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第 3 項,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 32 條第 2 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即必須計入一個月 46 小時內)。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之限制。 其中,正常工時間是指: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 加班費規定 (8小時 x 5 天);如果超過的話,就算是延長工時,雇主必須要給予加班費 (只能多不能少)。 我常常跟企業主、雇主接觸,我跟很多雇主談論到此事,雇主普遍不能認同,很多要求雇主給予勞工的福利、加班費、工資工時等等,其實政府本身是做不到的,如果政府自己都做不到,何以要求雇主給於勞工這些福利呢?
(2) 加班費規定 週日為例假日,兩週內應該休的 2 日休息日統一於第 2 週實施,所以可安排連續 3 日的免出勤日(2 休息日+1 加班費規定 例假日)。 如104人力銀行法務長蘇宏文律師舉一訴願決定書,勞工只要有加班事實,加班即應以分鐘為計算給付加班費。 此外,起訴書還寫道,高虹安為支應其他開銷,竟操控助理薪資並要求上繳公積金,每個月把加班費報好報滿,連私人吃喝或女性衛生用品都拿來報帳,摳門程度令人難以想像。 黃暐瀚續指,高虹安有兩個生機,第一點為四位助理,三人反咬高虹安,唯一「王郁文」堅稱,回捐加班費是自願行為。
加班費規定: 延長工時是否應該扣除休息時間?雇主可規定「下班後隔30分鐘才算加班」嗎?
二、至於109年1月1日施行之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依此規定,勞工提出之逾時簽退紀錄,即得推定為工作時間,出勤紀錄本身即有推定加班之效力,勞工不必再提出加班之其他證據,大幅減輕勞工對「加班」之舉證責任。 目前對於加班之報酬,以支領加班費和補休假的方式為主,然礙於政府樽節預算支出而未編列足夠預算支付加班費,公務人員加班後往往只能以補休假方式為之。 又因需要加班者,往往因為業務繁重、公務需求而未能於6個月之補休期限完成補休,進而失去補休之權益。 至於獎勵及其他相當之補償方式亦未有明確之規範,實難給予公務人員妥適之保障。 加班費規定 是以,應於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中適度規範獎勵及其他相當補償方式之具體實施方式,或研議延長補休期限至退休前皆可補休之方式,以保障公務人員權益。
不分男工、女工,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如須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支領的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述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 3.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支領的加班費,金額如果符合前面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 (二)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須檢附戶籍資料以憑認定),且這個房子必須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加班費規定: 加班費怎麼算?2023 年最新勞基法加班費計算公式看這張圖就懂
如「全勤獎金」因出勤狀況發給、「業績獎金」視員工表現給與等,都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性質,這些訂有給付標準、經常性給與的均屬工資範疇,自應納入計算加班費計算。 對於「以半小時為單位申請加班」的規定爭議,多數法院認為基於契約自由應屬合法,但也有少數法院見解認為這樣的規定已違法,應該依照勞工事實上延長工時的時數進行認定,就算未滿半小時也應列入加班時數。 另外,如果雇主經工會同意,或是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加班時間得採3個月總量管控,但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而柯文哲第二任市長競選期間,柯辦組織監票部隊執行長劉坤鱧表示,14名工讀生每天工作超過10個小時,時薪115元還沒有勞健保,儘管中央在該年度調漲最低時薪,但柯辦要求大家「共體時艱」,沒有跟隨法規調漲,爾後又想以月薪33000元,勞健保卻報不到兩萬的方式遊走法規邊緣,經抗議後才改為合法方式。 然法律規範經常更迭,企業可能一時未察或疏忽新制、勞工未能及時獲得保障資訊等,而誤觸法網、失去該有的權益。 加班費規定2023 依此,勞動部特別製作《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之常見疑問集,透過情境式帶入勞資雙方可能遇之爭議,更加清楚明瞭的解釋法律規定。
