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一定要配合加班嗎2023詳細介紹!(震驚真相)

Posted by Dave on November 11, 2022

員工一定要配合加班嗎

於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施行後,逾時簽退的出勤紀錄本身,固然有推定加班之效力,然而,倘若雇主得提出加班申請制之相關資料,並證明加班申請制確實運作,依民事法院見解,仍有機會可以依勞工有無申請而認定加班。 可知訴願人確有使邱君分別於110年1月及2月份延長工作時間,訴願人係遲至110年4月11日始召開勞資會議,且訴願人對邱君延長工作時間於110年1月及2月份時尚未經勞資會議同意乙節,並不否認。 是訴願人未經勞資會議同意即使邱君於前述期間延長工作時間,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之事實,足以認定。 因此,如雇主未經上述程序,即指示勞工加班,將會觸法受罰。

職場前輩A:我可以配合有助於公司成長、有助於個人成長的加班;不能配合無助於公司成長、無助於個人成長的加班。 傳統製造業 人事前輩:無論公司加班時數多寡,有時候詢問這問題,只是讓公司間接了解求職者是否有一定的配合度。 小編劃重點:不同的產業、公司都有可能產生不同的「加班」情境,前輩們建議「在回答前務必詢問清楚相關細節」,透過詢問表現自己的細心,以及取得更完整的資訊,以供權衡。 職場前輩C:問清楚可能加班的時間、是否有加班費等資訊,自行評估後據實告知對方是否可以接受,以免造成日後的困擾。

員工一定要配合加班嗎: 勞工教育訓練的時間算工時嗎?

相關法條與參考資料:《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2: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 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年度之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此外,雇主經「勞資會議」取得加班權後,如遇到有使勞工加班之必要情形,仍要取得個別勞工同意,才可以進行加班。 所謂「同意」,並非每次加班前都要取得,也可以取得「概括同意」。 實務上都會在勞動契約上載明勞工同意配合雇主加班要求。

員工一定要配合加班嗎: 員工若自主加班,雇主可以「勞工未申請加班」為由、拒發加班費嗎?|法律小教室

然而,勞工拒絕配合加班,畢竟多少將對雇主造成營運上之不便,故建議雇主得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明訂「雇主得基於營運考量,要求員工延長工時」、「員工同意配合加班」等類似文字,取得要求勞工加班之依據。 只要雇主加班的要求是出於合理營運目的,勞工違反之,雇主得依情節輕重施予申誡、警告、記過等懲戒措施。 職場力提醒:員工加班(延長工時)應在勞雇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執行,如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中明訂「基於營運考量、要求員工延長工時」或「員工基於營運考量,應配合加班」等文字,如勞工(或勞資會議)並未同意,則不可強制執行。 依勞基法規定,雇主要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工作,應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否則縱使個別勞工同意加班,也違反勞基法。 員工一定要配合加班嗎 面試上新工作,公司卻在一開始就要求簽署「加班無條件選擇補休」等約定,公司此舉是否違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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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42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若你身體不適亦或能提出其他正當理由,都可以拒絕雇主的加班要求,且對方無法強制你進行。 同時,若是雇主欲以拒絕加班為原由解雇你,你也可進行檢舉或申訴。 唯已「簽訂同意加班的勞動契約」並「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加班者,雇主能以正當理由進行資遣。 上班遲到、工作有疏漏,諸如以上,有些情況是員工真的在工作上犯錯或違規,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以採用罰款或扣薪? 這時,依舊必須參照勞基法22條第2項,「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員工一定要配合加班嗎: 休息日工作時間要算在計入每月的加班上限嗎?

我想這都是要通盤考慮的事情,而且還是無預警的通知,這如果不是惡意的,我還真的不知道怎樣才算是。 員工一定要配合加班嗎 員工一定要配合加班嗎2023 員工一定要配合加班嗎 為什麼我會說這是一種惡整,我看了網友提供的資料之後,我把時間公佈出來給大家看看,各位就會知道為什麼我有這種感覺了。 意外與疾病總是來的措手不及,許多父母親只好咬緊牙根,無怨無悔地把苦難重擔一肩扛起,但也因此瀕臨崩潰邊緣卻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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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途径之二:调解 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调解。 调解申请,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 维权途径之三:仲裁 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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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基本工資及延時工資相關規定,可連結本部網站/常見問答項下查詢。 綜合以上來看,因為員工通常屬於弱勢的一方,實在很難期待員工在工作做不完時,每次都能事先跟雇主申請加班並獲得批准,而雇主有管理工作場所的權利,不想付加班費,雇主可以叫員工趕快回家別加班。 如果勞工有加班,而且沒提出加班申請,雇主有義務對個別員工的出勤狀況做進一步了解,例如通知員工說明晚退原因,確認延後下班是繼續處理工作,還是在處理私人事務,即時更正退勤時間,不能只用加班申請制的工作規定來迴避付加班費的義務。 三、然而,勞動事件法第38條立法理由另外指出:「雇主如主張逾時簽退時段中有未提供勞務之情形,得提出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其他管理資料作為反對之證據,而推翻逾時簽退紀錄工時之推定。」。 至今也確實有民事法院依據上開立法理由,肯定雇主提出加班申請制之相關資料,即可以推翻出勤紀錄之推定效力,以避免將逾時簽退時段列入加班時數。 由此可知,即便於勞動事件法第38條施行後,民事法院仍有肯認加班申請制之見解。

