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氣候變遷調適、溫室氣體減量應由原住民委員會主辦,自然資源、自然碳匯等運用也應先與原住民族諮詢、討論。 氣候變遷法2023 產業界高度關注之碳費部分,參考國際間碳定價機制後,修法新增徵收碳費作為經濟誘因工具,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徵收,並明定碳費徵收對象。 被徵收對象若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而能有效減排並達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核定優惠費率。 若蓄意以不實資料申報或虛偽記載、變造等方式短、漏報與碳費有關資料者,得處以二倍計算碳費,並加計利息。 民進黨立委洪申翰表決前發言表示,面對巨大氣候風險,政府要當社會與產業後盾。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魏揚說,「那我們其實就會很擔心說,會不會造成產業左手付碳費,右手領補助的問題,全部就把這麼多的錢,全部再回去挹注產業的補助跟獎勵,這個東西是太狹隘。」對於工總與環團看法立場迥異,環保署表示,2050淨零排放目標,已由總統宣示,行政院也指示納入,會持續推動。 至於碳費,目前已陸續召開研商會,也與部會溝通,會在取得法源授權之後,於制定子法時,再跟各界討論。 本次修法強化資訊公開擴大公民參與機制,要求各級政府訂定各項溫室氣體減量及因應氣候變遷計畫、方案需邀請各界參與,且應將執行成果公開,並融入綜合性與以社區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及措施。 同時,藉由強化產品碳足跡管理機制及標示制度,延長生產者責任,促使廠商生產低碳產品,以及鼓勵民眾選擇使用低碳產品。 本次修法也加強人才培育及發展相關技術,並將公正轉型納入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工作事項。
氣候變遷法: 氣候治理橫跨30年的一步
《溫管法》原先著重溫室氣體減量管理,為接軌國際、推動台灣邁向淨零排放,行政院、朝野黨團諮詢專家及民間團體,在修正草案中納入碳費機制、誘因、低碳技術與氣候調適等,修正條文共57條,並將草案命名為《氣候法》。 氣候變遷法 在強化氣候治理部分,兩版本皆提出應在行政院設「氣候會報」,提升氣候政策指揮層級,並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指揮、協調與整合跨部會因應氣候變遷事務。 此外,中央也應邀集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組成「諮詢會」,共同統籌規劃溫室氣體減量階段管制目標,以強化重大氣候政策方針的專業檢視與跨界溝通。
此外,《氣候法》新增條款,將公正轉型行動方案研擬過程法制化,要求各部會基於公私協力原則提出各自的公正轉型行動方案。 行政院在《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總說明》中,羅列57條草案條文修訂說明,以下整理4點備受關注的議題。 延宕1年多的《氣候變遷因應法》(簡稱氣候法),被環保團體視為讓台灣2050淨零排放落地的法源依據,專家學者更對《氣候法》寄予厚望,以確保淨零路徑不會因政黨輪替而轉彎。 對此,環管處處長蔡玲儀表示,行政院已經請各部會啟動評估淨零排放的期程與路徑,未來相關期程將直接反應到各期階段管制目標當中。 此外,民團更於日前率先提出應以「氣候變遷法」取代現行《溫管法》,強調氣候變遷政策不應僅停留在溫室氣體管制的層次。 氣候變遷法 因應2022年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27)的討論焦點,法案規定應進行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調適研究,擬定氣候變遷科學報告,規劃早期預警及系統監測。
氣候變遷法: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環保新聞專區
《氣候變遷因應法》於2023年2月15日公布施行,以課徵碳費、自願減量額度交易等碳定價(carbon 氣候變遷法2023 pricing)措施,作為我國邁向2050淨零排放的手段之一。 身處減碳法制化世代的企業經營者,勢必關心該法新增了哪些管制措施;受管制的產業應如何因應,進行碳管理;非管制範圍內的產業,是否也可從中進行綠色佈局。 在減量對策上,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修訂具有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排放源的事業,應每年進行排放量盤查,並經查驗機構查驗;為降低新設排放源排放溫室氣體對於氣候變遷造成衝擊,明定事業應採行最佳可行技術,並要求其取得扣減溫室氣體增量之排放量。 鼓勵事業及各級政府自願提出減量計畫,在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後,得申請取得對應減量額度,減量額度經登錄於資訊平台帳戶,得轉移或交易之。 當台灣拼經濟,逐漸要與西方國家接軌的同時,制定審慎、有效且有企圖心的碳定價機制更是刻不容緩。 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蔡中岳表示,討論多年但遲遲不敢執行的碳定價,在台灣猶疑之時,全球已經有涵蓋近64個國家及區域有碳價的制度。
