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以領月薪制來說,則公司工資計算基準,則是以去年度薪資除以30天,再乘以5天發放。 一零四人資法務前輩:員工與公司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者,則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基準計發。 也就是,特休假的工資基準,那一年的特休假,就以當年度的薪資折成工資發給。 那些關於工讀生的必知知識,如勞基法規定的最低工時與時薪加班費的計算等,都一次在本文中介紹! 特休小時2023 希望讓求職者充分了解自身的權益,應徵打工、面試工讀生職位時更加謹慎;而雇主也更明白自己的相關法定義務,不再因不了解而誤觸法律。
承上述,如果是符合上開「輪班工作」、「連續性」或「緊急性」之工作,雇主可以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四小時再給予休息。 準此,雇主是否可以於勞工工作時間結束後,再一次給予休息時間,亦即將休息時間併入下班時間? 就此,勞基法第35條但書是規定「於工作時間『內』調配休息時間」,該休息時間仍應於工作時間內實施。 因此,如果直接將休息時間併入下班時間,可能與上開規定不符。
特休小時: 勞動法解析 工時篇 – 勞工『遲到』扣薪 全勤獎金 之適法處理原則
如依該解釋,勞工有可能一日內既請假(請八小時)又出勤(二小時),再加班(正常工時後繼續出勤)。 我不建議依此解釋,因為變形工時只是提前使用工時,並適用於計算休假及請假。 上開「連續工作四小時必須休息三十分鐘」之要求,是否有可能放寬呢?
特別休假日是由勞工自行決定,若雇主有營業上的急迫需求,需要勞工出勤時,須與勞工協商調整,並得到勞工同意。 特休小時 因此雇主是可以要求勞工申請病假時說明請假理由,另外雇主也可能要求提供相關證明作為請假方式,尚不違法。 在勞基法的規定下,勞工享有休特休假的權利,但一般來說往往是由公司來決定特休給假方式,最常見就是「曆年制」和「週年制」,這兩種制度的特休天數有何不同?
特休小時: 部分工時 兼職勞工之 特別休假 計算方法與注意事項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訴訟方面擅長處理家事及繼承案件,自107年獨立創設喆律法律事務所迄今,已辦理超過500件上述類型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益及保障。 此問題即成網友近期熱議焦點,每年也不乏看見諸多工作者提出「特休折現」相關疑問,那麼當前勞基法是如何規定?
如前所述: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即便勞工逾雇主指定期限始排定特休,該排定原則上仍屬有效。 本網站結合我們所徵選的榮譽諮詢律師、一系列淺顯易懂及生活化筆觸的法規個案手冊、固定推出的法律專欄、培訓課程等訊息,一一在網站上找到您所需要的答案。 特休小時2023 頌歌繚繞、璀璨裝飾佈滿街道,驀然回首一年過去,即將迎接新的一年。 在職位上辛苦一整年,卻也發現今年度「特休」沒有放完,只好換成工資、換成錢了。
特休小時: 雇主不可禁止勞工請特休假,也不可要求檢附證明
勞工行使特休權,不需要經過雇主同意,也不需闡明休假原因,隨即生效。 比較理想的作法,由於勞工可以享有之法定特別休假日數,會因勞工到職日與離職日有所差異。 為確保勞工權益,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仍應依勞工「到職日」及工作年資,計算應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並就尚未休畢之日數,結算工資。 勞工提供勞務,雇主提供薪資,而特別休假(通常簡稱「特休」或「年假」)目的在於消除勞工一整年工作產生之生心理勞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在國定假日、假日及休假日外,雇主應給予達一定年資的勞工一定天數「有薪休假」的福利制度。
勞工遲到,表示在勞資雙方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沒能依約提供勞務,則雇主當然可以針對勞工未依約提供勞務的時段「不予計薪」。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特休小時: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考試院昨天召開院會,通過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明訂公務員未來無論請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喪假都能以小時計算,一般的休假也都能以時計。 考試院會昨修正通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未來公務員休假單位將可以「小時」來計算,考試院祕書長李繼玄表示,此案將送行政院會銜,預估下個月就能開始實施。 因為打工和老闆(雇主)已形成一種「勞動契約」關係,若要離職(終止契約)是要通知雇主,其契約終止才會生效。 提醒雇主應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及提繳退休金,又如所僱用之工讀生為部分工時人員,請務必於加保(提繳)申報表或申報系統上勾選或註明「部分工時」,以利正確計收勞(就、職)保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 因此如果老闆算月薪給你時,如上述案例每日只做4小時的話,依法來說(等同每日工時8小時為基準的一半比例),只要給付12,625元即可符合基本工資規定。
