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敬佩早年在新界元朗長大,有一名胞姊,畢業於元朗商會第二學校(1985年下午校)、趙聿修紀念中學及香港大學文學院(1995年),主修歷史,副修社會學。 她自小醉心音樂,中學開始參加大大小小的歌唱比賽,屢獲殊榮。 1997年參加TVB全球華人新秀歌唱大賽,並獲得第四名。 此前於1996年參與 Blackbox 黑盒樂隊大碟《尋找黑盒》的歌詞製作過程。
這是指新創公司所發展的營業,其產品、技術或商業模式,不能只是一般的生意,必須具有一定程度的創新程度。 當然,其創新程度不用到達全新發明的外星科技程度,但是必須是在任何現有行業上所進行的優化與創新。 反觀投資人的角度,不論是法人或個人角色,投資新創企業一直都存在高風險,尤其是以投資某些早期高風險創業項目的個人天使投資人為最。 因此政府也在106年通過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希望能透過提供個人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法人天使投資人另有優惠條款,不在此討論範圍),以利活絡民間資金推動新創團隊在資金短缺上的困難。 本文所引述SAFE的使用情狀,為個人經驗意見,不代表個案募資案例中之法律意見。 個別新創企業之股權架構及標的產業、成長策略不同,難以一言以敝,推薦讀者在使用SAFE、CB或SPA前,諮詢具有經驗之投資律師意見,更建議直接至YC官網閱覽合約原文,或至筆者部落格中瀏覽相關之SAFE合約使用手冊及中文翻譯。
黃沛聲: 法律顧問
Y Combinator的商業模式,雖然外觀看起來與一般創投並無不同,都是投資獲利,但實際上大有差異。 因此,相應於YC這樣的投資數量需求,若依據傳統創投按照每個被投資公司來進行詳細實地查核、量身訂製股權投資合約,律師費恐怕高於投資金額,並不實際。 若使用CN簽約,也無法說服所有海選中針對入選即投這個口號而來的申請人。
2013年5月,成為了第一個,也是唯一一個Eurolegal的亞洲成員。 Eurolegal是一個由不同歐洲國家的獨立小型和中型律師事務所組成的專業聯盟。 黃沛聲律師、范晉魁律師於2006年一同成立法律事務所,2008年3月劉韋廷律師創立「立勤律師事務所」的加入,使得事務所規模更行擴大。 黃顯華說他一路走來,並未刻意要追求成功或財富,他追求的是工作的成就感與生活的快樂。
黃沛聲: 團隊陣容
簡單的說,與其空泛的遙指空中樓閣,能踏上成長的階梯的才是重點。 因為能具體說出你的價值及找到潛在客戶,同時快速成長,才是投資人提著燈籠在尋找的新創團隊。 任何公司要把商業做好,需要資本,同時打通營運瓶頸及提高競爭者進入門檻。 因而需要通盤考量商業模式、扎根時間、衡量外部或是內部資金來源。 若將商業比喻為一場球賽,後端的法律支援便如同守備、前端的商業法律實務就好比攻擊,一定要通盤了解商業行為本身,才能前後貫通法律支援,協助商業成功。
王偉霖所長同樣認為這次比賽非常成功,所有參賽隊伍都很有創意,並展現高度的合作及熱忱,且有好幾隊的成果相當成熟,也期待未來持續舉辦能讓數位轉型在社會上越來越有共識,並期許明年比賽可以將議題擴大、延長備賽時間,讓比賽的成果更加豐富與成熟。 此外,王所長也期許法律人在面臨 黃沛聲 AI 的時代,更要加強自己可以利用 AI 技術與資料數據的能力,才能夠掌握科技,將科技帶來的好處發揮最大效益,也希望能幫助鏈結國內的法律人、科技人、新創圈以及司法界,共同激盪出更多火花。 需要注意的是在稅務方面,新創公司必須將員工認股權憑證發放的成本,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核實認定為公司各年度的薪資支出。
