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因應營業需求無法於國定假日當日休假的事業單位,也可經勞工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休假,惟應明確約定調移後國定休假期日,也請於排班表上載明排休日期當日是屬於例假日、休息日或國定假日等性質,避免造成勞工誤解。 勞工局以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的事業單位為例,勞雇雙方如約定2月25日星期六為休息日,2月26日星期日為例假日,則2月28日星期二為國定假日,當日工作時數於8小時以內,月薪制勞工應加給1日工資,至於超過8小時部分,皆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成計給加班費。 Q:有關雇主發給之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應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個案認定。 A: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事業單位發給之夜點費如係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之費用,誤餐費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則非屬該法所稱之工資。
舉例來說,假設某年的元旦為星期二,對於 比照政府行政機關放假和補班 的企業來說,應該於元旦前一週的週六,也就是 12/29 先補班,讓原本是工作日的 12/31 能夠放假,因而有 12/30 (日) 到 1/1 (二) 的三天連假。 除了採用 4 週彈性工時制度可安排連續出勤日多達 12 日,其他不管是固定工時或是 2 週彈性工時、8 週彈性工時的雇主都須每 7 日給予勞工 1 日的例假,僅可彈性調整休息日。 根據 勞基法第 2 條,勞工的工資是指所有因為工作所獲得的「經常性報酬」,包括工資、薪金,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支付的獎金、津貼、任何其他名義的報酬。 答:按月計酬者如每月工資為26,400元,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可按26,400元每月除以30日除以8小時為基礎,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延時工資。 基上,工資之內涵、發給依據…等等,皆應由勞資雙方所自由約定,只要該筆給付不低於基本工資(民國109年為:月薪23,800元、時薪158元;110年為:月薪制24,000元、時薪160元),即將無違法疑慮。 「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按勞動契約為雙務契約之性質,勞務提供與工資獲取係具備對價關係,即勞工有提供勞務,即會有領取報酬的權利。
日薪怎麼算: 月薪制勞工的國定假日加班費計算
家庭照顧假為常態假別,與一開始介紹的「防疫照顧假」不同;家庭照顧假可為廣泛的原因且不支薪、防疫照顧假則僅限於受到 covid-19 影響的勞工,且雇主可自由決定是否支薪。 (2) 週日為例假日,兩週內應該休的 2 日休息日統一於第 2 週實施,所以可安排連續 3 日的免出勤日(2 休息日+1 例假日)。 舉例來說,Eric 是一名業務,他的底薪是 33,000 元,每個月有交通補助 3,000 元、全勤獎金 2,000 元,在勞基法中討論到工資時,他的月薪應為 38,000 元。 假設:於2月2日到職(2月任職27日),但直接以29日計算工資(工作27日再送2日,加上未工作日數1日,剛好30日)。
時薪、日薪制的勞工在加班費計算上就比較單純,因員工有上班雇主才須付給薪水,考量這個原因,勞動部早已將雇主應負擔的「例假」、「休息日」工資折入基本工資「時薪」,因此通常時薪計薪多半會高於「月薪制勞工的時薪」。 若228當天原本是排「工作日」卻出勤加班,且員工同意配合加班,除了原本薪資外,雇主應「加倍給薪」,且需要特別留意的地方為即使員工只有出勤上班1小時,也要加給1天薪資(《勞基法》第39條規定)。 Q:奉派至國外或大陸之子公司工作,發生資方積欠勞工工資情事,國內之行政機關管轄權疑義A:查勞動契約為諾成契約,勞資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其契約內容(薪資給付方式、工作地點、勞務提供對象等)可由雙方約定之。 另母公司與子公司為個別權利義務主體,若該勞工係基於借調關係,由母公司調往子公司工作,勞雇關係仍存在於母公司。 