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計算2023必看介紹!內含加班計算絕密資料

Posted by Tommy on November 21, 2022

加班計算

2022年起停止適用注意事項後,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公司有值班需求,都不能再以「值班」名義只給勞工值班費或津貼。 加班計算2023 1.2022春節9天連假,1月31日至2月3日(除夕至初三)為國定假日,1月30日及2月6日為例假日,1月29日、2月4日、2月5日為休息日。 同理,因為休息日的第9小時以後,已經沒有1倍的本薪了,所以休息日的第9~12小時才會是0本薪+2.67的加班費率。

是劉君等人超出正常工時仍提供勞務,應屬延長工作時間,訴願人即應於當期工資發放日給付其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加班計算: 休息日

由上可知,雇主若是採小數點方式計算勞工平日加班費,參考目前業界實務作法,直接調整成1.34及1.67作為計算加班費之標準,就不會倒楣受罰了。 另本文案例內之團體銷售業績如果係依全店當月業績總額,採級距換算,除了勞工本人之外,還有其他的銷售業績計入其中,而且採級距換算,所以也難以明確釐清有多少是正常工時內之所得。 計算加班費依序要先算出勞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後,再確認應加乘倍數(勞基法第24條)與加班時數後才能算出來。 加班計算2023 然法律規範經常更迭,企業可能一時未察或疏忽新制、勞工未能及時獲得保障資訊等,而誤觸法網、失去該有的權益。 依此,勞動部特別製作《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之常見疑問集,透過情境式帶入勞資雙方可能遇之爭議,更加清楚明瞭的解釋法律規定。 再者,由於農曆春節前,上班族需於1月22日星期六事先補班一天,並和2月4日進行調移,才能達成過年放9天連假的權益。

故許君105年2月份薪資明細所載,底薪、全勤、獎金,均屬工資範疇,自應納入計算許君之延長工時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勞工加班費的給付標準是依勞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計算基準,雇主如僅以勞工的底薪作為工資計算,可以嗎? 如果工作者必須服從雇主的要求與命令,或被規範明確的工作時間與獎懲規定、無法自由的支配自己的工作時間或拒絕工作,和雇主之間的關係會被認定是「從屬性」,也就是適用勞基法的「勞工」,而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受僱勞工」都能在勞動節放假,因此要特別留意雇主整年是否有少給您一天勞動節排假。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加班計算: 如果時薪是 150 元,那麼國定假日加班 2 小時,雇主應該要給予 150 x 8 = 1,200 元,而不是 150 x 2 = 300 元。

每2週必須要有2日例假日,總計每4週內要有4日例假日與4日休息日。 進一步言,即便法院承認「以半小時計算加班時數」之作法,雇主針對未滿半小時之加班時數,是否即可以一律不予認定(即採無條件捨去法)? 就此疑義,於某案例中勞工逾時滯留時數僅有25分鐘而不足半小時,但法院依據該勞工之刷卡紀錄,發現該勞工當日亦提早10分鐘進辦公室,因而認為該25分鐘之逾時滯留時數得計為30分鐘,而核發加班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38號判決)。 如果勞工有家庭成員需要自主健康管理,且需要勞工請假照顧的話,勞工可請「家庭照顧假、事假、特別休假」,家庭照顧假的請假日數與事假合併,一年可請 加班計算 7 日。 雇主不得拒絕勞工因照顧自主健康管理的家庭成員所需的請假,也不能扣發全勤獎金、影響考績、解僱或執行其他不利於勞工的處分。 這邊將介紹兩種不同的時薪制勞工的休息日加班費算法,一位是全職、一位是兼職,兩者的差異主要是因為出勤日上限的規定而影響到加班費的計算,其他皆相同。

員工如果有要事必須親自處理,而且理由正當,應有請事假的權利,雇主不可以任意拒絕,而依法員工有14天的事假可請,並不會因年中到職按比例減少事假天數。 加班計算 2023年基本工資調漲,時薪將從168元調漲到176元,調幅4.8%;月薪將從25,250元調漲到26,400元,調幅約4.56%,並在元旦1月1日實施。 事後紙本申請,並經主管簽核後認列加班時數,並採加班補休制度(如附件加班補休/請假補休統計表),無核發加班費。

