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在職場資歷深淺,只要換工作,都有很高機率要面對「試用期」的考驗,搞清楚遊戲規則,對勞工和雇主來說都是保障自己、有益無害。 「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按勞動契約為雙務契約之性質,勞務提供與工資獲取係具備對價關係,即勞工有提供勞務,即會有領取報酬的權利。 一名網友抱怨,每年公司普渡時,老闆都會要求員工出100元當作供品經費,拜完都是員工帶走,所以認為「出錢很正常」,令原po不禁直呼,「遇過最摳的老闆」。 因為這次1月30日小年夜恰逢行事曆上的星期日,因此不像以往可按照「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的規定;而是要比較正常的「週六休息日、週日例假日」的出勤模式。 關於試用期,企業間流傳許多以訛傳訛的錯誤觀念,像是試用期可以不用付勞健保、不用付加班費,甚至連員工上班第一個月可以不支薪的荒唐說法都出現過,這些觀念絕對是錯的。
Q:勞工請假被扣全勤獎金,致當月所得低於基本工資疑義A: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勞工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Q:全勤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A: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工作三天有薪水嗎2023 Q:績效獎金是否屬工資之疑義A: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暨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於計算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工作三天有薪水嗎: 工讀的「加班費」怎麼算?
不過,要提醒雇主的是,因新進勞工已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提供勞務,雇主即有給付工資之義務,故該等約定牴觸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而無效。 📍 舉例:小馬在10月1日到職,老闆和他約定好每月薪水為36,000元,上班時間是週一到週五,休假日則為週六、日,且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出勤見紅就休。 然而,小馬突然因為母親生重病須辭去工作返鄉照顧母親,提出想要做到10月20日離職,則小馬離職時共可領到2,4000元。 員工在職期間薪水結算錯誤多可即時補救,但離職後若是薪水算錯,不僅較難聯繫,計算上有問題也難追回確認。
- 事業單位發給之夜點費如係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之費用,誤餐費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則非屬該法所稱之工資。
- 也就是說,從員工上班的第一天起,就已經是公司的「正式員工」,若想要開除員工,就必須要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 若是依照新制計算年資,資遣費必須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每滿年資一年就可領半個月平均月薪的資遣費,未滿一年則照比例計算。
- 很多人會利用上課、上班的空閒時間,或是利用學生的寒暑假期間透過打工、兼職工作來充實生活、多一分經歷,並藉此賺得一筆外快。
- 許多公司會將月薪總額拆解成許多項目,例如:本薪、全勤獎金、交通補助、職務津貼、三節獎金等,而在人資實務領域中,這些項目又可區分為「固定薪資」與「變動薪資」,若雇主因為員工離職當月只做幾天,而只用底薪、本薪做計算離職薪水,恐怕會有少算薪資的可能。
