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系統上使用的詞彙是「週休二日」而不是「一例一休」這種常見的說法。 目前關於休息日工資算法有很多講法,本計算機以此網站為準。 因為這個網站使用「額外工資」的文字,感覺比較明確。 還有一種混淆是來自語意不清,以時薪150元的員工為例,休息日前八小時加班費到底是1588元還是588元呢? 兩種講法都可能出現,要看講的人是否把當日基本底薪1000元算入「加班費」。 為了避免這種混淆,本計算機以「額外」來作區隔。
- 根據《勞基法第2條第4款》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只要是「經常性給與」都算。
- 在勞權受到重視的現今,不管雇主是否故意或是不小心忽略,遺失出勤紀錄和薪資計算錯誤,將會受到政府機關的關注,短期可能會有罰款,中長期則不利公司商譽和雇主品牌。
- 這情況在語言上講不清楚,資料也就很難找,也很容易變成雞同鴨講。
- 這一講法又跟力安會計師事務所的算法發生衝突。
- 這個試算系統為最常見的勞工加班費情況,在條件設定中填入勞工月薪,平日工作日、休息日、例假日,若有加班的情事,則分別點選其加班時數,就會跳出像是這樣的圖表。
- 另外,公司要在 24小 時內向勞工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通報。
其中,正常工時間是指: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 (8小時 x 5 天);如果超過的話,就算是延長工時,雇主必須要給予加班費 (只能多不能少)。 不需要下載任何檔案,只需要Googe帳號,請點選以下最新版本的連結,會在瀏覽器上開啟「加班費計算機的Google試算表」檔案的新頁面。 本加班費計算機依據12月22日蘋果日報報導的日薪表計算,不排除該表內容與官方不一致,以及BUG或平台不穩等不確定因素。 內容及計算結果僅供參考,使用加班費計算機時,代表您已經同意本計算機作者對您使用加班費計算機的結果不承擔任何責任,如不同意請勿使用。
加班費試算: (一) 加班費計算基礎
所以星期六上班的工資,稱為「例假日上班工資」或者「休息日上班工資」,因為星期六算休息日或例假日是二擇一,因人而異,總之,前八小時工資都叫做上班工資。 勞動部建置的「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及「加班費試算系統」已更新上線,歡迎各界多加利用,試算特別休假日數及休息日加班費金額。 上面講的是一般情況,但是如果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例外規定。 另外,如果雇主經過工會或勞雇雙方約定同意後,加班時間可以用3個月的總量下去管控,但1個月時數不能超過54小時,每3個月總時數不能超過138小時。 為了減少人資夥伴的行政負擔,Apollo 人資系統將出勤模組、表單簽核、薪資模組整合在一起,唯有如此才能快速解決問題,並且將薪資計算正確。
讓我們假設一名月薪3萬元的勞工,他的一日工資是1000元,每小時工資是125元,平時工作日加班,修法前後,該領的加班費沒有變動。 不過如果是在一例一休實施的情況之下,雇主要求勞工休息日出勤,得付出的加班費,可就大不同。 加班費試算 一例一休加班費 計算方式複雜,對於人資夥伴來說也似懂非懂,本篇文章詳細說明工作日、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一張圖表協助你避免勞檢受罰,或者使用 Apollo 雲端人資系統直接套用法規,就像是專屬的人資顧問,陪著你隨時更新規定與管理方式。 這情況在語言上講不清楚,資料也就很難找,也很容易變成雞同鴨講。 所以為了釐清概念,本計算機決定用一種不會產生混淆的方式來稱呼。