若非基於借調關係,而係與母公司合意終止原約,再與子公司成立新的契約,則屬另一勞動契約之履行。 上述二案例都是由日薪制轉換為月薪制,理由很簡單:員工每月實際工時超過15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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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勞基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協議,但不能低於基本工資,不過這是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範圍內應得的工資」。 2.上班時段:週一~週五 (週六、日及國定假日休) 3.點工日薪:$1300~$1500計 (含供應午餐) 4.加班費:配合週三、五晚上或假日班加班,另以每小時時薪176計。 📍 舉例:小青到職時便和老闆談好薪資為「底薪為24,000元、交通津貼1,000元、職務津貼3,000元」,假設小青預計做到11月底離職,除了特休已休完,當月份沒有任何請休假,則小青離職後應能領到全薪28,000元,雇主不能只給底薪24,000元。 根據勞動部的資料統計,以基本工資投保的人口,有超過4成為外籍移工和打工族,是基本工資調漲的主要受惠族群,不過大部分的受薪階層,通常領取的薪資在一開始就已經超過基本工資,即使基本工資調漲,對他們的薪水並不會有太顯著的影響,因此才有基本工資調漲後,民眾卻感覺薪水沒有漲的情形。 Q: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按件計酬之勞工」疑義A: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按件計酬之勞工」係指勞工之工資中包含依完成工作量所獲致之工資,而此項工資之多寡,足以影響其生活可否維持者而言。
- 前面在介紹休息日的加班費計算時,曾提到現行法律規定之最低基本時薪(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為 160 元)已涵蓋休息日及例假日的本薪,因此時薪制的勞工在休息日出勤雇主不需要額外給付勞工日薪,而是同樣給予加班費。
- 答:按月計酬者所約定月薪給付總額,除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者外,仍得視為已給付相當於240小時之工資,並據為計算延時工資(加班費)時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勞資權益並未變動。
- 但假設特休用盡(或還沒有特休),勞工請的事假也已經超過14天,倘若經過協商,老闆還是不願意,其實是可以拒絕讓勞工繼續請假的,這部分可能要請勞方特別留意。
以基本月薪24,000元、時薪160元為例,如果日薪制或時薪制人員每月實際工時超過150小時(24,000元÷160元),就應該考慮轉換為月薪制。 長期以來,A公司加班費支出居高不下,日薪2,000元的技師,每月實領薪資可達8、9萬元。 經深入了解後發現:技師未善盡印刷機基本保養之責,經常叫修請原廠到廠維修,待原廠修復後再繼續加班補趕產量,又常於平日請假(實則去他廠兼職),並於週六日加班(可拿二倍薪)。
日薪怎麼算: 日薪制改月薪對誰較有利?2案例快速告訴你答案
以下《518職場熊報》小編將用月薪制、時薪/日薪制兩種情況告訴你228國定假日上班薪水計算方式。 日薪怎麼算 Q:事業單位以品質扣款、盤損等名目扣發績效獎金作為賠償之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疑義A: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同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而原本就超過基本工資的員工,也容易成為「被節約開銷」的對象。 Q:曠工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A:勞工曠工當日工資得不發給,惟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 因而,我們發現採用方法二的算法後,日薪制原本每月領60,000元,月平均工資也為60,000元,這對於勞工來說即會較有保障。 A公司是印刷公司,高價的印刷機操作及基本維修是專業技術,按行業慣例,技師都是日薪制,時薪以日薪÷8計算,週六日則給二倍薪。 但跟特休天數比較不同的是:不論公司是採曆年制或週年制,也不管勞工是年初、年中或年末到職,只要有合理事由,依法當年度就有14天的事假可請,並不會因為因為到職日按比例壓縮事假天數。
日薪怎麼算: 基本工資(最低薪資)是什麼?