黃沛聲: 黃沛聲律師、范晉魁律師共同設立事務所
王所長對於法律的數位轉型相當期待,期許在資策會科法所任職的期間,能協助臺灣的法律人邁開數位轉型的一大步。 雖然被併購這一條路是新創團隊更容易掌握的方式,但團隊在一路成長的過程後,也可能會遇上沒有企業主動併購的可能性。 黃沛聲 因此,終究還是必須面對自行IPO,讓資本市場認同自己生意模式的這條路。 要上市上櫃,企業須滿足連續獲利等等規範,以軟體業、智慧財產為核心商業模式的新創團隊想要滿足上市上櫃的門檻,幾乎不可能。
並輔導台灣新創基地、科技部鏈結中心、台灣新創競技場(TSS)、SparkLabs、500Startups 等加速器創業團隊。 當時福邦只有六位無底薪營業員,其餘業務是空的,如何生存呢? 黃沛聲 長期從事輔導股票上市、協助企業使用資本市場的他,先從自己的專長切入。 他不搞衍生金融商品,他的信念是一個國家的股票市場是給實體經濟用的,是要支持企業的;企業用了資本市場的資源、資金與人才,經營好的就會一直成長,譬如郭台銘成功的公司就可以創造許多稅收與就業的機會,對國家貢獻很大。 台灣以中小企業居多,黃顯華就定位福邦是替中小企業服務的券商,是中小企業的投資銀行,他立志打造福邦為「小高盛」。 台灣證券商很多,他只能做小、精、靈,小是指nitch(利基)、精是指專業、靈是靈活,所有經營策略要靈活因應。
黃沛聲: 科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顧問
從事律師多年後,我發現比起單純掌握法律,我更喜歡由法律延伸進行商業活動。 於是選擇以商業及投資作為主要執業類別,不只以法律作為商業活動的中心,也發揮所長協助其他人做好生意。 擔任多家公司、個人法律顧問:萬泰聯運公司、晶翰光電公司、凌昇能源科技公司 、大石科技公司、靖天電視台、清水篤醫師、史濟青醫師等。 他這輩子都是注重勤儉,「大富由天,小富由儉,你要脫困,基本上必須先累積小錢。」賺了錢,少花些,累積起儲蓄,他就是這樣再將儲蓄投資股票,報酬率比銀行利息還高許多;除了勤儉儲蓄外,另外就是培養錢賺錢的能力。 但他警告,在錢賺錢的過程中,不要擴張信用,一定要會判斷,要量力而為,景氣好時只擴張少許一點點信用,但利息的支出不能超過薪資的三分之一。
- 本文所引述SAFE的使用情狀,為個人經驗意見,不代表個案募資案例中之法律意見。
- 「命運莫怨天,我一輩子走來一直如此,命運是掌握在自己手中。」黃顯華說。
- 並輔導台灣新創基地、科技部鏈結中心、台灣新創競技場(TSS)、SparkLabs、500Startups 等加速器創業團隊。
- Eurolegal是一個由不同歐洲國家的獨立小型和中型律師事務所組成的專業聯盟。
- 要上市上櫃,企業須滿足連續獲利等等規範,以軟體業、智慧財產為核心商業模式的新創團隊想要滿足上市上櫃的門檻,幾乎不可能。
當時政府逐漸開放新證券商,黃顯華躍躍欲試,於1988年離開公職,轉換跑道到私人企業金鼎證券擔任承銷部經理。 他除了專注本業外,也有許多的創新,譬如開創台灣的可轉換公司債,可將債券按約定的價格轉換成股票,突破當時台灣的法規限制;還有就是創造一次性的可轉換特別股。 另外,他首次發行台灣的存託憑證(TDR),外國的公司可以來台第二上市。 黃沛聲2023 當時經過查核後發現,創辦人在創立公司時,雖然都記得與員工簽署聘雇契約,卻忘記讓公司與創辦人自己簽訂契約,約好創辦人所設計的軟體、網站所有的智慧財產權,歸屬於公司所有。 更糟的是,其中主要研發的創辦人已經反目離職而無從補簽合約,因此依據著作權法來說,這公司到底有沒有擁有最有價值的網站或App軟體的智慧財產權利,就成了極大的疑問。 最後投資公司不願冒險,寧願改投資其他標的,原本美妙的交易當場告吹。
