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能系統結合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中華民國111年度競標及容量分配作業要點2023詳細介紹!(小編推薦)

Posted by Tim on November 12, 2018

儲能系統結合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中華民國111年度競標及容量分配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之競標執行機關為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並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與得標者簽訂或修正再生能源發電系統購售電契約。 (四)結合標的已完工併網者,其未經儲存之電能,得躉售予台電公司、辦理直供或轉供;其經儲存後釋放之電能,以全數躉售予台電公司為限。 結合標的尚未完工併網者,應於各期申請前已取得電業籌設許可,完工併網後,應比照已完工併網者辦理。

(三)儲能系統應設置於室外並鄰近結合標的,且應符合儲能系統設置安全要求(附件二)。 (一)經儲能系統儲存後釋放之電能,其電能躉購費率之計算,係包含電池容量費率與電能費率,並以電池容量費率作為競標標的。 儲能系統結合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中華民國111年度競標及容量分配作業要點 圖說:永豐銀行響應政府能源轉型政策,今(16)日與大亞集團子公司志光能源簽訂聯合授信合約,統籌主辦全台首宗結合太陽光電與儲能系統案場的聯貸案,建置全台最大「光儲合一」案場。 2、電能費率:依未經儲存後釋放電能之躉購費率之百分之一百二十五決定之;如儲能系統所儲存之電能有二種以上之躉購費率,依儲存比例決定之。 (一)以申請人所申請之儲能系統標稱能量計算,以一瓩時新臺幣一千元計收押標金;未得標者,於開標後三十日內無息退還。 八、參與競標之申請人應於能源局公告之當期申請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並附電子檔案,以掛號郵遞或親送至能源局(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二號十二樓),送達時間以能源局收件時間為準。

儲能系統結合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中華民國111年度競標及容量分配作業要點: 結合標的應符合

由於系統可能有2套不同費率(擴增+既有)的太陽光電系統,為了分辨進入饋線的每度電之電價,因此提供目前對新設與既設系統之電表規劃位置如下圖。 儲能系統結合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中華民國111年度競標及容量分配作業要點 通過資格審查之案件,依投標費率由低至高進行排序,投標費率低者優先取得容量,至滿足當期容量,依當期開放容量依序核配。 (一)得標申請案之押標金將轉作保證金,於得標申請案依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期限履行且無應辦事項後,三十日內無息退還。

儲能系統結合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中華民國111年度競標及容量分配作業要點

但有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得標申請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得標申請案未依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期限履行者,應以總逾期月數為扣減月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於開始躉售電能後,每月以得標費率千分之五扣減得標費率;至扣減期滿後,始回復原得標費率。 永豐銀行表示,旗下太陽光電融資餘額穩居業界領先,今年2月則統籌主辦首宗儲能設備聯貸案,迄今儲能設備融資案件數量為全台第一,同時首創導入信託機制輔助綠電交易,以多元面向協助企業夥伴推展創能、儲能及減碳,未來亦將持續投入金融的力量,實踐2050淨零排放。

儲能系統結合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中華民國111年度競標及容量分配作業要點: 經濟部光儲結合系統設置

除台電公司另有規定外,儲能系統應於每日上午十時至下午二時間充電;其餘時間,於發電量超過再生能源發電系統購售電契約最大躉售電量(MW),或台電公司要求結合標的所在案場暫時停止供電時,始得充電。 經濟部強調,推動太陽光電結合儲能設置,不僅能將部分電力提供夜間用電需求,儲存的電能也可供台電公司調度,提升電網穩定度,並且還能適度釋放已趨飽和的饋線容量,以利建置更多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具有多重效益。 儲能系統結合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中華民國111年度競標及容量分配作業要點2023 修正再生能源發電系統購售電契約者,最大躉售電量(MW)應扣除依前點第三項第三款所載儲能系統完工併網後應釋出之結合標的併網容量。 (四)得標申請人規劃增設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及依前款釋出之併網容量於得標結果公告之日起一年內保留予得標申請人。

  • (一)得標申請案經查核或查驗後,未依計畫書所載內容或承諾事項執行,經能源局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
  • 但有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得標申請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 1、電池容量費率:得標申請案之儲能系統完工併網後,於儲能系統每月基本放電量(儲能系統標稱有效功率每千瓩之每月基本放電量為六十三千瓩時)之內,依儲能系統於夜間指定時段實際放電量計算,其費率依申請人得標費率決定之。
  • 圖說:永豐銀行響應政府能源轉型政策,今(16)日與大亞集團子公司志光能源簽訂聯合授信合約,統籌主辦全台首宗結合太陽光電與儲能系統案場的聯貸案,建置全台最大「光儲合一」案場。
  • 【台北訊】響應政府能源轉型政策,永豐銀行統籌主辦全台首宗結合太陽光電與儲能系統案場的聯貸案、總金額10億元,於今(16)日與大亞集團子公司志光能源簽訂聯合授信合約。
  • 能源局 7 日公布 111 年度開標結果,共 7 家業者獲配儲能系統容量,合計達 70.6MW;另有 1 家規劃釋出饋線容量 1.5MW。
  • (二)未經儲存後釋放之電能,其電能躉購費率依其適用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相關公告決定之。