加班費試算: 例假日加班
按其文意,1900尚不包括當日薪資1200。 加班費試算 這一講法又跟力安會計師事務所的算法發生衝突。 為了方便使用,本計算機在需要您使用者輸入數值的儲存格,一律是黃底黑字。
可輸入員工的月薪、公司的午休時間及該員工上下班時間等數值,計算員工每一天的加班費。 加班費試算 勞動部建置的「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及「加班費試算系統」已更新上線,歡迎多加利用,試算特別休假日數及休息日加班費金額。 關於休息日加班的計算方式,12月15日終於有比較明確的報導,根據報導,勞動部確實認為休息日加班不滿12小時應算12小時。 前八小時一律稱為「工作」,後四小時一律稱為「加班」。
加班費試算: 使用手冊¶
我們意杰國際是一家化學防鏽劑製造與銷售的小公司。 為了勞基法修法之後計算加班費而製作了一個試算表。 後來發現周遭親友跟客戶中,很多中小企業對於加班費計算都有相同的困惑,於是決定做成這一個加班費計算機,把我們的心得分享出來,協助大家解決困擾。 本計算機計算「一例一休」修法後的加班費,有「多人多日版」、「單人單日版」及「API」三種版本。 「多人多日版」是一個Google的試算表,適合用於大螢幕桌機與筆電,這一版本是專為人力資源部門或會計部門等專業人員使用而設計,用於計算多人多日的加班費。
在勞權受到重視的現今,不管雇主是否故意或是不小心忽略,遺失出勤紀錄和薪資計算錯誤,將會受到政府機關的關注,短期可能會有罰款,中長期則不利公司商譽和雇主品牌。 例假日通常是不能加班的,除非遭遇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才能讓勞工工作。 例假日加班當天,須要給一倍的工資,且要給予勞工一日的補休。 另外,公司要在 24小 時內向勞工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通報。
加班費試算: (一) 例假日加班費計算
(2)再延長工作時間2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也因此,扣除例假日出勤上班的情況,假設勞工月薪 元,平日每日加班 4 小時、休息日上班並加班,則會跳出像這樣的圖表。 不過雖然都叫做【加班費】,事實上仍有至少四種不同的加班費計算,以下用一張圖表快速說明:工作日 (平日) 加班、休息日加班、例假日加班、國定假日加班。 每個人對於【一例一休】都不算陌生,但是什麼是例? 根據勞基法第 36 條修法,所謂的【例】是指例假日,【休】是指休息日;最大差別在於,雇主不得要求勞工在例假加班;休息日如須出勤,要事先徵得勞工同意,且雇主要發給勞工加班費。 2016年12月15日更新:根據報導,蔣萬興立法委員追問勞動部關於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問題,勞動部確認「加班不足12小時算12小時的說法」正確。
但是,台北市政府的版本比台中市政府版本多一個中秋節的範例(附圖三),使用的算法是「例假日」的算法,在這裡我們看到一個「例假日加班」的案例,以此案例並沒有力安會計師事務所所說的「兩倍」。 到底這個計算器沒有更新,還是力安會計師事務所弄錯了呢,不可得知。 勞基法上用「延長工時」這種名詞,到底「延長工時」跟日常用語「加班」是否一模一樣?