Q:團體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A: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本案事業單位為激發勞工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所發放之「團體獎金」,難謂與勞工工作無關,如係經常性按月而非臨時性之發給,已符上開工資定義,應屬勞動基準法上工資。 答:勞動基準法有關國定假日規定之意旨在保障有出勤義務之勞工當日免於出勤而雇主工資應照給之權益,至原約定無出勤義務者,自無工資請求權。 當天出勤者依現行法令本可取得加發一倍之工資,如一律折入現行12日國定假日後,將使無出勤義務者額外取得工資;國定假日當天出勤者卻無取得加倍工資,對勞工權益反有減損,有失衡平。
於2月28日到職(2月任職1日),但直接以3日計算工資(工作1日再送2日,加上位工作日數27日,剛好30日)。 而月薪制其實在實務中,會產生非常多的小問題,因此還是比較推薦採雙周薪制;雖然與我國實務國情不符,但對於薪資計算,真的能清楚很多。 人事總成本絕對是老闆決策的主要考量,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轉換試算比較,特別是加班費、特休未休補薪、勞健保費的增減,依個人經驗,轉換為月薪制後,通常在固定的人事成本會增加,此時就要在變動的人事成本做其他規劃了。 由於疫情的不確定性,使多數公司必須採取較保守的經營策略,在人力運用上盡可能地減少固定人力,遇缺不補,減少正職人員,增加兼職、無底薪、臨時工、工讀生。
日薪怎麼算: 算法差很大!「日薪制」員工的「資遣費」到底該如何計算?
不過,怕有些工作可能上班日數十分不固定,此時,若單純除以實際日數所得金額的方式,可能會造成平均日工資過低的情況發生,因此,條文末段另規定本條最後結算的金額,最低不可低於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的60/100,以作為法定計算方式門檻的最低保障。 依照勞基法第2條第4款規定,是從事由發生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所得金額(終止當日不列入時間起算範圍),如果是一般月薪制,通常的算法就是將6個月的總薪資直接除以6,就可以得出「月平均工資」了。 這是一個很小的問題,但也時常導致爭議,首先第一步請將《勞基法》第2條第3款烙印在腦子裡:「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動契約係屬於雙務契約,雙方皆有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即一方給付之同時,他方亦應進行給付。 員工在職期間薪水結算錯誤多可即時補救,但離職後若是薪水算錯,不僅較難聯繫,計算上有問題也難追回確認。 《518職場熊報》列出5個常見的計算薪水的錯誤觀念,請負責薪水的雇主、人資們特別留意。 然而若是服務業、餐飲業多為排班出勤性質,員工228連假上班有加班費嗎?
如今郭搖身一變,儼然以「救世主」姿態要整合藍白,但一位民調第四的說自己比民調第二與第三的人,更能代表主流民意,這已不整合,而是併吞了。 今年228和平紀念日日期為星期二,多數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的上班族將可放連假4天,228連假日期為2月25日(六)至2月28日(二),這是因為多數週休二日公司已預先將2月18日(五)和2月27日(一)對調,讓上班族在2月18日預先補班。 日薪怎麼算2023 日薪怎麼算2023 現行的基本工資資訊,可以到勞動部網站查詢,進入勞動部網站後,可點擊上方的「業務專區」→「勞動條件、就業平等」,便可在下放的工資欄位中,找到基本工資的網站,並查詢相關資訊。
日薪怎麼算: 例假日(一例一休)
因為月薪制的平均時薪遠低於日薪制和時薪制,因此在加班費計算時,員工會覺得加班費變少了,認為公司變相減薪,甚至降低加班意願,因此轉換月薪制的事前溝通就非常重要,務必要讓員工清楚了解轉換前後的優缺點,減少員工的疑慮。 另外,這樣的轉換通常也能在加班管控上產生不同的思維和作為。 228放假日上班,只要是僱用時薪、日薪制的勞工都一律依照出勤時數給「雙倍薪」,薪水計算方式為「時薪x工時x2倍」或「日薪x2倍」。 按件計酬若是按月結算,在「正常工作時間」的薪水也必須符合基本工資的標準,若是以日計算,每小時給予的薪水亦不能低於最低時薪。
然而,小馬突然因為母親生重病須辭去工作返鄉照顧母親,提出想要做到10月20日離職,則小馬離職時共可領到2,4000元。 依《勞基法》第37條規定,2月28日這一天是法定的休假日,因此若原本排「工作日」上班的勞工,雇主當天應給予放假一天並且薪資照給;若當天是排「休息日或例假日」的勞工,則雇主應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1條規定,另外給員工「補假一天」,補假時間則由雇主和勞工互相協商選定。 Q:全勤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A: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答:工作日遇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之休假日(俗稱國定假日)時,仍應依現行規定,原排定出勤者照給工資(月薪制勞工已內含於月薪中)放假一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出勤者加倍給付工資(原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倍工資)。 