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政府其他部門曾經發佈過一次性法定假日,通常在發生緊急狀況時發佈,比如颱風襲擊,政府有權利以任何原因發佈一次性法定假日。 三、因應課稅後各校編制內教師採固定授課節數排課後所釋出之剩餘節數大幅增加,學校係採外聘兼任、代課或代理教師,由各校在考量學生受教權益以及教師意願下自行決定,惟需通盤考量並處理全校所有應授節數(含普通班、藝才班、體育班、特教班),本局將不再額外補助經費。 家庭照顧假為常態假別,與一開始介紹的「防疫照顧假」不同;家庭照顧假可為廣泛的原因且不支薪、防疫照顧假則僅限於受到 covid-19 影響的勞工,且雇主可自由決定是否支薪。 而 Eric 的時薪就是 38,000÷每月 30 日÷每日工作時數上限 8 小時=38,000÷240=158.33 元/時。 舉例來說,Eric 是一名業務,他的底薪是 33,000 元,每個月有交通補助 3,000 元、全勤獎金 2,000 元,在勞基法中討論到工資時,他的月薪應為 38,000 元。
但對於受到現代文化衝擊劇烈的原住民族而言,歲時祭儀不是放假休息、出遊玩耍的假日,也非盛裝出席、跳舞、唱歌的嘉年華,而是如何藉由一代傳承一代的祭儀,體現族群生活方式、知識、信仰與倫理規範的價值。 國定假日定義 現代假日(Holiday)的概念源自歐洲宗教,如聖誕節、復活節等。 近代民族國家成形後,國家依據政治與民俗等性質,制定可放假的紀念日,藉此塑造群眾的集體記憶與意識型態。 而歲時祭儀假屬於民俗節日類型,代表某族群生活經驗的累積,形成擁有文化意義的民俗活動,有助於形塑族群認同。
國定假日定義: 國定假日與工作日調移|法務長專欄
三、原處分機關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雖陳業與勞工約定調整休假,惟訴願人未有提具積極事證(如勞動契約)等資料。 基此,訴願人既未與勞工明確約定所調移之休假日與工作日,復未加倍發給106年2月28日(和平紀念日)出勤工作之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之事實,洵堪認定。 至訴願人稱業已給予林君於6月29日補休,並檢附勞工證明書供稽,核屬事後改善行為,尚難執為免罰之論據,本府依法裁處並無不當等語。 勞動部補充說明,民間企業如欲比照本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為7天春節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於完備「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後,將110年2月20日的休息日與2月10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 調整後的2月10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如新竹物流今年攜手新北市政府,於八里區斥資19億元建置「國際物流暨北區轉運中心」,預計創造500個就業機會,為新北智慧物流發展注入新的動能與契機,未來也透過轉運中心可望繼續帶動新型產業聚落發展。 新北市政府將持續以「馬拉松」精神,長期陪伴企業夥伴在新北持續擴大投資成果。 未來園區一、二期共計8.4公頃的空間,有望帶動周邊4,700個就業機會,以及159億元年產值。 (六)增訂「吹哨者條款」,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接獲申訴後於 60 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申訴勞工,並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
國定假日定義: 第一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辦法之規定。
為了讓族人有充足的時間返鄉參與祭儀,許多部落會配合1日假期,將祭儀舉辦的天數縮短為1天或半天,簡化傳統的儀式;也有些族人因定居都市,後代與部落的連結慢慢淡化,可能因現行機制的「放╱請假不便」,導致減少回部落參與祭儀的次數,無形中加劇部落文化的傳承危機。 兼職勞工的年資,應從受僱日開始起算,如果有一天從兼職轉為正職,或者從正職轉為兼職,過去的年資都可以合併計算。 國定假日定義 大家對加班費的印象通常是用「時薪」計算,這樣的說法並沒錯,卻不夠精準。 同時,不只是硬體建設推動,新北市政府的「招商一條龍」政策,自108年起推動迄今,已協助廠商在新北落實投資221件,投資金額逾4,100億元,創造逾8.7萬個就業機會。
為保障是類勞工之勞動權益,特訂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及「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 ,以利勞資雙方有所依循。 勞基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應有二日休息,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加班費是以勞工的每小時平均工資為基準,而根據勞基法 §2 第 3 項,只要是「經常性給與」的薪水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
國定假日定義: 休息日、休假日、例假日到底哪裡不一樣?