加班費試算: 加班費計算基準超好懂!有這張範例圖表就夠了! - 法律010
首要說明的是,例假日只有在遭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並且雇主認為有必要繼續工作的時候,才能夠要求員工回公司上班。 加班前 2 小時 (上班第 9、10 個小時),加發原本時薪 1/3 的薪水,也就是原本時薪乘以 1.34。 加班第 3 個小時 (上班第 11 個小時) 之後,加發原本時間 2/3 的薪水,也就是原本時薪乘以 1.67。 在這篇報導後面有休息日加班的試算,表示新制加班費是1900,比舊制700為優。
2016年12月16日更新:本日勞動部推出新的版本。 從三個版本比較改成兩個版本,原來「週休二日」已經改成「現成版本」,前一版本的混淆問題已經有所改善。 如果比對網路上的資料,會發現很多互相衝突的說法,因此在使用前請詳閱本計算機採用的規則,確定本計算機的算法與您的算法是一樣的。 接著,如果是在國定假日與例假日違法加班第9到12小時,依照行政院函釋說明,仍然是用1.34倍(9、10小時)與1.67倍(11、12小時)做計算。 要跟大家說明的是,「加倍發給」並不是指如果你如果原本一天領800元,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去上班就可以領1,600元。 因為你原本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在家睡覺也領800元,因此去上班是再多領800元。
加班費試算: 如果時薪是 150 元,那麼國定假日加班 2 小時,雇主應該要給予 150 x 8 = 1,200 元,而不是 150 x 2 = 300 元。
因此加班費的計算不是用底薪31,000元換成時薪,而是用總月薪36,000元下去換算。 加班費試算2023 請經常回來本文件,參考上面「如何安裝」一節當中的「最新版本」並與您複製的版本相對照。
只要不是黃底黑字的地方,使用時您都可以不必作任何異動。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訴訟方面擅長處理家事及繼承案件,自107年獨立創設喆律法律事務所迄今,已辦理超過500件上述類型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益及保障。 如果是希望勞工在國定假日回公司上班,必須要徵得勞工同意,或是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並經勞工或工會同意。 所有可以設定的儲存格的設定方式都在試算表儲存格註解上會作說明。
加班費試算: 「加班不滿一小時算一小時」怎麼設定?¶
例假日加班費: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勞動條件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指出,如果平時雇主有做好依法給予勞工加班費,現在新法上路,只是多了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對於計算加班費問題,應該不算困難。 這篇的算法(在示範案例中)是工時的兩倍,而不是平常工作日的4/3。 這跟冰與火的世界部落格上引用的勞動部解釋函說法不一樣。 這篇的算法是不包括當日工資,因為當日工資已經包含在月薪中。 加班費試算 但是這一說法與蘋果日報的報導及勞動部的試算機相衝突。
這很難講,我們不敢確定(如果一樣,為何不直接用「加班」?)。 依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第 3 項,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 32 條第 2 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即必須計入一個月 46 小時內)。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之限制。 這個試算系統為最常見的勞工加班費情況,在條件設定中填入勞工月薪,平日工作日、休息日、例假日,若有加班的情事,則分別點選其加班時數,就會跳出像是這樣的圖表。 (1)延長工作時間2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加班費試算: 勞動部已建置「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及「加班費試算系統」,請多加利用
談加班費以前,我們先有個簡單的概念:加班費在法令上叫做【延長工時工資】,也就是說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延長工時,需要額外加成的工資。 而所謂的工作日或平日,並不是一般人想像的週一到週五,而是勞資雙方約定應要出勤的時間。 (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加班費試算2023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3)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1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 (4)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2016年12月16日更新:以勞動部的新試算系統為準,確認例假日加班兩倍時薪的作法才是正確的,也就是說力安會計師事務的網頁算法是對的。 那麼對於台北市政府的中秋節試算案例,有兩種可能的情況,(一)台北市勞動局的試算案例是錯誤的,或者,(二)表示我們對於計算工資時「國定假日=休假日=例假日」的認知是錯誤的。 國定假日一旦出勤工作的話,即便工作時間未滿 8 小時,雇主仍須給予一整天的工資。 如果超過 8 小時的話,則依照工作日 (平日) 加班的費率計算。
加班費試算: 勞工「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及「加班費試算系統」上線, 歡迎各界多加利用。
根據《勞基法第2條第4款》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只要是「經常性給與」都算。 請見「員工工作表」上第一列上各欄位的註解,只要游標移到標題上方就會顯示。 例如:A的底薪31,000元,交通加給3,000元,全勤獎金2,000元,那麼A的月薪是36,000元。
這篇報導是我們所蒐集的資料中事前唯一有這項報導的媒體。 2016年12月22日C版是以蘋果日報同日報導的計算方式為依據。 在製作過程中,我們發現資料之間用語模糊與衝突的情況不少,我們沒有充分證據確認蘋果日報這張表與勞動部或勞檢單位的認知相符合。 一般勞工的工作時數規範在《勞基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 而《勞基法第32條》提到:雇主如果有需要讓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經過工會或勞雇雙方約定同意,可以把時間延長,但每日延長時間加上正常工作時間不可以超過12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