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法規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是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的。 加班前 2 小時 (上班第 9、10 個小時),加發原本時薪 1/3 的薪水,也就是原本時薪乘以 1.34。 加班第 3 個小時 (上班第 11 個小時) 之後,加發原本時間 2/3 的薪水,也就是原本時薪乘以 1.67。 廖蕙芳說,提高休息日的加班費是為了要讓雇主因此減少休息日加班,因此勞動部會依照當時的立法方向作為解釋原則。 勞動部表示提高休息日的加班費是為了要讓雇主因此減少休息日加班,因此會依照當時的立法方向作為解釋原則。 除了因機器或工廠設備發生故障或任何緊急事故,否則僱主不可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
答: 例假日休息日2023 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 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
例假日休息日: 休息日发展历史
而 Eric 的時薪就是 38,000 ÷ 每月 30 日 ÷ 每日工作時數上限 8 小時=38,000 ÷ 240=158.33 元/時。 舉例來說,Eric 是一名業務,他的底薪是 33,000 元,每個月有交通補助 3,000 元、全勤獎金 2,000 元,在勞基法中討論到工資時,他的月薪應為 38,000 元。 除非是遇到天災或突發事件而不得已要加班,這樣的情形勞基法第 32 條也有另外說明。 王道銀行(O-Bank)即日起推出「O for YOU扶助存款」專案,提供經濟弱勢族群新台幣階梯活儲,年利率最高5%,期善盡金融業的企業社會責任,鼓勵弱勢族群儲蓄並給予優惠利率。 此外,王道銀行南京復興分行也於本月1日開幕營運,並預計於今年9月擴大舉辦開幕活動,為王道銀行於台北市的全功能分行,即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更推出開幕優惠,凡於南京復興分行臨櫃透過理專申購王道銀行銷售的全系列基金及海外債,皆享申購零手續費的優惠。
六、人事總處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公告次年之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一例一休規定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在於適當阻隔勞工連續工作多日,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此一例假休息的基本權益。 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經勞工同意,仍不得使勞工在例假日工作。 二 此等情形延長事病假勢將跨越至七十三年,則自一月一日起,應可扣除七十三年應有之病假四週、事假三週、休假四週 (如考績乙等以上) ,仍如前項計算方式,合計十四週共九十八天,如此便可算至四月七日, (四月八日為例假) 而自四月九日起繼續延長病假,至九月三日屆滿一年。
例假日休息日: 加班費
答:本次修法主要在落實週休二日,原有各種彈性工時規定,其彈性並未再放寬,也未另予緊縮。 在此原則下,僅將第30條之1四週彈性工時中有關每二週應有二日例假之規定,移列至第36條,並搭配新增之休息日,集中規範。 七、雇主可否改進用派遣工,或將員工改為承攬,以規避加班費?
但因雇主經營方式並不一致,爰雇主如配合業務特性,實施「輪班制」之出勤方式,而各班輪替具有規律,雖非不得採取「連續24小時」為一日,但為顧及勞工之身心健康,雇主仍應盡量安排完整之一日使勞工獲得足夠休息。 雇主如果確實有需要,可以經勞資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但要經勞工同意。 休息日係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如有調整,須經勞工同意,非由雇主單方面變更。 如同文章第一段落所提到的,一天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2 小時,因此以一天正常上班 8 小時來說,加班時數不可以超過 4 小時。
例假日休息日: 法定應放假日(法定休假日、國定假日)
許多勞工和人資都存有疑問:到底計算方式是休息日跟休息日最多只能相隔6天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本部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如附件),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勞雇雙方之勞動條件係依約辦理。 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訂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
所謂的一例一休,「例」指的是例假日、「休」指的是休息日,此次勞基法第 36 例假日休息日 條修法,每 7 例假日休息日 日應有 1 日例假以外,新增了 1 日的「休息日」,最大的差別在於,雇主不得要求勞工在例假加班,而休息日可協調勞工出勤,但雇主要多發給勞工加班費。 如果您是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上班(週六、日休息)的公司,因6月14日端午節這一天為國定假日,依勞基法§37規定雇主應讓員工放假,就會形成6月12日(六)至6月14日(一)三天端午連假。 → 若為例假日,只有在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狀況時,有必要上班的情形才能要求員工當天出勤上班,否則就算違法。
例假日休息日: 上班‧這檔事
根據規範,由於中秋節補假性職仍屬「國定假日」,若逼不得已在勞動節補假假期當中勞資雙方約定出勤,由於當天屬性為「國定假日」,薪酬計算與平日有異、經勞資協商取得共識後,出勤者應加倍發給工資,意指「除原有工資,當日工資不論工時多久,均統一多給一日工資」。 根據 勞基法第 39 條,雇主須徵得勞工同意才可要求在國定假日出勤,如果勞工不同意,雇主也不可扣全勤或是國定假日當日的工資。 雇主除了支付國定假日出勤的加班費以外,也可在勞資雙方協調同意後,將國定假日與一般工作日對調,以下規定不限於月薪制或是時薪制的勞工。