黃沛聲: 黃沛聲
若雙方在初步評估後能夠短期間談定,敲定投資人在投資之後的持股比例及權利、義務,當然最好不過,那就簽訂股權購買合約(SPA, Share Purchase Agreement)。 這份合約指的是投資人向新創公司購買了新發行的股權,或是在少數情形中向創辦人購買原始股權。 內容通常會約定投資價格、投資人在公司中所占的比例、取得股權之特別權利等等,稱為Equity Investment。 就以 2019 年上海的科創板來看,當年度替上海創新創業募得了超過 2,000億人民幣的資金,這是個非常驚人的數字,這些資金活水的注入,對當地新創發展產生相當程度的活化。 因此,應該能夠預期台灣新創圈透過創業板,有機會贏得更多資金與機會,畢竟新創的目的是提出一種技術或解決方案,並透過資金的投注拓展業務、或持續研發強化技術護城河,而未必是一開始就立刻追逐獲利。
「命運莫怨天,我一輩子走來一直如此,命運是掌握在自己手中。」黃顯華說。 他對自己的要求第一重要的就是唸書,唸書讓自己立於不敗之地,他大學時就考上普考,大學一畢業就考上高考;其次他努力學習投資理財,並進入證管會工作,有計畫地走入證券市場,進入直接金融領域。 在金鼎,他也廣結人脈,他的努力獲得肯定,許多機會找上門來。 在金鼎八年,黃顯華輔導過五十多家公司上市,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鴻海與寶成和巨大,對他人生的幫助很大。 當年的鴻海只是營收不到廿億的小公司,黃顯華全力協助,工作拚命,受人之託、忠人之事,獲得郭台銘的信任,兩人建立了深厚的友誼關係,今日鴻海集團年營收四兆元台幣,鴻海旗下所有上市櫃的子公司均由黃顯華的團隊處理股務代理業務。
黃沛聲: 律師
至於總監、顧問、商務長等等創意職位名稱,就該實際判斷是否聘僱關係。 若不是員工,那麼無論雙方報酬怎麼約定,總之就「非員工」,其所創作出來的智慧財產,原則上就不屬於公司。 首先第一件要確定的是,共同創辦人務必要全職投入,而且要承諾一定年限內全職投入。 大家都一起全職投入才能確保所有人付出的時間和心力的平衡,大家一起均等付出,之後再一起享受因為共同投入而成長的公司營運成績與估值的果實。
首先,有三個關鍵數字是我想跟個人天使投資人分享的:「2年」、「50%」及「新台幣300萬」。 分別代表著在符合要件的二年內新創,個人天使投資人能針對其投資金額的50%限度內,自持有股份期間屆滿2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而該個人適用本項租稅優惠每年得減除的金額,合計以新台幣300萬元為限。 這個抵稅數字對一般個人來說,是非常高的扣抵額,千萬不要錯過,對於新創企業希望吸引早期天使投資人投資,或是已經願意投資新創的早期投資人進行節稅,都很有價值。 「員工新股認購權憑證」,是指新創公司依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和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提供員工可以在一定期間內依契約約定的價格、條件,認購特定數量的新創公司發行股份。 訂約後由公司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取得認股權憑證後,除了繼承以外,不得轉讓予第三人。 使用投資合約,對於投資人來說,在匯款完成投資之後,就確定卡位成功,但也就是下好離手了,事後公司發展暢旺當然獲利,但若公司發展不如預期,也就只能願賭服輸。