另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一定種類、規模之產品應申請核定碳足跡及依核定內容標示,以延伸生產者責任。 為達成2050淨零排放長期目標,中央主管機關須經公聽會程序訂出5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內容包括:一、國家階段管制目標;二、能源、製造、住商、運輸、農業、環境等部門階段管制目標;三、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 而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並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至少每4年檢討一次。 徵收的碳費會納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中,用於補助地方與中央政府執行減碳工作、研發減排技術、氣候變遷調適、公正轉型等項目中。 為建構邁向淨零排放之氣候法制基礎,行政院於今(21)日通過環保署擬具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下稱溫管法)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本次修正後法案名稱為「氣候變遷因應法」,全部條文由34條增加為62條,強調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並重,以達成「加速減碳減緩氣候變遷」及「適應全球氣候變遷衝擊並建構韌性體系」之目的。
氣候變遷法: 環保署預告「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修正草案
行政院環保署於2021年10月21日預告「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並將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著重在與國際接軌,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的排放,以落實環境正義,並全面建構因應氣候變遷之健全體系,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 台灣青年氣候聯盟氣候倡議部柯建佑認為,政府應拉高層級進行氣候治理,將氣候變遷危機視為國家發展規劃的基本考量。 本法修正通過後,環保署將於半年內提出相關子法,包括修正盤查登錄作業、查驗認證機構管理、碳費徵收及費率、自主減量計畫、自願減量交易機制等,將盡速與各界研商討論,同時依據本次修法精神廣徵各界意見。
各項子法訂定前,環保署將先召開相關法規說明會議,讓產業界充分暸解本次修法內容及未來運作規劃,在邁進淨零目標時更能促進永續發展。 兩部草案皆升級我國氣候變遷應對措施,如行政院將設「氣候會報」,提升氣候政策指揮層級;增訂「碳費」徵收機制與「調適專章」,加強氣候變遷風險評估等。 此外,環保署擬將《溫管法》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洪申翰則定名為《氣候變遷行動法》。 就碳盤查部分,修法後明確規範對象為具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排放源之「事業」。 為提高碳盤查量能,修法後也將就查驗機構進行分級管理,並刪除查驗機構須為國際認可之相關規定。 而事業或各級政府得自行或聯合共同提出自願減量專案,申請核准取得減量額度。
氣候變遷法: 氣候變遷因應法正式上路
甚者,在氣候變遷下,從「環境正義」到「參與正義」,有必要積極建構環境公民(權)所應具備的基本內涵,如此更能夠體現「由下而上」的實質程序參與。 這些都應當在面對嚴峻氣候變化的挑戰中、形塑法律暨制度時、制度性保障下,深化由下而上環境治理,所必須予以慎思,以至於被具體實踐出來的前提條件。 第三十九條: (第一項) 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協助配合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推動執行。 (第二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依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及其他法令規定之氣候變遷調適事項,研訂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經該機關氣候變遷因應會報審議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調適業務主管機關後備查。 (第三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每二年編寫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該機關氣候變遷因應會報審議後對外公開。