加班計算: 時間魔術

雇主可將勞工2週內2日的正常工作時數分配至其他工作日,但分配的工時不得超過每日2小時,也就是單日最多工作10小時。 A:不能只有單一選項,強迫勞工只能選擇加班費或是補休,但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加班費,固為法所不禁,惟有關補休標準等事宜亦當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即可。 訴願人於108年4月4日6時59分至12時8分,共5小時9分時間,未給予江君休息時間,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之事實,應可認定。 採肯定見解之法院判決,有認為加班時數如何計算,得由勞雇雙方基於契約自由之原則自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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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加班費的計算不是用底薪31,000元換成時薪,而是用總月薪36,000元下去換算。 有些人覺得社交很重要,有些人覺得休息很重要,不過有些人想要多賺一點錢,這都因人而異,但是想加班多賺錢的人,一定了解最基本的法規,保護自己,也保護公司。 Glints在這篇文章會討論勞基法加班費、不同日期的加班費如何計算,以及提供一個試算範例給大家參考。 如果陳一二要計算加班費,就要用底薪、午餐補助與全勤獎金這三項加總計算,他的工資就是 40,000 元。 陳一二要計算加班費,則要以「底薪」、「午餐補助」與「全勤獎金」這三項加總計算,他的工資就是 43,000 元。

加班計算: (三) 國定假日加班費計算、特休加班費計算

確實按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之工資,雇主皆應照給,故絕大多數之司法實務,多數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時,皆會除以30為計算基準,此部分應較無爭議。 然而針對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部分,實務上很多公司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是少於8小時的,例如比較常見的是7小時或7.5小時的狀況。 如在此狀況下衍生爭議時,雇主即必須承擔此部分之風險,建議雇主應就延長工時工資的計算,應該更謹慎完善的進行約定或制定於工作規則或企業內部規程中,以避免衍生爭議(特別是對於約定工時係少於8小時的公司)。 另依勞委會101年5月30日函之釋示,勞雇雙方縱有約定延時工作需事先申請者,因工作場所係雇主指揮監督之範圍,仍應就員工出勤及延時工作等情形善盡管理之責,訴願人自不得以自行訂定之加班管理要點及勞工未於加班系統申請等理由,主張排除法律規定之適用。

加班計算

對此,台中區域立委同時也是立法院副院長的蔡其昌給出的說法是「前瞻計畫 是競爭性的預算,市府必須提出完整計畫爭取補助。」弔詭的是,關於台中捷運藍線綜合規劃已送至交通部審查,卻六度被退回! 從 110 年至今,就已延宕兩年的時間不只,時任行政院長的蘇貞昌對此回應:「台中捷運藍線路線大改, 經費暴增新台幣 633 億元,中央本來就要更加審慎。」對於公共建設的預算發 放審慎評估,無可厚非! 然而反觀高雄市的前鎮漁港原先爭取 3,000 萬的改建 經費卻徒增至 81 億以及新竹市的新竹棒球場原先是 3,700 萬元整建計畫,後續卻增加預算直至 12 億元,甚至工程有所瑕疵導致選手受傷,都是中央審慎評估之後的決策嗎? 勞基法 第 37 條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現行一例一休版本,加班一小時要計算為加班四小時,加班費為前二小時150 X 4/3 X2為400元,加上後二小時 150 X 5/3 X2為500元,共計加班費900元。

加班計算: 時薪制勞工 — 國定假日加班費計算方式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三九六七五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三十二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二十四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 加班計算 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 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 新聞曾報導雇主少付9元加班費而挨罰,但其表示遵守加班費法律規定,遂提起訴願。
  • 為了要讓民眾清楚了解加班費或特休假日數,勞動部網站已經上線「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及「加班費試算系統」。
  • 再者,由於農曆春節前,上班族需於1月22日星期六事先補班一天,並和2月4日進行調移,才能達成過年放9天連假的權益。
  • 下圖提供員工在各種出勤狀況的加班費薪水計算對照,您是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上班或排班制的企業也可以參考下方連結文章內有詳細說明喔。
  • 1、4月2日、4月5日是國定假日,出勤薪水應「加倍發給」,而加倍發給的意思是指當天薪水照給,另外再加發1日的薪水(勞基法§39)。
  • 依《勞基法》第37條規定,2月28日這一天是法定的休假日,因此若原本排「工作日」上班的勞工,雇主當天應給予放假一天並且薪資照給;若當天是排「休息日或例假日」的勞工,則雇主應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1條規定,另外給員工「補假一天」,補假時間則由雇主和勞工互相協商選定。

而平日、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國定假日與特休)加班,則分別有不同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如同文章第一段落所提到的,一天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2 小時,因此以一天正常上班 8 小時來說,加班時數不可以超過 4 小時。 而勞工在平日、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國定假日與特休)加班,則分別有不同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員工當天原本就是「工作日」的話,必須給「加倍薪資」(勞基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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