📍 舉例:小青到職時便和老闆談好薪資為「底薪為24,000元、交通津貼1,000元、職務津貼3,000元」,假設小青預計做到11月底離職,除了特休已休完,當月份沒有任何請休假,則小青離職後應能領到全薪28,000元,雇主不能只給底薪24,000元。 除了基本工資,加班費也在《勞基法》當中有明確的規定,在第24和39條當中,分別有關於延長工時、和加班日的計算方式。 試用期薪水或許不會太高,但再低,還是不能低於《勞基法》的基本工資,因為試用期員工基本上仍然屬於《勞基法》的「僱傭關係」。 工作三天有薪水嗎 刪除試用期相關條文後,勞委會(現在的勞動部)曾發佈行政函示:「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證明試用期有其存在效力。 因此,當雇主表示「每個月發給薪資30,000元」時,其實就是以「任職足月,作為發給薪資之依據」,因此當勞工滿足「全月在職」的要件時,雇主即應實現約定,給予勞工月薪30,000元,而不論該一個月為28日、29日、30日或31日。
工作三天有薪水嗎: 職場上不止是有慣老闆,還會有讓人無言的員工。一名炸雞店老闆日前在臉書社團《爆怨公社》表示遇到女員工態度欠佳,到職一天後突然消失,不久之後還私訊說要離職,甚至搬出勞基法向老闆索取僅工作一天的薪資,讓老闆覺得傻眼又無奈。
所有的福利與休假制度,包含加班費(勞基法第24條)、工時(勞基法第30條)、休息日(勞基法第36條)、國定假日(勞基法第37條)等,都比照勞基法辦理。 試用期間就算公司受僱員工身分,雇主必須幫你在上班第一天投保勞保、健保、提撥勞工退休金,想確認自己是否已加保,可下載勞保局行動服務APP及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APP,確認雇主有無幫你加保,以免影響你未來請領退休金的金額,以及各種保險可請領的額度變少。 工作三天有薪水嗎2023 工作三天有薪水嗎 《518職場熊報小編》透過10大QA帶你一起看懂「試用期」常見問題,保障你的勞動權益,幫助您順利踏入職場,以免試用期被資遣還領不到薪水或資遣費,等同做了白工。 《勞基法》第16條規定了關於離職預告期的期間:工作3個月到一年之間的員工,需要在離職前10天預告離職;工作1~3年之間的員工,需要在離職前20天預告離職;工作超過3年的員工,需要在離職前30天預告離職。 試用期員工的勞動權益比照一般正職員工,因此勞健保必須在上工第一天辦理,若沒有完成而且又發生意外,雇主除了要負擔賠償責任之外,甚至會被主管單位處分,要付上不小的代價。
員工的工作年資從到職當天就開始計算,不會因為試用期的身分而不計入年資,因此到職時雖然有約定試用期,年資也要從到職日開始起算。 且因為年資會影響到各種假別包含特休假、產假、育嬰假,以及資遣費、退休金請領,當你通過試用期成為正式員工,務必確認清楚年資是否正確。 工作三天有薪水嗎 初入職場有很多地方需要學習,你可能會因為不熟悉工作,需要花較多時間處理而加班,目前《勞基法》中針對加班費的相關規定,試用期員工也適用,因此如果有加班需求,別忘了事先向公司提出申請。 前述例子所稱不得領薪、不支薪、不計薪等情形,雇主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給付的規定。 該條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雇主於勞動檢查時,固常引用「勞雇雙方另有約定,不在此限。」的但書規定,做為不給付工資或扣減工資的抗辯,表明新進勞工亦同意此一約定。
工作三天有薪水嗎: 休息日、例假日上班,加班費這樣算
《518職場熊報》列出5個常見的計算薪水的錯誤觀念,請負責薪水的雇主、人資們特別留意。 「試用期沒過領得到薪水嗎?」「試用期可以休假嗎?」「試用期算年資嗎?」新鮮人踏入職場後,常常必須面對「試用期」的考驗與許多疑問。 雖然在1997年修法時,試用期相關條文就從《勞基法》中被刪掉,但不代表試用期就是老闆說了算! 準此,如果勞資雙方並未特別約定,按上揭函釋與實務慣例,皆係採30日推算勞工一日工資,因此月薪總額÷30即為勞工一日工資,其後即按《勞基法》第2條第3款「工資為勞務對價」之概念,依勞工實際出勤日數,逐日計算、核發勞工當月薪資。 這是一個很小的問題,但也時常導致爭議,首先第一步請將《勞基法》第2條第3款烙印在腦子裡:「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動契約係屬於雙務契約,雙方皆有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即一方給付之同時,他方亦應進行給付。 經過勞工局安排雙方調解後,店長同意付資遣費並補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小乖,這時店長遇到另一個問題,他應付多少資遣費呢?