經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於105年6月15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發現:訴願人使所僱百貨專櫃人員周○○自105年3月18日至同年4月4日連續出勤18日、王○○自105年4月26日至同年5月9日連續出勤14日,未給予渠等每7日至少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違反行為時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 案經原處分機關新北市政府審查屬實,乃依行為時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於105年7月22日裁處訴願人罰鍰新臺幣2萬元整,並公布訴願人名稱、負責人姓名。 為確保勞工真正享有例假的休息機會,除非有勞動基準法第40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法定情形發生,雇主即使已徵得個別勞工同意或甚至勞工同意簽訂切結書表明自願於例假出勤亦屬不行,雇主不得據此為免責抗辯。 二、此等情形延長病假勢將跨越至七十三年,則自元月一日起,應可扣除七十三年應有之病假四週、事假三週、休假四週,仍如前項計算方式,合計十四週共九十八天,如此便可算至四月七日,(四月八日為例假日)而自四月九日起繼續延長病假,至九月三日屆滿一年。 然,公務員於依規定請畢病假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又因病延長假期者,例假日均不予扣除。
例假日休息日: 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秒懂假期彈性空間
針對網友Papanova的問題,貴公司如果是週休二日的話,請先參考我之前的文章,我個人判斷貴公司是調移式週休二日,那麼週六應屬休息日之加班,而休息日之加班,如前文所述,是必須納入一個月46小時加班的範圍內。 目前的法令並無規範,只得由勞雇雙方協議之,但不得低於前述的計算方式。 所以只要勞雇雙方事先約定,其實例假日並不止於是星期日而已,這是很多人資常常會忽略的一點,要特別的注意才行。
不料一例一休上路後,因為無法挪移例假、休息日,造成雇主排班的困擾,勞工也無法依其需要調整假期,造成不小的反彈聲浪。 為使勞雇雙方能進一步瞭解工時制度,提供相關法令規定、數種工作時間安排型態,現行工時制度下產生之相關問題解釋,本部製作「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期盼對於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均有所助益。 各界對於「例假」及「休息日」得在週期內「任意」更動之疑慮,勞動部重申,例假及休息日並非得由雇主「任意」調整,如果勞雇雙方任一方認為有調整之必要,必須經過協商合意才能變更,又即使變動,仍應嚴守「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原則,妥善安排。 1.例假及休息日之安排,以每7日為1週期,除彈性工時之情況外,每1週期內應有1日例假、1日休息日。 2.勞工的「例假」及「休息日」,得由勞雇雙方於不違反現行規定情形下,依照事業單位營運特性及勞工的需求自行約定,並未限制僅能安排於星期六、日。
例假日休息日: 勞動部長自己更正:休息日加班 沒出勤須請假
當週日為勞工休息日,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加班費算法,前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1,超過2小時後,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2。 至於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後,得洽雇主同意後選擇換取補休;現行《勞動基準法》並未規定雇主須同時給付休息日加班費並給予補休。 例假日休息日2023 六、部分雇主改僱用按時計酬工作者,或A公司員工至B公司工作,以減少休息日出勤之成本? 答:
- 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基本工資及延時工資相關規定,可連結本部網站/常見問答項下查詢。
- 勞動部說明,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當中,須有2日作為休息,其中1天為「例假」、1天為「休息日」。
-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按時計酬工作者,亦享有特別休假、提繳勞工退休金及依法投保勞工保險等權益。
- 答:
- 王道銀行(O-Bank)即日起推出「O for YOU扶助存款」專案,提供經濟弱勢族群新台幣階梯活儲,年利率最高5%,期善盡金融業的企業社會責任,鼓勵弱勢族群儲蓄並給予優惠利率。
- 舉例來說,假設某年的元旦為星期四,對於 比照政府行政機關放假和補班 的企業來說,應該於元旦前一週的週六,也就是 12/27 先補班,讓原本是工作日的 1/2(星期五)能夠放假,因而有 1/1 (四) 到 1/4 (日) 的四天連假。
然而,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在審議每小時基本工資時,已考量部分工時工作之特性,將例假日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所產生之休息日(本次修法納為法定之休息日)應獲得之工資,納入計算;易言之,按時計酬者享有例假及休息日照給工資之權利,該工資已分別折算到「每小時基本工資」中。 因此,按時計酬者,勞資雙方如以不低於126元(自106年1月1日調整至133元)約定每小時工資額,其實就已經給付了勞動基準法第39條所定例假日及休息日照給之工資,遇到例假或休息日未出勤,毋須再行加給。 至於按日計酬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如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比照按時計酬者辦理。 正確的是,當雇主和員工已約定好班表,如果安排工作日當天遇到國定假日放假,或臨時不需要員工上班,雇主還是要給予當日原約定薪資,否則可能違反薪水未全額給付勞工的規定(勞基法§22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