雇主可將勞工8週內的正常工作時數分配至其他工作日,但維持單日最多工作8小時,且協調後每週工時最高48小時。 一、在某公司擔任ERP專案經理時,總經理給了一個任務目標:員工薪資發放日期從每月十號提前到五號。 財務部門要求人資人員要在每月三日中午前提供薪資資料,以利後續的財務發薪作業。 加班的原因百百種,很多公司也都曾進行加班控管的管理措施,我在上課時提出一個簡單的論點:如果加班的產出能讓公司增加營收,這樣的加班就是有價值的,即使多支付加班費也值得;反之,如果加班不能讓公司增加營收,這樣的加班是增加成本,就很容易被檢討工作效率問題了。 雙方都同意加班且有給足加班費,自然沒問題,但有的公司不希望員工加班,而員工卻常加班,有的公司希望員工加班,就算按規定給足加班費,員工也不一定願意加班。 加班費規定 即便公司有加班申請的規定,但在實際執行上仍有諸多問題,管理階層對加班的必要性也多有質疑,特別是一些間接人員的加班。
加班費規定: 工作日(延長工時)加班費計算方式
舉例:每月固定領30,000元,個人業績獎金3,000元,都在正常工時內售出,則平均時薪為「(工資30,000元 + 獎金3,000元)÷ 每月30日 ÷ 每日8小時=138元」。 與國定假日加班費相同,如果加班時數在8小時以內,不論工作時數都加發「1日工資」(計入本薪後當日所得即為2倍日薪);如果加班時數超過8小時,第9、10、11、12小時加班費為「時薪 x 時數 x 2」。 如果加班時數在8小時以內,不論工作時數都加發「1日工資」(計入本薪後當日所得即為2倍日薪);如果加班時數超過8小時,除了「1日工資」以外,延長的前2小時加班費為「時薪 x 時數 x 1.34」,延長的3、4小時加班費為「時薪 x 時數 x 1.67」。
(二)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一)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如果這項收入和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各項收入,全年合計數在18萬元以下,可以免納所得稅,超過18萬元部分仍然應該合併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指出,企業給付員工加班費有兩種,包括依勞基法規定的「實質加班費」,還有公司的「名目加班費(實質為定額津貼)」。 先算出勞工「正常工作日的平均時薪」(不包含延長工作時間如平日加班、休假日、例假日出勤所得的工資),時薪計算方式為「工資÷每月總工時」。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由此可見,公務人員加班之要件有以下三項:第一,必須經長官指派;第二,必須於上班時間以外工作;第三,必須執行其職務。 現行法律規定之最低基本時薪(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為 160 元)已涵蓋休息日及例假日的本薪,將這兩個假日視為「有給薪休假」,因此時薪制勞工比照月薪制勞工,在休息日出勤時雇主不需要額外給付勞工日薪,而是同樣給予加班費。
加班費規定: 工時計算懶人包!一篇看懂加班費試算、工讀生時薪計算
北檢起訴高虹安,也揭露高的存款達1,200萬元,擔任立委期間除月領19萬元薪水、問政業務費7萬9,000元外,鴻海創辦人郭台銘捐贈的永齡教育慈善基金會,還按月支付10萬元給網路名人「Z9」吳達偉開設的歷久網路媒體公司,「協助高虹安從事立委職務」這項事實並未揭露在高的政治獻金中。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被依貪污罪起訴,法界人士今天指出,她犯罪所得逾5萬元、也不認罪繳回所得,失去2次減刑機... 檢方認為,辦公室零用金的來源及去向,均由高虹安所掌控,並非由辦公室成員共同決議開支,辦公室支出帳目亦未對所有辦公室成員公開,僅由高過目審核;高雖再三辯稱,「沒有強迫助理繳回零用金,也沒有表示不願意」,不過,高的男友李忠庭,卻不是這樣說。 高虹安重申,當時國會辦公室的公積金非由她發明,是因剛上任立委時,自己抽到民進黨立委李俊俋的辦公室,黃姓行政主任指稱李俊俋就有使用公積金制度,還拿出表格形式「表示立院大部分都這樣」,自己剛到立法院不清楚費用如何報支,有請主任確認。 她當時擔心此制度是否違法,是否有強迫樂捐疑慮,因此黃姓主任有向立法院人事處與監察院友人確認無虞。 彰化縣第五選區前縣議員許晉陽,4年前擔任議員期間,聘僱妻子、及妻子弟弟(妻舅)當助理,每人月領24,000元公費助理費,妻舅只做5個月就到雲林從事二手車買賣,但許仍持續向縣議會申請助理費,3年共詐領75,2000元,彰化地檢署14日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起訴許。
因此,A得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第2項,仍以原加班事實發生時間點給付加班費之規定,請求雇主給付2018年3月24日週六休息日4小時出勤之加班費,雇主則必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加班費計算規定,給付4小時休息日出勤加班費。 題目中,A與雇主於2018年3月31日約定同年3月12日平常工作日加班2小時、3月24日週六休息日加班4小時,以補休方式替代加班費給付,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第1項,於勞工發生加班事實後,始得由勞雇雙方約定補休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提醒企業雇主,如以上述約定4月29日屬性為休息日(星期六),若當天真的有需求要勞工於當天出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工資,給予休息日加班費。 請注意「勞動節」屬國定假日,依法出勤應給兩倍薪,其他包括排班制、薪水試算,甚至是「哪些產業才可以放勞動節?」等相關資訊,請參考《104職場力》的整理資訊。
加班費規定: 加班時數有上限嗎?
