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三條 綠建材之使用率計算,應依設計技術規範辦理。 前項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二百九十一條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都市計畫書圖中規定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或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辦理者,於本規則修正施行後,依本章之規定辦理。 第二百五十二條 六十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應設置光源俯角十五度以上,三百六十度方向皆可視認之航空障礙燈。 第二百四十六條 建築面積計算表 高層建築物配管管道間應考慮維修及更換空間。
二、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應銜接道路,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並應留設深度二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 其坡道出入口鄰接騎樓(人行道)者,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騎樓(人行道)內側境界線起退讓。 三、停車空間部分或全部設置於建築物各層時,於各該層應集中設置,並以分間牆區劃用途,其設置於屋頂平台者,應依本編第九十九條之規定。 建築面積計算表2023 四、停車空間設於法定空地時,應規劃車道,使車輛能順暢進出。
建築面積計算表: 面積計算機工作原理
D1、D2、D3:建築物外牆各點與擋土牆坡腳間之水平距離(m)。 Q:擋土牆上方D1範圍內淺基礎構造物單位長度載重(t/m)。 C:順向坡滑動界面之抗剪強度(t/m2)L:順向坡長度(m)。 第二百五十五條 高層建築物之防災設備所使用強弱電之電線電纜應採用強電三十分鐘、弱電十五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配線方式。 第二百三十五條 作用於高層建築物地上各樓層之設計用地震力除依本規則建築構造編第一章第五節規定外,並應經動力分析檢討,以兩者地震力取其合理值。 第二百二十三條 (風管)地下建築物內之通風、空調設備,其在送風機側之風管,應設置直徑十五公分以上可開啟之圓形護蓋以供測量風量使用。
二、結構物之立面配置有勁度、質量、立面幾何不規則;抵抗側力之豎向構材於其立面內明顯轉折或不連續、各層抵抗側力強度不均勻者。 三、結構物之平面配置導致明顯扭曲、轉折狀、橫隔板不連續、上下層平面明顯退縮或錯位、抵抗側力之結構系統不互相平行者。 四、結構物立面形狀之塔狀比(高度/短邊長度)為四以上者。 五、結構體為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以外者。
建築面積計算表: 第一章 用語定義
三、利用汽車昇降機設備者,應按車庫樓地板面積每一、二○○平方公尺以內為一單位裝置昇降機一台。 第一百三十三條 (配置、方位與設備)校舍配置,方位與設備應依左列規定:一、臨接應留設法定騎樓之道路時,應自建築線退縮騎樓地再加一‧五公尺以上建築。 二、臨接建築線或鄰地境界線者,應自建築線或鄰地界線退後三公尺以上建築。 三、教室之方位應適當,並應有適當之人工照明及遮陽設備。
第二十四條之一 用途特殊之雜項工作物其高度必須超過三十五公尺方能達到使用目的,經直轄市、縣(市)建築機關認為對交通、通風、採光、日照及安全上無礙者,其高度得超過三十五公尺。 第四條 (防洪安全條件)建築基地之地面高度,應在當地洪水位以上,但具有適當防洪及排水設備,或其建築物有一層以上高於洪水位,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安全者,不在此限。 十四、天花板高度:自室內地板面至天花板之高度,同一室內之天花板高度不同時,以其室內樓地板面積除室內容積之商作天花板高度。 但合於第九款第一目之規定者,不作為層數計算;建築物內層數不同者,以最多之層數作為該建築物層數。 第 二百八十條 工廠類建築物每一樓層之衛生設備應集中設置。 但該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每超過五百平方公尺得增設一處,不足一處者以一處計。
建築面積計算表: 面積計算機
七、建築物高度超過三十公尺或地下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之排煙設備,應將控制及監視工作集中於中央管理室。 二、通達六層以上,十四層以下或通達地下二層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通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但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改設為一般安全梯。 三、通達供本編第九十九條使用之樓層者,應為安全梯,其中至少一座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四、地面下之建築物、對公益上有必要之地下貫穿道等,但以不妨害地下公共設施之發展為限。 六、供公共通行上有必要之架空走廊,而無礙公共安全及交通者。 第三條之二 (綠帶邊之退縮建築)基地臨接道路邊寬度達三公尺以上之綠帶,應從該綠帶之邊界線退縮四公尺以上建築。 但道路邊之綠帶實際上已鋪設路面作人行步道使用,或在都市計畫書圖內載明係供人行步道使用者,免退縮;退縮後免設騎樓;退縮部份,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第二百五十七條 高層建築物每一樓層均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其十一層以上之樓層以設置偵煙型探測器為原則。 但已設有其他自動滅火設備者,於其有效防護範圍內,得免設置。
建築面積計算表: 建築基準法で『建築面積』の定義を読んでみる
(二)建築物在第六層以上之樓層或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供前條各款使用,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前條第九款規定之倉庫,如為儲藏危險物品者,依其貯藏量及物品種類稱另以行政命令規定設置之。 (二)建築物在第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危險物品貯藏庫,依其物品種類及貯藏量另以行政命令規定設置之。 第二百九十七條 老人住宅服務空間應符合左列規定:一、二層以上之樓層或地下層應設專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昇降設備或其他設施通達地面層。 該昇降設備其出入口淨寬度及出入口前方供輪椅迴轉空間應依本編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