若是依照新制計算年資,資遣費必須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每滿年資一年就可領半個月平均月薪的資遣費,未滿一年則照比例計算。 所以若是以月薪三萬六千元計算,試用期三個月屆滿後資遣應支付四千五百元的資遣費用,完整的公式如右。 工作三天有薪水嗎2023 無論是工作能力不足,或是與公司文化不符、工作態度不佳,甚至是直接違反了公司規定,你都應該善盡記錄的責任,在試用期間定期考核該名員工的表現,最好還能面對面與他檢討表現,給予改正及進步的時間。 雖然如此,但過去法院曾有判決,承認試用期間可以不必適用《勞基法》的資遣規定,認同雇主在這段期間有一定的彈性,原則上,只要公司不是故意濫用權力、惡意趕走該位員工,公司及員工雙方都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不必非得具備上面提到的正式理由,也不用發放資遣費。 豈料7月4日到職後,女子不僅上班不專心,一直在狀況外,教她外送平台的訂餐系統該如何操作,也只是在平板前發呆,最後甚至上了一天班就離職。 且還是之後傳訊息和老闆說「想一想決定做到昨天!」並要求雇主支付薪水,「薪水部分是用匯的?還是我找時間去拿呢?」接著貼出勞基法規定,讓老闆傻眼又無奈PO上對話截圖。
工作三天有薪水嗎: 試用期註解
Q:奉派至國外或大陸之子公司工作,發生資方積欠勞工工資情事,國內之行政機關管轄權疑義A:查勞動契約為諾成契約,勞資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其契約內容(薪資給付方式、工作地點、勞務提供對象等)可由雙方約定之。 另母公司與子公司為個別權利義務主體,若該勞工係基於借調關係,由母公司調往子公司工作,勞雇關係仍存在於母公司。 若非基於借調關係,而係與母公司合意終止原約,再與子公司成立新的契約,則屬另一勞動契約之履行。 工資約定方式常見可分為「按月計薪」或「按時計薪」,通常如果勞資雙方於議定薪資的過程,因為雇主沒有辦法提供固定的工作量,會與勞工協商日後視實際出勤時數計算薪水,即屬於按時計薪形式,依照111年1月1日起實施之基本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每小時168元。
Q:團體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A: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本案事業單位為激發勞工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所發放之「團體獎金」,難謂與勞工工作無關,如係經常性按月而非臨時性之發給,已符上開工資定義,應屬勞動基準法上工資。 勞工提供勞務,雇主提供薪資,而特別休假(通常簡稱「特休」)目的在於消除勞工一整年工作產生之生心理勞累,在國定假日、假日及休假日外,規定雇主應給予達一定年資的勞工一定天數的特別休假。 寒暑假學生打工很常見,勞動部也要提醒雇主應依規定申報暑期工讀生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職災保險,並提繳勞工退休金,以保障員工加保及退休金權益並避免受罰。
工作三天有薪水嗎: 試用期契約須留意哪些規範?
也就是當勞工在試用期間,到職未滿3個月向老闆提離職,並不需要任何的預告期,提離職就可以走,但律師及資深人資都會建議,最好還是預留交接的時間比較好,畢竟雇主都照著法律走,雙方好聚好散沒有損失或虧欠,至少也不會留下負評。 工作三天有薪水嗎 當你通過試用期了,雇主卻表示不如面試預期表現,要求降薪繼續僱用你,因為這也影響到勞動契約的變更(薪資調整),必須要獲得你的同意,才能實施,如果雇主沒有過問就擅自調低你的薪水,你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第6款規定,在30天內要求終止契約,並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然而在實際職場中,有些公司會和員工約定試用期薪水較低,等通過後才調薪,這樣的約定並不違法,只要勞資雙方談好就行,但記得最低還是不能低於基本工資給薪標準(今年基本工資月薪為26,400元、時薪176元)。 先說結論,試用期間老闆不能不支薪,只要你有實際去上班、付出勞務,老闆都是要給薪水的,因此無論只做1天,或只做幾小時,雇主都應按照工作時數照發薪水。
如果公司無故不履行上述規定,導致試用期違法,勞工可以向主管機關聲請調解,雇主也可能因違法事項與情節輕重,面臨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不等的罰鍰。 大部分公司的試用期都訂定為3個月,雖然是勞雇雙方協調好就可以,但最好不要超過3個月太多,以免引發爭議。 情境:新人妹覺得飲料店的工作做不來,決定來應徵網站編輯的工作,她順利錄取某小型電商公司工作,也做滿3個月,但老闆娘卻認為她表現不好,要延長她的試用期觀察。 如果在試用期發生權益受損,員工可以向主管機關聲請調解,雇主也會視情況輕重,面臨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不等的罰鍰。 倘若公司採「扣除法」進行計算,此時【A】之日薪為1,000元、共出勤17日,公司卻僅僅發給16日之工資(16,000元),顯有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給付」,而有受2至100萬裁處之虞。 而月薪制其實在實務中,會產生非常多的小問題,因此還是比較推薦採雙周薪制;雖然與我國實務國情不符,但對於薪資計算,真的能清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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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雇主本有常態性的勞務需求,與勞工協商每月固定出勤時數,並給付固定工資的話,屬於按月計薪形式,依照 111年1月1日起實施之基本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每月25,250元。 