所以除了底薪之外,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的績效獎金等都要併入計算工資,納入加班費時薪計算的範圍,但年末分紅等獎金則因為不屬於經常性給與,就不算是工資,也不列入加班費平均時薪的計算。 所以除了底薪之外,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的績效獎金等都要併入計算工資,但年末分紅等獎金則因為不屬於經常性給與,就不算是工資,也不列入加班費平均時薪的計算。 正確來說,計算加班費的基準是每小時平均工資,而根據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的規定,只要是「經常性給與」的薪水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訴訟方面擅長處理家事及繼承案件,自107年獨立創設喆律法律事務所迄今,已辦理超過500件上述類型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益及保障。
談加班費以前,我們先有個簡單的概念:加班費在法令上叫做【延長工時工資】,也就是說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延長工時,需要額外加成的工資。 而所謂的工作日或平日,並不是一般人想像的週一到週五,而是勞資雙方約定應要出勤的時間。 A: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故凡適用該法之各事業單位受僱勞工,不論是否屬於計件或計日工人,均應享有上開法定權利。 又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為該法第39條所明定,故事業單位應依法發給其所僱計件工例假、休息日及休假日之工資。
加班費規定: (三) 加班費試算
國定假日與例假日,則是即使出勤1小時,也要給8小時(俗稱做1給8),超出8小時的部分則比照原24條,也就是1.34、1.67倍。 這裡主要是因為,雖然只出勤1小時,也已讓勞工無法完整運用1天假日的緣故。 而休息日的前8小時,是有1倍本薪的,所以休息日加班,全部所得應是1倍本薪+1.34的加班費,這也是為何有休息日是2.34的說法,其實,其中的1倍是本薪,不是加班費,當日不出勤也是有1倍本薪,這是在月薪發放的。 因此,休息日的加班費前二小時是1.34倍,第3~8小時加班費率為1.67倍。 一例一休版本的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是四小時內算四小時,以四小時為一單位,而加班費率,是前二小時1又1/3,第三至第八小時1又2/3,第九小時以後則是2又2/3。
- 勞動條件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指出,如果平時雇主有做好依法給予勞工加班費,現在新法上路,只是多了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對於計算加班費問題,應該不算困難。
- A:勞工與雇主可以就加班補休的期限予以協商為原則性之約定,至於個別勞工加班後如欲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自可依已約定之補休期限補休,無須逐次再行協商補休期限。
- 員工是否有加班工作的事實,舉證責任在雇主,員工打卡不按照公司規定,雇主有權利和責任去糾正管理。
- 但這一季因為目標達成,老闆特別給予分紅 $20,000,那麼此時阿明的加班費計算基礎為「底薪」+「全勤獎金」+「伙食津貼」+「交通補助」四項加總計算,$39,000 ÷ 每月 30 天 ÷ 每天 8 小時 = $163(四捨五入),也就是他的加班費時薪。
- 本人欲查詢成年子女之所得資料,僅攜帶自己的身分證正本及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未提供子女之委託書及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則無法查詢子女之所得資料。
有關於「工資」定義在勞基法第2條第3款,凡是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如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皆屬之。 北檢循此調查,發現高虹安涉犯貪汙罪的三大關鍵,一是助理有無實際從事國會聯繫相關工作? 一查發現,小兔依高虹安指示,從2020年3月起至同年11月止,不但將辦公室4名助理的實際薪資7萬元、6萬2,000元、4萬6,000元等數額,按月「虛灌」每人每月數千元至1萬元不等,再不實填寫於「立法院立法委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上,交由高虹安在表單上簽名後,向立法院浮報助理薪資。 黃暐瀚指出,除了這三個事證外,還有三險,第一點為委員知情:申報加班費的表格,上面除了有辦公室主任黃惠玟的簽名之外,還有高虹安本人親簽。 所以申請過程若有任何不法、不實,高虹安都難脫責任;第二點為友人不捐:高虹安的男性友人李忠庭向檢方表示他不願意回捐加班費,這個說法對高虹安有利有弊。 利者,證明助理有權不捐,並非強迫;不利者,拒絕回捐,是否代表委員要求助理回捐?
加班費規定: 例假日(一例一休)
A15: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所繳納的所得稅額,從完成移轉登記那一天起2年內,如果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的價款超過原來出售價款,可以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從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是原財產交易所得已從財產交易損失中扣除部分就不可以再扣抵。 目前勞工值日夜班,雇主可以只發津貼,不算加班,但從2022年1月1日起,將廢除注意事項的舊函釋,勞工只要值日夜班,依法要計算工時、給加班費。 以公務員與國家間係屬公法上職務關係,並非勞工與雇主之私法契約關係,與勞工所享權利、負擔義務及所受保障不同,其管理事項各有其法令規範。 又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50號解釋意旨,如需由地方負擔經費者,應與地方政府協商,避免有片面決策可能造成之不合理情形,並就實施所需財源事前妥為規劃。 本項建議涉及不同法規體系得否互相比照及後續各級政府財務負擔事宜,尚須就各機關及財主機關意見審慎研議。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的工時每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不論哪種狀況,加班還是看「是否有實際工作的事實」,不管有沒有按公司規定提出加班申請,如有爭議時,最後的認定依據是「打卡時間」。 在製造業,晚上加班時,機器不可能關機而讓操作員休息半小時,縱使有安排人員輪休,員工也希望直接繼續做完能早點下班。 四、然而,若雇主加班申請制本身有缺失,並未確實運作(比如禁止勞工申請、沒有事後按照實際加班工時與勞工確認有無工作等),民事法院也可能因此否認加班申請制的作用(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118號判決)。 例假日停休,只要有出勤(即使只出勤1分鐘),雇主就必須以正常工時(8小時)計薪並加發一倍工資,事後也必須再給一天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