(三)國定假日回歸內政部有關規範辦理,讓國定假日達成全國一致標準,給予全國上下一體適用的秩序。 考量勞動節之特殊意義,仍於勞動基準法內明定「五一勞動節」應予放假。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跟例假日一樣,國定假日停休,勞工只要有出勤(即使只出勤1分鐘),雇主就必須以正常工時(8小時)計薪並加發一日工資,或給一日補假(二擇一)。
勞工法定休假,除了前述「例假、休息日」外(勞基法第36條參照),還包括「國定假日」(勞基法第37條參照) 與「特別休假」(勞基法第38條參照),另觀勞基法第39條規定:「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可知。 而有關特別休假,請參照勞基法第38條以及本書「特休(年假)怎麼算?」乙文。 二、2月11日至12日(星期四至星期五)及15日至16日(星期一至星期二):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台灣各行各業,其行業特性都不一樣,所以因應法令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就以『一例一休』來說,一般公司或製造業,可能就依政府行事曆,休息日就是週(六)、例假日就是週(日);但舉凡服務業、餐影業、或休閒旅遊相關產業,可能假日就是他們相對忙碌的時間,『國定假日』當然也不例外。
國定假日定義: 休假假別 傻傻分不清?!
關於國定假日出勤、關於國定假日出勤、調移,還有加班費計算,你都清楚嗎? 本文將就相關概念進行重點整理,讓勞資更了解法令規定及實務;也讓HR面對出勤管理議題時,可以更加從容應對。 例假日停休,只要有出勤(即使只出勤1分鐘),雇主就必須以正常工時(8小時)計薪並加發一倍工資,事後也必須再給一天補假。 反之,如果工作者必須服從雇主的要求與命令,或被規範明確的工作時間與獎懲規定,無法自由的支配自己的工作時間,或是拒絕工作,和雇主之間的關係會被認定是「從屬性」,也就是適用勞基法的「勞工」。
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故凡適用該法之各事業單位受僱勞工,不論是否屬於計件或計日工人,均應享有上開法定權利。 又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為該法第39條所明定,故事業單位應依法發給其所僱計件工例假、休息日及休假日之工資。
國定假日定義: 變形工時是什麼?要簽同意書嗎?國定假日、行業資訊懶人包
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26,400元,上開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40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 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 雇主如使勞工於約定之正常工時外延時工作(加班),即應依該法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加班費)。 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基本工資及延時工資相關規定,可連結本部網站/常見問答項下查詢。 現行法律規定之最低基本時薪(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為 160 元)已涵蓋休息日及例假日的本薪,將這兩個假日視為「有給薪休假」,因此時薪制勞工比照月薪制勞工,在休息日出勤時雇主不需要額外給付勞工日薪,而是同樣給予加班費。 時薪制勞工通常一週工作時數不會多達法定的 40 小時,但雇主仍須讓勞工每 7 天有 1 日的例假日+1 日的休息日,因此,若雇主要求勞工連續工作超過五天,在第六天(換句話說,就是要求勞工在他的休息日上班)時應以加班費計算,算法同月薪制勞工。
第五-2條 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二)增訂休息日出勤工資計算標準,休息日出勤工資,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第3小時起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工作4小時以內,以4小時計;超過4小時至8小時,以8小時計算:超過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在雙週84工時的時期,部份企業將國定假日分割,調移至每二週多出來的半天(4小時),以提早實施週休二日。 國定假日定義 由於此措施可讓勞工實際免出勤的天數增加,因此主管機關曾允許這樣的分割調移給假。
國定假日定義: 勞工休假制度有4種: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特休假
又所謂工作日與國定假日之調移,法律並未明訂一定要在國定假日前,先行確定將與某特定工作日休息交換,給予勞工最大的便利模式。 勞工林○○ 已於今年6月29日依自己排訂之工作日補休完畢,換言之,於本裁處書作成前,勞工權益已確定保障無虞等語。 是以,現職專任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仍請依上開會議結論辦理。 根據 勞基法第 39 條,雇主須徵得勞工同意才可要求在國定假日出勤,如果勞工不同意,雇主也不可扣全勤或是國定假日當日的工資。 雇主除了支付國定假日出勤的加班費以外,也可在勞資雙方協調同意後,將國定假日與一般工作日對調,以下規定不限於月薪制或是時薪制的勞工。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且工作 4 小時,至少應有 30 分鐘的休息。
- 為提供事業單位就在外工作勞工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勞動部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及「居家照顧服務員轉場工時紀錄指導原則」供各界參考。
- 若是工作日不固定的時薪制工作者,將國定假日與沒有出勤義務的日子對調,則對調後之國定假日既未出勤,自不會發放當日工資(蓋時薪制計薪乃以出勤為前提),屬無意義的對調,故建議針對時薪制工作者,就不要再操作國定假日調移,凡國定假日出勤即計給雙倍工資。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1條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
- 全國性假日包含境內3大族群的傳統民俗節日,例如農曆新年(華人)、屠妖節(印度族群,砂勞越州除外)、回曆新年(馬來族群)等;而各州政府訂定境內民俗假日,則有沙巴州卡達山杜順族的豐收節、砂勞越州伊班、烏魯、必達由族群的達雅節等。
- 「聯和趨動」依慣例,每年都提早提供『年度行事曆』;協助企業或勞工朋友標註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做為各公司行號『排班、休假』的參考。