勞工契約簽訂時有載明即可,如一般公司行號會替你加保勞健保,並在發薪時扣除等等。 員工一定要配合加班嗎 但若當時你並未同意合約內容,則雇主不可以自行扣除。 因此,依據以上勞基法規範,在契約以外,雇主是無權因為「下班沒回訊息」這類情事扣你薪水,若有疑慮都可以向雇主反映或向勞動局申訴。 依勞基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若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工作之必要,應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否則縱使個別勞工同意加班,也違反勞基法。 勞工一旦拒絕配合加班,將對雇主產生重大營運風險。 勞基法第30條本即規定每天正常工時為8小時,雇主若要求員工於正常工時以外加班,員工仍享「同意權」而得拒絕之。

員工一定要配合加班嗎: 不過,雇主還是要留存 員工自行加班 的證據,否則有可能會因舉證不足,仍需要給勞工加班費

天地人邀請業師現任律師事務所法務長、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勞資領域實戰多年,透過12小時有系統的課程,實際瞭解《勞基法》及其實例解析,保護雙方權益、避免日後糾紛。 訴願人從事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 經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實施勞動檢查,發現訴願人有未經勞資會議同意,使勞工邱君於110年1月及2月延長工作時間,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 為提供事業單位就在外工作勞工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勞動部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及「居家照顧服務員轉場工時紀錄指導原則」供各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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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工作時因個人失誤導致公司損害,是否能夠罰款或請求賠償? 上述條例中所述之「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是謂在雙方對於扣款項目及金額皆無異議時方能成立,因此不能以為簽約時已於勞動契約明載作為理由,逕行扣薪。 既然連員工真實犯錯都不能先行扣薪了,那當然,無理由的「預扣」更是不行。 所謂預扣就像租金,但即使雇主認為員工很有機會犯某一種錯,也不能以預扣方式扣掉部分薪水作為事情發生後的補償,僅能於事後釐清責任歸屬及比率,要求員工繳交罰款或進行賠償。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4000块钱工资补偿如下: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員工一定要配合加班嗎: 加班可以換補休嗎?還是一定要給加班費?

2.不同的產業,對加班的需求量也不同,最重要的還是要看自己的評估,切勿因想獲得工作而給出違心之論的答案。 對於都審委員要求台積電新廠,未來應優先僱用興農球場的園藝、餐飲、清潔及桿弟等非技術員工,台積電當場承諾同意。 2、負責生產線機台操作,維持維護產品設備正常運作。 但你知道嗎,這些物聯網科技其實存在著資安隱憂。 2015年,國外安全分析公司Rapid7就曾公布10個存在於嬰兒攝影機的安全漏洞,例如駭客可能繞過認證機制進入系統,任意存取或濫用監視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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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味著,若攝影機這類聯網的3C產品沒有做好防護,或是使用者缺乏良好的資安習慣,很可能就會碰上家庭的資安危機,輕則帳號、個資等資料遭駭,造成資料外流與財產損失,重則產品遭到駭客惡意操控,把視訊鏡頭變成駭客窺視全家人一舉一動的「內鬼」。 現代生活非常便利,不只手機、平板、筆電等3C產品可以連線上網,越來越多的傳統家電也支援連接網路,提供即時的遠端服務。 除了家事幫手,這些技術也應用在育兒照護,搭配即時傳輸、錄影、遠端語音等功能,育兒好物「寶寶攝影機」就此誕生,造福了不少工作家庭兩頭燒的新手爸媽。 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員工一定要配合加班嗎2023 《104職場力》小編特別精選企業人資、勞工朋友經常詢問的問題,讓每個人都能更加熟悉法規,落實法令規定、職場不吃悶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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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一方面開心景氣回春,另一方面卻為人力不足而苦惱,除了召聘新員工外,開始要求現有員工配合加班,有的員工願意配合加班,但也有部分員工基於個人因素而不願意加班。 另外選擇要請領加班費或補休應該要在加班事實發生後才會產生,如果事業單位在勞工到職時,就簽署類似「本人同意日後加班無條件選擇補休」等一次性向後拋棄未來加班費的請求權是沒有效力的。 以前「值班」不需要納入工時計算,不過 2022 年起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公司有值班需求,都不能再以「值班」名義只給勞工值班費或津貼。 他面試你,你面試他,面試是雙方媒合,沒有高低貴賤。 最重要的還是自己要搞清楚自己找工作的各種條件就不會被問倒,即使不是對方想要的答案那代表對方也不是你要的環境,雖然可惜但不會讓你浪費更多不會再回來的歲月。 電子業 課長前輩:公司淡旺季營運或單位屬性會有所調整,所以一定要了解公司或單位加班政策,才不致造成雙方誤解。