(四)結合標的已完工併網者,以結合標的所發電能全數躉售予台電公司者為限;尚未完工併網者,結合標的應於各期申請前已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且以完工併網後所發電能全數躉售予台電公司者為限。 (三)結合標的:指依本要點申請以儲能系統結合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以模組迴路為單位,包含一個以上之模組迴路,每一模組迴路不得結合二個以上之儲能系統。 【台北訊】響應政府能源轉型政策,永豐銀行統籌主辦全台首宗結合太陽光電與儲能系統案場的聯貸案、總金額10億元,於今(16)日與大亞集團子公司志光能源簽訂聯合授信合約。

儲能系統結合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中華民國111年度競標及容量分配作業要點: 得標費率扣減

儲能系統依台電公司之充電及放電規定辦理,其當日實際放電量低於每日保障計費電量者,除充電或放電量為零,或因可歸責於得標申請人或共同升壓站之事由所致者外,其電池容量費率售電收入部分以每日保障計費電量計算,其電能費率售電收入部分以實際放電量計算。 3、未依第一目規定獲選取者,申請人得於開標後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向能源局表示同意適用當期得標費率,並檢附按當期得標費率製作之第八點第一項第六款文件,經能源局確認後,亦得予以選取。 能源局 7 日公布 111 年度開標結果,共 7 家業者獲配儲能系統容量,合計達 70.6MW;另有 1 儲能系統結合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中華民國111年度競標及容量分配作業要點2023 家規劃釋出饋線容量 1.5MW。 (三)得標申請人逾期未向台電公司申請簽訂或修正再生能源發電系統購售電契約,或二個月內未完成簽訂或修正且無正當理由者。

(六)投標單及封套,投標單應載明投標費率,即電池容量費率(元/每瓩時),小數點後至第四位為限(附件六)。

儲能系統結合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中華民國111年度競標及容量分配作業要點: 相關連結

十五、於儲能系統完工後,得標申請人應依儲能設置安全要求(附件二),就電氣、消防及建管安全,提交電機技師與消防設備師竣工簽證後,始可併網,並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訂定現場測試相關規範之日起半年內,完成現場測試並繳交合格報告。 2、電能費率:得標申請案之儲能系統完工併網後,依儲能系統於夜間指定時段實際放電量計算,費率為未經儲存後釋放電能之躉購費率之百分之一百十五;如儲能系統所儲存之電能有二種以上之躉購費率,其費率依儲存比例決定之。 除與台電公司另有協議外,非指定時段放電量之電能躉購費率,依未經儲存後釋放之電能躉購費率決定之。 (五)得標申請人應於儲能系統完工併網前,提供儲能系統之設置場址及其結合標的相關資訊(附件三),並於儲能系統完工併網後,定期提供得標申請案設置及運轉相關資訊,包括電量充放情況及時段、設備運作維護和耗損情況等。

儲能系統結合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中華民國111年度競標及容量分配作業要點

(四)經選取之申請案依序累計後之加總容量超過當期分配容量時,當期分配容量配合增加至滿足最末序位之申請案為止,且增加之容量應包含最末序位申請案有兩件(含)以上且經一併選取者之容量。 (二)儲能系統:指僅儲存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發電能之設備系統,屬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附屬設備,其包括但不限於儲能組件、電力轉換系統及電能管理系統。 2、以經前目選取申請案中之最高投標費率,作為當期得標費率,且所有經選取之申請案,一律適用當期得標費率。 (一)得標申請案經查核或查驗後,未依計畫書所載內容或承諾事項執行,經能源局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 十八、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於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期限屆至前,向能源局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且不得逾二個月。

儲能系統結合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中華民國111年度競標及容量分配作業要點: 得標後續

(五)為確保資通安全並避免機敏資訊洩漏,申請案所採用之通訊設備或具通訊功能之模組等,不得為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第三點規定之清單所列廠商之產品。 3、未超過底價之申請案,經按投標費率由低至高依序排列後,若與原可選取之最末序位申請案之投標費率差距於百分之五以內者,得予選取;此類申請案有兩件(含)以上者,若予以選取應一併選取,若不予選取則應一併不予選取。 2、未超過底價之申請案,經按投標費率由低至高依序排列後,若原可選取之最末序位申請案之投標費率高於前一序位申請案之投標費率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該最末序位申請案不予選取。 (二)得標申請案未依第十五點所定期限完成現場測試並繳交合格報告者,每月應以得標費率千分之五扣減得標費率,待得標申請案完成現場測試並繳交合格報告,始回復原得標費率。