- 舉下圖為例,新人妹在2021年7月1日到職,到2021年12月31日年資滿半年,且2022年1月1日仍在職,則享有3天特休假權利,她可以從2022年1月1日開始請這3天特休,並在2022年6月30日前請畢。
- 就此,勞基法第35條但書是規定「於工作時間『內』調配休息時間」,該休息時間仍應於工作時間內實施。
- 依據《勞基法》,雇主不但要定期通知員工的特休天數,還要在年度終結時,將特休轉成工資給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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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說,補休的選擇權在於勞工,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不領加班費只能選擇補休。
- 1.責任制員工不需打卡,僅是免除刷卡之義務,如有請假或遲到或早退者不扣薪資,係優於法令規定,於法並無不適法之處。
- 週年制是採到職日開始計算,一旦勞工工作滿 6 個月就能擁有 3 天假,不過需要在滿 1 年前用完,此後以此類推,工作滿 1 年有7天假,滿 2 年前要用完。
當然,也有部份雇主直接採取「彈性上下班」的制度,預設彈性的工時起訖,大幅減少遲到所造成的管理成本,值得借鏡。 只是彈性工時起訖仍有彈性範圍限制(於一小時之範圍內,《勞基法》第30條第8項參照)、以及遇排休/請假另有起訖時間認定等可能的爭議,宜謹慎規劃。 為了企業正常營運、也為了組織紀律,實務常見雇主透過扣薪、扣假、扣全勤、視為曠職等各種措施進行管理。 特休小時2023 然而這些管理措施並不全然合法,本文將為大家整理「遲到」相關之處理原則,協助人資夥伴們能適法的處理勞工遲到問題。 如同我們在「老闆不幫員工投保勞健保,會有哪些問題呢?」中所提過的,如果雇主沒有幫員工投保勞健保,是會面臨許多法律風險的,因此簡單來說,工讀生在一般情況下,雇主當然還是要幫其投保勞健保。
特休小時: 工讀生的勞保與勞退
1.特休假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依其服務之年資核給依定之特休天數,與是否採變形工時或輪班制無涉。 加班費是以勞工的每小時平均工資為基準,而根據勞基法 §2 第 3 項,只要是「經常性給與」的薪水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 「經常性給與」指的是有明訂發放標準,每個月都領得到的錢(如:底薪、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績效獎金等)。 現行規定下只要確診者完成「居家隔離7天」即可解隔離、可外出、工作,因此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如身體不適,則可請病假,以未住院傷病假計算。 根據內政部74年4月27日(74)台內勞字第302665號行政函釋,除了延長假期在1個月以上時,遇上國定假日不計入。
實務上最常碰到的「留職停薪」特休問題,主要是如:育嬰、侍親、家庭照護等留職停薪,不過法規上認定留職停薪期間的工作年資,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均不計入工作年資。 勞工申請特休不需具有理由,許多公司或雇主會要求填具申請假別理由,但是即便如此,公司仍不得因無任何理由而拒絕勞工申請特休。 因此未休畢的特休折算為工資後,若勞資雙方約定每月5日為發薪日,而勞工於9月25日離職,其工資應當於離職當日給付,最遲也須在10月5日給付完畢。 答案其實見仁見智,每個產業、職務的工作型態不同,有些工作非常需要休假抽離放鬆、有些人認為放假也離不開工作、請假後事情堆積變更累,甚至也常出現網友說明「換算完時薪,其實並沒有比較划算」等說法。 實務上如果雇主是站在「提醒、促請」的角度,和勞工商量錯開彼此間的特休年假、避免出現人力空缺,尚無不可。
特休小時: Q9:「病假」達請假天數上限仍未痊癒?還可續請嗎?會因此被資遣嗎?
實務上,一旦勞工離職或其他原因而契約終止,勞資雙方不論用哪一種約定方式給假,都必須將未休畢之特休天數進行結算。 主管機關及多數法院見解認為:勞工連續工作四小時後,就應該休息三十分鐘,嗣後繼續工作四小時後,仍應再給予休息時間至少三十分鐘。 特休小時 該休息時間一定要阻斷四小時之連續工作,不可以提前至工作開始前、或延後至工作結束後再實施。 關於勞工的「休息時間」,多數主管機關及法院見解認定:如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後即應獲得休息30分鐘,若之後繼續連續工作4小時、仍應再給予休息時間,不可提前至開始工作前、或延後至工作結束後再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