公司可以規定員工加班之後,只能在「加班費」或「換成補休」當中二擇一嗎? 這些職場常見的「加班」問題,我們帶您一次瞭解。 縱使雇主有依法給加班費,卻仍無礙雇主「違法」使勞工超時加班。 一旦勞工因此產生過勞,導致職業災害的發生,雇主除須負擔職業災害補償外,可能還要負上民事賠償責任。 本文將介紹正常工時加班制度(不適用變形工時)的勞動法令規範給大家,讓勞資雙方都能掌握自身權益。 四、由上可知,晚近行政法院見解對加班申請制漸持保留之態度,而要求雇主就逾時滯留勞工,應負進一步之監督管理責任,不得單以有無申請加班作為延長工時之認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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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外,雇主經「勞資會議」取得加班權後,仍要取得個別勞工同意,才可以進行加班。
  • 又,倘若雇主於與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明訂「雇主得基於營運考量要求員工延長工時」、「員工同意配合加班」等類似文字,即取得要求員工加班之契約上依據,員工若無健康問題或其他正當理由,原則上即不得拒絕雇主加班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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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用人單位複試時,可以詢問什麼情況下會產生加班,以及加班模式。 職場前輩B:我會問對方更詳細的狀況挖出對方其實想知道的部份,在沒有的到更詳細的資訊時,我不會冒然給出答案。 如果公司真實狀況是需要加班,但是……(1)常態性加班?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員工一定要配合加班嗎: 員工自行加班 ,民事法院多認為,雇主不用付加班費

甚至是工時、工資結構、職業災害賠償等議題,其實都和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息息相關。 勞基法修法後,相關條例修訂對於勞資雙方影響甚巨。 身為受雇者可能會因為不瞭解導致自身權益受損;公司經營者也可能因不諳法律產生不必要之勞資爭議、甚至誤觸法律規定而遭主管機關開罰。 對經營管理者而言,如何持續經營很重要,要降低營運潛在風險就必須瞭解相關勞工法令的專業,不能輕忽。 然而,勞基法規範項目廣泛、法律條文相對艱深,對於非法律背景者而言,常無法有效理解,更遑論應用於實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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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本部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如附件),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勞雇雙方之勞動條件係依約辦理。 在現行勞動事件法第38條的「工時推定」下,工作時間的認定與紀錄事關重要,如果公司有常態性「加班」需求,則更是如此喔! 所以,今天提一些有關「加班」的重點,分享給大家吧。 所謂「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依照實務見解,不僅指勞工在客觀上之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者而言,亦包含勞工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之情形。

員工一定要配合加班嗎: 加班費

而「變老」帶來的挑戰,讓本就弱勢的「身障家庭」變成更加脆弱的「身心障礙雙重老化家庭(雙老家庭)」。 本文將帶你了解雙老家庭中,那些局外人看不見、當事人說不出的艱難處境,然後,和我們一起關懷身障家庭,創造所有人都能夠「安心變老」的社會。 為了改善這個問題,我們希望打造一個讓大家安心發表言論、交流想法的環境,讓網路上的理性討論成為可能,藉由觀點的激盪碰撞,更加理解彼此的想法,同時也創造更有價值的公共討論,所以我們推出TNL網路沙龍這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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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已經提到,因為勞基法無規範,所以會建議大家,盡量在收到工作訊息時要回覆。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該全額給付勞工。 那麼薪水中含有其他給付項目時,雇主可以先行扣除嗎?

員工一定要配合加班嗎: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4000块钱工资赔偿金怎么算

曾有法院認為如雇主基於營運考量要求勞工加班,如勞工「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構成「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解雇事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勞簡上字第58號判決)。 但目前多數法院認為勞工拒絕加班,與其個人工作能力無關,不構成所謂「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情形。 但要注意,勞基法第42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因此,縱使勞工已事先同意配合加班,但如果事後有健康等正當理由無法配合加班時,仍可以依法拒絕加班。 簡單說,如果加班事實發生日期,距特別休假年度之末日越近,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加班補休的期間就越短,勞工如果未能補休完畢,雇主仍然要在年度終結時,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員工一定要配合加班嗎: 拒絕沒日沒夜工作,美國職場颳起「無聲辭職」(quiet quitting)旋風

近年來法院也確實發現到這個問題,於是有判決認為,雇主不可以指派不合理的工作量給員工,要求員工限時完成,實際上讓員工加班再用加班申請制來規避給付加班費。 近年來因產業變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類型日益增加,與傳統或固定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之型態不同,常有工作時間認定或出勤紀錄記載等爭議情事。 勞動部說明,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例假及休息日之期日由勞雇雙方約定。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其加班費應依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加給;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亦同。 員工一定要配合加班嗎2023 惟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誤以為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並無休息日加班費標準之適用,應特別留意,以免觸法。 勞動部說明,雇主給付勞工工資應計算至分鐘為止,至工作未滿1小時之時間,仍可換算為小時後,再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發給加班費(例如:加班20分鐘,換算為20/60小時計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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