◆ 陽臺、屋簷及建築物出入口雨遮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超過2.0m,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2.0m作為中心線 。 ◆ 雨遮、花臺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超過1.0m者,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1m作為中心線 。 第 建築面積計算表 三百十六 建築面積計算表2023 條 建築物應就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擇一設置。 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者,其雨水貯留利用率應大於百分之四;設置生活雜排水回收利用系統者,其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應大於百分之三十。
建築面積計算表: 建築面積計算規則,2020最新最全版
W2:緩衝區與建築物地下層連接部分之出入口總寬度(公尺)。 五、緩衝區設置之專用直通樓梯寬度不得小於地下建築物或地下運輸系統連接緩衝區連接出入口總寬度之二分之一,專用直通樓梯分開設置時,其樓梯寬度得合併計算。 六、緩衝區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以上應挑空至地面層。 地面層挑空上方設有頂蓋者,其頂蓋距地面之淨高應在三公尺以上,且其地面以上立面之透空部份應在立面周圍面積三分之一以上。
地板表面材與分戶牆間應置入軟質填縫材或緩衝材,厚度在零點八公分以上。 第四十五條 建築物外牆開設門窗、開口,廢氣排出口或陽臺等,依下列規定:一、門窗之開啟均不得妨礙公共交通。 二、緊接鄰地之外牆不得向鄰地方向開設門窗、開口及設置陽臺。 但外牆或陽臺外緣距離境界線之水平距離達一公尺以上時,或以不能透視之固定玻璃磚砌築者,不在此限。 三、同一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或同一幢建築物內相對部份之外牆開設門窗、開口或陽臺,其相對之水平淨距離應在二公尺以上;僅一面開設者,其水平淨距離應在一公尺以上。
建築面積計算表: 寬度
二十、露臺及陽臺:直上方無任何頂遮蓋物之平臺稱為露臺,直上方有遮蓋物者稱為陽臺。 二十一、集合住宅: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 二十四、分戶牆:分隔住宅單位與住宅單位或住戶與住戶或不同用途區劃間之牆壁。 二十五、承重牆:承受本身重量及本身所受地震、風力外並承載及傳導其他外壓力及載重之牆壁。 二十六、帷幕牆:構架構造建築物之外牆,除承載本身重量及其所受之地震、風力外,不再承載或傳導其他載重之牆壁。
第 建築面積計算表 三百零六 條 建築基地之保水設計檢討以一宗基地為原則;如單一宗基地內之局部新建執照者,得以整宗基地綜合檢討或依基地內合理分割範圍單獨檢討。 第二百四十五條 高層建築物之配管立管應考慮層間變位,一般配管之容許層間變位為二百分之一,消防、瓦斯等配管為百分之一。 第 二百十一 條 (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地下使用單元等使用瓦斯之場所,均應設置左列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一、瓦斯漏氣探測設備:依燃氣種類及室內氣流情形適當配置。 第 一百六十 條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建築設計,除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圖另有規定外,依本章規定。
建築面積計算表: 第十一章 地下建築物 Top
第一百九十一條 (突出地面之設施及出入口位置)地下建築物設置於地盤面上之進、排風口、樓梯間出入口等類似設施,設置於人行道上時,該人行道應保持三公尺以上之淨寬。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居室出入口及具無障礙設施之廁所盥洗室、浴室、客房、昇降設備、停車空間及樓梯應設有無障礙通路通達。 建築面積計算表2023 第一百四十七條 (廣告牌塔、裝飾塔、廣播塔或高架水塔等)廣告牌塔、裝飾塔、廣播塔或高架水塔等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一、主要部份之構造不得為磚造或無筋混凝土造。 二、各部份構造應符合本規則建築構造編及建築設備編之有關規定。 三、設置於建築物外牆之廣告牌不得堵塞本規則規定設置之各種開口及妨礙消防車輛之通行。
- 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者,其雨水貯留利用率應大於百分之四;設置生活雜排水回收利用系統者,其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應大於百分之三十。
- (五)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斜率(高度與水平距離之比)在二分之一以下者。
- 如果觀光電梯在電梯井內運時(井壁不限材料),觀光電梯井按自然層計算建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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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樓梯間、昇降機間及其他類似部份,不在此限:一、供本編第六十九條第一類、第四類使用及第二類之養老院、兒童福利設施之建築物,其每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平方公尺者。 但每一○○平方公尺以內以分間牆或以防煙壁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 二、本編第一條第三十一款第三目所規定之無窗戶居室。 前項第一款之防煙壁,係指以不燃材料建造之垂壁,自天花板下垂五十公分以上。
建築面積計算表: 第三章 建築物之防火 Top
但與樓板交接處之外牆面高度有九十公分以上,且該外牆構造具有與樓地板同等以上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 外牆為帷幕牆者,其牆面與樓地板交接處之構造,應依前項之規定。 建築物有連跨複數樓層,無法逐層區劃分隔之垂直空間者,應依前條規定。
- 十、雨水貯留利用率:指在建築基地內所設置之雨水貯留設施之雨水利用量與建築物總用水量之比例。
- (二)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八公分以上(使用輕骨材時為七公分)或覆以磚、石或空心磚,其厚度在九公分以上者(使用輕骨材時為八公分)。
- 三、觀眾席之天花板高度應在三‧五公尺以上,且淨高不得小於二‧五公尺。
- 前二項檢討有效日照之建築物範圍,應包括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建築物可產生日照陰影之部分。
- (三)磚、石造、無筋混凝土造或水泥空心磚造,其厚度在七公分以上者。
- 第一百四十四條 防空避難設備之設計及構造準則規定如下:一、天花板高度或地板至樑底之高度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
- 前項基地跨越二種以上使用分區或用地,各分區或用地面積與前項各該分區或用地規定最小面積之比率合計值大於或等於一者,得適用本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