黃沛聲: 諮詢服務
最近邀請到林火燈當董事長,他如虎添翼,深感欣慰,「能請到賢能的人,我當然要讓座。」他自己則要全力投入創投與私募基金領域。 在旋轉門三年期間,黃顯華說他每天玩,雖然投資仍有獲利,但日子太閒,生活沒重心。 當時,已有一個金融集團請他當其證券公司董事長,但同時福邦的老闆蘇天財董事長願將自己50%的股權賣給他,黃顯華很感動,他就和朋友一起買下福邦控制權,接手做董座,回鍋業界。 前述所謂「制度」所指的就是利用「股權」、「契約」、「薪資」等管理制度來防範各種人性的挑戰。 對於共同創業的夥伴,人性同樣不會放過挑戰的機會,因此創辦人間必須訂立「創辦人合約」。
他在大學畢業後以第一名的優秀成績考上政治大學財稅研究所,也立即順利考上高考。 研究所期間,為了賺生活費,他漸漸對股票行情有興趣,經常收集市場情報,讀相關書籍,勤做功課,漸漸小有斬獲。 對於網友拿朱學恒性騷事件力挺一事來對比,鍾沛君說,朱學恒事件與賴品妤事件,這兩個議題「八竿子打不著關係」。 創業過程中有無數的難關,其中盤根錯節藏於各關卡細節的,就是面對難關時,人性可能會發生的自私、脆弱、嫉妒、貪婪等等情緒弱點。 1.必須確認創辦人間是合作委任關係,與一般勞傭的僱傭關係不同,否則可能受到勞基法必須於競業禁止期間給付至少半薪的限制。
黃沛聲: 法律人的數位轉型 專訪第二屆「法律科技黑客松」重要推手-資策會科法所王偉霖所長、立勤法律事務所黃沛聲主持律師
他曾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專任委員,改革台灣金融監理與法規制度,貢獻卓著。 黃敬佩在2013年創辦音樂製作公司Jackpop Music HK Ltd,以提供音樂製作服務及培育年輕音樂人。 2018年成為BNI商會的高級董事顧問,2021年擔任無綫電視節目《聲夢傳奇》比賽評審之一。 黃揚明強調,現在民進黨支持者的表態率比在野陣營更高,這對在野陣營來說是非常大的警訊。 黃揚明直言,現在的在野陣營陷入一個亂局、僵局的時候,侯、柯、郭任何一個人釋出善意都很重要,鴻海集團創辦人郭台銘是第一個拋出希望大家一起坐下來喝咖啡的人,必須要肯定郭,但接下來就要看是誰接球,若有人接球,就代表在野整合還有希望。
許多人都知道該走出自己有限的生活圈,接觸新朋友,眼界才能成長,不過多半對於如何認識陌生人又感到苦手。 Eatgether就是針對這痛點所創造的app產品,透過「一起吃飯」這件任何人都會的事,讓人有機會跨出舒適圈,開始認識陌生人。 法律人擅長法規與辯論,卻少見練習恰如其分的溝通表達,因此擴大舉辦這類活動,希望能培養法律學子的『簡報力』,讓表達、溝通、談判等說話藝術都與新興科技、AI 之理解與時並進,展現我輩優勢競爭力。 3.尤其,在YC的投資模式下,單案投資金額僅有12.5萬美金,縱使虧損了,由於投資公司總數多,相對風險也低。 因此,簡單能得出一個結論:在多數案例中,在投資談判中投資人佔優勢的,會用CB,但新創企業佔優勢的,就會直接用SPA。
黃沛聲: 個人工具
現同時擔任牛爾、雅聞、幫你優、中華電信公司及各大創投法律顧問、Taiwan Global Angels 共同創辦人,並輔導海內外加速器、國內大專院校育成中心與青創基地各創業團隊募資。 如果有人不是全職投入,理論上就不該讓他和其他夥伴一樣,享受因為全職投入而能低價取得公司股份的機會。 一般在公司成長後,後續募資時,創投或是專業的機構投資人,也都必然以「全職投入」的創辦人持股作為判斷經營團隊持股比例的指標。 如果全職創辦團隊的持股比例太低,除了創投可能要求創辦團隊自己花錢買回股份外,也將某種程度影響投資意願。