  • (二)得標申請案未依第十五點所定期限完成現場測試並繳交合格報告者,每月應以得標費率千分之五扣減得標費率,待得標申請案完成現場測試並繳交合格報告,始回復原得標費率。
  • 申請人提出之文件內容如有疑義,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能源局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提出相關文件佐證、到場說明或進行其他必要程序。
  • (三)得標申請人逾期未向台電公司申請簽訂或修正再生能源發電系統購售電契約,或二個月內未完成簽訂或修正且無正當理由者。
  • (二)儲能系統:指僅儲存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發電能之設備系統,屬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附屬設備,其包括但不限於儲能組件、電力轉換系統及電能管理系統。
  • (五)儲能系統未依台電公司規定充電者,不給付躉購費用;未依台電公司規定放電者,依未經儲存後釋放之電能躉購費率給付躉購費用。

永豐銀行表示,本案由永豐擔任統籌主辦銀行、負責額度管理及擔保品管理,攜手6家金融同業[1]共同參與,建置全台最大「光儲合一」案場[2],預計今(2023)年10月完工,與政府、企業共創綠色永續家園。 (一)以申請人所申請之儲能系統標稱能量計算,以一瓩時新臺幣一千元計收押標金。 未得標者,於申請人檢附押標金收據正本及押標金退還帳戶存摺影本向能源局申請退還押標金後三十日內無息退還。 儲能系統結合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中華民國111年度競標及容量分配作業要點2023 申請人提出之文件內容如有疑義,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能源局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提出相關文件佐證、到場說明或進行其他必要程序。

儲能系統結合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中華民國111年度競標及容量分配作業要點: 得標後續

得標申請案於儲能系統完工併網後,應釋出結合標的併網容量(MW)達儲能系統標稱有效功率之一點五倍,但得標申請人規劃增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且裝置容量(MW)達儲能系統標稱有效功率之一點五倍以上者,釋出之併網容量於得標結果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優先分配予得標申請人。 得標申請案於儲能系統完工併網後,應釋出結合標的併網容量(MW)達儲能系統標稱有效功率之一點八倍,但得標申請人規劃增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且裝置容量(MW)達儲能系統標稱有效功率之一點五倍以上者,釋出之併網容量於得標結果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優先分配予得標申請人。 經濟部透過新聞稿說明,本次參與競標的申請人資格需為太陽光電發電業,且其儲能系統需規劃設置於已取得電業籌設或完工併網的1MW以上的第一型太陽光電案場。 經濟部4日上午辦理「儲能系統結合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中華民國111年度競標及容量分配開標作業,本次共有8家業者投標,根據開標結果,7家業者獲分配儲能系統容量、合計達70.6MW,且當中有6家規劃增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合計達110.95MW,另有1家規劃釋出饋線容量1.5MW。

儲能系統結合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中華民國111年度競標及容量分配作業要點

修正「儲能系統結合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競標及容量分配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三)結合標的於每日上午十時至下午二時間充電;其餘時間,於發電量超過再生能源發電系統購售電契約最大躉售電量(MW),或台電公司要求結合標的所在案場暫時停止供電時,始得充電。 (三)儲能系統之充電及放電,應由台電公司依調度原則執行,並以儲能系統標稱有效功率(MW)二點六一倍之電量(MWh),作為每日保障計費電量。

儲能系統結合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中華民國111年度競標及容量分配作業要點: 相關連結

(一)申請案之規劃內容應以計畫書(附件一)格式呈現,並應於計畫概要中說明儲能系統設置場址及其結合標的。 (二)為辦理結合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儲能系統競標及容量分配,能源局得分期作業,並於當期競標開放申請前,公告當期競標容量及投標截止期限。 能源局參考「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六章第七節「儲能系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儲能系統併網技術要點」,及國內外儲能系統相關安全規範,做為「儲能設置安全要求」之資格審查依據。

(五)儲能系統未依台電公司規定充電者,不給付躉購費用;未依台電公司規定放電者,依未經儲存後釋放之電能躉購費率給付躉購費用。 (二)未經儲存後釋放之電能,其電能躉購費率依其適用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相關公告決定之。 (三)另規劃增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所增設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於得標結果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取得電業籌設許可。

儲能系統結合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中華民國111年度競標及容量分配作業要點: 經濟部光儲結合系統設置

二十、得標申請人應依電業設備檢驗維護辦法相關規定,於儲能系統完工後三個月內,申請變更電業設備檢驗及維護項目、設備數量、標準及週期,送能源局核定。 (二)得標申請案經能源局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撤銷或廢止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者。 十四、於得標結果公告之日起,能源局得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或電業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對得標申請案進行查核或查驗。 1、電池容量費率:得標申請案之儲能系統完工併網後,於儲能系統每月基本放電量(儲能系統標稱有效功率每千瓩之每月基本放電量為六十三千瓩時)之內,依儲能系統於夜間指定時段實際放電量計算,其費率依申請人得標費率決定之。 設置太陽光電結合儲能系統需在承諾不超出契約容量下進行系統衝擊分析,在考量部分電網夜間會出現用電波動,因此系統衝擊分析主要以夜間電網周遭狀態與儲能放電可能對電網衝擊狀態進行模擬分析,由台電公司研擬業者須承諾之事項及實施流程,便於太陽光電結合儲能推動實行。

儲能系統結合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中華民國111年度競標及容量分配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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