雖然勞工向公司請事假時不需要老闆「同意」才可以休,但不代表勞工就可以隨便請隨便休,如果沒有完成公司規定的請假流程,就不算請假成功,上班時間未出勤,雇主記勞工曠職也是在情理之內。 許多公司會將月薪總額拆解成許多項目,例如:本薪、全勤獎金、交通補助、職務津貼、三節獎金等,而在人資實務領域中,這些項目又可區分為「固定薪資」與「變動薪資」,若雇主因為員工離職當月只做幾天,而只用底薪、本薪做計算離職薪水,恐怕會有少算薪資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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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種情況是員工當天排「休息日」又配合加班,這時需改用「休息日加班」來計算加班費(《勞基法》第24條規定),計算方式為前2小時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註)乘以1.34倍,第3到8小時用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1.67倍來計算。 根據《勞動基準法》中指的工資,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Q:事業單位因停電致雇主宣佈停工休息,工資如何發給疑義A:勞工赴事業單位工作,因台電公司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Q:外籍勞工是否另訂基本工資A:查外籍勞工來華工作,應遵守我國法令,亦受我國法令保障。 勞動基準法對於外籍勞工並無另訂基本工資之規定,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不論本國勞工或外籍勞工,其工資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關於建議對外籍勞工參酌該國當地工資與生活指數另行訂定最低工資乙節,其他國家無類似作法,故未便同意。
這邊介紹兩種不同的時薪制勞工的休息日加班費算法,雖然一位是全職、一位是兼職,相異點主要是體現在出勤日上限而影響到加班費的計算,其他規定皆相同。 月薪制勞工在休息日、例假日不需工作可照領薪資,因此員工如果將離職日壓在「休假日或國定假日」,雇主也是要照給當日休假的,不能因此將當天薪水扣除,因為沒給休假日工資就等同於未給付全額薪資。 如果雇主不同意員工在假日離職,也只能協商調整,但自請離職的決定權仍然在於勞工。 Q:新工時制度實施後,按日計酬或按時計酬勞工的工資如何計給? A:關於新工時制度實施後,勞資雙方所約定之工資給付方式如係按日計酬或按時計酬,且明確約定給付及計算方式,其因法定工時制度改變,致正常工作時間必須減少以符法令規定時,雇主按實際工作之日數或時數給付工資,尚難謂其違反勞動法令。 但若勞工與公司間原約定按月計酬,公司片面變更為按時或按日計酬,如實際變更契約內容且損及勞工之權益時,應事先取得雙方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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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自96年7月1日起基本工資調整之發布,並未再發布按「日」計酬之基本工資,因近年來工作的態樣有很大的變化,部分工時者除了按時計酬者外,也有按日甚至按月計酬的情形。 有鑑於勞資雙方雖約定按日計酬,但一日之工時不盡相同,有的只有2小時或4小時,有的為8小時,若發布基本工資日薪數額,將無法滿足不同工時者之態樣。 環境介紹:新建集合住宅大樓 工作環境 大部分是差的 粉塵 噪音 高危險 多勞力 一樣沒少 專作集合住宅 電力系統。 代工 經營理念:準時上班 準時下班 時間是老闆的 身體是自己的 安全第一 經營項目:新建集合住宅大樓 一塊空地開始到變成住宅大樓 工作日常 偶爾需要 風吹 日曬 雨淋 目前工作地點 日薪怎麼算2023 桃園 青埔 高鐵站附近 工作地點都在桃園市。
前面在介紹休息日的加班費計算時,曾提到現行法律規定之最低基本時薪(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為 160 元)已涵蓋休息日及例假日的本薪,因此時薪制的勞工在休息日出勤雇主不需要額外給付勞工日薪,而是同樣給予加班費。 準此,如果勞資雙方並未特別約定,按上揭函釋與實務慣例,皆係採30日推算勞工一日工資,因此月薪總額÷30即為勞工一日工資,其後即按《勞基法》第2條第3款「工資為勞務對價」之概念,依勞工實際出勤日數,逐日計算、核發勞工當月薪資。 全勤獎金必須在員工全勤時方能領取,並不能算在固定薪資的一部份,因此若一位員工,在扣除全勤獎金後實領金額低於基本工資,則違反了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的計算也不能納入全勤獎金。 Q:提供外勞之膳宿可否約定為工資給付項目疑義A: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日薪怎麼算: 離職薪水怎麼算?不滿一個月、月中離職何時發?5大常見錯誤算法要留意
