三大樣態為通訊騷擾(24.8%)、盯梢尾隨(21.5%)、監視觀察(17.5%)。
- 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
- 他和家人擔心人身安全,跟騷開始一年半後,妻子被迫更換了工作地點。
- 草案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8類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 羅秉成說,盼透過專法抑制各種性別暴力行為,針對跟蹤騷擾行為只要被害人一報案就能透過刑事公權力介入,可以即時有效抑制、介入,也能透過書面告誡行為人不能再為,若再違反還有保護令制度,並引入預防性羈押制度。
可見跟騷行為定義同樣架構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且違反對方意願、讓對方心生畏怖,應為性騷擾防治三法中性騷擾定義所涵攝。 跟騷法雖經制定,但僅對於跟蹤騷擾行為,就警察書面告誡、聲請保護令之相關程序與法律效果,以及相關刑責有所規定,然針對相關的配套措施(例如:工作場所是否應另成立協助申訴之管道,或雇主有無其他應盡協助被害人之義務等),尚未見有明文。 本所未來會密切注意後續跟騷法相關配套規範(施行細則)內容,適時再於宇恒週報提醒人資夥伴。
跟蹤騷擾防制法介紹及職場應用: 法律
立法院院會今(19)日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內政部長徐國勇對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朝野黨團,在民間團體通力合作下,歷經6年多的努力,使本法案終於通過表達感謝之意。 徐國勇說,內政部對於被害經歷深感遺憾,不斷改善防制跟蹤騷擾計畫等措施並積極著手相關法案立法工作,雖然上屆立法院屆期不續審,但警政署持續檢討草案,以實務經驗聚焦高危險案件,以期更實質對被害人達到保護效果。 今天這項法案的通過除回應國人的期待外,未來也將滾動調整修正,期盼降低被害風險,讓國人生活更安穩。 降低跟騷被害風險 讓國人安居免於恐懼 內政部表示,本次院會通過的跟蹤騷擾防制法能即時保護被害人安全,將於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宜蘭地方檢察署發布新聞稿表示,跟蹤騷擾防制法1日剛上路當天,張男為與前妻復合,除瘋狂撥打240多通行動電話及50多通Line電話干擾前妻,還在她工作場所外,利用車輛長時間盯梢、守候,強求見面。 台中市警察局婦幼警察隊長高嘉陽表示,跟騷法是告訴乃論刑事罪,只要觸犯最少會有1年以下徒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若攜帶兇器就會加重為5年徒刑、50萬元罰金,若違反保護令則是處3年以下、30萬元以下罰金。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6日發布新聞稿指出,顏姓男子(30歲)與女友協議分手後心有不甘,死纏爛打,不斷打電話騷擾、住處守候及尾隨至平日運動工作坊,對方不堪其擾,報警處理。
跟蹤騷擾防制法介紹及職場應用: 保護跟騷行為受害人機制有哪些?
像上面舉例的,網友們把這部法的適用範圍想的太寬,不是所有追求行為都是跟蹤騷擾行為,要對「特定人」、「違反其意願」、「持續反覆施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才有可能會被認定是跟蹤騷擾。 若確實有該當跟騷行為,相關調查資料將可能被列為重要之證據,應予妥善保存。 是若符合跟騷法第3條之跟騷行為要件,亦將同時該當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指之性騷擾。 則性騷擾防治法之相關規範,應適用於該當跟騷行為之行為人與被害人。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跟蹤騷擾防制法介紹及職場應用: 跟蹤騷擾防制法上路 勵馨持續監督 望法規完備
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規定,跟蹤騷擾行為之處罰依附於保護令,須先取得保護令後,行為人再違反保護令才會受到刑事處罰。 第11條被害人以外之聲請人因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者,其他有聲請權人得於該事由發生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程序;法院亦得依職權通知承受程序。 被害人或相對人於裁定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程序終結。 我國在多年的研議及討論後,於110年4月提出《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草案;於當年11月19日通過三讀;經由總統於12月1日公布後,預計六個月後施行,也就是今年(111年)的6月1日開始施行。
保護令之制度,應係跟騷法對於跟騷行為之最核心保護措施,肩負確實保護跟騷行為被害人之任務,然必須在警察書面告誡後,行為人有再犯者,方得聲請保護令,其是否得及時、有效保護被害人,實為備受質疑之處。 且法條規定以兩年內再犯為限始能聲請保護令,其兩年之期限之正當性,尚未見立法者予以說明,極端而言,若行為人於兩年多一日當天再犯嚴重之跟騷行為,被害人仍不得據此申請保護令,必須待警察再為書面告誡,再等行為人再犯始能聲請保護令,其設計是否合理,值得再研議。 被害人如認為受到跟蹤騷擾,可對行為人提起刑事告訴予以救濟,上開警察之書面紀錄,甚至為書面告誡,均可做為刑事偵查之依據,甚至為強制處分如羈押之依據。 壹、訂定目的 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本法)業於110年11月19日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同年12月1日公布,將於111年6月1日施行。 為規定本法保護令執行方法、執行機關及應遵行之程序,爰依據本法第14條第3項授權,訂定「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 貳、訂定意旨 本次訂定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行政機關相互協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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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核發保護令禁止跟蹤騷擾行為、命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為了保護被害的個資,法院也可以禁止行為人查閱被害人的戶籍資料。 如果行為人有治療需要,法院也可以透過保護令,命行為人完成治療性的處遇計畫。 這裡的書面告誡,除了有警告行為人的意思外,如果行為人在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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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於110年11月19日三讀通過,預計111年6月1日正式施行上路。 立法之初衷,依照行政院草案之總說明,係由於跟蹤騷擾已經經過聯合國將其與性侵害、家庭暴力同列全球婦女人身安全三大威脅,被害人係女性及行為人係男性之比例均約占八成,性別分布明顯,具有發生率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及傷害性高等特徵。 因此我國為有效防範及處罰跟騷行為,完整保護性別暴力之被害人,始制訂跟騷法。 跟騷法雖經制定,然又限制性與性別有關之行為(或對特定人之親屬或緊密生活之人為跟蹤騷擾即不限性與性別),則究竟哪一些行為會該當跟蹤騷擾行為(下稱跟騷行為)? 《跟騷法》草案明定的「跟蹤騷擾」,是指對特定被害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8類行為,如監視、跟蹤、盯哨、守候、威脅、辱罵、歧視、用電子通訊設備干擾、要求約會等,使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