很多人會利用上課、上班的空閒時間,或是利用學生的寒暑假期間透過打工、兼職工作來充實生活、多一分經歷,並藉此賺得一筆外快。 雖然試用期沒過有點傷感,但不管上工多久,既然是被離職,就算錢少,但該拿的資遣費可別忘了! 另外,被資遣的勞工也可以向雇主索取離職證明去申請試用期資遣失業補助,符合資格的話,一點錢不無小補,可以幫助你熬過這段辛苦的低潮期。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本部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如附件),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勞雇雙方之勞動條件係依約辦理。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訴訟方面擅長處理家事及繼承案件,自107年獨立創設喆律法律事務所迄今,已辦理超過500件上述類型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益及保障。 如果是做好做滿才離職,那試用期離職薪水當然也是領好領滿;但如果是中途就烙跑,薪資就必須要依天數比例發放囉! 其實這些薪水計算方式都與正職員工離職相同,不會因為試用期離職就冠上奇怪名目扣東扣西。
工作三天有薪水嗎: 打工1天離職!女貼「勞基法」:薪水用匯的嗎? 老闆崩潰
事業單位發給之夜點費如係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之費用,誤餐費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則非屬該法所稱之工資。 有關「試用期」的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全國就業e網」強調,即是在試用期內,勞工都應受到勞基法的保障,因此,就算員工只工作一天就離職,雇主都必須支付一天的薪資;若發現契約內容中有問題,應立即提出與資方確認,以避免日後爭議。 雖然《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條有規定離職時薪水應立即結清付給員工,但實際上多半企業都會在離職月薪水發薪日發給員工,因此,雇主應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在到職日就和員工約好發薪日、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員工離職時也應該在約定時間內結清離職薪水。 有些公司單方面認為員工即將離職,只要算給員工實際有上班天數的薪資,不需要給員工休假日薪資;小編也常聽聞求職者抱怨新工作做了幾天不適合想換,但老闆最後只給付日薪,等於只計算了「上班日」的薪水,和當初談好給「月薪」不同。 Q:工資可否包括膳宿等實物A: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依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雇主如使勞工於約定之正常工時外延時工作(加班),即應依該法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加班費)。 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基本工資及延時工資相關規定,可連結本部網站/常見問答項下查詢。 至於試用期的目的,通常是雇主為了觀察新進員工是否適任工作,會另外和員工約定試用期,期滿時評估員工表現是否良好、達到公司預期,再決定能否接續聘用。
工作三天有薪水嗎: 工資認定與給付
試用期絕不是讓主管可以隨意解雇員工的免死金牌,頂多是「較為寬鬆」的一段彈性時期。 也就是說在這段試用期裡,法院對於你提出的「解雇理由」會比一般情形來得寬容,但是身為主管仍應提出明確的證據,來佐證你認為該員工不適任的原因。 📍 舉例:小新領月薪30,000元,預計10月底離職,但在當月又請了10天事假,則10月份可領到薪水為20,000元。
然而,有些老闆會錯誤認知試用期非正式員工,而將試用期員工的薪水、勞健保、年資計算和正職人員不同,為了避免權益減損,小編會建議你即使試用期間仍可請雇主用白紙黑字寫下勞動契約規定,以免後續有爭議而無法證明。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發工資,且勞雇雙方縱另有約定,該約定亦不得違背法令,否則仍屬無效之約定。 復查,勞動基準法所謂按月給付工資者(按月計薪、月薪制),除勞雇雙方已有約定外,原則上當月所有日數(非僅有實際工作日)均應給付工資;又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均為行為時勞動基準法第39條明文規定雇主應給付工資之假日。 是訴願人雖主張業於105年1月13日員工作業職務規定中與周君約定「工作試用期間3個月,試用期間離職假日不計薪」,惟該約定顯與前開勞動基準法規定相悖,自屬無效之約定。 月薪制勞工在休息日、例假日不需工作可照領薪資,因此員工如果預告離職日當天為休假日、國定假日,雇主也是要照常計算薪水,不能因此將假日薪資扣除,因未給休假日工資就等同於未給付全額薪資。
工作三天有薪水嗎: 試用期的薪水
不過,因為是試用期,有些公司還是會和員工協議在薪水上打點折扣,然而不論如何,都還是得遵守幾個原則:經過雙方同意、將協議化為書面契約、並且符合最低工資的標準。 根據勞動部公告,最低工資從2021年1月1號開始調漲為月薪24,000元、時薪160元,不論試用期薪資以何種方式計算,都得符合此標準。 在理想的狀況下,最好能將勞資雙方關於試用期的協議內容化為白紙黑字,以防若日後發生糾紛,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