正確來說,月薪制員工的薪水包含了平日、休息日、例假日、法定休假日(即國定假日),也就是用員工實際「在職天數」來計算,因此即便遇到休假、員工當天沒有出勤,薪水還是要照算。 但排班制為主的企業若已事先將2月28日「放假日」這天和其他「工作日」調移,則員工當天上班就不需給加班費;若雇主當天又突然有人力需求要求員工來上班,則當天員工上班就必須發給國定假日加班費,國定假日加班費計算方式可參考下方。 Q:勞工請假被扣全勤獎金,致當月所得低於基本工資疑義A: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勞工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Q:工資可否包括膳宿等實物A: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依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至於工資之給付,該法第22條規定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 基上,雇主提供勞工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均得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連同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部分,若不低於基本工資,應屬合法。
Kate 是就讀傳播學院的大四學生,他每週一到五的早上都會花 4 個小時到公關公司擔任媒體監測的工讀生,時薪為 160 元。 或者,您可以直接與網站所有者聯繫,並提供事件ID以及描述您在被拒絕之前所做的行為。 致力於分享二十年來的人力資源管理實務經驗,不鑽研上網找就有的勞動法令條文,不談書本上複雜的管理理論,就談實務案例,希望能給從事人資管理相關工作的朋友夥伴們一些實務執行上的參考。 舉例,A在3月1日到職、B在6月1日到職、C在10月1日到職,只要有需要且有合理事由,ABC當年度都有14天的事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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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月薪制」是普遍雇主和勞工約定的薪資發放方式,到職時談好的薪水,原則上就是勞動契約的一部分,後續有沒有依照約定發給,除了是基本誠信問題,更是會涉及違法疑慮。 答: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並應由雇主照給例假及休息日工資(亦即雖無出勤義務,惟雇主仍應給付原約定之報酬),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依法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也就是說,雇主仍應給付部分工時勞工例假及休息日工資。 有鑑於實務上,部分雇主並未另行給付部分工時勞工例假或休息日工資,時生爭議,所以將本來就應由雇主負擔的「例假」、「休息日」工資,折入基本工資「時薪」中(現行為176元),以後遇有例假或休息日,只須給勞工休息,不必外加計給例假及休息日工資,以減少紛爭。 至於按日計酬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如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比照按時計酬者辦理。 現行法律規定之最低基本時薪(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為 160 元)已涵蓋休息日及例假日的本薪,將這兩個假日視為「有給薪休假」,因此時薪制勞工比照月薪制勞工,在休息日出勤時雇主不需要額外給付勞工日薪,而是同樣給予加班費。 時薪制勞工通常一週工作時數不會多達法定的 40 小時,但雇主仍須讓勞工每 7 天有 1 日的例假日+1 日的休息日,因此,若雇主要求勞工連續工作超過五天,在第六天(換句話說,就是要求勞工在他的休息日上班)時應以加班費計算,算法同月薪制勞工。
日薪怎麼算: 事假扣薪、天數、規則總覽!律師教你請假不再心驚驚! - 法律010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基上,提供外勞之膳宿費用自可由勞雇雙方自行於契約約定納入工資給付之項目。 Q:績效獎金是否屬工資之疑義A: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暨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於計算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Q:依工作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是否屬工資疑義A: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