以投資人的立場,針對設計有此員工激勵政策的新創公司,由於制度健全,通常願意以較高的估值投資。 站在員工的立場,當公司發展順利時,透過募資成長的公司股價,員工也可以同時享受到高倍數的股價漲幅(資本利得),讓薪資不只是死薪水。 黃沛聲 縱使發展不如預期,員工也可能因為對營運上有充分參與,相對較能理解而不致怨懟。
黃沛聲: 黃沛聲 律師/風險投資
原因在於這時CB既然是債權契約,款項就有到期返還之義務,對於新創公司而言,當生意尚未有獲利,甚至系統、產品都尚在開發中時,可能連營業額都還未發生,此時何來現金返還借款? 就有責任感的創業者而言,對於借來資金的使用,多少總有擔憂,無法全力施展。 尤其對於創業者個人需要為公司之借款擔任連帶保證人之可轉換債,更是如此。 更有甚者,CB既然是借款,其內容自然就該約定有所有債權契約應有內容,包括本金、還款期限、利息等。 也會包括如何轉換為股份之條款,包括轉換價格及債權人有權行使轉換之期間等等,而且,既然是將會轉換為股權,該等未來會取得之股權之規格及特殊權利等等也就都該有所約定。 整體規範下來,幾乎所有股權投資契約中該約定的內容,在CB中都要約定了。
而以「併購」與「IPO」這二個新創最重要的出場模式來說,前者的機會比後者高出百倍,實務上,新創公司能達成 IPO 的機率堪稱鳳毛麟角。 所以我常提醒,新創的成功目標除了 IPO 外,更應該瞄準透過大企業的併購出場,獲取資本利得,這其實是新創團隊更能成功獲利的路徑。 為了能獲得大企業青睞,新創團隊應該「以終為始」,先了解大企業目前成長方向欠缺何塊拼圖,再盤點自我能力,發展該項技術成為大企業併購的目標對象。
我的建議通常是,無論賣哪種貨品都好,重點在於「商業模式」的選擇。 關於人性弱點,曾創業過的人都有經驗,無論是遭遇困難時的怯弱、不願破釜沈舟的躊躇、誘惑放棄的聲音,或是偶然做出成績時對創業夥伴的嫉妒、想要落袋偏安出售股份的私心......都是創業者常常不由自主出現的心魔。 所謂「競業禁止」條款,指「事業單位為保護其商業機密、營業利益或維持其競爭的優勢,要求特定人承諾在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之一定期間、區域內,不得經營、受僱執行相同或類似之工作」而言。 除了大家要有共識「共同全職努力至少一到三年」外,另外還要注意,在創辦人合約中所有的條款都要有效果。 因此我建議要配合「期限內禁止轉讓股份條款」、「中途離職違約條款」以及「中途離職股份買回條款」。 相互承諾共同創辦人不能提前賣股,如果中途離職的話,股份要被其他現有股東低價買回,甚至可以設定懲罰性違約金等等。
與我的Partner們一同創立了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在6年間達到了在台灣地區有四間分所、員工總人數約200人的規模。 縱使SAFE這樣的合約在矽谷存在已久,不過,SAFE在台灣仍然算新東西,常聽以訛傳訛的轉述它在台灣法律上不合法云云,其實依據民事契約自由原則,雙方合意簽訂的合約,除非違反公序良俗或強制規定,並不會無效。 最多,只是公司(投資公司與被投資公司)會計上的認列科目不像借款或投資這樣明確罷了,合約絕對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