若再比對變形工時之特休仍按一日8小時給予、未休特休與原領工資之「一日工資」依最近一個月正常工時工資除以30計算(同樣為一日8小時之結果,與變形工時無涉),亦可獲得相同之結論。 是以國定假日出勤之加班費,不論是否按變形工時制度調整工作時間,其計算原則皆同,即出勤8小時內一律加給一日8小時工資(投票日為例外,當日0時至24時按實際出勤時數加給一倍);出勤超過8小時者,一律回歸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辦理。 勞動部說明,民間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今(110)年2月13日及14日(農曆初二、初三)適逢休息日與例假,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擇日補假。 又勞雇雙方如約定於2月15日及16日(農曆初四、初五)補假,以形成6天春節連假,因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因此,雇主如使勞工於2月15日及16日出勤者,應加倍發給工資;如於2月13日出勤者,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勞動節」(5月1日)為勞工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國定假日定義: 國定假日加班未超過 8 小時
勞動部表示,農曆除夕、春節(農曆初一至初三)這4天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如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 但參照 國定假日定義 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日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均應休假,亦即勞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如適逢國定假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 但為民服務機關(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構)、學校及軍事單位,其上班日期之調整,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依權責處理。 民間企業之放假,依照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 四、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 以上第1、2 種變形工時,勞工至少可享有週休1日;但第3種情形,以每兩週為週期,可能出現連續排工作12天,然後例假2日,均無違法。
- 至於加班費的算法,就要依照「時薪制」、「月薪制」的不同,依不同的「加班時段」情況給予不同的「加班費倍數」。
- 勞動基準法所定例假屬強制性規定,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極特殊狀況,縱然勞工同意,亦不得合法地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
- 自2006年起,具法定16族原住民身分者,得於所屬族群的歲時祭儀放假1日。
至於雇主要求勞工於「休息日」上班者,依據新修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等同「加班」(即延長工時,但費率較一般加班高),前2小時加給工資1又3分之1, 之後每小時加給工資1又3分之2,並計入每月加班總時數46小時之上限內。 但如勞資雙方同意,也可以補休同等時數代替之(勞基法第32條之1參照)。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之日(俗稱國定假日,但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如遇到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補假日期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國定假日定義: 國定假日如遇「例假、休息日」該怎麼補休?!
六、人事行政總處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公告次年之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 勞動部條平司司長黃維琛說明,今(2022)年中秋節為9月10日(星期六),事業單位如屬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中秋節9月10日(星期六)因適逢休息日,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擇日補假。 勞雇雙方如參考今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協商排定於9月9日(星期五)補假,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 A:查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勞工應否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 勞工於休假工作後,勞雇雙方如協商同意擇日補休,為法所不禁。
不過依照不同的狀況,還會有些微不同,底下直接整理成表格,方便夥伴們參考(如下表)。 然而,但當法定休假日遇到員工排「休息日、例假日」當天,就必須另外補給員工「有薪假」一天,無論是全職上班族或兼職打工族都適用此規定,至於補假的日期則沒有硬性規定要休哪一天,雇主可以和員工一起協商來決定補假的日期(勞基法施行細則§ 23-1 )。 只要是僱用5人以上的事業單位,雇主應為兼職勞工投保勞工保險[7],不得藉口兼職勞工已就其正職工作投保而規避投保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第5項- 主管機關指定,7休1例外規定。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國定假日定義: 國定假日出勤 雇主應加倍給付工資
國定假日的制定與形式,是多族群國家必然面臨的課題,如何在經濟社會發展、族群平等、文化傳承間取得平衡,並給予族人更友善的環境,需要主政者審慎思考。 與臺灣同樣屬於多族群國家的馬來西亞,在假日上分為全國公共假日,以及聯邦直轄區與各州政府自訂頒布的公共假日。 全國性假日包含境內3大族群的傳統民俗節日,例如農曆新年(華人)、屠妖節(印度族群,砂勞越州除外)、回曆新年(馬來族群)等;而各州政府訂定境內民俗假日,則有沙巴州卡達山杜順族的豐收節、砂勞越州伊班、烏魯、必達由族群的達雅節等。 未完整考量原住民族的文化特色,也讓祭儀假的初衷與成效難以彰顯。 原住民族群年度重要祭儀可能不只1項,但政府頒布的放假日期,16族群皆只有1項祭儀得以放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