碳定價制度可透過經濟誘因促使排放減量,是國際公認重要的減碳策略之一,為健全我國碳定價制度,本次增訂對國內排放源徵收碳費,並將收入專款專用於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工作、發展低碳與負排放技術及產業、補助及獎勵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等,以促進溫室氣體減量及低碳經濟發展。 另外,因應國際為避免碳洩漏而推動碳邊境調整機制之趨勢,增訂未來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特定產品訂定碳含量計算及認定方式,並參考國際經貿情勢,對高碳含量之進口產品徵收碳費,以維持我國產業競爭力。 此次修法強化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機制,以研擬階段管制目標為例,在召開公聽會前,應將舉行公聽會之日期、地點及方式等事項,於舉行之日前30日,以網際網路方式公開周知;並得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另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編寫溫室氣體減量或氣候變遷調適方案成果報告,均應對外公開。 蘇院長指出,因應氣候變遷的工作,非政府單方面所能完成,有賴全體國民、企業與團體齊心協力、共同推動;因此,本次修法也增訂強化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機制。
氣候變遷法: 皆新增「碳費」與「調適專章」
若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減量措施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核定優惠費率。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執行長凃又文說,氣候變遷是現在及未來影響人類社會運作的關鍵,要遏止氣候走向不可逆的惡化,要有民眾的認知與行動才能做到。 現行《溫管法》跟民眾相關的規定,僅在著重國家有教育的義務,但我們認為,這樣的規定並無法讓民眾有感去行動。 因此,我們在《氣候變遷法》轉換民眾的被動身分,公民社會除了被動接受政府的推廣,也可以更主動爭取能力建構及參與。
-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之修正案於2023年1月1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並於2月15日經總統公布施行。
- 兩版本皆針對強化氣候治理、確立部會權責、完備碳定價機制,及強化調適任務等四大面向,提出比現行法規更積極的政策工具與減碳路徑規劃。
- 而修法也保障原住民族權益,明文規定政府在推動淨零政策需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原住民族權益等。
- 此外,《氣候法》新增條款,將公正轉型行動方案研擬過程法制化,要求各部會基於公私協力原則提出各自的公正轉型行動方案。
- 環保署解釋,第一階段會鎖定年排放量逾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的「排碳大戶」——如鋼鐵、半導體或水泥等占台灣碳排放最大宗的產業,約有287家。
- 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用途涵蓋排放源檢查事項,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獎勵事業發展低碳與負排放技術產業,以及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等用途。
在此之前,草案經過委員會逐條審查以及四度黨團協商,大多條文都獲得立委同意通過,剩餘未取得共識的法條,如長期目標、主管機關權責、碳費以及溫管基金等,也於今日全數表決通過,順利完成三讀程序。 立法院今(10日)三讀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時隔8年大幅修法,明定我國應在2050年達成溫室氣體淨零排放,成為未來氣候治理主要法源。 第十七條: (第一項)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會報,其任務如下:一、因應氣候變遷之計畫及執行成果審議。 (第三項)直轄市、縣(市)政 府得依業務需求,組成專案小組,協調、整合及研議特定專案,執行交付之任務。
氣候變遷法: 環保署預告修正「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為「氣候變遷因應法」
立委洪申翰表示,《氣候變遷行動法》獲得黨內委員高度支持,有高達20位委員共同提案、15位委員連署,顯示執政黨委員因應氣候變遷的行動決心。 法案也納入「公正轉型」概念,要求制定任何氣候變遷計畫時,必須基於公正轉型原則尊重人權及尊嚴勞動,協助所有受氣候變遷轉型或氣候政策受影響之社群穩定轉型。 相對於我國憲法對地方制度概略式的規範,進而有所謂的「均權原則」(憲法第111條參照)以作為中央與地方分權的判準。 然,爭點往往就是在於究竟如何判斷何種事務之性質屬於中央、何種事務之性質屬於地方?
而除了教育,對於行政權,我們也制訂公民訴訟概念的條文,建立公民訴求政府落實氣候行動的基礎。 氣候變遷法2023 推動實施碳定價是減碳重要策略,本次修法增訂對排放源得徵收碳費,專款專用於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工作、發展低碳與負排放技術及產業、補助及獎勵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等,以促進溫室氣體減量及低碳經濟發展。 氣候變遷法 本次修法歷經多次協商,最終在相關三讀條文中通過保障原住民族權益,分別是將原住民納入溫管基金及公正轉型保障對象、明定自然碳匯部分政府應與原住民族共同推動管理,新增相關權益與民住民族共享、涉及原住民族土地開發、利用,應諮詢當地原住民族並取得同意,最後則是涉及原住民的氣候變遷相關事項,由原民會主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